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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一
一、井下作业施工原则:
1、施工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资料齐全、准确。
2、施工过程不许损害油层,有利于油田稳产高产。
3、施工后井下情况清楚,管柱清洁,深度规范符合要求。
4、完井后井口井场设备齐全、完好、规格,符合及时投产要求。
二、施工工序质量标准:
1、 压井质量标准:
(1)压井必须遵守压而不喷,压而不漏,压而不死三原则。
(2)压井液量必须备足1.5倍井筒容积,施工必须一次连续进行。
(3)压井液性能、相对密度应符合要求,其原则是:相对密度为1的清水;相对密度为1~1.18的盐水;相对密度为1.18~1.26的氯化钙水溶液;压井液相对密度计算原则以大于地层1~1.5mpa为准。
2、 起下封隔器质量标准
(1)封隔器应由准备队工具班专人负责拆、装、清洗、维修、试压、检验、存放,附有档案、合格证。
(2)现场使用应有专车专人运送交接,轻装轻卸,不得摔碰,沾油污,沾泥,影响性能和使用。
(3)现场交接应仔细检查,符合技术要求,性能可靠。
(4)下井前应记录型号、规范、配下深度,与其配合使用的其它工具的前后上下次序、联接位置准确。
(5)带封隔器管柱,尾管最少不能少于3~5根,下钻速度每小时不能超过25~30根。
(6)井口操作摘吊卡,上提高度不超过30cm,上扣打背钳,丝扣涂油上紧。
(7)下封隔器管柱井口必须装自封,起钻时在封隔器出井口前2根油管卸掉自封。
(8)下钻应在计算不剪断防坐封销钉深度处试坐封一次,检验其入井性能可靠后继续下井。
(9)下钻涂中应注意指重表或拉力计悬重变化,防止中途突然坐封。
(10)起钻、解封,应先解封释放胶筒使其恢复塑性变形30min以上方可正常进行。
一、零星工程(工作)、零散作业队伍(人员)的范围
(一)指全矿采、掘、开、井下辅助生产单位在从事主体生产任务的同时,需要完成其它临时性、辅助性生产(工作)任务,如生产准备、维修、设备设施安装、回收,特别是动用小绞车运输。正常情况下完成该项任务不超过8小时的工程或工作。
(二)多单位多队组人员在同一条巷道或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工程或工作。
(三)由于工作性质决定,长年从事单一的.工作,但班次、地点无法固定,如通风室的密闭、防尘工程,生产科综合队的工作等。
二、零星工程、零散作业人员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零星工程、零散作业人员的管理。主管业务科室和施工单位在安排零星工程时,要充分考虑作业时间、地点、周围环境情况,能写规程措施的,必须制定规程措施,并按程序进行审批、贯彻、落实。没有必要专门写规程措施的,必须填写《零星工程安全责任书》。
(二)零星工程在开工前至少一天的时间,施工单位必须填写《零星工程安全责任书》,以责任书的形式,把开工时间、地点、作业点班、人数、安全负责人、安全措施报安监科备案。
(三)对零星作业人员,各单位必须认真开好班前会,把安全注意事项给作业人员讲清楚,并安排好带班人和安全负责人,把好现场安全关。
(四)矿对零星作业人员实行“《零星工程安全责任书》”制度,当日值班干部必须填写“《零星工程安全责任书》”,由安全负责人在入井前报安全信息调度,上井后到安全信息调度汇报。
(五)从事辅助运输的零散作业队伍,当班实出勤不得少于4人,并有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在人头上。
(六)不执行“《零星工程安全责任书》”制度的责任者按过失论处。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二
由总包综合部牵头建立信息沟通平台,群号为:xxxxx。(要求:各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及指定信息接收员,务必加进信息平台对接工作)。
1)指定信息接收员,需对其授权。
2)在信息平台有义务接收并下载总包方上传各类文函(如:会议纪要、紧急通知、工作联系单等各类文函),不是重要文函的,总包不再下发纸质版,线上接收为准。
3)做到信息签领、接收、下载、传达及时。
4)按月更新上报人员通讯录。
2.往来文件。
分包单位向总包发文只限于工作联系权限。
1)无日期不予以接收授理
2)无编号、或跳号不予以接收授理。
3)无项目经理签发不予以接收授理。
4)无加盖项目章不予以接收授理。
3.不得拒收。
分包单位不得拒收、拒签收总包项目部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方案等文件,严重者将按不服从总包的统一管理进行处理。如由有异议可用回函解决。
4.处罚无须确认。
总包项目部的任何处罚无须分包单位签字确认,总包所发正式盖章函件即为扣款依据。
5.及时回复。
总包项目部所发指令性函件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接到函件两小时之内予以回复(口头承诺、电话、短信、电邮、书面文件等有效方式)。超时未复者,所造成后果自行承担。
6.文件管理。
分包单位必须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保证函件的流通、渠道畅通,因分包单位文件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后果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7.疑问处理。
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三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邱小平表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还有所反弹,少数地区甚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由此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对于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邱小平指出,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逐步增多。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是当前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煤炭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
四是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邱小平就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的做法介绍,一是探索实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等制度、办法。
二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察执法,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岁末年初,人社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排查和监控。同时,加大涉及农民工报酬争议的处理力度。
三是健全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对于《意见》针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邱小平称,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既兼顾其他行业企业,又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其中,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针对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导致的欠薪问题,明确了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清偿责任。
三是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求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四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怎样写管理办法细则?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管理办法细则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按照6月23日公司检查组一行对生产服务分公司进行的各项检查通报的问题,我们全体人员又一次集中学习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对各项问题已经陆续整改到位。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对于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已经对大家做了严格要求,以职称考试为手段,尽早取得证书,提升自我水平。
2、岗位职责:对于原来的岗位职责进行了修订,将和别的制度一起装订成册。
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1、自制原始凭证:对缺少部门业务公章的社保计提、工资计提以及相关费用的冲销,均补盖了相关部门公章,相关负责人也完善了签字手续。
2、银行业务:对于银行业务的收付单据缺少银行柜台业务章问题,已派专人进行了补办,对各月的对账单进行了打印,按照各月顺序装订成册。
3、凭证及报表:对装订的凭证缺少审核盖章,已经补办;报表装订要求按页打码,按照季度合订成册装订保管。
4、资产盘点:参照大哈拉矿和乾元化工的装订格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三、会计电算化和制度体系。
对全年的内部会计报表资料、工程结算资料、测算资料和考核资料等整理文件包后,进行备份;对于制度建设,虽然我们执行上级单位各项制度,但是缺少收集汇总的,这次将矿业公司和分公司所颁布的涉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文件分类收集,联系印刷部门即将印刷成册。
对于整理好的档案,已经整理出目录,同时完善了会计档案资料借阅登记本。
四、建议:
通过这次检查整改,财务人员的观念有了提高,原来的习惯性弊病得到克服,财务精细化管理的意识得到了加强。愿公司以后多组织此类活动,必要时带领大家走出去学习同行先进,提升财务基础管理水平。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大检查工作的要求,我公司立即抽调骨干人力组织开展了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自查工作,针对发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照省公司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发票问题自查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落实发票问题整改措施办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逐个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成效。促进我公司实现发票“零”问题,全面提高全员参与打击问题发票的水平,现将问题发票自查整改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20__年8月底我公司全面完成了发票问题自查工作。针对自查中情况,我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按照省公司相关文件的指引共同探讨了整改的方法和思路,并及时与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整改的问题进行了沟通汇报。首先,我公司将全部自查问题发票扫描,并按问题发票登记电子版清单进行编号,做到扫描件与电子版清单一一对应,以此方便问题的查找,同时将编号齐全的扫描件及对应电子版清单按基层单位分类后,发至取得发票的基层单位进行整改,将问题逐笔落实到位。
1、针对税务网站查询无记录14笔发票我们已全部与出票单位取得了联系,并按省公司对问题发票整改的要求进行了重新开票,并将新开的发票进行了网上比对,确保与实际一致。
2、就税务网站查询有记录,但网站查询到的纳税人名称与票面盖章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发票也逐笔进行了整改,其中有家单位进行换票,有15家提供营业执照证明税务网站领票人系开票单位法人,且出票单位向税务机关取得证明,对出票单位的实际出票情况进行了证明。
3、就“旧版发票”问题发票9笔已全部与开票单位取得联系,进行了换票,并将新票进行了网上比对,与实际一致。
4、就“非发票专用章”问题110笔,其中笔税务机关已开具证明,20__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加盖旧式印章的新式发票予以报销。
二、主要成效。
通过扎实抓好发票问题的整改工作,我公司在鉴别发票的真伪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从而极大影响和带动了全员参与鉴别发票真伪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整改的意见。
第一,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因为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所以它为工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退货、修理商品,__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有很多好处。
第二,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
第三,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离开了发票,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不可能的,所以税务稽查往往从发票检查入手。
第四,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因为发票具有证明的作用,市场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将发票与工商、财政、物价、海关、交通、保险等诸多法律行为交织在一起。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单止与偷税、骗税有关,而且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例如投机倒把、__、贩私等案件有较大的关系。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只是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
一、检查清理的基本情况。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是在统一使用新版发票后的第一次专项检查,是巩固换版质量,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都很重视,采取的措施比较得力,收到的效果也比较明显。综合各地情况,这次检查清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自省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下发后,各级国税局都非常重视,积极行动,自上而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检查清理领导小组,层层召开会议,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掌握政策精神,安排布置发票清理检查工作,把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作为3、4月份的中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提出要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完成好检查任务,为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二)宣传广泛。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检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一是对税务人员的宣传,提高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对用票户的宣传,使其了解发票检查的范围规定和新版发票的主要特征,增强依法用票,依法纳税的观念,自觉做好自查;三是对索取发票方的宣传(主要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让其了解掌握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
(三)重点突出。各级国税局在全面开展普查的基础上,按照省局的要求。重点对那些管理混乱,问题漏洞多的行业,如收购、交通运输、汽车维修、加油站及承包租赁、乡镇企业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这些业户不仅在发票管理上混乱,而且违章现象和偷逃税款行为严重,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大多与他们的经营特点有关。初步摸清他们违法违章的做法,为进一步治理整顿这些行业提供了情况。
二、清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不按规定填开、使用发票。
1.私印发票1户,共3000份;。
2.私售发票1户,共9份;。
3.丢失发票373户,共3773份。
4.拆本使用发票435户,共14825份;。
5.转借发票504户,共2196份;。
6.涂改发票7254户,共21937份;。
7.白条入帐3509户,共20302份;。
8.大头小尾发票8354户,共78623份。
(二)汽车维修、机动车配件、加油站等行业,存在大量大头小尾发票;交通运输、收购业存在很多虚开发票问题。
(三)用票户发票管理较乱,有的还没有专人管理,专库(柜)存放,丢失损毁现象较多;发票定点厂制度落实不够,不注重内部质量管理,达不到“五防”要求,年度报告不及时。
(四)各地旧版发票缴销不彻底,仍有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的情况。
(五)税务部门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不够,管理力度不够,有的`发票内部管理制度手续不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有的对这次检查工作不够重视,检查不深入,不彻底,问题暴露不充分,检查走了过场。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初步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二是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能严格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使一些管理环节出现了漏洞;。
三是对普通发票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少,对查出的违章问题处罚不严;。
四是宣传力度不够,一些用票户对发票管理制度和规定缺乏应有的了解,依法管票用票的观念淡薄。
1.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把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摆到税收工作的应有位置,提高对普通发票的税收征管、经济领域交往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税务人员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信心和用票户依法使用发票,依法纳税的意识。
2.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严格操作手续,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3.认真抓好剪贴发票试行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剪贴发票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
4.进一步完善“以票管税”的办法,不断加强发票管理力量,严格处罚标准,制定相关的目标考核办法,奖优罚劣,调动管票人员的积极性。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圆满完成工作,并贯彻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车(机)票、交通费、住宿费、途中应酬费和伙食补助等相关费用。
三、管理原则。
差旅费一律纳入各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分别就本部门的差旅费编制标准预算。
四、审批权限及支出标准。
1、审批权限:出差借款与报销审批权限按公司制度规定的借款/报销审批权限执行(见《审批权限表》)。
2、乘车标准:。
行政级别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
副总裁以上级别(含)商务舱/经济舱软卧头等舱据实报销。
部门总监经济舱软硬卧、硬座二等舱据实报销。
其它人员特批硬卧、硬座三等舱据实报销。
备注:表中所述'特批'系指由其主管上级(即直接审批领导)批准。
3、住宿标准:。
a、员工出差地区有公司签约酒店的,应通过行政部在签约酒店预定住房,如无签约酒店的地区,需经行政部协调办理酒店住宿。
b、部门总监以下级员工原则上需选择连锁商务型酒店入住,如:如家快捷酒店。
c、同性两人或两人以上出差前往同一地点办事的,应安排一同住宿,两人住宿费按一人标准报销。
4、交通费标准:(另行通知)。
5、伙食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五、具体规定。
1、出差期间的招待费规定。
a、出差期间的招待费包括工作用餐、招待客户支出、为客户购买礼品或招待客户娱乐。
b、若出差人员外出用餐、招待客户用餐或招待客户娱乐应扣减当日补助。
c、出差期间为客户购买礼品超过300元应附购买礼品的小票。
2、带车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规定。
a、自带车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b、自带车包括外租车辆、私人车辆、公司公用车辆。
c、外租车辆出差的需提供租车合同方能报销;因业务需要架私人车辆出差的由直接领导审批可据实报销;带公司公用车辆出差的需附行政部的派车单复印件据实报销。
3、员工到外地培训、到公司所属分公司出差的规定。
a、员工到外地参加公司规定的培训,若公司与培训单位签订食宿协议,由公司或培训单位负责食宿支出的,员工不享受伙食补助;若员工自理伙食费支出,则按公司标准发给伙食补助。
b、员工到公司所属公司出差,当地提供用餐条件的,免除伙食补助。
六、报销规定。
1、报销人员应在出差回来的当月持整理好的单据就此次出差发生的相关费用到财务部进行报销,同时冲减出差发生的借款,报销时间同员工日常费用报销时间,如在规定的报销期间内没有报销应提出说明,否则财务部有权对此次出差发生的借款在该员工当月的工资中扣回。
2、申请伙食补助的规定。
出差人员申请伙食补助,应是一个完整出差行程,如出差行程为旅程:北京--上海--广州,返程:广州--北京,如报销人员不能提供一个完整行程的原始单据,空缺行程所对应的伙食补贴应经部门主管副总裁或总经理特批方可发放,否则不予发放。
3、报销凭证的要求。
a、原始凭证的要求:报销人员应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往返的车票(机票)应与出差期间相对应。出差期间的其他票据都应在出差时间段之内。例如从北京到上海出差,出差时间从20__年12月3日到20__年12月10日结束,这次出差所报销的票据不能超出开始和结束时间。否则财务部有权拒收。
b、凭证提交的要求:各项费用的原始单据应按照类别的不同分别进行粘贴,粘贴时请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粘贴。例如从北京到上海出差,分别发生机票、交通费、住宿费、业务招待费等,应按照机票和交通费为一类、住宿为一类、业务招待费为一类,分别粘贴在不同的a4纸上。
c、对于出差期间给予的差旅费补助,需要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方可进行报销(提供发票不限出差当地的发票,可以提供本地的发票)。
七、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公司有关差旅费的管理规定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差旅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税收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员工出差的费用开支管理。
第三条差旅费由长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四部分组成。
(一)长途交通费:指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车、船、机票费和相关手续费。
(二)市内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后,或在中转地搭乘市内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车船费用。
(三)住宿费:指出差人员因工作事由及路途限制,不能于当日返回公司所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出差补助:指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勤补助和公杂费补助。
第四条公司员工出差需在公司oa系统屡行审批手续,中层及中层以下人员审批流程为:出差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审批流程为:出差人员-主管副总-总经理。
出差必须执行批准的路线,绕道费用及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旅游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出差人员发生的长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正规发票报销,超额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补助根据出差时间和标准核发。董事长及总经理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在合理、节约的原则下可据实报销,不再发放出差补助。
第六条出差人员长途乘坐交通工具的准乘标准:
(一)董事长及总经理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卧、高铁、动车及轮船一等(厢、座)仓;总经理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董事长可乘坐头等舱(商务舱),其他人员乘坐飞机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三)所有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坐八个小时以上的或从晚上八时起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连续乘坐六个小时以上的方可购买同席卧铺车票。
第七条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城市后的市内交通必须乘坐公交或地铁,不允许乘坐出租车或黑车。
第八条出差人员到各地区的住宿标准及出差补助标准如下:
表:
(一)公司员工出差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低于上述标准的,节约部分的差额补给个人,没有住宿发票的不补,超过住宿标准的个人自理。出差同时到两个级别市以上的住宿费按表列标准分别计算。副总及以上人员出差若有陪同人员的,准许一人住宿标准按所陪同人员执行。
(二)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统一安排食宿的,按会务费或培训费发票据实报销,公司一律不再报销期间的住宿费用及出差补助;若费用发票中不含食宿费用的,公司可按出差所在地标准予以补助。
(三)市场服务部各现场人员发放现场补助,每人每天补助8元,负责调试及工程负责人每天补助15元(现场正常后取消)。
第九条各部门若需带车出差的必须填写出差用车审批单并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出差归来结算车辆费用必须由办公室审核签字确认。
第十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一般业务尽量用电话或电子商务等形式联系,确需出差的人员,事先确定出差地点、任务、路线及时间,返回后主管领导要认真把关。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参观学习、旅游的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差旅费预算定额按公司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若定额确实不足时,须逐级报总经理批准调整。
本制度自20__年3月13日起开始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并接受审计,解释权归财务部。
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集团公司的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改造、装修、维护等工作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工程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工作原则上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规定报请集团公司核准。
第二章 招标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对工程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挂靠运营中心。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办法、程序和范本;
(二)决定工程招标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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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招标办公室根据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开展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业主负责在招标工作开展之前,组建项目招标工作小组。
第七条 委托招标的项目,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主要协调、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二)制定评标办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主持开标会;
(五)组织和监督评标工作;
(六)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预中标单位排序;
(七)提出定标意见,发中标通知书;
(八)组织合同谈判;
(九)招标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八条 自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业主单位及聘请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其中外部聘请的专家(含设计和监理单位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审阅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二)就投标文件向投标人质疑;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对比、评审和打分;
(四)提出评标报告(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评标办法及细则进行评分,评标内容和标准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不得随意修改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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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及原则
第九条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闽发改政策[2015]157号”《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九条规定,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招投标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的项目,但在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集团公司指定的工程招投标平台、通过集团公司建立的施工企业、重要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名录库内进行公开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00万元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50万元人民币的;
(四)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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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六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
编号档案号。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部分协议书。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________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
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合同订立时间:年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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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厂方(甲方)必须对外委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机动、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要同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厂内,按厂部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由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报上级备案。
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15〕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5〕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各市建设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类别分为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企业年度安全培训、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第九条 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由工程项目部组织实施。企业年度安全培训由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市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组织单位采用委托形式培训的,应委托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省建设厅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初次取证考核前的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均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由所在企业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同意后,统一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按要求对已上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审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进行组班,将开班时间、班次、人员、课程安排等情况上报省建设厅核准。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对组班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核准,组织单位按照核准内容开班培训。省建设厅对每期培训班派专人进行监督。
第三章 考核 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五)省建设厅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组织单位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测试。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安全操作技能测试,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测试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安全操作技能测试。两门课成绩均合格为考试合格。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或考核。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在“山西省建设厅网”上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 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由组织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全省统一编号(见附件2)。
第四章 延期 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四)企业年度教育培训证明和省建设厅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2年内违章操作纪录3次(含3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超过有效期的《资格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未申请《资格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媒体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声明作废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补证手续。
第五章 从业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学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留其《资格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必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扣其《资格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18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暂扣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履行整改义务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资格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延期的。
(二)将证书出借他人,允许他人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四)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五)因违章作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以上暂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资格证书》被撤销的相关人员,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三)证书有效期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四)按规定不予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原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2015年底前取得《资格证书》的,需进行统一换证。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证书持有人先填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见附件4),由用人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合格后,统一由市建设局(建委)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办理换证事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 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从业
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 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 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 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九
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业主和总包方的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其间有事离开现场必须经总包方项目生产经理批准。
2.现场管理。
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文件收发员、测量人员、试验员,其数量必须满足施工生产及总包方要求。(测量员和试验员只针对土建类)。
3.人员管理。
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工长、质量员、安全员等必须在现场组织监督施工不得随意离开现场。不得擅自更换和变更主要管理人员。
4.分包单位。
尊重总包单位、业主和监理单位人员,不得无理顶撞。
5.现场施工。
如分包单位现场施工连续2个月达不到合同规定和总包方要求或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分包单位必须另换业主、总包认可的其他人担任现场负责人,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6.会议活动。
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业主、监理、总包方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合同有约定驻场的人员,按缺勤一天处理处罚。
7.问题处理。
分包单位有关现场施工生产各方面的任何事情都必须首先同总包工程部联系处理,需要总包方其它部门处理的问题,由总包工程部同其他部门联系解决。
8.报批手续。
分包单位人员的增减、进出场、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场必须报总包工程部批准,然后再经其它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9.施工方案。
分包单位任何人无权更改施工方案和经总包已批准的施工计划。如需变动必须事先征得总包批准,否则视为不服从总包管理,总包将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10.施工现场布置。
任何施工现场布置必须有方案、计划并经总包方生产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11.紧急情况或事故。
无论何种原因现场内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其它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协助总包组织应急行动并做好事后的处理。
12.上岗证书。
各分包单位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工人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制度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含但不限于:电工、焊工、起重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试验工、测量工、防水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13.假期值班。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定假,分包单位提前一个星期向总包上报现场人员值班表情况,严格按值班表要求内容填报。
14.必须严格执行总包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填报各种表格及报表。
二、沟通及函件处理制度。
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十
常言道:测量是工程施工的眼睛。说的好,确实每个工程都离不开测量人员,无论工程大小,水利枢纽工程也不例外,测量人员都必须到位,本人从事水利工程测量十几年,在此浅谈一下自己工作体会。
水利工程开工初期跟其他工程一样,测量人员首先要清楚了解工程布局,熟悉图纸后根据工程技术部的施工方案(包括邻舍布置)作出测量施工方案,并利用业主提供的控制点进行控制点布设和测量、报验。
施工平面控制网的测设至关重要,它贯穿整个工程,直至工程完工后的沉降位移观测。平面施工控制网的布设:
首先是实地选点,选点应注意一下几点:1.相邻点间通视要良好,地势较平坦,便于测量人员施测。2.点位应选取在土质坚实的地方,便于保存和安置仪器。3.视野要开阔,便于测图。4.控制点应有足够的密度,分布要均匀,便于控制整个测区,同时要根据工程的施工要求尽可能布设在施工开挖范围外,以利于长期保留使用,避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破坏。
进行)。
其三,控制网内业整理,根据控制网点的布设形状及工程施工要求选取合适的平差方法进行平差计算,平差合格后根据工程概况和施工特点编写测量平差报告并报验请求上级检查批复。
施工控制网批复后我们进行下一步工作,进行整个工程范围内的原地形测量并上报业主,再进行开挖放样等其他工作。
测量工作是连续性和整体性都很强的一种工序,每一个细小的错误都可能引起工程返工甚至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所以测量人员必须一丝不苟读懂图纸,精益求精的进行放样工作,并现场交底,做好现场记录。
工程施工过程中,测量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能否走在各个施工工序的前面而不影响其他工序,测量人员的工作态度、技术水平及测量班组的凝聚力至关重要,因为测量工作不是个人就能完成的工作,而是一个测量组合的体现。各个工作人员要互相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快速正确的完成放样工作,每个工作人员都会影响测量精度和进度(例如,仪器观测者的操作水平和熟练程度,前视人员对图纸的熟练程度及现场移位的距离感都会影响放样的速度)。现场放样应该做到一步到位,所谓“一步到位”,就是要熟读图纸,对放样部位的结构了然于胸,一次性完整的提供其他工种(钢筋或者木工)所需的结构线点位及相关高程,否则不但耽误其他工序施工,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从而影响进度。测量负责人应多留意工程进度及各施工部位的浇筑情况,以便于及早安排仪器及其他人员到位(否则仪器不通视要转站或者前视人员到了仓面又无法放样就耽误工作又消耗工作人员体能)。
特别注意的是,测量内业或者测量负责人要重复认真读图,对放样草图应多复核检查,多巡视现场,检查现场放样是否与图纸结构相符,做到测量工作万无一失,为工程顺利进行保驾护航。随着工程的进展,建筑物不断增多增高,相对而言视线越来越差,测量负责人应多考虑现场放样所需增设测量控制点,不断改善测量施工方案,从而减轻测量工作人员的负担,应多跟本班组成员谈心,多跟其他部门沟通,融洽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开展工作和缓解工作压力,一句话总结:工作靠大家。
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十一
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13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从业人员,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处理农民工欠薪事件中,应将实名制采集的用工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实名制信息内容和登记标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内容包括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
第九条建筑从业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材料员、劳务员。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建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从业资格、培训教育、劳动合同、作业人员工资帐号、项目岗位等。
第十条作业工人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
工人考勤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天数。
工资支付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当月工资结算数、当月工资支付数。
第十一条施工进度情况信息。包括月度工程施工进度情况信息、与月度工程施工进度对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信息。
信息项包括当月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当月劳务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资单价,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数量、规格和单价,使用机械的型号、数量和单价。
第十二条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分别编制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并纳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报监理企业审核和监理。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周期收集、汇总与建筑施工实名制有关的信息,做好信息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信息分类编制本企业的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汇总。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月为周期汇总登记。
第十五条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应分别由施工企业填表人、审核人和项目经理签字,盖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后存档,纸质档案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汇总的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应按月在公示栏进行公示。相关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公示期间出现的争议,争议事项处理情况应在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中备注。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按月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送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实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安排专职劳务员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劳务员应经培训并熟练掌握实名制管理操作流程后上岗。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分开,进入施工区的通道应设置门禁和考勤设备。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当设置信息公示栏,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分配“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账号。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向负责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并按本办法规定录入建筑施工实名制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在建筑从业人员进场施工前录入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进行动态维护。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定期上传实名制的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以智能卡以及指纹或虹膜等为信息介质的考勤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自动建立工人考勤数据库。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后及时补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将施工和监理企业关于实名制的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按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规则,对项目所属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实名制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的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实名制相关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制度进行扣分。
(一)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实名制信息的;。
(二)施工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的;。
(三)施工企业未建立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监理企业未履行对施工企业执行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的;。
(五)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监理企业未要求整改,或施工企业逾期仍未整改,监理企业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工程款引发群体事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十二
实名制,一般是指办理存款等的一种制度,即在办理和进行某项业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下文是实名制的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
劳动合同。
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邱小平表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还有所反弹,少数地区甚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由此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对于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邱小平指出,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逐步增多。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是当前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煤炭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
四是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邱小平就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的做法介绍,一是探索实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等制度、办法。
二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察执法,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岁末年初,人社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排查和监控。同时,加大涉及农民工报酬争议的处理力度。
三是健全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对于《意见》针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邱小平称,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既兼顾其他行业企业,又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其中,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针对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导致的欠薪问题,明确了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清偿责任。
三是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求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xx〕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xx〕13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xx〕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从业人员,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处理农民工欠薪事件中,应将实名制采集的用工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实名制信息内容和登记标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内容包括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
第九条建筑从业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材料员、劳务员。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建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从业资格、培训教育、劳动合同、作业人员工资帐号、项目岗位等。
第十条作业工人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
工人考勤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天数。
工资支付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当月工资结算数、当月工资支付数。
第十一条施工进度情况信息。包括月度工程施工进度情况信息、与月度工程施工进度对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信息。
信息项包括当月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当月劳务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资单价,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数量、规格和单价,使用机械的型号、数量和单价。
第十二条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分别编制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并纳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报监理企业审核和监理。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周期收集、汇总与建筑施工实名制有关的信息,做好信息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信息分类编制本企业的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汇总。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月为周期汇总登记。
第十五条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应分别由施工企业填表人、审核人和项目经理签字,盖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后存档,纸质档案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汇总的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应按月在公示栏进行公示。相关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公示期间出现的争议,争议事项处理情况应在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中备注。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按月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送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实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安排专职劳务员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劳务员应经培训并熟练掌握实名制管理操作流程后上岗。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分开,进入施工区的通道应设置门禁和考勤设备。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当设置信息公示栏,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分配“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账号。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向负责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并按本办法规定录入建筑施工实名制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在建筑从业人员进场施工前录入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进行动态维护。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定期上传实名制的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以智能卡以及指纹或虹膜等为信息介质的考勤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自动建立工人考勤数据库。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后及时补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将施工和监理企业关于实名制的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按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规则,对项目所属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实名制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的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实名制相关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制度进行扣分。
(一)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实名制信息的;。
(二)施工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的;。
(三)施工企业未建立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监理企业未履行对施工企业执行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的;。
(五)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监理企业未要求整改,或施工企业逾期仍未整改,监理企业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工程款引发群体事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篇十三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外来施工人员行为,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3、施工人员要注意仪表仪容,不得赤脚,不准许穿背心、拖鞋;。
5、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消防、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物品的有关规定;。
7、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处罚直至拒绝有关人员进酒店施工,若属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将责成该单位责任人限期改正,否则将上报总经理取消。
施工合同。
为规范外来施工人员,对其各种行为做到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公司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单位(包括二次承包工程单位)必须到综合部办理有关入厂手续、接受安全部的安全教育、登记有关事项,以利厂区安全保卫工作。出入厂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进厂车辆应放置在指定位置,出厂物资由综合部签发出门证。
二、各施工单位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分配工作。
三、外来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我公司一切安全。
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所从事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反。电工、焊工、起重机司机、机动车辆司机及其他特殊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外来施工人员及民工,一切施工作业一定要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许擅自进入车间或危险场所,不得乱动有关设备、阀门、器具,以免发生危险。
五、进入厂区任何地点不准吸烟,不准擅自动火,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部批准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六、外来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如: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戴安全帽,登高须佩安全带等。
七、外来施工人员自备的机电设备的安装地点,由我公司设备部或生产车间共同确定,设备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装置齐全可靠,未经批准,不许随便设置或擅自变更地点,电源由设备部指定并负责接电,施工单位不得私自乱接。
八、外来施工单位,未经我公司领导同意,严禁擅自动用我公司的机电设备、车辆及工器具。
九、从事任何施工作业一定要事前与设备部有关人员和现场负责人联系,一定要清楚施工地点、部位,没有确认前不准施工,严禁盲目乱干。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前,包括高空作业,地下设施作业及设备容器内部作业等,应与现场负责人员取得联系并经同意,否则不许施工。应尊重现场负责人员的意见,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威胁生产安全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与现场负责人员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十、施工作业必须保持道路畅通。施工中的垃圾杂物,易燃物等应随时清除到指定的地点,严禁野蛮施工,就地乱仍、乱抛施工垃圾。
十一、外来施工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我公司安全员现场巡查监督,并根据情节按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直至停止其工作。
十二、外来施工人员由于违章引起事故或影响生产造成损失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视情节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外来施工人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要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施工中带头遵章守纪,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当施工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后在施工。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与安全责任感。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厂方(甲方)必须对外委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机动、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要同乙方签订安全。
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厂内,按厂部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由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报上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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