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结中,我们应该注重数据分析、事实论证,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撑。总结要注意语言规范和适度提升文采,做到用词准确、用句得当。总结范文中的观点和结论独到而深刻,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总结的价值和意义。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总结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和省、市、区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阶段工作部署,我所组织全体律师开展了政治学习、党史的学习、思想提升和队伍建设等一系列活动,在学习教育的过程中,作为一名律所的管理者,我深刻体会到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现根据律所和个人的学习情况将律师队伍建设方面的心得进行总结,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v^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检法队伍一样都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成员,也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按照我对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我认为,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分析,国家需要打造一支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讲政治、讲学习、讲业务的“一专多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并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担当作为,积极贡献,不忘初心,不负时代。基于以上分析和要求,在律师事务所内部,不管有没有设立独立党支部,都要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律的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提升政治站位,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要位置,而且要常抓不懈,不断引导广大律师爱党爱国,忠于职守,依法履职。此外,就是要抓好业务建设,把专业素养的培育放在突出位置,鼓励律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业务学习作为重点抓好,并做好青年律师的传帮带和优先扶持工作。
^v^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是十分正确的,如果一个律师没有正确的执业方向、没有正义观,他不可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也注定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更谈不上“优秀”二字。第二个方面就是,要打造政治坚定、信仰坚定的律师。政治上是否可靠,这也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只有做到不忘初心跟党走,党和组织才能把任务交给你,才能对你放心,才能给你提供更多、更大的发展舞台和成长平台,我们常说,考察一个人不仅要听其言,还要观其行,只有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能从根本上反映一个人的政治品质和理想信念。还有就是,要千方百计打造专业,打造专家型和行业型律师,不管是诉讼还是非诉,都要有意识地培育一批人才,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和多元化服务的需要,也才能在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上立稳脚跟,赢得市场,获得尊重。
人才永远是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是一个单位获得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没有人才,一切发展都是空谈,都是纸上谈兵。留着人才的秘诀可能有很多种,有的是待遇留人、有的是感情留人、有的是平台留人,但律师行业具有“人合”的特殊性,律师们自带生产力,自己凭借自己的本事吃饭,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律师本身就是人才,越是经验丰富、人脉丰富和社会知名度高的律师越有发展的空间,可以说这些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中坚和骨干,这些人才的去留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所的生死存亡以及长远发展。我的理解,留着优秀的律师人才,除了给其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之外,还要特别注重给其提供优秀的服务,不管是硬件方面,还是软件方面,都很重要。特别是随着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态势,律所的管理者更要注重提供软环境方面的服务,如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律师协助服务、学习教育培训服务、学历再深造服务、高端业务培训服务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匹配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永葆竞争优势,可以让优秀律师享受服务的同时,获得各方面的体验和收获。只有不断提升律师的`获得感、满意度和成就感,才能让律师在律所的发展平台上生活有奔头、工作有信心、事业有发展,才能留着优秀的律师,才能为律所的长远发展储备优秀的人力资源和保留发展后劲。
常言道,一个人走得快,一群人走的远。让优秀的律师更加优秀,让优秀变成卓越,这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作为律所的管理者,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和自我革命的牺牲精神,要以选择接班人的心态打造若干优秀中的优秀,以作为律所的顶梁柱和未来领导者。“德才兼备”作为各行各业选拔人才的不二标准,在律师行业亦同样适用。作为律所的管理者,要注重选择一批“忠诚度高、是非观念强、业务能力精”的优秀律师,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改造其思想、锤炼其意志、提升其格局、强化其担当、优化其业务、升华其素养,让优秀的变得更加优秀,最终以达求卓越,并尽快实现质的新飞跃和境界的新提升。
“学然后知不足”。借助此次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活动机会,我们每一位律师都要自我革命、自我批评、自我提升,我们每一位律所的管理者都要规范新管理、提升新格局、谋划新发展,唯有如此,律所和律师才能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获得新的更大的发展!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总结篇二
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乡党委、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在全乡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化解不稳定隐患。乡信访办就今年来对进京赴省信访案件、重信重访案件等突出问题及矛盾纠纷进行了疏理,现将我乡“信访积案化解”活动的情况汇报如下:
工作开展情况。
1、排查疏理、分门归类。按照“信访积案化解”活动的要求,全乡经过认真全面的排查,1—7月全乡共排查信访积案3件。属于5年以上信访案件6件;属于土地纠纷类案件3件;现已化解信访积案1件:xx乡森里村拉则屯信访问题。
2、领导包案、责任到人。根据信访案件的内容,每一个信访件都由党政领导进行包案,按照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的“五包”原则,实行责任制,并限时办结。3、深入调研,掌握实情。每个包案领导针对信访对象、内容,分别深入基层走访当地干部群众,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访谈心等形式,耐心细致地讲解政策,分析原因,理顺了上访者的情绪。
4、亲自督办,切实解决。2012年1至7月,通过我乡包案领导多次到基层召开信访问题协调会,有效化解了1件信访积案,如xx乡森里村拉则屯信访问题。县人民政府以xx处【2008】42号文作出了处理决定;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xx字4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
xx行终第80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经过乡、村工作组进行教育开导并再次调解,目前正在签订调解协议书。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各项信访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列》,增强为群众服务的责任心,把信访工作继续放在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上,做好、做实信访工作。
2、加大积案化解力度。一是切实落实“一把手”亲自抓的机制;二是包案领导要坚持一包到底,做到案结事了;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解决问题提供保障;四是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对同一个信访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部门之间要积极协调解决,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争取每件信访问题都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3、加强基层基础。紧紧依靠乡镇、村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和信息网络,着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2012年8月8日。
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来,xxx镇党委、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信访局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全镇社会稳定大局,严格按照“化解一批、终结一批、稳控一批”的要求。通过全体干部的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截止5月31日,全镇共接待来访群众22人15件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3起,化解成功38起,化解成功率100%;办结信访积案3件,办结率达到100%,全镇目前无一起信访积案及重大矛盾纠纷。现将上半年的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积案化解工作顺利开展。为切实加强我镇积案化解工作的领导,我镇专门成立了“xxx镇积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xxx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xxx、镇党委副书记、镇人大主席xxx任第一副组长,镇领导班子成员、派出所所长等任副组长,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为我镇积案化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保障。
间步骤、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为我镇的积案化解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定期不定期对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村进行常态化督查,做到岗上有人,工作到点到位,确保不出问题。
(三)设立机制,畅通群众信访来访渠道。我镇积极。
构建“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联合接访新模式。一是我镇在办公条件及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挤出资金,设立了xxx镇信访维稳接待室,添置了办公设施。二是每周安排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到信访接待室专职接访,面对面倾听群众诉求,实打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杜绝因初信初访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四)明确责任,落实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责任。我镇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县信访局转发的信访积案逐案制定工作方案、按照“一个积案、一套班子、一项化解方案、一个解决时限”的“四个一”要求,落实积案化解的实施。限期限责完成积案化解工作。目前,县信访局转办我镇的三起信访积案均已顺利化解完毕。
二、存在问题。
一是信访维稳形势依旧严峻。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信访问题层出不穷,且信访群众期望值较高,信访问题的处理难度越来越大。
二是涉及二级路建设、林权纠纷、土地纠纷等方面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维稳任务已经繁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强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领导,努力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
二是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努力畅通信访工作诉求表达渠道;
三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处置信访工作的不正之举。确保我镇信访稳定的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全镇政治、经济的稳定。
县联席办:
根据你办要求,我镇现有朱其林等同志信访五宗积案,对此,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责成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处理,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现将相关情况分别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朱其林“反映房屋邻里纠纷问题”,我镇会同县行政执法局数次到县法院汇报,积极争取法院立案受理,近期将告知结果。
三、信访人侯明根“反映耕地非法流转、要求立即归还问题”。镇党委张超书记亲自出面协调解决问题,所占耕地已于去年年底由镇村出具书面意见,将占用的耕地返还给大侯村民组,同时镇上已责令镇财政所从明年开始将粮补发至大侯村民组,不再发放给原耕地承包人李宗银。
四、张志和、张宗源要求县政府出台政策,对曾任村干部的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问题,根据所提的要求,考虑到两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已给予张宗源夫妻及孙子共三人落实了低保,张志和同志的低保待下办理,同时在年底从特困党员经费和民政经费上给予张志和、张宗源适当救济。
谈心、宣传政策、联络感情等多种途径化解信访积案,确保社会稳定。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总结篇三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标准着尘封十年有余的信访法制化建设重启,包括上海在内的地方各级人大、政府亦开始对信访这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的工作进行制度化建设。
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上海根据实际情况大力发展信访制度化建设,制定了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一批涉及信访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早在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率先通过了《上海市信访条例》,后又于2003年8月8日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近年来,在上海市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上海信访制度化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尤其是在信访工作制度方面敢于创新,出台了《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核查暂行办法》(2009年)以及《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2010年)。今年上半年,为了进一步细化信访事项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又先后制定了《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符合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和《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在上海众多信访工作制度创新中,最具特色的一个亮点就是上海开创性地在信访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制度中确立了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事项核查、分析及评估工作并出具独立律师意见”的信访工作机制,践行依法行政的理念,实现信访工作公正透明。
在上海市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的支持下,上海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近三年时间的实践中臻于成熟。在律师信访工作制度建设方面,上海律师通过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实践经验的。
总结。
不断探索规范律师信访核查工作模式提高工作质量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于2009年7月21日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律师核查、分析、评估表》以及《律师意见书》三份具有较强指导性的参考文书。
自2009年以来近三年时间里,笔者所在的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下称“华宏所”)非常有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选定为首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参与涉及浦东新区曹路、三林、高行、高东、金杨以及陆家嘴等街道、镇的信访核查案件三十余件,均出具律师意见书。华宏所律师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依据,对信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值得欣慰的是,经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多信访人的理解、信任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肯定,并成功化解、缓解了许多信访矛盾。笔者认为包括华宏所在内的许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在化解信访矛盾工作中获得了较好的成绩,这足以说明“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是一项非常富有成效的举措。当然,在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实践工作过程中,作为核查律师同样遇到了诸多困难,其中不少工作难点让笔者陷入深思。本文的写作目的便是在分析归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作用,并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基础上,对律师信访工作的主要难点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对策,希望为上海律师今后更好的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尽绵薄之力,并供各级领导和广大同行的参考。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相比过去单独由政府信访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作为信访核查主体而言,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在信访人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成为解决信访案件的一种新型渠道。
在实践中,部分信访人由于长期信访,但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进而对于政府信访部门产生抵触情绪,将政府部门置于自身的对立面,认为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时,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在处理时,会导致“官官相互”,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于,出现即使信访部门派专人上门进行沟通,信访人仍旧闭门不见的情况。最终,各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问题一拖再拖。例如,在笔者曾参与的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信访人俞女士是一位残疾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之前,由于信访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俞女士已经不再对政府部门抱有希望,无论信访部门如何劝导,俞女士均不予理睬,并直言“要不找市委、区委领导来谈,要不就依照我的方案解决问题。”经过律师多次电话解释和沟通工作,使得俞女士愿意与律师进行一次沟通,在笔者上门听取了解了俞女士的真实想法后,才得以重启这起信访矛盾的化解工作。
由上述事例中可知,律师作为一种非官方的中介力量,其专业性和中立性会让信访群众觉得便于沟通,值得信赖。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信访人大多愿意给予律师充分的信任,心平气和地向律师说明自身情况以及表达自己的信访诉求。律师通过对事实的分析,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针对信访人的利益诉求,与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信访责任部门进行有效地研究和沟通,最终制定出有效、可行、各方都能接受的信访化解方案,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矛盾中的桥梁作用。
首先,由于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也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律师能够迅速地了解信访内容,找出信访的争议焦点,通过向信访人分析信访事实,解释其信访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而提供律师意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化解信访矛盾。其次,律师掌握了一定的沟通和谈判的技巧,能帮助引导信访人的心理,加上能够清晰地从法律层面帮助信访人分析其信访事实,使得信访人更易接受,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此外,基于律师独立第三方的地位,使信访人认识到律师是一个帮助者的角色,与其处于平等地位,由此给予律师更多的信任,更客观地分析自身的信访诉求,达到信访目的。实践中,笔者在经办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中,通过对信访人信访事实与诉求的客观分析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政策的耐心讲解,最终成功解决了这起长期信访案件,这充分说明了律师在信访核查工作中,能够有效帮助化解信访矛盾,达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上的目的。
2.律师面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访责任部门发挥的矛盾化解作用。
通过对信访人需求的了解、分析,律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将更为客观的事实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信访责任部门反映,让其更为清晰地了解信访问题。特别是在律师核查信访事项过程中,确实发现信访责任部门的确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违法情况,律师能够客观地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践中,信访责任部门亦比较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建议,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优化化解方案,从而接近信访人的诉求,促进信访矛盾的化解。
综上两点,律师一方面能在信访人的角度,帮助其从法律层面理解自身信访诉求,客观认识信访问题,从而降低信访期望目标。另一方面,能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信访责任部门认识到自身问题,理解信访人的困难,提出优化的化解方案,使之更为符合信访人的需求。最终,达到化解信访矛盾,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的化解作用。
诚然,由于律师并非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可能直接解决或满足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但是,对于那些信访诉求高且缺乏合法合理依据的信访人来说,由于许多信访人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部分长期信访人情绪不稳定,容易出现越级信访以及采用极端做法解决问题的可能。而这种方式显然不符合依法信访的原则,更不利于信访矛盾的解决。例如,笔者曾在办理一起涉及动拆迁信访案件核查中,与信访人徐先生沟通过程时,信访人即向律师表示“因为拆迁实施单位是通过暴力的手段,将其捆绑后扔在上海市郊,最终将其房屋强制拆除,所以他打算和其他信访人一起结伴去北京上访,并认为只有采取越级上访和用极端做法才能解决问题”。
此时,作为律师可以充分发挥“懂法律,懂政策”的专业优势,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解答,提高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分析利害关系,用法律来说服其回归理性,放弃采取违法手段信访的想法,促使信访人通过正常渠道、采取合法形式信访,避免群体性、重复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目的,遏制了矛盾激化的可能,体现出律师在处理信访矛盾中所发挥的缓解作用。
三、
目前,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及各区、县政府信访办业已全面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可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仅仅规定了关于聘请律师作为社会力量或专业人员参与到信访事项核查、复查以及终结内容,但涉及律师信访化解的相关工作配套机制尚未全面建立,阻碍了律师在信访化解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具体反映在下述三个方面:
1.未建立核查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与核查律师的协调机制。
缺乏协调工作机制直接影响到律师有效开展信访核查工作,这一问题突出表现为在两个方面:其一,信访事项核查材料收集工作缺乏保障。拆迁信访事项一般涉及被拆迁人(信访人)、拆迁人(政府或开发商)、拆迁委托人(拆迁实施单位)、区建交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等主体,经办律师所需核查材料除了通过与信访人面对面沟通时信访人主动提供的以外,绝大多数材料需要从政府、开发商、拆迁公司以及信访部门等处多头收集。虽然信访部门大多会向律师主动提供相关信访材料,但律师所获得的相关资料往往不足以全面核查信访案件。故此,信访核查律师只能通过不断联系各方收集材料,导致在收集信访材料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二,信访化解方案的不确定性。在笔者参与的一些信访核查案件中,大多数信访责任部门会通过召集信访所涉各方开会讨论,提出具体信访化解可行方案,特别是化解方案的分析和确定。在笔者办理的一个信访案件中就因信访责任单位化解方案的前后反复修改,且未及时明确告知核查律师,使得本来可以成功化解的信访矛盾难以实现,更让信访人对于政府的公信力和信访律师的独立性都产生强烈的怀疑,最终使得第三方律师无法化解该信访矛盾。
2.未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
《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核查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为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此可知,并非所有信访核查都将律师参与作为强制性要求,也就是说,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只存在于部分信访案件中。这使得部分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并没有认识到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重要性,觉得律师的参与可有可无,更有甚者,只是将律师视作信访核查中可选择形式要求,而这就偏离了引入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初衷,不利于化解信访矛盾。
此外,正是由于律师的工作不受重视,导致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效力无法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但没有指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效力,这就造成在实践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仅是将其作为信访核查工作的参考。换言之,对于律师所提的书面意见信访部门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同时,在律师方面,在提交法律意见书之后,由于聘用部门既不用对律师提出的建议进行答复,也不要求当作出决定与律师建议相抵触时进行解释,导致律师感觉自己之前所作的信访核查工作没有任何反馈,久而久之,便失去认真核查的积极性,其结果就是律师意见书倾向于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整个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作用受到大大的制约。
3.未建立委托关系利益冲突排除机制。
一般而言,信访案件中信访人与责任单位构成信访案件中的两方,律师因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和核查单位的委托聘请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从而成为独立的第三方。这种委托关系促成了三方参与信访案件机制的形成,排除了律师与其他两方的利益关系。然而,在信访核查工作中存在另一种委托关系。因信访责任单位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订立《聘请律师合同》,导致信访核查律师与信访责任单位变成信访矛盾关系中的一方,而信访人则是另一方,原本律师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发生了异化。尽管律师依然会客观的核查、分析和评估相关信访事项,但是基于信访责任单位的委托使得律师成为信访责任单位的委托人,当信访人提出核查律师是接受何方委托时会使律师陷入尴尬的境地。从法理角度看,其中确实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问题,因而会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但就现在的制度设计排除这种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律师介入信访核查时间的严重滞后性。
今年笔者参与了十多件信访核查工作,几乎全部信访事项均属于历年积累下来的老信访问题,这些信访矛盾中的信访人大多为了其信访诉求已经不断上访数年。在处理这些信访核查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上访时间越短,信访人越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对于那些信访积案中的信访人,上访时间越长,律师越难与这类信访人进行有效沟通。在和这类信访人会谈时,笔者听到最多的一句话便是:“你们律师不能给我解决问题,谈了也是白谈,让委托你们的领导来和我谈差不多。”有的信访人在与律师谈话中途便扬长而去,更有一些信访人索性根本不愿意和律师沟通,对律师提出的会谈要求直接予以拒绝。在一件信访核查案件中,信访人王先生对笔者坦言:“如果政府部门能提前一两年向其提出这一信访化解方案,自己可以接受。然而,由于拖延了两年时间,增加了自己的信访成本,需要在原有的化解方案上加上补偿内容”。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其实并不难以理解,这类信访人大都长期上访,在信访过程中,基层信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说服工作已经无效,加之与其他信访接待单位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反映情况后信访诉求得不到直接解决,慢慢的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领导才能解决问题。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有的信访人早已不再是理性考虑其信访目的,而是放弃了依法信访的途径,进而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访策略。因此,让律师与这部分信访人坐下来讨论其信访事项合法性问题的难度显而易见。此外,在实践中,只有那些久拖不决的信访矛盾才引入律师核查机制,这亦反映出目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时间上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笔者认为,律师介入信访核查的时间直接影响到律师化解信访矛盾的效果。换言之,即律师越早的被引入参与信访核查工作,越能有效的发挥律师化解信访矛盾的专业作用,越能有效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使其信访诉求回归理性,最终起到成功化解信访矛盾的结果。
(三)律师意见书的规范性与理论研究的不足。
1.律师意见书的规范性程度较低。
依据《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核查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为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可见,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是律师作为第三方信访核查终结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的效果。因而,早在2009年7月11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目的就是“规范上海律师办理信访矛盾案件相关的非诉法律业务,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发挥法律工作者得专业优势”。毫无疑问,上海市律协制定的《操作指引》已经提高了律师信访核查工作的质量,包括笔者在内的绝大多数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在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或律师意见书时无一例外的学习和参考了该附件格式内容。
不过,笔者在实际运用该律师意见书格式过程中仍发现诸多不足,例如《律师意见书》第一部分“律师核查情况”虽涵盖了动拆迁信访矛盾所需要核查的全部信息要点,但是对于第二部分律师分析、评估意见和第三部分律师建议这两部分律师意见的核心都只是泛泛提了几个要点,具体要求并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看似严格依照该格式,但内容仅仅四五页纸,有的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则洋洋数十多页到上百页不等,律师意见书的质量完全取决于律师个人专业水准的高低。很显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律师核查意见书规范性不强的问题,进而造成分析、评估意见时法律专业性分析和评估不足,律师建议相对空洞,最终使得律师意见书出现流于形式现象的增多,未起到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应有作用。
笔者认为这个绝不是仅限于学者研究的问题。相反,上海广大执业律师是真正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全过程,因而更具有发言权。特别是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如果不去寻求理论上的解决办法,该项工作很难再有较大突破。
譬如,“信访终结制度”初步建立后,许多信访单位负责人强调“信访终结是手段而化解信访矛盾才是最终目的”。这一观点正确无误,但是信访终结的最终化解方案在终结程序走完后是否还能再优化?如果可以优化,那为什么还要做所谓的最终化解方案,因为最终化解方案的设计原则就已经是最大化和最优化了。如果不能优化了,是否又在实践中对信访矛盾化解造成不利影响?这一矛盾还涉及到最终化解矛盾倾向于适当优化,由于一旦固定最终化解方案需要公示,但公布的信访最终化解方案过于优越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即其他信访人的期望值的上升。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有的信访责任单位开始采取终结方案和实际方案阴阳设计,但这又违背了最终化解方案最大化最优化的原则,可能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更与律师“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最高依据来考量信访诉求和固定化解方案”的法理观念相抵触。需要承认的是这不仅仅是实践操作的问题,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问题,笔者至今还未看到这方面研究工作的开展。
(四)信访所涉特定领域法律和政策研究专业性较强。
在上海信访矛盾中,尤其是那些重信重访的信访积案中,90%以上均涉及动拆迁,信访理由主要是动拆迁补偿安置不公、动拆迁违法、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等等。尽管据相关统计上海律师大多科班出身,取得了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青年律师更不在少数。但由于动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纷繁复杂,尤其是不同动迁基地往往有着不同动迁口径,而且这类信访案件大都发生在五、六年前,有的甚至已过去近十年时间,加之上海动拆迁政策不断变化,大大增加核查工作的难度。
例如,在许多涉及农村宅基地动拆迁中,其动拆迁政策相比城市土地房屋动拆迁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即户口簿不是计户的标准,计户凭以下证件为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计户;房地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都没有,以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而这就与城市土地房屋动拆迁有所不同。
上述例子只是众多区别其中之一,每个信访案件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适用上都可能有所不同,若不是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根本无从判断信访人口中理由是否有道理。因此,如果没有对动拆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研究,或不是具有丰富相关案件办案经验的律师,在与信访人进行交流时可能出现说外行话的情况。
从职业角度看,律师是依靠向他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获得报酬谋生手段,对于广大青年律师而言尤为如此,2007年上海市律协曾做了一次“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查”,该调查显示半数以上上海青年律师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上海律师的平均收入甚至不如出租车司机,毫不夸张的说,部分青年律师生活十分艰难,至今这一现象并未得到明显的改观。
9、2010年两年给予信访核查律师信访案件费用仅为3,000元/件;今年适当提高到6,000元/件,若成功化解积案给予每件30,000元奖励,不过现实情况是信访积案化解率极低。相比之下,信访核查律师所面临的工作却是十分繁重的,内容包涵:(1)向信访所涉各个部门收集材料;(2)与信访人保持每月一至两次的沟通与联系;(3)每月一次的信访工作小结;(4)撰写上万字的《律师意见书》;(5)参与不同部门的信访案件专题会议;(6)参加信访终结案件预备和正式听证会;(7)参加区层面信访终结汇报会等等工作。一个信访案件从接手到最终信访终结获得中央联席办批准的工作周期短则3至4个月,长则半年至一年时间。
从时间成本角度计算,要认真办好一个信访核查案件所花费的时间,是律师处理一个简单诉讼案件所用时间的数倍,而待遇仅仅只有几分之一。客观的说,现阶段较低的律师信访核查物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积极性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一,建立第三方委托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工作机制。市、区(县)两级政府信访办应当作为委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委托单位,对于区下属各街道、镇政府的信访办在非涉及本部门的信访事项上亦可作为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委托人。而对于涉及各街道、镇政府以及社会其他组织本身的信访事项,例如动拆迁信访矛盾中的拆迁人等需要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情况下,应当建立以上级信访部门为名义委托人的工作机制。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律师在实际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中的地位问题,又能更具有公信力。第二,建立政府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以及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三方要定期举行会议,及时沟通信访核查工作新情况,例如在信访核查资料的收集工作方面,通过制度性规定明确一个协调人机制。律师在参与化解信访矛盾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找信访当事人了解情况等,均需要一个协调机构来配合完成,因此,建议由联席办负责协调,具体由联席办和司法局各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又如在最终化解方案的制定方面,信访核查律师理应全程参与化解方案草案的提出、修改意见的讨论以及最终化解方案的确定。
其三,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中就包括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必须具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若是没有该意见书或是其中包含对公司不利的内容,则该公司便不能上市发行股票。在实践中,这一举措得到的很好的效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恶意上市圈钱,损害公众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可以借鉴目前公司上市程序中的律师意见书的作用,即对于部分重要的、疑难信访案件,只有当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认可的信访化解方案合法时,政府信访部门或责任单位才能通过信访核查化解方案,并对于不合理的信访进行终结。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反馈机制。律师在律师意见书所提的建议必须获得信访责任单位的书面答复,使得律师建议和专业观点真正产生实效,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之上。
(二)提前律师参与特定类型信访案件介入时间由于实践中,信访部门接到的信访案件纷繁复杂,而律师资源和精力有限,使每件信访案件都有律师参与不太现实,但有些信访问题若律师不提早介入,就会使得问题久拖不决,同时信访人在长期信访的过程中心理也慢慢麻木,调解效果越来越差,最终即使律师介入也难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信访问题,区别对待律师介入时间。
笔者建议政府信访部门可在接待信访人时,事先与信访人进行沟通,了解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一方面,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信访事项,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提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介入时间,即在第一时间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在问题激化之前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及早化解矛盾的目的。具体来说,政府信访部门在接待来信来访时,对于信访事项可事先做一甄别工作,并对信访人进行初步了解。对于信访涉及事项较为复杂的,容易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律师提前介入的方式。例如,涉及动拆迁安置补偿等信访事项,鉴于涉及利益较大,信访人诉求较高等原因,不可能作为简单信访案件处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涉及法律关系简单,数额较小,比较容易化解的矛盾,便由政府信访部门通过简单程序进行调解解决,既节省资源,又能尽快解决信访人的问题。
(三)加强信访核查专业领域研究和专业化培训。
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被业内推崇的大律师无一例外的拥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孜孜不倦的学习热情。同样的,信访核查律师在面对信访所涉法律问题时,首先,认真做好法律检索工作。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全面充分的法律检索,做到熟悉涉及该问题的全部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尤其要考虑信访矛盾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次,接受专业化培训。需要承认的是,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将来的主力军还是落在广大青年律师肩上,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除了需要为许多客户服务以外,大多身兼所在律所的管理者。完全让这些律师参与全部信访案件是不切合实际情况的。因此,必须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训,邀请参与过富有信访核查工作经验并取得不错信访矛盾化解的资深律师为年轻律师进行培训和交流,迅速帮助信访核查律师掌握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要求和方法。譬如,上海市律师协会曾于2009年针对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组建专业,举办了2期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对律师进行了培训和业务指导。笔者认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案件方面,市律师协会可以定期举办相关的培训班和交流研讨会,增强律师专业素养,提高信访核查水平。
(四)提升律师信访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理论研究水平。
理论创新是任何实践创新的前提。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绝对是信访工作制度中的一项创新,因而更需要不断提升理论研究水平。自2008年上海首次提出律师对于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矛盾案件以来,以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邵曙范为代表一大批优秀律师投身其中,为化解上海信访矛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三年来的实践,笔者认为在已有实践经验和诸多成功案例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这些律师信访核查终结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进行进一步整理、分析,并且提炼和归纳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理论方法。常言道,实践出真知,实践亦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笔者建议,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协同上海市律协有意识的组织开展一些律师信访核查终结专业研讨会,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规范性和理论研究水平提升的成果。然后,再将这些研究成果投入到实践中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最终提升上海律师整体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的质量,更好的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去。
令人欣喜的是,今年以来不少政府部门已经将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纳入预算中,将来对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物质保障方面亦希望在采购法律服务预算中占有一席之地。笔者建议,考虑到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物质保障水平,从而促进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积极性和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信访工作不仅仅需要广大律师的无私奉献,更需要上海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当然,笔者同样主张,这里的物质帮助并不等同于律师一般执业收费标准,作为法律工作者为参与社会和谐的建设理应尽到自己应有贡献。
五、结语。
今年正值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颁布六周年之际,在此期间我国信访制度日渐趋于成熟。从2008年3月起,根据上海市委领导指示,为了彻底解决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出现的“用80%的精力解决不到20%的人的诉求”信访工作困境,开始研究推动信访核查终结制度,现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模式。截止今年8月12日,各级政府申报核查终结176件,批准终结156件,开展和推进信访终结工作,不仅大大减少了上海信访人员上京信访的数量。
毫无疑问,信访核查终结制度的价值更体现在对法律价值的肯定,支持依法信访和合法诉求,同时坚决对无理缠访、闹访者说不,体现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彻底解决重信重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上,笔者认为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和价值,从政治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可以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从信访化解工作的实际效果上来看,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最终,体现上海律师对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的和谐与繁荣所发挥出来的重要作用和卓越贡献!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法信访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和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法信访,是指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涉法信访的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涉法信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司法局与县信访局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建立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共同召集,组成人员和内容、议程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案件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检查和总结有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不能尽职尽责,甚至违规违纪的提出批评或者处理建议。
(五)协调处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第五条县信访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的职责是:。
(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协调会、听证会的事项,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县司法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中的职责是:
(二)组织律师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事项进行法律论证;
(三)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机构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志愿团,组成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县司法局审定的方式确定。
(一)执业满三年;
(二)具备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志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第八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
(三)接受县信访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访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四)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第九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方式是:
(一)定期在信访接待室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
(三)应县信访局的要求,就涉法信访个案参与信访接待;;
(四)参与涉法信访听证会、协调会;
(五)设立律师咨询电话,就涉法信访事项接受信访人和县信访局的的电话咨询。
第十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除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以外,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律师接待信访人时,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事项登记表》,将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答复意见、处理办法予以记录。
律师在县级领导接待日参与信访接待或参与突发涉法信访个案接待时,工作程序可根据领导的要求灵活掌握。第十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对遇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一般性法律问题,即时予以答复;
(二)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县信访局领导沟通后再予以答复;
(六)律师对信访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按规定公示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律师姓名,接受群众监督;
(三)热情面对信访人,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
(四)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八)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第十二条在县财政解决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专项经费之前,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补贴由县司法局支付,工作开支由县信访局解决。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总结篇五
7月1日起正式执行。一年来运行较好,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好这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各方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制度落实较好。省人大信访部门一直把开展好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的一个重要途径,坚持把这项工作纳入省人大信访工作统盘考虑、统筹安排,精心制定律师接访计划,安排专人做好联络沟通工作,积极为律师开展接访工作提供服务和便利条件。4家律师事务所坚持司法为民、无偿服务,充分发挥律师自身所拥有的法律知识作用,从服务和谐社会、构建平安安徽的高度来认识和参与这项工作,先后派出了17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到省人大机关进行了50余次接待,使600余批次信访群众受益,受到了信访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二)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和法律效益明显。参与接待的绝大部分律师都能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按照《律师参与省人大信访工作制度》规定,准时到位、按时上下班,严格落实接待登记手续,积极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接待工作。一是义务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及时解答信访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一些信访群众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对自己主张的信访问题,虽从感性上感到有道理,但不会运用法律武器,参加接访的律师面对面解答问题,为群众解惑释疑,增强针对性和说服力,不仅使信访群众增加了法律知识,也提高了信访群众依法主张自己信访问题的信心。二是为信访群众排忧解难,引导信访人依照司法或行政程序解决自己的信访问题。随着人民群众民主和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自己信访问题的信访人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如何运用法律或行政的程序主张自己的信访诉求不甚了解,也有一些信访群众从图省事、节约成本等方面考虑,不走依法诉讼文秘家园和提起行政复议途径,简单地涌向信访之路。对这部分群众,信访接待部门主动介绍他们向接访律师咨询,参与接访的律师都能热情接待、细心解答,无偿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他们指引依法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渠道。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先后有100多名信访群众经过律师接待解答,转而选择通过司法途径和行政渠道反映、解决问题,没有再来访。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协助信访部门维护信访秩序。涉法涉诉信访较为繁杂、解决难度大。特别是一些经司法和行政终结的信访事项,由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不断来人大重访、缠访、闹访,其提出的有些问题依法是不能解决的,却要求人大监督,对人大坚持依法交办、督办信访事项不满意,就形成人大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是人大信访接谈中的难点。律师的职业特点和工作对象与信访人具有天然的亲和力,通过律师向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服务,起到了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信访部门都不能起到的化解矛盾、缓解信访群众情绪、逐步达到息诉罢访目的的作用。如,今年7月份,合肥市公开审理仙人掌购销合同诈骗一案时,池州市40多名涉案群众在法院听审后专程到省人大上访,要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当时,上访群众人数较多、情绪激烈,参与接访的律师和我们一起依法耐心地做他们的情绪疏导和说服工作,引导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的公正判决,较好地平息了事态发展。
(三)注重发挥专长,积极为业务部门依法解决信访问题提供法律建议。人大信访部门任务重、人员少,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需要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工作中压力较大。特别对一些案情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需要听取参与接访律师具体的法律意见。一年来,参与信访接待的律师们在接访中都能主动对一些疑难涉法涉信问题,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为人大信访部门依法准确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提供参考。如,国运律师事务所的曹律师在接待凤台县80岁老人王玉久时,发现其案件在适用审判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及时书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目前,这件信访事项经省人大信访部门提交人大内司委研究办理,内司委出具的监督意见,引起了省高院的重视,此案已进入再审。据初步统计,一年来,参与接待的律师先后递交了20余份《律师意见书》,为疑难涉诉信访案件依法解决提供了服务。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打算。
比较大,这一方面便于安排总体工作,但同时也容易造成事务所每到接访日都临时安排人员的问题,不利于接访律师队伍的稳定和接访质量的提高。二是接访的程序、方法和参与疑难信访问题分析及提出法律意见等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律师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要素不全,接谈后提出法律建议的不多,大多谈过就了;三是律师接访场所还比较简陋。
为进一步做好律师参与人大信访接待工作,我们建议:一是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律师接访队伍。信访办年初就要做出计划,对每一个律师事务所参与接访时间进行安排,以利于相关律师事务所统筹安排。相关律师事务所应指定素质较高,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执业人员参与人大信访接待工作。二是进一步规范律师接访制度。
1、登记要进一步细化,并规范接待程序,如软件条件允可,可与信访登记联通;
3、建立律师接待信访问题反馈制度。对律师参与接访并提出司法建议的信访事项,其处理情况应与相关律师反馈,便于他们掌握接访效果。三是人大信访部门要把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纳入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指定专人协调联系,提供便利条件和专门接待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帮助解决接访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总结篇六
2023年来,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平安创建活动,我局结合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城管系统全面部署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创建平安单位活动,按照创安目标抓落实,确保了全局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治安案件。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领导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把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重点抓,认真对照平安单位创建标准,成立创建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提升创建保证率。今年9月,城管局成立后及时调整了平安单位创建领导小组,继续负责监督、协调、检查、指导全局创建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
我局明确规定各股室负责人为创建平安单位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把创建工作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与单位全局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进一步建立《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完善维稳台帐、信息平台建设。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努力健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
三、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教育,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局属各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年初制定了一整套的培训学习计划,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培训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训形式灵活多样,结合工作实际;环卫职工积极参加各类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法大队坚持每周一学习日制度,并先后组织举办法律知识和执法服务等多层次、多层面的各类培训10余次,培训率达到100%。
四、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成功处置了胡南院子街老摊区规范设置、摆摊,池濠沟马路菜市场取缔的遗留稳定问题。在重大事项、重要决策中开展风险评估。如,在县城992辆人力三轮车换车工作中,对存在的稳定隐患、诱发稳定问题都作了风险评估,并采取了相应对策,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下由三轮车业主代表全程参与换车、议价的全过程,确保了换车工作的顺利完成。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局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00多起、行政纠纷38件。调解率、成功率都达到100%。
五、开展整治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为加大城管执法力度,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我局对占道经营、户外广告、支棚搭架、以街为市、卫生死角等违章现象进行重点清理整治,在整治到位的基础上实行定人定岗管理。今年共计劝导、纠正各类市容违章行为12865起,暂扣物品486起,发送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1840份,取缔露天菜场4处。与此同时我们高度重视群众呼声,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要务,在每一项工作措施推出之前都认真倾听相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重大整治活动前以公开信的形式进行告知,对市民反映强烈的旧垃圾场污染、电瓶三轮车非法运营、马路菜市、违章搭建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今年收到民生聚焦72件,群众来信46件,件件有记录、有回复,处理率100%,满意率90%以上。
六、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总结篇七
辑庆镇位于中江县城西南,距县城17公里,浅丘地带,土质肥沃,交通便利。总面积68平方公里,辖23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总人口4.9万人。全镇企业50余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4户,占全县15%,2009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亿元,同比增长28.4%。辑庆镇发展势头强劲,灾后重建、成德南高速路拆迁、特色产业园区、场镇建设等各项建设任务繁重,征地拆迁、灾后重建等诸多矛盾处于多发、易发期。对此,镇党委、政府坚持“一手促发展,一手保稳定”,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去年,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61件,调成261件,调成率100%,其中防止越级上访16件,防止群体事件6件、28人,防止民转刑案件5件,确保了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是: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镇党政一班人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将稳定列为头等大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开展各种工作之前,总是把稳定工作困难想全想足,做好最坏打算,向最好方向努力。主要党、政领导亲自研究和部署,亲自坐镇指挥处臵重大事件。由于统一了思想认识,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历亲为,为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证。二是建立专门机构。镇党委、政府成立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设立了普法小组、调解小组、治安小组、宣传小组等机构,选派了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小组长。各村(居)委会也建立了相应机构,专门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这些组织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发挥了组织、协调、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三是加强经费保障。经费支持是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物质保障。我镇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仍拔出专款用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用于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老上访户问题。去年全镇维稳专项经费2.1万元,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潜在因素。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目标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办法和领导责任制,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层层分解,建立起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责任机制。各单位、各村(居)的主要负责人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3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和18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每年都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村(社)、单位负责人和党员干部在矛盾调处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把许多矛盾纠纷苗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实施三项制度。实行一票否决、末位警示和情况通报制。规定凡因领导重视不够,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恶性安全生产事故、聚众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予以一票否决。严格执行末位警示制,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处于末位的单位和行政村,由镇政府办公室进行查究通报,予以警示,限期整改。每期查究通报以文件形式附部份案事件登记表下发到各行政村、各单位及部分企业,确保信息及时有效,强化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三是健全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组织制度、联络员制度、排查调处和专项整治制度,以及督办检查制度。规定“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小问题当天解决,较大的矛盾一周内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争取在一个月至一个季度内化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联系1个问题较突出的村,督促检查工作的贯彻落实。镇上每月定期召开两次各村联络员工作会,排查不稳定因素,并分门别类列出清单,形成报告,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的台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关注民生,减少矛盾纠纷。
我们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关心弱势群体。我们坚持把弱势困难群体作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对象,放优先位臵,通过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救助体系,以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开展各类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去年,全镇落实农村低保1957人,1957人,月保障金额101764元,城镇低保289人,月保障金额43750元;农村五保供养328人,月供养金额50700元;伤残、退伍等重点优抚对象115人、优抚抚恤救助31400元,发放临时生活救助130320元,城乡医疗救助20余万元,并在三医院安臵“三无”人员7人,确保了这些社会群体的整体平稳。二是帮扶拆迁户。我镇产业园区、高速路、场镇建设涉及征地拆迁户众多,矛盾也较为突出。我们坚持设身处地为拆迁户着想,一方面认真落实好征地拆迁政策,防止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规定凡是有政策依据的,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哪怕财政再有困难,也要想方设法兑现政策;凡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决不乱开政策“口子”,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深入细致做好帮扶工作,拔出专项资金帮助他们平整建房用的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帮助搞好部分基础设施。特别是狮子村拆迁户在确定新定居点时,由于村民意见不统一,多次变更定居点,我们耐心地根据他们要求,调整方案,直至他们意见统一,同时,拔出资金2万余元,帮助平整土地和道路联通。三是改进干部作风。大力开展干部“下访”活动,加强干部与群众的联系,要求联村干部下到村组,查民情、访民忧、解民困。这一活动解决了很多群众的实际问题,排查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纠纷,比如,在灾后重建中协调解决了30余户残疾户、五保户的建房问题。开展干部“上门”服务活动,遇有矛盾纠纷,要求干部登门拜访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做好化解工作。在化解卫生巾厂改制遗留问题中,我们采取了“领导访厂,干部驻厂”举措,深入到厂区职工中开展工作,较好地化解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四、强化宣传,提高全民素质。
我们坚持从提高人的法律素质着眼,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法律进万家”、“综治宣传月”、“大调解”等活动,把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综合治理和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融汇在一起,广泛宣传。专门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选择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着力提高法制宣传的有效性,提升全镇居民的法律素质。近年来,我镇共出动宣传车120多台次,悬挂宣传横幅100余条,书写宣传标语1100余条,散发挂图130余份,开展了一次大型漫画宣传教育活动。先后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了法制专题培训,举办各种法制讲座、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专题活动15次,受训人员达1200余人次。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全镇全面开展依法治镇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坚持原则,果断化解矛盾。
一是坚持依法办事原则。镇党政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去年,在对飞凤村征地143亩过程中,不断有人聚众到政府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规的不合理要求,镇党政领导亲临现场,先后开展了5次对话,逐步摸清情况。个别人认为只要人多去上访,就能实现更多的个人利益。为了刹住这股歪风邪气,镇党政领导顶住巨大压力,坚持走司法渠道,按按照法律办事,最后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地处理了这一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扭转了不良社会风气,为后来的征地迁迁工作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坚持民事民议原则。民事民议是调处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方法。在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过程中,许多人为了获得临时救助,争相到镇政府上访。为解决好这一矛盾,我们当即在各村组织召开会议,由大家共同来评议哪些人该获得救助,最终由集体决定出了获得救助的人员名单,再没有人到政府为此事上访。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为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我们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与群众打交道过程中,决不允许作出超过政策范围之外的允诺和表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带回来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对涉及公共财政开支事项,必须由镇长审核把关。这一措施有效避免了过去时有发生的,一些干部乱表态引发的矛盾纠纷。
尽管我们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征地、医患等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依然存在,拆迁安臵、征地补偿、山林、水土纠纷等涉及群体利益产生的纠纷,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对此,我们将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抓小、抓早、抓苗头、抓信息,重排查、力调处,维护辑庆稳定,为辑庆人民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具体而言,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深入基层、细排查、勤预防,提早消除各类隐患和突出问题。加强广大基层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减少由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二是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镇、村、组三级调解网络建设。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网点,及时了解本地的矛盾纠纷发展动向。根据所得信息,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避免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强法制宣传。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我们将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继续推行大调解格局。化解矛盾纠纷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我们将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各村(居)委、各单位在力量上的整合,工作上的配合,信息上的汇合,形成一盘棋的大调解格局。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总结篇八
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制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规定。
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是在县群众信访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3、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信访局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别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司法局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律师人才库及值班律师名册,并根据工作需要,向信访局选派服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同时,对服务律师参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5、信访局在信访服务场所设置律师值班室,编排律师。
1值班表,并通过信访服务网和自助服务平台公开服务律师信息,具体包括服务律师基本情况、专长领域、律师事务所名称、值班时间等,为信访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服务。
6、服务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公益心;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惩戒;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群众工作能力。
7、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要以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誉进行参与和化解,值班律师对信访案件要对信访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审核,依法、依规做出解答。对重点、敏感案件要报所在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集体讨论研究后给出法律建议。
二、工作方式。
(一)预约接谈。
1、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必要时可联系服务律师预约接谈。
2、服务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答信访人所提出相关问题。
3、服务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
4、服务律师认为群众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要正确。
2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有效途径化解矛盾。
1、通过对信访案件的调查了解,向信访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法律建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给予矛盾化解。
2、对重大疑难历史遗留问题所引发的信访案件,要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根据案件需要,组成律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在掌握充分的政策依据、证据后,提出法律建议。对证据不充分,政策不明了,法律不完善所引发的信访案件要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报告,由县联席办决策处理,不得在问题未查清,政策不明了前错误引导或不当解答信访人造成矛盾激化。
3、对涉法、涉诉案件,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提供律师代理服务的,由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对经济困难和弱势群体依法给予法律援助服务。
4、对信访案件相关部门已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信访案件,由值班律师向信访人出具《律师函》,通过函告的方式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途径化解矛盾。
5、积极参加领导接访值班工作,对县主要领导接访案件,信访部门要提前将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资料交由值班律师审阅,以便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领导提供化解矛盾的法律意见。
6、律师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由信访相关部门向其所在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律师服务费。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总结篇九
根据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信访局《关于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陕司发(20xx)43号)文件精神,省律师协会从去年元月开展了律师参与省政府涉法信访工作。我所及我所律师积极参与、踊跃报名,最终三名律师(雷西萍、李定仲、冯兴妮)被省律协确定为省政府信访值班律师。
去年下半年,我所主任雷西萍律师亲自参加省政府信访局涉法信访值班。在参与省政府信访值班过程中,有上百名群众在省政府门前上访,我所主任雷西萍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向群众讲解法律知识,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妥善解决了来访群众的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对建设法治国家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4月份,我所主任雷西萍律师应邀参加了省委政法委督检组组织的调研检查。在调研检查过程中,雷西萍律师对上级交办的刘某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多次上访案、徐某因祖房纠纷的信访案、马某因债务纠纷的信访案、袁某因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多次信访案、吕某因其子被杀案的多次上访案、薛某因伤害罪被判无期的上访案、白某等因离婚纠纷的上访案、艾某因高压电击伤多次上访案、闫某因与他人合伙纠纷的上访案等十余件重信重访案件分别提出了法律意见,较好地发挥了律师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
今年1月28日,我所李定仲律师在省政府信访局值班。李定仲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认真解答来访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宣传法律知识,提供咨询意见。在信访接待中,我所李定仲律师先后主要解答了来访群众提出下列法律问题:
1.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问题。针对这方面问题,我所李定仲律师依据来访群众讲述的情况和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有针对性为来访群众提出了意见,建议来访群众与相关人在法律的框架下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双方的纠纷。
2.有关法院判决的法律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所李定仲律师依据来访群众所提供的判决材料,建议来访群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和法院所做的判决。
3.有关转业军人按置的法律问题。针对这方面问题,我所李定仲律师依据来访群众讲述的情况和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建议来访群众找有关部门提出问题,跟这些部门沟通来解决问题。
这次我所资深望重的李定仲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再次为我所及我所律师今后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和进一步认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涉法信访工作是一项集法律性、政策工作技巧性很强的律师咨询业务,是政府信访工作的参谋,是政府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的好助手。
通过参与省政府涉法信访工作,我所及我所律师进一步充分认识到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是律师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所及我所律师积极参与涉法信访,认真做好律师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我所已有三名律师参加到了律师涉法信访接待工作。今年前半年,我所资深望重的李定仲律师参加了省政府涉法信访接待工作;下半年,我所主任雷西萍律师还将亲自参加省政府涉法信访接待工作。从去年开始,我所及我所律师积极参与省信访部门的重点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对重点疑难信访案件的解决提供帮助。我所及我所律师积极参与涉法信访,认真做好律师涉法信访接待工作,得到了省信访局的肯定和信访群众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进一步树立了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总结篇十
辑庆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汇报辑庆镇位于中江县城西南,距县城17公里,浅丘地带,土质肥沃,交通便利。总面积68平方公里,辖23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总人口4.9万人。全镇企业50余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4户,占全县15%,2009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亿元,同比增长28.4%。辑庆镇发展势头强劲,灾后重建、成德南高速路拆迁、特色产业园区、场镇建设等各项建设任务繁重,征地拆迁、灾后重建等诸多矛盾处于多发、易发期。对此,镇党委、政府坚持“一手促发展,一手保稳定”,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去年,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61件,调成261件,调成率100%,其中防止越级上访16件,防止群体事件6件、28人,防止民转刑案件5件,确保了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是: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镇党政一班人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将稳定列为头等大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开展各种工作之前,总是把稳定工作困难想全想足,做好最坏打算,向最好方向努力。主要党、政领导亲自研究和部署,亲自坐镇指挥处置重大事件。由于统一了思想认识,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历亲为,为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证。二是建立专门机构。镇党委、政府成立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设立了普法小组、调解小组、治安小组、宣传小组等机构,选派了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小组长。各村(居)委会也建立了相应机构,专门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这些组织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发挥了组织、协调、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三是加强经费保障。经费支持是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物质保障。我镇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仍拔出专款用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用于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老上访户问题。去年全镇维稳专项经费2.1万元,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潜在因素。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目标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办法和领导责任制,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层层分解,建立起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责任机制。各单位、各村(居)的主要负责人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3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和18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每年都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村(社)、单位负责人和党员干部在矛盾调处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把许多矛盾纠纷苗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实施三项制度。实行一票否决、末位警示和情况通报制。规定凡因领导重视不够,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恶性安全生产事故、聚众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予以一票否决。严格执行末位警示制,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处于末位的单位和行政村,由镇政府办公室进行查究通报,予以警示,限期整改。每期查究通报以文件形式附部份案事件登记表下发到各行政村、各单位及部分企业,确保信息及时有效,强化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三是健全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组织制度、联络员制度、排查调处和专项整治制度,以及督办检查制度。规定“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小问题当天解决,较大的矛盾一周内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争取在一个月至一个季度内化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联系1个问题较突出的村,督促检查工作的贯彻落实。镇上每月定期召开两次各村联络员工作会,排查不稳定因素,并分门别类列出清单,形成报告,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的台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关注民生,减少矛盾纠纷。
我们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关心弱势群体。我们坚持把弱势困难群体作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对象,放优先位置,通过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救助体系,以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开展各类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去年,全镇落实农村低保1957人,1957人,月保障金额101764元,城镇低保289人,月保障金额43750元;农村五保供养328人,月供养金额50700元;伤残、退伍等重点优抚对象115人、优抚抚恤救助31400元,发放临时生活救助130320元,城乡医疗救助20余万元,并在三医院安置“三无”人员7人,确保了这些社会群体的整体平稳。二是帮扶拆迁户。我镇产业园区、高速路、场镇建设涉及征地拆迁户众多,矛盾也较为突出。我们坚持设身处地为拆迁户着想,一方面认真落实好征地拆迁政策,防止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规定凡是有政策依据的,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哪怕财政再有困难,也要想方设法兑现政策;凡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决不乱开政策“口子”,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深入细致做好帮扶工作,拔出专项资金帮助他们平整建房用的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帮助搞好部分基础设施。特别是狮子村拆迁户在确定新定居点时,由于村民意见不统一,多次变更定居点,我们耐心地根据他们要求,调整方案,直至他们意见统一,同时,拔出资金2万余元,帮助平整土地和道路联通。三是改进干部作风。大力开展干部“下访”活动,加强干部与群众的联系,要求联村干部下到村组,查民情、访民忧、解民困。这一活动解决了很多群众的实际问题,排查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纠纷,比如,在灾后重建中协调解决了30余户残疾户、五保户的建房问题。开展干部“上门”服务活动,遇有矛盾纠纷,要求干部登门拜访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做好化解工作。在化解卫生巾厂改制遗留问题中,我们采取了“领导访厂,干部驻厂”举措,深入到厂区职工中开展工作,较好地化解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四、强化宣传,提高全民素质。
我们坚持从提高人的法律素质着眼,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法律进万家”、“综治宣传月”、“大调解”等活动,把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综合治理和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融汇在一起,广泛宣传。专门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选择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着力提高法制宣传的有效性,提升全镇居民的法律素质。近年来,我镇共出动宣传车120多台次,悬挂宣传横幅100余条,书写宣传标语1100余条,散发挂图130余份,开展了一次大型漫画宣传教育活动。先后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了法制专题培训,举办各种法制讲座、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专题活动15次,受训人员达1200余人次。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全镇全面开展依法治镇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坚持原则,果断化解矛盾。
一是坚持依法办事原则。镇党政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去年,在对飞凤村征地143亩过程中,不断有人聚众到政府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规的不合理要求,镇党政领导亲临现场,先后开展了5次对话,逐步摸清情况。个别人认为只要人多去上访,就能实现更多的个人利益。为了刹住这股歪风邪气,镇党政领导顶住巨大压力,坚持走司法渠道,按按照法律办事,最后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地处理了这一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扭转了不良社会风气,为后来的征地迁迁工作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坚持民事民议原则。民事民议是调处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方法。在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过程中,许多人为了获得临时救助,争相到镇政府上访。为解决好这一矛盾,我们当即在各村组织召开会议,由大家共同来评议哪些人该获得救助,最终由集体决定出了获得救助的人员名单,再没有人到政府为此事上访。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为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我们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与群众打交道过程中,决不允许作出超过政策范围之外的允诺和表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带回来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对涉及公共财政开支事项,必须由镇长审核把关。这一措施有效避免了过去时有发生的,一些干部乱表态引发的矛盾纠纷。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吉林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四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给予适当的报酬,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部门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律师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一)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二)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根据各级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四)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
(六)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有关的信访文件和信息资料。
第四章程序与方式。
第九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与方式:(一)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值班制度,按时指派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服务;(二)值班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先经信访部门登记、介绍后,再为上访者提供法律咨询;(三)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应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上访人员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及处理办法,并建档备查;(四)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五)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律师应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信访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六)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涉法上访案件的,律师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七)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承办律师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要提交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研究后答复,以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八)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律师应向上访人员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的答复,告知上访人员到有关部门请求处理;(九)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只为上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不得接受上访人员的委托代理,如有提出此种请求的,可告知上访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当事人,可告知其到住所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接待上访人员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对待来访者;(二)要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不得挑词架讼,扩大矛盾;(三)对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上访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四)要与信访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依法信访工作。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代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要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共同召集。
第十三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部署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二)听取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汇报;(三)协调处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省司法厅、省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检查和总结有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不能尽职尽责,甚至违规违纪的提出批评或者处理建议。
(五)协调处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第五条县信访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的职责是:。
(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协调会、听证会的事项,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县司法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中的职责是:
(二)组织律师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事项进行法律论证;
(三)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机构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志愿团,组成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县司法局审定的方式确定。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满三年;
(二)具备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志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第八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
(三)接受县信访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访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四)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第九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方式是:
(一)定期在信访接待室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
(三)应县信访局的要求,就涉法信访个案参与信访接待;;
(四)参与涉法信访听证会、协调会;
(五)设立律师咨询电话,就涉法信访事项接受信访人和县信访局的的电话咨询。第十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除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以外,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律师接待信访人时,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事项登记表》,将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答复意见、处理办法予以记录。
律师在县级领导接待日参与信访接待或参与突发涉法信访个案接待时,工作程序可根据领导的要求灵活掌握。第十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对遇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一般性法律问题,即时予以答复;
(二)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县信访局领导沟通后再予以答复;
(六)律师对信访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热情面对信访人,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
(四)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八)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第十二条在县财政解决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专项经费之前,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补贴由县司法局支付,工作开支由县信访局解决。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六、强化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15年底前,以地市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全文公布。
2015-11-0910:06:21来源:新华网分享到:0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中央政法委今日授权新华网首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全文。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六、强化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15年底前,以地市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为进一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加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中共莲都区委莲都区人民政府信访局、莲都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莲都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在继续推行律师陪同领导接访同时,进一步要求律师每周定时参与信访接待,积极探索建立法治公正的信访工作模式。
该文件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主要任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律师在信访接待中的工作职责: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维护好信访秩序;
(四)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法律论证、听证,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引导其按规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六)协助处理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安排的其他接待信访群众有关涉法方面的工作。同时,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纪律、工作方式、工作要求、奖惩机制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经初步统计,自5月13日试行律师每周三“坐堂接访”以来,已接待信访群众8批14人次,其中包括2批群体上访、涉及拆迁房屋继承份额纠纷、农村承包合同争议等。律师每月15日陪同领导信访接待5批14人次,为息访息诉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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