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优质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0-31 09:01:22 页码: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优质15篇)
2023-10-31 09:01:22    小编:薇儿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来,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一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几天,我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通过党员会议上王书记的带领和工作空闲之余的自学,我对我党的纪律要求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同时也时刻提醒我要遵守学校相关政策法规,鞭策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民教师。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按照学校党小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思想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邹书锦

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是当前广大党员干部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要以严和实的精神把党纪党规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要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学习,通过学习自觉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要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载体,在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中掀起学党纪、知党纪、守党纪的热潮。

要在贯彻落实中作示范。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准则》、《条例》,严格按照两项法规规范言行举止,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守住底线。要学思践悟,把党纪党规刻印在心上,作模范践行者,牢固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要在强化执纪上见实效。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维护党纪权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提升执纪理念、转变执纪方式、强化执纪担当上见实效。对教育领域的腐败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引导领导干部、教职员工时刻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要进一步在教育系统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篇2】 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纪检干部要做到“六善”。善学善思。人未有不学而知者。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开展“领学、讲学、议学、思学、问学、送学、考学” 等“七学”活动,让《准则》、《条例》入心入脑。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三转”,认真思索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方式方法,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善作善成。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准则》、《条例》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纪律引导和纪律约束,使“六个纪律”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事准则。要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正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拔烂树”、“冶病树”、“正歪树”,惩治于已然,防范于未然,做到宽严相济、惩防并举、德纪同施。

善始善终。《准则》和《条例》是管党治党利器,纪检干部要带头遵守,长期坚持,持续发力。要落实好《准则》和《条例》,纪检干部必须先禁其身而后人,自觉置身于纪律之下,始终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坚持把对标“高线”和坚守“底线”结合起来,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纪检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的始终。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

学习心得体会

近日,通过集中研讨、收看视频讲座和自学等方式,我认真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两部党内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

《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这两部党内法规,前一部注重道德自律,后一部注重制度他律,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既树立崇高的道德追求,又划定明确的行为底线。

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文字虽少,但言简意赅、简明扼要,集中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作为共产党员一定要要深刻领会《准则》的立意内涵,把握好精神实质,使《准则》成为自己的人生指南,以自觉践行的实际行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新修订的《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明确划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自律等六大纪律的底线,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对照标准,加强自律自警意识,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真正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贯穿于日常的思想和各项工作之中。对于《条例》规定不能入的“禁区”,不能触的“高压线”,决不能存在半点侥幸心理,否则必然受到党纪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断送前程,重则身败名裂、祸及家人。每位党员干部都要对《条例》反复深入学习,把《条例》熟记于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将形成的理念运用于实践,知行合一,做一名真正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

《准则》和《条例》的出台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更科学、更鲜明的依据,也对纪检干部要监督执纪问责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更要在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上下功夫。

一要做学纪的标兵。“打铁自身必须硬”,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成为学习宣传贯彻的先锋和主力,带好头、做好样、当好标兵,切实提高自身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使两项法规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二要做守纪的哨兵。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反腐和防腐的“哨兵”,要为《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放好哨、站好岗。要不断创新监督执纪的手段和方法,积极探索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防腐机制,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运用起来,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局上下形成遵从制度、遵守规矩的良好氛围。

三要做执纪的尖兵。纪检监察干部要将《准则》和《条例》作为戒尺,既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坚决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说“不”。

总之,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对照新规定,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以身作则,严守纪律,加强日常监督,注重抓早抓小,严肃执纪问责,当好党的“忠诚卫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我国的治安环境日益复杂,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内务条令应运而生,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深深感受到内务条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深有体会地认识到了执行内务条令的艰辛与困难。通过内务条令的学习和实践,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内务条令加强了人民警察队伍的纪律建设。纪律是保持队伍正常运转、确保执行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内务条令明确了人民警察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要求全体人民警察要遵循纪律,服从命令,做到纪律尽责。对于部分违纪违法行为,内务条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针对性地进行了处罚,从而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通过学习内务条令,我深入了解了队伍纪律的重要性,发现并修正了自身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了自己的行为举止。

其次,内务条令提高了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作为人民警察,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坚持公正、无私、廉洁。内务条令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案,严禁徇私枉法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职业操守和廉政要求。通过学习内务条令,我深刻体会到了作为人民警察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我更加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公正裁判,努力维护社会正义,力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温暖。

再次,内务条令规范了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执法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内务条令对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明确了执法要点和操作流程。同时,内务条令强调了依法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要求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取证,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合法。通过内务条令的学习,我不断提高了执法能力和水平,了解到执法必须依法、公正、文明,不得违法乱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执法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最后,内务条令提升了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人民警察是国家的形象代表和社会治安的守护者,其形象的塑造关系到整个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内务条令对人民警察队伍的形象和形象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人民警察要树立良好的形象,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严禁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内务条令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人民警察的形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注重自身的仪表形象和职业形象,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为人民群众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总之,内务条令是人民警察工作中的重要法规,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内务条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内务条令的出台和实施,加强了人民警察队伍的纪律建设,提高了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了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也提升了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我将以内务条令为指南,不断改进和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三

通过学习《条令》,让我认识到作为一名警察,要从自身做起,做好表率,把条令的学习成果运用到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注意言行举止,认认真真做事。

内务建设是公安机关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我平时分管全局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建设工作,我认为警察的作风建设是带好队伍的大事,要做好这个大事,必须从警察的工作、学习、生活这些细微的事上抓起,坚持从严治警,严明纪律规矩,培育优良警风,筑牢忠诚警魂,树立良好形象,锻造一支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四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内务条令重要性的认识,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内务条令,时刻以内务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下面我来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主动性。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我们个人的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只有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和希望,才会在思想上解决作风不严谨的问题。

二是要加强实际落实,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学以致用。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条令》是人民警察的行为准则,我将以此次学习《条令》为契机,牢固树立纪律意识,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注重纪律作风养成,把条令的落实应用到工作、训练和日常生活当中,慎独、慎微、慎初,持续保持自己良好的警容风纪。

三是要发挥带头模范作用,带动身边同事一起学习、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作为一名党员,我将把学习好《条令》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政治任务,对照内务条令规定、规范,从自身查原因、找差距、补短板,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和带头模范作用,增强我们这一支公安队伍的执行力、凝聚力及战斗力,更好地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实际行动履行好新时代公安工作新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五

近期,县局组织民警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通过学习,我增加了对《内务条令》的理解和掌握,认识到是改进公安民警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以《内务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作为乐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党支部的书记,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坚决落实,管好队伍,当好“火车头”: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学习的重要意义。通过原原本本学习《内务条令》内容,不断发现法制大队在日常内务管理、执法办案、警容风纪等方面中的不足,不断提升队伍管理规范化水平,充分展示新时代公安民辅警的良好形象。二是要按照《内务条令》要求,坚持不懈从自身做起。《内务条令》是人民警察的行为准则,我们必须努力学习,严格遵守,如此才能更好地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我们必须从自身做起,将《内务条令》的学习成果落实到日常的工作与生活中去,发挥主观能动性,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职业素养,努力成为一名作风优良、本领过硬的新时代公安民警。三是要对照检查,提高全法制大队民辅警的日常养成。此次《内务条令》学习,我会以身作则,同全体民警、辅警一起对照《内务条令》,从自身查原因,找差距,补短板。把《内务条令》的要求贯穿指导自身工作的方方面面,自觉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积极改进工作作风,以实际行动忠诚履行好新时代公安工作新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六

按照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内务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增强了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条令条例,时刻以条令条例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面把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浅谈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学习的重要意义。

在学习了《内务条令》之后,我认真研究文件的精神实质,并深刻领会其含义,《内务条令》是全体人民警察一切行动的行为准则,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实质是依法治警,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队伍建设的标准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就是公安机关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其中包括公安队伍的内务管理。此次条令条例学习,不仅对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进一步提高了做好新时代基层民警的能力。

二、从自身做起,把《内务条令》的落实应用到工作和日常生活当中。

我在全面了解条令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基础之上,特别重点学习了条令条例修改的内容,弄清条令的主要变化,强化其条令意识,坚持经常学、反复学,学以致用,学深学透,入心入脑,不留死角。

把此次《内务条令》学习成果运用到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带头学习《内务条令》,并严格按照制度狠抓落实,严格要求,加强日常养成,教养一致,从点滴入手,常抓不懈,贯彻到一切工作日常生活之中。

通过此次《内务条令》的学习,不但对我个人综合素质有所提高,更进一步解决了自身条令意识淡化的问题。并且我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学以致用,注重养成,将《内务条令》融入日常生活、工作、训练当中,努力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安民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七

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对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作为一名派出所所长,我将从以下三方面抓好内务条令的学习贯彻。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学,明确学习的重要意义。通过原原本本学习条令,增强全所民警学习贯彻的主动性、积极性,提升对学习贯彻条令重要性的认识,为充分展示新时代公安民、辅警的良好形象,规范做好公安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要以身示范带头学,坚持不懈从自身做起。在学习贯彻条令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学贯结合,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条令》的学习成果落实到日常的工作与生活中去,通过作示范、勇争先,争当一名好所长,推动全所民警努力成为作风优良、本领过硬的新时代公安民警。

三是要严格对照检查学,提高全所民辅警的日常养成。在学习贯彻条令中,我将带领全所民辅警一起认真对照内务条令规定、规范要求,主动查找派出所在日常内务管理、执法办案、警容风纪等方面中的不足,通过找差距、查原因、补短板,把《条令》的要求贯穿到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以队伍管理规范化水平的提升,忠诚履行好新时代公安工作新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八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即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显现了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重要纪律规章,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方面的空白,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例》等相配套实施,即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提供了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调高了公安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用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切实解决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直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或街道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已一年时间。

对于社区治安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谈一点个人肤浅的认识。

作为一名街道社区工作者,一定要树立勤政为民的思想,只有把居民群众的利益挂在心上,抓在手上。

尽自己的最大努力积极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权益。

作为一名综治专干在基层工作中,我还有很多先进的东西需要学习、需要更多的掌握社区内百姓的实际情况,从而全面的做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区是城市管理的最基层单位,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社区的稳定,也就没社会的稳定。

城市社区要正常稳定地发展,首要的标准是安全,治安搞不好,群众就没有安全感,因而其他任何建设都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必须以治安为突破口,加上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搞好公益福利,才能将城市社区搞好。

首先,加强城市社区治安管理。

第一,在社区中建立户籍民警执勤室,使民警紧贴群众,不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而且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群众有困难可以及时找警察,从而保障社区内外良好的治安秩序。

第二,建立社区保安巡逻队(可由下岗失业人员组成)加强社区内部巡逻。

确保社区内的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在力度、时间和空间上有绝对的优势。

总之,公安民警和保安在城市社区内不断流动和频繁出现,不但会方便社区居民,而且还给犯罪分子极大的威慑力,减少犯罪得手的机会,从而有效地减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搞好人防和物防结合。

第一,加强人防,强化动态防范。

加强治安组织网络化建设,在社区关键部位配备人防力量进行控制,在社区设立户籍民警执勤室,组建保安巡逻队。

另外还可以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联防组织,选出楼栋值班人员等,这样的人防力量覆盖了整个社区,犯罪分子自然难以下手。

第二,落实物防,加强防范硬件建设。

我们可以要求社区居民大家出钱筹集资金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另外有辖区单位资助建立治安管理办和民警保安执勤室,安装单元电控门闸和围墙护栏等。

实施封闭管理,形成立体的防范格局,预防犯罪。

宣传教育与重点帮教矫正结合。

开展城市社区的宣传教育,是城市社区管理的基础,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来提高居民素质,消除产生犯罪的主观条件,提高预防犯罪的意识和积极性。

首先是思想、道德教育,真实案例,使居民了解目前治安状况及预防犯罪与本身利益的关系,树立共同创建美好家园的先进思想,净化社会环境,预防犯罪。

其次是文化知识教育,通过对城市社区居民进行基础文化知识、法制知识和科学知识的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使社区居民自觉守法并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击和预防犯罪。

只有这些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九

篇1:按照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内务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增强了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条令条例,时刻以条令条例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面把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浅谈如下:

在学习了《内务条令》之后,我认真研究文件的精神实质,并深刻领会其含义,《内务条令》是全体人民警察一切行动的行为准则,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实质是依法治警,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队伍建设的标准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就是公安机关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其中包括公安队伍的内务管理。此次条令条例学习,不仅对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进一步提高了做好新时代基层民警的能力。

我在全面了解条令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基础之上,特别重点学习了条令条例修改的内容,弄清条令的主要变化,强化其条令意识,坚持经常学、反复学,学以致用,学深学透,入心入脑,不留死角。

把此次《内务条令》学习成果运用到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带头学习《内务条令》,并严格按照制度狠抓落实,严格要求,加强日常养成,教养一致,从点滴入手,常抓不懈,贯彻到一切工作日常生活之中。

通过此次《内务条令》的学习,不但对我个人综合素质有所提高,更进一步解决了自身条令意识淡化的问题。并且我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学以致用,注重养成,将《内务条令》融入日常生活、工作、训练当中,努力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安民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条令对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学习条令内容精神,我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下面把我对内务条令学习的体会报告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是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文共18章,232条内容详细,覆盖面广。通过阅读学习,研究条令精神,深刻领悟其含义,我深知条令是全体人民警察一切行动的准则,对于坚守对党和人民的初心使命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会努力将此次条令学习成果运用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严于律己,主动带头,多回顾自省,发现不足,及时改正。并按照制度狠抓落实,严格要求,加强日常养成、点滴入手、常抓不懈,贯彻到一切工作日常之中。

。要加强学习,自觉遵守,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条令的重要性,标准性。我将严格落实学习成果,对照条令规定,加强自我检视,反躬自省,弥补不足,改进作风。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照内务条令找差距,找不足。加强警容风纪、纪律作风养成,切实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树立好人民公安良好形象。

通过此次条令学习,不但对我个人综合素养有所提高,更进一步解决自身对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认识不足的问题。并且我也要以此次机会和契机学以致用,注重养成,将条令融入日常生活,工作中去,切实把条令要求落实到实处。

通过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章、第四章,我有如下心得体会:

第三章的内容是内部关系,主要讲的是上级和下级关系,条令的规定可以看出上级与下级关系是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关系,明确了上级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下级的履职尽责。内部关系协调好对工作效率有很大的帮助,能做到上传下达,贯彻落实执行。条令规定上级对下级应当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我认为严管就是厚爱,公安工作是一项严谨责任重大的工作,把工作要求提高,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党和政府赋予我们权力的一种负责。下级对上级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履职尽责,主动汇报,尊重上级,维护上级权威,积极建言献策,坚决完成好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我认为,作为下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是首要的,这样才能贯彻执行上级的政策方针,也是作为下级应尽的职责。

第四章警容风纪。警服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的精神面貌,也代表着国家政府的形象,法律赋予了公安民警执法权力,同时对我们公安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着警服体现的是人民警察的身份,能让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民公安为人民,可以提高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着警服另一方面也能威慑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着警服不仅提高了执法力度而且还提升了公安民警的正面形象。条令在行为规范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一言一行中都有规定,这些规定都能体现出我们公安民警综合素质,同时也能塑造我们公安民警的光辉形象。

通过此次阶段的学习,让我更加的明白我们公安工作是一项严谨、责任重大、公平正义的工作,提高了我的责任担当,同时我也会将我所学所悟用以实际工作中去,把公安工作做得更细更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宣誓

第三章内部关系

第四章警容风纪

第五章日常制度

第六章接待群众

第七章值班备勤

第八章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九章装备管理

第十章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十一章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十二章警徽、警歌

第十三章阅警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条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第四条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宣誓的誓词中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宣誓的基本要求(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第七条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二)奏(唱)国歌。(三)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五)宣誓人代表讲话。(六)领导讲话。(八)宣誓大会结束。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八条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九条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十条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一条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条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十五条着装公安民警应当按照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六条仪容

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二)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七条举止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十八条礼节

(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十九条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

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请示报告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请假销假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证件

(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第二十四条印章

(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文件收发和保管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六条保密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第二十八条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第三十三条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值班人员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值班记录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人员姓名。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条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四十条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六)其他紧急任务。第四十一条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

第四十三条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第四十五条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帐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

(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

(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科、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

第五十一条城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一)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

(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

(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一)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

(二)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

第六十条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维护警徽尊严。

(二)警徽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使用范围。

(三)警徽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新华报业网讯据公安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纪律条令》全文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公安部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从严治警,积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纪律条令》。《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案件。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同时,要重视日常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把依法从严治警、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各个方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

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学习《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丰满一实验姜丽影中共***新颁布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几天,我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首先,党***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通过党员会议上王书记的带领和工作空闲之余的自学,我对我党的纪律要求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同时也时刻提醒我要遵守学校相关政策法规,鞭策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民教师。

学习《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按照学校党小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充分地认识到,《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思想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深刻在感受到,《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是当前广大党员干部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要以严和实的精神把党纪党规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永葆***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要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学习,通过学习自觉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要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载体,在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中掀起学党纪、知党纪、守党纪的热潮。

要在贯彻落实中作示范。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准则》、《条例》,严格按照两项法规规范言行举止,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守住底线。要学思践悟,把党纪党规刻印在心上,作模范践行者,牢固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要在强化执纪上见实效。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维护党纪权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提升执纪理念、转变执纪方式、强化执纪担当上见实效。对教育领域的腐败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引导领导干部、教职员工时刻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要进一步在教育系统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篇2】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纪检干部要做到“六善”。善学善思。人未有不学而知者。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开展“领学、讲学、议学、思学、问学、送学、考学”等“七学”活动,让《准则》、《条例》入心入脑。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三转”,认真思索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方式方法,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善作善成。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准则》、《条例》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纪律引导和纪律约束,使“六个纪律”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事准则。要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正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拔烂树”、“冶病树”、“正歪树”,惩治于已然,防范于未然,做到宽严相济、惩防并举、德纪同施。

善始善终。《准则》和《条例》是管党治党利器,纪检干部要带头遵守,长期坚持,持续发力。要落实好《准则》和《条例》,纪检干部必须先禁其身而后人,自觉置身于纪律之下,始终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坚持把对标“高线”和坚守“底线”结合起来,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纪检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的始终。

近日,通过集中研讨、收看视频讲座和自学等方式,我认真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两部党内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

《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精神,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这两部党内法规,前一部注重道德自律,后一部注重制度他律,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既树立崇高的道德追求,又划定明确的行为底线。

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文字虽少,但言简意赅、简明扼要,集中展现了***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作为***员一定要要深刻领会《准则》的立意内涵,把握好精神实质,使《准则》成为自己的人生指南,以自觉践行的实际行动体现***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新修订的《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明确划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自律等六大纪律的底线,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对照标准,加强自律自警意识,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真正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贯穿于日常的思想和各项工作之中。对于《条例》规定不能入的“禁区”,不能触的“高压线”,决不能存在半点侥幸心理,否则必然受到党纪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断送前程,重则身败名裂、祸及家人。每位党员干部都要对《条例》反复深入学习,把《条例》熟记于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将形成的理念运用于实践,知行合一,做一名真正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

《准则》和《条例》的出台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更科学、更鲜明的依据,也对纪检干部要监督执纪问责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更要在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上下功夫。

一要做学纪的标兵。“打铁自身必须硬”,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成为学习宣传贯彻的先锋和主力,带好头、做好样、当好标兵,切实提高自身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使两项法规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二要做守纪的哨兵。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反腐和防腐的“哨兵”,要为《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放好哨、站好岗。要不断创新监督执纪的手段和方法,积极探索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防腐机制,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运用起来,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局上下形成遵从制度、遵守规矩的良好氛围。

三要做执纪的尖兵。纪检监察干部要将《准则》和《条例》作为戒尺,既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坚决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说“不”。

总之,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对照新规定,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以身作则,严守纪律,加强日常监督,注重抓早抓小,严肃执纪问责,当好党的“忠诚卫士”。

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2010年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十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何越庆按照省厅的的要求部署和市局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

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

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

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

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

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

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我们承太平年代已经半个多世纪了,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

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破案的辉煌战绩。

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军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这一切的信心都源自于,因为我们有严格和严明的纪律

20xx年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按照支队党委的要求部署和大队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心得体会报告如下:一是坚持从严治警。

《纪律条令》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其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同时其又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

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

公安民警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且解决了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

《纪律条令》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十一

按照县局党委的统一部署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通过学习我深刻领会了《内务条令》的含义及重大意义,同时也把《内务条令》的落实应用到工作和日常生活当中。体会如下: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并认识到《内务条令》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为一名党员民警,我将把学习好《内务条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坚持模范带头作用,做到学习《内务条令》常态化,将《内务条令》入脑入心,形成习惯,成为自觉,以此达到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的目标。

二是以身作则,把《内务条令》融入工作生活,牢固树立纪律意识。以此次学习为起点把《内务条令》落实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去,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学习条令遵守条令,注重纪律作风养成,在日常工作中慎独、慎微、慎初,持续保持良好的警容风貌,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做好各项公安工作。

最后,我会带领全所民辅警认真学习《内务条令》,自觉遵章守纪,在内务管理、警容风纪方面不断提升队伍管理规范化水平,持续促进队伍战斗力提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十二

古语有云: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是什么?对于人民警察而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条令》)便是公安机关开展内务建设的“家规”,既是公安民警的“生命红线”,更是公安队伍的“保鲜剂”。

在此次学习活动中,我按照学习计划,立足本职工作,以身作则,在办公室主动带头学习《条令》,把《条令》贯穿指导自身工作的方方面面,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带动身边人,引导周边同志,自觉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不仅对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进一步提高了依据《条令》带兵管理的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对照《条令》要求,自我检视,弥补不足,筑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始终以铁一般的理想信念、责任担当、过硬本领、纪律作风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忠诚履行好新时代公安工作新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十三

我是一名从部队转业的人民警察,从保卫国家到保护老百姓的安宁和合法权利,同样都神圣的职业。在和平年代,警察就是社会的守护者,共和国的忠诚卫士,是光荣的共和国之盾。这是一项被剧烈的责任感驱动下的职业,为了社会的安定和谐,需要时刻警醒时刻奉献的职业;这是一项维护与执行法律神圣的职业,为了惩恶扬善的目标,需要严受纪律严格自省的职业;这是一项注定并存光荣与艰辛的职业,为了健康的社会环境,舍小家为大家的职业。
作为一名警察,必须赶赴形形色色没完没了的现场,必须埋头于厚厚薄薄没头没尾的案卷,必须随时准备出发去接受新的任务,随时可能放下刚刚端起的饭碗,可能放弃休息的假期,可能错过孩子的家长会,可能是一个不算称职的家庭成员,但绝对是一名合格的警察。选择了警察,就等同选择了危难,选择了艰辛,选择了奉献,但既然担负起责任与信任就要责无旁贷的继续默默履行好职业,人民警察就必须随时准备着迎接突如其来的风险和奉献自己的一切。在岗位上锻炼成长,在一次次的实战中被磨练的更加坚强,血肉之躯中成长起来的是钢铁般的意志。努力把工作做到最好是每一个人民警察的职责,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的做好工作,警察是老百姓的平安保障,是平凡的安全卫士。岗位无关性质,工作无论大小,每一个警察都认真严谨的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工作立足于岗位,扎根于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与群众心连心,为老百姓能安全稳定地生活尽职尽责。
时刻把铁的纪律放在心间,时刻准备着去迎接新的任务,在这个和平的环境里,没有哪个职业比警察更紧张,更危险,在治安形势日益严重的今天没有哪个职业比警察更疲惫更艰辛。要做一名优秀的警察必须实干少空谈,一点一滴的培养自己的好作风、好品德。只有这样才能不辱使命,完成党和人民的重托。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作为和平时期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社会长久治安的重要力量,作为维护法律,诠释法律的执行者,作为党面向群众的一个窗口,我们并不轻松。一言一行代表着警察的整体形象,要时刻谨记我们是人民警察。群众利益无小事,既然身为群众的保护神就会义无反顾的履行职责,忠诚于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十四

通过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我深深体会到纪律就是效率,纪律就是战斗力,作为基层民警,我应该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和希望,以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十五

通过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章、第四章,我有如下心得体会:

第三章的内容是内部关系,主要讲的是上级和下级关系,条令的规定可以看出上级与下级关系是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关系,明确了上级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下级的履职尽责。内部关系协调好对工作效率有很大的帮助,能做到上传下达,贯彻落实执行。条令规定上级对下级应当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我认为严管就是厚爱,公安工作是一项严谨责任重大的工作,把工作要求提高,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党和政府赋予我们权力的一种负责。下级对上级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履职尽责,主动汇报,尊重上级,维护上级权威,积极建言献策,坚决完成好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我认为,作为下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是首要的,这样才能贯彻执行上级的政策方针,也是作为下级应尽的职责。

第四章警容风纪。警服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的精神面貌,也代表着国家政府的形象,法律赋予了公安民警执法权力,同时对我们公安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着警服体现的是人民警察的身份,能让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民公安为人民,可以提高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着警服另一方面也能威慑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着警服不仅提高了执法力度而且还提升了公安民警的正面形象。条令在行为规范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一言一行中都有规定,这些规定都能体现出我们公安民警综合素质,同时也能塑造我们公安民警的光辉形象。

通过此次阶段的学习,让我更加的明白我们公安工作是一项严谨、责任重大、公平正义的工作,提高了我的责任担当,同时我也会将我所学所悟用以实际工作中去,把公安工作做得更细更好。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