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汇总15篇)
  • 时间:2023-11-20 07:42:46
  • 小编:ZTFB
  • 文件格式 DOC
下载文章
一键复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汇总 文件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汇总 文件夹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我们常说,好的开头等于成功的一半。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对于申论写作来说也是如此。如果我们把好的开头比作“凤头”,那么,怎么装饰“凤头”,以博得阅卷老师的青睐,让人眼前一亮呢?中公教育专
1、绩效系统测试结案报告会4月12日在事业部1号会议室召开4月12日下午,在事业部1号会议室召开了绩效系统测试结案报告会,会议由项目经理任隽主持。议题一由明基顾问汇报绩效系统测试阶
而我想说,不管身处什么时代,青年人都需要:秉持使命担当,不负大国情怀。“青年人要有梦想,有担当,这样新中国才有足够的青春力量。”梦想不应仅仅是实现自我价值,更应与国家挂钩。每一个时
自强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每个人在面对自己的内心时,都应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是否无愧于自己的内心。生命是可贵的。面对生活的磨难,有的人自暴自弃,甚至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而有的人则自珍自
十要:一要遵纪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二要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三要忠诚教育事业,志存高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四要保护学生安全,
【篇三】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大家好!支行为贯彻、落实总行、省分行人事激励约束改革,充分体现“赛马”不“相马”的用人机制,决定采取全体起立,在全行范围内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这
汇报材料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践行军人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是我xx部队今年政治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我大队按照上级要求,广泛动员、认真组织、搞好结合、狠抓落实,推动了主题
即使翅膀断了,心也要飞翔。——题记无尽的黑夜侵蚀着我那无尽的愁思,周围是可怕的静寂,我起身来到窗前。风很冷,绕过起伏的窗帘,刺透了我麻木的神经,我哆嗦了一下,缩了缩脖子。外面的灯光
申论文章的结尾要求完整简洁且要言之有物,要做到言简意赅又能完整地表达文章的意思,切忌空喊口号,无实质内容。结尾方式可以有:照应总论点、总结分论点、展望号召式、借用名言式等。湖南启政
我在xx家巡防治安岗亭上班预到以下的情况:一、上班时间上厕所没人顶替;二、中午、晚上吃饭没人顶替;三、队员呼叫巡逻队的人员过来顶替,没有反应只能叫他们自已的`家人顶替,结果他们说怎
大家好:我是六年()班的学生,我叫——————我演讲的题目是《找到感动,学会感动》在我的心中有个玻璃杯,里面存放着大的、小的;红的、绿的东西。那便是我的酸甜苦辣的记忆的芯片,从中随
您好!我叫某某,是桂西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值此择业之际,我怀着一颗赤诚的心和对教育工作的执著追求,真诚地向您作个人自我介绍:大学四年里,我时刻按照“宽专业、厚基础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祖国在我心中。在广袤无垠的亚洲大陆上,有一只昂首高吭的雄鸡,那就是我们美丽、富饶、发达的祖国!祖国在我心中犹如一块巨大的织锦,美丽而迷人。桂林山水醉
古人作文,把好的开头比作“凤头”。那么,怎样巧饰“凤头”,以博得阅卷教师的青睐,让阅卷教师眼睛发亮,迅速发现你的才情、个性呢?文章是由语言构成的,积词成句,缀句成段,组段成章。构成
为共同搭建一个山西母婴店、代理商、厂家交流合作的平台,诚邀您参加,由恒力源、婴姿坊、婴缘携众多厂家共同举办的“牵手给力·我们共赢”山西首届孕婴用品新品发布暨订货会。时间:2018年
这本书的两条线索,安娜和列文。两个看似毫不相关的人物,实际上却在处处呼应对照。他们都是那个时代里,有着与同类人不同的思想和行为,因而显得格格不入的人。我喜欢安娜。喜欢安娜的美,喜欢
为共同搭建一个xxx母婴店、代理商、厂家交流合作的平台,诚邀您参加,由xxx携众多厂家共同举办的“牵手给力·我们共赢”xxx首届孕婴用品新品发布暨订货会。时间:20xx年3月6日—
一、项目名称:福州八中鳌峰初级中学二、引言该网络是校园网站信息发布系统,学校主站,含各个学科子站点,包含德育处,团委,学生会,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工会子站。主要栏目设置:学校概
1、各班寝室卫生不准有纸片,不准有涂画现象,更不准损坏,发现一次扣1分,损坏照价赔偿,赔偿不到位,由班主任负责并扣班级分5分。2、寝室卫生,餐厅卫生有生活老师负责:1)寝室物品摆放
主题教育开展情况汇报为认真组织开展好“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二中党支部根据县委《关于在全县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的实施意见》以及县学教领导小组关
怀银发〔2012〕13号关于成立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远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经营
?选聘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就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合提出调整意见;?对各项业务进行组织协调,保证各项业务目标的实现,推动业务不断发展;?落实分行对营业部的业务考核计划
元宵灯会活动方案一、组织保障街道成立由街道领导、党政办、综治办、城管科、安监(消防)科、北山派出所、北山行政执法中队、北山交警中队、各社区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北山街道2014年元宵灯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今天,红十字真正进入了我们的校园。我也非常荣幸,被推举为会长,深感责任重大,我将努力做好这项工作,为我校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尽自己的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今天,红十字真正进入了我们的校园。我也非常荣幸,被推举为会长,深感责任重大,我将努力做好这项工作,为我校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尽自己的
《芙蓉锦鸡图》的作者赵佶,即宋徽宗,北宋皇帝,书画家,生于1082年,卒于1135年。他是一位多才多艺的艺术家,对书法绘画的爱好十分真挚,在位时广搜历代文物书画,并利用皇权推进绘画
《能量的转换》是《科学》六年级下册第五单元《神奇的能量》的第二课(放映幻灯1),在本单元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放映幻灯2)经过第一课《各种各样的能量》的学习,学生对能量以及能量形
理清思路找准切入点迅速扭转村级工作被动局面2004年2月,我响应党组织的号召,由**镇选派到城关镇化城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化城村地处城关镇东北部山区,面积9.7km2,1100多人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市,房产总价款万元人民币。二、出资金额、出资比
刘永登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会员、义工朋友们:承蒙各位会员的信任和重托,我深感责任重大,任务光荣。我将与各位一起,紧紧围绕义工协会的宗旨,坚持按章程履行好职责,按2016会昌义工发展
地理是中学的一门重要基础课程,由于它兼有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的性质,所以,其学习既不同于物理、化学、生物等理科课程,又与政治、历史等文科课程有很大的区别。“善学”就是要有好的学习方法
西藏布达拉宫景点导游词1游客们:大家好!欢迎你们来到世界文化遗产之一的——布达拉宫。我是本次的导游,大家可以叫我小陆导游,请大家多多关照。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布达拉宫。布达拉宫
教学目标:1、2、3、知识目标:通过制作电子报刊,让学生综合使用word中的各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综合使用word软件的能力;同时使学生情感目标:使学生体会到学校所付出的努力;种操作
要作好学校的精神文明工作,取决于领导班子对精神文明工作的认识,更取决于班子的作风对全校教工的影响。加强班子自身建设,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学校新一届领导集体,从抓班子建设入手,
1.经营者角色代表公司、老板,代表员工,代表品牌,是一店之主,是灵魂人物。2.执行者角色对公司的政策,经营标准,管理规范,经营目标和任务的切实执行。3.激励者角色要善于激发下属的工
共25分)1.(2分)用下面4个数写两道算式。(不能重复)39   42   45   48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会议,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诞辰xx周年,缅怀党的历史,展望辉煌前程,激励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信心、解放思想,变化变革、敢于担当,更好地发挥战斗堡
会长发言致辞1省建协各位领导,市建协各位理事,以及与会的同志们:很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首先我代表市住建局对省建协的各位领导在百忙中到我市来调研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借此机会,向多
通过三年的时间,围绕“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基,为教师的职业成长服务。”这一办学理念,坚持“依法治校、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打造“教育理念先进、学校管理科学、教师队伍优化、办
1、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加快湘潭建设的步伐。本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湘潭的形象,提高湘潭的招商引资能力,有利于湘潭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因此,该项目建设是十分必要的。2、该项目的实施将促
目前,金悦湾小区正在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必须由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梨园社区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现金悦湾已经拥有了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
岳华小学2011年9月1日“青年兴则国兴,青年强则国强”,对于教育来讲,抓好了青年教师的培养,就是抓住了学校的未来。青年教师的共同点是专业知识充实,思维敏捷,接受能力强,但阅历较浅
为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理清学校办学思路,明确学校办学方向,加快发展步伐,创建特色学校,根据学校办学现状,特制定规划。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坚定正确的政治方
汇报材料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践行军人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是我xx部队今年政治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我大队按照上级要求,广泛动员、认真组织、搞好结合、狠抓落实,推动了主题
美不胜收、摆脱危机、惊天动地、无穷无尽屹立不动、迸裂破碎、毛骨悚然、寸步难行、镇定自若寒风刺骨、沸沸扬扬、破损零散、开足马力光彩夺目、瑰丽无比、面面相觑、荒凉无物、熠熠生辉大口大口
我的家乡杭州拥有着”人间天堂“的美誉。这里一年四季风景各异,魅力独特。虽然离亚运会开幕还有不到一年的时间,但是我已经迫不及待了!无论是在教室还是操场上,或者在走廊里,同学们都在兴奋
智慧城市是城市发展的新兴模式。智慧城市的服务对象面向城市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它的结果是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提升和完善,终极表现为人类拥有更美好的城市生活。智慧城市的本质
中央《八项规定》、省委若干意见、市委贯彻意见和县委“56条”等相关文件下发后,我委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进行传达学习,把贯彻落实中相关文件作为贯穿全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同时我
你好!白驹过隙间,你都已经十一岁了,成了一个大姑娘。虽然你曾经遇上过挫折或失败,但这也丰富了你的生活经验。我想让你知道,无论何时何地,我都是你最知心的朋友,我愿随时听你的倾诉,给你
一、总体办学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大胆探索实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的专业化成长;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校园文
1、网店的定位1.1策划背景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0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称,2010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131亿元,预计未来两年将突破10000亿元。
为切实加快我校的发展,深化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创建温馨校园,特制定适合我校发展需要的规划,以指导学校工作。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
一、发展现状与分析1、学校发展规模与环境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三村小学坐落于零陵路天钥桥路,隶属枫林街道。校园整洁,环境优美,设备齐全,设施先进。学校现有学生400人,14个教学班,在编
我一直想对祝心怡说一声谢谢你对我的帮助!记得那是不久前素描绘画比赛的时候,我,祝心怡,一起参加了。我们都准备了橡皮、铅笔。可到现在,比赛的时候,我才发现,我的橡皮找不到了,我才想起
履岗情况1.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参加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省分行和**支行组织的各类集中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有领导科学、管理科学、创新思维
履岗情况1.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参加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省分行和**支行组织的各类集中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有领导科学、管理科学、创新思维
你好!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年又一年,友情相伴,泪水相随,走过每一天。未来的你还好吗?你是否如愿以偿,成为了一名出色的设计师,还是另寻它路,成为了一个老板或是一个中医师。我幻想着你
张鑫洋今天我要给你们介绍一种动物,它就是狗,狗是一种可爱的小动物。狗与人相比,狗能听到的声音是人的400倍。狗对于声音方向的辨别能力是人类的2倍,能分辨出12个方向。它可以区分除节
孙桂芳智慧与有效犹如一对双胞胎,是紧密相连的,智慧的课堂一定是有效的,而有效的课堂必定充满智慧。一直以来,我校在教育局与东师大引领下积极探索构建智慧课堂的同时,努力实现有效教学。新
为共同搭建一个xxx母婴店、代理商、厂家交流合作的平台,诚邀您参加,由xxx携众多厂家共同举办的“牵手给力·我们共赢”xxx首届孕婴用品新品发布暨订货会。时间:20xx年3月6日—
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周围独唱音乐会的现场,我是今晚音乐会的主持人张利峰。在此我十分荣幸的能与大家共度这个美好的音乐之夜,请允许我代表本次音乐会的全体演职人员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
大家好!首先,感激管委会、软件园、物管中心和同志们给予我这次展示自我的机会和舞台。我叫×××,1962年出生。1983年毕业于浙江××,××工程专业,工程师;1983至1996年在
从2008年踏上工作岗位至今,已经快10年了。在这近10年的时间里,我较顺利的完成了社会角色的转换,从一名师范生到一名中学数学教师。在这期间,我先后获得了一些荣誉奖,使我的课堂教学
你们好!我们公司举行征文活动,要求向父母说说自己的心里话,我正好也借此机会,向你们汇报一下我这一段时间的想法,我觉得这些想法关系到你们二老的未来,关系我的未来,我的孩子的未来,因为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2012年春季以来,我校全面贯彻中小学素质教育精神,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出发点,以校园课程建设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感恩教育、经典诵读、才艺展示”三项活动,
构成文章,确定了观点、选择了材料之后,确实要为其穿上语言的外衣,才能呈现于读者面前。任何人做文章都是依据对现实生活的观察认识而提炼出中心观点,以确定文章的主脑;其次是依据表达中心观
根据贵公司与公司xxx以下简称“借款人xxx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xxx以下简称“协议”xxx,贵公司为借款人向xxx以下简称“放款人”xxx所借金额为元的借款提供担
根据贵公司与公司xxx以下简称“借款人xxx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xxx以下简称“协议”xxx,贵公司为借款人向xxx以下简称“放款人”xxx所借金额为元的借款提供担
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衷心感谢您及贵公司长期以来对**品牌的关注与支持。我司定于**月**日-**日举行******产品新品订货会,诚挚邀请各位朋友莅临!为将集团成功打造为“国内
一、全面修复消防监控联动系统,确保及时准确接受火警、故障反馈信息。针对消防监控联动系统不能及时接受信息的实际问题,公司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生产消防监控设备的厂家,对所有消防监控设备进行
说实话,一开始对应用文写作毫无概念,当得知自己要学习这门课程的时候,便开始犯愁起来。因为从小到大,一直都对文学没有特殊的敏感性,不会用过多华丽的辞藻来修饰自己的文章,因此作文成绩也
--------电动汽车充电站项目可行性报告国统调查报告网(即中金企信国际咨询公司)拥有10余年项目可行性报告撰写经验,拥有一批高素质编写团队,卓立打造一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平台
之前下发到每个办公室一张的教师使用说明要仔细阅读,其中的一些小的细节和具体的工作安排在这里再补充一下。(结合教师使用说明看)云教学空间一、1、如何下载收藏的资源?在我的云盘中,找到
﹙2011年---2015年﹚我校坚持“质量立校、德育立校、文化立校”的发展思路,并不断用“科学发展观”作为思想和行为的指导、努力做到科学发展,用适应新形势的教育发展观和新时代的新
李大钊说“国家不可一日无青年,青年不可一日无觉醒。”人之伟大,正在于能够省悟人生价值与意义,时常审视自己的生命状态。觉醒之意识,铸就无悔之青春。青年马克思临近毕业、谋划前途时,决心
李大钊说“国家不可一日无青年,青年不可一日无觉醒。”人之伟大,正在于能够省悟人生价值与意义,时常审视自己的生命状态。觉醒之意识,铸就无悔之青春。青年马克思临近毕业、谋划前途时,决心
时间过的真快,转眼间你进入高中二个快半年了。孩子,妈妈希望你在新学期有压力地学习,培植自己的知识树,会苦会累,但苦中有乐,累中有喜。“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
关键词:教育信息化;智慧校园;云计算;物联网教育信息化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发展与演变,衍生并积累了许多新情况与新问题,外部环境的发展与演进越发活跃,一些新理念和新技术也随之涌现出来。当
一、申论文章开头之铺开型文章的开头采用铺开型必须根据题意要求和对议论事物的感受,有自己精辟的卓见,并形成判断,已提炼出了文章的论点。也就是说,下笔前已经成竹在胸,心中有底。第一段文
9月份开学后正式进入了研究生学习阶段,其实早在6月份就和导师到深圳的实验室去做项目,干了两个半月,对以前学的技术熟悉了一下,对后来的研究生学习挺有帮助。第一次到南方,很兴奋,和导师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本人明确了作为一名检测人员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并且重点学习了常用设备的操作方法以及部分参数的检测。现做学习汇报如下:一、对检测工作以及检测人员职责的认识1,我认
本人于**年毕业进入临床,xx年晋升为主治医师,回眸过去的工作、学习、生活既辛苦、忙碌,又让人感到充实和自豪。现将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晋升为主治医师是独立开展工作的开始,为
思想政治方面,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努力提升职业道德素质。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更加坚定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
大家好!曾有过这样一个传闻:一个人,他拥有6公顷山林。在淘金热时,变卖家产,举家西迁。在另一个地方买了土地,期盼能找到金矿、铁矿。可五年过后,也没能找到任何东西。当他再回到故地时,
心得感悟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你知道心得感悟如何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感悟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物业水电工作感悟及心得
半年来,我段路政管理工作在总段路政支队的正确领导、地方政府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交通运输工作、路政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路政执法队
我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切实保证中小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弘扬奥运精神,积极实施“每天活动1小时,健康工作50年,幸福生活一辈子!”健康理念,吸引
1、千军易得,一将难求。2、两粒种子,一片森林。3、贫而无怨,富而不骄。4、执子之手,与子偕老。5、三十六策,走为上计。6、传承文化,源远流长。7、万事俱备,只欠东风。8、勤学苦练
2011-2012学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校积极抓好“每天锻炼一小时”工作,努力提高学生身体健康,每天锻炼一小时,学生健康起来;每天锻炼一小时,校园活跃起来。一、课程的安排充分: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
大家上午好!六月是个火热的季节,六月是个浪漫的季节。是你们的热情让这个季节变得火热,是我们的相约让这个季节变得浪漫。在这火热而浪漫的日子里,我们相聚在新华书店文圣书吧,共同参加宋宗
在决策的过程中,我们有时是决策的发出者,有时是决策的参与者或是执行者。经常性的,我们会看到决策过程是极其顺利,一呼百应的。难道只要没有质疑的声音,决策就正确可行了吗?通用集团董事长
首先是公司不要我,因为我的计算机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的水平,我游戏的本事很厉害,可是有什么用那,还不是一事无成!痛定思痛,我决定要不再游戏,认真学习我的计算机专业,我开始了专心致志的
“尊重企业家,让企业家当老大,政府要把企业当作掌上明珠”——这是深圳高速崛起的奥妙所在胡锦涛总书记到深圳参加特区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听取四名代表发言,当时民间谁也不知道这四名代表
“尊重企业家,让企业家当老大,政府要把企业当作掌上明珠”——这是深圳高速崛起的奥妙所在胡锦涛总书记到深圳参加特区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听取四名代表发言,当时民间谁也不知道这四名代表
一、活动主题:蛇行商专,活力校园二、活动目的:加强学校与参展企业之间的交流,为学校创造更为广阔的交流平台;丰富校园文化,增加校园活动吸引力;培养学生团队合作意识、人际交往能力,自主
会上,龙港司法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22名缓刑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进行教育矫正的情况,并宣读了解除矫正宣告书,矫正对象在宣告书上签字。22名缓刑人员感谢社区矫正机构近一年对其的矫正、教
【篇1:商铺认筹执行方案】一、认筹活动目的:1、快速圈定意向客户,将意向客户转化为准客户,为后期开盘销售做准备。2、根据购卡客户的资料分析,及时调整后期推售策略。3、商铺集中认筹销
202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汇总15篇)
2023-11-20 07:42:46    小编:ZTFB

语法是语文学习的基础,掌握好语法规则有助于写出正确的表达。如何写好一篇议论文是许多人感兴趣的问题,下面给出几点参考意见。8、在看范文时,要注意挑选适合自己的部分进行参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一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

(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四)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六)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者铺设污水渠道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并加盖、上锁,不得渗漏;。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

(四)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二次供水设施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管道直饮水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用户龙头出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直饮水水质卫生标准;。

(四)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二条瓶装、桶装水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当设置相对固定标志;。

(二)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规定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更衣、厕所等设施;。

(五)包装容器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建立原材料验收制度;。

(三)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四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产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简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产品设计包装;。

(七)产品说明书;。

(八)产品中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九)完整产品样品。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频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应当每日对水质进行检验,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验报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并向相关部门报送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农村简易供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供水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报送检验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装、桶装供水:是指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桶装生活饮用水的生产企业提供的供水方式。

农村简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简易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分散式供水:包括农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个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口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三

1、没有污染。

2、没有退化(充满生命活力的水)。

世界卫生组织。

1、不含对人体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3、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比例与人体体液相近(其中含钙量=8mg/l)。

4、酸碱度呈中、弱碱性(ph值为7.0-8.0)。

6、小分子团水(这是水的活性指标之一,5-6个小分子团水)。

7、水的生理功能要强(包括渗透力,溶解力,代谢力等)。

直饮水或称之为活化水,采用独特的美国kdf专用碘触酶技术和高分子分离膜装置进行过滤,杀死其中的病毒和细菌并过滤掉自来水中异色,异味,余氯,臭氧硫化氢,细菌,病毒,重金属。阻挡悬浮颗粒改善水质,同时保留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同时拜耳离子交换体软化水质!

在最后通过高能量生化陶瓷的作用将水体能量化,矿化,达到完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直接饮用健康水的标准的七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四

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标准与国际接轨。

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五

(一)停止供水;。

(二)控制、排除污染源;。

(三)对供水设施和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责任单位停止供水的,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了解情况,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水质和涉水产品进行采样检测。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污染的。

个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

(二)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要求的;。

(三)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的;。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和水质检测的;。

(五)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的;。

(七)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时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原料的;。

(九)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建成后,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的;。

(十)造成饮用水污染,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

(三)饮用水被污染,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

(五)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检测报告的;。

(六)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检验产品的;。

(七)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者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者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现场制售饮用水: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饮用水当场制成可直接饮用并散装销售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以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以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供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加强水质检测,定期进行供水水质抽检。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鼓励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达标。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记载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情况、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设备保养维护及清洗消毒情况、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卫生管理档案。

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设施设备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保持供水设施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对供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供水卫生安全风险评估。

第八条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供水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以下统称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前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对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供水单位购买涉水产品,应当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买消毒产品,应当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供水单位应当对购买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并做好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储存、使用的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的管道直饮水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现制现供饮用水除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水质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处理设施设备、管网投产前,以及设施设备、管网修复后,应当对其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满足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设施设备,严格进行饮用水消毒。

第十五条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做好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的日常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每日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消毒剂余量和水源水已知超标的指标进行检测,并按照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水源卫生防护;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消毒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转。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可以设立水质检验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日常检测,并按照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现制现供饮用水设备安装的位置应当符合卫生防护有关要求,防止水质污染。

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自设备安装放置后一个月内,将该设备安装使用有关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现制现供饮用水的原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日常巡查,确保卫生安全,并根据设备额定参数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器材。

第十九条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供应的现制现供饮用水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等项目,每周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硝酸盐等重点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检测记录归档备查,并保存一年以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和有关监督管理信息。

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供水单位以及污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预案及时予以处置。

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处置,并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公共饮用水源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每人次处5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购买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时,未按照规定索取相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

(二)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

(五)集中式供水单位未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按要求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等信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学校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者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供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供应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的消毒产品,是指用于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信息,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水质状况等进行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

(四)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

(七)制定饮用水水质消毒制度和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效期为四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在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

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参照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按照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无自检能力的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逐步使用技术先进的二次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保障供水卫生安全。

不符合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产权单位的,由其实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对贮水设施进行两次以上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标准。无能力清洗、消毒和检测的,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和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测操作规程,清洗、消毒和检测应当制作操作记录。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冲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二条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出现故障时,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质监测检验中心建设,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监测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卫生风险的预警预测能力,及时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六条生产涉水产品应当向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第二十七条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应当经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具备生产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产品检测报告;。

(二)具有产品材料以及配方;。

(三)生产饮水机以及供水设备类产品的,应当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

(四)具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简述;。

(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八条生产涉水产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不得使用铝灰、废酸、工业再生酸以及其它未列入涉水产品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的原料。

第二十九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涉水产品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八

为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掌握各单位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管辖单位基本情况及日常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所决定于20xx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市所6楼会议室召开20xx年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研讨会。现将《20xx年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研讨会提纲》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提纲认真准备相关汇报内容及材料,按时参加会议。

附件1:

1、各地饮水卫生监督科室结构,人员数量及基本情况。

2、各类生活饮用水基本信息资料掌握情况。包括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自建供水(含洗浴)、直饮水、涉水产品;农村自来水、学校生活饮用水(具体数据)。

3、农村自来水监督监测开展情况及模式。

4、与疾控部门信息沟通及工作分工情况。

1、是否设置公共场所监督科室,科室有几名监督员。

2、各区所辖单位数(按附表填写)。

3、20xx年公共场所立案数、罚款数。20xx年5月份以后公共场所立案数、罚款数。

4、细则实施以来开展的特色工作有哪些,存在什么难点。

6、对市区分级管理的.建议和想法。

各单位会后将准备的文字和数据材料统一交到市所办公室,汇报时间每个单位十分钟。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九

为加强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监管职责,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20xx年分所开展了一系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现将本年度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总结如下:

从检查情况看,2家供水单位均取得有效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共抽查从业人员9名,均持有效健康证,两证持证率100%;2家单位均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及专职卫生管理人员1名,各项卫生制度基本齐全;使用的水源均为水库水,水源四周无污染源;取水点水源卫生防护到位,厂区内卫生状况好;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有且正常使用;均配备专职检验人员,落实水质自检及监测工作,检验记录基本完整。

全年抽检共采水样44份,其中水源水4份,出厂水4份,末梢水36份。根据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44份样品,2份出厂水不合格,4份水源水不做评价,其中20xx年6月14日抽检的富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出厂水浑浊度不符合卫生要求;20xx年8月2日抽检的富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出厂水浑浊度以及菌落总数不符合卫生要求。

为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水平,根据省所《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及本所《关于开展20xx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横村分所积极开展了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分级评定工作。根据量化要求对辖区内2家集中式供水单位(桐庐双龙供水有限公司、桐庐富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重点就卫生许可证及员工健康证持证情况、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水质检验室及检验人员资质、水质检验记录、采购的涉水产品、消毒剂索证情况等进行检查。经评比,桐庐双龙供水有限公司被评定为c级;桐庐富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被评定为c级。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所监督员将继续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监测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生活饮用水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2011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式作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卫生监督局领导的统一指导下,在全科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2011年全市生活饮用水......

范文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收获颇丰,为此要做好工作总结。那么如何把工作总结写出新花样呢?下面是小......

2019年为保障全县人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我县卫生健康局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

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式作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卫生监督局领导的统一指导下,在全科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2011年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供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加强水质检测,定期进行供水水质抽检。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鼓励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达标。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记载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情况、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设备保养维护及清洗消毒情况、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卫生管理档案。

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设施设备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保持供水设施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对供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供水卫生安全风险评估。

第八条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供水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以下统称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前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对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供水单位购买涉水产品,应当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买消毒产品,应当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供水单位应当对购买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并做好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储存、使用的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的管道直饮水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现制现供饮用水除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水质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处理设施设备、管网投产前,以及设施设备、管网修复后,应当对其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满足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设施设备,严格进行饮用水消毒。

第十五条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做好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的日常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每日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消毒剂余量和水源水已知超标的指标进行检测,并按照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水源卫生防护;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消毒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转。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可以设立水质检验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日常检测,并按照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现制现供饮用水设备安装的位置应当符合卫生防护有关要求,防止水质污染。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十一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供水单位;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饮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七条 饮用水和涉水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相关卫生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卫生安全知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十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

(五)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

(二)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

(三)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三)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

(五)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

(六)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

(七)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的。

第四十二条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的原(辅)材料生产涉水产品的。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纠正、查处的;

(二)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核实处理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十三

20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章供水卫生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信息,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水质状况等进行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

(四)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

(七)制定饮用水水质消毒制度和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效期为四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在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

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参照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按照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无自检能力的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逐步使用技术先进的二次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保障供水卫生安全。

不符合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产权单位的,由其实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对贮水设施进行两次以上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标准。无能力清洗、消毒和检测的,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和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测操作规程,清洗、消毒和检测应当制作操作记录。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冲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二条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出现故障时,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质监测检验中心建设,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监测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卫生风险的预警预测能力,及时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三章涉水产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涉水产品应当向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第二十七条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应当经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具备生产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产品检测报告;。

(二)具有产品材料以及配方;。

(三)生产饮水机以及供水设备类产品的,应当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

(四)具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简述;。

(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八条生产涉水产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不得使用铝灰、废酸、工业再生酸以及其它未列入涉水产品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的原料。

第二十九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涉水产品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范围较大、卫生安全风险隐患较高、群众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单位和产品,重点加强监督抽查。

第三十二条饮用水出现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水利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者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饮用水出现污染,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控制、排除污染源;。

(三)对供水设施和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责任单位停止供水的,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了解情况,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水质和涉水产品进行采样检测。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污染的。

个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

(二)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要求的;。

(三)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的;。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和水质检测的;。

(五)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的;。

(七)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时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原料的;。

(九)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建成后,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的;。

(十)造成饮用水污染,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

(三)饮用水被污染,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

(五)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检测报告的;。

(六)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检验产品的;。

(七)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发布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

(三)未依法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者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者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现场制售饮用水: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饮用水当场制成可直接饮用并散装销售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以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以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十四

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是如何进行的?下文是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

(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四)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六)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者铺设污水渠道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并加盖、上锁,不得渗漏;。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

(四)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二次供水设施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管道直饮水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用户龙头出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直饮水水质卫生标准;。

(四)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二条瓶装、桶装水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当设置相对固定标志;。

(二)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规定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更衣、厕所等设施;。

(五)包装容器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建立原材料验收制度;。

(三)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四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产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简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产品设计包装;。

(七)产品。

说明书。

(八)产品中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九)完整产品样品。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频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应当每日对水质进行检验,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验报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并向相关部门报送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的。

应急预案。

解决临时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农村简易供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的;。

(三)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未取得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供水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报送检验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装、桶装供水:是指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桶装生活饮用水的生产企业提供的供水方式。

农村简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简易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分散式供水:包括农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个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对水质的要求。

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标准与国际接轨。

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篇十五

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

(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四)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六)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者铺设污水渠道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并加盖、上锁,不得渗漏;。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

(四)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二次供水设施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管道直饮水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用户龙头出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直饮水水质卫生标准;。

(四)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二条瓶装、桶装水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当设置相对固定标志;。

(二)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规定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更衣、厕所等设施;。

(五)包装容器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建立原材料验收制度;。

(三)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四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产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简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产品设计包装;。

(七)产品。

说明书。

(八)产品中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九)完整产品样品。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频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应当每日对水质进行检验,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验报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并向相关部门报送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的。

应急预案。

解决临时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农村简易供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的;。

(三)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未取得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供水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报送检验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装、桶装供水:是指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桶装生活饮用水的生产企业提供的供水方式。

农村简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简易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分散式供水:包括农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个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1、不含对人体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3、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比例与人体体液相近(其中含钙量=8mg/l)。

4、酸碱度呈中、弱碱性(ph值为7.0-8.0)。

6、小分子团水(这是水的活性指标之一,5-6个小分子团水)。

7、水的生理功能要强(包括渗透力,溶解力,代谢力等)。

直饮水或称之为活化水,采用独特的美国kdf专用碘触酶技术和高分子分离膜装置进行过滤,杀死其中的病毒和细菌并过滤掉自来水中异色,异味,余氯,臭氧硫化氢,细菌,病毒,重金属。阻挡悬浮颗粒改善水质,同时保留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同时拜耳离子交换体软化水质!

在最后通过高能量生化陶瓷的作用将水体能量化,矿化,达到完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直接饮用健康水的标准的七项标准。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