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实用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4 06:42:48 页码:9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实用15篇)
2023-11-24 06:42:48    小编:ZTFB

分析是深入思考、理清思绪的关键过程。如何解决社会问题、减少贫困和不平等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任务。以下是一些优秀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一

甲方:

乙方:

经学校调解双方家长达成如下协议:

4、康复后在_______市公安局做伤情鉴定,鉴定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5、学校政教处负责监督此协议的执行情况;

6、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第三方:_______学校政教处留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三

我叫________区_____街道____社区村民,与(患者)________同社区,(患者)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我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某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看见(患者)________(伤详细经过):

我是亲眼所见,自愿作证,后果自负。证明人联系地点:

证明人联系电话: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签字(按指印):

xxxx年xx月xx日。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四

我叫________区_____街道____社区村民,与(患者)________同社区,(患者)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我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某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看见(患者)________(伤详细经过):

我是亲眼所见,自愿作证,后果自负。证明人联系地点:

证明人联系电话: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签字(按指印):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五

出险时间:20__年__月__日。

出险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项目建筑工地)。

见证人电话:顾锦东(手机:)。

出险的起因、经过及结果。

在__年_月_日下午2:00,同班组成员一起在中环国际广场项目工地清理钢管时,因钢管滚动压上左足,导致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骨折,事故发生后,同事马上给李谍作简单治疗,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出险后的处理(医治等情况)领导获悉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相关紧急救护措施并当即安排车辆将伤者送至海南海口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情况请详见医院病历。在医院,患者得到了积极和妥善的.治疗,治疗后医院给予了患者预防感染治疗,患者精神不错,伤口影响不大主要休养,医院医生建议回去休养,目前各项体检情况良好。

施工单位盖章签字:___。

__年__月__日。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六

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范文,仅供参考。

兹有我大浦社区居民__________,性别____,系__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_区_猴嘴_街道_大浦_社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受伤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受伤详细经过:

大浦社区居委会。

(加盖公章)。

我叫________区_____街道____社区村民,与(患者)________同社区,(患者)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我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某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看见(患者)________(伤详细经过):

我是亲眼所见,自愿作证,后果自负。证明人联系地点:

证明人联系电话: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签字(按指印):

证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兹由我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泥工(身份证号码:),x年xx月号下午在27#楼四层拉混凝土时不慎手拉车翻掉砸到左脚,在xx市xx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脚小腿骨折(断裂),现正在住院治疗中。

特此证明!

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七

(请务必用黑色中性笔填写,拒绝用圆珠笔填写)。

出险人姓名:xx。

出险人身份证号码:4308216。

出险时间:20xx年x月x日。

出险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项目建筑工地)。

见证人电话:xxxx。

出险的起因、经过及结果。

在20xx年x月x日下午21:10,同班组成员一起在中环国际广场项目工地清理钢管时,因钢管滚动压上左足,导致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骨折,事故发生后,同事马上给xx作简单治疗,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出险后的处理(医治等情况)领导获悉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相关紧急救护措施并当即安排车辆将伤者送至海南海口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情况请详见医院病历。在医院,患者得到了积极和妥善的`治疗,治疗后医院给予了患者预防感染治疗,患者精神不错,伤口影响不大主要休养,医院医生建议回去休养,目前各项体检情况良好。

施工单位盖章签字:

x年x月x日。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八

郑翔、吉梓豪两学生于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时三十分后在本班教室进行摔跤玩闹时,不幸造成郑翔右脚胫、腓骨骨折及踝关节滑脱移位。现经通海县骨伤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合计医治费用贰万伍仟余元。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郑翔家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郑翔右脚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郑永福监护督促,吉梓豪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郑翔监护人:

乙方吉梓豪监护人: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九

北京市正在通过立法来澄清一个概念: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不承担监护责任。在此之前,许多人都认为,学校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该条例草案明确划分了意外事故发生后,学校、教职工、社会及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并指出事故纠纷可通过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等3种途径来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学校能证明,校方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员工已经充分履职,但仍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的。以上四种情形,学校都不承担责任。此外,还有六种情形学校无过失;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学生在学校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

条例(草案及修改建议稿)说,学校要保证学生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考查学习和生活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已知有疾病不适宜参加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学生擅自离校时,学校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教职员工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能体罚学生等。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预防措施存在隐患是造成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条例(草案)专门设立了《事故的预防》一章。此外,由于学校没有专项的赔偿经费,因此,条例(草案)要求,政府应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教育经费中列支。(信报记者白延龙)。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信报讯(记者李谱春谢德良)一旦学生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只要学校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一定责任--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本市即将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增加了学校过错推定责任。

据悉,在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学生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上只是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征求意见中,市高院建议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目前已被采纳。“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过错方在主观上就有过错,”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田岷律师介绍,“而过错推定原则是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一定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而设立的。”

据市政府法制办人士介绍,采纳这条意见的`原因,是学校在收集证据方面有优势,而受害方在受伤害的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只规定过错责任对于学生来说相对不合理。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增加一些在特定情况下由学校证明自己履行职责的规定更为妥当。

新闻背景。

市教委主任耿学超说,由于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认识不清,影响了事故的解决和认定。近3年来,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

北京“两会”期间,有9个区县的代表团共135名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提出了议案或提案,呼吁加强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法规。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初稿拟定后,在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十

出险人姓名: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投保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详细经过:(请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证人、有关方面处理情况等)。

事故发生诊治经过(诊断、治疗):

投保单位盖章:出险人签字:时间:

内容:写上时间,发生了什么意外,导致了某某(身份证号)意外受伤,。

落款:单位名称,时间,。

2

如果是公司保的团体意外险,是不是上班时间都应该管,你就按事实写就可以,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如何发生意外就可以了,要和你跟医生说的一样就行,因为医生会根据你去医院就诊时说的.情况写诊断书,报销时要用,还有用药明细,保险公司意外理赔都需要写,很简单,就是让你叙述一下经过。

继续追问:

我是公司保的团体意外险,我现在只有留发票,没有留小票行么.

补充回答:

不行,要有用药明细,出院结账时医院开的流水账单。‘诊断书,出院小结,’这两样是你的主治医生开,让他盖个印,再到医院结账的交费处盖个医院的章。

证明。

专家意见:

如果是车险。

按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30%。

或可能保险公司会以无交-警裁决,免赔30%--50%。

人身意外险。

如果你出了意外,产生了医疗费用(比如外伤).那么医院的相关票据,比如处方,诊断证明,病历之类的就足以证明你出意外受伤受到损失了.你只需要提供事故经过,出险说明之类的就行了.

相关参考:

相关资讯:

本网站主要内容来源于用户发表,如果版权有异议,本站核实后将及时删除。本网站对于用户发布的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十一

兹有我大浦社区居民__________,性别____,系__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_区_猴嘴_街道_大浦_社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受伤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受伤详细经过:

大浦社区居委会。

(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十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17意外伤害保险合同(3)|返回目录。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甲方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甲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由甲乙双方共同协调调解,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生活费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年月日。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十四

我叫________区_____街道____社区村民,与(患者)________同社区,(患者)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我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某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看见(患者)________(伤详细经过):

我是亲眼所见,自愿作证,后果自负。 证明人联系地点:

证明人联系电话: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篇十五

联系电话:xx。

2xx年11月17日上午第三节体育课,在六十米跑练习中,不慎摔倒,肘先着地,导致局部红肿,小臂无法抬起,就近去乡卫生院检查,初步确诊为肘部骨折,然后去县卫生院确诊为肘部骨折医嘱需住院手术。

20xx年11月27日,在县医院住院,22日出院(详细说明见医院出具的明细)。

时间:20xx年11日23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