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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休闲会所管理制度大全(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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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休闲会所管理制度大全(优质12篇)
2023-11-19 18:25:06    小编:ZTFB

总结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总结时要注重客观真实,避免主观色彩过重。以下是社会名流推荐的读书笔记,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篇一

现在不管是什么行业,想要我们的企业或者门店在这个行业立足于长久,就必须得实行会员制,,特别是对现在发展迅猛的足浴行业,想要我们的足浴会所生意火爆,回头客不断,会员制是必须实行的,那么足浴会所的会员制如何制定呢?下面美平会员管理软件小编为您分享一套足浴会所的会员管理制度给您一些参考。

一、制度目的

通过本会员管理制度,本会所可以为建立会员完整的信息库。这样可以更好地为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有效提高会员忠诚度,同时便于会所进行会员管理。

二、会员入会条件

1.顾客单次消费600元,按要求填写会员申请表即可入会。

2.顾客多次消费满1500元,凭借收据,按要求填写会员申请表即可入会。

三、会员待遇

1.购物折扣:凭借会员卡在会所内消费享受服务、商品九五折优惠。

2.积分规则:

(1)会员消费店内服务、商品可获得积分奖励,积分标准为20元积1分

(2)积分消费使用时可以兑换现金,积分兑换比例为:1分=1元;

3.其他优惠:

(1)提前获知会所促销活动以及特惠讯息;

(2)可定期获赠会所品牌杂志;

(3)会员生日当月来店消费可享受双倍积分

(4)可受邀参加会所举办的活动;

四、会员卡发放及使用

1.会员满足入会条件,填写会员申请表入会,给予发放会员卡,于次日生效。

2.会员卡可在会所全场通用,出示会员卡即可享受会员待遇。

3.会员未携带会员卡,职工可经会员管理系统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核实,也可享受会员待遇。

4.一年内没有刷卡消费的会员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会员所有优惠;会员卡不收回但卡内积分清除。

5.会员一人只限持有一张会员卡,不得重复办理会员卡。

6.会员主动声明放弃会员资格,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来店办理手续。

7. 会员可通过会所前台变更个人基本信息:

五、会员更换、补办卡事项

(2)人为原因(如:人为损坏、遗失)导致会员卡无法正常使用时,顾客可至会所申请补办新的会员卡,每张会员卡10元工本费。

(3)顾客遗失会员卡需补办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至办理申请手续,核对身份无误后予以办理。

以上这个会员管理制度只能作为足浴会所建立会员制度提供参考,管理者应根据自己足浴会所的时间情况做一下更改,同时想要我们的会员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规范和信息化,还需要一套专门的'会员管理软件帮我们来实现。

下面回头客与您分享一套足浴足浴连锁会所的会员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通过本会员管理制度,本会所可以为建立会员完整的信息库。这样可以更好地为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有效提高会员忠诚度,同时便于会所进行会员管理。

二、会员入会条件

1.顾客单次消费600元,按要求填写会员申请表即可入会。

2.顾客多次消费满1500元,凭借收据,按要求填写会员申请表即可入会。

三、会员待遇

1.购物折扣:凭借会员卡在会所内消费享受服务、商品九五折优惠。

2.积分规则:

(1)会员消费店内服务、商品可获得积分奖励,积分标准为50元积1分

(2)积分消费使用时可以兑换现金,积分兑换比例为:1分=1元;

3.其他优惠:

(1)提前获知会所促销活动以及特惠讯息;

(2)可定期获赠会所品牌杂志;

(3)会员生日当月来店消费可享受双倍积分

(4)可受邀参加会所举办的活动;

四、会员卡发放及使用

1.会员满足入会条件,填写会员申请表入会,给予发放会员卡,于次日生效。

2.会员卡可在会所全场通用,出示会员卡即可享受会员待遇。

3.会员未携带会员卡,职工可经会员管理系统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核实,也可享受会员待遇。

4.一年内没有刷卡消费的会员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会员所有优惠;会员卡不收回但卡内积分清除。

5.会员一人只限持有一张会员卡,不得重复办理会员卡。

6.会员主动声明放弃会员资格,必须持个人身份证来店办理手续。

7. 会员可通过会所吧台更个人资料:

五、会员更换、补办卡事项

(2)人为原因(如:人为损坏、遗失)导致会员卡无法正常使用时,顾客可至会所申请补办新的会员卡,每张会员卡10元工本费。

(3)顾客遗失会员卡需补办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至办理申请手续,核对身份无误后予以办理。

本篇文章来源于 huitouke会员管理系统 原文链接:http://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篇二

1、一不准在技师房内大声喧哗,打闹(00:00,11:00禁止大声说话)。

2、二不准在技师房内抽烟(必须保持卫生整洁)等。

3、三不准随意破坏技师房内卫生,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垃圾(助浴技师必须打扫与维护好spa间的卫生清洁)。

4、四不准在技师房内私拉乱接电线,出现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自行负全责。

5、五不准在技师房存放贵重财物,一旦遗失,概由自己负责。

6、六不准说话阴阳怪气、说三道四、挑拨是非、相互抵晦、拉帮结派,老技师欺压新技师。

7、七不准上班时间喝酒。

8、八不准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篇三

为整洁园区容貌,美化园区环境。特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1 园区保洁人员必须负责做好所属范围的路面整洁,下水道畅通,垃圾入箱。

2 入驻园区单位的生活垃圾须按指定地点倾倒,生产垃圾分类处置。

3 利用宣传栏等加大环境卫生宣传力度,共同搞好园区环境卫生。园区员工和入驻园区单位的人员都要讲卫生、爱清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4 园区保洁人员须对垃圾箱及周围保持整洁。垃圾及时清运。夏季对蚊蝇孳生地要定期喷洒药水。

5 专职人员必须对园区环境巡查,对园区的环境整洁起到监督和保洁作用。

6 园区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一次,进行评比,列入园区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范文二、

1,公共浴室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服务总台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空调场所必须有布局合理的通风,排风设施,新风供给应达到卫生要求30m3/人,h.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座厕者必须是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8,必须设有专用拖鞋洗消间和专用杯具洗消间,洗消设施应有明显标志,杯具,毛巾,衣物,拖鞋等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应设有一次性纸内-裤供应.

9,更-衣室,浴室,按摩室如需使用毛巾,需设带门布草柜,布草类不得露空存放.

10,必须设有专用布草间和杂物间,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脏布草应有回收室或柜,不得随意堆放,严禁与干净布草和其它物品混放.

11,浴池水水质应达到游泳池水质卫生要求,池水游离性余氯量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2,禁止患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入内,并有明显标志.

13,所使用的化妆品及消毒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违法开房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篇五

二、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仪容仪表整齐,化淡妆,不得披头散发,违者不予上钟,并罚款50元。

三、不得使用客用卫生间,不得在技师房内换衣服,违者罚款20元。

四、上班时间必须树立良好形象,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或技师房内喧哗,随处走动,不可在公司营业区域内接打电话。

五、不得食用客用饮料或客人遗留下来的食物。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处理。

六、技师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动及安排,不得顶撞和辱骂上司,应做到先服从后上诉,违者将视事情轻重,给予50元-200元处罚。当安排技师上钟有不服从者一律打尾牌并罚款50元。

七、上钟时间待客一定要有礼、热情,不可以挑客。不得对客人评头论足或耻笑客人,违者将受到严重警告,并罚款50元。如见客不打招呼者,罚款20元。

八、技师在上钟期间不得随便外出或者串房,不得带手机上钟,不可以看电视,违者罚款50元。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篇六

尊敬各位领导、来宾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是个好日子,8月18日,是吉利日子、吉祥日子、更是吉庆日子,海渔七号会所正式开业啦!让我们以热烈掌声和喧闹鞭炮声共同祝贺会所开业大吉!

首先非常感谢前来捧场和祝福各位领导和朋友到来,你们到来给酒店平添了喜气、增添了色彩,谢谢你们!感谢你们对会所开业所做帮扶和支持,感谢你们对会所未来所寄予期待和关注。正是因为这,我相信会所会成为你理想歇息之地、交流平台。

我一生,经历过太多轰轰烈烈酒店开办,从冰雪皑皑东北到椰林摇曳珠海,从品尝浓丽典雅粤菜到清雅精致淮扬菜,但唯一让我精心牵挂,倍加呵护,就像是幺子诞生,这样一个精致而玲珑会所,因为它凝聚着我一生爱好、审美和追求,希望能够跟大家一同品味、一同分享!

最后,我衷心祝愿会所自然温馨、兴盛繁荣;

祝愿各位来宾万事如意、美满幸福。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篇七

为了加强技师部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要求,以此提高技师的职业行为规范程度和工作效率,满足行业需求,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现以公司《员工守册》为准,同时结合技师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希望本部门员工共同遵守:适用范围:

技师部全体人员:助浴师、理发师、修脚采耳师、足疗保健师、理疗师、香体师。实施办法:

以下制度实行扣分制,1分为人民币元。

技师部领导监督执行,技师部主管、经理开据《过失单》,并将《过失单》上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在违规员工的提成工资中直接扣除。具体内容:

1、值班技师上班时间为下午13:00。

2、各种例会、各类集体活动时不得已任何理由不到场。

3、连续旷工2天、半内累计旷工4天者算自动离职。

4、每日值班人员必须即时打扫卫生,做好卫生日常保洁工作;

5、每日值班人员必须负责毛巾收送、蒸车加水、摆放和补充湿巾保证营业所需。

6、不得拿私人物品到营业现场;不得将私人用品带入公司清洗。

7、技师部所有人员不得在客用营业区内休息,如休息大厅、客房、咖啡厅等。

8、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时,会客应到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排在前2位的技师不得会客,会客前必须向经理或主管报告。

9、技师与其他部门岗位领导与员工必须处理和维护好良好的人际关系,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谦让;有礼有节,热情大方。

10、技师外出必须向经理(经理不在向主管)报告,获批后方可外出;营业时间内止私自外出或擅自享受任何服务。

11、13:00—01:00当班时间不能洗澡。

12、技师必须服务满约定时间。

13、技师离职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交技师部经理审批,获批后方可离开。

14、其他规定按酒店《员工手册》执行。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篇八

休闲会所是给人休闲娱乐用的,但是这样的店在做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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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轻漂亮是女人一生的梦想!!

2.漂亮的女人谁不爱?!!

3.告别庸俗,做自信的女人!!

4.拥抱美丽,畅享生活!!

5.珍爱青春,勿等黄昏!!

6.轻松在小时,美丽在一生!

8.神采拥有,心情飞扬!赚钱好点子,赚钱点子内。

9.希望一个人来千次。

10.不是千人只来一次。

11.给您美的健康,健康的美!!

12.轻松在小时,美丽在一生!

13.因为美容美体一般都用不了几个小时,而在着期间是最好的放松时段.轻松赢得长久美丽,何乐不为.

14.内心的靓丽,在于神采;。

15.神采拥有,心情飞扬!

16.生活原来就是一种态度,用生活的感悟定格家的品位。

17.当你发现这里,或许我们可以帮你达到梦想。

18.没有最美的东西,只有最合适的东西。相信你会为她搭造出一种别样的风味。

1.软玉温香窈窕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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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使容颜魔鬼身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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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做女人挺好。

6.“大”目光所在“挺”女人味道。

7.趁早下“斑”不要“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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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投入一分,美丽十分!赚钱好点子,赚钱点子。

15.一切从“新”开始!

16.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容颜新!

1.烫别人不敢烫的头发,烫别人烫不出的发型!

2.本店三种发型不会烫(让你老气,俗气,生气的发型);。

3.你的风彩,来自我的光彩;。

4.你的魅力来自我的创意;。

5.到了这里,才发现自己;。

6.留下你的头发,请把面子带走!

7.虽然你的头发被剪掉了,你却得到了面子;。

8.烫出闻不到的味道----女人味。

9.头发乱了,卷起你的头发。

10.购买健康,赠送浪漫。

11.购买健康,赠送尊贵。

12.---给你想要的感觉。

13.剪发不贵,烫染免费。

14.洗护不贵,烫染免费。

15.欣赏---发自内心。

16.想烫就烫,烫得漂亮;想染就染,染得精彩。

17.不同的创意,相同的满意。

18.剪掉千丝烦恼,烫出万种风情。

19.吹散一生疲惫,染出五彩人生。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篇九

为了加强“中心”的消防管理,预防发生火灾危害,保障“中心”和客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规定 。

一、“中心”消防管理坚决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方针和“自防自救”的消防 工作原则。“中心”各部门的经理齐抓共管,发动和依靠全体员工,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 实行“中心”部门,班组防火责任制。

二、“中心”消防组织织机构及职责:

(一)“中心”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经办主任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班组长为成员,在公安消防 监督机关和“中心”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日常消防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搞好“中心”防火工作,检查,督促逐级防火责任制的实施。

2、领导消防中心,义务消-防-队,拟定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指导对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和管理。

4、对“中心”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组织员工进行扑救并负责调查、处理。

5、组织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及时报“中心”防火负责人,采取安全措施 并督促整改。

6、建立并保管防火档案,定期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中心”的消防工作情况。

(二)“中心”的消防工作由保安队专职负责,受“中心”总经理领导,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 机关的业务指导,负责对“中心”实施严格的消防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1、积极开展对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配合和督促各部门管理、保养消防器材,保障消防器材完好。

3、负责检查部门,班组对防火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组织领导“中心”的义务消-防-队,制定重点部分的灭火计划,并组织演练。

(三)“中心”的义务消-防-队:

1、义务消-防-队,总经理任队长,副总经理,总经办主任任副队长,餐饮部,茶艺部、住宿 部、综合部、厨房,维修部各成立一个小队,每队5-10人,“中心”其它各部成立一个小队 (行政、采供、财务、公关等)

2、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整顿落实人员。业务训练和演习,每年不少于两次。

3、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查明情况及时报告消防中心,并积极组织进行抢救和 疏散人员。

5、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并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勘查处理。

三、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一)群众性防火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化、制度化。各部门要认真

做好自查、互查、及时发现, 排除隐患。

(二)各部门负责人在每天的工作检查中,应将防火安全内容列入检查考核内容,并与工资挂 钩,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消防领导小组。

(三)每季实行安全大检查一次,消防中心每月检查一次,各部门及班组每日检查,对查出的 隐患要立即整改。

(四)每逢重大节日,重要活动,要开展“五查”(即查领导、查组织、查思想、查隐患、查 措施)活动,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中心”的安全。

洗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必须通过制度的订立、实施、执行来实现人们行为的规范化。

一、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每季度浴场,每月部门,每日各班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活动,检查各种安全制度、规程和遵守情况,研究整改隐患的措施办法,学习讨论有关消防文件知识,总结经验教训。

二、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主要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 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防火责任人、义务消-防-队员每天、每班都要例行检查。

(2) 定期性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节假日前后检查。

(3) 专业性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某些生产和特殊设备存在问题的部门检查。

四、 用火管理制度

建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明确用火管理权限,严格用火审批,动火前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

五、 用电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如非电工人员不准擅自安装、修理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线、电气设备,员工下班要关闭电源,每年检查测试一至二次避雷设备与防静电装置的接地导线。

六、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根据浴场性质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要定位、定人、定期检查维护,发现不足及时更换。

七、 无关人员未经许可禁止入仓库,仓库内不准设火炉,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吸烟,不准点灯,不准易燃物品与其它性质不同的物品相互堆放,货物堆放要讲“五距”存放统一整齐,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与保管须订立严格的安全措施。

八、 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把消防安全的好坏与酒店员工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相挂钩,作到奖罚分明。

九、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报告制度

工作报告含消防管理一般情况和火灾情况,报告必须真实、准确、清楚、及时。

桑拿中心防火安全制度

4、检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正常,如有损坏或异常须及时报保安部;

6、禁止烘烤、晾挂棉织物品;

8、加强对美容美发化学用品的保管,防止发生爆炸等事故,禁止明火照明;

10、不得遮挡、圈占、挪用、拆除、停用消防栓、灭火器材以及其他消防设施;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篇十

为了更好的去严格要求自己,使大家能够全面的发挥自己,为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全面执行奖罚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能够团结一心,齐心协力共同把我们的服务素质提高。具体如下:。

1、拾到客人物品及时上交,给予嘉奖(10元)。

2、员工多次接到客人表扬者,给予表扬和嘉奖。

3、多次帮助同事于危难之中,给予表扬和嘉奖。

4、给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者,给予做普升依据。

5、制止重大事件或意外的发生免受损失或危险者,给予嘉奖并做普升依据。

6、发现或遇到意外事故或火灾隐患时,能及时报警或奋不顾身补救,为企业挽回损失者,奖励300元。

7、对违反规章制度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检举行为,公司将给予奖励。

1、见客人、管理人员、同事、不打招呼者扣一分。

2、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情节轻微者扣一分。

3、私自调休、班或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申请者抠二分。

4、无故不参加培训、例会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扣二分。

5、当班时间闹情绪,没精打采、没有微笑者口一分。

6、个人卫生不好,头发零乱、指甲过长、没有化淡装者扣一分。

7、制服穿不整齐、不按标准戴工牌者扣一分。

8、对部门消费情况、价格、服务标准等水准常识不清楚者扣本人和当班管理人员个一分。

9、送茶水、水果、饮品、香烟不及时者扣一分。

10、不提供规范式服务者扣一分。

11、客用物品不齐全或摆放不整齐者扣一分。

12、物品损坏遗失不及时处理或不上报情节轻微者扣哟分,并按原价赔偿。

13、托盘不平、如有茶水溢出者扣一分。

14、进入房门不敲门者或乱敲门者口一分,敲门时一轻两重。

15、无故串岗、离岗、脱岗、偷懒者扣一分。

16、站立、行走不规范或不按岗位站立者扣一分。

17、几个人站在一起聊天、喧哗、说笑、打闹者扣一分。

18、当班时间唱歌、吹口哨、手舞足蹈者扣一分。

19、不按时完成上司吩咐的任务者扣一分。

20、当班时偷吃生果饮品者扣一分、并按原价买单。

21、当班前喝酒或吃的食品者扣一分。

22、当班时看书、年报、看电视、打私人电话者扣一分。

23、吃饭、宵夜、外出不打招呼或时间过长者扣一分。

24、下班时间忘记关水、电者扣二分。

25、向客人索要小费或暗示小费情节轻微者扣五分,情节严重者作解雇处理。

26、收房时,将烟头、纸巾等杂物放进布草间者扣一分。

27、设备设施有问题不及时上报者扣一分。

28、发现客人遗失物品不按时上交或上报者扣二分,情节严重解雇处理。

29、在墙纸及其他物品上乱涂乱画者扣一分。

30、因工作不到位而引起客人投诉者扣三分。

31、随地吐痰、乱丢垃圾者扣一分。

32、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者扣二分、要做到先服从后上诉。

33、无理顶撞上司没有教养者扣三分。

34、上班时间内睡觉者扣二分。

35、对客人服务态度不好,引起投诉者扣三分,并打入黑名单。

36、输错钟、写错单、计错客人的消费者扣三分。

37、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操作电脑设备者和使用对讲机者扣三分,并打入黑名单。

38、员工上班接听私人电话扣一分,利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者扣3分。

39、发表虚假和诽谤的言论,从而影响其他员工信誉者扣五分。

40、携带公司物品外出者,使用警句、禁止物品使用者、扣五分以上。

41、恐吓公司员工或打架斗殴者,即时解雇。

42、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者,即时解雇。

43、禁止公司员工拍拖,发现员工拍拖者即时解雇。并扣五分以上。

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公司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违规事件进行公平公正处理;

(1)处分的目的是为了端正犯错员工的操守及工作态度;

(2)对处分员工给予解释及上诉机会;

(3)以上各项罚款均以罚款形式操作,由当事人即时签名确认。

谨严慎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助人为乐。

总经理:总经办:。

年月日年月日。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技师上班时间一定要准时,不得迟到、早退。(迟到10—15分钟,罚款20元,15—20分钟罚款30元,以上依次累加。)。

二、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仪容仪表整齐,化淡妆,不得披头散发,违者不予上钟,并罚款50元。

三、不得使用客用卫生间,不得在技师房内换衣服,违者罚款20元。

五、不得食用客用饮料或客人遗留下来的食物。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处理。

六、技师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动及安排,不得顶撞和辱骂上司,应做到先服从后上诉,违者将视事情轻重,给予50元—200元处罚。当安排技师上钟有不服从者一律打尾牌并罚款50元。

七、上钟时间待客一定要有礼、热情,不可以挑客。不得对客人评头论足或耻笑客人,违者将受到严重警告,并罚款50元。如见客不打招呼者,罚款20元。

八、技师在上钟期间不得随便外出或者串房,不得带手机上钟,不可以看电视,违者罚款50元。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违法开房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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