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公司未提供住宿证明范文如何写一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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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保险工作会议,夏耕市长发来贺信,中国保监会周延礼副主席专程参加我们的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分管领导,各区、市分管金融保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这充分体现了保监会、市领导、政府部门对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对保险业是极大的鼓舞。在此我代表青岛保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向参会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这次会上周延礼副主席、张锐副市长还要作重要讲话,下面我首先代表青岛保监局就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的工作,分析当前的形势,做好今年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刚刚结束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20_年的保险工作,深刻分析了当前形势,明确了今年保险工作的任务。这次会议,对于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在新形势下做好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顺利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20_年保险工作
吴定富主席在讲话中指出,20_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国际影响不断扩大,发展环境日益优化,政府、行业、社会共谋保险业发展的良好局面逐步形成。一是保险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_一工程”工作顺利完成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13届年会成功召开,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国务院《若干意见》的发布,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的高度,谋划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中国特色保险业理论和实践取得的重要进展,对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二是保险业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保险业整体实力进一步提高,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经营效益稳步提升,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三是服务和谐社会领域不断拓宽。保险业在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创新;在支持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保险业防范风险能力不断提高。保险监管工作坚持“两手抓”的思路,在加快发展的同时防范风险不放松,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五是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行业法制建设、产品建设、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得到加强,保险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会议提出,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的认识,应当坚持“六个必须”,即: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保险业发展全局;必须始终坚持把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始终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保险业前进中的问题;必须把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始终坚持把建设创新型行业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始终坚持把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关于当前保险业的形势和20_年的工作
吴定富主席指出,当前我国保险发展的总体形势很好,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从宏观形势、行业自身和政策环境看,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发展与国际保险业相比、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与国外先进保险企业相比、保险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会议深入分析了保险业在风险防范、增长方式、创新能力、诚信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保险业仍然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市场、保险经营者、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消费者都还不成熟,对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其本质和成因,并在保险业发展实践中切实加以解决。
吴定富主席在会议讲话中指出,今年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至关重要的一年。20_年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_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按照“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要求,着力拓宽服务领域、扩大保险覆盖面,着力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转变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结构,着力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着力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夯实发展基础,进一步开创保险工作新局面。
20_年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强化责任,重在落实;居安思危,防范风险;着眼长远,夯实基础;凝聚力量,营造环境。重点抓好六个方面。一是要拓宽服务领域,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服务和谐社会能力。要重点发展“三农”保险,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推动健康保险发展。二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大创新力度,增强发展活力。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大力推进保险创新,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继续扩大对外开放。三是转变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结构,推进保险产品大众化,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动态调整产品结构,扶持中小保险公司发展,规范发展中介市场,要调整优化区域结构,进一步解决保险大众化问题。四是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20_年的监管工作,要以“四化”建设为目标,即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以“五管”为重点,即加强高管人员管理、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五是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塑造行业诚信形象,夯实行业发展基础。要加强诚信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险法制建设,推动统计和信息化建设,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六是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精神风貌。要大兴学习之风,建设学习型行业,按照“求真务实、严格管理、艰苦奋斗、团结奉献”的十六字方针,扎扎实实抓好行业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全保会对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监管和防范风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市保险业必须将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结合实际,抓紧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也希望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通过了解会议精神,进一步加深对保险业改革发展方向的认识,给予保险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二、青岛保险业20_年工作情况
20_年是我市保险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行业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势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不断深入,保险业改革发展环境日益优化
主要领导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去年市主要领导先后7次就保险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十余次在不同场合对保险工作提出要求,4次参加保险业重要会议。市分管领导通过组织专题会议、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等方式,研究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推动企业年金、责任保险工作。12月12日,市长办公会听取了保监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情况的工作汇报。12月13日,市人大、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同志组成调研组赴保险公司视察,听取汇报,指导工作。12月31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接见了保监局负责同志和保险公司代表,肯定了保险业取得的成绩,提出了工作要求。
政府支持和政策推动力度越来越大。20_年青岛市首次以政府名义召开了全市保险工作会议。7月20日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学习贯彻《若干意见》。12月25日市政府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_]23号文件精神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市委宣传部与我局联合召开了保险宣传工作会议。市政法委召开了保险业平安建设工作会议。市经贸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青岛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市建委、公安局、工商局、旅游局、综治办、银监局、安监局等部门分别与我局联合下发了相关文件,促进《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更加统一,保险业进入历史最好发展时期
20_年全市保险行业通过学习贯彻《若干意见》和_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到必须把保险业发展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树立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指导思想,逐步理顺了保险业加强监管和促进发展的关系,发展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的关系,保险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关系,青岛保险业进入历史最好发展时期。
保费规模增长迅速。20_年青岛保险市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0.51亿元,同比增长22.08%。增幅排名在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位居第7位。实现了年初工作会议提出的保费增长速度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我市gdp增长速度的目标,业务发展彻底扭转了长期以来的被动局面。
经济补偿能力不断增强。20_年青岛保险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近11939.69亿元的风险保障,同比增长30.22%。累计赔款与给付19.38亿元,同比增长34.45%。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努力发挥促进对外贸易和境外投资作用,20_年累计承保金额20.93亿美元,同比增长了43.73%,支持了海尔、海信等200多家企业的出口业务,增强了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截止去年年底,我市共有保险分公司26家(批准筹建2家),其中外资公司2家,各类保险中介法人机构71家,保险从业人员近两万人,约占全市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的40%。去年新增保险分公司6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1家。随着市场主体的逐步增加,市场活力得到增强。
(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保险业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在服务新农村建设方面。开展了保险业服务“三农”问卷调查和理论研讨。太平洋产、寿险“保险村镇”创建工作初见成效。永安公司农机保险承保金额达到4.52亿元,赔付44.62万元。人保健康险公司开办了农民工大额医疗保险,承保人员达到12万人。人保产险开展了小麦火灾保险,承保面积达到54612亩;中国人寿在城阳区和开发区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截至去年年底,参保农民43万人,已经累计为23054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赔付金额4295万元。
在完善社会保障方面。平安人寿、太平人寿企业年金业务市场拓展取得了初步成果,已有10家企业,2.3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保险,实现保费收入近1.1亿元。人保健康险公司承保了130多万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与市建委、旅游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发文,推进责任保险发展。与公安局加强配合,确保“交强险”制度的稳步实施。人保产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医疗机构达到166家,累计责任限额1.48亿元。积极参与平安青岛建设,与综治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联保限额保险的实施意见》,不断扩大试点范围,成功经验得到了中央综治办和保监会的高度肯定。青岛保监局被市综治委评为“平安青岛建设积极贡献单位”。
(四)加大保险市场规范力度,防范风险能力不断提高
坚持“两手抓”的工作思路,在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保险市场秩序持续好转,防范风险能力不断提高。
在市场监管方面。积极推进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初步建立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风险监测体系,实行了保监局与保险总分公司沟通督导机制。加强了重点险种监管,规范了政府车险招标行为,市财政局已将保险监管部门合规性审查纳入了政府车辆保险招标工作环节,制止了恶性价格竞争。与银监局联合召开会议并下发文件规范发展银行代理业务。进一步规范了中介机构设立审核,中介市场发展质量有所提高。去年,共对10家保险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62万元,对12家保险机构下达了监管意见书,对2人进行了警告,对14人次进行了监管谈话。保监局和行业协会认真妥善处理各类信访投诉596件,维护了被保险人利益。全市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效防范了系统风险。
在行业自律方面。先后制定了车险和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规定车险业务从20_年3月15日后全部停止违规批单退费,全年单车保费明显提高,车险保费同比增长37.6%以上。12月份进一步规范了非车险市场,规定了手续费上限,严令禁止了批单退费。行业协会在五个县市成立了产、寿险自律协调工作委员会,加强了县区市场自律规范,促进了保险业与当地政府的沟通。根据保监局统一部署,各公司加强了保险诚信建设,保险学会开办了保险诚信培训班,行业诚信建设得到加强。
在取得以上成绩的同时,保险业在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商业贿赂等方面的工作也迈上了新的台阶。回首20_年,保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得益于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各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也是保险业全体干部职工拼搏奉献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青岛保监局向全市保险系统干部职工和长期关心和支持保险业发展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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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兼并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董事(会)、股东会已就兼并事宜充分论证、反复会商,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由甲方兼并乙方,并恪守由此达成的相关协议。
二、鉴于乙方目前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实际情况,甲方将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乙方。甲方以承担乙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对价。(资产评估书附后)
三、甲方兼并乙方后,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相关告知义务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执行。
四、甲方兼并乙方后,原乙方工作人员由乙方另行安置,安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持该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乙方注销登记和甲方变更登记手续,并提请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七、乙方声明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未列债务的情况,如果出现未列债务或或有债务,保证负责作相应补偿。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开始生效。双方均应据以履行,不得擅自违约。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订立的协议为本协议的补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报相关机关备案贰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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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签订地点:武 汉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务模式:甲方根据业务当天钢材采购实际情况以《物流发货单》的方式通知乙方去甲方指点供货单位提货,乙方根据甲方《物流发货单》,《货物提单》上的货物名称、规格、产地、数量跟实物确认无误后进行装运货物,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二条货物运输定价:自合同签订生效当年为人民币105元/吨,以后年份运费随行就市。甲方除支付上价格外,不再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装车、转运、卸货等产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货物验收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供货单位拿《货物提单》,核实两张单据跟实物无误后,将《物流发货单》盖章后回传甲方指定地点,如发现其中单据跟实物不符应立即通知甲方相关负责人,否则相关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起运点:武汉市区范围内(根据材料堆放仓库地点确定货物起运点,或者由甲方指定);
货物到达地:十堰市区范围内(由甲方确定具体货物到达地点)
第五条 货物承运日期 及到达时间
承运日期:乙方根据当天《物流发货单》上面的日期,将货物安全及时的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如逾期未将货物及时送达目的地,视为乙方违约,因此给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组织运输工具所支付的运费的差额、甲方因违约给第三方的赔偿,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派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因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货物运到期限:货物必须在拿取货物提单的第二天上午9:00之前送到货物指定地点;。
第六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丢失,调换等。甲方有权根据该批货物的当时购买的市场价值提出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将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仓库管理人员在《物流发货单》上签字盖章后,乙方司机凭《物流发货单》去甲方财务办公室结算,每月10日和25日为结算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各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相应支付给乙方所需费用,但在十堰市及其所辖区内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2、 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的,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好货物,并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在结算日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运费或者甲方许可的费用为由对运输货物进行留置,必须将所运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人和指定的地方。
4、货物到达甲方运输目的地,在乙方运输司机的配合下,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货物卸载,其吊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的《物流发货单》后,应根据《物流发货单》上的联系方式去甲方供货单位提货,提货时结合《物流发货单》上的名称,数量,规格清点货物,如发现数量,名称,规格,材质与实际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作为甲方运输合作单位,对甲方的货物有优先承运权;不得推脱运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4、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若甲方调查发现有不属实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乙方货物装运过程中应将该批货物的《材质证明书》,铭牌等随机文件交给甲方收货人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每次发货前,甲方提供准确《物流发货单》,作为乙方去甲方供货单位作为提货依据,由于乙方未按提单要求清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及产地提货导致运输出现错误,其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5、乙方如在一个月内有三次推托运输业务,甲方视为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条:变更与终止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纠纷处理
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甲方的职工的权限只是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无权对合同的作出任何修改,更无权收取合同项下任何金额。如果确有必要对本合同作出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现金必须进入甲方的银行帐户,所有票据必须有甲方行使票据权利方为有效,否则均不视为甲方收到此款项,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免除乙方付款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物流发货单》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 方:湖北力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期:
最新公司未提供住宿证明范文如何写五
兼并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兼并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董事(会)、股东会已就兼并事宜充分论证、反复会商,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由甲方兼并乙方,并恪守由此达成的相关协议。
二、鉴于乙方目前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实际情况,甲方将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乙方。甲方以承担乙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对价。(资产评估书附后)
三、甲方兼并乙方后,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相关告知义务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执行。
四、甲方兼并乙方后,原乙方工作人员由乙方另行安置,安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持该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乙方注销登记和甲方变更登记手续,并提请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七、乙方声明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未列债务的情况,如果出现未列债务或或有债务,保证负责作相应补偿。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开始生效。双方均应据以履行,不得擅自违约。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订立的协议为本协议的补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报相关机关备案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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