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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简短篇一
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民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网络之外.改革的实践和理论都未能突破城市和农村两个独立的圈子,这造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状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包括推行成本和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成本.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社会效益也是非常明显,是难以用数据来衡量的.
作者:李雪筠lixue-yun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1刊名:经济与管理英文刊名:economyandmanagement年,卷(期):200519(12)分类号:f328关键词:推行成本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成本社会效益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简短篇二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以上论述全面准确阐释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指明了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向和重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落实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步伐。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能不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三门峡市地处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口比重大,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地方财政、农村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承载力较小,这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更为突出,这一现实问题是制定三门峡市农村社会保障战略的基本立足点。社会保障具有项目设置易增难减、待遇给付易升难降等“刚性”特点,超越现实的高水平社会保障可能会在实际中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坚持广覆盖和低起点的原则,资金筹措和待遇给付宜从较低水平开始,量力而行,逐步提高。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倾斜力度。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稳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让广大农民切实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享受到更多实惠。要打破城乡分治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框架,改变目前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扶持偏少的现状,在农村首先建立健全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线,实现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基本生活有保障的目标。为此,除了建立健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外,还要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结合当前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和城镇化进程中土地保障功能降低的现实问题,在探索农业用地非农化过程中“土地换社保”途径的.基础上,加大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实现农村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结合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覆盖范围窄、保障标准低等问题,加大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持力度。
(三)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我市曾开展过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于未能合理考虑制度的系统风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等原因,不得已采取了全部退保的措施。我们要认真总结以往实施中的问题和教训,大胆探索创新,尽快将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在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还要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的办法,坚持“发展、巩固、再发展”原则,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首先在相对富裕的农村地区和村干部、独生子女户、乡村企业的务工农民中推行。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参保群体的补贴比例,增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鼓励农民参保。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要建立个人账户,做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工作,确保基金保值增值,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要加强对基金投资的指导和监管,保障资金运作安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和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使用和收支情况,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做好农村保障与城镇保障衔接工作。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并轨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要注重强化城乡社会保障的兼容与衔接,稳步推进城镇保障向农村延伸,逐步缩小城乡保障之间的差距。农村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身份置换,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并提供免费就业培训。
(六)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可考虑及时制定农村社会保险法、农村社会福利法、农村社会救济法等法律、法规,各地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障实施方案,以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开展。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简短篇三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__年发展纲要有关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邢台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安定团结,推动生产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第三条农村社会保障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政府、集体、个人相结合,以集体和个人为主的原则;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社会保障实行整体设计、分项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第五条保障对象为本市农民,重点是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灾民、贫困户和老年人。
第六条保障对象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令;
(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三)实行计划生育;
(五)遵守村规民约;
(六)执行当地的殡改政策规定;
凡有能力尽义务而不尽义务者,视为自行取消本办法保障的资格。
第二章保障组织。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设主任一个,副主任若干人,成员有民政、坟委、体改委、教委、坟生委、农委、财政、人事、卫生、税务、审计、残联、银行、保险、工会、妇联、共青团、军分区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乡(镇)都要建立组织并接受上级组织指导,村成立相应的保障组织,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负责本村域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具有行政性、社会性的政府职能组织,其任务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党的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监督各项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章社会救济。
第九条社会救济要按照生产自救、互助互济、集体扶持和国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以农村社会特困户为重点,建立按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主实施救助的社会救济新体制。
第十条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户,实行定期或临时差额补助,保证其生活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际水平。
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会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担。负担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各乡(镇)、村不同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同的比例。县市区两级所需资金分别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村从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保障对象的确定,由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定,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保障对象要以户建档,逐年核定,对定漏和高出保障线的要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公开标准,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数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对象准确,对隐瞒家庭收入,冒领保障的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领的保障金。
第十六条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对因灾造成缺粮缺钱,无生活自救能力的,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救灾体制,给予适当救济使他们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对有自救能力的灾民、贫困户,要通过多种形式扶持其发展生产,搞好生产自救,确实解决生活困难。
第十七条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市区财政每年按规定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并随工作需要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相应提高。
第十八条积极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储资备荒。县市区、乡(镇)两级要组织村民建立扶贫济困的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粮会。要逐年提高农民入会率和扩大储金,引寻群众互助组织更多地承担救灾扶贫事务,充分发挥社会互助组织的积极作用。提高抗灾、救灾、减灾能力。
第十九条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对象为: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办法。五保经费以乡统筹。供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
第二十条实现乡乡建敬老院。积极发展院办经济,建立五保服务网络。
第二十一条发扬帮贫济困的优良传统,有计划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捐赠活动,促进社会救济工作社会化。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简短篇四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区农村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社会互助、合作医疗保障。
(一)以原有的保障项目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标准有别。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被保障对象既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为国家分忧的义务;个人、集体、国家保障相结合,以个人家庭保障为主,集体和国家救助为辅。
(四)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救助与生产扶持相结合。
第四条 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五保户、烈军属、残疾人员。
第五条 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计委、体改委、教委、农业、财政、人事、卫生、税务、审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调查研究、制定规划,督促检查落实。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开展社会保障业务的基层组织。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区各地农村,县城以下的城镇、城市郊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 社会救济。
第八条 救灾救济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一)救灾救济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制度。
(二)积极鼓励和扶持救济对象自力更生,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逐步摆脱贫困。
第九条 社会救济是我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点。社会救济的形式:
(一)定期定量救济。救济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救济条件的五保户。
(二)临时救济对象主要是特困户、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民。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救济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农民。
第十条 农村五保户供养。
(一)五保供养的内容:1、提供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二)供养五保户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供养形式以分散供养为主,集中供养相结合。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的人均生活水平。
(三)五保户供养经费来源:群众统筹、村级提留、代耕、亲友领养、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乡、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来源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积极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敬老院,对部分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
(一)办敬老院和发展敬老院种养业的用地及发展院办经济所需的资金、管理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县(市)、乡(镇)解决。
(三)建设敬老院的经费以乡镇自筹为主,自治区、地、市对部分贫困乡镇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敬老院的管理,改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发展院办经济,走以副业补事业的路子。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一)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对家庭人均实际收入难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农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颁布实施。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资金来源,采取县(市)、乡、村分担的办法解决,各级分担的比例由各地确定。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测算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测定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项收入。
(二)接受抚(扶)养费、赡养费等。
(三)其他收入。
(四)国家发给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以体现国家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批准程序。
(一)本人向村委会申请,村民代表会讨论评定。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县(市)民政局批准。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的名单、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应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救济对象的优待。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村民,除可减免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外,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免税;可免除粮食定购任务。
(二)减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第十七条 救济费的管理使用。
(一)每年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民政商财政提出计划,报政府批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民政负责发放,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三)救济款、物和统筹款的使用,必须坚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财经制度,禁止贪污挪用、浪费。
第十八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性质与目的。
(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非商业性的社会保险。
(二)目的是为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三)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中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一)凡20—60岁农业人口均可参加。
(二)按照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管理。
(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二)乡、镇、村企业补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所有权归投保人。
(三)县(市)、郊区设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乡、镇设管理所,村设代办员。负责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交、营运管理、养老金的发放及日常的其他业务工作。
(四)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五)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存入国有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投资、拆借,或抵押贷款。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依据投保人缴费档次、积累年限确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或拖欠兑付养老保险金。[page]。
(三)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依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为投保人提供咨询和周到的服务。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解决开展这项业务的启动资金、机构人员问题。
第二十二条 因公负伤、牺牲人员原则上实行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
(一)对因公牺牲人员由乡镇给予一次性抚恤。
(二)对因公伤残人员,乡镇除负责其医疗费用外,对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乡村要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乡镇自行制定。
第四章 优抚安置。
第二十三条 优抚安置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抚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先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再给予优待抚恤补助。
(二)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含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优抚对象特困户实行普遍优待。
(三)优待金按当地县(市)农村上年人均收入70%的标准发给。
(四)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和病退回乡的退伍军人的优待标准由各县(市)自定。
(五)所需经费由县(市)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的供养。
(一)集中供养。有光荣院的县、市,对部分优抚对象进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经费要优先保证,生活待遇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其生活待遇政策要兑现,生活费应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
(一)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
(二)尽力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的就业。
(一)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安排其中一人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
(二)要尽力安排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三)认真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帮助他们勤劳致富。
(四)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应千方百计给予安置。招工招干,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收优抚对象。
第二十八条 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
(一)建立和发展拥军优属和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组织。
(二)加强光荣院、荣军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建设。
(三)建立优抚安置服务网络。
第五章 社会福利服务。
第二十九条 要贯彻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方针,广泛发动个人、单位、集体积极兴办社会福利经济实体,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社会福利经济实体要搞好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一)民政、劳动、教育、卫生等部门在生活、就业、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关心照顾,为残疾人谋福利。
(二)要落实对社会福利经济实体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依靠社会力量,认真办好社会福利事业。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形式,发展社会福利院,扩大社区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婚丧习俗改革。
(一)建立乡、村红白事理事会,逐步形成婚丧服务网络。
(二)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 社会互助。
(一)社会捐赠,要走向经济性、社会化。
1、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捐赠管理机构,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
2、搞好宣传,动员群众及单位,自觉给灾民贫困户捐款捐物。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民性宣传活动,逐步形成公民的自觉行动。
3、支援与受支援地区应搞好合作,加强联系,扩大交往,增强扶贫济困的整体功能。
(二)县、市政府要建立社会帮扶制度,制定配套政策,组织引导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第三十四条 积极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储资备荒,村委会要组织村民建立和完善救灾扶贫储金会、储粮会,提高抗灾救灾实力。
第七章 医疗保障。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农村情况的合作医疗保障办法,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自愿参加的原则,以村合作医疗为基础,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网络。
第三十七条 农村医疗保障的形式,应灵活多样,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可实行“以收定支,大病保险”,使农民的大病、重病得到及时治疗。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从低点起步,为农民看病提供方便,保障普通常见病的医治。
农村军烈属、五保户应优先给予医疗保障。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障资金的来源:以个人缴纳的统筹金为主,乡、村集体经济给予支持,自治区和市、县对灾区、贫困地区、急性传染病、流行病地区给予救助。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障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简短篇五
摘要:
本文从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进而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具体对策。
民生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大大落后于城镇居民,这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中央政府从“三农”问题到推进新农村建设,再到十七大报告首次单列篇章阐述“民生”问题,这些无不表明中国的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民生正成为我们党工作的重点,而在当代中国,积极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了。本文试图从农村社会保障的三个主要方面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出发,探寻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低、资金来源不足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当前一项急需解决的重要任务。本人生于农村,长于农村,对农村社会保障有一定的了解,现就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和未来发展提出一些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一)、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削弱。
在以前的旧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是完全依赖着个人家庭的。“百善孝为先”。就是靠着这个“孝”字,靠着孝道,我们家庭中的老年人才得以有一个比较安稳的晚年。随着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出现了“4-2-1”和“4-2-2”家庭结构模式,即一对中年夫妇将要承担双方父母四人的“生老病死”和一个或两个子女的抚养责任,这将使未来家庭不堪重负。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远离家乡,来到大城市里打工,造成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现象。造成老年人的精神方面的照顾缺乏。
1、农村人口老年化问题日益突出。有资料显示,截止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14亿,占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目前,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快于预期,并且以年均3.2%速度持续增长。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会劳动人口减少、社会负担加重等一系列问题,客观上进一步加重了农村养老的压力。
2、疾病问题依然是困扰农民的瓶颈。虽然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在农村实行起来,但那毕竟还只局限在某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还不能全面的实行。在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依然数以亿计的农民处于医疗无保障的困难境地。
3、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亟需保障。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但与城市的人相比,受到种种歧视,不仅就业机会少,而且就业后待遇不公。而且在保险待遇上也与正式工存在很大的差别。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方面,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然而,他们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另外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即使得到了赔偿,也往往是私了,没有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进行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中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非常恶劣的,工伤事故伤害的往往是农民工。
(三)、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
有关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表明,社会保障支出占gnp的比重,1991年全国是6.2%,城市是10.3%,农村是1.5%;至1994年,全国是6.0%,城市是10.8%,农村是1.3%。占我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占总人口20%的城市人口却占有近90%的社会保障费用。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看,城市居民是农村居民的20倍以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实际水平远远低于适度水平,这种状况至今一直没有大的变化。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低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传统的社会救济方式一般不规范,不统一,实施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救济方式以临时救济为主,定期救济以集体救济为主,而且只对五保户和困难人口提供救济。1995年国家民政部门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改革了以往的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保障了真正困难的农村人口的生活。二十世纪末,全国农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占全国总数的90%以上,覆盖农村人口近四个百分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国家和集体筹集。但从目前来看,由于经费短缺,需要救济的人很多,因此,该制度只能按照最低标准提供待遇,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难以贯彻落实。
(二)、农民养老保险。
我国在建国初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就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确立,但当时农民没有被纳入保障计划之列。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生活水平的显着提高,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1、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以来,农村家庭子女逐渐减少,老年人的比例逐渐增大,家庭的养老功能相对弱化。
2、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农村人口平均寿命也在延长,老龄化问题也比较突出。
3、随着近年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青壮年远走他乡,留住人口中老年人占绝大多数,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逐渐呈现出来。
4、依靠土地养老面临风险,农民基本上还是靠天吃饭,况且农民失去土地是近年来我国农村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上述问题的凸现,政府也正致力于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像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由国务院决定,国家民政部门曾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是农村养老制度的一次重要突破。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农民养老保险依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有的地方有了雏形,有的地方还没有动作。究其原因:一是,部分干部对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资金短缺。国家资金投入不到位;多数集体经济相对不足;部分农民,特别是老年农民的生活仍比较艰难,个人负担的部分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支付。三是,农民自身对养老保险缺乏认识,目光短浅,有的农民已经参保还举棋不定,甚至退保。所以,农村养老保险有一定的难度。
(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主要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险制度,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救助体系。但是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并没有多大的改善,特别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空白点仍然较多。其主要原因表现如下:
1、经验不足。农村合作医疗被当作不合理负担取消后,对于大多数农村来说,合作医疗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记忆。由于这一制度的长期中止,现在重新实施,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农民群众自己,都缺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验。
2、资金筹集十分困难。按照规定,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补助,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农民的补助不低于10元,农民群众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以乡镇为单位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8%筹资,但人均不得低于10元。其中的问题,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是没有问题的,地方财政的资金能否到位或是到位后能否持久还是一个问号,同时个人缴纳的部分是以乡镇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的,这里就存在一个报表数与实际数的差距,如果报表数水分与实际接近,人民群众还能接受,否则将会引起人民群众的抵制和反对。
3、观念难转变。对于大多数农民群众来说,一年拿10元钱并不困难,但一旦你去向他们收取这1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时,就变得十分困难。原因在于过去的农村合作医疗反反复复,许多农民对次持怀疑态度,一阵风似的搞一两年,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少部分农民群众还把对合作医疗的不信任转嫁到对干部、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认为减免的一点医疗费还不是卫生部门又通过药费涨价,开处方给刨回去了。除此之外,农民群众寻求医疗保障的意识不强,无风险规避意识,尽管深知合作医疗的好处,一旦知道自己三五年不生病时,就是不愿掏那份“不必要”的钱,更不愿眼看自己出钱别人吃药。
4、合作医疗管理操作难。合作医疗额外成本过高。享受合作医疗的都是定点限额报销,村中心卫生室、镇卫生院、县医院都规定有不同的报销比例,连门诊费、住院费也规定有不同的报销额度,年累计报销也有最高额限制,不得突破。在报销费用的过程中,还得出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证件,手续程序繁杂,而用于具体操作合作医疗的资金又不多,定点医疗单位报销的标准低,农民群众享受的报销范围和幅度都不大,对于生大病,一花就是几千元的根本无济于事,所报销的一点费用还不够往返的车费,无形之中又挫伤了部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或许今年参保了,明年又不参加了。
归结起来,现在农村保障存在5点问题:
(一)范围小,保障性差。
现有的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采取农民自愿参加、政府和集体适当扶持的办法。源于农民自身对保障的认识差异、实际支付能力不足和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能力不同,以及地方公共财政缺乏对农民社会保障的现实支付能力,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形式、保障内容、保障水平等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表现为保障意识区域差异大、保障内容和形式缺乏规范、保障水平低和覆盖面小、保障功能差。另外一些地方的乡镇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片面强调gdp和吸引外资,不考虑农民利益,在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上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这种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影响了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保障水平低下。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农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也极其有限,所以他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消费,也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自1992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管民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但距离农民最基本的养老需求的满足尚有相当距离。其次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基本上处于同样的境地。农民很多情况下都陷入缺医少药、疗费昂贵、毫无医疗保障的窘境,农村集体卫生室基本承包给了赤脚医生,同时政府鼓励社会化办医,农村出现大量个体开业诊所,这为方便群众就医、缓解就医矛盾起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已经从合作关系变成了竞争关系,县乡两级医院门诊量下降,设备利用率低,特别是乡镇卫生院人才大量外流,而非专业人员膨胀。卫生资源在市场配置中更多地倾向了城市,有些地区农村再度出现缺医少药的局面,医疗价格大幅上升,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医疗状况恶化。有调查显示,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的11%,可见保障水平之低。
(三)资金筹措困难。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由个人或集体负担,而由于国家长期对城市和工业的政策倾斜,导致农民收入水平低,多数农民没有参保能力。有些经费紧张的地方,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处于停顿状态,这样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农村参加养老和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所以我国应尽快改变目前这种资金来源方式,寻找适合我国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多渠道的来源方式。
(四)社会保障管理混乱。
使本来已经够乱的管理体制更加混乱。另外,农村社会保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发展缓慢,对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差等问题。
(五)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盗窃,致使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基金正常运转。
三、总结。
纵上所述,可以得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状况存在着保障水平低、社会化程度低、政府扶持力度小、覆盖范围窄、法律制度缺失等诸多问题。农村社会保障不仅滞后于城市,而且滞后于农村自身对社会保障的现实需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即使说农村目前尚未达到城市那样的燃眉之急的地步,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在农村也已经是当务之急。
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和推进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要一下子就实现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太可能,但我们国家和社会要正确认识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增强农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融合和共同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家谈》,《劳动保障通讯》200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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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新视野》,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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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简短篇六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极其重要 的部分。最近,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决定,中央财政分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在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10%县(市、区)实行试点。这标志着我国以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己经在全国 范围内基本建立。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着手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业已形成的社会保障进行 改革,1986年前后就开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的建设与改革的探索和试 点。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部分。中国快要进入老龄化社会,养 老问题是老龄化社会凸显的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尤其突出。因为,在中国农村, 农民几千年都是养儿防老,靠土地作为养老保障。传统的养老方式不再适应农 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1991年底,民政部就在全国尝试推广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下文简称《方案》),该方案的实施,标 志着农民养老要从养儿防老走向社会养老,从而推动了全国各地农村社会保障 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98年,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社 会养老保险划归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逐步实行了全国上下社会 保险的统一管理。直到现在,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以及保险金领取政策仍然是以 民政部的《方案》为基础,是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模式,这种养老保险是依 靠农民自己和集体出资,管理和运行资金也都从养老基金内提支,养老金的计 发标准是按照参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多投多领。由于集体经济薄弱和农 民收入较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部分。目前我国农 村的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 启动,但直至目前,农村的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速度不快,尤 其是发展水平比较低。虽然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社会统筹和商业性医疗保险 已在全国的绝大多数农村乡镇展开,但绝大多数农村仍然医疗卫生条件落后, 医疗水平低、服务能力低下,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影响和困扰农民健康生 活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几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广大农村已经全面铺开, 但由丁中国农村需要保障的人口实在太多,实际上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和需 要保障的相比,还有相当距离。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体制改革不 断深化,广人农民对公平公正享受社会保障的诉求更为迫切。制约农村社会保 障发展完善和功能发挥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等方面问题也日趋显现。
1.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惠及面狭窄,水平不平衡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惠及,参保人口比重不高。 农村贫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惠及面也很窄。据统计,全国农村 还有300多万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人员靠集体供养、国家定期救济或由农民 分散代保代养。估计应保未保的“三无”孤老残幼还有10多万人口。另外,农 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一部分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处于社会 保障的真空地带,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被排斥在城市的 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没有及时参加农村养老、医疗保障。
现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质和量上都是处丁较低水准,社会化程度低, 保障功能差,社会保障的范围需要扩大,保障水平更是有待提高。从养老保险 参保农民的投保情况看,多数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多数农民选择保费最低 的投保档次,到时领取的养老金必然不多,再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养老金 难以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所以,这次试点的新农保需要切实考虑保障功 能问题。目前正在积极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解决了群众“病有所医” 的问题,但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基金一样,调剂范围小,共济性差, 保障水准低,和实际需求仍相距甚远。而且,农村医疗保障只是乡镇社区化的, 而不是社会化(其实,我国城镇职工的医保也不是社会化的,但社区选择的范围 比农村要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和城镇居民一样享有优质医疗保健资源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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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由于各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 形成了东西部的收入梯度。近几年来,这种不平衡还有继续增大的趋势。在不 同地区农村保障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的 保障仍然是以传统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这己大大滞后于市场经济与社会 发展。并且,区域内部因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 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给建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即农 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设置 了客观障碍。这种不平衡的态势,严重地制约了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 度的健康发展。
2. 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基金管理机制僵化
能力支付这笔巨大资金。所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还是必须建立合乎实际的筹
资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僵化;缺乏增长机制,无法解决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问 题。
3.农民失业风险加剧,需要建立和加强农民失业保障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失业或潜在失业成为必然的现象。由 于生产力的提高,农产业需要的劳动力减少,加上农业生产是有较强的季节性, 在农闲季节,大部分农业劳动力处丁-闲置状态,单凭农业自身难以消化这些过 剩劳动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在减少,很多失地农民要转化,再由 于劳动力自身条件的局限,一部分过剩的劳动力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但这些 农民工也会由丁种种原因而失业,如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后,珠三角就有大批 农民工失业返乡;就是还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农民,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 凭靠土地收益难以跟上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收益保障的功能正在弱化,农民 失业风险加剧,农村的失业保障机制需要建立和加强。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还很薄弱,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保障体系 不健全,覆盖面窄,层次低。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从战略的高度统筹兼顾、科学指导、合 理安排、稳步推进。
1.健全和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全民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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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方式、收入水平都存在很大差异。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照顾到各 方面的要求。因此应建立以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储蓄保 障并存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 会福利等,这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人人都能享受。集体保障由乡村集体和 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社区群众和职工设立,所需资金从集体和企业税后 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汇人个人账户储存。个人储蓄 保障由劳动者根据家庭和个人情况自愿参加,自选保险品种和投保机构,存取 自由。根据经济状况的地区差异和群体差异,分类办保,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 社保要求。研究解决在外务工经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办法,维护这部分人 员的合法权益;还要加快新农保试点和推广的步伐,妥善解决新老农保的衔接 问题,维护原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保障的权威性和延续性,最 终实现“应保尽保、全民皆保”的目标。
2. 多渠道筹措保障基金,量力而行提高保障水平,确保保障功能的充分发 挥
(1)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反哺农村的功能,稳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 总支出中的比重。过去,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过少,是导致农村 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这次试点的新农保提高中央财政支 出的比重,并以专款专用形式,确保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有效使用。中央财政与 地方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中央财政主要解决农 村社会的基本保障和不同区域之间差异问题,地方财政则主要解决在基本保障 基础上提高保障水平和本区域内保障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各级政府除了财政支 持以外,还要通过政策扶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等途径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 制度和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集体经济也要通过发展、壮大经济力量, 提高对农民的补助能力,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承担应有的责任。
(2) 把土地收益和社会保障挂钩,把“以土地作保障”改变为“以收益作保
障”。土地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民个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以土地作保障” 的传统模式已经失去其合法性。但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和取得收益的 权力,把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收益和农民保障挂钩,动员农民,也可以用征收 社保专项税费的办法,按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障资金,这样可为拥 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土地是生产耍素,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 在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普遍,能否为土地承 包权设置一个类似于期权的法律权能作为流转或出让的根据,在流转土地时, 根据权能比值让农民获得合法的收益,也可以用这部分收入交纳自己的社会保 险费;国家政府征用农民土地,也根据权能给予适当补偿,并把补偿金的一部 分打入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使土地收益或补偿收入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基 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3) 广泛动员工商各业反哺农业、支持农村。动员社会力量为农村社会保障
定比例,定向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是社会保障健康发展的 需要,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必须以法律为 依据,约束农民、集体、国家的相关义务和权利,确保其健康、规范发展。现 阶段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点,应该是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社会 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侵 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置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要抓紧部门规章和 专项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章,以推动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不断扩大农村养老保障 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安全、 保值的资金管理是保证农村社会保障顺利展开的基础。坚持制度管保的原则, 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相协调。在确保养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 值。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基金管理力度,保证基金安全。要建立独立的社会 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资金流通的运作机构,完善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 等制度,形成由管理机构内部监督稽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专业部门监督、 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促进基金收支公开、透明、安全、高 效。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资金管理经验,适当放宽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限制,改革 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方式,想方设法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逐步建立保障标 准随经济发展自然增长机制,让广大农民切切实实从农村保障制度中享受到更 多实惠。
4用科学发展的观点办农村社会保障,谋划全局,统筹城乡,逐步实现社 会保障社会化
树立“乡社会保障同步发展理念,努力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对农村社会 保障的各种壁垒和障碍,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机会平等。有条件的地方要 注重强化城乡社会保障的兼容与互补,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社会保障的衔接通道, 着力做好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保障工作,稳步推进城镇各项社会保障向农村 延仲,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保障体系。
现在,我国的城乡社会保障都是社区性或半社区性的,而不是社会性的,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应是社会保 障的发展方向。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能够促进城乡整合的社会 保障体系的实现。同时,统一的个人账户也依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 个人在农村和城市企业之间流动,其个人账户积累的保险金可以随之划拨。劳 动者流动到异地后,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就可以自动获得统筹保险的资格。当 然,地区之间的个人账户缴费标准与可享受到的保险金收益可以存在差异。
实行农村社会保障要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经济承受力为保证。切实将农 村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的全局来谋划。逐渐使农村保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 轨道,扎扎实实谋划好农村保障的各项基础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困境和挑战,阐述了我国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紧迫性并提出建立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仍然主要是依靠于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的保障方式逐步陷入困境,面临以下主要挑战:
1.1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原因:一是耕地减少与农业人口增多的矛盾。一方面,城镇建设的扩张不断地侵占了原本就紧张的耕地;另一方面,我国每年新出生的人口中主要是农业人口,不断增加的农业人口,使人多地少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二是我国农村基本上是小规模的家庭农业经济。由于小规模家庭经营没有规模经济效应,导致了我国小规模的家庭农业经济投入产出比极底,同时还要面临着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农民收入极不稳定。三是加入wto以后,中国落后的农业经济还要受到国外发达农业的冲击,进一步增加了农业的风险。
1.2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由于社会发展和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结构也日趋小型化和核心化,“421”或“422”家庭结构模式,即一对中年夫妇将要承担双方父母四人的“生老病死”和一个或两个子女的扶养责任,日趋增多。目前,我国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规模达4000多万户,而且每年还将增加450万户(约900万人)。这不仅使现阶段中青年农民赡养老人的负担较重,而且未来的中青年农民负担将更加繁重。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工经济”在不断地增多,使得农村养老问题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外出打工是广大农民的主要就业方式,从而导致了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进一步弱化。
1.3农村人口比重下降以及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
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截止2000年11月,我国总人口12.95亿人。其中,农村人口为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了9.86个百分点,说明中国农村人口下降速度约为1年1个百分点,城市化水平在不断提高。
目前,我国农村人口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由成年型转向老年型。据统计,1990年,中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为7285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8.2%,老年人口基本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2000年,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已近亿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由于大量农村青年迁移到城镇,人为造成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大批农村年轻人外出打工,使农村实际的老龄化程度比统计数据反映的情况更加严重。进入21世纪,农村65岁及以上的老人比例大幅度上升,据预测,到204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2—26%,有些省市可能超过30%,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老龄化水平。
由于农村人口向城镇的大量迁移,农村人口的增长速度明显放慢,估计在不远的将来会出现负增长。而农村向城镇迁移的绝大多数又是年轻人,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将快于城镇,程度将更为严重。
1.4疾病问题依然是困扰农民生活的瓶颈因素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已全部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是仍然有部分群众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他们还处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农民因长期过度劳累,日晒雨淋,很少有劳动保护,往往落下一身疾病。但在医疗费用日益高昂的情况下,相当多的`农民无钱治病,有病难医,不少农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由于经济拮据,农民“小病硬扛,大病等死”的情况并不少见,享受保健服务只能是绝大多数农民的奢望。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担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疾病常常成为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疾病实际上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1.5教育问题成为农民致贫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调查,农民致贫原因最主要的是教育问题。由于地理、历史等多种因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农民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文化素质不高、收入水平低,且收入渠道单一。特别是当前教育费用直线上涨的情况,教育负担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虽然从2017年起国家对农村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但是上大学的收费仍然比较高,让收入很低的农民支付不起。只要家里有一个上大学的孩子,就很有可能成为农村实实在在的贫困户。因此,当前,教育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农民面前的拦路虎。
2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农村居民可以依赖土地进行生活,然而,由于社会的变革及市场经济的作用,土地提供给农民的保障越来越有限。因此,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显示出巨大的必要性。
2.1维护社会公平。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居民几乎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从农民的角度看,他们不仅以上缴税收直接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而且还通过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间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按照利益对等原则,政府即使以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服务及公共产品,作为这些服务及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该包括所有纳税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淡化国家及社会对农村居民的歧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2.2维护社会稳定。农村社会的稳定决定了我国整个政治局势的稳定。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为农村的稳定提供重要条件。一方面,由于中国人多地少的现实以及农村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农村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少数外出打工外,大部分在家待业,他们和城镇下岗工人一样需要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使农户脱离了集体,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要承担比以前更多的生产经营风险,相应也产生了对社会保障的要求。如果不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会产生诸多不安定因素,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3保持国内经济良性发展。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特别困难的一年,从第一季度的有关数据看,通货紧缩的现象日益明显。虽然从去年下半年我国就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但从执行情况看,政策发挥了一定的效果,但效果的持续性不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广大农村地区消费不足,由于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农民不敢把养儿防老的积蓄用于目前的消费。只有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解除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农民的消费信心,刺激农民的消费,保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3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3.1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只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才能保证这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要提高认识,各级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相关的政策措施,下大力气去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大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紧迫性的宣传力度,营造出一种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别是要针对大部分农民自我保障意识不强、对政策理解不够等实际情况,有的放矢进行农民保障意识教育和政策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把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覆盖面作为各级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考核指标。要积极引导,尤其是村干部要带头参加,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尽可能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覆盖率。
3.2深化改革,积极探索资金筹措和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首先,要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办法。筹集资金要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化,按照部分积累的原则,由政府政策引导,集体补助,个人负担,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先由县级起步,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形成一定规模的市级社会保障基金。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机制和筹资渠道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其次,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保障这一方面,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第三,要高度重视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只有实现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投保农民才有保障,才有积极性。按照国际惯例,保障基金的节余基金的使用首先是必须保证安全性原则,其次才是收益性原则。因此,要高度重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在主要选择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保障资金的增值办法和措施。
3.3开拓创新,探索建立以土地换保障的新机制。家庭承包经营下的农村土地,包含了收入功能、就业功能、预期功能和保障功能等四重制度内涵,既要为从事非农产业和进镇进城的农民提供后退之路,又必须保证农户的基本收入和消费支出。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要再上新台阶,必须积极探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创新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形式,更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发展功能。
3.4分类指导,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针对我国农村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收入水平的较大差异性,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很难照顾到各方面要求的实际,必须建立以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保障等形式并存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体现新制度是低水平(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广覆盖(覆盖所有适龄农民)、共同负担(基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统分结合(基金的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属地化与社会化管理的主要特点,实现“一元化目标、多元化过渡”和“社会化”进程、“广覆盖”的目标要求。
3.5加强管理,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一要健全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资金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分工。二要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健全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完善实务规程,大力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三要加强队伍建设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工作网络,县(市、区)要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设置专门的职能科室,乡(镇)一级要实行代办员制度,村一级也要有人兼职此项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2]赖洁莲.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企业经济,2003.10
[3]吕世辰.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思考[j].经济问题,2004.8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简短篇七
(一)以原有的保障项目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标准有别。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被保障对象既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为国家分忧的义务;个人、集体、国家保障相结合,以个人家庭保障为主,集体和国家救助为辅。
(四)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救助与生产扶持相结合。
第四条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五保户、烈军属、残疾人员。
第五条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计委、体改委、教委、农业、财政、人事、卫生、税务、审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调查研究、制定规划,督促检查落实。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开展社会保障业务的基层组织。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区各地农村,县城以下的城镇、城市郊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社会救济。
第八条救灾救济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一)救灾救济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制度。
(二)积极鼓励和扶持救济对象自力更生,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逐步摆脱贫困。
第九条社会救济是我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点。社会救济的形式:
(一)定期定量救济。救济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救济条件的五保户。
(二)临时救济对象主要是特困户、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民。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救济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农民。
(一)五保供养的内容:1、提供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二)供养五保户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供养形式以分散供养为主,集中供养相结合。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的人均生活水平。
(三)五保户供养经费来源:群众统筹、村级提留、代耕、亲友领养、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乡、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来源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积极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敬老院,对部分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
(一)办敬老院和发展敬老院种养业的用地及发展院办经济所需的资金、管理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县(市)、乡(镇)解决。
(三)建设敬老院的经费以乡镇自筹为主,自治区、地、市对部分贫困乡镇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敬老院的管理,改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发展院办经济,走以副业补事业的路子。
第十三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一)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对家庭人均实际收入难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农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颁布实施。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资金来源,采取县(市)、乡、村分担的办法解决,各级分担的比例由各地确定。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测算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测定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项收入。
(二)接受抚(扶)养费、赡养费等。
(三)其他收入。
(四)国家发给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以体现国家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批准程序。
(一)本人向村委会申请,村民代表会讨论评定。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县(市)民政局批准。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的名单、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应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救济对象的优待。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村民,除可减免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外,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免税;可免除粮食定购任务。
(二)减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第十七条救济费的管理使用。
(一)每年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民政商财政提出计划,报政府批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民政负责发放,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三)救济款、物和统筹款的使用,必须坚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财经制度,禁止贪污挪用、浪费。
第十八条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性质与目的。
(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非商业性的社会保险。
(二)目的是为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三)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中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一)凡20—60岁农业人口均可参加。
(二)按照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
第二十条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管理。
(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二)乡、镇、村企业补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所有权归投保人。
(三)县(市)、郊区设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乡、镇设管理所,村设代办员。负责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交、营运管理、养老金的发放及日常的其他业务工作。
(四)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五)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存入国有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投资、拆借,或抵押贷款。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依据投保人缴费档次、积累年限确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或拖欠兑付养老保险金。[page]。
(三)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依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为投保人提供咨询和周到的服务。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解决开展这项业务的启动资金、机构人员问题。
第二十二条因公负伤、牺牲人员原则上实行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
(一)对因公牺牲人员由乡镇给予一次性抚恤。
(二)对因公伤残人员,乡镇除负责其医疗费用外,对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乡村要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乡镇自行制定。
第四章优抚安置。
第二十三条优抚安置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第二十四条优抚对象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抚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先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再给予优待抚恤补助。
(二)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含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优抚对象特困户实行普遍优待。
(三)优待金按当地县(市)农村上年人均收入70%的标准发给。
(四)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和病退回乡的退伍军人的优待标准由各县(市)自定。
(五)所需经费由县(市)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优抚对象的供养。
(一)集中供养。有光荣院的县、市,对部分优抚对象进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经费要优先保证,生活待遇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其生活待遇政策要兑现,生活费应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条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
(一)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
(二)尽力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优抚对象的就业。
(一)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安排其中一人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
(二)要尽力安排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三)认真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帮助他们勤劳致富。
(四)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应千方百计给予安置。招工招干,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收优抚对象。
第二十八条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
(一)建立和发展拥军优属和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组织。
(二)加强光荣院、荣军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建设。
(三)建立优抚安置服务网络。
第五章社会福利服务。
第二十九条要贯彻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方针,广泛发动个人、单位、集体积极兴办社会福利经济实体,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社会福利经济实体要搞好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一)民政、劳动、教育、卫生等部门在生活、就业、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关心照顾,为残疾人谋福利。
(二)要落实对社会福利经济实体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依靠社会力量,认真办好社会福利事业。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形式,发展社会福利院,扩大社区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积极开展婚丧习俗改革。
(一)建立乡、村红白事理事会,逐步形成婚丧服务网络。
(二)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社会互助。
(一)社会捐赠,要走向经济性、社会化。
1、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捐赠管理机构,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
2、搞好宣传,动员群众及单位,自觉给灾民贫困户捐款捐物。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民性宣传活动,逐步形成公民的自觉行动。
3、支援与受支援地区应搞好合作,加强联系,扩大交往,增强扶贫济困的整体功能。
(二)县、市政府要建立社会帮扶制度,制定配套政策,组织引导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第三十四条积极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储资备荒,村委会要组织村民建立和完善救灾扶贫储金会、储粮会,提高抗灾救灾实力。
第七章医疗保障。
第三十五条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农村情况的合作医疗保障办法,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自愿参加的原则,以村合作医疗为基础,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网络。
第三十七条农村医疗保障的形式,应灵活多样,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可实行“以收定支,大病保险”,使农民的大病、重病得到及时治疗。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从低点起步,为农民看病提供方便,保障普通常见病的医治。
农村军烈属、五保户应优先给予医疗保障。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障资金的来源:以个人缴纳的统筹金为主,乡、村集体经济给予支持,自治区和市、县对灾区、贫困地区、急性传染病、流行病地区给予救助。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障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简短篇八
(一)保险对象为本市农民,主要是20至60岁的农村劳动者。务工、务农、经商等从事其它待业的农民都是保险对象。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种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农村开展它项保险业务,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必要社会补充作用。
(三)养老保险基金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村或乡镇企业自行确定,各级政府要予以政策扶持。
(四)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聘用专职人员,支付开办费用,归民政部门管理。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制度。保险基金由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统一收付,管理、运营,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对已经实行农民退休和养老补助的村或乡镇企业,要采取妥善的衔接办法,逐步过渡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对因公牺牲的伤残人员实行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对因公牺牲人员由乡村给予一次性抚恤;对因公伤残人员,乡村除负责其医疗费外,对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乡村要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乡会自行制定。
第五章优抚安置。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工作方针。对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抚恤;对在乡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义务兵家属和上述人员实行群众优待。
第二十五条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抚金采取县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当地农民上年上均收入数的优待金。生活困难的可高于上述标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给予奖励优待,奖励标准由县市区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在乡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重病大病医疗补助。补助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财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级负担。视财力情况,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民政优抚专项基金,对于县市区在优待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予以支持帮助。村卫生所凭伤残军人证书,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书,减免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体检费等。
第二十八条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老优抚对象,实行集中和分散的办法供养。县市区建光荣院,也可在敬老院内设光荣间。因条件限制暂不能入院或不愿入院者,在国家抚恤补助和群众优待的基础上,村委会要保吃、保穿、保医、保葬,保证搞好生活服务。
第二十九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受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宅基地审批的优先权。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有符合招工条件的成员,当地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凭伤残军人证书享受免费。
第三十条对于农村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要广开渠道,拓宽路子,通过介绍推荐、扶持生产、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使其在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积极鼓励和扶持优抚对象建功立业,勤劳致富。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优抚基金,兴办优抚经济实体,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章社会福利服务。
第三十二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尊老爱幼,助人为乐、邻里互助,扶贫帮困的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三条逐步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积极发展社会保障服务实体,逐步形成以服务实体为依托的各种保障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村委会,充分发挥村委会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组织和服务保障功能。
第三十四条积极兴办、发展具有当地优势和特色的社会福利企业,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网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残疾人在生活、就业、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三十五条积极发展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储金会、储粮会,并以此为依托逐步建立健全为贫困户、灾民服务为主的救灾扶贫服务网络。
第三十六条加强敬老院、福利院等福利事业的建设,逐步走多功能一体化的道路,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网络。
第三十七条建立、发展拥军和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组织,加强光荣院建设,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优抚安置服务网络。
第三十八条兴办和发展婚丧服务实体,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婚丧服务网络,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村为化区还要大力搞好殡葬改革。
第三十九条加强村委会建设,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增强自我发展和服务功能,壮大集体经济,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基础。
第四十条有条件的乡(镇)村要成立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娱乐室等公益福利事业,引导农民学科学、用科学,大力开展科技兴农战略,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七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个人交纳,集体补助,社会筹集,财政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四十二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抚恤、救济、救灾等各项民政事业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五保费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社会捐助和其他社会福利资金。
第四十四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民政统一管理,分项使用,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度调控,规范动作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四十五条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作用监督机制,实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保证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稳定运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简短篇九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__年发展纲要有关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邢台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安定团结,推动生产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第三条 农村社会保障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政府、集体、个人相结合,以集体和个人为主的原则;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社会保障实行整体设计、分项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第五条 保障对象为本市农民,重点是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灾民、贫困户和老年人。
第六条 保障对象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令;
(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三)实行计划生育;
(五)遵守村规民约;
(六)执行当地的殡改政策规定;
凡有能力尽义务而不尽义务者,视为自行取消本办法保障的资格。
第二章 保障组织。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设主任一个,副主任若干人,成员有民政、坟委、体改委、教委、坟生委、农委、财政、人事、卫生、税务、审计、残联、银行、保险、工会、妇联、共青团、军分区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乡(镇)都要建立组织并接受上级组织指导,村成立相应的保障组织,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负责本村域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 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具有行政性、社会性的政府职能组织,其任务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党的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监督各项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章 社会救济。
第九条 社会救济要按照生产自救、互助互济、集体扶持和国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以农村社会特困户为重点,建立按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主实施救助的社会救济新体制。
第十条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户,实行定期或临时差额补助,保证其生活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际水平。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会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担。负担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各乡(镇)、村不同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同的比例。县市区两级所需资金分别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村从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的确定,由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定,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保障对象要以户建档,逐年核定,对定漏和高出保障线的要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公开标准,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数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对象准确,对隐瞒家庭收入,冒领保障的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领的保障金。
第十六条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对因灾造成缺粮缺钱,无生活自救能力的,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救灾体制,给予适当救济使他们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对有自救能力的灾民、贫困户,要通过多种形式扶持其发展生产,搞好生产自救,确实解决生活困难。
第十七条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市区财政每年按规定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并随工作需要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相应提高。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储资备荒。县市区、乡(镇)两级要组织村民建立扶贫济困的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粮会。要逐年提高农民入会率和扩大储金,引寻群众互助组织更多地承担救灾扶贫事务,充分发挥社会互助组织的积极作用。提高抗灾、救灾、减灾能力。
第十九条 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对象为: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办法。五保经费以乡统筹。供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
第二十条 实现乡乡建敬老院。积极发展院办经济,建立五保服务网络。
第二十一条 发扬帮贫济困的优良传统,有计划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捐赠活动,促进社会救济工作社会化。
(一)保险对象为本市农民,主要是20至60岁的农村劳动者。务工、务农、经商等从事其它待业的农民都是保险对象。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种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农村开展它项保险业务,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必要社会补充作用。
(三)养老保险基金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村或乡镇企业自行确定,各级政府要予以政策扶持。
(四)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聘用专职人员,支付开办费用,归民政部门管理。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制度。保险基金由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统一收付,管理、运营,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对已经实行农民退休和养老补助的村或乡镇企业,要采取妥善的衔接办法,逐步过渡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对因公牺牲的伤残人员实行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对因公牺牲人员由乡村给予一次性抚恤;对因公伤残人员,乡村除负责其医疗费外,对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乡村要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乡会自行制定。
第五章 优抚安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工作方针。对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抚恤;对在乡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义务兵家属和上述人员实行群众优待。
第二十五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抚金采取县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当地农民上年上均收入数的优待金。生活困难的可高于上述标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给予奖励优待,奖励标准由县市区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在乡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重病大病医疗补助。补助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财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级负担。视财力情况,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民政优抚专项基金,对于县市区在优待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予以支持帮助。村卫生所凭伤残军人证书,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书,减免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体检费等。
第二十八条 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老优抚对象,实行集中和分散的办法供养。县市区建光荣院,也可在敬老院内设光荣间。因条件限制暂不能入院或不愿入院者,在国家抚恤补助和群众优待的基础上,村委会要保吃、保穿、保医、保葬,保证搞好生活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受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宅基地审批的优先权。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有符合招工条件的成员,当地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凭伤残军人证书享受免费。
第三十条 对于农村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要广开渠道,拓宽路子,通过介绍推荐、扶持生产、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使其在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积极鼓励和扶持优抚对象建功立业,勤劳致富。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优抚基金,兴办优抚经济实体,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章 社会福利服务。
第三十二条 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尊老爱幼,助人为乐、邻里互助,扶贫帮困的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三条 逐步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积极发展社会保障服务实体,逐步形成以服务实体为依托的各种保障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村委会,充分发挥村委会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组织和服务保障功能。
第三十四条 积极兴办、发展具有当地优势和特色的社会福利企业,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网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残疾人在生活、就业、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发展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储金会、储粮会,并以此为依托逐步建立健全为贫困户、灾民服务为主的救灾扶贫服务网络。
第三十六条 加强敬老院、福利院等福利事业的建设,逐步走多功能一体化的道路,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网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发展拥军和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组织,加强光荣院建设,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优抚安置服务网络。
第三十八条 兴办和发展婚丧服务实体,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婚丧服务网络,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村为化区还要大力搞好殡葬改革。
第三十九条 加强村委会建设,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增强自我发展和服务功能,壮大集体经济,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基础。
第四十条 有条件的乡(镇)村要成立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娱乐室等公益福利事业,引导农民学科学、用科学,大力开展科技兴农战略,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七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个人交纳,集体补助,社会筹集,财政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四十二条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抚恤、救济、救灾等各项民政事业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五保费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社会捐助和其他社会福利资金。
第四十四条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民政统一管理,分项使用,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度调控,规范动作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四十五条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作用监督机制,实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保证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稳定运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简短篇十
农民的土地保障虽然也是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但它不同于社会法上所指的农民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许多制度都从无到有,得以建立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建立的阶段,许多方面还没有经验,因此,法律制度在基本法层面尚处于空白,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都还处草案讨论阶段。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土地保障的配套问题。、“我们过去一直讲农村养老靠土地、子女和集体,现在有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传统的有效方式仍要发挥作用。这不单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实行新农保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包括老年人的土地承包关系,也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老年人的承包地可以自己经营、可以给子女经营,如子女外出务工、老年人自己无力经营的,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农村老年人也是一份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这段话是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土地保障的关系而言的,但实际上对于正确认识土地社会保障与新型的社会法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都有重要意义。在未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失去土地则失去社会保障,因此,针对失地农民,人们呼吁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近年来随着建立农民社会保障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日益成熟,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于__年8月前在全国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已经在__实现了对全国农业人口的全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__年试点面已经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旗),__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强调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没有意义,而需要研究的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建立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在此基础上如何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待地农民和失去承包地的失地农民的特殊问题做出安排。
(一)对享有土地社会保障的农民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
按照我国以往的制度安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农民集体成员享有的社会保障,农民就不再享有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市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市民就享有社会保障。这就形成社会保障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现在我们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有些人首先想到的是把农民的土地拿掉,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有的地方在做法上也推出了让农民以“土地换社保的方案”并试点。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换保障是实现从‘人人有其田’向‘个个有保障’历史性跨越的重要举措,是实行一次置换、多换多得、分期受益、终身保障、减负增效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少有所育、中有所为、老有所养’的根本保证。”以上认识和做法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但“土地换社保”这种概念似乎使人感到从前不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因为农民有土地,现在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农民就要用土地来换取,否则农民既享有土地权利,又享有社会保障就会与市民之间形成不公平。笔者认为土地换社保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对的。从前我们没有给农民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并不是因为农民有土地就不需要社会保障。从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路径看,“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演变上都经历了一个从城市开始逐渐发展覆盖农村的过程”。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具备了逐步以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条件,所以才提出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里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意义是由国家为主导的将工业剩余反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自国家。当然个人也要交费,但不同于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因此,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不能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财产,由农民集体提供给自己的成员,是集体社会给其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而不是国家给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不能因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就不给农民建立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也不得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社保,更不能因为给农民建立了新型社会保障以后就可以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社会保障不可代替的。既然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那么农民享有土地保障而市民没有土地是否就不公平呢?对此不能这么认为。因为农民享有的土地保障不仅仅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而且在实质意义上是全社会的保障。
对农民而言,只有在集体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土地保障相配套的新型社会保障才能实现实质公平。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体现在:1.应当以土地保障所能提供给农民的基本收入水平作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对应当由农民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的交费、养老保险基金的交费部分应当依据土地收入水平确定,农民的个人交费应当以大多数人都能交得起为原则,对收入水平过低的困难户应当给予减免。2.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其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承包,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受影响。
(二)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待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待地农民是在土地统一发包时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又没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因而其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处于期待状态的农民。在实行土地承包制的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享有的他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也是其从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成员不能取得承包地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这不仅在集体成员之间造成不公平,违背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也导致没有承包地的集体成员的生活困难。在建立了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普遍的新型养老保险的条件下,集体成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参加和享受这些新型的社会保障,待地农民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也代替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作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未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承包地收益的生活费;对于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从事农业的基本劳动条件,从而相当于失业的农民。
因此,对于待地期间的农民理应给予相应的替代性社会保障。可以考虑的方案有两个:一是由集体按照不超过当地的平均农业承包地租金的标准,按其应取得的承包地数额给予补偿。补偿费的来源,集体有收入的从集体收入中列支;集体没有收入的,由承包土地的成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年确定数额后分摊。由于土地保障是集体提供给成员的社会保障,因此由集体给予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相应的补偿具有合理性。另一方案,则是由国家参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在承包经营期间没有条件取得承包地的农民给予救助性补偿。对于待地农民的补偿是因为其没有取得承包地,集体没有条件为其分配承包地的利益补偿,当集体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的,其取得承包地后则不再享有待地补偿;如果集体能够为其分配承包地,其无理拒绝接受的,不得再享受待地补偿。
失地农民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主要是指因企业建设、或者国家建设征占土地而失地的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是永久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理说就不再是农民,称其为农民是因为他曾经是农民,现在还没有成为市民。在失地农民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失地农民已经成为城市社区的居民,这主要是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形成的;另一种情况的失地农民是在农村的失地农民,主要是县乡的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大型水库建设,铁路、高速路、机场建设、开矿等征占土地形成的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我们呼吁提高补偿标准和给予安置,如果能办到,可能对未来的被征地农民有些意义,但现在最为严重的是已经被征地的农民,他们曾经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都很低,多少年过去后钱已经花完了,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因此,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就业适龄人口的就业问题,他们处在失业的状况下又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范围,同时为其建立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新型社会保障。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农村的失地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应考虑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征占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为失地农民提供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由个人、有条件的集体、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在这里提出由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负担一定的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的合理性在于,他们征占或使用农民土地的结果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社会保障,他们自己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因此,他们首先对这些失地农民直接负有社会责任。
由国家负担的合理性在于国家本来就是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对于失地农民来讲是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取得了土地出让金,而对农民的补偿过低,致使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失去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因此国家有责任首先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简短篇十一
切实做好新时期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此,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对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给予差额补助的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泉州市从1996年在原鲤城区进行试点,经过一年多的成功探索,、市政府决定自1998年1月在全市范围内同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几年来,农村低保工作不断巩固发展,保障面逐年扩大,保障资金逐年增加。截止2003年9月,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有20871户44773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0.8%,月人均补助46元,年需保障金2400多万元。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即“三无”人员);(2)无劳动能力或缺乏劳动能力致贫的对象;(3)家庭成员中因病、因残致贫的对象;(4)有生产生活能力但生活水平低于保障标准的扶贫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乡、村三级按比例共同负担(个别县(区)村级不负担),市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对贫困村进行调剂补助。
(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合作医疗。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始于上世纪50年代,它通过乡、村集体经济和每个成员共同出资来筹集医疗资金,不仅为农民提供一般的门诊服务,而且还承担着疾病预防和饮食、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对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种种原因,合作医疗资金筹资困难,加之药品价格等因素,这项制度近乎名存实亡。 2.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我市于2001年6月颁布了《泉州市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当年7月份施行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由农民工所在单位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2.5%缴纳医保费用,个人不负担,对参保的农民工推行医疗保险。目前,全市约有1700名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均月缴纳25元。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的农民养老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状况基本相同,仍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为主,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其提供了制度基础。
1.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就已产生,它规定集体经济必须保障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义务人的吃、穿、住、医、葬(未成年人保教)。目前,我市落实五保待遇的有4176人,其中有266人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平均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73元,年供养经费55万元;分散供养的有3910人,平均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7元,年供养经费500多万元。我市五保户的保障水平要高于低保标准,其生活水准不低于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和管理,将农民在谋生能力较强时期的保险投入积累起来,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农村养老保险采取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的办法,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开始试点,至2003年9月底,全市参保农民23.9万人,2003年实际缴费人数2242人,收取保费(含利息)455万元,历年滚存基金节余11045万元,近年来,主要重点抓好村干部、义务兵、计生对象的参保及已保人员的续保工作,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得到稳步发展。在基金管理上,坚持“省级统一代管,市级监督指导,县级平衡核算”的管理模式。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低保资金筹集困难,配套措施不完善。通过我们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村级兑现情况调查,经济欠发达山区有一半以上的村村级保障资金筹集困难,主要是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村税费改革后,缺口更大。据2003年3、4月份,我市民政部门开展的农村特困家庭排查摸底,仍有11780户33968人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未纳入低保范围,今后若将他们全部纳入低保,按目前的补助标准,所需的保障资金达4200多万元。另外其他优惠配套措施不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仅能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尚未建立,入学、住房等相关措施未能配套,出现了部分低保家庭拿到低保金就去治病或让子女就学,生活困难又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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