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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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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12篇)
2024-06-25 18:08:45    小编:zd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篇一

工作过程:这是我的第一个正式工作任务,一共修改了6个版本,最终定稿发给客户。

第一稿:起初律师让我研究一下“公司迁移员工劳动关系补偿方案”,我花了一晚上时间做了详尽的法律研究、案例分析,并作出了法律研究方案的草稿。

第二稿:半天后的见面,初步沟通了一下我的方案,于是律师便让我根据律所的法律意见书模板形成正式的文稿。我大概用了2个多小时,把自己之前起草的草稿,按照律所的模板形成了9页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分为法律依据、法律分析及操作步骤、法律风险提示。律师回复研究很详细,建议精简至3页之内,法律分析再精简、案例无需添附、重点突出操作建议,并保证文稿格式字体统一。下班前发给律师,他会发给客户。

第三稿:用时2个小时完成第三稿。在第二稿基础上精简至3页之内。发给了带教律师。我以为我已经完成了工作,高高兴兴的等待律师的回复。半小时后,律师回复让我按照他给的思路重新写,大概思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方式、成本及注意事项。

第四稿:用时2个小时,按照律师回复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新的法律意见书,页数为3页。刚接到重新草拟回复后,整个人是比较蒙圈、混乱的,意味着我的思路需要重新构建,离下班时间还剩2个多小时,我是否有能力完成这次的工作任务,这是我的第一个正式工作任务,不想搞砸,更不想让带教律师对我失望。于是马上收拾心情,强行让自己镇定下来,按照律师的思路重新梳理写作提纲并填充内容。

【第一】其实是解除劳动合同性质,我不知道专业的定性应该是如何进行的,我脑子里就在想这就是个非过失性法定解除权,这个是定性吗?无从知晓。于是开始百度、谷歌、公众号各种搜索,没有人明确的写过企业搬迁是属于何种性质。在这个问题上,我已经花费很多时间了,不能再这样浪费时间,如果不能按时提交工作任务,可能真的会给律师留下不好的印象。再次整理了一下心情,想通过法院判决了解一下,是否法官对此类案件在判决中进行过定性分析,还真让我找到了。判决中,法院对解除劳动合同定性的认定,一般是员工主动离职、单方面解除权。本次法律意见中,企业搬迁致使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法定解除权,细分为非过失性解除之法定解除权,学过民法的同学应该都知道,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我自己认为这个应该属于法律分析上对问题定性的解释了,于是在第一段写下了这段文字。

【第二】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如果能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那就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法定解除权,因此,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应是企业可适用该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观点:其实我觉得还应当包括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协商解除。】

【第三】是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为合法解除,无论是协商解除抑或是非过失性解除,企业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违法解除,企业则应当支付的是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本条内容我通过公式的形式呈现。当时起草的时候,还在想是否需要引入《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更明确告知企业应当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前面的条款均为引入法条,甚至未写明法条序号,为了保证一致性,我也放弃了引入条款的想法。

【第四】是注意的操作事项。我主要从以下5点提出的建议:1.研判是否属于法定情况。2.先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3.协商不成应留存证据。4.解除应进行法定补偿。5.合法解除步骤。该部分的起草主要是结合了司法裁判要旨中法官的态度和观点,司法实践中,其实对于适用“客观情形”是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公司负有对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举证责任,同时也具有同劳动者进行合理充分协商的义务。在这个庭审注重证据原则的时代,在本条中强调了企业的证据留存意识,我认为是很重要的。其实在第一、二稿中,我还从实务角度提出了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安置补偿方案的建议。但因精简原因,都做了删除处理。

上述内容起草完成后,对错别字、格式及内容进行审核,终于按时交了作业。心理很是忐忑,一直期待律师的回复。最希望得到的答案,肯定是律师对工作的肯定。但又没有信心,担心自己把工作搞砸了。交完作业后,迟迟未收到回复,还群里特意问了一句:“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我这边随时调整,毕竟在企业给业务方出具法律意见和给律所客户出具法律意见还是有差距的。” 初入律所,不管你以前的工作经验有多少,你都是一个新人,都应当秉持着不耻下问、敏而好学的精神,认清自己,随时调整,不要固执己见,在进入律所前就应当有这些认知,并尽快调整好工作的方式及态度。实习律师这一年肯定会是很艰辛的,无论从生活、工作方面,对我们来说都会是个很大的挑战。但只要我们用心踏实的熬过去,我相信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并不会太遥远。

第五稿:凌晨,带教律师回复了,我看在我的基础上把3页精简为2页,可能太晚了并没有时间做斟酌,律师说明天再回复我。我终于可以安心睡觉啦,因为精简是提炼,并没有大篇幅的修改,我还是比较满意的,至少没有那么差,踏实睡觉去了。

第六稿:早上10点多,律师将终板发给我学习。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性质未使用我之前的写法,而是直接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2.把第四稿的二和四内容作了整合,并简化为协商-留存证据-方案研究阶段注意严格保密。3.经济补偿金删除了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内容,并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我修改了一下格式,转化成pdf版本发给了律师,这个工作任务算是完成了。

在这次的工作中,我也有一些迷茫和困惑,也希望以后有机会和带教律师进行讨论,从他的经验中解惑,让自己更快的成长。主要困惑及反思在于:

1.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是应当详尽还是精简?是否应该注重结合实务操作和裁判要旨?

2. 企业想要看到什么样的法律意见书?把可能面临的风险一一予以提示的法律意见书是否是好的法律意见书?

3. 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是否应该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对工作成果提出自己的独立建议到什么样的程度?和带教律师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4. 优秀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应当具备怎样的品格和工作能力?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篇二

xx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委托,指派周律师作为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v^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沙洋县公安局已于20xx年6月20日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我作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v^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之规定,就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陈某某的决定时予以考虑: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其供述:无非是土地问题才关到这里,我现在也不想争了,我举手投降,我知道争不过。高阳供销社起诉我侵占土地一案,他们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没有当庭质证,从始至终也不给我看,所以我认为判决不公,才不愿意执行判决。后来我于20xx年和20xx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最高人民法院给我条子,说是立了案,让我直接回来找下面解决,并且交代我三个月去北京反馈一次,最长不要超过六个月。并且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我还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是因为对该案还是存有疑问。但是他们都不重视我说的疑点,土地使用证还是不给我看。如果(高阳镇供销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我当然服从判决,立即就主动拆除(建筑物)了。我一个老百姓,虽然不懂法,但也讲事实,又不是不讲理的,判决公道我肯定执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当天,书记员要来强制拆除我的房子,我当时就要求他们把对方的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给我看。但他们不给我看,还把我抓起来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现了三个核心内容:

其一,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执行判决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赖”的恶意,而是认为判决存疑有望拨正才不予执行,并没有明知判决生效无疑仍拒绝执行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后认为仍没有看到对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据而申请再审、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等行为表现出其对于判决本身不服,不论该种不服是缘于判决真的有问题还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应法律知导致理解不周,都是对判决本身有疑问,仍抱有希望能拨正。我们不讨论判决本身是否有问题,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识欠缺导致对判决理解不周才有了“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但此种不执行判决的故意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老赖”们的不执行判决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藐视。当然并不能简单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才不执行而机械地归纳为其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确实判决不以当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响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决生效那就是必须执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这个层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没看到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他始终认为自己很冤,所以无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其主观方面有责性也是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v^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看到对方关键证据,对判决存疑,就可以不执行判决,就是清清白白不会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决无疑仍拒不执行或者明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属于犯罪行为仍然拒不执行,其虽也有“不执行判决”的故意,但该种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显著轻微。因此,恳请贵院在审查批捕时适当考虑上述通知的意见,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讨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故意的问题,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采用过激行为拒不执行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行为在于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回避或者抗拒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v^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列举了一些涉案行为:(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该通知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消极不执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采用积极手段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更有甚者,除了转移或损害标的物,还以暴力方式进行抗拒。我们认为,此种涉嫌犯罪的行为情节相对恶劣。而本案中,相较之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客观行为上曾经不主动拆除涉案建筑物、在强制执行当天只是要求看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虽然可能要求略有不当,但是该行为方式本身并不恶劣,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更何况,现状是尽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筑物,有关部门还是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且事实上目前已经强制拆除了。这说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去执行,有关部门也还是有权依法付诸实践进行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况下仍选择多次要求陈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认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个老百姓,心灵深处就始终认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尽管有判决要求他毁掉,但是从人之常情来想正常人也难下痛心亲自拆除,还不如有关部门拆。这就像我国自古以来的一个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要表达的意思一样,让一个亲人去协助自己的亲人入狱实在下不了那个手。因此,考虑到这点,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消极不执行判决的客观行为的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

其三,追悔态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当,多次追悔,并且称愿意举手投降、不想再争,说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主观故意有别于一般的“老赖”、主观恶意微乎其微、客观行为上情节显著轻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至144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可能应按犯罪处理仍有疑问,确无逮捕之必要,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谢谢!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周律师

六月二十四日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篇三

致xxx:

本律师事务所于x年x月x日接受您委托,就您出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2路76号院7号楼5单元501室房产(下称所售房产)之事宜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您(卖方)提供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等资料,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如下初步法律意见:

1.是否承诺所售房产“满五唯一”(见《房屋状况说明书》第七栏):是否承诺“满五唯一”应依据签订买卖合同时所售房产的实际情况承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实际已“满五唯一”则可以承诺,否则不予承诺以防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2.兼顾买卖双方之利益,卖方可向买方提供两种付款方案供其选择:

(1)先付定金50万,合同暂时不签,等所售房产成就“满五唯一”条件时再签。50万定金用于约束买卖双方,如果卖方违约,不签买卖合同,则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即100万;如果买方违约,不签买卖合同,则卖方不予返还50万定金。待所售房产“满五唯一”条件成就以后,双方再签订买卖合同。

(2)定金数额双方协商,20xx年4月6号之前签订买卖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所售房产总价的30%房款(包括定金在内),办理该房产过户之前付清万尾款。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留少量的尾款待交房时一并付清)

3.关于对所售房产现状的确认:卖方可以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添加:“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买方对房屋结构、装修装饰、水电线路等所售房产状况经过仔细勘查、检验,确认没有任何问题,并与卖方充分沟通,确认卖方不存在隐瞒所售房产相关信息的行为。”

4.关于所售房产价格及税费负担:宜在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中添加“本合同指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到手价,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所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由买受人承担,若在正常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或政府政策调整致使相关税款增加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种、费种的,由买受人承担”。

5.公共维修基金:所售房产成交价包括该房屋房价款、现有公共维修基金、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公共维修基金账面随房屋交付转移至买收人名下。无需另外约定。

6.家具家电:房屋价款不包括家具、家电在内,可另与买方协议将家具家电折价让与,或售予第三人。

7.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房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的相关信息,查看原件,索要复印件,房地产经纪职业人员姓名及资格编号填写正确。所有文件应经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签章的地方不宜遗漏。

8.关于违约金:买卖合同第八条,出卖人一房二卖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一倍违约金太高,一般约定支付总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可供参考。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三款,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出卖人应该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过高,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下调为十万分之五。如一房二卖或逾期迁出户口构成违约,买方以违约为由向卖方主张违约金,卖方可以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向法院申请调整,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以损失赔偿额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上述二手房出售之参考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x年x月x日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篇四

律师法律意见书英文版

sample attorney opinion letter

date

(name of client)

president

*** , ltd

city, state, zip code

re: opinion letter regarding (name of employee, , fictitious ** **)

dear (name):

after our initial meeting, i reviewed the papers you sent me regarding the ** ** as i understand the situation, ** signed a written employment agreement with your the agreement stated that in the event of termination or resignation from her job as your sales associate, ** would not call upon or sell goods to any of your customers for a period of one

you have asked me to advise you about your rights, the chance of success, the amount of damages that may be recoverable, the costs involved, and my ability to represent you in this

rights of *** against **

when ** signed a written contract with your company, she agreed not to call upon any of your customers for a period of one this is called a restrictive to enforce your covenant against **, you must bring an action against her and prove your you have a choice of forums in which to bring the action: federal district court or a state since it is easier to obtain an injunction (an action to immediately stop her from selling to your customers) in a state court rather than a federal court, i would suggest the state

i must advise you that injunctions are largely discretionary with the court, and there are several factors here that might lead it not to grant one on your since you waited eight months before threatening to sue **, my guess is that you have about a twenty percent (20%) chance of obtaining an

rights to and amount of damages

your chances of obtaining money damages against **are much greater than your chances for an from our discussion and the facts and evidence suggested in your papers, it appears that the amount of recoverable damages would be measured by the profits you have lost since the time ** began selling competitive products to your

it should be understood that if we win our case, however, ** may not voluntarily pay the thus, it may be necessary to enforce the judgment by having a sheriff or marshall seize and sell assets not exempt from however, if ** does not own assets, such as real estate, money in bank accounts, stocks, , but owns only personal items exempt from execution under the laws of our state, then any judgment you obtain may not be worth

negatives to lawsuit

besides the fact that you may lose a lawsuit against ** or that any judgment obtained may be uncollectible, there are other negative factors you should consider before bringing a these include court costs and attorney court costs are recoverable, but other costs, such as travel, the time lost when you are called to testify (or required to help us develop the case), and attorney fees, are not

my services

i am familiar with the nature of your manufacturing business and am qualified to represent you in this matter if you choose to my fee would be based on my normal hourly charge of $250 for myself and $150 for trial time is billed at $1,000 per the initial services of preparing a complaint and serving same would cost approximately $ preparing a request for an injunction and attending a hearing on the injunction would cost approximately $2,

it is quite possible that ** would not retain her own counsel and not answer the this means that a default judgment could be taken without the necessity of a here attorney fees would probably amount to no more than $1,

i require a $1,000 retainer to open a file and commence an

if you wish to proceed with this matter, i will need to know the full names and addresses of your customers to whom ** is presently selling and the estimated sales volume which you have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call

very truly yours,

name of attorney

律师法律意见书模板范文 (菁华1篇)(扩展2)

——法律意见书 (菁华1篇)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篇五

хххх公司(发行人):

按照《股票发行与管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与хх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хх律师事务所指派х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贵公司хх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股权证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委托协议书》,本律师审查了如下事项:

(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4)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5)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7)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

(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批准。

(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实质条件。

(10)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声明以下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2、本律师已证实过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那些对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重要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权证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хх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中招股说明书的附录,并依法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发行人хх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附则:

1、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xxxx年x月x日。

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份。

3、本法律意见书在加盖хх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在经办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хх律师事务所:xxx

经办律师:xxx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篇六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______元。【王军律师提示:欠款性质如果确定,应当写明,例如借款或者货款等】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王军律师提示:如存在利息损失的,也可主张,作为另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至**年9月11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______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还款。【王军律师提示:起草民事时,应当尽量做到简单明了,用最简练的文字来描述事实及说明理由,不需要长篇大论地写几页。请记住言多必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 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xxx合同法 》与《xxx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濮阳市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篇七

江刑辩( )号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 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为辩护人(或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

(一)*机关侦查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

申请取保候审;□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查阅、摘抄本案的诉讼文书。□

(三)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四)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乙方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律师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缴纳律师费: 元。

五、办案费:

1、在本县范围内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复印打字费、专家论证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由甲方预先支付,据实报销。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律师费全部退还;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法律服务项目时终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律师法律意见书模板范文 (菁华1篇)(扩展7)

——律师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菁华1篇)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篇八

法律意见书

***人民*: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嫌疑人***的辩护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从本案起因看

(1)、犯罪嫌疑人***家境贫寒、生活压力大、收入微薄

(2)、因为有爱心,受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蒙蔽、蒙骗,误认为是慈善事业

(3)、文化程度低,不懂法(仅是初中毕业,并非起诉意见*载的中专毕业)

二、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于20xx年9月7日到***接受询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xx年9月15日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再次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明显构成自首,依据《^v^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关于下线人数的确定问题

(1)、下线人数必须结合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必须查清出资人是谁、受益人是谁。

(2)、对于利用别人身份证,存在的虚名、挂名、虚假申请等产生的相关人数应当在计算时予以剔除或扣减;

(3)对于仅有姓名,无法证实其是否存在,更不能证实其具有参与行为,应当予以扣除。

四、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从轻情节:

(1)事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诚实善良,支援教育,无私奉献

(2)因受蒙蔽、蒙骗而涉案,本身也是受害者

(3)能够知罪、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

(4)主观恶性小,系偶犯、初犯,无前科

(5)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中,仅***一人出具过保证书,且在四人当中,***涉案人数最少、级别层数最低。

鉴于以上,建议贵院对以上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河南**律师事务所

刑辩组

律师:

20xx 年 月 日

律师法律意见书模板范文 (菁华1篇)(扩展3)

——法律意见书优秀范文 (菁华1篇)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篇九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朱家庆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朱家庆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辩护人:

十月二十九日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篇十

хх律师事务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х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1.根据хх律师事务所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2)хх公司(或企业)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хх律师事务所仅就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хх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师事务所承诺,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хх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хх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хх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5.хх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хх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хх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хх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хх律师事务所认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篇十一

致:xx公司

xx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经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略)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目标公司的《公司股权并购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经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员工工资及补偿金的处理方案。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就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略)

五、《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结构情况;

(3)其他事项。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就合同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略)

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论(综合发表意见,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份,副本××份。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篇十二

xx区检察院批捕科:

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

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至于苏某某在保管期间将款项存入银行,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合适的方式;至于存为定期还是存为活期,也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基本方式的不同,是尽可能地保证保存款项期间的孳息。需要说明的是,孳息不同于经营利润,孳息的产生具有客观性,属于法律事件,利润的产生具有主观性,属于法律行为。将款项放在银行里以合适的方式保管所产生的孳息,是客观上必须产生的,不是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

20xx年2月份王暂存在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除上述理由外,也仅是苏某某的丈夫给朋友帮忙而已,不能认定是苏某某所为。

(二)苏某某也没有挪用资金或者侵占上述款项的主观表现

由于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证明单位欠苏某某奖金拒不支付这一事实的存在,可以印证苏某某保管上述款项,是因为邵某某表示将以此为法码与公司谈判争取个人应得的合法利益,其目的非常明确,是为了在争取权益的谈判中争取主动,证明其有占为己有或者挪用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由于谈判时间不能确定,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款项的孳息,存为定期也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纯属双方民事纠纷,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苏某某没有将万元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苏某某对案情的描述:20xx年1月邵某某交付给苏某某的万元,当时几个人说得很明确:公司补发奖金时必须将钱还回公司,不能不认帐,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也印证单位欠苏某某奖金的事实。足以证明苏某某当时接受这万元,是因为公司欠自己应得的奖金没有结算,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

20xx年12月份总公司派员来济跟苏某某谈交接及欠苏某某的款项的事时,同意将其垫付的两万多块钱先还给她,让其做交接工作。苏某某等人主动约他暂时把交接的工作放一放,抓紧谈工地回款的事,并告诉他从的那万开始每人共收回了多少钱情况,这是苏某某在未受到任何压力的情况下的主动所为,进一步印证苏某某没有将万元占为己有的故意。

另,苏某某等四人合计所扣该笔10万元,与案发后苏某某根据财务资料整理的此前对其4人所欠款项8万4千余元是比较接近的,由此也印证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

三、不对苏某某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由于对于本案的发生,与苏某某所在单位拖欠苏某某等人款项有直接关系,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前,苏某某已经主动与公司交流;公安机关介入后,苏某某也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了情况,并在公司没有与其结清奖金和欠款的情况下,将公司钱款返给公司。故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自首,且情节特别轻微。另苏某某的孩子只有一岁多一点,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根据苏某某的上述表现和具体情况,即使其构成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综上所述,建议检察机关对苏某某依法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山东中威师事务所 律师

杨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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