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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篇一
1、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研究满足城市发展目标的条件和措施。
2、研究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发展规模,拟定城市分期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
3、确定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城市的各项用地,并考虑城市空间的长远发展方向。
4、提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原则。
5、拟定新区开发和旧城区利用、改造的原则、步骤和方法。
6、确定城市各项市政设施和工程设施的原则和技术方案。
7、拟定城市建设艺术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8、根据城市基本建设的计划,安排城市各项重要的近期建设项目,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9、根据建设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步骤。
规划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篇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
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世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章入境。
第九条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换发和被发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划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篇三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第十条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的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和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分期分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一)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由批准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的建设规划,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规划期限变更的;。
(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
(五)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广泛宣传。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写出报告。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还必须附有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在办理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划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篇四
编制人:
审批人: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9日。
一、工程概况。
民光圣景苑b标段工程:位于重庆市主城区两路组团f标准分区f0b/-4/01号地块,该工程项目由重庆市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重庆永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总建筑面积约45574.26平方米。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非抗震。
该项目分为3栋楼,a栋26层/78米,b栋25层/75米,c栋22层/负二层、63.1米,基础为钻孔桩,主体为框支剪力墙结构。
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分户验收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等规范标准。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分户验收项目不受以上条件约束。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
(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二)分户验收小组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
(三)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
(四)作好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和外墙、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五)作好通水,通电的准备工作。
(二)分户验收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六)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记录。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各项目验收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分户验收项目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验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且最大偏差不得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即为合格。
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中明确告之用户,并积极与用户协商处理。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1.现浇楼板厚度及裂缝。
(1)质量要求:现浇楼板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偏差应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现浇楼板不应有可见的裂缝。
(2)检验方法:板厚及裂缝检查均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分别进行测量和目测检查。板面裂缝检查目测高度宜距地1.5m左右,俯视检查;板底裂缝检查应站立室内地面仰视目测检查。
(3)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其中板厚检查起居室和卧室测点应不少于5点,其中一个测点应布置在房间中部,即4角点加1中心点;其余房间、阳台各测不少于3点,即在房间或阳台一条对角线上2角点加1中心点;角部测点宜在墙角(或板角)距墙面(或板角)长、宽两个方向均约500mm处。
2.楼地面面层(1)质量要求:整体面层:
地面面层及各构造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者可不计);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缝、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有排水坡度要求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
板块面层:
面层在结合层上铺设时,应结合(粘接)牢固,无空鼓或松动;板块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缺陷,镶嵌正确,接缝均匀、顺直,色泽均匀一致,图案清晰,面层表面的平整度和坡度符合要求。
竹、木面层:
面层铺设应牢固;板的拼缝平直度、宽度及与踢脚线的接缝、相邻板高差符合要求,接头构造正确,板面无翘曲,颜色均匀,图案清晰,面层平整度符合要求。
(2)检验方法: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坡度泼水检查,表面平整度、缝格平直度、接缝高低差和宽度目测观察检查,必要时辅以相应的检查工具进行检查;其它面层外观质量目测观察并结合手摸、脚踩等方式检查。
(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按层检查;其中地面空鼓检查数量每间房间及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应各不少于5处,其中一处应布置在房间或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中部,即4角部加1中心处,每处面积约1m2范围。初装饰工程卫生间不检查空鼓。
3.墙面。
(1)质量要求:抹灰: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空鼓(空鼓面积不大于200cm2者可不计);抹灰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饰面板(砖):
饰面板安装和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墙面应无空鼓、裂缝;接缝、嵌缝应平直光滑、密实,宽度、深度符合要求,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涂饰:
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和反锈;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无交叉污染,界面应清晰。
(2)检验方法: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其它面层外观质量目测并结合手摸、尺量检查。
(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按层检查;其中抹灰空鼓沿墙面长、宽两个方向每个墙面各测不少于3处,即墙面两端加中间部位,每处面积约1m2范围;当单片墙长度超过3m时,每增加1m应增加1处,均匀布点。初装饰工程有防水层的部位不检查空鼓。
4.顶棚。
(1)质量要求: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抹灰层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采用免抹灰工艺的顶棚不应有可见的裂缝;装修装饰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缝格顺直,色泽均匀、无污染或明显色差。
(2)检验方法:抹灰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其它面层外观质量站立室内地面仰视目测检查,必要时结合尺量拉线检查。
(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按层检查;其中抹灰空鼓检查数量每间房间及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应各不少于5处,其中一处应布置在房间或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中部,即4角部加1中心处,每处面积约1m2范围。
(二)门窗质量。
1、外窗台高度。
(1)质量要求:外窗窗台完成面高度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低窗台、凸窗等下部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2)检验方法:尺量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门窗开启性能。
(1)质量要求:门窗开启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量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2)检验方法:手扳、尺量和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门窗密封性能。
(1)质量要求: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粘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2)检验方法:手扳和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门窗的防、排水性能。
(1)质量要求:外门窗及周边无渗漏;室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封闭,密封胶应光滑、顺直、无裂纹;应设置排水孔的门窗,排水孔应通畅,位置及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门窗的玻璃安装。
(1)质量要求:门窗玻璃的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玻璃不应与门窗框型材直接接触;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
(2)检验方法:手扳和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门窗节能。
(1)质量要求:玻璃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三)栏杆、护栏质量。
1、栏杆安装。
(1)质量要求:栏杆安装必须牢固。
(2)检验方法:手扳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栏杆高度、栏杆间距。
(1)质量要求:栏杆高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2)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3)检查数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
3、防攀爬措施。
(1)质量要求:栏杆应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栏板玻璃。
(1)质量要求: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玻璃上的安全认证标识;尺量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四)防水工程。
1、屋面。
(1)质量要求:屋面工程不应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检验方法:屋面渗漏和积水采用蓄水或雨后观察检查,蓄水检查最浅蓄水深度不得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得小于24小时。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厨房、卫生间和阳台。
(1)质量要求:排水坡向正确,排水通畅,不应有渗漏和积水现象。(2)检验方法:卫生间采用蓄水检查,最浅处蓄水深度不得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得小于24小时;阳台采用泼水检查;当厨房有防水要求时采用蓄水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外墙。
(1)质量要求;外墙面不应有渗漏现象。(2)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后目测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1.套内空间。
(1)质量要求:房间内平行墙面之间净距极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室内净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净高偏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极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非矩形房间的内墙面净距尺寸偏差控制在20mm以内。
(2)检验方法:尺量或仪器等检查,墙面之间净距测点宜在离地1m高左右,距墙角约500mm处。
(3)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房间内墙面之间净距按每两平行墙面之间各测不少于2点;非矩形房间的内墙面净距尺寸偏差测点由分户验收小组自行确定;室内净高起居室和卧室测点应不少于5点,其中一个测点应布置在房间中部,即4角点加1中心点;其余房间各测不少于4点,即4角点。角部测点宜在墙角(或板角)距墙面(或板角)长、宽两个方向均约500mm处。有坡度的房间不测室内净高。
2.公共部分。
(1)质量要求:走道和楼梯间墙面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最小值要求。(2)检验方法:尺量或仪器等检查,墙面之间净距测点宜在离地1m高左右,距墙角500mm处;墙面有凸出物处,墙面之间净距应增加测点。
(3)检查数量:走道和楼梯间墙面之间净距按每层分别各测不少于2点。
(六)建筑给排水工程1.管道、配件安装。
(1)质量要求:管道、配件安装固定牢固,支、吊架间距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管道安装坡度、坡向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排水管道清扫口和塑料排水管道伸缩节、阻火圈的设置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管道穿楼板、穿墙的套管安装符合设计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给水暗埋管道标识清楚;给水口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安装牢固目测观察或手扳检查;支、吊架间距尺量检查;管道坡度、坡向用坡度尺或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清扫口、伸缩节、阻火圈目测观察检查;套管目测观察检查;暗埋管道标识目测观察检查;给水口位置目测观察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地漏、存水弯。
(1)质量要求:地漏型式符合设计要求,有效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存水弯设置符合设计要求,有效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
(2)检验方法:地漏和存水弯型式及设置目测观察检查,有效水封深度尺量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3.管道系统功能。
(1)质量要求:管道、配件等接口严密,无渗漏;管道畅通,不堵塞。(2)检验方法:系统通水后目测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七)建筑电气工程1.线路敷设。
(1)质量要求:(强弱电)导线的材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1)质量要求:箱内电气元件规格、型号、数量符合设计要求;电气元件标识清楚、动作灵活;箱体接地连接正确。
(2)检验方法:电气元件规格、型号、数量和标识目测观察并与设计图纸进行核对检查;电气元件进行现场动作试验检查;接地目测观察检查。
(3)检查数量:配电箱内电气元件全数核对检查;每个空气开关现场开、关动作不少于2次。
3.灯具安装。
(1)质量要求:距地高度小于2.4m灯具金属外壳应接地;照明系统灯具选择正确,光源无损坏,灯具与控制开关对应正确。
(1)质量要求:开关、插座型式符合设计要求,接线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开关操作灵活、控制有序;插座接地线无串接现象;除空调插座外的其它插座回路按规范要求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弱电出线口、终端插座、终端设备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开关、插座型式目测观察并与设计图纸进行核对检查;接线拆开开关、插座进行检查;带漏电保护的插座用适配仪表进行漏电开关的模拟动作试验;开关操作现场动作试验检查;弱电出线口、终端插座、终端设备位置目测观察检查。
现场动作试验不少于2遍;弱电出线口、终端插座、终端设备位置全数检查。
5.等电位联结。
(1)质量要求:等电位联结所用材料和连接方式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八)建筑节能和空调工程。
1、保温层厚度。
(1)质量要求: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保温层施工完成后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3)检查数量:每套住宅检查不少于3处。
2、保温层的固定措施。
(1)质量要求:空调室外机应留设搁置位置,且便于装拆、检修,并应符合设计要求;穿墙空调孔洞应预留,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渗漏和反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并与设计图纸进行核对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九)其它。
1、邮政信报箱。
(1)质量要求:单元入户门厅应分户设置邮政信报箱。(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厨房、卫生间通风。
(1)质量要求: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和预留安装排风装置的位置和条件,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有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并与设计图纸进行核对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9日。
规划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篇五
(199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第37号令施行。7月15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根据11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发布,自1月1日起施行。2月2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规定,并应当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规划设计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对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项目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三)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
第十六条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还应当提供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文件;
(三)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规划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篇六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我国的城乡发展建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镇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大大提高。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上升到的43.9%.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一些地区形成了联系紧密的城市群。1978-20,全国城市总数由193年增加到656个。城市等级规模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从40个增加到140个,中等城市从60个增加到230个,小城市从93个发展到286个。从城市发展的趋势看,呈现出城市区域化和区域城市化。一些地方出现了联系紧密的城市群,如我国的“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密集地区,其经济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
二是国家投资体制、财税体制以及土地使用制度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城市建设基本上由政府主导的一元化投资体制,向现阶段政府、社会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转变。土地使用制度由单一的政府划拨方式,向土地出让方式(招、拍、挂)占主体的有偿使用方式转变。加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税体制改革等,都对城乡规划体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是小城镇发展呈现新局面,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1978年我国仅有建制镇2173个。这些镇以县城镇和工矿城镇为主,其经济社会结构和小城市相似,与周围农村的经济社会联系相对较弱。到年,建制镇数量已达17645个,新增的建制镇大多由原乡建制发展而来,是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并正在发展成为以为农业服务、商贸旅游、工矿开发等多种产业为依托的、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并在事实上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地位和作用是一般意义上的城市或者农村所无法替代的。
四是流动人口数量庞大。我国目前进入城镇务工的农民已超过1亿人。由于户籍和土地制度等原因,其绝大多数户口在农村,工作生活在城镇,即在保留农村宅基地和承包经营土地的前提下进城务工,各种待遇与市民相差较大,而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有学者称之为“准城镇化”的现象。
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就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规划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篇七
同志们!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农办主任李善君同志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袁太政同志分别就如何抓好我市当前新村规划建设工作作了很好的发言,前面。表示完全赞同。稍后,晓春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领会,并抓好贯彻落实。依照会议布置,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英、美等国家就开始探索新农村建设的路子。上世纪的二三十年代,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平民教育家和乡村建设家、老乡晏阳初先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梁漱溟先生等一些有识之士,也开始探索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路子。晏阳初先生认为当时农村的问题主要是四个字,即:愚、贫、弱、私”主要抓乡村教育、卫生三级防疫体系建设和农房的改造,这些我现在都还在搞。梁漱溟先生主要是搞乡村复兴运动。认为当时中国农村的主要问题就是教育不够、诚信不够,要复礼,那时就在河北定县搞博士下乡,搞新农村路子的探索。解放后,国于1956年第一次把新农村建设写进中央文件,那时对新农村建设还没有系统化的规范,依照当时的规范,现在都实现了今天我讲的新村规划建设,政府以前没有涉及,包括乡村规划建设,直到上世纪80年代,时任建设部长侯捷才签署了一个部长令,出台了第一个关于乡村规划管理的条例;1990年4月1日,国正式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法》乡村规划才真正有法可依;xx年1月1日,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才第一次把乡村规划、乡村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市新村规划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较好的引领带动作用,总体上看。值得充分肯定。但我一定要清醒认识到市的`新村规划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认识还不够到位,力度还不够大。二是规划编制相对滞后。三是资金还不能得到充分保证。四是建设进度较全省平均水平偏慢。五是建设机制还不健全,存在政府大包大揽的现象。
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党的xx届五中全会指出。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今年先后多次对加速推进全省新村建设作出明确指示;省委、xxx于今年5月召开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现场会,10月20日在成都组织召开了全省新村规划建设工作;11月11日—13日在遂宁市召开了全省新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干部培训会,这几次会议对新村规划建设工作都作出了具体安排安排;今年6月上旬,xxx、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仲彬在全市新农村建设暨扶贫开发工作现场会上对新村规划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xxx和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村规划建设工作的专门文件。党委、政府在短时间内高频率的安排布置同一项工作,以前是少有的这足以证明各级党委、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特别是新村规划建设工作十分重视,已经把加强新村规划建设工作作为成片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作为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作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搞好新村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巩固已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提神鼓劲,强化举措,强力推进,狠抓落实,保证圆满完成全市新村规划建设任务,促进农村呈现民富村美、文明和谐的崭新面貌。
规划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篇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恩施市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06〕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规划局关于完善州城城区私人建房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3〕5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市政发〔2006〕19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城市规划严控区内原则上禁止农民零星建房。对因农民新村的选址、规划、建设暂无法落实,确属危房改造或满足建房条件的农民申请改造或建房的,若其改造或建设的房屋符合“四线”管理要求,且不与现行的城市规划相冲突,允许原址原规模改造或严格按照农民用地建房标准建设。
城市规划严控区之外的农民建房,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荒地,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点聚集,鼓励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或农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积极推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要控制分散建房,避免城市发展建设拆迁。对因农民新村的选址、规划、建设暂无法落实,确属危房改造或满足建房条件的农民申请改造或建房的,允许原址原规模改造或严格按照农民用地建房标准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1)无宅基地及住房的;(2)因国家建设搬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或市政建设拆迁的;(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4)扶贫搬迁的;(5)确需分家立户的;(6)原宅基地和住房面积户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4)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5)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空挂户指外迁入户口,无承包集体土地);(6)需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7)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用地及建房指标。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且1户只能拥有1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及房屋。农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人均宅基地按30平方米控制,且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拆迁安置小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80平方米控制,楼层控制在2至3层,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按400平方米左右控制。已有住房扩建或新建的,必须符合建房用地条件,且其原有用地及建筑面积计入控制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
(四)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农民因继承房产拥有的闲置宅基地或举家搬迁腾出的宅基地和住房,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以拆除,退还土地。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五)审批程序。
1、农民新村建设的审批程序。
(1)选址: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到实地踏勘,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然后到州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3)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农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
(4)农民新村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建房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在规划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村(居)委会首先对本村农民提出的建房申请进行讨论并公示,然后将讨论和公示通过的建房户名单报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再分批次报规划部门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代理许可证;待房屋竣工后,再分批次报规划部门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
(1)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组织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使用面积、原有房屋面积等,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内有举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的,一经查实,对该村民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2)村(居)委会将公示通过的建房户的申报资料整理并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城建办),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市规划局。涉及林地、河道、公路等的,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3)市规划局派人踏勘现场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签署意见后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州规划局对审批通过的建房户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市国土资源局凭《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5)州规划局凭《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
(6)市规划局根据农民建房放线申请派人到实地放线。
(7)房屋竣工后,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报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一)基本原则。
1、企业改制之初或在土地开发拍卖之前编制了小区规划,小区规划经批准后大部分已建成,剩下的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零星用地,由规划部门重新审核其规模、层数和立面效果,在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有关规费后,准予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2、城市规划严控区内原则上禁止居民零星建房,其闲置的居民住宅用地由政府统一收购或置换后,并入土地收储中心,但该土地业主可以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或在私人建房区内购买或置换土地进行私房建设。
3、城市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区域以及不属城市近、远期纳入开发、改造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用地准予有条件建设:
(1)在满足相邻住宅通风、采光建筑间距或与相邻住户达成协议的条件下,参照周边相邻住宅的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建设。
(2)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件下,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建设。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参照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拆迁户、移民户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则。
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市政府将道路两侧的土地(含拆迁户的土地)统一征用或收购后并入土地收储中心,编制土地开发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对道路两侧的拆迁户选定不影响城市整体规划的地段集中统一安置,拆迁户可选择自建住房或购买开发代建住房,并享受拆迁户应有的优惠政策。
对位于城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住户,可采取就近集中安置;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参照道路扩建的拆迁安置方式异地统一集中安置。
对水电、高速公路、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所涉移民,实行农业安置并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允许在城市规划区申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实行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的和非农户口的移民,不允许在城市规划区申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
(二)拆迁(移民)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的拆迁(移民)户持迁出乡镇的证明、移民局核发的移民证、拆迁(移民)安置协议、拆迁指挥部(移民工作站、高路办、铁路办)的相关证明、迁入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规划局申请建房选址。
2、市规划局派人踏勘现场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签署意见后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州规划局对符合拆迁(移民)建房条件的,办理建房选址意见书。
3、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到经管部门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土地流转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5、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土地流转手续、户口迁移手续、《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
6、市规划局根据拆迁(移民)户建房放线申请派人到现场实地放线。
7、房屋竣工后,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报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四、城市规划区私房加层、屋面平改坡和危房翻建的管理。
(一)私房加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1、城市规划严控区内严格控制私房加层及扩建;城郊农民宅基地和住房已达人均占地及住房指标的禁止加层及扩建。
2、城市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区域,不属城市近、远期纳入开发、改造范围的区域,及与现行城市规划不相冲突的区域内的私房允许有条件加层:
(1)在满足相邻住宅通风、采光建筑间距或与相邻住户达成协议的条件下,参照周边相邻住宅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加层。
(2)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件下,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加层。
(二)私房屋面平改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州房产局、州房改办有关文件精神,城镇住房屋面推行平改坡。屋面平改坡分为三种形式:简单式平改坡,即拆除屋顶上原有隔热层和女儿墙,做全现浇混凝土坡层面;加阁楼式平改坡,即在简单式平改坡的同时,在坡屋面下面较高处设计一定面积的阁楼;加层式平改坡,即在原建筑基础承重允许的情况下,加建一层住房后做坡屋面。
1、在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件下,提倡私房屋面进行简单式平改坡。私房业主对房屋进行简单式平改坡时,须向规划、房产部门报送外观设计方案,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建设。
2、加阁楼式及加层式平改坡参照私房加层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划审批及建设。
(三)危房翻建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1、规划严控区内的私房,经鉴定属轻度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属d级危房且暂时无法安排外迁的,准予原址原规模翻建,严禁超过原址原规模扩建。
2、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危房,可参照私房加层的相关规定准予翻建。
(四)私房加层、屋面平改坡、危房翻建的审批程序参照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惩违法建设行为。
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私人建房执法监察,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凡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4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对擅自改变批准建设位置、建设红线、用地规模、建筑风格等规划和土地许可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违法建房,在城市建设拆迁时,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不予补偿。
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居民小组要积极配合规划、国土部门加大对私人建房的核查力度,摸清私人住房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给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农(居)民批准建房用地、提供虚假证明、违反程序审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恩施市规划严控区范围。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恩施市规划严控区范围。
1、六角亭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叶挺路,北至清江桥,南至南门大桥)。
严控范围:五圣宫、文昌祠、古城墙等文物古迹保护范围;胜利街、和平街等街道改造控制范围;挂榜岩地质公园控制范围;由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划定的老城区保护范围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
2、五峰山片区(东至五峰山路,西至清江河、龙洞河,北至州委党校,南至清江河)。
严控范围:连珠塔、烈士陵园以自然界线为准向外延伸50米;五峰山山脊线以西至山脚的保护范围。
3、舞阳坝片区(东至五峰山山脚,西至清江河,北至州法院宿舍区、凤凰山、红江中心加油站,南至污水处理厂)。
严控范围:东风大道、舞阳大街、舞阳大街一巷两侧50米范围;舞阳西南片区、舞阳西北片区、州体育场片区改造控制范围;州委办公区、州政府办公区、市一中校园、州中心医院控制范围。
4、小渡船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电力公司、恩施宾馆、体育运动中心,北至红旗小区、民俗大观园,南至清江桥)。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航空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大桥路、土司路、工农路两侧50米范围;原烟厂片区、原轴承厂片区、红旗小区改造控制范围;市“四大家”办公区、体育运动中心、市中心医院控制范围。
5、土桥坝片区(东至恩施血站、沙湾、湖北民院,西至凤凰山,北至朱家坳,南至州法院宿舍区)。
严控范围:土桥大道、学院路两侧50米范围;湖北民院、恩施职院、恩施高中等学校校园控制范围;施恩堂制药厂、土桥老街、地质队片区、金水湾片区改造控制范围;湖北民院附属医院控制范围。
6、黄泥坝片区(东至朱家坳、恩施机场,西至清江河,北至上官田,南至红江桥)。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学院路两侧50米范围;清江凤凰城、黄泥坝、五指湖、大堰坝开发控制范围;恩施机场控制范围。
7、红庙片区(东至山脚、恩施机场,西至清江河,北至红庙老街北段,南至上官田)5。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两侧100米范围;红旗大桥桥东两侧100米范围。
8、旗峰坝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山脚,北至峡口大桥,南至民俗大观园)。
严控范围:旗峰大道两侧50米范围;红旗大桥桥西两侧100米范围;旗峰片区开发控制范围;麻纺厂、旗峰变电站控制范围。
9、枫香坪片区(东至209国道,西至清江河,北至烂草湾,南至红庙老街北段)。
严控范围:209国道两侧100米范围;火车站、三水厂控制范围。
10、金子坝片区(东至湖北民院、沙河、东南山脚,西至恩施机场、209国道,北至宝盖山,南至湖北民院、学院路)。
严控范围:金桂大道两侧200米范围;工业园控制范围;恩施机场控制范围;湖北民院、金子中学、金子小学、州二中控制范围。
11、其他重点区域。
严控范围:主要河流两侧(清江河、龙洞河20米,其余河道5米)的范围;主要道路两侧(高速公路50米,铁路20米,国道20米,省道及一般公路15米)的范围;电力通道两侧(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的范围;主要山体保护控制范围(五峰山、凤凰山、摩天岭等因城市景观需要所控制的山体保护范围);主要广场、公共绿地规划控制范围(民族广场、硒都广场、清江风情园、民俗大观园等已建成的和规划待建的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需控制的范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机场、车站等)需控制的范围。
1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经政府批准和公示的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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