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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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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模板9篇)
2023-11-26 21:07:49    小编:lookoud

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瑰宝,我们应该传承和弘扬。写总结可以增加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帮助我们更好地应用所学。现在,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思考它们背后的深层次思考。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篇一

上周公布的“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引导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有序发展,支持证券期货服务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参与资本市场。事实上,自2000年以来,金融业已成为一个高度数码化和电子化的技术行业。当前国内金融中介机构所面临挑战还远不仅来自互联网公司的挑战,更来自国外金融机构。国内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其功绩与其说是建立新的运作模式,不如说是对现有模式提出挑战。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其基础是银行的协议存款,也即同业存款。银行存款一方面有普通存款利率,另一方面有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利率。在定期存款利率之上再有协议存款利率,是为了保证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银行当然不会用自己的利润来支付这笔利息,于是这笔高出基准利率的利率,一方面成了对贷款企业的课税,另一方面抬高了资金进入任何风险投资的门槛。如果有6%的存款利率,股市或债市起码要有6%的回报,机构投资者才有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和承担风险的动力。协议利率的风险是存款商业银行倒闭,这种风险目前大部分人都敢承担。事实上,不只是余额宝,不少理财产品的盈利都来自在基准利率与协议利率之间的套利。

有人说协议存款的利率有根据,因为它同上海银行间拆借利率(shibor)相近。且不说这两者之间谁是鸡谁是蛋,shibor本身就不应当被拿来作为国内存款率的基准。shibor是模仿伦敦银行间拆放利率(libor)建立的。libor建立在伦敦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开各国政府的金融监管,伦敦可以说是世界的“自贸区”。国际银行在伦敦决定相互借贷的短期利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考虑各国的利率政策。在美国,不少贷款特别是房贷都参照libor,但没有人用libor作为存款的基准利率。否则,国家的利率政策就落入银行的掌控中。对于国家来说,货币不只是交易和借贷的工具,更重要的是调节经济和金融政策的工具。

协议存款的存在已经有些年头,历来是中介机构为银行收集居民存款,银行支付给中介机构两种利率的价差作为报酬。等到余额宝出现,它不但凭借互联网作为广徕客户的渠道,而且站出来说,你多给我的钱我不要,我把它还给储蓄客户,这一来就造成了金融界的地震。

余额宝这么做自然也不是出于无私。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同现有的商业模式不同,领先于现有商业模式。对互联网来说,客户和信息等社会资本可能比金融资本更重要。因此,它们可以在打车软件上烧钱,也可以在互联网金融上让利。这种零盈利的运作穿过了金融业“互惠互利”的保护层,暴露了银行信贷结构的不合理,揭穿了银行拥有90%以上金融资产之不撼地位的秘密。

余额宝尽管能够调度数千亿资金,所做起的还只是中介的作用,并没有直接从事信贷,没有进行银行业务,也没有发行货币。所以,即使对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方法进行调整,也只能影响余额宝投资的产品和它拥有的资金的流向。只要协议存款利率同普通存款利率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存在,除非不允许互联网公司持有过量的资金,否则就无法控制储蓄从普通存款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渠道流入协议存款的现象。即使要进行这样的限制,互联网公司也可以通过收购金融公司来绕过这个坎儿。事实上,已经有互联网公司开始做这件事。

金融中介公司的竞争力是互联网金融提出的另一项挑战。既然有这样的套利机会存在,为什么正牌的金融公司没有抓住机会?余额宝不是一个很伟大的概念。上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界的最大创新之一,就是银行自动将客户的储蓄从利息较低的活期存款转入利息较高的定期存款。互联网金融反映出,金融公司在技术建设方面,远不是互联网公司的竞争对手。

国内的金融公司在系统建设方面比较落后。券商很少自己建设自己的系统。目前国内给券商写系统的软件公司主要有几家,其中最大的一家已经被互联网公司控制。就系统建设而言,国内的金融机构需要意识到时代在转变,不应当错过机会。

2000年以来,金融业已经成为一个高度数码化和电子化的技术行业。在美国股市里,决定交易成功与否的速度,已经不是用千分之一秒而是用百万分之一秒来衡量。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每年都花费几百万甚至上亿美元来更新自己的系统,以此提高交易速度,加强分析能力,增添人工智能成分。在国内很少有金融中介机构真正意识到电子化已经是金融运作的心脏和肺腑。国内金融机构同国外机构合资,往往停留在提供跑道和分享盈利的水平,很少有能够分享技术。

在国外,任何一个大型金融机构,银行也好,券商也好,交易所也好,想要在竞争中站住脚,很少不靠自己建造的系统。系统不仅是交易的工具,而且是积累经验和智慧的基因库。因为有了这样的系统,即使出现人才流动,也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竞争地位。国内金融中介机构所面临的还远不只是互联网公司的挑战,其在技术方面的最大挑战将来自国外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的深入,这样挑战离得并不远。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必不可免的。不过,“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个概念本身值得推敲。

任何金融活动只要涉及大规模积聚居民储蓄,在大多数国家都要受到监管。这不仅涉及到保护居民的权益,防止欺诈和滥用,而且涉及到金融风险和安全风险。拿余额宝来说,不但对机构的诚信和资金的安全需要监管,而且对投资产品的风险也需要进行披露和监管。

回答第一个问题,监管不等于担保。只要政府进行监管就认为政府担保,这是国内各个金融市场都需要打破的怪圈。金融市场就是通过回报与风险的交易实现投资目的,如果市场都由政府担保,那么市场就不是市场。在民间金融监管中,如何贯彻这个理念,将关系到互联网金融能否健康发展。

回答第二个问题,是不是应当有所谓的“互联网监管”?如果出现互联网金融,就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之上加进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这实际上还是过去的特权金融的理念。今天让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明天汽车行业利用剩余资金也进行类似的金融运作,那么,需要再加上一个“汽车金融监管”吗?如果只是因为互联网规模大,就把它吸收为“金融特权俱乐部”的一员,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一定不是好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沿着目前国内改革大方向,以统领全社会的大法为纲,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方向,不是为“互联网金融”立法,而是通过立法来监管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所有银行外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篇二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篇三

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金融投资的逾期风险,80%来自于资产端的项目质量,项目是否优质直接决定了平台的逾期和坏账情况。

梳理过去两年p2p问题平台的情况会发现,因为资产质量下滑而导致的流动性不足、提现困难等,正在成为平台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调查发现,在这些“问题”平台中,有些是从外部“批发资产”,与小贷、担保、保理等公司合作引入他们的债权资产,这部分平台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把好第一道准入关,急于获取资产,忽视了对合作公司的审核和监督;另外一部分平台是自建资产开发团队,通过线下获取个人或者中小企业的借款项目,自己实施风控和贷后管理。由于团队和规模盲目扩张,以及国内个人征信体的不完善,逾期率、坏账率过高。

因此,p2p平台的安全性主要取决于资产的质量。优质资产的获取和筛选是p2p行业风险把控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做好后续风险控制和平台稳健运营的基础。

简单来看,p2p有资产端和理财端两大业务板块。然而,长期以来,整个p2p行业的创新主要集中在理财端,大部分平台比拼的是产品设计和营销获客能力。互联网金融新规出台后,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属性,资产本身成为核心,细分行业的资产类别或将得到迅猛发展。

相关业内人士称,垂直细分领域的p2p平台将迎来新一轮发展契机,优质资产的获取能力、风控把关能力将成为决定平台成败的关键因素。

目前,p2p网贷正面临转型困惑,尤其是在资产端。优质资产的获取越来越激烈,有的p2p转型为理财超市,涉足基金、保险、信托的销售,有的p2p则深耕垂直细分领域,与产业链深度融合。资产质量已成为衡量平台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资产质量较差的平台,其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甚至有可能被提前淘汰出局。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整个p2p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来自理财端的投资人,而是源于资产端优质借款项目的严重匮乏。在他们看来,未来p2p平台的竞争,拼的不是资金也不是风投,而是平台的资产质量。拥有优质资产的p2p平台对风险的控制能力更强,也更易受到投资人和借款人的青睐。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篇四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风险防控到位,亟需加强研究。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当前的管理政策,提出强化互联网风险防控、创新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防控。

对策。

研究。

一、国内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9.22万亿元,p2p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众筹市场规模约100亿元,网络小贷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基金销售约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约1000亿元,财富管理约100亿元。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

(一)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一旦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扩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混业经营加大分业监管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体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三)技术漏洞和信用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相应的互联网技术和信用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互联网技术风险依然存在。一是由于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面临网络瘫痪的技术风险。二是互联网相关技术障碍问题。既有互联网技术解决方案风险,也有互联网技术支持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客户身份认定问题。客户在身份认定上采取非实名制,且缺少对于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二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虚拟化程度高,真实性不易考察验证。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反洗钱的难度。

(四)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般市场风险的同时还具有特殊市场风险。一是期限错配风险。“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甚至即时的,而其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是较长时期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存在严重错配。二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投资到房地产、私募基金等具有相对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一旦遇到投资者大量同时撤资,管理方很难提供即时流动性。三是信用风险。由于p2p等网上借贷机构缺乏信用担保、违约处置和资本金约束等信用担保要素,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缺失,一旦发生违约等情况,风险也较大。

(五)互联网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冲击传统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剧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并改变负债结构。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竞争中,银行业面临存款被分流、利差空间被压缩的风险。一些银行开始竞相通过上浮存款利率以及调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争夺客户资金。同时,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被金融产品分流后,个人存款减少,企业和同业存款增加,导致银行负债结构改变。此外,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货币市场也有负面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信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一行三会等。

(一)网上银行。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发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银监会引发《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促进网上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网上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

(二)网上证券。

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在证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11月,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新业态发展,应鼓励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一定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措施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同时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规范,并通过设计相应制度和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冲击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体系。1.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2.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3.采取适度审慎原则,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是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同时,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支持。三是在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性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以引导。

(三)完善配套措施,营造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继续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应通过制度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并加强投资者与管理方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征管,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应按规定纳税,研究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管方式。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上的经验,提高认识水平、学习先进技术,完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能力。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篇五

摘要: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主体,产品销售的合规性,从业人员的资格,投资者客户的权利保障等等的问题都有待专门法律出台以及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关键词。

监管机构。

监管职责。

从业人员监管。

法律保障近年来,随着市场利率化的推进,我国金融资本市场迅速发展,从最传统的银行、证券、基金、保险,逐步出现了信托公司、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到现如今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金融服务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根据《2013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中国银行业平均离柜业务率达到63.23%,网络化特征日益明显。像余额宝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市场占比惊人,截至2014年6月30日,余额宝规模达5741.6亿,居国内最大,全球第4货币基金。打开网页浏览器,更是随处可见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广告,许多承诺平均年收益8%以上,更不乏高达16-20%左右的高收益理财产品。

但是在这个市场迅速发展的背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诸如时常爆出的利用互联网理财产品集资诈骗、产品到期无法兑付、老板携款潜逃等重大案件。由于互联网理财公司的法律监管模糊、公司的坏账准备往往缺失等原因,一旦发生这类情况,普通投资者很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总结出4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互联网金融公司是否严格设立、严格监管。目前,不同的金融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拥有不同的监管当局即“机构监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发行的金融理财产品进行监管,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发行的金融理财产品进行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发行的金融理财产品进行监管。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样性特征,其金融业务往往同时涉及银行、基金、信托多个方面,并且现在还没有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故只能由一行三会同时监管,其中涉及的分工需要细化。

互联网公司的经营应定期管理。这类公司往往将办公室设置在租借的高档楔子楼内,极少资金规模雄厚的金融投资公司才会购买整层甚至整栋写字楼作为公司总部。现在一家金融公司会存在十多家、甚至数十家的金融投资子公司或分部,大多数投资者往往无从获取其真实具体的信息。目前,许多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件或多或少存在诸如公司法人离境出逃、整个公司人去楼空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要仔细研究是否应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设立提高注册门槛。

银监会曾于2010年电话叫停“银信合作”的金融理财产品,这对当时规避监管的“银信合作”进行监管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这也是因为当时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是归属于同一监管部门监管的,才保证了对此类金融理财产品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一旦涉及到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金融理财产品的问题,就需要多个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协调,但这远远不如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特点进行有的放矢的监管,从而进一步促进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的科学化、促进我国理财市场的发展。

第二、产品发行的法律监管。银行发行产品必须提前向银监会进行备案后方可发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也是通过先报备后发行的类似方式。那么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产品是否也需要进行备案,从而避免不良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非常融资。目前商业银行除了做好坏账准备外,还需向人民银行上缴存款准备金,提高风险防范水平,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坏账风险。那么相对风险更大的第三方金融公司是否也应当将自由资金的一部分上交给相关机构充作坏账准备金,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保护投资者和公司自身。

此外,可以从以往非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中借鉴一定的经验。例如,存在部分金融理财产品未对该产品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期限较长的一些理财产品,如信托理财产品。在2012年发生的吉林信托的1.5亿元骗贷案中,首先发现吉林信托的“松花江[78]号南山建材”信托理财产品存在骗贷行为的是公安机关而非吉林信托,暴露出监管部门在监管方面的失职。如果监管部门对信托机构的监管不只在产品发行上进行监管,而更多考虑产品周期中的运行风险,那么类似吉林信托这般失职的情况将大大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也会降低许多。而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其在监管上的严格程度本身就比普通的理财产品低,如何控制其潜藏的风险,是非常值得思考和探索的。

此外,金融理财产品尚未形成标准化的信息披露格式,即便有些金融理财产品对其产品运行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披露,然而与同类的产品之间可比性较低,于无形中增加了监管成本。同时,“机构监管”的存在,也增加了各种交叉金融财产品在不同的监管制度下进行监管套利的可能。由于互联网的便利性,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中,套利的方式变得更加简单快捷,因而更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避免不法分子进行套利。

第三、第三方金融理财的从业人员管理。根据法律规定,银行从业人员必须通过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金、保险公司员工也必须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但是第三方金融理财公司的销售人员,除了部分从银行、证券转行的成员外,大部分的从业人员往往没有这方面的工作经验,也没有参加过相关的资格考试。往往经过公司的简单培训就开始销售产品。并且由于工作报酬直接与业绩挂钩,因此其职业道德水准存在一定隐患,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且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人员流动性也较大,因而急需建立一个协会组织,对这些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做到合格上岗,并对其长期监督,实行黑名单公开制度,如果严重违规应当予以公布将其从这个行业剔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产品销售的合规性监管。传统金融产品,需要客户前往银行或基金公司完成风险评估,在风险适合度配比的情况下方能购买相关产品并进行签约,整个过程一般在银行网点内完成,有监控和录音作为证据。像香港和西方国家,对于客户的风险评估与相关签约格外谨慎严格,确保客户对产品的风险的明确了解。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客户往往只需在网上进行操作,对于产品风险的了解大部分出自销售人员的口述,而销售人员出于个人利益等原因,不会过多强调风险或对于相关风险轻描淡写一带而过,因此很容易造成客户对产品风险的误解,最终导致客户的资金安全产生风险。

按照以上四方面的法律问题,再结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基本上还处于空白期的现状,对于互联网理财的监管机构、销售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内控风险以及法律责任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尽快予以完善。

一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理财,应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合作机制,要防止监管套利,应各司其职,同时也要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应共享信息,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重复监管。

二是明确监管的一致性原则。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应确保监管的一致性:首先,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金融机构,只要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其次,对于互联网理财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应当融合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的优势,既保持开放、普惠、去中介化的互联网特性,同时也要接受金融行业严谨保守的监管理念,有效防止互联网理财过度扩张引发法律风险。

三是界定互联网理财的法律主体与业务界限。互联网理财的实质就是购买货币基金,通常要在银行进行开户,而余额宝、理财通等跳过了银行环节,已达到第三方代销效果,第三方支付拥有的只是基金支付许可,与基金销售牌照的职能和业务范围还是存在区别的,其业务模式显然已“越线”,并且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互联网理财法律主体,可以参考银行监管的模式,适时采取颁发业务许可牌照的方式,设定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或者采取制定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进行规范。四是加强互联网公司的风险防控。互联网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首要的风险就是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资金安全,用户账户面临盗号、木马病毒、技术故障、手机丢失等各种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互联网理财的成长。更为重要的风险在于互联网公司的资金管理能力,商业银行拥有专业的金融人才队伍,拥有一套完整的风险识别、测量、分析、报告、监控和处理体系,具有扎实的品牌信任度和资金安全性,而互联网公司理财业务普遍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对金融业务并不擅长,存在以补贴代替收益、资金期限错配、金融产品设计能力不高等问题。这都要求加强对互联网公司的市场主体监管,依法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按照“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风险处置和风险隔离机制。

五是加强货币基金公司的风险防控。一般而言,货币基金是一个天然的避风港,它投资的都是高安全系数和稳定收益的金融产品,但也并不是没有风险,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急剧变动或者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货币基金都可能会跌破面值,在国际上曾出现过首要基金和paypal货币基金清盘的事件。余额宝、理财通的t+0赎回模式需要基金公司用自有资金或者借用银行资金来垫付,这对基金公司的现金管理能力是一个重大挑战。证监会应当要求基金公司就所投资银行协议存款作出风险管理,要求基金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将风险准备金与所投资协议存款的未支付利息挂钩,当然这很可能影响一些货币基金公司的发展规模。

六是严厉打击洗钱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在鼓励互联网理财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理财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设立资金池,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同时,互联网支付工具服务非常便捷,无需向对方透露有关财务信息,这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不少便利。

因此,建议加强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反洗钱预防与惩治,要加强金融消费者理财权益保护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互联网投资理财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其次,要加强信息披露,强化互联网理财对投资收益和风险如实告知义务。理财产品协议一般规定许多免责情形,一旦客户因收益发生法律纠纷会陷入补救不能的困境。同时,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如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保护个人信息,还需与金融监管层进行协调完善。

最后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行业协会并不隶属于政府,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起着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自觉性更强,与政府监管相得益彰,有利于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等。2013年12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2014年1月,中国互联网协会也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同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已获国务院批准成立。这些行业自律协会的成立,预示着国家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规范与自律。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篇六

摘要:当前互联网向金融领域不断渗透,冲击了传统的金融服务业。由于互联网存在虚拟化,对信息技术的依赖高以及法律法规上的政策欠缺等问题,互联网的运用也带来了很多风险。本文主要从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以及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和不足,提出风险防范与监管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特殊性。

监管策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许多领域都展现出来便捷的使用优势。“b2b”以及“c2c”模式的出现,使互联网在金融行业迅速发展,这在一方面推动金融行业飞速发展,便利了金融以新的方式进行宣传和资金流动,然而同时,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也表现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的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金融行业,新的经营方式与经营模式,增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风险。为尽量避免在互联网领域出现较大的金融风险,应从各个层面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案。

(一)简述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而形成的资金活动的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与传统的市场直接融资,商业融资模式不同。互联网金融是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财产类的交易。相比较以往的融资方式,互联网的融资方式具有成本低,交易迅速,参与广泛,支付便捷,透明度高等特点。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类似于支付宝,网贷,余额宝等新的交易方式出现并被大众所接受,互联网金融越来越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二)对互联网金融特殊性的分析(1)稳定性低。

虽然互联网金融为小型微型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且具有广泛的市场。但就从其稳定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联网在金融运行中使用的是虚拟的货币,具有金融虚拟化的特点。并且运行过程中,多网的交织,增强了其风险的特殊性。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不稳定,不安全的因素众多。

(2)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网络的支持,所以对相应的技术设备,技术安全要求比较高。互联网相应的风险控制必须由电脑的程序和软件的系统来完成。因此,要保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安全,必须保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安全。在传输中,如果互联网出现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则会使互联网甚至金融行业的瘫痪。所以,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运行机制中,要加强对密钥的管理并且努力完善加密技术。互联网交易的运行依靠计算机来执行,依靠互联网传输,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建设,相关机制体系的完善,防范黑客和病毒的入侵,提高技术和设备,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的顺利运行。

(一)建立并完善安全的运行机制,营造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安全系数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由于现代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还很不完善,缺少必要的制度和监管支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会遇到很多的风险,要规避风险,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对金融市场和互联网在金融行业的运用进行科学,全面,合理的分析预测,以及有效的预警。利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监测手段,在金融数据得以大范围共享的同时,逐步完善经济的平台建设,从而减少不可控风险的发生。同时,建立安全的运行机制需要政府完善审核机制,规范发展。努力将其置于合理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内。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多方位,全方面的控制及运营,可以从根本上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避免市场盲目性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对于金融行业的软硬件加以规范,可以参考国内外的标准,将我国当下的发展趋势同国际上优秀的经验相挂钩,从而促进本企业的发展,在此同时,也可以提高本企业走向国际的机遇。准备好预备方案是在发展过程中规避风险,随时应对各种危险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手段,利用可知的技术手段作为后备预案,从而为虚拟的金融体系增加一份保障。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合理完善的监督体系。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行业的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但是,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成为制约金融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近几年,互联网的犯罪事件越来越多,犯罪的比例在也相对较高。如果没有相应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制裁,没有合理的监督惩罚机制将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对广大互联网投资用户的财产进行保护,用户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虽然互联网的发展迅速,联系也不断加强,但互联网相应的体系还没有建设起来。当前,对互联网的监督体系方面的缺失也是互联网金融体系发展中的一大弊端,政府需要将监督的主体和广度落到实处。在监督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培养一批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体系,这样可以起到更好地监督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出更高效的作用。

(三)培养道德意识,提高行业自律,实现良性竞争。

互联网在生活中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远远高于传统金融经营模式。网络金融的发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将资金投入到虚拟的货币基金中,利用高风险、高回报的方式进行金融资金流转。在这一投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未知的因素,发生我们未知的情况。并不是没有任何的风险。而一些商家为了赢得经济利益,打出“高利润,无风险”的宣传。欺骗投资者。在当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监督机制尚不合理的情况,提高行业的自律意识和行业的道德素质。促进行业内部的监管制定行业内部的规定。并且尽全力保证其正常运营。这样起到的效果要比行业外部的监管,更直接有效。

总之,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互联信息技的发展,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经济效率的不断追求使互联网金融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在体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优势时,也不能忽略它存在的风险,不稳定性,安全性,相关政策的不到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这些都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分析和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并且提出监管策略,对未来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都很有帮助。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

[2]李虹.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研究[j].科学中国人.2015(02)[3]徐懿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网点“再转型再提升”[j].现代金融.2014(2)。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篇七

摘要: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着传统金融业态,冲击充满躁动的金融市场格局。需要做好风险分类和评估研究,与传统金融行业相对比,全面研究互联网金融新事物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做到科学规范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现状;分类;评估。

互联网金融内涵不断拓展,外延不断变化,不仅包括了新金融和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模式化,出现了基于传统金融产品的衍生虚拟市场,由此催生了更多与之相对应的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并促使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互联网成为金融生态结构中影响较大的因素,在带来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更多的市场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

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了基于互联网支付和理财投资融合的消费类货币基金――余额宝。推出以后,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蛮速增长”,先后出现了各种互联网“宝宝”,各种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网贷平台雨后春笋般涌现,并且,传统金融行业不得不进一步开展网络化升级改造,推出各种基于互联网服务的业务拓展和金融服务衍生种类。

(一)第三方支付迅速膨胀。

我国发放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基于即时通讯、网络购物、互联网技术开发等平台的企业,利用自己的用户优势、技术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支付,抓住我国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和高速网络通信加快发展的机遇,各种绕开银行的互联网支付交易迅速扩张,交易呈现井喷式发展。2015年,支付交易金额高达11万亿元,2016年交易规模为58.5万亿元,2017年超过90万亿元,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快速增长,在整个金融业的比重不断上升,改变着人们的经济行为,更影响着我国金融的安全稳定。

(二)p2p网贷风云迭起。

p2p网贷经历了迅速发展,网贷平台数量一度急剧增长,成交金额也不断攀升。随后,开始经历行业洗牌,数量在不断减少,交易金额保持温和增长。2016年全年p2p网贷平台数量减少了将近500家,人们对其认识也开始发生重大转变,尤其是出现了很多平台无法提现,平台跑路。尤其是像“e租宝”这样的金融诈骗发生以后,不仅充分暴露了其极大的金融风险,也让行业发展环境大变,人们对p2p网贷充满了不信任,很多平台不能正常运营,发展严重受阻。但是,一些信用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平台发展越来越大,如人人贷、陆金所、凤凰金融等,p2p网贷向信誉好的平台加速集中,在平台数量急速减少的同时,p2p网贷网贷金额不断增加,也反映了p2p网贷是一个新事物,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没有监管就不可能有健康持续的发展,市场互换监管,监管又能进一步推动市场规范化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始于2015年,这一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新生事物发展迅速,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只有深入研究,并能够充分结合其新事物发展需要,制定更加科学的监管制度。监管不是扼杀,而是更好地保护,既要保护互联网金融网民,又要保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但是,从时间上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整整比互联网金融晚了两年。从2015年开始,相继出台了各种监管制度或者法规,针对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具体领域,做好制度的规范细化工作,涉及保险、证券、银行、众筹、网贷、支付、征信等众多的监管领域,发布机关也涉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证券协会等部门,体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全面监管的属性,也展示了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充分重视。

我国将互联网+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应用平台的创新产业,也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的互联网融合。尤其是我国经历了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我国金融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以后迅速膨胀。但是,由于网民缺乏足够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金融监管缺乏足够的经验,且开放性网络平台又隐藏着各种危机。

(一)信用风险急剧放大。

金融业的立业之本一是资金,二是信用。困扰金融发展的重大风险之一就是信用危机。?魍辰鹑谝狄蛭?信用风险而带来的坏账,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盈利。互联网金融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网络借款人相对分散,不能更好地掌控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损益,也不熟悉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更多的程序都是通过网络完成,也就不能全面保障其信息的真实性,很容易造成信用违约,出现各种跑路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突出。

与传统金融行业的产品投放和业务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资金投放较为单一,募集资金相对有限,准备金严重不足。流动性风险是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又一重要因素,一方面是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应有的收益,甚至到期不能收回自己的本金。另一方面,投资者不能快速将借贷资金转变成流动盈利,不能及时偿还利息,也就不能完成各种资金收益置换,平台缺乏足够备付资金,造成流动性风险加剧。

(三)网络技术风险。

传统的柜台金融是面对面,一般都是直接的人对人,直接到非常可信的金融营业网点,办理相应的金融存贷手续。技术相对简单,无论是投资还是申请金融信贷服务,都能够在现实操作中完成,还有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相应的流程操作指导。而互联网金融则是在网上进行,要求每个投资者不仅要有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更要必需的网络技术风险防范能力。但是,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平台,互联网金融投资存在各种互联网技术风险。网络黑客和各种病毒很多都是针对互联网资金或者金融,获取经济利益是他们的根本目的,而互联网金融是首选。其次,互联网传输协议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为各种钓鱼网站、伪基站、伪淘宝、盗信僵尸等病毒和非法网站,使得不少投资者被骗,损失严重。

(四)法律和声誉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没有完全规范,主体鱼龙混杂,每个平台的风险和不法行为很快就会在互联网扩散,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且我国的监管越来越严,各种意外事件、政策调整都会互联网金融企?i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引发挤兑危机。互联网金融不仅要遵循我国的传统的金融法律和法规,还要遵守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法规。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各方都必须遵循法律,且严格履行协议合约。而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且很多网络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网络赌博、网络洗钱、非法吸筹集资等现象都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很大的风险。

基于互联网投融资的各种p2p平台也不断发展,给过整体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新鲜活水。最为直接的促使传统金融行业推动了各种基于移动营业厅的网络app,不仅开展各种形式的移动支付,而且推出了各种基于用户投资的应用互联网产品,建设银行新近推出了零钱整存服务,将原来的获取存款变成了定活双重特性的服务,可以随时支付,又能够获取定期利息。微信钱包也推出了类似余额宝的基金产品,支付宝又相继推出了余利宝等。中国平安在传统银行、保险以及证券业务的基础上,开发出陆金所,并成为中国的独角兽企业。

我国在积极扶植的同时,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也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各种评估研究。借鉴var模型来量化各种金融风险,对各种资产的权重进行模拟评估,并给出相应的风险值。

并建立基于var和cvar融合的评估模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确保各种互联网金融都在一定的安全范围会内,防范各种系统性风险。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支付和投资进行了限制,支付额度限度,投资额度限制,并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备付金比例,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付和交易都纳入中国银联,确保都在央行的监控之下。

总之,我国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新事物,也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互联网金融对我国整体金融业产生了“鲶鱼效应”带动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变革,为金融行业创新发展带来更多的动力。互联网金融从诞生一直都伴随着各种风险,影响着网民的资金安全,也危机整合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威胁着国家金融安全。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类研究和评估,积极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2]董明德.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7(29)。

[3]徐璇.基于消费者角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研究[j].北方经贸,2017(02)。

作者简介:

邱唐凌仔(1992.8-),女,江西九江,硕士研究生,助教,国际金融与经济。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篇八

一直牵动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神经的专项整治方案终于曝光。昨日,一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在业内流传,引发关注。由于网传的是电子版,加之没有落款,文件真实性成为焦点。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广东一位监管人士那里求证到该方案的真实性。

据此份经南都记者求证确实由国务院发文的整治方案,对于当前包括p 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其中特别提到,对于互金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 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昨天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方案:一年期整顿将分四个阶段

4月14日国务院召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随后,互金行业陷入监管风暴来临的阴影中。但由于方案迟迟未对外公布,业内尽管风声鹤唳,各家平台均不敢轻举妄动,但监管的每一个动作无疑都牵动着行业敏感的神经。智能理财平台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在风险爆发与监管升级的大环境下,p2p网贷经历了一场信任危机,整个行业进入到必要的调整期,业务开展处于相对低谷。

第二、第三阶段为实施清理整顿和督查和评估,时间到2016年11月底,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的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进行自查;第四阶段为验收和总结,要求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准入:未取得资质不得开展业务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专项整治中,此前一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备案制的监管思路出现较大变化,方案提出要“严格准入管理”,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内文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据悉,对于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方案同时要求,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

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从各地看,年初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先后停止“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类”等企业注册登记。

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陈智诚对南都记者表示,从方案看,尽管具体标准未明确,但未来,p 2p等互金平台可能要走牌照制或者准入制,但具体标准未明。

红线:不得设资金池、不得放贷

在此次方案中对于p2p和股权重申多条红线,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

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那么,上述要求会让哪些平台面临被整顿的可能性呢?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仅资金池、不承诺本息保障、不得进行资金错配三项,就让大多数的p2p平台面临被整治的风险。

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关于不得发放贷款这一现象,尽管大部分p2p平台都已回归信息中介的定位,但也有少部分平台,如活期产品的p2p平台,会有发放贷款的嫌疑。陈智诚表示,方案中指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老生常谈的问题外,方案对于p 2p特别指出,p 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此举被解读为将导致不少平台备受考验。

“现在大部分p 2p平台都是用债权转让模式运作的。”陈智诚表示,债权转让模式成为主要模式的原因在于,如果让借款人独立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话,主要是工作量太大,而且时间太长,对于实际业务影响比较大。目前的平台中,特别是车贷、个人信贷、消费金融,都是以债权转让运作。

跨界:严禁“首付贷”性质业务

除了对平台划出红线,方案还注意目前房地产、私募等行业通过互联网运作存在的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 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特别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此外,对于部分平台通过互联网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提出明确禁止。

“互联网对金融进行了创新式的改造,但这个过程中,不少平台通过互联网打合规擦边球,在业内非常常见。”陈智诚表示,这些行为在方案中均被明令禁止。

而除了不同行业打擦边球的跨界产品将成为整治对象外,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的集团化风险也被方案提及。根据方案,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对此,陈智诚认为,某些多牌照金融集团原来可以通过在p2p挂保险资产等方式,实现相对合法的资金通道,现在随着集团“防火墙”制度的建立,估计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重点整治措施

1、“穿透式”监管思路明确

南都记者从方案中看到,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对于互金的监管将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不管一家创新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签是什么,模式有多创新,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它的每一步行为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监管条例去约束。

据悉,按照此前的分类,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来管。方颂指出,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而言,监管总是滞后的,更严峻的问题在于。

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业务的交叉、混业也给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更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2、建立“重奖重罚”制度

从方案看,配合专项整治,还将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方案指出,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

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方颂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即将上线,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举报平台,除了给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个举报的窗口外,一些较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需要群众提供线索侦破。

3 。强化资金监测

方案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陈智诚认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方颂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来源都比较容易调查清楚,问题主要是资金去向,到底钱流到哪里去了,资金去向应该是未来监管的重点。

不过对于银行存管的问题,不少平台认为短期推进较为困难。朱青山表示,由于银行存管的推进受限于多方,不是p2p平台单方面能决定,目前确实还有不少平台暂时无法做到资金托管。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篇九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的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的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省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和《省方案》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

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有效地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护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

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有较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风险隐患较小的,采取有效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监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涉嫌恶意欺诈、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积极稳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整治过程中的次生风险。

坚持整治工作的公平、公开,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省方案》以及本方案的工作分工及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各项业务的认定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假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严禁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计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三)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实施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的业务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根据业务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断业务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原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市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的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综合施策,提高整治工作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

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稳妥建立举报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稳妥建立举报制度,视情出台相应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效线索,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的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的专项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

(五)加强内控管理。

由“一行三局”、省及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

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的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护服务。

四、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主要负责同志、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信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指定相关处室或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统筹。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以及《省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八个整治工作办公室。

相应的牵头部门为:市金融办牵头负责p2p网络借贷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银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专项整治,江苏证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保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类交易场所和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两个领域的专项整治;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第三方支付领域专项整治;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市维稳办牵头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机构的普查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正面报道,并防范清理整顿工作中网络、自媒体等传递不实消息。

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工作表格,负责统一政策口径、指导督查、信息报送以及工作总结,并督促各区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工作,各区人民的政府统筹成立联合工作组,整合力量、形成合力,联合开展规范整治工作。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责任由领导小组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切实解决“监管真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及以后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全覆盖。

(三)属地负责。

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各区、开发区(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并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四)协调配合。

加强市政府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市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八个分领域牵头部门提出要其它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全力支持,原则上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两部门应参与到各个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督促指导。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应领域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开发区(园区)开展工作,并适时开展督查。

强化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定期将工作动态报送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汇总至省领导小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送。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5月20日—5月31日)制定我市总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领导小组,召开各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部署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6月1日—7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6月17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联合工作小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风险状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于7月20日前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阶段(7月21日—10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照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开展督查和评估。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及时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经验,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阶段(11月21日—201月10日)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12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与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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