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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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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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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一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等x人发起,于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xxx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社员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xxx20万元货币20%xxx20万元货币20%xxx20万元货币20%xxx20万元货币20%xxx20万元货币20%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x村,邮政编码: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主要业务内容是:玉米种植、销售,玉米种植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为社员提供植物保护和喷洒农药及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三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也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业务情况的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长提议;(三)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条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第三十三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五条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八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的2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九条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条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四十一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他人捐赠款;(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三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四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五条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10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五十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一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二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三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第五十四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决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六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六)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六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______等人发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_________(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成员达到_150________人以上,每______5___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三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养殖、储藏及销售。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四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专业合作社行为准则,本专业全作社全体成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2、专业合作社住所:。第二条: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种植、销售。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第四条: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第五条: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资比例: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专业合作社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成员会议记录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成员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2、成员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一、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但转让后,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成员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成员依法转让出资后,专业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成员名册上。

第八条: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成员的职权。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会由全体成员组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理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7、对成员向成员以外的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二、成员会议事项规则如下:

1、成员会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2、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3、成员会每年举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4、成员会由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成员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开成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专业合作社设理事一名,理事对成员会负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成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专业合作社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专业合作社设经理,由成员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成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决议。

3、拟订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提请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九条: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理事,由成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一、本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专业合作社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公送成员,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专业合作社依法律规定在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成员会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或者转为专业合作社增加资本。

五、专业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专业合作社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专业合作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一、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届满。

2、成员会决议解散。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专业合作社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由成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专业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成员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告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专业合作社法》相抵触的,以《专业合作社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字盖章贰份,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专业合作社存案。

成员签名(盖章):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五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合作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合作社住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醋庄前村。

第三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葡萄种植;葡萄种植所需的种苗及种苗提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葡萄种植所需的肥料、地膜;组织收购销售成员葡萄种植生产的产品。

第二章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叁万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所占比例100%,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3万元,;出资时间:2008年11余额20日。

本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第六条本合作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社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合作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社出资,承担本合作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3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合作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三)组织拟订本合作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合作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合作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合作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合作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六

【2012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等人发起,于2012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河北省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县xx路x号。

邮政编码:xxxxx。

第三条:组建本社的目的是:以组织社员利用河边、湖边滩涂地及荒山、荒坡闲置地大量种植引进的美国竹柳新树种、营造用材经济林。增加绿化面积、增加木材积蓄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美化生态环境、再造秀丽山川,建设美丽中国。同时,创造巨额财富、增加社员收入,利国利民。

第四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让土地通过种植竹柳、创造出巨额财富。盈余按社员拥有的股份进行分配。

第五条:本社本着有地出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集合、整合各种资源,将适合种植竹柳的河边、湖边滩涂地、有水源的荒坡、荒山,等空闲地种上竹柳,让其成林成材。

1、有土地的农户,用土地入股。一亩地的使用权,按一年折价壹仟元人民币为一股。

2、有资金者,用资金入股。按投入人民币壹仟元为一股。

3、筹建阶段,参与筹建工作的人,享有筹建的原始股。每人为10股。筹建阶段,筹建人投入的时间与精力按劳取酬。每一天,按人民币100元计酬。

4、筹建阶段,x村xx投入人民币万元,作为合作社流动资金。此款作为入社的股份入账。5、2013年元旦前后,(北京)xx生物研究院投入人民币xx万元扩大合作社规模。

6、xx县xx高科技农业开发公司法人代表xx以价值人民币x万元的竹柳树苗作为投入入股;占有叁拾股。

第六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1、组织土地使用权流转。将x县x镇x村位于xx水库旁除入社社员以外分散于农户手上的土地使用权,有偿的转让到xx省x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的名下。以便规模化、集约化种植竹柳用材经济林。

2、以xx省x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竹柳造林项目,招募有资金者入股。加入群力竹柳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以增加合作社的经济实力。

3、集中采购优良的、生长快、材质好的乔木新树种竹柳。自繁育苗、移栽、集中管护、使其生长迅速,尽快成林成材。同时,将自繁苗提供给广大农户种植竹柳。

4、在竹柳种下后,办理林权证,以便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或进行产权交易、融资、贷款、利用外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造林面积。

5、竹柳成材后,联系木材销路,或自办纸浆生产厂,木材加工厂。形成完善的产业化生产链。

6、利用第一、二年树苗幼小时,在林间种植大豆、花生、红薯等农作物。第三、四、五、六年在林下养鸡,发展林下经济,增加收入。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竹柳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五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1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九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二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三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三月二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七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在产业筹备小组的大力宣传和项目区广大农户充分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在辅导员的精心辅导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德江县茂盛天麻种植专业合作社,办公地址是德江县高山镇堰塘村。

第二条本社是以参与世界银行贷款贵州农村发展项目产业链建设的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公司(企业)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三条本社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项目办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世行贷款贵州农村发展项目规划设计的产业项目建设内容,严格遵照项目实施手册,在辅导员的辅导下实施项目建设和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的宗旨是,以主要农产品价值链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组织编制合作社产业投资计划;

(二)制定实施计划,组织社员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产业规划设计和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比例票制(股权比例)。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比例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五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6第三十四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五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会费;

(二)社员股金;

(三)世行项目资金和政府支持的其他投资;

(四)国内配套资金;

(五)本社每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六)合作伙伴(公司企业)投资;

(七)接受的捐赠款;

(八)其他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本社会费从每年盈余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数额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元,每股金额为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股。农户主要以资金、劳动力和土地三种方式入股,合作社对社员参与的土地或实物进行评估,并以现金的形式折算成股份,便于统一股权标准。社员的利益分配有两层:第一层,将盈利结余资金的70%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第二层,将盈利结余资金的30%按社员股权分红。

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条本社按公历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10。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王政武、黄华、张玉龙、邢继礼、周凤贵发起,于2012年7月19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安达市丰谷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75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政武。

本合作社地址:安达市羊草镇五撮房村蔡家屯,邮政编码:151403。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一般经营项目: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种子、农膜、农药、化肥,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农作物;引进新的种植技术,进行技术培训、交流和指导及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王政武货币35万元。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九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十

(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个月内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在发展过程中如工作需要可聘任经理1名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等;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本社根据当年的发展情况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十一

县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脉的余脉龙岗山南麓的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成立于20**年,合作社带领成员发展天麻、林下人参、贝母等林下中药材种植,形成以技术、市场为先导、以基地、农户为依托,以品牌、加工为后盾六位一体的合作发展模式,将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完整的产业链条,使广大农户从中获得了良好的种植收益。目前合作社发展成员560户,合作社在本县共发展林下参1万多亩,天麻8万多平方米,五味子70余亩;先后在柳河、珲春、集安、抚松、白山建立5个林下中药材基地,辐射带动吉林、通化、辽源、延吉、铁岭、锦州等21个县市区,带动农户种植林下药材面积15300余亩,会员户均增收10万余元。20**年被农业部评为国家示范社。

一、科技领航、市场牵引,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内驱动力。

领先的天麻繁育栽培技术是合作社立于不败之地的先决条件。合作社掌握长白山乌杆天麻育种栽培核心技术,创办者周长霞是东北掌握天麻有性繁殖技术的第一人,驯化培育出品质优、产量好、抗逆性强的长白山乌杆天麻品种,命名“乌美”,通过了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是吉林省目前唯一审定通过的天麻品种。乌美天麻配合有性繁殖技术,产量比原来无性繁殖翻一翻。周长霞成为东北天麻育种、栽培领域的无冕之王,受邀参与编写吉林省无公害农产品天麻地方标准,与人合著的《天麻栽培200问》科普读物被列为新农村建设系列丛书,为吉林农大代培2名研究生,被评为吉林省首批农民实用型专家,并授予农民科学家称号。合作社拥有现代化的发菌室和菌种厂,占地面积3000多平米,年可生产菌种20万袋,为会员统一提供天麻种子,并直接配送到户,有效保证了品种的纯正,为天麻稳产高产奠定了基础。合作社大力开展科技培训。五年来,在县内外共举办林下中药材种植培训班30余期,培训农民9000余人次。对签约成员,派技术人员上门指导,确保学员能够熟练掌握全部技术环节,有效提高了社员的林下中药材种植技术水平。

成熟稳定的销售渠道是不断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在多年的滚动发展过程中,周长霞时刻关注天麻市场动向,多方奔走拓展天麻销售空间,在广东、广西等多个药材专业市场设有销售网点,与多家医药企业建立了供销关系,形成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产品供不应求,每年都有经销商到产地坐等购货,解决了合作社发展的市场出口,为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目前,合作社年产鲜麻50余吨,产值达到1000余万元。

二、统分结合、互惠共赢,聚沙成塔不断扩大基地规模。

合作社与成员之间依靠合作协议,形成松紧适度、统分结合、互利共赢的的合作关系。合作社负责提供种子(种苗)、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合作社成员负责基地建设和生产管理,在产中环节实行分散管理。这种以合同为保障的合作关系,符合当前中药材产业发展的特点。以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使各方利益得到法律保障。合作社一方履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义务,使合作社成员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规避市场和技术风险,实现稳赚不赔。合作社以市价提供种栽,免费提供技术指导,保证稳定的种苗收益和稳固和生产基地。以略高于市场价保底回收产品,使农户无市场风险,有效保证了农户的利益。以合同方式联结双方利益关系,实现责权与利相辅相承。通过合同约束双方履行义务,合作社有偿提供种栽,保底回收产品,使合作社成员付出一定的生产成本,同时靠向合作社出售产品获得收益,使生产管理水平和收益挂钩,付出和收益成正比,对合作社成员有了利益上的约束,增强了农户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履责意识,有利于提高生产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模式,使基地建设更加灵活。这种统一供种、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销售,分散生产管理的合作方式,更好地适应了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模式。使农户可以合理利用房前屋后、农田林地、闲置棚舍等,只要气候、光照条件合适,适当客土改土,都可以发展天麻栽培,门坎较低,适合千家万户农民发展。

三、打造品牌、精深加工,确保合作社做大做强。

以品牌为依托,提升市场知名度,提高品牌效益。20**年,合作社将自己培育的“长白山乌杆天麻”注册了“喜霞”牌商标,产品成功通过国家有机认证,每市斤鲜麻比南方品种高出20元,凸显出品牌效应。为提高商品价值,合作社实行统一菌种、统一技术、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统一商标、统一包装等“八统一”模式,变散装为精装,打造自己的商品品牌,有效提升了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有效保障了会员种植林下药材的经济效益,扩大了市场空间,降低了市场风险。

以精深加工为抓手,拉长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为了使合作社能给成员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几年来,合作社努力探索林下中药材种植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思路,多次到南方考察学习,确定走精深加工之路,并与省农科院合作开发了天麻密饯、天麻酒、天麻饮品等保健品,进一步拉长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扩大农民非农就业规模。目前,天麻酒、天麻密饯已进入试生产阶段。

下步,合作社将围绕资源优势,加大推广力度,做大基地规模;进一步优化服务,完善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调动农民群众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的积极性;加大市场开拓和产品精深加工力度,打创著名品牌,不断做精、做强,带动更多农民兄弟姐妹走上致富路。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十二

广平县凯裕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由发起人张燕军等五户农民自愿组成,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定名为广平县凯裕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址设在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洞村。第三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本成员从事小麦、玉米、辣椒、棉花的种植与销售。第五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第二章合作社资本第六条本社创建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第七条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第八条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社员第九条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第十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第十七条董事会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第十九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4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3人,任期3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第五章终止清算第二十四条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第二十六条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十三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马守松、王祥贲、陈好军、杨玉镜、杨玉峰、孟国战、李广运、李传喜等人共同发起,经杞县工商局批准设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杞县建设路与银河路交叉口东北和高阳路口西南200米路右侧(原三亚美食城)。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职权如下:

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的建议;

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成员社费;

成员股金;

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接受的捐赠款;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办公费;

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48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初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本专业生产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雇佣人员工资;应缴税款;外部债务;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十四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尉氏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由高金铭及本村四户村民发起成立。本社住所:尉氏县大桥乡花村铺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额业务范围:农作物种植,农产品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600万人民币。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其中,农民成员5人,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措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基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

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业务报。

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十五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联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联社由湖南瑞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帮农立丰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东丰优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桃江吉祥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5单位发起,于20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合作联社名称:湖南泽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

本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文彬。

本合作联社住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回回村兴八组邮政编码:415900。

第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实物出资。

第四条本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本合作联社业务范围如下:

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本合作联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合作联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业务交易量(额)以及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合作联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联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作联社接受汉寿县经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本合作联社。

第十一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合作联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

第十二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联社盈余;。

(五)对本合作联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联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联社出资;。

(四)维护本合作联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联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联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以入社的资产份额承担本合作联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联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联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合作联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联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联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联社作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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