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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上诉状篇一
答辩人: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花园19-2-12。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
被答辩人:孔--,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xx乡--村-号。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经就被答辩人摔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解决。
2011年1月20日,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报酬及伤后赔偿已经与其清帐完毕。这是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答辩人再次起诉答辩人至法院,完全违背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恶意诉讼,建议法院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并非对其不管不问。
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及时将其送至临邑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答辩人为被答辩人购买便盆、毛巾等生活用品,并派两人照顾护理,其中一名陪护人员孔--是被答辩人哥哥,公司照常发给孔--工资,另一名陪护人员陈--,公司经理助理,为被答辩人洗手洗脸,照顾无微不至。2012年1月10日,被答辩人伤愈后还到答辩人工地做工,答辩人仍按原有报酬标准进行支付。可以说,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已经仁至义尽。
三、被答辩人------。
综上,----------。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上诉状篇二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接受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第二被告卢**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一)、关于原告龙**受伤的事实。
结合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庭审中两位证人的证言,可以得知,*月*日,龙**受被告秦**的雇请,拆除被告卢**所有的位于**市**区**镇**村*组的农民自建房屋,在从事拆房的建筑活动中,不慎从二楼摔下,导致其受伤的事实发生。
(二)关于本案是否发生在建筑活动过程中的事实。
原告龙**受伤是在被告卢**所有的房屋拆除活动中发生的,而拆除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建造新的房屋,属于农民自建房屋活动中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是发生在建筑活动过程中的。
(三)、关于被告卢**所有房屋的性质。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底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是“就加强对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通知”,第六条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上述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可以看出,农村建房应以两层分界,两层(含两层)以下即为低层。因此,本案涉及房屋属于农民自建底层住宅性质。
二、关于本案的案由。
结合本案事实可知:原告龙**是提供劳务者,被告秦**是接受劳务者,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龙**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卢**不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与本案无关。
三、关于本案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关于被告秦**、卢**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应由提供劳务者龙**与接受劳务者秦**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被告卢**不属接受劳务的一方,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二)、关于被告卢**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因此,被告卢**将房屋拆除工作交由被告秦**办理的事实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基于此,要求被告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也是很难成立的。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卢**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被告卢**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即便是将被告秦**与被告卢**的《拆房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被告卢**也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相应资质,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质管理办法》具体制定了建筑工匠资质管理机构、审核程序,而该管理办法已被废止。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款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底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两层以下农村建房,对施工人是否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无强制性规定,被告卢**没有选任的过失,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答辩人:**。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上诉状篇三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女,苗族,系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二组,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暂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201_____)甬鄞民初字第2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代理律师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上诉状篇四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__整(暂算至起诉时止)。
2、请求判决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为______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_____________和被告_____________的婚生子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杨__________和被告在________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女儿________由________抚养,被告____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________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却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欠原告抚养费共________元。
原告今年已经十一周岁了,已经上六年级。明年就需要上初中。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的一千月已经远远不够原告生活和学习。为了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特请被告增加抚养费为每月________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最高可以是抚养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照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完全有能力支付。为了孩子有一个更好的将来,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上诉状篇五
答辩人:a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略,职务略。
被答辩人: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略,联系地址本市略。
a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对贵院受理的吴某(以下称“原告”)诉答辩人、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奉民一(民)初字第××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法院:
1、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证据三“证人证言”系伪证。
1、该证据证人钱某自称是答辩人的门卫,是在说谎。钱某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非答辩人的员工,答辩人从未聘请过钱某担任门卫。
2、钱某称本案另一被告张某“a公司的老板都包给他干”,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张某不存在“厂房装修”业务关系。
3、原告诉状称夏某系答辩人的负责人,钱某亦称“我们公司领导夏某”,与事实不符。夏某非答辩人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和本案另一被告张某没有业务关系。
答辩人非原告诉称的奉贤区××公路××号厂房主体,答辩人与张某和原告不存在业务关系。答辩人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厂房装修”项目承包或承揽给本案另一被告张某进行施工,更谈不上在承包发包过程中或承揽对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有过失的情形,答辩人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
答辩人认为,原告以伪造的证据为依据,把答辩人作为非本案适格被告进行诉讼。为此,惟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令其承担诉讼费。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a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上诉状篇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上诉人不服镇海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上诉人未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安全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应根据接受劳务一方和提供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本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
三、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上诉人承担30%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是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况且本案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
本案上诉人作为外来务工人员,为新宁波的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时导致右股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腰四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等严重损伤,现已几乎丧失做活能力,家庭整个收入来源近乎穷尽!面对一审判决,上诉人曾数度落泪,痛哭流涕,甚至存在轻生念头!本着司法公平、公正原则,现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判如诉请!还上诉人一个公平、合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上诉状篇七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女,苗族,系湖南省_______________二组,身份证号____,暂住宁波市鄞州区_______________1,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甬鄞民初字第2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服该判,依法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上诉状篇八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女,苗族,系湖南省_______________二组,身份证号_____,暂住宁波市鄞州区_______________1,电话: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201_____)甬鄞民初字第2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
一审判决适用《民法典》第35条之规定定性和划分责任与本案客观事实、法律关系不符,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法第35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从本条适用的对象来看。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本条仅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即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均限于自然人。而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的雇员因工作发生损害的纠纷,则应按照该法的34条用人单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的归责原则来处理。而本案发生的劳务关系是个人与单位之间,并非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接受劳务一方是单位。因此从法条适用的对象来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其次,从立法的初衷和背景来看。《民法典》是20__年7月1日实施的,在民法典草案三审之前,草案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纠纷,主要如家庭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情况已经相当普遍。在民法典草案征求社会广泛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公众都建议,对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所产生侵权作出了本条的规定。该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草案三次审议期间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许多媒体将民法典草案对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教、小时工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造成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范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报道。可见,《民法典》第35条是适用如保姆、家教、小时工等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民法典》第35条不适用本案。最后,本案的雇佣关系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因为该条并没有限制劳务关系形成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之间,只要属于雇佣关系发生的损害均可适用。同时也只有适用该条才能显示公平,因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其时间短,不确定性比较大,购买保险难以规范和控制。于是在发生损害时按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比较公平。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则单位可以为个人购买保险(包括商业保险),同时发生损害时,单位相对个人承受能力要强。因此两者的归责原则是完全不一样的。
总之,《民法典》第35条仅适用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而本案是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一审判决适用该法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
首先,从本案发生的事实来看。上诉人受伤,是因为五金车间地面上有机器油污、杂物堆放混乱,是导致上诉人在搬运20多斤废料时滑倒受伤的主要原因。该事实,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作陈述,且被上诉人也未对地面有机器油污、杂物堆放混乱这一事实持异议,只是说当时不知道上诉人受伤,事后没有向其反映而已。但一审判决只认定上诉人在庭审中有关下班时匆忙搬运废料之陈述,和主观推断是因上诉人年过50岁的身体原因,很显然一审判决是避重就轻、主观臆测认定事实、划分责任,即避开地面上有机器油污、杂物堆放混乱之重大责任,主观臆测上诉人下班匆忙、年过50岁不该搬运20斤重物不是责任的责任。
最后,从雇佣关系归责原则来看。本案是雇佣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雇主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条规定了受害人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义务,甚至连常人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没有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本案上诉人在车间搬运20斤重的废铁料,是在一般员工行走的车间正常行走,如果不是因为车间地面有油污致滑和通道堆放物杂乱导致摔倒受伤,何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行为啊?更不可能上诉人到车间上演所谓的“碰瓷”假摔?同理上诉人年满50岁,在平坦的车间搬运20斤重的废铁料,也应属一般常人应当承受的范围之内,不应存在重大过失之嫌。显然,上诉人在受伤过程中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则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退一步来说,即使上诉人存在一般过失,在雇佣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责任也是可以不应考虑的。再退一步来说,即使上诉人存在重大过失,那么根据不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情况下的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所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的比例与大小应当区别对待。即雇佣关系中的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则承担较小比例的责任。而一审判决原告承担40%的责任,显然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
总而言之,因车间地面有油污、通道堆放物杂乱这一致使上诉人滑倒受伤的客观事实,一审庭审中双方无异议。上诉人对损害的发生尽到了一般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依法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一审法院作出上诉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实属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的错误判决。
上诉人在一审诉求:_________________医药费:______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00元、伤残鉴定费:__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00元,均有票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交通费发票因上诉人在一审装订时不慎订入其中,且放在首页,但该发票金额并没有计算在损失金额之内。同时,在证据质证时已经予以说明,然而一审判决在认定交通费发票时仍然枉下结论,说是用瑞安市的发票计算,并借此否定其他费用发票实属难解其中缘由。鉴定费用20__________0元中12__________元是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做个工伤标准的残疾鉴定以此作为双方协商赔偿的基础。其中8__________元,是对上诉人伤情休养等综合情况的鉴定和判断,可见,均与本案实属关联。误工费按照20__年宁波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4077.25元_____6个月=24463.50元;护理费按照20__年宁波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4077.25元_____2个月=8154.50元;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按照50元/天_____60天=3000.00元。计算合理,应当支持。因上诉人一直在宁波市区从事五金技术工作10多年了,其月工资都在4500—5500元左右,在一审庭审中已经陈述了,且被上诉人也没有异议。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因生产不忙经常停工待料,每月正常工作只有20天,工资是计件,且4月、6月均未满勤工作,一审判决按照3000元/月计算误工费、按照50元/天计算护理费实属太低,于上诉人不公。同时一审判决不支持上诉人营养费于理不合、与法相悖。上诉人的“三期”经司法鉴定,被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和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且一审判决也予以认可,则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确定的“三期”标准计算各项损失才于法有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损失金额合计2_______________元,显失公平,与法相悖,实属错误,二审应改判为40_______________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服该判,依法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上诉状篇九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女儿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的四名共有人之一。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突然病故,且未留下任何遗嘱。被告系______________配偶(即被告系原告的.女婿),且双方在婚后未生育子女。______________父亲已于______________年去世,此外______________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原告女儿去世后,被告曾多次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产的份额,并表示愿意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因客观原因拖延至今。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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