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常会试图去理解和解读自己的情感体验,以便更好地应对和处理各种情感需求。总结要言之有物,思路清晰,不宜过于空泛和笼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感恩总结,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身边一切的关注和感激。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一
1. 加强全体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保能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3. 企业要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技能,自觉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安保科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促进职工的安全学习。
4. 新进厂的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 各车间技术改造后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培训后才能投入生产。
6. 对司炉工、焊工、叉车工、电工等特殊工种,要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局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特殊工种人员应定期进行复训,复训成绩不合格者应予调离特殊工种岗位。
7.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现重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或事故隐患发生。
8. 每年应组织各车间、部门的专职安全员和全体中层以上干部进行1-2次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
9. 选派安全专职人员参加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及中央、省、地劳动部门组织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知识技能培训。
10. 对于违反安全技术教育制度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其当月奖金总额的1%;因此酿成责任事故的,将追查责任部门领导者的领导责任。
1.0教育与培训对象
1.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0培训目的和依据
2.1目的
·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能自觉维护与遵守
·确保员工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风险及预防措施,在健康、安全及环保方面胜任其工作
·确保员工具备安全工作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技能、知识和态度
·提升员工在工作中的健康、安全及环保意识
2.2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和xx华南区hse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3.0教育与培训的分类和要求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
3.2新员工(兼职、临时、正式员工)的”三级”培训与教育
3.2.1新员工入职后,在分配到车间之前,首先应进行公司级教育与培训.由行政部负责填写”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与培训表”,经考核合格,培训导师在教育表上签名交人事部门存档.公司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时间为3-5天(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和岗位教育与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
3.2.2车间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由车间主管负总责,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执行,时间为2-4天.班级长有权拒绝未经过车间级教育与培训的新员工到班组.
3.2.3班组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由班组长负责,时间为1-2天.
3.3”四新”教育与培训
在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时,由公司安全部门或车间组织培训.
3.4复工或转岗的教育与培训
3.4.1工伤之后或离岗一个月以上复工前必须接受教育与培训,时间为1-2天,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
3.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操作
·锅炉及压力容器
·厂内机动车辆如:铲车、叉车
3.5.1岗前培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否则一律不得上岗作业,违者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3.5.2在岗管理:车间对所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工作技能等方面必须有严格要求,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实操训练.
3.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3.6.1公司确立长期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与培训.
3.6.2车间经常性教育与培训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各部门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存档.
3.7事故调查之后的.跟进
事故调查之后,安委会评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跟进事故发生岗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由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
3.8承包商及其属下员工
承包商必须是合资格单位,动工前安全部门审核其各种施工许可证书和资质证书,并对承包商及属下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教育与培训.
4.0培训内容
4.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主要内容
4.1.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
4.1.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1.4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1.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主要内容
4.2.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
4.2.3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4.2.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4.2.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4.2.6重在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4.2.7危险的识别和风险评估
4.2.8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2.9典型事故案例
4.3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4.3.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4.3.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4.3.3安全管理经验
4.3.4典型事故案例
4.4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培训内容
4.4.1厂级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公司的健康安全环保政策和组织架构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员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防火措施、急救措施
·报告事故和不安全状况
·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
厂级安全教育一般由行政人事部门、安全部门、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4.4.2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现状和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由车间负责人会同车间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实施
4.4.3班组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本岗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本岗位的事故案例
·应急处理
4.5.经常性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5.1新知识、新技术
4.5.2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5.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5.4事故案例等
4.6复工或转岗的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7“四新”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8.1安全技术理论.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4.8.2实际操作.包括实际操作要领和实际操作技能
4.8.3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8.4有关本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4.8.5对上次取证后个人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进行总结回顾
4.9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管理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9.1本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4.9.2重大危险源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后果
4.9.3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预防措施及安全操作规定
4.9.4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应急处理措施
4.10事故发生之后的教育与培训
4.10.1事故发生的经过
4.10.2事故发生的原因
4.10.3预防措施
5.0培训计划
5.1编制原则
5.1.1可行性原则
5.1.2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原则
5.1.3系统性原则
5.1.4经常性原则
5.2培训计划的组织与实施
5.2.1确定目标,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培训方法
5.2.2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培训需求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5.2.3培训时间、地点、人员、教材、导师的确定
5.2.4培训的层次和频率应与涉及风险的程度和类别相适应
5.2.5选择培训材料时应考虑:
·培训目标
·受训者的当前的能力
·受训者的接受能力
·受训者工作所要求的技能
5.2.6培训导师应选择通俗易懂的方式和语言进行培训
6.0培训形式
制定培训计划的同时确定相应的培训形式,本公司的培训有以下形式:
6.1定期教育形式
6.1.1安全周例会
6.1.2安全推广月
6.1.3安全有奖问答
6.2安全培训班
包括外送考证的培训与学习、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学习等
6.3事故分析会、案例讨论会、专题会
6.4宣传栏和宣传标语
7.0评估与反馈
7.2培训的有效性应从下列方式来衡量但不限于:
·培训前和培训后的测试
·评审受训人的工作表现
·在岗跟进观察
·培训后即场考核
7.3hse主任和主管应根据反馈结果改进培训的方式
8.0安全培训与教育档案管理
8.2所有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都应至少保存3年
8.3培训与教育应详细记录,具体包括:
·培训时间与日期
·培训地点
·培训主题
·培训内容
·培训导师和受训人签名
·培训效果评价或考核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二
1、严格掌握有关章程、制度,精心加工工作。
2、熟悉图纸和工艺,按图纸和工艺要求加工零件。
3、班终做到机床、工具擦净,工作场所打扫干净,半成品堆放整齐,锁好工具箱。
4、对工具、量具、图纸妥善保管,不丢失、不损坏。
5、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岗位,服从领导指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三
根据建设建教[1997]83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如下: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公司级。新工人在分配到施工队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
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3)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
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级。项目级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
4)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班组级。岗位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一级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2)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4)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四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加管理者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普及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公司发【20xx】46号《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首钢长钢检修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全体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科负责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建档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械技术科负责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六条电气技术科负责电气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电气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七条综合管理科负责部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任职资格、建档、编制相关培训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管理科负责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临时外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建档。
第九条三级安全培训
(一)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二)厂级培训由主管经理负责,安全科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三)新工人进入单位后,综合管理科对其本人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证明、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进行一一核实,手续齐全后,方可安排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四)综合管理科对新工人发放“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责任单位逐级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档,并填写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卡片于三级安全培训结束后一周归入新职工本人档案。无上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者,下一级不得进行本级安全培训。
(五)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只填写安全培训(教育)台帐,不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
第十条三级安全培训的内容分别为
(一)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2)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单位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状况、设备维护检修特点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5)单位危险区域、特殊作业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本单位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车间级安全培训
(1)生产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等。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安全培训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作业环境状况,所辖设备性能特点、安全装置、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检修作业防护措施等。
(3)岗位工作之间衔接配合及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5)岗位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四)培训要求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新入厂职工安全培训的时间:厂级、车间级不少于8学时,班组级不少于56学时,合计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新入厂职工通过三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成绩为:厂级、车间级安全考试90分为合格,班组级安全考试100分为合格。
(3)职工跨厂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三级培训;职工厂内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二级(车间级、班组级)培训;具体实施办法和内容与新职工安全培训相同。
(4)职工休假满7个工作日不满一个月者,返岗时必须经过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休假一个月以上,返岗时必须经过车间级、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分别不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单位,必须进行职工岗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班组在每天班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动态培训教育。培训内容:
(一)当天生产或检修任务的特点。
(二)作业条件危险因素与防范事故的办法。
(三)上一班曾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其纠正和处理办法。
(四)提醒班内每个人当班应该注意的事情。
(五)提醒佩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六)提醒职工吸取企业内已发生伤亡事故的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七)学习(抽考)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班组于每周一组织安全活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班组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讨论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学习相关的安全杂志、周刊、材料等。
(二)总结上周班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安全日常工作。
(三)传达公司、部、车间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学习讨论伤亡事故的通报。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有记录,车间领导和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培训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岗位安全规程、标准化作业、劳动纪律等有关规定。
(三)安全生产知识、伤亡事故案例、公司下发的相关学习资料等。
(四)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四条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培训
(一)部相关科室,每年组织一次对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处理事故的相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四)安全科、管理科应准确、详细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并做好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依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厂级领导干部安全培训
厂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统一组织安排进行。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安全处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十八条三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一)各类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各类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各类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
(一)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一条日常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日常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四)检查职工对本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是否做到了“会写、会背、会用”。
(五)检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是否进行了新技术操作安全教育。
(六)检查变换工种的工人在调换工种时是否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检修部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检修部20xx年修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同时废止。
4、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录在其成绩总表中,转专业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通过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由学校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学年。在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0个学分者,自动解除试读,可在试读班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20个学分的;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8、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则视为送交。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
1、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2、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
3、学生死亡的;
4、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被取消学籍后,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取消学籍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六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的各类学分累计在14个学分以内(含14学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予以结业注册。
第四十八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后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国际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经20xx年7月17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xx]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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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认真保管好气瓶,防止爆晒、振动。
3、注意检查气瓶、卡子有无损坏,固定螺栓、螺母是否完好、稳定是否可靠。
4、开气前认真检查气表和气表开关是否有问题,气是否有损坏,同时检查割枪是否有问题。
5、动火地点和氧气瓶,乙炔瓶当中的距离要符合安全规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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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我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所属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必须定期、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知识,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部分岗位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要求
第四条 局属 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三)其他管理人员 、 技术人员 和普通职工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人员、分包单位人员等) 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 (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厂内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爆破工、起重工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 4 学时; ( 五 )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接受安全培训 的 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
(六)新职工的局、基层单位(科室)、岗位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 七 )以上(一) 至 (六)中所列时间均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及内容
第 五 条 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我局生产经营过程中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到本单位是指局长、专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对此类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管理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具体培训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3、工伤保险政策及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办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和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七条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具体范围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的规定执行。
3、本岗位涉及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安全操作要求;
4、典型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等。
第八条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本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人员、分包单位人员等)。具体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知识。
第九条 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新职工必须进行局、基层单位(科室)和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教育内容如下:
(一) 局级安全教育
1、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
3、局 安全 生产 规章制度等。
(二) 基层单位(科室)安全教育
1、本单位(科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本单位(科室)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环境、单位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等。
(三) 岗位 安全教育
1、本人从事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质和作用;
2、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
3、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4、本岗位 事故案例剖析 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 岗前安全教育
凡转岗、换岗的职工及离岗、待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教育内容有:
1、新(原)工作岗位及所在单位(科室)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安全职责;
2、新工作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内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有毒有害);
4、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班组班前安全教育(交底)
班前安全教育(交底)作为作业班组日常安全活动之一,各作业班组长于每班开始工作前(包括夜班),必须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其主要内容有:
1、安全生产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2、当班作业中的危险部位和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3、在特殊性、季节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班组长要进行班前安全交底讲话,并对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二条 专题安全活动教育
专题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等,以组织看录像、图片展、黑板报、安全会议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着重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及项目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内部培训是指 局 有关专业人员或 聘请 的专业人士对职工 进行 培训;外部培训是指委托 有关 培训单位 对 职工 进行 培训。 内部培训由局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外部培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记入学时,学时不足部分由局安全科负责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人员的培训由分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由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除分包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所在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局级安全教育由局安全科组织实施,基层单位(科室)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岗前安全教育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班组班前安全教育由各班组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专题安全教育由局安全科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局情况,具体安排部署 ,各单位(科室)依照安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科室)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制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
第五章 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效实施,我局 实行安全培训教育 考核 制度 ,局安全科、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分别 建立 各自的 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记录职工各种安全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从事相关作业或者管理活动,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一旦发现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要对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由各实施部门负责,要做到培训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局安全科负责对各基层单位(科室)的安全培训工作及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安全领导报告,主要督促检查内容是:
1、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2、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为实现全矿培训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切实搞好全矿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制定《告成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区队、各科室。
3、培训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区队、各科室要把员工培训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区队、科室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负总责,区队科室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工作职责
1、安质管理科是全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科室,负责全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
(3)制订全矿安全培训的年度计划和月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
(4)组织协调全矿各种类型的安全培训。
(5)协调其它种类的培训。
(6)协同有关科室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
(7)负责对全矿各区队的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2、矿属各区队、各科室要根据矿安全培训规划、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本科室管辖范围安全培训规划、计划。
3、矿各类培训班由安质管理科、各业务科室共同组织实施,安质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业务科室具体实施。
(1)新工人培训、全员安全培训(轮训)、转岗培训、全员脱产培训、一般工种初(复)训、“三违”人员安全行为矫正培训班由安质管理科负责,有关业务科室或区队配合组织实施。
(2)科室人员业务知识考试由安质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全矿科室参与,政工部、审计、纪委负责配合监督落实。
(3)全员安全知识微机考试由安质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全矿各区队下井作业职工参与。
(4)职工自学看书由安质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全矿各区队平地、井下职工参与。
(5)外来施工人员需井下作业的短期培训由安质管理科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业务科室负责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实施。
(6)其它各工种的日常培训、知识更新,按业务范围划分,由各业务科室负责,相关单位配合实施。
第三章 培训纪律
1、凡需参加培训人员(以区队所报名单位为依据)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培训,无故旷课者,罚款50元/天,因区队原因不参加培训者,少一人罚队100元,罚书记30元。请假必须提前或当天交有加盖单位公章的请假条,经安质管理科主管培训副科长或以上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补请假条无效,超过培训时间一半者必须经安全矿长审批。
2、学员迟到、早退、上课期间私自外出、抽烟、睡觉、打架、顶撞管理人员等不遵守课堂纪律或违犯相关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单位100至300元、学员20至100元不等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培训资格。
3、凡参加培训的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注意听讲,做好笔记,考试不准抄袭、舞弊、违犯规定者,按0分处理。无故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个人一律脱产到安质管理科重新培训,直至考试合格为止,误工误时本人自负,个别技术素质特差者,矿上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4、加强培训管理,认真、严格地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每次培训结束后,培训情况和考核成绩都及时上档并输入计算机管理。
(1)部分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者参加培训后,可不再参加笔试,由所在区队副队长以上人员提问口试,安质管理科根据培训考勤情况、队开具的口试结果,确定考核成绩。
(2)无故不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不补考者,不予办理入井证。
1、各科室、区队要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划分,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摸底统计,接实际需要人数、已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人数、待培训人数统计管理。结合上级对我矿下达的培训计划,排出应外出培训的人员名单。人员名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各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证件预警工作,在证书年审、换证、变更时间前60天将名单及培训计划报安质管理科培训中心,安质管理科培训中心负责通知、组织换证及年审培训,并负责整体培训调度,直至证件变更、办理完毕,确保我矿职工均持有效证证上岗。
3、二级以上培训人员接安质管理科通知后必须到培训中心登记备案,方可参加培训,否则劳动工资科不得给予订工,培训期间费用支出矿不予解决。
4、外出培训时,各单位必须提前通知上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携带必须的材料集合,统一出发。凡集合时出现临时变更学员、迟到、未到的单位对学员罚款100元,对学员所在单位罚款500元。
5、各学员到达培训单位后,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组织纪律,文明学习。学期结束,郑煤集团公司对我矿安全培训评比中有扣分项目的,是谁的责任,回矿后一律按每扣一分交罚款300元,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承担上级检查带来一切损失。
6、各学员应珍惜学习机会,认真听讲,完成学习任务,取得作业资格证。凡未取得作业资格合格证的学员,要全额追回其培训期间的矿付费用,并取消其今年培训名额。
第五章 新工人上岗、职工转岗等培训管理制度
1、要加强劳动力管理,坚决杜绝私招乱雇工,确因生产需要时,必须有计划地招收素质较高的新工人,凡达不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者,一律不得招收录用。
2、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煤矿安全知识培训。劳动工资管理科提交拟招工计划,安质管理科在接到劳动工资科下发的新工人委托培训书(每期不低于10人,否则安质管理科有权拒绝接受)2至3日内(以实际接收委托培训书日期为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新工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安排不低于72学时的新工人岗前培训。新工人经考核合格后,必须与待作业区队的老工人签定师徒合同,方可办理下井实习证。在老工人带领下实习2个月,所在单位填写《安全生产培训跟踪调查表》,并对新工人重新进行岗位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发给正规入井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一般工种培训后办理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除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三级培训机构培训外,其它如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等一般工种必须参加矿内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
4、转岗职工培训。平地转井下或井下不同岗位之间调换的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登记(或变更)培训档案,换发入井证后,由安质管理科签署培训证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凡私自调动的,对原单位罚款1000元,对同意调动的原单位签字人员及劳动工资部经办人员各罚款500元,并责令调出人员退回原单位。
5、职工全员脱产培训必须,名单一经上报严格变更,参加职工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安质管理科负责将学习出勤传劳动工资科,考试期间严重违纪或成绩不及格者取消其培训资格、不予订工。
6、职工自学看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出勤率低、组织不积极地单位少1人次对单位罚款50元,对书记罚款10元。
7、科室管理人员业务知识考试,严肃考纪、扎实执行。对于无辜缺考(0分处理)、考试不及格者安质管理科负责递交劳动工资科按规定下调工资。
8、外来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外来施工人员短期培训管理制度》执行,发现未经培训私自入井者,1人次对机电一队罚款100元,对服务二队罚款100元,对施工人员业务科室罚款300元。
9、其他未涉及培训,严格按照其制度管理实施考核。
第六章 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1、各工种下井作业时,需满足“双证上岗”要求,除必须持有“入井证”外,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等一般工种必须持有郑煤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颁发的“煤矿一般工种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上岗,科队长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班组长必须持有**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班组长强化培训结业证书”上岗。
2、凡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持无效证件上岗或已培训不持证上岗的,被上级科室检查发现, 所罚的一切罚款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承担,矿并追究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3、严格查处持假证上岗的不良现象,凡查出持他人“入井证”,仿制冒用他人“煤矿一般工种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安全资格证”等证件复印件的,以典型违章论处,进入“三违”安全行为矫正班学习。
第七章 兼职讲课教师的聘任、职责和授课内容
1、矿安全培训中心下聘书,聘任各系统业务科室、区队业务主管技术员为兼职教师,兼职教师要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授课任务,同时安质管理科要按授课的课时数发给讲课费,一月一兑现。
2、教师培训时要对学员严格要求,督促学员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学习签到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3、对新工人培训时,任课教师备课内容要按照煤矿新工人培训大纲要求针对煤矿新工人的特点和需要,较全面地讲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矿纪矿规与职业道德、职业危害,矿井概况等内容。重点讲授矿井通风,煤矿主要灾害事故防治,新工人入井须知,隔离式自救器的佩戴方法及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井下自救、互救、创伤急救等基本技术知识。
4、对区队全员培训时,任课教师要依据各月份安全培训计划中要求的培训内容进行备课,侧重于“三大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对策,职业危害与防治,自救器的佩戴与使用方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知识,有针对性地进行授课。
5、对转岗职工培训时,任课教师要针对新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安全案例等内容进行备课授课。
6、对“三违”矫正班人员培训时,授课教师按照“三违”人员的违章性质、特点、分类不同进行有重点、有目的教学。
7、对于外来施工人员短期培训,授课教师结合施工人员工作地点地质条件、工作性质等条件以矿井概况、自救互救知识、施工工艺等有侧重点教学。
6、安质管理科负责培训班组织和现场监督,并提供培训教材和各种培训光牒,各区队负责人员组织和考勤,各业务科室负责授课教师配备和考试阅卷工作。
7、授课教师必须按要求制订课时计划,认真编写教案,授课结束交安质管理科存档,否则,当日讲课费只予计发60%,并给予教师所在科室负责人罚款100元。
8、培训教师按时间要求授课,不得迟到、早退,缩短培训时间,否则授课教师当日讲课费只予计发60%,并给予教师所在科室负责人罚款100元,若授课教师无故旷课给予授课单位33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9、按《告成矿培训教师安全培训讲课费管理规定》相关标准对授课教师给予讲课费用。同时,由安质管理科负责组织听课,评定讲课质量。
第八章 培训经费
1、集团公司在三级及三级以上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费用(培训费)由集团公司直接支付。我矿自行组织的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费用(培训费)由集团公司和矿共同支付,由矿支付部分费用需经矿长批复后方可报销。
2、矿举办各类培训,其授课费、教材费等一切费用由矿支付。
3、安全培训经费的支付,由安质管理科根据当月培训计划和实际发生的费用,统计造册,经领导审核批示后,建帐发放。
4、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不合理支出,杜绝挪用培训经费,财务部要严格审核各种培训费用支出,严禁报销与培训无关的票据。同时,财务部应建立培训费用收支台账,并以月度报表的形式提交安全部进行对账。
5、审计科室年终对培训经费的使用负责审计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此制度由安质管理科监督执行,制度未涉及的方面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潜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根据年度安全施工生产需要,由劳人部根据安质部提报的培训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公司各项目要依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状况,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四条公司各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1项目部员工务必定期理解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4、2项目员工每年务必理解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项目经理每年理解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理解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需理解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其他员工每年理解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务必理解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3新进场的工人,在理解公司安全培训合格,还务必理解本项目部进行项目、班组的二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资料是:工地安全实施标准的执行(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现场设施、过程施工特点、生产和生活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班组安全培训的主要资料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中的有关资料、事故案例分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4项目部与各班组负责人务必针对施工作业和施工特点,及时抓好对在场职工冬雨季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教育,做到不违章操作。
4、5项目部务必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理解安全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4、6一般员工待岗、转岗、换岗,员工重新上岗前以及新进场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由项目部自行组织培训。
第五条职工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国家各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审定的大纲和教材。
第六条安全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并实施考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使用公司三标一体程序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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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八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切实在公司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努力提高全员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如下安全培训制度。
对公司全体员工及施工人员要经常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定期更新安全知识,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意识、自觉的去落实到工作中。
1、培训计划。
公司每年制定出一套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将需要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初步的估计。计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2)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定期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
3)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定期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新进场工人接受的三级安全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6)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分别接受由公司安全监督部和其所在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培训。
7)加强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及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教育工作,项目部每月要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召开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对于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条文等应及时组织员工及施工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8)在对员工及施工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条文学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典型事故案件的分析,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9)利用板报、广播等简单易行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2、关于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上岗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安全科安全负责人负责第一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生产常识以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本行业特点的教育,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其进行第二级的安全教育,包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工地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技术要求。第三级的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人进行,包括本工种特点及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新工人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3天。
3、安全考试。
1)员工每进行安全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绩必须记录存档。
2)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安全考试成绩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1)公司与项目部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分别建立公司安全培训登记台帐与项目部安全培训登记台帐登记存档,对所有管理及施工人员实行跟踪管理,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从培训登记台帐能够一目了然的看出那些人经过培训,那些人还未接受培训,应该接受何种培训等等,避免漏掉或者进行重复的工作,即节约了时间和经费,又可达到预期的效果。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九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增强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持续改善,保障健康安全”的方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新员工、合同工、临时工);。
2.2外来人员(外单位来公司业务联系、施工、培训、学习等);。
2.3转岗、顶岗、脱岗人员。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员工、临时工入厂一级安全教育;。
3.5各生产班组负责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协助上级部门实施各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6财务部负责保障教育资金的落实。
4资料:
4.1入企业教育。
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综合管理部、行政部对新入厂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教育资料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相关事故分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等,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单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由各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教育资料包括:厂安全生产制度、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相关事故教训、安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由班组长(工段长)负责,教育资料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生产设施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职责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预防措施、相关事故案例、安全设施装置、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器具)消防器材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4.2特种作业教育。
4.2.1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特种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2.2特种作业人员须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4.3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务必进行有关安全培训,经所在地设区的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4变更培训。
各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4.5事故教育。
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6大修或关键、重点部位检修前教育。
各单位在大修或关键、重点部位检修前,各单位要组织并实施相关人员的专门安全教育。综合管理部进行监督检查。
员工转岗、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6个月以上者,务必由厂、班组进行相关资料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8外来人员培训。
4.6.1外来施工人员务必经综合管理部和行政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资料包括:公司生产特点、相关制度、相关规定、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救援等资料,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发放入厂证。
4.6.2外来参观、学习、业务联系人员,须由相关单位进行相关安全制度、规定厂及注意事项培训教育。
4.9.1综合管理部协助公司安委会制定并实施公司级日常安全教育,教育对象包括公司级、厂级领导及安全员,教育资料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公司安全文件、规章制度、典型案例讨论及其他相关资料。
4.9.2各单位组织制定本单位日常安全教育、班组安全学习计划,班组安全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所有人员务必参加,教育资料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公司安全文件、规章制度、厂安全规章制度、典型案例等相关资料。
4.9.3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班组安全学习,综合管理部和生产厂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状况,在活动记录上签字。
4.9.4公司安全培训是全员培训,任何人缺席均需进行补培训。
4.10.1公司各部门要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记录培训时间、资料和考核结果。
4.10.2公司、各单位要根据生产需要,确定培训目标,指定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计划变更要有记录。
4.10各部门要对培训教育方式和效果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到达培训目的。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十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加管理者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普及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公司发【20xx】46号《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首钢长钢检修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全体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科负责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建档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械技术科负责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六条电气技术科负责电气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电气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七条综合管理科负责部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任职资格、建档、编制相关培训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管理科负责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临时外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建档。
第九条三级安全培训
(一)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二)厂级培训由主管经理负责,安全科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三)新工人进入单位后,综合管理科对其本人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证明、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进行一一核实,手续齐全后,方可安排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四)综合管理科对新工人发放“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责任单位逐级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档,并填写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卡片于三级安全培训结束后一周归入新职工本人档案。无上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者,下一级不得进行本级安全培训。
(五)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只填写安全培训(教育)台帐,不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
第十条三级安全培训的内容分别为
(一)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2)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单位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状况、设备维护检修特点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5)单位危险区域、特殊作业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本单位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车间级安全培训
(1)生产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等。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安全培训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作业环境状况,所辖设备性能特点、安全装置、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检修作业防护措施等。
(3)岗位工作之间衔接配合及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5)岗位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四)培训要求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新入厂职工安全培训的时间:厂级、车间级不少于8学时,班组级不少于56学时,合计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新入厂职工通过三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成绩为:厂级、车间级安全考试90分为合格,班组级安全考试100分为合格。
(3)职工跨厂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三级培训;职工厂内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二级(车间级、班组级)培训;具体实施办法和内容与新职工安全培训相同。
(4)职工休假满7个工作日不满一个月者,返岗时必须经过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休假一个月以上,返岗时必须经过车间级、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分别不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单位,必须进行职工岗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班组在每天班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动态培训教育。培训内容:
(一)当天生产或检修任务的特点。
(二)作业条件危险因素与防范事故的办法。
(三)上一班曾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其纠正和处理办法。
(四)提醒班内每个人当班应该注意的事情。
(五)提醒佩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六)提醒职工吸取企业内已发生伤亡事故的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七)学习(抽考)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班组于每周一组织安全活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班组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讨论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学习相关的安全杂志、周刊、材料等。
(二)总结上周班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安全日常工作。
(三)传达公司、部、车间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学习讨论伤亡事故的通报。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有记录,车间领导和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培训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岗位安全规程、标准化作业、劳动纪律等有关规定。
(三)安全生产知识、伤亡事故案例、公司下发的相关学习资料等。
(四)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四条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培训
(一)部相关科室,每年组织一次对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处理事故的相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四)安全科、管理科应准确、详细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并做好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依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厂级领导干部安全培训
厂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统一组织安排进行。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安全处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四章培训效果检查
第十八条三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一)各类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各类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各类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
(一)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一条日常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日常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四)检查职工对本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是否做到了“会写、会背、会用”。
(五)检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是否进行了新技术操作安全教育。
(六)检查变换工种的工人在调换工种时是否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检修部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检修部20xx年修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十一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切实做好我司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省交通厅、市交委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安全一、二、三责任人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法规知识培训,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条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市交委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定期组织轮训,轮训不合格者,调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三条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对营运客车驾驶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和优质服务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继续进行培训,直到合格为止。
第四条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每年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72小时的脱产培训时间。
第五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以及板报、标语、挂图等,在“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119”宣传日、“春运”和重大节日期间,在公司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及安全知识,广泛开展安全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的安全知识。
一、公司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法规、法律意识、敬业精神的教育。
二、坚持常年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学习及安全知识竞赛。严格安全学习考核制度。对未按时参加学习及安全培训的人员,要组织补课,并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驾驶车辆。
三、配合全国和地区性的安全活动开展,搞好公司职工的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教育、普及和提高职工的遵章守法自觉性。
四、公司对新聘驾驶员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即:公司安全教育、安全科安全教育、安管员安全教育,及道法安全综合考试。
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人员职业教育培训。邀请交警、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进行授课,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知识和职业技能。每期培训时间为2天,共培训3-5期,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车驾驶,不合格者进行补考,直至合格为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川交路运[20xx]45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新进驾驶员聘用制度和培训制度。
一、对新进驾驶员及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敬业精神、驾驶员资质、技术状况、家庭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二、新聘驾驶员在聘入前因各种原因中断客运驾驶工作1-3月的,应安排在拟驾车辆和线路上跟车适应性驾驶不低于1个月;中断3-6个月的应安排在拟驾车辆和线路上跟车适应性驾驶不低于2个月;中断6个月以上的应安排在拟驾车辆和线路上跟车适应性驾驶不低于3个月。期满经考试合格后解除适应性监护驾驶。
三、坚持常年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学习及安全知识竞赛,有针对性的又有季节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公司对新进驾驶员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即:公司安全教育、安全科安全教育、安管员安全教育,及道法安全综合考试。
五、公司安全科负责对新增驾驶员跟车进行路考,并填好记录。
六、公司严格对新进驾驶员资格审查(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原单位安全驾驶证明、驾驶证所在核发地车管所基本信息情况表)进行登记存入单车档案。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十二
安全教育是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旅行社员工安全素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游客与导游人员安全,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以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提高操作技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规范事故的处理为主要内容。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组织安全活动:定期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各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在安全培训方面,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现场具体示范操作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1、新员工上岗安全教育。
对新进旅行社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
(3)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程序和方法,典型事故案例。
(5)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
2、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每年必须参加市、县(市、区)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与培训活动,必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培训教育活动,并参加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3、各部门经理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经理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
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员工、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1)新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只有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岗位或离岗后上岗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3)各个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督促和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不落实安全教育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处200元罚款,并处其所在部门500元罚款。
(4)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及考试不合格人员每人/次处100元罚款。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十三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加强和规范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适时组...
为加强和规范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所有在岗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和灭火逃生能力、岗位操作规程等。
4、新职工要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掌握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基本知识、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急救援,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演练及防范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5、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可能会逐渐淡忘;随着生产技术进步,生产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已经建立起来的对事故预防工作的深厚兴趣,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淡漠;在生产任务紧急情况下,已经树立起来的“安全第一”思想可能发生动摇,安全态度会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十四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提高综合安全管理能力,及时沟通公司各方面的安全信息,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北京首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委会定期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管理。
3编制依据和术语。
3.1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xx]第70号)第19条3.2术语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是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总结本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每次会议需要有专门的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4职责。
(1)安委会是综合协调公司安全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研究、协调安全管理工作。
加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参会人员的职责: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研究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协调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安全管理思想。会议讨论议定的北京首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事项,各成员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4)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向安委会成员通知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收集需安委会集体讨论的议题机构,负责草拟安委会会议纪要,负责督办安委会议定的事项。
5详细规定。
5.1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
5.1.1召开时间及主持人公司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一次,全年不可少于4次。遇有重大安全任务或特殊情况,由安委会办公室提请公司法人代表同意临时召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下旬,并提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5.1.2参加会议人员。
(1)会议组成人员: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成员;。
(2)邀请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公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有关部门、重要岗位人员等。
5.1.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和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组织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
(2)通报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对策,提出下阶段的安全工作目标。
(3)分析本公司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生产领域的典型事故,查找事故原因,举一反三,研究防范措施。
(4)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公司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审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5)听取有关成员报告上一次安委会会议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十五
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如果二次不合格。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十六
透过对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辫识和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危险源。3.4重大事故。
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3.5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
界量的单元。3.6生产场所。
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3.7储存区。
专门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相对独立的区域。4.职责。
4.1安全环境部组织生产单位对生产场所及储存区危险物质最大储存量进行计算。4.2安全环境部负责组织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一般危险源进行辫识、传递和建档。4.3安全环境部负责组织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一般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
4.4安全环境部负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传递至相关单位、从业人员。
的培训。
4.6安全环境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5.1重大危险源的辫识。
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危险物质。
分,并对各单元进行最大储存量计算。
评估报告。5.2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人员、安全规章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
案。重大危险源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详细状况、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订后要重新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检仪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保存于安全环境部。
施的配备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所属岗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设备设施,并将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设备设施进行登记。
5.4.1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制定相应重危险源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救援预案》。
训。
环保科将演练及评估状况做好记录。
5.4.6安全环境部根据演练的评估状况,及时对《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最新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理解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潜力。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理解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潜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务必理解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潜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资料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光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光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光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光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务必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务必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务必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光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光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理解再培训的时光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资料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资料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资料。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资料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状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资料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理解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解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状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状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状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职责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够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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