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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一
导语:我国民法好像没有明文规定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那忠诚协议能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呢?下面这对夫妻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资料案例吧。
唐某与余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2016年9月,唐某与王某同居被发现,嗣后余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唐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首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不能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如下特点:
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该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均不可否认法律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实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过错方挽救婚姻。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内容以身份关系为前提,本不适用合同法的违约条款,但约定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内容便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夫妻忠诚财产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延伸,在不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以达到提示、警醒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而民事诉权是国家赋予人民司法救济的请求权,诉权是连接民事纠纷与诉讼程序的“桥梁”,目的在于使权利得到有效救济,行使诉权的方式即行使起诉权。单独诉请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无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亦不违背善良风俗,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与民事诉权的适用对象决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单独诉讼。否则:一方面,忽视感化对方、挽救婚姻功能。余某不诉请离婚而仅要求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可见余某对婚姻并未彻底失去信心,与唐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而给予唐某房屋永久居住权,未对唐某的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以财产给付作为代价对过错方唐某的不轨行为予以惩戒只是手段,其诉讼目的在于让唐某认识错误、感化对方,更重要的是以此修复首次受损的婚姻关系、维系多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侵犯无过错方的离婚自由。在当事人未诉请离婚的情况下,若强制性将离婚作为承担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义务的前置条件,势必导致当事人为解气,无奈下违心地诉诸离婚以惩罚对方,使得原本可以恢复的夫妻感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导致权利救济与“违约”惩罚倒挂。否认其单独可诉性,无异于放任、纵容婚姻不忠行为,可能导致人们失去对婚姻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二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应受《合同法》第185条调整。该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常给予售赠人,受增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赠与物交付或办理相关登记时生效。
例如赠与子女房产的合同要生效就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办理该手续,赠与合同不生效,赠与人不丧失对其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产权变动前,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即可以随时单方面决定取消赠与。
但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任意撤销。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三
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是否有效?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准离婚夫妻如此发问。虽然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说,婚前协议是以玩笑形式签订的,但是,走到对簿公堂这刻,法律并不一定会接受这个说法。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相关知识。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男女在婚前对财产所作的婚前协议在离婚时可以适用。因此,可以这么说,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是有效的,前提是双方自愿签订。
一、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
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二、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制度。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婚前财产的一种约定,反之如果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那二人之间的协议等之于一纸空文。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是否有效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只要签订婚前协议时,男女双方都是出于自愿签订的,那么,这份婚前协议在夫妻离婚时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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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四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权的变动,不能仅以是否登记作为要件,而要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单一生效要件。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即意味着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一经成立生效,不受物权是否办理登记的影响。
二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衍生附随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内容依附于债权等合同的存在,二者是从属关系。如果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不复存在,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必然引起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债权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因其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必将无效或被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否发生,只取决于产生物权变动行为的债权等合同是否有效。债权等合同一经成立生效,物权即发生变动,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三是排除恶意的合意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依附性,导致当事人之间债权等合同形成的合意直接决定着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一份具有当事人“善意”合意内容的合同只要合法有效,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律本意所保护的是“善行”,所倡导的是“诚信”,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存有恶意,法律是为其“亮绿灯”的。法律中有关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定,其实质在于通过登记赋予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而不在于约束物权变动的当事人。登记的实质作用只是对抗第三人,而非约束当事人。
四是公示性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唯一属性。当事人之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即产生法律效果,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无需登记即可发生。但由于当事人之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往往不具有公开性,多数情况下第三人无从知晓。因此,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尽管当事人之间排除恶意的“合意”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只有通过登记等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通过公示获得社会认知,交易才会有序进行,也便于行政法上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管理。因此,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唯一属性就是公开对世性,与物权的变动并无必然联系。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五
离婚协议书不同于普通的合同,它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夫妻双方在发生争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可以成立的,但一份协议或者说一份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件事情,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协议都可以成立,但未必是合法有效的。
举例来说,张三和李四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张三取得a房屋,房产买卖合同生效,在张三和李四签订合同之时,合同成立了,但必须等到张三取得a房屋,合同方生效,如果张三永远不能取得该房屋,合同永远可以不被执行。
同样的道理,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必须经过夫妻离婚登记后方可生效。如果双方只是签了协议,没有离婚的,协议书成立但是不生效。所以,夫妻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可以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但是这些离婚协议只是成立,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夫妻完成离婚的各项手续,离婚协议才会发生效力。
因此,必须领取离婚证才会生效。也就是说,没有去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六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原告曾香与被告王龙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分别生育女孩曾丽亚、儿子王涛。后因感情破例,于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王丽、儿子曾涛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分析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七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
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需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男女双方基本信息及家庭成员信息。
男女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什么时间、在哪个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状况(婚后生育几个子女,分别叫什么名字,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年龄等)。
二、协议中的基本内容。
(一)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真实,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对于离婚,双方是否为自愿行为,有无他人胁迫,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的智力水平,即对于离婚这件事是否有正常人的认知水平;。
(二)子女抚养及探望问题,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子女归哪一方抚养、随哪一方生活、抚养费支付数额、何时支付、何时或什么条件下停止支付、支付方式。
第二,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探望权的行使以及另一方的协助义务(可以不做详细约定,因为探望权是法定的,无法定理由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剥夺;但对于孩子探视有特殊要求的,应将探视时间、场合、探视次数、其他特殊要求描述清晰,以免发生纠纷无法解决。)。
(三)共同财产状况及分割(建议在协议后面附着清单,以避免或减少纠纷)。
(四)共同债权的享有、共同债务的清偿(建议在协议后面附着清单,以避免或减少纠纷)。
(五)经济帮助、离婚赔偿、经济补偿。
第一,经济帮助,应当写明帮助的方式(金钱或房屋)、何时或者何种条件下停止帮助等。
第二,离婚赔偿、经济补偿,应当写明赔偿或补偿的数额,如果是分期支付,还应当写明分为几期、每期何时支付、支付数额等。
三、生效条款。
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协议,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的,协议不生效。可以这样讲,在领取离婚证之前,任何一方均有反悔的权利。
四、争议解决条款。
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并且领取离婚证后,若对于协议基本内容存在纠纷的,一方有权到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八
净身出户就是离婚后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这样的协议一般在婚前就已经签订,表面看来是对爱情和权益的双重保障,出轨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则得到金钱作为补偿。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院认为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男方: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女方:x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双方于x年x月认识,于x年x月x日在xxx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儿子,名xxx。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方净身出户。
三、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xxx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全部负责,女方应于每月的2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xxxx(该账号不得无故挂失销户或更改密码,由男方保存)。
取消女方的探视权。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2)婚后购买车牌号为:xxxxx,归男方所有,与领取离婚证之日起30日之内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
五、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x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男方生活困难,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x元给男方。鉴于女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女方应一次性补偿男方精神损害费x元。上述女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完毕。
八、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x元给对方(按x支付违约金)。
九、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要是夫妻之间签订的净身出户协议书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同时协议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该净身出户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九
平阳一对小夫妻,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不过,女方母亲认为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是“被离婚”了,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日前,平阳法院一平阳一对小夫妻,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不过,女方母亲认为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是“被离婚”了,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日前,平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
次日,女方母亲知道此事,立即带女儿到温州某医院检查,证实小陈患精神分裂症,近期病情不稳定。2月9日,女方母亲以女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行为。并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
3月1日,经司法鉴定,认定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属慢性期,对离婚的实质辨认能力已经丧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平阳法院判决宣告女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母亲为监护人。
法院还认为,婚姻登记员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不能辨认该女方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合乎情理,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自己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的权力。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提出的离婚申请。该案中,民政局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予以受理并准予离婚登记与行政法规相抵触,依法应予以撤销。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十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三.范文。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201x年月日在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现有的房产为婚前男方购买、归属男方。
三、房内家具、家电等设施归属男方。
四、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家庭有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补偿人民币10万。男方承诺,上述款项在12月31日前一定付清。
七、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前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匿前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匿、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匿、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十、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十一
协议的有效与否,首先要看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要看是否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再次要看协议的履行期限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如果你们后面以实际行动更改了原协议的约协议的有效与否,首先要看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要看是否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再次要看协议的履行期限以及实际履行情况。
如果你们后面以实际行动更改了原协议的约定,则你也未必能要求对方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建议你找个专业律师,看看协议的内容,才能确定该协议是否有效。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十二
初,长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中刘某起诉要求与其妻庞某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赔偿的协议及庞某向刘某作出的承诺有效,并要求庞某按约定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庞某于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数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但自从刘某下岗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刘某怀疑庞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于是庞某写下一份承诺书,表示若以后离婚,愿意放弃一切夫妻共有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全部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之后双方因感情无法再维系,协议离婚,协议上除了庞某在承诺书中承诺的条件,还增加了庞某须补偿刘某十万元的条款。后双方没有依据承诺书和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因此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长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关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及协议书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即以当事人双方实际解除夫妻关系为生效条件。因本案的刘某和庞某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十三
男方:周xx,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吕xx,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周xx与女方吕xx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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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十四
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协议便具备法律效力。法律对当事人因为各种目的约定的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假离婚”不予认可。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经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一旦离婚协议生效,那么离婚便成事实,即便你再怎么说自己并不是真想离婚也于事无补。在婚姻关系上,所有的后果都由你自己承担,法律不提供这方面的救济。
至于重新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法律规定在协议离婚一年之内,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表示后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如果没有发现财产分割存在欺诈、胁迫、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
具体到你的情况,离婚的事实已经无法改变,你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此事立案是没有问题的,但你要有充足的证据(比如相关录音、邮件等物证、人证等)证明,在签订这份离婚协议时,确实存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会更改原先的财产分割。你前夫答应复婚又没有复婚,只是情感上的变卦,在法律上不属于欺诈范围。
佟冬、梅香(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2019年2月,两人商议购房,由于佟冬婚前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若购买家庭二套房需缴纳总房款60%的首付款。为达到“购买首套房只需缴纳30%首付款”的目的,佟冬提议先离婚,等房贷手续办理后再复婚,梅香表示同意。
2019年5月,他们的女儿出生了。为了尽快购房,佟冬和仍在坐月子的梅香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直到女儿能独立生活,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随后,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但还住在一起。
这之后,佟冬、梅香缴纳了17万余元首付款,其中佟冬出资9万余元,梅香出资8万元,付款人为梅香。离婚后,佟冬和梅香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争吵中,佟冬拿梅香的身份证办理了退房手续,梅香得知佟冬退房后,又独自购买了退掉的商品房。
今年1月11日,佟冬和梅香又发生争吵。经佟冬父亲执笔,佟冬和梅香签下“好结好散、互不干扰”的。
承诺书。
次日,梅香带着女儿搬离佟冬婚前购买的房屋。
为了要回女儿,佟冬于今年3月向樊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第一条关于子女抚养约定的内容无效,并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由梅香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而梅香以要求复婚为由拒绝佟冬的请求。
樊城法院审理认为,佟冬、梅香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履行该协议时对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属抚养子女纠纷。佟冬和梅香为了达到购买家庭二套房预交30%首付款的目的协议离婚,并未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实际损害,佟冬诉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佟冬和梅香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并已产生法律效力,佟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或欺诈,其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内容有效,双方对子女抚养内容的约定也当然有效,故佟冬要求确认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昨日,主审法官表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梅香作为与佟冬共同生活的一方,其身体健康,收入稳定,也没有对女儿有虐待、遗弃及其他对女儿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利的事实,不符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孩子尚小,从生长发育方面考虑,原则上应跟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过账协议是否有效篇十五
对于在外跑业务的人来说,没有时刻带着书面的合同,往往就是通过口头的形式来承揽业务,并以口头的形式来进行合同的约定。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承揽合同口头协议是否有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的形式缔约,即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口头协议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即时结清的买卖、服务和消费合同多采用口头形式。有关合同形式问题,中国的立场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采取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即认可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情形下口头协议的有效性。
因此,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口头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缔约,特别是不能即时清洁,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取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但是,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是说没有任何凭证,商店的购物发票、小票等能够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所以,订立标的额较大或者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企业订立口头合同时要审慎,一定要注意订立合同的时机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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