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养老院公益活动总结范文如何写一
一、区社区养老现状
截止2013年底,区户籍总人口为93万人,老年人口为20.2382万人,占总人口的22%。近年来,区社区养老工作积极推进,老人们不同程度都享受到了社区养老服务。
1、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街道层面有6家,社区层面有118个社区设立了养老服务站。其中,符合市标准的有98个,a级(50平方米以上)66个,aa级(面积100平方米并拥有5张床位)16个;aaa级(面积150平方米并拥有10张床位)16个。77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由社区自己运行;19个社区养老服务站是由街道社区提供用房,交给社会组织运行;2个社区养老服务站是由社会组织租赁,街道提供一半租金。有78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装修费用由街道出资,20个由社会组织出资,通过申请公益创投予以补贴。
2、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区各社区养老服务站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积极开展照料和托养服务、就餐服务、康复服务、心理关爱服务及文体活动、保健、培训等综合养老服务30余项。金陵六村等37个社区开展日间照料服务;南秀村、大方巷等11个社区开展短期托养服务;工人新村等19个社区开设了“银发餐桌”。38个社区能够开展康复训练;41个社区建立“心灵茶吧”;依托“心贴心”修脚网,建立了16个固定点,成立了14个上门服务组,为1万多名老人开展低偿修脚服务。大方巷社区开展音乐照顾服务,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师生深入养老机构及社区开展活动96场次,服务3000人次。
3、社会资源利用情况。近年来,瑞海博老年康复中心、鹤颜养老服务发展中心、青春助老驿站、朝夕相处养老服务中心等一批社会组织陆续进入社区,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目前,全区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共有39家,其中专业负责社区养老服务站运作的有21家。在区政府提供租赁房屋的基础上,引入了“心贴心老年人服务中心”,设立老年茶社、老年影视厅、老年照相厅、老年网吧、免费讲座、老年大学等,服务队伍人数已从最初的30多人发展到400多人,95%以上的人员经过考试获得初级护理员证书,其中30%的人员拥有中级证书。
二、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基础设施薄弱,专业人才匮乏。《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要求每个社区40%的办公用房用于提供养老服务,但在目前社区自身办公用房都没有完全达标的情况下,很难真正执行。有些社区由于用房紧张,1a级养老服务站(50平方米)至今未能落实到位,只能一房多用,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设施、功能、标准、供养水平都比较低。另外,有些社区养老服务站没有专职人员,就算有一般的工作人员,也大多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岗位培训,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服务水平不高,标准缺乏统一。由于专业人才的匮乏,导致目前从事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很多是下岗职工,其中,又以年龄偏大的下岗女工居多,虽然他们经过短暂的服务技能培训后能够上岗,但是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并不高。而且,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再加上条件限制,各个社区在服务项目的提供上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社区服务项目较多,有的社区服务项目较少,有的服务质量较高,有的服务质量较低。
3、依靠社会偏少,资源利用率低。由于社区养老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社会组织不太愿意参与进来。目前区参与社区养老的社会组织共有39家,其中负责社区养老服务站运作的只有21家,而且运作情况大都比较艰难。就算有社会组织参与进来,政府培育也不够,没有统筹利用好社会组织的各种资源,如医务人员、志愿者队伍等,要是没有更好的补贴政策,就会留不住项目,也留不住人,社会组织最终只能是自拉自唱,自生自灭。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4+2+1”的家庭结构与“老有所养”的需求,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和义务,而我们的思想认识仍停留在只重视gdp和传统的家庭养老理念上。一些职能部门和社区管理与服务部门对开展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观念落后,没有把社区养老服务事业提高到反映一个社会文明进步水平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服务意识较差,导致老年人没有享受到普惠的社区养老服务。
2、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社区养老在总体上仍属于政府推动型,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部分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存在上层弱、中层空、基层虚的现状,机制运行缺乏统一标准,社区权、责、利不一致。同时,政府职能在社区养老中存在缺位现象,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对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培育不到位、投资社区养老服务的民间资本所应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完善等。
3、财政投入偏低。据统计,区2013年可用财政收入为49.58亿元,其中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总额为2898万元,占区财政收入的0.58%。扣除机构养老的投入,用于社区养老的投入及补贴为463万元,仅占区财政收入总额的0.093%,与机构养老的财政投入比为1:5.26。由于资金投入和扶持不够,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基础设施破旧更新不及时、建设不到位,服务项目也难以拓展,有些老年饭桌由于亏本无法长期运作。
四、关于完善社区养老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参考有关政策文件,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现就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观念,增加投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要充分认识发展和加强社区养老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社区养老作为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满足老年人需求和促进老龄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养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年提高社区养老财政投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例,保证每年给予财政上的支持,拨专款用于社区养老的发展和相关设施的建设。
2、统一标准,建设队伍,强化社区依托作用。区政府对社区养老的领导体制要有明确分工,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对老龄委机构独立强化,成立“关心老一代协会”;在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统筹社区养老事务;在社区设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具体承担社区养老的服务和管理,最终在全区实现统一服务设施、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质量的“三统一”标准。每个社区明确1名专职社工,专门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配备不少于3名的服务人员,并分批选送他们到高校或培训机构学习老年服务知识和技能,提高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能力水平。
3、完善机制,激发活力,强化市场主体作用。尽快建立“党政主导,民政部门组织领衔,相关部门协助,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区养老提供菜单式订制服务项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社区自筹、机构投资和社会捐助,实现多方位、多层次的资金筹集方式。积极引入社会组织,开放社区养老服务市场,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管理运营社区养老服务,开展养老教育培训、咨询评估、标准制定、质量监督以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逐渐将升级后的社区养老服务站交由社会组织运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世界历史上最大规模和最快速的人口老龄化过程。有关资料显示,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1.85亿,约占总人口的13.78%,老年人年均增长率达3.28%。西方国家是“先富后老”或“富老同步”,当社会进入老龄化的时候,已经有了很强的经济基础,实现社会化养老的能力已经具备。而我们国家则是“未富先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社会化养老准备不足。作为我国老龄人口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离退休干部队伍自身发生着深刻变化,特别是随着“两高期”的到来,高龄、空巢、独居以及生活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将越来越多,给服务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的课题。为落实国管局的.工作要求,探索提高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新途径新办法,我们对离退休老同志关心的机构养老服务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拜访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国资委(机械)、国家安全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委离退休干部局、广电总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市民政局老龄办、区民政局,参观市第一和第五社会福利院、汇晨、东岳、香山、蓰赢、曜阳国际、太阳城银龄、燕达国际等老年公寓及北京寿山福海养老服务中心、金梦圆老年乐园,到海南实地考察市委招待所、武警三亚疗养院、三亚鑫源和爱馨两个老年公寓,向第三协作组各单位发函,同部委机关老同志进行座谈和开展问卷调查等,在对机构养老相关政策、发展现状等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完成了本报告。
关于养老院公益活动总结范文如何写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领取首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1%”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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