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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实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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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实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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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的过程中,我们要客观冷静地分析自己,不偏不倚地看待自己的表现。总结时可适当运用比喻、引用等手法,增加文采和吸引力。接下来是一些值得借鉴的总结样例,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一

随着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发展,政府各部门依托“互联网+”出台了很多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同时转变传统工作模式,提升工作中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新规一方面顺应时代发展,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第17条)、网上支付罚款(第95条)等便民内容;另一方面根据信息化发展趋势,改进执法方式,对非现场执法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8条、第33条明确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开展行政检查、收集固定证据;第29条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种类,第49条明确通过电子监控取得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这些规定为开展非现场执法提供了依据和指导,规避了现场执法中矛盾激化的风险,提升了交通行政执法智能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新规在增加规定的同时,也取消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期限(3天)等内容,文书式样中没有案件调查报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模板,这些问题有待相关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作进一步明确。新规既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指导,同时也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学习新规、运用新规、依法履职尽责是每一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任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二

为有效遏制和防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省交通运输厅在全系统部署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专项行动自20xx年起到2022年,为期三年,包括宣传发动、落实检查、巩固完善、总结提升四个阶段。

专项行动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将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开展红线行动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和实践。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红线行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厅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相互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各市要健全完善红线行动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红线行动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红线问题的日常检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工作实效。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督查考核。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要坚守质量安全红线,加强监督检查,注重调查取证,对存在红线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四是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监管效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红线行动与已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加强行业各单位之间以及与相关行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深化省市协作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三

为全力做好20xx年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春运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春运服务品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便捷满意出行,茶陵县交通运输局结合当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专项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和道路安全“隐患清零”工作,以道路运输、水上交通等领域开展春运期间暨春节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突出抓好重点领域整治,着力排查大风险、消除大隐患、预防大事故,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安全违规、违法行为。对客运企业、场站、驾校、出租车企业、货运企业、乡镇渡口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立整立改,层层落实责任。

专项行动共检查客运企业2家,客运客运站场3家,出租企业1家,公交公司1家,货运企业5家,驾校4家,乡镇渡口6处,发现安全隐患11处,其中重大隐患4处,已按照“一单四制”要求交办到企业限期整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四

在20xx年4月27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冯长林到汇川区交通运输局检查指导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在查看了汇川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相关资料后,针对下一阶段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冯长林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梳理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尽快弥补不足。二是要进一步强化业务能力的提升,认真研究学习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逐一对照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三是要进一步做好统筹兼顾,外业的督促检查和内业的统计分析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紧密配合,确保统计数据精准,逻辑严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五

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办起草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yjzj@。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22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邮编:1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月15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月11日。

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二章许可。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开设地方频道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二)有完备的服务方案;。

(三)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四)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五)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应当是新闻单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单位是新闻宣传单位。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二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第八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第九条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结构、布局等要求。

第十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投资者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宣传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控股方为中央新闻宣传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审批;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宣传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控股方为地方新闻宣传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审批;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者概况(包括服务场所、设施、股权结构和资金情况等);。

(三)服务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业务形式、服务范围等);。

(四)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五)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情况;。

(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七)信息技术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接入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和接入服务协议;。

(九)严格履行本规定相关责任义务的承诺书。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主办、主管或者控股方为新闻宣传单位的证明及该新闻宣传单位的意见;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和最近二年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初审许可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情况。

第三章运行。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示许可证编号。

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总编辑负责制,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

第十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账号的使用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平台使用者为从事向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审核,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置结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可以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相关行业组织和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展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确定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身份信息,应当事先明示收集规则、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的,应经用户同意。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用户不得违反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接到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的举报的,应当通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处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消除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本服务提供者及其用户所发布、转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并保存60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并保存60日。

对于前款保存的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留存境内,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能够识别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搜索结果,干预发布平台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服务场所、互联网地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或者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进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经营服务场所检查、调查、取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完善执法队伍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取证,以及开展其他执法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记录相关执法活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列入黑名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

约谈情况纳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的24小时举报渠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依法受理并处置公众对本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中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并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举报途径和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并依法处理举报事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内容,未经许可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撤销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撤销许可。

第四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宣传单位,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四十八条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六

为保障察右后旗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8月11日-8月18日,察右后旗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安全检查。

交通局副局长苏茂森对辖区内3个运维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个别企业停车场入口缺少防护栏、减速带、标志牌、杂草丛多。对辖区内货运和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扫黑除恶线索排查,检查包括了白音察干客运站、双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此次检查重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及有效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gps监控的`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车辆档案是否全等、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七

20xx年12月4日,为进一步加强永乐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永乐镇镇长陈俊同志带领交管办、应急办工作人员联合派出所在辖区内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

检查过程中主要摩托车、面包车、电动车、三轮车等车辆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车况、车辆保险、超载、酒驾、及无证驾驶等情况,坚持“不漏一车,不漏一人”,对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齐、超载、酒驾、醉驾等情况的.车辆,坚决做到“严管、高压、零容忍”。同时,对未进行检测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登记并督促车主到检测站检测车辆。本次共检查过往车辆80余辆,摩托车违法骑乘载人、不戴头盔8辆,宣传教育40余人。

通过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宣传劝导,纠正不良交通行为,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确保辖区无交通事故发生。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八

为深入贯彻落实“打非治违”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近日,水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联合区交通运输局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中,水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与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整治组,采取定点执勤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玉舍镇俄脚村重点路段设置执勤点。

此次联合整治行动,主要针对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和面包车,不戴安全头盔、搭设雨棚、载人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此外,车辆超员超载、酒后驾驶等均在重点整治范围内。

下一步,水城交警将进一步加强联防联动机制,联合多部门共同执法,全力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打击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九

20xx年4月27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冯长林到汇川区交通运输局检查指导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在查看了汇川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相关资料后,针对下一阶段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冯长林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梳理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尽快弥补不足。二是要进一步强化业务能力的提升,认真研究学习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逐一对照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三是要进一步做好统筹兼顾,外业的督促检查和内业的统计分析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紧密配合,确保统计数据精准,逻辑严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十

《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3号)明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通过整合执法队伍、理顺职能配置,将交通运输系统各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梳理编制执法工作规程,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效能。新规顺应改革要求,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擘画蓝图,与旧规相比,新规有以下几项重要变化。

一是扩大了规定内容,修订了行政检查、增加了行政强制方面的规定。旧规受出台时间(1996年、2008年)所限,着重行政处罚。随着2020年《行政强制法》施行,行政强制成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新规适时调整,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第2条明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三章、第五章、第七章第二节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尤其是代履行作出了详细规定,全面规定有助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二是规范了调查取证,明确了各种证据的收集制作、审查认定方法原则。证据对于行政执法至关重要,据以往的经验事实,证据的收集制作是交通行政执法的薄弱环节,往往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等后果,挫伤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信心,损害了交通执法部门的威信。新规第四章对交通行政执法中八种证据的收集调取方法、制作固定要求、审查认定原则进行了全面规定,这一方面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交通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

三是对待定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新规第九章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25条明确了无主物的处理程序;第100条、第101条明确了拍卖扣押财物抵缴罚款的规定和要求;第1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第25条明确巡查时可在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对涉嫌违法车辆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文书式样之十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增加了救济渠道内容,责令改正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十一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要举措,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20xx年4月29日,杭锦后旗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西元、安监办主任袁军等一行人对我旗道路运输、公路养护运营、水上交通、城市公交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李西元副局长对客运汽车、应急救援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消防、救生设备等进行检查,详细听取了各单位节日期间的值班值守、安全管控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李西元局长强调:各单位要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加强培训,落实主体责任,各级要层层压实责任,做好隐患自查工作,确保已有隐患重点治理,未知隐患严密排查,切实根治安全隐患,抓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及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安监办袁军主任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等形式详细了解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检查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控使用、车辆维修、保养和审验、驾驶人及从业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等情况。袁军主任强调:要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完成整改,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并做好节日期间值班值守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十二

27日,副市长李文波率队深入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客运场站、高速路口调研督导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及疫情防控工作。

李文波一行先后来到市综合客运枢纽站、黄石长江公路大桥、华龙客运公司、武黄高速路口、大广高速黄石西收费站、嘉瑞新能源公司等地,现场查看安全例检台账是否齐全,询问疫情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详细了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客运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等情况。

李文波表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门及运输企业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建立安全例检台账,落实外省来(返)黄人员24小时内落地核酸检测,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李文波强调,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要不断加大行业从业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企业负责人要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市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督促指导,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大局持续稳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十三

为切实做好国庆期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平稳、有序,我局在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开展了国庆前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检查工作。9月30日下午16时我局洪永富局长、林晖副局长组织运管室人员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查车站节假日疫情防控常态化、安全生产工作。

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工作宣传。继续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要求乘客做好个人健康防护,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注意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随着国庆节假期来临,人员流动性大,旅游、聚会等聚集性活动将明显增多,而国内部分地区本土疫情尚未结束,这个季节又正是候鸟老人回山城过冬的高峰期,我市交通系统疫情防控工作仍需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不可松懈。

下一步,我局将在黄金周期间继续加大对我市交通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检查力度,确保广大市民在我市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假期。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十五

6月份以来,xx市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严查交通违法行为,不断加强道路交通管控,确保麦收期间全市道路安全畅通。着重念好三字经:“广、细、严”。

一是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结合“五个一”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二是细致排查道路安全隐患。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及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规律;进一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针对夏季阴雨天气较多的.特点,及时掌握并发布气象信息,让驾驶人做好出行安排。

三是严格落实路面管控措施。加强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切实加大对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重特大道路事故的发生,确保麦收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十六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

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

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第三章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是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制作并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遗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所属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属实的,于3日内通过媒体发表遗失声明。声明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补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

(二)持证人退休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在岗培训,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等次:

(四)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执法错案。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输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发证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保留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对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予以年度审验通过。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

(三)涂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因前款被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对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返还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吊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暂扣、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第16号令)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十七

受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委托,4月30日下午,副部长冯正霖主持召开会商会,研究部署西藏公路交通抗震救灾下一步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坚持"一抢四保"工作原则,即全力抢通受损公路,保畅通、保运输、保人员和车辆装备安全、保边疆社会稳定,加快抢通重点受损路段,进一步加强公路保通力量,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会议强调,受灾地区地质条件复杂,且雨季即将来临,公路抢通保通压力不断加大。下一步,一是继续坚持"一抢四保";二是加强保通力量,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细化落实西藏交通运输部门、武警交通部队责任路段,各负其责、随塌随抢;三是提前准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工作,在国家统筹安排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时,适时组织专家组对灾后交通损毁情况进行灾情评估和地质调查,为灾后恢复重建做好技术储备;四是加强应急值守,继续做好抢险救灾指导和协调,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全力支持西藏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同时做好"五一"期间交通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中国交通新闻网记者从部路网中心获悉,截至4月30日18时,西藏自治区公路部门和武警交通部队共投入882名抢险人员和234套机械设备,累计清理山体塌方10.3万余立方米、清雪除冰2.94万立方米,已抢通保通公路4千米。目前,国道318线樟木镇至樟木口岸(友谊桥)段仍有4千米尚未抢通;国道2线吉隆镇至热索桥11公里处有200至300万方塌方,目前塌方处已抢通一条人行便道。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篇十八

在20xx年9月29日,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鄂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港航海事大队内河中队、武汉市江夏区地方海事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梁子湖水陆派出所五家梁子湖涉水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一行33人,在梁子码头集结,正式启动梁子湖水上交通“打非治违”联合执法专项活动。上午9时,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副局长李雄兵宣布为期一个月梁子湖水上交通“打非治违”联合执法专项活动正式开始。

根据专项活动的部署,上午9时10分联合执法专项活动小组开展梁子湖应急救援艇、工作艇的整治工作。登记应急救援艇、工作艇16艘,签订承诺书16份,统一规范应急救援艇、工作艇标志标识。

上午10时30分联合执法专项活动小组开展梁子湖“三无”船舶整治工作。出动执法艇7艘,对重点水域、重点码头,船舶停靠点停靠的船舶进行调查取证,查处收缴“三无”船舶2艘。

下午1时联合执法专项活动小组,开展对梁子湖各航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生产检查采取交叉检查、随机抽查方式,共抽查船舶9艘,发现问题10处,现场整改8处,责令限期整改2处。

此次专项活动开启了梁子湖水上交通“打非治违”联合执法的先河,各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活动取得了预期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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