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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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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汇总12篇)
2023-11-11 17:17:17    小编:zdfb

报告是对某一事物或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和阐述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提供具体的数据和分析结果,给人们带来直观的了解和认识。报告通常采用科学、客观的方式来陈述问题,并为读者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报告的撰写需要准备充分,包括收集资料、分析数据、整理结构等方面的工作。因此,我们有必要撰写一份详实的报告来对所研究的事物进行全面的呈现和解释。在写报告之前,可以先进行草拟和修改,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连贯性。如果在写报告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寻求专家或同行的意见和建议,以提升写作水平。

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篇一

xxx消防安全大排查评估报告为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全体师生的防火意识,我校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对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检查。现将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通报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富有效果。

为了使师生能全面、快捷的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安全常识,学校通过黑板报、发放宣传单、班会课专题教育、校园广播站大力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家庭防火知识及一些生活中的安全常识。通过宣传,师生的安全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能够做到自检自查,防范于未然。

2.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详细到位。

责任明确,未发现大的'安全隐患。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限期整改。

1.尝试室应注意改进的问题:仪器存放归类不科学,要整改。

3.消防栓有损坏征象。

4.个别灭火器药粉过时。

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意识要时时有、处处有。学校要求各部门、处室要以本次消防安全大检查为契机,巩固已有成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学校工作首位,各处室、部门应加强协调协作,发现隐患及时沟通解决,做到万无一失,确保校园平安。

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篇二

时间过得太快,让人猝不及防,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安全管理工作,收获良多吧,是该写一写述职报告了。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安全评估述职报告,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一、建立安全工作网络,落实各级职责。

我校地处戴营公路南侧,加上通往学校的道路上有数处桥梁属于危桥,为有效地抓好安全工作,特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亲自挂帅,作为学校工作的重点来抓。制定详实的安全职责书,与广大师生分别签订安全职责书,从思想上提高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职责心。

二、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自救自护安全的教育,使孩子们明确安全的重要意义,在继续巩固学校安全教育成果的基础上,倡议全校学生行动起来,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将安全的信息带回家,传到达社区,促进了广大干部群众安全意识的提高。

三、建立安全档案。

为确保每一个学生的安全,我校各班将建立安全档案,对所有不安全隐患进行登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记录,以便做到情景明了,及时处理,提高防范意识。

为便于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及时的掌握各处安全工作,我校将每月定期向学生发放安全调查表,广泛的了解教师安全工作开展的情景,以便监督安全工作的开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我校将建立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安全事故处理与月考核、年终考核评优直接挂钩,提高教师严防紧抓的意识,将隐患防患于未然。

六、常规检查不松懈。

为真正落实上级“即查即改”的要求,9月23日学校安全工作网络全体成员集中开会,排查我校安全工作隐患,落实整改处措施、整改时间,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我们要及时整改到位,决不掉以轻心。

安全工作人命关天,职责重于泰山。我们时时觉得自我如坐针毡,如履薄冰,深刻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要把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避免发生各类安全职责事故,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以及全校师生生命和国家团体财产的安全。

结合省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校领导的正确领导、高度重视下,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政教处、总务处、教务处主任及各科年组组长任组员。

该小组于3月3日对学校的安全进行检查,其情况如下:

1、领导组织到位。校长亲自带领安全小组成员进行安全全面检查工作。

2、工作落实到位。从班主任到科任利用课堂前、班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每位学生都了解安全的重要。

3、器材配备到位。配备了消防器材,安全报警系统,安()全演习预案。

4、检查到位。定期定点排查容易引发事故的线路,院墙,电器等部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做到让家长社会放心。防患于未然,学校特在校公示栏中张贴了“家长安全须知”,让家长了解对孩子安全教育的重要,充分发挥家校联谊教育的作用,做到以人为本,关爱学生,保障学生在校安全,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为构建和谐、平安的校园而努力。

我校在区教体局的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宣传教育工作到位。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校长直接抓,分管副校长王磊具体抓,学校教导处、大队部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把安全工作做为首要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位置。

首先,学校对全体师生进行教育,明确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利用升旗仪式,集中开展以防范灾害天气,预防交通事故、一氧化碳中毒、拥挤踩踏、食品卫生等为重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各班利用班会进行安全教育。各个班级利用每周班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防煤气中毒、防火灾、防滑冰溺水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电等安全教育,切实做到了安全工作宣传到位,提高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外,我校扎实推进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本学期配备了兼职公共安全教育教师,坚持每月两节公共安全教育课,每个教学班都配备了安全教育读本。

二、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我校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的取暖设备、用电、消防设施安全隐患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通过对学校御寒取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更换了破损的门窗玻璃,为办公室配备了煤炉等御寒取暖设施设备,防止师生因寒感冒或冻伤。我校还通过专门的安全教育版面进行宣传,使学生了解预防煤气中毒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基本应急处置方法。

三、做好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我校进行全面的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健全我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尤其对一些传染性疾病或群发性不明原因疾病要及时掌控、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坚决防止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四、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由于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这次冬季安全教育大排查,我校彻底杜绝了安全隐患,为我校广大师生有一个安全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秩序和环境创造了条件。

学校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之首,我校在教育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种安全会议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了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制。

我校以提高安全意识为主线,建立和健全了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强化层层管理。为更好地发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我校坚持做到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班主任具体抓的管理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及安全工作责任制,与全校教职工签定了全员《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定期全面展开校园安全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整改。对教职员工的安全工作实行与绩效工资相挂钩的考核体系。

二、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一)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我校建立了一整套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如《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行政教师值班制度》、《安全工作值班制度》、《安全工作巡查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等等。通过建章立制,达到规范师生行为,增强师生安全意识的目的。学生到校后无特殊情况不准外出,确需外出的要凭班主任开出的,班主任同意方可,并有家长来接,门卫才同意其离开。校外人员来访凭“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并确认本校接待人后门卫才同意其进入。学生家长要经班主任或主管领导同意方能进校接孩子或找老师谈事。由于上述措施到位,严格控制了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二)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管理。我校离公路较近,针对学生上学和放学时间交通拥挤、车辆多的现状,安排学校教师每日在校门口值勤检查和放学时段护送学生过马路,及时发现和排除一切安全隐患,使学生进出学校安全畅通。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到交通安全警钟常鸣,杜绝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三)加强校领导值班制。一直以来,学校坚持实行领导值班制,督查学校日常的教育秩序、管理状况和卫生、安全等,及时处理偶发事件,以确保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四)加大楼梯间的疏导和治理。我校加强平时安全检查力度,将安全工作分解到每一位教师。建立学校安全值勤网络,重点责任区全部责任到人,采取领导干部课间巡视值勤,教师在楼梯口和校园课间全日值勤制,与教师合作育人管理挂钩,发现脱岗和没有及时到位的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如出现责任事故负全责的值勤管理制度。在加大值勤和巡视力度的同时,重点检查教师上、下课接班和教师课间值勤情况,全方位的切断安全隐患。同时教育学生进出学校、上下楼梯靠右行并两人成行,规范有序。

(五)改善校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我校以硬化、美化、亮化建设拓宽学。

生活动空间,以保证学生安全为重点,每学期开学前都要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周边环境等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解决。平时要求班主任和值日教师养成放学关窗锁门、关闭电器的习惯。行政值日教师加大检查的力度,发现问题除了通报批评,还实行责任追究制,提高了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校舍安全。

(六)加强技防措施。我校十分重视技防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根据“人防、技防、物防”并举的原则,整个校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控系统,监控职责落实到人,以确保学校的财产安全,防范于未然。

(七)加强消防管理。消防安全是学校综治创安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制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置了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更换,保证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要求。对学校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每学期进行1—2次消防演练。杜绝火灾、爆炸、失窃、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

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校根据学校教育的实际,建立安全教育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安全意识。

(一)利用国旗下讲话时间,学校领导对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讲解和安全知识宣传,而且还针对部分偶发安全事件进行剖析,本学期还邀请了法制副校长对学生搞了安全教育讲座,以此来带动全校师生对安全知识的`重视和预防。每周利用班会,班主任教师对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知识讲解和学习,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事故的处理和预防。教育的内容有:不准在公路上追逐、嬉耍、猛跑;不准在公路上踢球、跳绳、溜冰、表演玩耍;我校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急救电话120;学生骑自行车规定:严禁学生骑自行车或其他机动车辆;不要到危险水域玩耍或游泳;不吃过期食品,不饮小摊上的饮料,不买“三无”食品,严禁学生在校外小摊小点上购买无质量保证的食品和其他物品;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等。以此来带动全校师生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根据教育局要求,我校制定了各类应急预案,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防溺水应急预案》等;每学期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员工开展应急演练。学校先后组织开展了地震紧急疏散演练,发生火灾时如何使用灭火器的消防演练,通过演练,让师生员工认识到了演练的重要,也初步掌握了一些预防的方法。

各种活动的开展,既培养了学生团队合作精神,又进一步提高了师生的安全意识。全校形成了人人讲安全,事事看安全,安全无小事的良好局面,时刻保持对安全工作的高度敏感性。

四、定期研究安全工作,落实长效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对全体教职工提出了严格安全工作要求,使大家充分认识“学习知识固然重要,但孩子的生命比一切更重要”的思想,要求安全工作深入人心,到岗尽责,安全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将隐患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把安全工作考核与教师绩效考核挂钩。

在学校安全管理中,我校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组织完善,

齐抓共管,我校的安全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本年度中,学校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犯罪率和伤亡事故均控制在“零”,当然我们也深深知道,安全工作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常抓不懈,力争把我校安全稳定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

校园安全工作事关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事关每个学生、家庭的幸福。一年来,在学校管理过程中我们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牢牢树立“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把师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政策和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校长直接抓,各班主任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邱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安全工作,杨书记负责教职工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王校长负责教学安全工作。德育主任具体班主任、学生的安全检察工作,师生安全演练及各种大型活动等。教务主任具体负责教职工教学安全教育工作,总务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各项设施和后勤保障工作,电教主任具体负责电教设备安全工作。

校内人员及设施安全检查分工:

德育马主任负责检查学生放学、放学、课间、两操、体活等。

德育胡副主任负责检查校园暴力,校园周边环境等。

教务程主任负责检查课堂教学、各实验室等。

电教常主任责检查各种多功能教室等。

总务王主任负责检查食堂卫生安全等。

总务副主任负责检查学校防火、防盗、用水及各种设备安全等。

校医汤医生负责各种疾病预防及教学卫生安全等。

二、制度保证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各有关处室的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签订责任书。学校与班主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严禁私自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严禁组织学生从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性工作,严禁教师个人利用假期(日)私自带学生外出,在校外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就近、徒步原则。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学校建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制定了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三、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我们积极与解放街道、解放派出所等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组织开展一系列道德、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1、宣讲安全知识、普及安全常识。邀请了学校法制校长、派出所指导员、消防大队领导讲解交通安全知识,用电、用气及安全逃生等知识,普及家用电器的正确使用操作方法。

2、召开安全教育的主题班会。由德育处统一印发安全教育材料,包括安全知识,安全警报等。班主任进行宣讲,让学生进行讨论,以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学校还利用vcd光盘、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全方位宣传安全工作。

3、定期反馈各时段的学校安全工作,及时查找问题排除隐患。每个月末学校组织各部门对自己所辖的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排查,反馈学校的主要安全工作记录,力求做到有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工作及早布置、安全措施及早落实、安全警钟长鸣。

4、学生签订(学生安全工作承诺书)。主要内容有:1、不私自游泳,以防溺水事故;2、不进网吧、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3、不骑摩托车和驾驶其他机动车辆;4、不乘坐“三无车辆”。5、外出告知父母,不在外住宿;6、注意饮食卫生以防传染病;7、注意用电安全,防火防盗。8、不惹事生非、不打架斗殴。9、不买“无证商贩”的食品。

5、定期联系家长,齐抓共管,不断提高家长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暑假、五一和国庆长假,学校都致家长一封信,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提醒家长注意对子女的安全教育,以保证子女在假期中的安全。

6、认真做好预防流行病和常见病的工作。积极做好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对校园定期进行消毒清洗,防止细菌滋生。对学生适时进行流行病的防疫,特别在今年流行荨麻疹,我们在州防疫站调集药品,及时防护,我校没有一个人感染此病,有效维护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四、加强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矗我们以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月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特别是抓好交通、大型活动等的安全教育。

1、认真做好交通安全教育月工作。学校安全教育以珍爱生命为主题,在安全教育月期间,学校组织学习安全教育工作文件,对校内易发事故类型、重点部位保护、工作薄弱环节、各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等方面,开展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隐患,有针对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

2、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班会、队会活动、活动课、人防课、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并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还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学校积极推行一月安全提醒,学校利用周前会议和周一升旗活动时间,小结上周安全工作,强调安全事项。通过(加强节假日对子女监护)的公开信,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今后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加强管理和防范,务求消除安全隐患。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力戒形式主义,坚持下大力气、不懈努力,狠抓落实,尽快建立起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我校安全工作水平。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健康、平安地学习、工作,打造平安校园,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并能快速、及时、妥善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切实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我校实际出发,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一、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彭吉军。

副组长:徐希权、李洁、汪先齐。

组员:班子成员、各村校校长、各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

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挥有关教师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求救工作。

(3)、根据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上级部门迅速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5)、对本校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督察指导。

(6)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

在一切教学活动中,都要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万一遇到突发安全事件,要沉着应对,首先确保在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的领导和成员获讯后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求助。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报告程序:

(1)学校校长(2)中心学校校长(3)教育局。

2、报警程序:

(1)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

3、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以校区内消防安全员和教师成员为主,其余人员(学生除外)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水浸的棉被等。

(3)学校各级领导和教师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以便于工作,便于消防车辆驶入或操作。

4、注意事项:

(1)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2)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3)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4)发生火灾事故时,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时,并立即报告校长。

(5)抢险救灾组等人员迅速疏散师生,撤离到安全区域。

(6)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7)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

1、报告程序:

(1)学校校长(2)中心学校校长(3)教育局(4)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地方和上级卫生防疫部门。

2、处置措施。

(1)发现情况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汇报。

(2)以最快速度将疑似中毒人员送往就近医院,情况紧急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110”请求救助。

(3)封存现有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接触。

(4)立即组织骨干教师组成陪护人员队伍,由各学校领导安排负责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5)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疫部门报告。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被盗案件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

1、报警程序。

(1)学校校长、中心学校校长。

(2)经学校校长同意后向县教体局和公安机关报案。

2、处置措施:

(1)接报后,学校领导迅速赶到现场。

(2)接报后,学校管理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安排人员保护现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3)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4)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一、隐患整治机构组长:

__副组长:

__、__成员:

__、__。

二、隐患排查内容1.主要检查教室、食堂、小卖部、教师宿舍、办公用房、建修工地等校园内相关消防安全设施。

2.对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及私自乱拉电源线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并给予及时处理。

3.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做好日常保养与维护。

4.对用气、用火的管理,学校安排专人坚持重点时段巡查制度(有情况随时呼叫),做到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

三、隐患排查结论学校为期3天的安全自查与整改工作,总的情况令人比较满意,没有发现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细节问题,比如个别教职工使用大功率电器炒菜、做饭,以及建修工人照明线路安装不规范等。

四、隐患整治举措。

1.学校对此次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2.秋季开学前,召开教师、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大会,印发消防安全相关资料,并要求各班开展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班会活动。

3.学校设法加强消防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实验室、档案室、财会室等重点部位的防火能力。

4.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要求各级安全责任人高度重视,并持之以恒,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5.完善《消防安全工作预案》,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形成学校消防安全长期、有效的“防火、灭火”工作机制。

“隐患胜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学校将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学生”的服务宗旨,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不断完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篇三

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校园安保:学校按标准配备安保器械;上级给学校配齐配足安保人员(7人),但是这些保安都不来上班,多次向上级反映没有结果,学校只好让教师顶岗;学校在校园关键部位安装电子监控;认真落实外来人员进出校园盘查询问制度,并做好记录,禁止外来车辆入校;在学生上下学、上操、下课期间等重要时段,学校安排保安和值班人员维持秩序,保障学生安全。

(二)校舍设施安全:我校校舍是1994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部分功能室墙体出现裂纹,有的房屋门窗腐朽,维修难度大,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是学校做了大量的维修工作,并且*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教室、实验室、图书室等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到位;消防设施器材按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总务处加强用电、用火等的管理,每月进行两次检查。

(三)师生人身安全: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周周开展安全教育,次次有主题;学校制定了完善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学校重视学生教学活动、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学校与辛寨镇派出所配合定期对校园门口、校园周边进行排查,到现在为止没有发现的高危人员和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各类隐患;学校能够及时对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学校建立了特殊群体学生包靠制度,每学期进行管制刀具排查不少于三次;学校相当重视对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层层签订责任书,联系有关村庄加强水域巡查监管,建立了教师包靠制度,落实了有关人员,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四)食品卫生安全:学校建立了相关规章制度;严把食堂从业人员资格、健康体检、食品采购、存储管理、加工流程、餐具消毒等关口;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建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开展预防传染病教育并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交通安全:学校重视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严格落实校车管理职责;学校加强对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与随车教师签订责任书;经常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了校车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了校内车辆管理制度。

1、上级派来的保安不到岗。

2、学校房屋部分门窗破损。

3、部分灭火器压力不足。

4、校门前没有人行横道线,限速标识和限速带需要安装。

5、学校监控覆盖面不全。

1、本周继续向上级反映保安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加强对顶岗教师和值班教师的教育、管理和检查。

2、本周始修缮房屋和门窗,同时加强对全体师生的应急演练和教育。

3、xx月xx日之前把压力不足的灭火器全部充压、修整。

4、xx月xx日在学校门口两侧划人行横道线,xx月xx日前安装限速标识和限速带。

5、xx月xx日前再安装3个监控头,达到16个,基本达到校园全覆盖。

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认真查找我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及漏洞,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减少安全风险,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全镇网络与信息安全,我司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状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和认真整改,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以来,我司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涉密计算机管理抓在手上。对于计算机磁介质(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的管理,采取专人保管、涉密文件单独存放,严禁携带存在涉密内容的磁介质到上网的计算机上加工、贮存、传递处理文件,形成了良好的安全保密环境。对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实行了加密软件对所有文件进行加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了保密措施,到目前为止,未发生一起计算机失密、泄密事故;其他非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及网络使用,也严格按照计算机保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落实了有关措施,确保了机关信息安全。

一是网络安全方面。我司所有电脑安装了防病毒软件,帐号采用了强口令密码、数据库存储备份、移动存储设备管理、数据加密等安全防护措施,明确了网络安全责任,强化了网络安全工作。

装、防病毒软件安装与升级、木马病毒检测、系统管理权限开放情况、访问权限开放情况、网页篡改情况等进行监管,认真做好系统安全日记。

三是日常管理方面切实抓好外网管理,确保“涉密计算机不上网,上网计算机不涉密”,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处理光盘、硬盘、u盘、移动硬盘等管理、维修和销毁工作。抓好“三大安全”排查:

一是硬件安全,包括防雷、防火、防盗和电源连接等;

二是网络安全,包括网络结构、安全日志管理、密码管理、ip管理、互联网行为管理等;

三是应用安全,包括网站、邮件系统、软件管理等。

我司每台终端机都安装了防病毒软件,系统相关设备的应用一直采取规范化管理,硬件设备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单位硬件的运行环境符合要求,打印机配件、色带架等基本使用设备原装产品;防雷地线正常,对于有问题的防雷插座已进行更换,防雷设备运行基本稳定,没有出现雷击事故;ups运转正常。网站系统安全有效,暂未出现任何安全隐患。

我司网络系统的组成结构及其配置合理,并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网络使用的各种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接口也是通过安全检验、鉴定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自安装以来运转基本正常。

一是我司对电脑及其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在管理方面我们一是坚持“制度管人”。

二是强化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员工计算机技能。同时在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宣传,使全体人员意识到了,计算机安全保护的重要性。而且在新形势下,计算机犯罪还将成为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设备维护方面,专门设置了网络设备故障登记簿、计算机维护及维修表对于设备故障和维护情况属实登记,并及时处理。对外来维护人员,要求有相关人员陪同,并对其身份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规范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我司对网站安全方面有相关要求,

一是使用专属权限密码锁登陆后台;

二是上传文件提前进行病素检测;

三是网站分模块分权限进行维护,定期进后台清理垃圾文件;

四是网站更新专人负责。

为保证信息安全,公司对信息文件资料进行等级划分,按照【绝密、保密、内部、公开】四个级别进行分别管控,限制无权限和不相关人员接触公司机密;公司内部的区域,根据重要程度进行了划分,按照【绝密区域、保密区域、内部区域、公开区域】四个级别进行划分,实行限制管理,非工作人员以及直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全自查工作制度,做到四个确保:

一是系统管理员于每周定期检查中心计算机系统,确保无隐患问题;

二是制作安全检查工作记录,确保工作落实;

三是实行领导定期询问制度,由系统管理员汇报计算机使用情况,确保情况随时掌握;

四是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有关网络知识,提高计算机使用水平,确保预防。

为保证我司网络安全有效地运行,减少病毒侵入,我司就网络安全及系统安全的有关知识进行了培训。期间,大家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计算机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并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今后我们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设备维护,及时更换和维护好故障设备。

(二)自查中发现个别人员计算机安全意识不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计算机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让员工充分认识到计算机案件的严重性。人防与技防结合,确实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篇五

为保障研学活动的有序开展,有效的预防各个环节接待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各种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次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一、珍珠区东关小学研学旅行安全风险指标体系。

(1)规章制度方面。已制定完整的研学旅行活动方案及安全知识手册;对研学旅行活动制定了详细的时间计划表及规范安全制度;针对此次研学活动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使有章可循,有规可守。

(2)应急预案方面。针对此次活动制订了有效的,可操作,可实行的最新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学校进行了专项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3)应急救援能力方面。事先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和精细的安排,并对研学辅导员进行了相关安全事项的培训,随身携带救援医疗箱,配备了专业的应急医护人员。

(1)学生方面。在意识、素养、行为等主观因素方面,

疾病、体质等客观因素方面进行了综合的筛查和建立了完善的规则制度,使研学旅行的管理增加了稳定性。

(2)教管人员方面。对于此次研学活动,学校对研学辅导员及老师进行了专业的团队管理培训,选出了极具带团有经验的老师,且对他们进行了严格的管理,保证学生研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3)社会人员方面。因研学基地有社会人员的流动,为保证学生研学的安全性。学校与景区对接,进行了详细的安全制度管理,保证学生研学的安全保障。

(1)交通工具方面。经学校各方面权衡,一致选择公交大巴为学生研学交通工具,并对大巴进行了严格的筛查,保证车辆的安全性。

(2)交通路线方面。本次研学路线很好的避开了对交通阻塞、道路崎岖等方面的影响,并对路线设置了合理安全的规划。

(3)司机素质方面。司机驾龄均在15年以上,且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酒后驾驶、超速、抢车道等违法行为,对研学线路熟悉,身体健康,身心健康。

(1)生活环境。因此次活动为半日研学,不存在住宿情况。

(2)人文环境方面。因景区人数较多,为确保安全,所有师生皆带口罩入场,且需要测温、消毒后进行研学。因属于武威市研学(家乡研学),不存在语言不通等事项。

(3)自然环境方面。此次研学是为了解家乡人文历史及缅怀革命先烈,以参馆为主。学校对研学当天气候进行了查看,天气晴朗,无重大自然灾害。同时,制订了详细的安全预案,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结论综合组织管理、人员素质、交通条件、天气等方面因素,条件成熟,定于6月24日选派四年级5班学生及班主任老师、学校领导等53人赴凉州区白塔寺教育基地进行研学活动。

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篇六

xxx共有教职工64人,在校学生578人。分三个年级、13个教学班,其中七年级4个班,八年级5个教学班,九年级4个教学班。

1、校舍安全。

(1)女生宿舍部分窗户老化,易脱落。

风险分析:由于木窗老化,玻璃易脱落,脱落后容易伤害到师生,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分析该风险点可控。

整改措施:

一是观察使用,及时排除极易脱落的钢窗、玻璃,教育师生通行时注意安全。

二是放学期新的学生宿舍楼将投入使用,原有宿舍楼将进行整修。

(2)女生宿舍住宿拥挤,女舍楼梯间狭窄。

风险分析:学生上下楼梯或在宿舍休息时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该风险可控。

整改措施:

一是教育学生上下楼梯时遵守秩序,宿舍内要经常保持通风通气;

二是宿管员、巡查人员、值周教师、班主任要加强监管。

2、交通安全。

(1)收放课外假,非法营运学生的。征象很突出;

风险分析:乘坐私人营运微型车,安全系数低,风险大,超员现象突出,有较大安全隐患,经分析评估,该风险不可控。

鼓励学生进行举报,同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争取联动。

(2)学校地处交通要道边,校门刚好位于下坡处。风险分析:校门经过的车辆较多,且多为大型运输车辆,学生上放学(特别是周三、周五寄宿生集中回家的时候)有较大安全隐患,经分析评估,该风险不可控。

上下学时安排值日教师值班,同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争取联动。

3、在建工程安全。

学校正在建设学生宿舍楼,由于场地原因,无法做到100%的'与教学区有效隔离。

风险分析:工地人员、车辆均经由校门进出,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该风险可控。

整改措施:

一是教育学生上下课遵守秩序;

二是巡查人员、值周教师、班主任、门岗、保安要增强监管;

三是要求施工方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4、学校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专职保安。我校又地处村庄中,外来流动听口较多,人员复杂,社会闲杂人员经常无端进入校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经评估该风险不可控。

学校多次申请,但因为资金问题,2名专职保安迟迟无法到位。

5、假期安全问题。

学校平时注重对学生安全意识培养,尤其是对用电、防火及游泳方面的安全意识教育;在主要河流、池塘岸边竖立有安全警示标识牌。但由于学生中留守儿童较多,假期基本都是处于“放羊”状态,所以仍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经评估该风险不可控。

处理方案:尽量与家长保持联系,每次放假前均进行安全教育,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之,由于我校学生人数多、寄宿生比例大,部分设施老旧,虽学校高度重视,想方设法解决,但仍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将健全制度,与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协调,争取把各种不安全因素一一排除,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快乐研究创造良好的环境!

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篇七

本次督查,教育局督导室的领导对实验中学的安全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督学们对学校的安全特色亮点总结如下:

1、为了严格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本学期学校加强了行政值班的力度,邓钢校长带头参与。他在行政值班的制度中明确提出了四个一的要求,即:至少听课一节,至少查岗一次,至少巡视一次,至少参与集体备课一节。行政值班制度的强化推行,不仅强化了教职工的劳动纪律意识,树立了良好的校风学风,更能及时发现学校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排查一切安全隐患。

2、学校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教务处对此工作常抓不懈,全面落实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实验室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请购、领用、保管、使用、回收、处置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学校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管理做到了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更是做到了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的管理制度。

3、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到位。每天的上下学等时段在校门口有民警执勤。并且学校成立了护校队,放学时段对校园外周边环境进行巡视,确保学生安全离校。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均进行登记,门卫和保安员均是持证上岗并配齐配全安全叉、橡胶棒等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校园重点部位安装了视频监控,寄宿部有12位专职宿舍管理员进行全天候的管理。此项工作学校长期坚持,并有效地确保了学生的安全。

4、学校食堂证照齐全,卫生优良,食品采购对粮、油、肉、菜等原材料保证优质,每天早上6点都有一名校级领导到食堂进行质量与数量的监督值班,确保食品安全。学生就餐规范有序,每天的中餐和午餐食堂各出口都配有6名教师维持学生就餐秩序,防止拥挤踩踏事件的发生。

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篇八

为了加强我校教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我校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净化校园网络环境,不断提高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潜力,从而为学生带给健康,安全的上网环境。

进一步提高教育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信息化健康发展,我校建立了专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网络管理员组成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协调处理全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等工作;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的监督、事故的调查和处罚。学校网络管理人员要在学校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校园网的安全保护工作和设备的维护工作,务必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用心采取必要的防范技术措施,预防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重视安全工作的思想教育,防患于未然。

2、遵守“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凡进入机房的人员除须遵守校规校纪外,还务必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机房内的所有财产,爱护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使用,更不得损坏,如发现人为损坏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机房内禁止吸烟,严禁明火。

5、工作人员务必熟悉实验室用电线路、仪器设备性能及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

6、实验室使用的用电线路务必贴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查、检修。

7、杜绝黄色、迷信、反动软件,严禁登录黄色、迷信、反动网站,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

8、工作人员须随时监测机器和网络状况,确保计算机和网络安全运转。

9、机房开放结束时,工作人员务必要关妥门窗,认真检查并切断每一台微机的电源和所有电器的电源,然后切断电源总开关。

(二)操作人员权限等级分配制度。

1、校领导统一确定操作人员职能权限。

2、电教组成员负责管理、维修学校所有计算机,出现重大事故应及时报上级领导。

3、教师用户帐号、密码由网络管理员发放,并统一管理。

4、学校计算机管理人员需定期维护计算机软件和数据,重要信息定期进行检查和备份。

5、网络管理员负责校园用户计算机系统能够正常上网,为用户带给日常网络维护服务和日常数据备份。

(三)账号安全保密制度。

1、网络用户的账号、密码不得外传、外借。

2、非法用户使用合法用户的账号进入校园网的,追究该帐号拥有者的安全职责。

(四)计算机病毒防治制度。

1、学校购买使用公安部颁布批准的电脑杀毒产品。

2、未经许可证,任何人不得携入软件使用,防止病毒传染。

3、凡需引入使用的软件,均须首先防止病毒传染。

4、电脑出现病毒,操作人员不能杀除的,须及时报电脑主管处理。

5、在各种杀毒办法无效后,须重新对电脑格式化,装入正规渠道获得的无毒系统软件。

6、建立双备份制度,对重要资料除在电脑贮存外,还应拷贝到移动存储设备上,以防遭病毒破坏而遗失。

7、及时关注电脑界病毒防治状况和提示,根据要求调节电脑参数,避免电脑病毒侵袭。

(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教师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学校负责对本校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教师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校管理中心对信息源接入的骨干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杜绝发布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信息资料。

(六)、事故和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如发现有上述行为,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填写好《安全日志》,在12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2、理解并配合区电教中心和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带给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透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3、发现有关计算机病毒、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计算机安全案情的,应在12小时以内向上级报告。

4、计算机机房设管理员一名,其职责是每一天不定期浏览主页或自己页面,负责领导还应经常巡视操作者,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校园网安全领导小组。

(七)、应对大面积病毒应急处理方案。

1、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状况;

2、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

3、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4、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5、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

6、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7、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

8、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除以上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外,我校也认真落实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基础措施良好拥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设有学校重要部位值班制度,做到昼夜值班,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微机房。

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篇九

为加强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9月16日-25日对全校网络、信息系统和网站的安全问题组织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本次检查采用本单位自查、远程检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含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组织管理、日常维护、技术防护、应急管理、技术培训等5各方面,共涉及信息系统28个、各类网站89个。

从检查情况看,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总体情况良好。学校一贯重视信息安全工作,始终把信息安全作为信息化工作的重点内容。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比较规范;管理制度完善,技术防护措施得当,信息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降低;比较重视信息系统(网站)系统管理员和网络安全技术人员培训,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技术队伍有落实,工作经费有一定保障,基本保证了校园网信息系统(网站)持续安全稳定运行。但在网络安全管理、技术防护设施、网站建设与维护、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网络信息安全组织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学校设有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设在网教中心,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授权信息办对全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网教中心作为校园网运维部门承担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防护与技术保障工作。各处室、学院承担本单位信息系统和网站信息内容的`直接安全责任。

2.信息系统(网站)日常安全管理。

学校建有“校园网管理条例”、“中心机房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网站管理办法”、“服务器托管管理办法”、“网络故障处理规范”等系列规章制度。各系统(网站)使用单位基本能按要求,落实责任人,较好地履行网站信息上传审签制度、信息系统数据保密与防篡改制度。日常维护操作较规范,多数单位做到了杜绝弱口令并定期更改,严密防护个人电脑,定期备份数据,定期查看安全日志等,随时掌握系统(网站)状态,保证正常运行。

3.信息系统(网站)技术防护。

校园网数据中心建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全面实行实名认证制度,具备上网行为回溯追踪能力;

五是对重要系统和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并建有灾备中心。

4.信息安全应急管理。

20xx年制定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网教中心为应急技术支持单位,确保网络安全事件的快速有效处置。

20xx年派员参加了陕西省信息安全保密培训。暑期处级干部培训安排有信息安全与保密专题,每年组织全校网管员技术培训,增强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技术防护能力。

对照《通知》中的具体检查项目,我校在信息安全工作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安全管理方面:网管员为兼职,投入精力难以保证,部分网管员长时间未登录过自己管理的系统(网站),无法及时知晓已发生的安全事件。部分系统(网站)日常管理维护不够规范,仍存在管理员弱口令、数据备份重视不够、信息保密意识差等问题(20xx年发生2起个人隐私信息上传网站的事件)。

2.技术防护方面:校园网安全技术防护设施仍不足,如缺少数据中心安全防御系统和审计系统,欠缺安全检测设施,无法对服务器、信息系统(网站)进行安全漏洞扫描与隐患检查。

3.应用系统(网站)方面:个别应用系统(网站)存在设计缺陷和安全漏洞,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经统计20xx年以来14个网站发生安全事故17起,其中11起是因为网站存在技术问题,如安全漏洞或设计缺陷)。

4.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尚未全面开展。

5.部分院(系)管辖的机房或学习室尚未实行认证和审计。

针对存在的问题,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专门进行了研究部署。

1.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系统和网站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程序。加强网管员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2.继续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御和检测设备,实行信息系统(网站)安全检测准入制度,从根本上降低安全风险。定期对服务器、操作系统进行漏洞扫描和隐患排查,建立针对性的主动防护体系。

3.针对各级网站建设水平参差不齐问题,学校20xx年引入了站群系统管理平台,目前已将多个部门共计12个网站迁移到站群系统管理平台。今后将加大推进力度,逐步将全部各级网站迁入站群系统管理平台,提高网站技术安全性能。

4.全面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按照新颁布的《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院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完成所有在线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后续定级测评、整改等工作。

5.加强应急管理,修订应急预案,组建以网教中心技术人员为骨干、重要系统管理员参加的应急支援技术队伍,加强部门间协作,做好应急演练,将安全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6.对院(系)管机房或学习室强制认证和审计。

3.建议各类网站在适当的时候(最好是改版时)加入学校站群系统管理平台,一旦加入该站群系统管理平台,管理者将无需考虑网站的技术安全及风险,只需考虑网站的信息与内容安全。

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篇十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学校财产安全和全体师生的生命安全。对于消防安全工作,我校一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杜绝一切火灾隐患,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坚持做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我校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为主线,认真落实教育局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细化工作目标。

根据学校实际,建立消防安全教育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宣传安全用电以及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增强广大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在12月份,学校开展了消防安全知识主题班会,进行了消防逃生演练。各校利用广播、宣传栏、班会多次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自秋季开学以来,学校开展了“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集中检查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定期检查学校教学楼、食堂、办公室等用电情况,避免由于用电引起的'不安全因素。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杜绝安全漏洞,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检查,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学校定期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有消防安全工作记录、资料。发现隐患及时上报解决。

总之,我校始终将防火工作放在安全工作的首位,不断加强责任性,扎扎实实地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今后,我们将继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继续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助,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精神,把学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篇十一

依据xxx办公室及xxx《关于开展20xx年春季开学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重点对开学条件保障、学校校舍和食品饮水、卫生防疫等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部分隐患进行了整改,达到了开学要求。现将学校对校园保安、校舍安全、食品饮水、卫生防疫、安全教育等评估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在把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1、自查情况。

(一)校园安保:学校按标准配备安保器械,配齐配足安保人员(2人);在校园关键部位安装电子监控;认真落实外来人员进出校园盘问询问制度,并做好记录,禁止外来车辆入校;在学生上放学、上操、下课时代等重要时段,学校安排保安和值班人员维持秩序,保证学生安全。

(二)校舍设施安全:我校教学楼三楼属临时搭建房,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早已废弃不用。平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教室、实验室、寝室等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到位;消防设施器材按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后勤处加强用电、用火管理,不定时检查整改。

(三)食品卫生安全:学校树立了相干规章制度;严把学校超市和食堂从业人员营业资格、安康体检、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树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开展防备传染病教育并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师生人身安全:学校建立了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次次有主题;学校制定了完善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学校重视学生教学活动、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学校与村委治保人员配合定期对校园门口、校园周边进行排查,到现在为止没有发现高危人员和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各类隐患;学校能够及时对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每学期进行管制刀具排查不少于三次;学校相当重视对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了有关人员安全责任,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学校重视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严格落实自行车管理,强制禁止不满12周岁学生骑自行车上学。

1、学校房屋部分门窗、玻璃破损。

2、部分灭火器压力不足。

3、校门前没有人行横道线,限速标识和限速带需要安装。

4、学校监控覆盖面不全。

1、加强值班教师的教育、管理和检查。

2、尽快修缮门窗、玻璃,同时加强对全体师生的应急演练和教育。

3、把压力不足的灭火器全部充压、修整。

4、在学校门口两侧划人行横道线,安装限速标识和限速带。

5、在合适位置安装监控摄像头,基本达到校园全覆盖。

学校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篇十二

这份报告被广泛使用。根据上级的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一份报告,反映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以获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自接到消防安全检查通知后,我校立即组织进行了一次大检查,校长亲自带领学校安全员、总务主任、水电工及有关人员对学校的专用教室、教室、财务室等进行了全面自查,对报警装置进行检测调试,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学校制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和安全责任人,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并严格按照责任制和责任状的要求去做。

通过自查自纠,让广大教职工进一步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增强忧患意识,自觉、主动地落实安全工作,全力维护好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1、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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