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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二审答辩状格式篇一
委托代理人:职务:市卫生局法规监督科科长。
我局某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送来某县人民医院不服某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某卫医罚字[_____]_____号)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答辩如下:
一、我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申请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事实不容置疑。
我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麻醉科杨某在无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单独执业,签署了手术麻醉记录;外二科王某、放射科李某、外一科张某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王某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单独书写入院病历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_日单独开具临时医嘱单,无带教医师签名认可;李某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单独出具影像诊断性报告,无带教医师签名认可;张某于200年7月20、21日开具临时医嘱单,无带教医师签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其执业类别执业”;_____年《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其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第一项:“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
”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卫政发(_____)_____号《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项:“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申请人聘用了以上三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和一名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即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因此,申请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事实成立,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申请人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的事实不可否认。
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未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急诊科、儿科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用塑料袋装分类收集,生活垃圾与医用垃圾混放,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的规定,该院陪同检查人员刘某已签字证明。
而申请人复议申请辩称是该院由于病人乱掷废物,导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这种说法否认不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的事实,也推脱不了申请人对医院废物管理处置的责任。
3.申请人临床用血未按规格分别存放是铁的事实。
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临床用血贮存冰箱有一袋b型全血血液存放在ab型血液存放处,并且缺_____年7月14日至7月18日,和7月21日共6天温度监测记录。
申请人复议申请辩称“血液在日常工作中,都是严格按照规定存放的、被申请人检查时,申请人工作人员正处在清理存放过程中,即被认定为未按规定存放,实属不妥”。
而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血液存放处无人在清理存放血液,该院陪同检查人员刘某把检验室工作人员找来后打开专用冷藏设施,发现ab型血液存放处有一袋b型全血血液,并且缺6天温度监测记录,陪同检查人员刘某已签字证明。
说明申请人在临床用血存放管理上存在问题,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记录登记,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的规定。
4.申请人医用x射线机机房_____年、_____年未进行放射防护检测,违反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此,申请人没有异议。
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出示了执法证件,制作了案件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依法对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并在作出处罚前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由其进行了陈述、申辩,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了合议,整个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壹万伍仟元的罚款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是适当的。
应当指出的是以上法律法规均不是今年才颁发的新法规,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颁发多年,特别是今年全国正在进行声势浩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省卫生厅、市人民政府也专门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执业行为。
而申请人作为国家的二级医院不但不带头执行,却无视国家法律,在专项行动中不开展自查自纠,不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是固执与法律抗衡,实不应该。
说明申请人认识不足,管理松懈,思想上、认识上和行动上还未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
我局按照《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对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多项违法问题,理应根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这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的。
我局在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过程中,在依法对申请人四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时,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本来计算四项罚款额之和最高可达四万伍仟元,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只拟予壹万玖仟元罚款,并采纳了申请人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最终给予了申请人壹万伍仟元的罚款处罚,也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卫医罚字[_____]_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望复议机关,秉公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全面推进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二审答辩状格式篇二
答辩人:姓名: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答辩事由:____________(上述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答辩人自然状况、事由)。
因____________诉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___________(上述为正文:内容包括答辩理由、对方的错误、反驳对方错误的证据、本人的请求等)。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名称、份数。
(分开列,一行一项)。
(上述为尾部:内容包括送达法院的名称、答辩人署名、附项注明副本份数、人证、物证的名称和数量、日期)
行政二审答辩状格式篇三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女,xxxxxx年11月22日生,汉族,原**县啤酒厂下岗职工,住**县中心小区**号.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离婚二审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事实。
冀b477**—挂60**车是答辩人与上诉人共同出资以及向银行借部分款购买的,上诉人是向银行借款的借款人,答辩人在借款人配偶意见一栏中签字予以了同意。借款后,上诉人与答辩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于xxx4年6月2日全部还清,以上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消费贷款汽车经销商——唐山市鸿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车队证明、偿还借款本息的24份收据以及借款所购车辆的挂靠车队——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货物运输分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特种运输车辆融资经营协议》为证。xxx4年银行借款本息已还清后,上诉人起诉与答辩人离婚,上诉人积极伪造证据,并转移、擅自变卖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车辆,伪造债务,虚构与他人合伙,企图侵占答辩人的财产,将财产全部据为己有,以上事实有上诉人xxx4年8月1日《靠挂车辆转让申请》、买方田**卖方上诉人证明人胡队长xxx4年12月6日所写买卖车辆《证明》以及上诉人提供的伪证可以证实。
二、上诉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
上诉人提供伪证是其品德不好的又一表现,上诉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有李**写给上诉人的8封信件、上诉人写给李**的2封信件、上诉人写给答辩人的1封信件、女儿周**写给上诉人的二封信件、上诉人与赵**通话的记录、赵**照片、周**的证明、艾**的'证明、曹**的证明以及张**的证明可以证实。
三、原审法院不认定上诉人提出的汽车为与他人合伙购买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原审中关于车辆的证人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证人与所证事项有利害关系,证言明显虚假,自相矛盾,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更没有答辩人同意他人合伙的证据,与答辩人提供的书证相矛盾,原审法院不认定上诉人提出的汽车为与他人合伙购买是完全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第三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第三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伪证责任。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6年1月6日。
行政二审答辩状格式篇四
答辩人(被上诉人):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长沙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住长沙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沙市**区人民法院【2013】*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12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长沙市**区人民法院【2013】*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13年12月10日。
行政二审答辩状格式篇五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xxxx)皖18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充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純系无理纠缠,妄议司法。事实上,在原审法庭调查中,被答辩人在未举出该鉴定意见书有违背事实和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已经表明不申请重新鉴定,明显可视为该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合理合法。该司法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委托,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其单方的臆想和猜测,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损害事实和法律的蔑视以及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另据该鉴定意见书系由鉴定机构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真实材料进行技术鉴定的,其完整性和严肃性不容置疑。至于被答辩人称内固定未取出不具备鉴定条件,其说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为司法鉴定相关规则,未明确规定伤残鉴定必须等待二次手术后方可运行。何况答辩人已经在原审中声明后续治疗费不在本案中主张。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依据充分。
二、原审法院依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伤残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彰显公平正义。
被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证据不足,理由是答辩人拖拉机驾驶没有从业证明,且在文昌镇购房的证明也不够充分。其实被答辩人的理由明显忽略了一个特定的生活环境背景,答辩人虽系农村居民,但其早已在街道购买房屋长期居住,早就脱离土地,从事拖拉机运输行业,因为拖拉机运输只是一个自由职业行业,只要相关单位证明其驾驶拖拉机运输事实,便足以证明答辩人的从业这一事实。
至于答辩人在文昌镇购买房屋是否真实这一情节,原审法院对答辩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审查,且依法于庭后实地调查,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并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事实。被答辩人企图通过某个证据的表面瑕疵而达到否定事实的目的,其不尊重客观事实的动机昭然若揭,有恶意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赔偿费用的复函》: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另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答辩人的损失,适用法律正确,更具法律人性化。
三、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停车费和拖车费,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原审法院在法庭调查中,答辩人提交的停车费收据系宣南停车场出具并加盖印章,作为一个专用停车场出具收款收据有其一定的严肃性,因此也是客观事实反映,并非空穴来风。拖车费的发票是专用的税务发票,至于被答辩人认为收费标准过高,不是答辩人的意志所能转移的。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适用法律正确。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鉴定费和诉讼费由其承担没有依据的说法,完全背离了交强险这一社会保障机制的立法精神。因为交强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险,其具备浓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
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强险条例》的制定根据,而《交强险条例》又是《交强险条款》的制定根据,二者若规定不一致时,作为根据制定的法的规定自然优先适用。再说中保协是一个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其所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只是交强险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而已,不能约束受害人。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适用法律正确。
五、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事故车辆的车损,合理合法。
答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车辆受损申请宣城市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车损鉴定。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理后,依照严格的评估程序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科学分析和市场调查,参考市场中准价格给予了该车辆的损失评估。而被答辩人却单方认为车损费用过高,并强调扣除因没有修理发票的17%的税金。
对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说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完全是单方面的估测和主观臆断,其上诉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4月22日。
行政二审答辩状格式篇六
法院答辩状【范文一】:
针对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不服“长东劳工认(2010)第126号”《工伤认定书》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乐劳社工认[2010]0191号”工伤认定合法。
事实与证据:
2010年9月20日早晨,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员工张浩骑一辆三轮车上班,行至东方区解放西路与幸福北路路口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张浩的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浩与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的劳动协议书、对苗红林的调查笔录、对王秀丽的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法律适用:
综上所述,张浩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辩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张浩属工伤。
行政程序:
关于此次工伤认定的时限、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伤认定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等程序正当合法。
二、对原告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的诉称事实的意见与理由。
1、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浩张浩在案发当日为休息日,不是上班时间。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
现有张浩生前同事苗红林、王秀丽的调查笔录与张浩富有规律的门诊病历及发票收据表明,张浩事发当天不是休息日,并且该事发时间段已临近其上班时间。因此,结合事故地点完全足以确认事故时间属于上班时间。
2、原告认为张浩当日所行走的路段并非上班之路,故认为其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答辩人认为:在上下班。
3、原告认为其对张浩的死亡不承担相关责任。
但事实上工伤与有无工伤保险无关,原告已与张浩产生劳务关系并签立劳务合同,对于张浩的工伤负责。
综上所述,答辩人做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此致
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2011年?月?日。
法院答辩状【范文二】: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答辨人就被答辩人因不服税务机关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贵院起诉,现对起诉书答辩如下:。
一、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的主要论点和诉讼请求。
四、其它依据和理由。
此致
答辩人:_________。
(机关)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证据材料……………………(____)件。
规范性文件……………………(____)件。
证据印件………………………(____)件。
其他证据材料…………………(____)件。
答辩状表项说明。
根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8条的有关规定,被告税务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书副本10日内,针对原告起诉书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
行政二审答辩状格式篇七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石,主任。
答辩人现就q等上诉人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一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是以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的;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又是基于认为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
所以,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还是不是重复处理行为。
而纵观上诉人的上诉,却漫无边际地大谈与此关键点无关的所谓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认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于对当事人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后,当事人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本案中,不能因为管委会方的答复中没有“申诉”二字,没有“驳回”二字,就不是重复处理行为。从本质上看,该答复完全符合重复处理的行为特征。一是,没有改变280号房屋的属性即“三峡淹没不予补偿”;二是,没有改变原名山镇人民政府(即现答辩人)按照《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与各上诉人分别签订的《xx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中,所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没有对各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
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规定对这类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如果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代书:付·律师。
x年2月18日。
行政二审答辩状格式篇八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石xx,主任。
答辩人现就xxq等上诉人不服“(xxxx)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一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是以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的;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又是基于认为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
所以,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还是不是重复处理行为。
而纵观上诉人的上诉,却漫无边际地大谈与此关键点无关的所谓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认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于对当事人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后,当事人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本案中,不能因为管委会方的答复中没有“申诉”二字,没有“驳回”二字,就不是重复处理行为。从本质上看,该答复完全符合重复处理的行为特征。一是,没有改变280号房屋的属性即“三峡淹没不予补偿”;二是,没有改变原名山镇人民政府(即现答辩人)按照《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与各上诉人分别签订的《xx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中,所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没有对各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
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规定对这类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如果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代书:付xx·律师。
xxxx年2月18日。
行政二审答辩状格式篇九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皖18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充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純系无理纠缠,妄议司法。事实上,在原审法庭调查中,被答辩人在未举出该鉴定意见书有违背事实和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已经表明不申请重新鉴定,明显可视为该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合理合法。该司法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委托,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其单方的臆想和猜测,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损害事实和法律的蔑视以及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另据该鉴定意见书系由鉴定机构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真实材料进行技术鉴定的,其完整性和严肃性不容置疑。至于被答辩人称内固定未取出不具备鉴定条件,其说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为司法鉴定相关规则,未明确规定伤残鉴定必须等待二次手术后方可运行。何况答辩人已经在原审中声明后续治疗费不在本案中主张。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依据充分。
二、原审法院依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伤残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彰显公平正义。
被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证据不足,理由是答辩人拖拉机驾驶没有从业证明,且在文昌镇购房的证明也不够充分。其实被答辩人的理由明显忽略了一个特定的生活环境背景,答辩人虽系农村居民,但其早已在街道购买房屋长期居住,早就脱离土地,从事拖拉机运输行业,因为拖拉机运输只是一个自由职业行业,只要相关单位证明其驾驶拖拉机运输事实,便足以证明答辩人的从业这一事实。
至于答辩人在文昌镇购买房屋是否真实这一情节,原审法院对答辩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审查,且依法于庭后实地调查,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并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事实。被答辩人企图通过某个证据的表面瑕疵而达到否定事实的目的,其不尊重客观事实的动机昭然若揭,有恶意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赔偿费用的复函》: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另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答辩人的损失,适用法律正确,更具法律人性化。
三、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停车费和拖车费,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原审法院在法庭调查中,答辩人提交的停车费收据系宣南停车场出具并加盖印章,作为一个专用停车场出具收款收据有其一定的严肃性,因此也是客观事实反映,并非空穴来风。拖车费的发票是专用的税务发票,至于被答辩人认为收费标准过高,不是答辩人的意志所能转移的。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适用法律正确。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鉴定费和诉讼费由其承担没有依据的说法,完全背离了交强险这一社会保障机制的立法精神。因为交强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险,其具备浓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
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强险条例》的制定根据,而《交强险条例》又是《交强险条款》的制定根据,二者若规定不一致时,作为根据制定的法的规定自然优先适用。再说中保协是一个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其所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只是交强险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而已,不能约束受害人。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适用法律正确。
五、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事故车辆的车损,合理合法。
答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车辆受损申请宣城市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车损鉴定。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理后,依照严格的评估程序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科学分析和市场调查,参考市场中准价格给予了该车辆的损失评估。而被答辩人却单方认为车损费用过高,并强调扣除因没有修理发票的17%的税金。
对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说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完全是单方面的估测和主观臆断,其上诉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4月22日。
行政二审答辩状格式篇十
被答辩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7月21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某某花园7号楼4x4房,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2x7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被答辩人在理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时意图将“利息标准(即利率)约定不明确”偷换成“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该上诉理由明显不值一驳。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所规定的“约定不明确”应当理解为“对要不要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审判决结合本案对该法条已做出十分客观、正确的分析,即“本案借条中明确写明‘利息月结付给’,说明当事人之间已明确约定本笔借款应支付利息,而非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只是对利息的计算标准(即利率)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因此本案借款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及借款人郑某某当时是有约定了月2%的借款利息,只是碍于朋友关系,双方只是对该利息标准做了口头约定而没有把它写进借条。对此,答辩人已在本案原审时做了详细的阐述。
被答辩人上诉认为“本案证据‘借条’中有‘利息月结现金付给’,但‘利息月结’究竟按什么标准结算,即利息标准究竟如何,并没有约定明确,应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约定不明确’,故应当认定为‘不支付利息’”。该主张显然是将“利息标准(即利率)约定不明确”偷换成“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意图逃避其应承担的合法债务,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能充分印证一审判决的正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上述司法解释目前并未失效,且其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并没有冲突,应予以适用,故原审判决应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上诉无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12月9日。
行政二审答辩状格式篇十一
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
1、申请书副本____份。
2、其他有关材料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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