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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细则汇总篇一
税法是我们学会计专业必须掌握的一门课程,还没接触它之前,就听别的会计科目老师说过税法的重要性与它的难度,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在老师的带领下确实掌握了一些技巧和方法。
税法这课说句实话很枯燥无味,零零总总的会计科目,各种税率,征收方法等,条条框框太多,刚开始时上课时真的让人提不起精神,还有老师教书有他自己的一套方法,用图形合理的解释,使人很快就能明白,比看那密密麻麻的文字让人好理解,使抽象变得更形象。
通过税法的学习让我进一步知道会计人员的重要性,,使我懂得了如何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怎样公平公正地做好纳税工作,使我在将来要从事的会计工作中懂得不断加强和税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经过这次学习,使我更深刻地了解了新税法的内容,根据新税法的要求,调整一些不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规避税务风险;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做好会计处理和税收衔接中的细节问题的同时,懂得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水准,以便把工作做得更好;使我对所从事的工作有了深刻的了解,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税务知识得到了充实和提高。在今后我一定将学以致用,把新的业务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和学习中去。
我学习税法最主要的心得是要想把税法学好还是要多做习题,只有在做的过程中才能找到问题,发现问题,要理论结合实际,才更有助于我们记住。税法是一门文理兼有的学科,它既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数学基础,同时由于它是法律性学科,当然要求我们具有良好的记忆能力。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发现有些法律条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人们对现实的认识不断改变,这就要求我们要经常留意这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与时俱进。
环保税细则汇总篇二
今天在美丽的南昌市,为南昌水业集团近两百人分享了《环保税法解读及对污水处理行业影响》一课。经过讲解和现场答疑(分享)有如下重难点或暂不确定问题,需要污水处理行业相关人员注意,在此,也提出个人的部分建议供参考。
一、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环保税不会少。
当前的文件(现行有效:《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暂未出台),未发现有对此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所以,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不论进水超标与否,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一定要缴纳超标部分对应的环保税。
二、工业污水处理厂,不论超标与否,均应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保税。工业污水处理厂,是否为上述规定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根据《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虽然《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仍未出台,根据个人理解,此条规定,应不会修改。即:工业污水处理厂,不论超标与否,均应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细则汇总篇三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下面是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2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体现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
20xx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42条,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具体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关于纳税人,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环保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条例对此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如何配合,征求意见稿指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第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产生量的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未取得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所称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第十七条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行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抽样测算的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活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当月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其当月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还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
第二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协调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传递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监测结果;。
(四)纳税人环境违法排放行为处理处罚信息;。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二)纳税人申报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入库税款、欠缴税款等;。
(五)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处理信息;。
(六)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纳税时,按照下列要求填报其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一)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适用的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填报;。
(二)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填报。
纳税人变更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且未缴或者少缴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二)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数据孰高原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是指下列情形: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企业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纳税申报数据资料明显异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环保税细则汇总篇四
第一段:引言(介绍环保税的意义和背景,个人对环保税的认识和观点)。
现代社会,环境污染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国家采取了环保税的方式来鼓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并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我个人认为,环保税是一种有力的环境治理措施,既可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也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污染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二段:环保税的意义和影响。
环保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通过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税费来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首先,环保税可以促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推动绿色发展。传统的污染治理措施主要依靠政府限制和监管,但是这种方式很容易导致企业逃避和规避责任。而环保税的推行,可以迫使企业实施主动减排,提高污染治理的有效性和主动性。此外,环保税还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升级,推动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提升国家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段:环保税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环保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推动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环保税的税收基础和标准尚不完善,征收标准和税率的制定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以确保征税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其次,环保税的征收和监管需要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包括如何解决征税后企业的负担转嫁问题、如何明确惩罚措施等。最后,环保税征收的效果需要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评估,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政策。
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环保税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作为一项经济手段,环保税能够有效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当税费的负担直接与污染排放挂钩时,企业自然会想方设法减少排放,以减轻税收负担,这就增强了企业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外,环保税还可以培养公众的环保习惯和意识,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督和反对。相比于政府限制和监管的方式,环保税产生了更大的社会效应和动力,使环境保护责任更加分散和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
第五段:对未来环保税的展望和建议。
虽然环保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有理由对其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在未来,我希望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收基础和标准,确保征税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此外,加大对环保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社会共识和共同努力的局面。最后,加强对环保税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税收政策,确保环保税的有效性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总结:环保税作为一种有力的环境治理工具,可以有效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不断完善税制和政策,加强与企业和公众的合作,环保税的效果将会日益显现,为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环保税细则汇总篇五
第一条 为了开展好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安全标准化绩效是指企业员工或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业绩。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是以安全标准化工作目标为导向,以安全标准化工作标准为依据,对各单位及员工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并确认各单位及员工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业绩的过程。
第四条 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其考核细则。
第五条 每次考核后,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改进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企业建立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机制,成立各级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的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组织考核,报送厂安委会审批。员工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由各二级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各二级单位应将考核情况报厂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备案。
第八条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
组 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
副组长:技安处处长
成 员:财务处处长、厂安全标准化内审员、生技处、环保处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技安处。
第九条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其考核细则,与企业安全风险奖励金考核同步进行综合考核,即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安全标准化a级要素在考核评级中的权重系数: 1.负责人与责任(0.10),2.风险管理(0.1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0.10),4.培训教育(0.10),5.生产设施(0.12),6.作业安全(0.13),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0.10),8.职业危害(0.05),9.事故与应急(0.05),10.检查与绩效考核(0.10)。
第十一条 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计算办法:
安全标准化考核满分为100分。
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a级要素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系数,然后加和得到安全标准化考核总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要素得分值;n—要素个数。
当不涉及规范中的某些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第十二条 获得安全标准化奖励的前提条件是完成企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第二十一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0以下时,取消所在二级单位安全风险奖励金。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绩效考核是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有效措施,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方法。为切实做好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大庆市公务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绩、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领导评价与民-主测评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结合;认真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评价工作实绩为核心,努力实现考核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本实施细则所指考核,包括业务目标和共性目标,适用于对全局干部职工的考核。
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工作目标、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
勤: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日常出勤情况;
绩: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
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从政,秉公办事情况。
绩效考核围绕设定目标、细化分解、量化考核、效能监察、定期通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公示等环节组织实施。
绩效考核实行目标考核百分制,目标分为业务目标和共性目标两部分。业务目标分值60分,共性目标40分。业务目标分值主要由分管领导和各科室(站、队、所、中心)负责人进行登记,共性目标分值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并结合平时的检查、考核情况进行登记。
各科室(站、队、所、中心)应根据各自业务目标和工作职责,制定出内容全面详尽,工作重点突出的工作计划,并实行目标管理。
各科室(站、队、所、中心)要围绕本部门业务目标,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尽可能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并责任到人,即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不能量化的,可在细化后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
各科室(站、队、所、中心)必须把经过细化分解、责任到人的业务目标,根据每个人承担的工作项目和每项工作的难易及重要程度,将基础分值60分,分解到每一项工作。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高质量完成任务、工作有创新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根据考核办法给予加分;个人获得荣誉的可按相应级别给予加分,具体分值为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2分,本单位1分(注:省环境保护厅各处室行文的表彰按市级加分,省环境保护厅或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行文的表彰按省级加分);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根据考核办法相应扣分。各科室(站、队、所、中心)要将对考核对象进行业务考核的分值表报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考核对象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目标和工作任务逐项建立工作台帐,以备自己所在科室(站、队、所、中心)负责人和局绩效考核小组定期检查和跟踪问效,对已经完成的目标要经科室(站、队、所、中心)负责人签字验收,确定分值后,才准予销号。
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健全考勤、学习、群众投诉、社会评价等相应的配套日常考核制度与各科室(站、队、所、中心)共同完成对考核对象的共性目标任务的考核。
各科室(站、队、所、中心)要定期(间隔不得长于3个月)对共性目标进行自查,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各单位自查情况,每季度进行检查、考核、计分和登记。年终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把考核对象的得分进行平均,得出考核对象全年共性目标分值。
各科室(站、队、所、中心)根据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计分。为了确保业务分值结果的公平、公正,主管领导对分管的考核对象可以在基础分5%的幅度内进行调整,最后加上经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后出具的共性目标分数,形成考核对象的最后年终考核得分,并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同时结合民-主评议情况以及确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标准等,按照人员层次结构比例,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局党组确定每个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时间5天。对确定为优秀的.人员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对确定为不称职的,在公示的同时,由主管领导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复核、申诉。
通过绩效考核,建立奖优罚劣的机制,变传统考核主观化、概念化为客观化、具体化,变传统考核评先评优靠评靠票为靠绩靠效,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切实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挂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当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发放本人当年的一次性奖金;当年考核为优秀且成绩突出的,可按《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的条件给予嘉奖或记功奖励。
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在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时按称职对待,且次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作为各种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并将对其进行离岗强化教育,有明显改进的正式上岗,无明显改进或仍表现不好的,年底确定为不称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取消本人当年的一次性奖金,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决定,从降职决定的次月起,按规定执行新的职务和级别工资标准。
绩效考核(平时与年度考核)工作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局办公室。
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各科室(站、队、所、中心)要统一使用《平时考核手册》,并建立平时考核档案,作为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平时检查督促考核工作的依据。
各科室(站、队、所、中心)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将责令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环保税细则汇总篇六
环保税是一种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环境污染征税的政策工具。它的推出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环境污染并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近年来,我国环保税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实施环保税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环保税的推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环保税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企业和个人的积极响应和主动配合。通过征税手段来限制企业的排污行为只有当企业愿意主动改善排放状况时才能够真正取得效果。此外,个人层面上也需要积极行动,降低自身对环境的污染。只有全社会形成高度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环保税的推行才能真正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其次,环保税的征收方式需要合理和公正。环保税的征收方式需要充分考虑企业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对于实施环保工作较好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环保税的征收比例;对于污染较重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环保税的征收比例。通过差别化的征税政策,可以更好地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此外,环保税的征收过程也需要公正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财务逃漏等问题的出现。
再次,环保税的使用需要专款专用。环保税的征收应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将征收来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方面。这样可以确保征税政策的目标转化为实际的环境保护行动。专款专用还能够避免税款被滥用和挪用的问题,保证环保税的效果得到充分发挥。此外,政府也需要加强对环保税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最后,环保税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需要加强。环保税的推行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政府需要加大对环保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环保税的相关知识和政策内容。特别是对于企业和个人,应该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环保税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激发他们主动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总之,环保税的推出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政策举措,可以有效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在实施环保税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合理和公正地征收税款,专款专用,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只有各个方面齐头并进,才能确保环保税政策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保税细则汇总篇七
通过课程学习我知道如果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为企业节省一大笔开支;也知道了消费税的目的是国家为了限制某项应税消费品的使用,例如香烟和白酒,但是这些应税消费品却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最近的改革,将化妆品中的普通化妆品不增增值税而高档化妆则改增15%相对低的税率。我想这是由于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对化妆品的消费又“奢侈品”转为“生活必需品”。这样也体现了一个哲学的道理,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要以发展的眼观看问题,思想不能太局限,对于现在不能理解的事情,不能一股脑的批判,而是要分析事物的本质,不要被外在所迷惑,更不要一昧听信舆论失去了自己的主观判断。
我对于“鲜”的理解还有在于对于日常发生的事情,要保持一定的好奇心。它为什么是这样的?这样做有什么好处?换一种方式会不会更好?在税法的学习上体现在,例如一个企业会计系统已经完善了,能够自主的进行税收的核算,但是其规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此时它有俩个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是继续是小规模纳税人。通过计算发现它有可能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更省钱,也有可能是成为一般纳税人更省钱。这样的问题往往有个临界值,因而企业在选择纳税形式的时候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
难
我在听课的时候觉得税法真的很有趣,也简单当然是相对会计和财管这样难度八级的学科来说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我才发现税法真是难。
难,体现在税率的多种多样。消费税的税目种类感觉怎么也记不住,虽然记住了在不同情形下得使用也是不同。
难,体现在税法的不断更替。今年营改增的出现,减轻注会的难度,一个大税营业税在明年的考试中彻底的再见了。有一种今年考税法亏了的感觉,而明年考税法则感觉打了一个九折。
难,体现在各种情况的综合出现,例如一个企业是出口企业,又要抵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又给灾区捐钱、又将自己的商品给员工使用、销售的商品又是应税消费品、又在外国设立子公司。
我知道企业的业务当然比上面提到的要复杂,所以关于难得部分我只有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了。
有用。
在营改增之后,税法另一个重要的话题就是个税的改革。个税被抱怨的历史由来已久,超额累进税率的缺点不可忽视。伴随着起征点三年未调整的问题,部分人感叹道个税变成了工薪税,而真正占据大部分资源的富人并没有交税,税法也没有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相反却成了剥削底层人民的利器。
由此可见个税的问题已经成为了阻碍我们(将来的小白领)在社会主义的艳阳天下生活的绊脚石了。
税法的学习让我看到了这些不合理的地方,让我想去思考、收集这方面的信息。有部分的网友说要按地域的不同来定不同的起征点,因为中国不同地域的收入差异很大。我认为这样的做法也有一定的缺陷,这对低收入地区的高收入人群不公平。高收入人往往是某个行业的精英如果他们到低收入地区去工作反而征较高的税负,这会减少他们到这些地方工作的热情。长远来看这会不利于全国各地区的均衡发展。
我比较同意基本提高起征点,扣除+专项扣除的方案,将个税由一个人的税转换成一个家庭的税,并扣除读书、医疗、房贷等一些项目。
学习了税法以后,我开始了解到很多的东西,比如在大体上我了解了我国对税收贡献最大的是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是普通发票,如果一定要开专用发票,就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对于税收征收额的多少须由税务机关界定,这是有国家掌控的,但是学习税法也并不是仅仅让我们认识到怎样做一个好公民,让企业认识到的仅仅是遵守国家的税法制度与其他法律规章吗?它还让我们必须要从里面推陈出新,要学会利用税法来解决一些生活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如果你真正的懂得了,那时的你可以根据税率的不同,按不同行业的征税标准不同来使自己少交一部分税,为企业,为自己多创造一些经济利益,可以在高税率的行业中设置低税率的附属行业,这样既降低了税收额度,又使自己的经济效益得到回升的空间。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你是消费者,就会为你的消费行为负担一部分的税,不管你发没发现,不管是从量定额,从价定率,或者其他,都会使自己成为万千纳税者中的一部分,只是在最初税务局在计量时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已经征税。我们仅仅属于间接纳税者中的一人。所以我们只有按照税法做到并做好该做的一切。学习了税法以后,我开始了解到很多的东西,比如在大体上我了解了我国对税收贡献最大的是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是普通发票,如果一定要开专用发票,就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对于税收征收额的多少须由税务机关界定,这是有国家掌控的,但是学习税法也并不是仅仅让我们认识到怎样做一个好公民,让企业认识到的仅仅是遵守国家的税法制度与其他法律规章吗?它还让我们必须要从里面推陈出新,要学会利用税法来解决一些生活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如果你真正的懂得了,那时的你可以根据税率的不同,按不同行业的征税标准不同来使自己少交一部分税,为企业,为自己多创造一些经济利益,可以在高税率的行业中设置低税率的附属行业,这样既降低了税收额度,又使自己的经济效益得到回升的空间。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你是消费者,就会为你的消费行为负担一部分的税,不管你发没发现,不管是从量定额,从价定率,或者其他,都会使自己成为万千纳税者中的一部分,只是在最初税务局在计量时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已经征税。我们仅仅属于间接纳税者中的一人。所以我们只有按照税法做到并做好该做的一切。
环保税细则汇总篇八
作为排污费改税,环境保护税在制度设计上吸收和借鉴了原排污费制度的内容。但同时,结合排污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收费改为税收的性质转变在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以及国家在环境保护调控上的需要,环境保护税法在相关制度上进行了必要调整和改革,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是征收范围有所调整,恢复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都是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但环境保护税从立法角度考虑,将应税污染物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比较来看,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将噪音细分为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将排污费实际中也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在制度中给予明确;二是在固体废物防治法颁布后,固体废物排污费在实践中实际停征,这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恢复了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二是计税依据有所变化,水污染物计税范围扩大。
在计税依据上,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都保持不变,主要变化是:适度调整了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即在原排污费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的基础上,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需要,区分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再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将重金属从水污染物的前3项征收中独立出来,这种制度设计相当于扩大了环境保护税的税基。此外,对于新增加的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是税率水平总体适度,地方拥有调整税率的权限。
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将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中的重点污染物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当年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而环境保护税是将所有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率水平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从调控角度看,环境保护税只是平移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这种设计,主要是基于平稳出台税法和避免企业负担增多的考虑,兼顾了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来讲,这种税率是适中的,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为了解决税率水平平移调控力度不足的问题,环境保护税法还通过其他规定加以补充。一是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水平只是最低税率水平,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更高的税率水平。由于全国各地的差别较大,避免一刀切的税率水平反而有利于部分地区加大环境调控力度的需要。二是结合原污水超标排污费以及北京市和天津市排污费的改革实践制订了加成征收规定,即对于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进行加倍征收。在加上总量控制要求后,相对于原单一规定排放标准的做法是更严格的要求和进一步完善,其目的是通过必要的税收惩罚手段,促使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四是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降低排放。
环境保护税法总体上保留了排污费有关农业生产、流动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结合排放标准设计了优惠规定,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一种重要政策导向,必将激励企业采取技术、投入、管理等综合手段,降低排放,改善环境。
五是实行税务与环保配合的征管模式,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实行排污费改税后,征收主体将由环保部门转变为税务部门。但环境保护税因其特殊性质,在确定纳税人排污量上的技术性要求高,为了有效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在立法中明确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各自优势。同时,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将大排放源与众多的小排放源分开进行管理,这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
二.《环境保护税法》几大热点问题亟待重视。
《环境保护税法》即将进入一审。在现代依法行政的时代,作为一项经济调控措施,费改税是大势所趋,既统一征收的范围、对象、方法和规范,有利于征收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止违规减免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现象,又为国家环保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税收资金的集中和规范使用,防止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违法支出排污费的现象。如果考虑了过渡期的风险,在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收费之间做一个有效的衔接,开展费改税的立法,还是可以为各方所接受的。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常纪文所述,《环境保护税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
1.《环境保护税法》应增加指导性条款。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专门性环境保护法律,应当是环境保护税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首先它应当构建一个实践性的环境保护税法体系和框架,形成自己的理论。从意见征求稿的条文来看,没有规定指导思想、实施思路与策略、政策宣告、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应用性太强,系统性和指导性不足。这个立法不足,是和目前的理论研究不足相关的。
目前,环境保护税的范围,如是否包括碳税、生态补偿税、自然资源开发税、市场交易税等,自然资源界、生态保护界和环境污染防治界的意见还很不统一,加上部门分割,目前要想统一很难。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必须走第一步,所以,从环境污染物排放税入手,先简单后复杂,可以理解。但是无论如何,指导性的条款或者内容,如“调整产业结构”等,还得多多少少地补充一点。
2.环境保护税到底包括哪些税目。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虽然不是环境基本法,但是它对环境保护各领域的工作还是具有指导作用的。环境保护税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主要措施,如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其适用范围应当与《环境保护法》基本相匹配。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包括污染防治,还包括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交易的行为。意见征求稿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可以看出,意见征求稿所指的环境保护税仅针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翻版,没有针对生态建设、自然资源和环境交易,范围过窄,没有新意。基于此,一些人认为,这个法律最终变成仅为环境保护部门适用的部门性法律。今后,国土资源部若力推《自然资源税法》的制定,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若力推《生态保护税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加剧部门立法的分割。
3.环境保护税重点调节哪些重点监控产业。
根据意见征求稿的规定,环境保护税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我们认为,这一规定看起来很全面,但因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排放有不同种类的污染物,故缺乏进一步的可操作性。应当列举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监控(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监控企业、固体废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噪声排放重点监控企业的形态。
对这些重点企业,也应当分工艺开展分类的规范。对重点监控企业,也应当采取做加法和做减法相结合的方法,予以规范。对可以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的企业,应当用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它们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继续发挥他们在就业和税收贡献方面的作用;对不能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的企业,要用税收的杠杆手段,逼迫他们退出市场,为新型工业的发展腾出环境空间。
4.协调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关系。
目前,国家正总结11个省份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的试点情况。总结之后将结合经验和问题,出台统一的政策,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在全国推行。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都是针对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征收的费用。对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学者们普遍认为,是一个“权利费”;环境保护税,是按照“环境补偿”的原则对排污行为实际征收的费用。前者作为一个权利可以交易,一般来说,应当是永久的,但是按照财政部等部委出台的文件,这个权限只有“三到五年”,所以又不像是一个资格性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还征收环境保护税,产业界理解不了。
也就是说,如何处理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关系,没有理顺,学界和产业界的争议仍然很大。在实践中,北京、天津已经大规模上调排污费至8-20倍,湖北上调排污费一倍左右,已经起到调节经济行为、促进环境保护的效果,有的地区不太愿意对现有企业再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于此,建议《环境保护税法》在制定时,要理顺各种税费的关系,只要达到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就要果断减少征收费用和税收,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5.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应统一和灵活兼顾。
有人担心,环境保护税的推出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导致中小企业无法承受,进而最终由消费者来买单。我们认为,目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如果费改税工作做得很好,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反之就会出现大问题。
根据研究,只要是达标排污和符合总量排污的合法企业,就不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不过,我国东部地区和其他发达城市,领先西部地区二十到三十年,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不要一刀切,要考虑地区差异。差异若过小,不利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若过大,会促使污染企业跨地区转移。从目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来看,一吨cod的价格,有的发达省份为6000元左右,有的中西部地区仅为200多元。价格很低的省份,环境污染就重一些,价格很高的省份,环境质量就好一些,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避免这一教训。
另外,就作用而言,不能就税收而谈税收,环境保护税应当和环境规划等关键性改革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下一步,应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区域的范围内开展“多规合一”工作,统筹区域内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既发挥各地的产业和资源优势,也平衡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防止各地产业重复和无序竞争的现象重演。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如果和“多规合一”等措施结合起来,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效果将相当好。
6.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征缴监管。
此外,立法规范的设计还要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科学设计《环境保护税法》,让各方共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红利,应该在该法中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如环保部门、税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何有序衔接,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主义,通过联动机制加强征缴监管等问题,及时调整税率等,值得深入探讨。
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内部工作平台和信息公开外部平台,提高监管效率,防止偷逃税以及违法减免税等情况发生。另外,应当建立统一的考核机制,防止部门之间协同和配合不足的现象。
环保税细则汇总篇九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环保行为细则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作为一个环保爱好者,我在参与环保行为细则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收获和体会。在这里,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激发更多的人加入到环保行动中。
首先,环保行为细则教会了我如何节约能源。节约能源是环保行为的首要任务,因为能源的浪费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消耗,还污染了环境。通过执行环保行为细则,我养成了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比如,每次使用自来水时,我都会尽量用少的水量完成自己的任务,并且及时关闭水龙头。在使用电器时,我也会选择低耗能的设备,并且在不使用时及时关闭电源。这样既减少了能源的浪费,也为我节省了一笔费用。
其次,环保行为细则帮助我增强了环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我通过开展垃圾分类、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等环保行为,加深了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垃圾分类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能够教育人们如何正确处理不同种类的垃圾,并且垃圾的再利用也是环保的重要环节。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则是为了减少塑料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这些环保行为的实施不仅需要个人的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我逐渐认识到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再次,环保行为细则让我学会了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平衡过程,只有尊重自然,才能与之和谐相处。环保行为细则推崇以人为本,以生态为标准的原则,在个人的生活、工作和出行等各个方面都体现了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比如,我骑自行车代替开车出行,这样不仅减少了CO2的排放,还能够欣赏自然美景。此外,在购物时,我也会选择那些环保、可持续发展的产品,以支持那些对环境负责的企业和品牌。
最后,环保行为细则教会了我珍惜资源。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是长期以来人类面临的严峻问题,而环保行为细则在遏制资源浪费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养成节约用水、用电、减少浪费食物的习惯,我时刻保持着对资源的独特感悟。我学会了切实保护资源的重要性,从而改变了以往对资源过度消耗的态度。通过环保行为细则,我明白了资源是有限的,只有珍惜使用,才能够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的来说,参与环保行为细则让我成为更加环保意识强烈的一员。通过节约能源、增强环境意识、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珍惜资源,我认识到环保行为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未来,我将继续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希望能够与更多的人一起保护环境,共建美好的家园。
环保税细则汇总篇十
随着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加快,环保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为了更加有效地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我们学校制定了环保行为细则,要求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做到环保从我做起。在这段时间的参与中,我体会到了不少的心得体会。
首先,环保行为细则要求我们从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环保事业离不开每个人的参与,只有每个人都能做到从小处做起,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比如,我们要养成每天节约用水、关灯关机的好习惯,节约用纸等等。在实际行动中,我开始注意如何合理利用水资源,每次洗衣服后,我会将洗衣水倒在花盆中浇灌花草,不再像以前一样任意浪费水资源。此外,我也会养成随手关灯关机的好习惯,不再将手机充电器一直插在插座上,减少电的浪费。这些看似微小的行为细节,但却可以有效降低资源的浪费,起到一定的环保效果。
其次,环保行为细则对我们提出了合理利用资源的要求。资源是有限的,合理利用资源是环保的前提。为了响应学校的号召,我开始从家里做起,努力减少对资源的浪费。比如,我每次购物时都会考虑是否真的需要购买,避免盲目消费。我也尽量合理安排时间,避免通勤时间过长浪费能源。同时,我鼓励家人进行垃圾分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通过自己和家人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家庭生活变得更加节约和环保。
再次,环保行为细则要求我们积极参与环保活动,传播环保理念。环保事业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参与,只有集思广益、众志成城,我们才能将环保事业推向更大的高度。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植树活动,亲手植下了一棵树。通过亲身参与环保活动,我深刻体会到了保护自然生态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我还鼓励身边的朋友积极参与环保行动,通过口口相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环保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环保行动中来,才能实现环保事业的长久发展。
最后,环保行为细则要求我们保持环境整洁,爱护环境。环境整洁直接关系到我们生活质量的提升,也是体现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了保持学校的整洁环境,我积极参与了学校组织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我每天都带着环保袋,随时准备捡拾垃圾,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中。同时,我还加入了环保志愿者队伍,利用周末时间参与社区的环境整治活动,为社区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持环境整洁不仅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负责。
通过参与环保行为细则,我深刻体会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环保知识。保护环境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只有每个人都养成环保习惯,将环保理念传播出去,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共同努力,环保事业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功。
环保税细则汇总篇十一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下面是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2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体现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
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42条,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具体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关于纳税人,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环保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条例对此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如何配合,征求意见稿指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第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产生量的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未取得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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