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测评谈话记录范文格式汇总一
1. 政治上进心。说什么积极参加党课,政治上积极上进。真不明白这个是什么意思。我党校都毕业了,难道叫我再去复读?老子申请入党两次了,算是上进了,那党拒 绝我,我又有什么办法?老子不仅政治上进,还想当国家领导呢。宪法规定,成年的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承认我享受过选举权,以前有选两个不认识的 人中一个当区人大代表,可这有意义么?你既然要选,至少应该在电视露个面,让我们知道你是谁,你至少应该对我们选本文民承诺,当选后会为人民做点什么,我们才 能评价你工作的如何啊。退一步说,你长的啥样总得让我们知道吧。很可惜,只发了一张选票,上面两个名字,你自己爱在哪里打勾就在哪里打勾吧,真不知道大家 是怎么选,是选名字读起来顺口的呢?还是名字取得有意境的呢?再说被选举权,我很想参加选举,但我不知道该做点什么,应该先去哪里登记,去哪里游说,过程 步骤我完全不了解,恐怕大部分成年人也是不知道的。加强这方面的教育难道就这么难么?
2. 关心时事政治。“密切关心国内外大事,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思想活跃,可评为优”。本人很关心国内外大事,可是关心了有什么用?大学和中学不一样,老师 完全不管学生。我关心了国家大事,导师知道么?每个同学都知道么?既然不了解,怎么给我评分?其次,现在的大学生又有几个关心国家关心人民的,我关心了, 但我却恐怕找不到可以一起讨论的同学,就算讨论了,也就只能自己知道,我们根本就没可能为国家出谋划策。“第二课堂”又是什么?内容是什么?根本是莫名其 妙,如果真有这么个关于时事政治的第二课堂,我是很想参加,可是据我所知,我们学院根本就没这种课堂,或者有也不会让我参加。
3. 团结同学。根据和同学的关系程度来评分,关系用优、良、一般、差来区分。我就感觉很奇怪,这个关系好坏的标准是什么?请学校给个明确的标准。
4. 学习态度。首先,学习态度好的同学成绩不一定好,学习态度差的同学不一定成绩就差。其次,我学习态度好不好,有没有目的,是否刻苦,给我打分的同学和老师 难道就一清二楚?有的学生不好好读书,是什么原因?学校有想过么?既然能教育出不爱读书的学生,这就是中国教育的失败!很多人大学读的不是他们喜欢的专 业,当然有可能就读不好了。很多人其实想好好读书的,可是因为环境的缘故,比如周围的同学都不爱读书,或者学校比较差,不能给予学生学习上必要的帮助,都 有可能促成学生的厌学的情绪。光评个分数有什么用?学校有考虑过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么?中国的教育是彻底的失败!很多人不能读自己的喜欢的专业,很多 人没有什么理想,为什么,因为中国的教育都是一样的,填塞式的,从来不给学生接触新事物,培养兴趣的机会。每天就是语文数学英语化学之类的以及拼命的做 题。只有到了大学,才有机会接触自己想做的东西,可是已经晚了。更奇怪的是,有的学校规定专业成绩好的同学才可以转专业,专业学的好的同学已经很出类拔萃 了,既然很好了,他们不一定会想转专业。相反的,成绩差的人有可能才会想转专业,去接触自己真正有兴趣的东西。可是,他们却没有这种改变人生的机会。我的 高中有很多保送生,他们为自己在某科因为全国竞赛一等奖而获得保送重点大学的机会。这不是件坏事,却是种浪费人才的机制。比如有的同学化学获得一等奖,可 他保送的专业却不是化学系,而是和理科毫无关系的法律系。这样一来,国家不是又得重新培养一个人才么?而且该同学化学学的好,法律却不一定擅长啊。一个化 学家有可能就被扼杀了。
5. 个人修养。这个更是莫名其妙了,如果和同学接触不多,你怎么知道别人的个人修养如何?有的人表面素质很高,其实暗地里是个猥琐的家伙,有的人表面不修边 幅,其实是个很善良的人。我在车上给老人让座了,我捡到钱交公了,我救了别人一命,又有谁知道?毕竟同学不可能和你形影不离,一周甚至见面的机会都不多, 你怎么能轻易的给别人下定论呢?中国有习惯做好事不留名,结果是你被同学认为是素质很低的时候你的委屈却无人能够泣诉。所以你只好留名证明给大家看了,别 人又要说你喜欢摆显。
6. 勤俭节约。同样,我勤俭节约的时候又有多少人看见了?每次吃饭我甚至把最后一粒米饭都解决干净,可谁又回特地来检查自己的饭盘呢?既然如此,这种评分也就没有意义。
7. 宿舍内务。我的舍友们都不热爱卫生,就我一个保持整洁,那么寝室仍然是可能脏的,那么寝室仍不可能被通报表扬。而作为保持整洁的我,甚至可能被寝室作为另类排挤,同学关系也可能恶化。
还有几条,我就不一一列出了。总体感觉,学生评测,一点意义也没有。最了解的人还是自己,可自己给自己打分,肯定偏高的。所谓的同学评分,这些同学 真的就了解你了么?说不定有几个一学期也和你说话不超过3句的。和你好的同学肯定会给你打个高点,关系差一点的说不定就给你打得很低。至于老师打分就更莫 名其妙,老师也就上课时露一下脸,下课就拍屁股走人的,他怎么给你评分?所以所谓的学生评测,根本就做不到客观公正。而且就算评了又有什么用?辅导员会特 意来找有问题的同学谈心么?学院会帮助分数不佳的学生么?有多少老师能够认真看完学生的自我总结的?又有多少同学是实事求是的打分的。大学是教书育人的地 方,并不是给人下定义的地方。对于这种没用的测评,还是取消为好。
有关测评谈话记录范文格式汇总二
同志们:
今天,政协××县委员会在此召开执法执纪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民主测评动员大会,这既是政协切实行使民主监督的职责需要,也是全县扎实推进民主理政的形势需要,意义重大,目标明确,县委对本次政协民主测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关注。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主测评的重要意义
(一)民主测评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众所周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三大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政治协商也好,还是参政议政也好,都需要运用民主监督这一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监督无疑是贯穿“三大职能”的一个核心内容。而开展民主测评是政协实施民主监督重要而有效的形式之一。所谓民主评议,就是指政协有组织有选择地对政府职能部门,通过现场视察、听取汇报、收集社情民意等方式,进行面对面的协商评议、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被评议单位不断改进工作的一种监督形式。这种监督形式的运用,不仅能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增强民主监督实效,还能让政协委员通过在民主评议活动中的广泛参与,深入调研,比较全面地了解政府工作,理解政府工作,支持政府工作,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从而全面推动人民政协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民主测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今年的民主测评工作,将在全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开展“创先争优”主题活动的大背景下开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们开展民主评议的各职能部门也都是贴近民众民生、实施公共服务的部门单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些部门的工作如何,人民群众都看得见摸得着,最有发言权。因此,我们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也就是要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虚心采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而深入查找、分析,更好地解决制约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由此不难看出,深入开展民主测评工作,其实质就是为了更好地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更加和谐,更加稳定地发展。
(三)民主测评是全面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民主形式。面对发展中的新局面、新形势,政府部门单位如何“与时俱进”地改进自己的工作,这是一篇大文章,要把这篇文章真正做好,政府部门自身不断努力是必要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民主意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也是必不可少的。政协通过民主评议这样一种形式,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和意见收集起来,再集中反馈到政府职能部门,有利于政府职能部门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有利于
增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单位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四)民主测评是努力促进作风转变的重要手段。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着党的形象,关系着人心的向背,关系着党的生死存亡。政协民主测评可以使职能部门及时倾听到老百姓的呼声,倾听到平时难以听到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查找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政协民主评议,通过及时反馈评议意见,能够帮助政府职能部门总结经验,有利于职能部门进一步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拖拉主义,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树立“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微杜渐。
(五)民主测评是奋力推进××县后发崛起的坚强动力。政协民主评议有关部门工作履职情况,与县委、县政府工作同轨、目标同向,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紧密相联。近年来,县委提出了“打基础、快发展、显成效”的工作思路和打造“湘北明珠、生态××县”的奋斗目标,政协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工作,就是贯穿这个思路,紧扣这个目标,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落实新举措,奋力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主动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是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主测评是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为了搞好本次民主测评工作,县政协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民主测评工作实施方案,对测评工作的指导思想、内容和方法步骤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这里希望各被评单位按照既定方案,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协民主测评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识。树立民主监督“既是制约,更是支持”的观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和政协委员对各项工作的监督。要积极配合政协搞好民主监督,主动支持、积极配合政协搞好视察、测评工作。要探索更加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的保障制度,政府的重要调查、研究活动,要视情况主动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参加,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政协的联系。要切实提高提案、意见、建议的办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提案办理制度,积极探索办理提案的新形式,完善提案办理工作评议制度,不断提高提案办理水平。
二是要为政协履行职能积极创造良好条件。知情才能出力,明政方可参政。测评工作的意义在于为政协委员提供知情参政的平台,加强委员和部门的沟通,激发委员的履职热情,达到促进部门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民群众对部门单位工作满意度提高的目的。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促进政协组织和委员熟悉政情、民情和社情。要积极配合政协委员履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执纪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要自觉接受政协委员监督,配合政协委员搞好调研和视察工作,尽可能创造条件、畅通渠道。重要的会议和活动要邀请相关政协领导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重要工作情况或政务信息要及时向政协通报。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障。要切实改善政协的办公条件,从经费、技术、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想办法支持政协解决好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三是要努力优化民主监督环境。“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各被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批评是支持、监督是帮忙”的意识,把政协开展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手段,把是否支持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检验党政领导干部基本政治素质的重要标准,像重视党纪监督、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一样,重视政协民主监督,支持政协就有关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努力营造各党派团体和广大政协委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反映实情、敢讲真话的良好政治氛围,闻过则喜,从善如流,促进政协“人才出库、智力出囊”,杜绝任何抵制和应付政协民主监督现象的发生。
三、充分用好测评督查成果
政协民主测评工作是经县委会研究决定的,县委将切实利用好这次民主测评成果,作为考核考量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行政执法、服务效能、提案办理情况和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部门单位年度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成果转化机制。政协民主测评、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和社情民意信息等参政议政成果,凝聚了广大政协委员的心血和智慧,体现了委员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思考和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来之不易,至关重要,需倍加珍惜,认真做好政协参政议政成果的转化运用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委出题、党派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的调研模式,通过建立健全一整套关于参政议政成果的办理反馈制度,促进政协意见建议的办理和落实,真正使更多的调研测评成果转化为县委、县政府的施政举措,凝聚成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后发崛起的强大动力。
另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和推报经验成果。对于在本次测评督查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要积极向全县通报推广,主动向上级推报宣传,以供各地学习借鉴,这既是对做得好的部门单位的一种肯定和激励,也要让一些做得不够好的部门单位对比差距、感到压力。要注重把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使其长期发挥作用。对于测评督查中反映出来的不足和问题,要按照对应工作标准和要求,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并抓好督查落实,创造全县各项工作新的局面。 同志们,参与开展政协民主测评活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希望各参评单位坚决克服厌烦情绪,主动摒弃被动应付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对待和扎实做好本次民主测评的各项工作,既向县政协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也向全县人民群众提供更真诚的服务,展现更良好的形象,做出更优良的业绩。
有关测评谈话记录范文格式汇总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关于开展政治谈话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x发〔2020〕24号)、《中共xx市委印发关于开展政治谈话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方案通知》(xxx〔2021〕1号)和《xx县关于开展政治谈话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工作的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政治谈话,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结合要求汇报的“十个方面”内容,作个简要汇报:
一是恪守对党忠诚,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我将始终把讲政治、对党忠诚作为第一遵循、第一标准、第一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能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先进理论知识,尤其是近阶段认真学习了党的xx全会精神,注重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意识形态方面,能始终把牢正确的政治方向,指导推进全乡意识形态工作。在xx工作以来,能围绕全乡发展大局和各项中心工作,强化担当意识、找准角色定位、拓宽思路视野,真正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体现在日常工作中。
二是站稳人民立场,认真履行职责。我于2018年4月份到xx任职,到xx后我第一时间开展调研、熟悉情况,全面了解全乡发展现状。工作中,能深入村组,与村民拉家常、交朋友,能设身处地站在群众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在抓党建方面,除了抓好党建日常工作外,主要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级后备干部培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花了大量精力。我乡2019年各村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是x万元/村,2020年达到xx万元/村,村村突破xx万元,其中x个村突破xx万元。在村级后备培养上,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由我主持支部工作的xx村率先试行年轻后备干部志愿无偿到村锻炼测评机制,即对想到村里优秀年轻人,可无偿到村锻炼三个月,三个月满后进行党员、村民代表测评,测评优秀的优先纳入村干部、专职辅警队伍。通过这一机制,截止今年村“两委”换届前,全乡共有5名年轻人调整纳入村干部队伍,4名年轻人到村任专职辅警,为我乡今年村“两委”顺利换届提前打下了基础。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注重党员党性教育,全乡5个行政村有4个行政村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有明显改观,尤其是对个别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整治,全乡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三是注重团结干事,发挥好参谋作用。作为乡党委的副书记,我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分管领域重大事项坚持上会集体研究。始终紧扣“团结”二字,正确处理好与党委书记、乡长、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在与党委书记、乡长的关系上,我全力配合主要领导的工作,做到鼎力支持、抓好落实。在与班子成员的关系上,我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与各副职班子的沟通交流,团结大家共同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共同为xx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四是坚持从严律己,守住纪律底线。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始终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时刻保持头脑上的清醒和坚定,切实把好自律关、亲友关、权力关,自觉做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诱,不为人情所扰。同时,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强蹲点单位和分管口子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总体而言,我乡政治生态良好,党员领导干部未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没有发现我乡的党员领导干部存在政治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一是理论武装不全面。乡镇工作后,分管工作很多,平日忙于事务性工作,学习抓得时紧时松,存在“以会代学”、“以干代学”思想倾向。突出表现就是学习的持续性不强,有空闲、有需求的时候就集中学、突击学,忙的时候就不学、少学,一些党的重大理论知识还没有真正做到学深悟透。
二是宗旨意识不牢固。群众路线坚持不彻底,与群众打交道少了,谈心交友更少,与群众的鱼水关系维护不够。少数分管的工程项目只顾推进进度,没有沉下心去,了解问题的难点,影响了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进程。
三是勤勉自律不严谨。工作中没有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平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抓得不紧,浪费现象仍然存在。比如,有时外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关闭不及时,存在用电浪费。干部教育管理方面,面对个别干部存在的不在状态、能力不足、落而不实等问题,多是批评了之,未能真抓实抓、真督严督。
三、下步努力方向
一要增强思想定力,提高政治觉悟。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开关、守廉关、攻难关。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诱惑面前立场坚定,清洗思想尘灰,清除政治微生物,不断提升政治免疫力、自身抵抗力和执政战斗力。
二要加强党性修养,维护中央权威。牢固树立“四种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向党中央看齐,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及乡党委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不折不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不拿原则做交易,不在政治上搞阳奉阴违,坚决警惕“小圈子”和拉帮结派问题的滋长。
三要发扬“钉钉子”精神,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坚持用党章党纪规范行为,坚持用《准则》《条例》严于律己,坚持用中央八项规定和上级党政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检验作风,坚持原则,公私分明,决不谋取私利,增强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处理好公与私、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管好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
有关测评谈话记录范文格式汇总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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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年下半年全省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和第三季度公众安全感两项民意调查近期将全面启动;省委、市委、县委部署的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目前也正在深入推进之中。今天,我们召开推进会,主要任务就是研究部署如何迎接好这两项民意调查,同时就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再动员、再部署。刚才、两位分管领导分别就提升公众安全感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作了说明和解读。县委、县政府对工作非常关心和重视,今天,县委第九督导组肖明忠组长等各位领导出席会议,全程督导我乡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县政府邓卡昕副县长在百忙中亲临会议指导,并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就我乡的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暨公众安全感提升工作讲五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公众安全感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乡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团结和带领全乡广大干群,奋勇拼搏,真抓实干,实现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较快发展。去年先后获得乡镇工作考核进位奖、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招商团、美丽乡村村点建设三等奖、信访工作“四无”先进乡镇、项目包装提报先进单位、改善办学条件工作先进单位、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乡镇等22项荣誉。自来水、加油站、渠道斩杂清淤等惠民生的一件件实事好事相继办成办好。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全乡党员干部、社会各界人士、“两代表一委员”和广大群众的关心呵护和鼎力支持,是全乡上下齐心协力、合谋共为的结果。
风清气正好扬帆,凝心聚力促振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系统工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是促进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干部作风转变的创新之举,是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检验。其调查结果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整体工作状况,考量的是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的情况,直接关乎我乡对外形象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了准确评价各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推动“两个责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省纪委委托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一年两次以电话访问的方式开展不定期民意调查。下半年民意调查将从10月份开始,省民意调查专线号码为“0791-12340”,希望大家在接到电话之时,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有利于维护**乡对外形象出发,耐心接听,积极评价。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是评价综治工作绩效,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好坏和辖区居民综合素质高低的“晴雨表”,它反映的是民心,体现的是民本,蕴含的是民生。可以说,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公众安全感提升工作,既是检验我乡廉政和安全感现状,更是衡量我乡广大干部群众的心态和民风淳朴的一个现状。我们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提升公众安全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建设和谐平安现实需要。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提升公众安全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针对现状,及早部署、查漏补缺、明确重点、综合施策,确保今年两项测评取得好成绩。
二、转变作风,夯实基础,倾力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在刚才罗书记的工作部署中,以及印发的文件中,就提升廉政满意度明确了具体的形式、载体和方法,然而抓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在落实。现在,距全省新一轮电话测评已经进入倒计时,时间很紧,任务很重,压力很大。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大家要集中精力,加大宣传,勇于承担工作重任,出实招,求实效,树立新形象。
一是要在落实领导责任上出实招。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做好社会评价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一把手”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社会评价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党支部和乡直办主要领导要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布局,周密安排,逐项落实。要从上到下逐级分解责任,实行领导干部分片把关,每个村委会、村小组都要明确责任分工,责任终端要延伸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居民、每一个干部职工,杜绝任何一个责任盲点。乡党委将成立3个巡回督导组,对各村委会、乡直办各单位社会评价工作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社会评价满意度低的,严肃追究责任,决不手软。
二是要在做好宣传引导上鼓实劲。在9月18日前,各村要召开村“两委”、党员和村小组长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正确引导群众客观公正地评价。采取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干部包户的方式,进行拉网地毯式走访,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要通过深入走访,让每个人都知道省统计局民意调查电话号码为0791-12340,知晓访问内容和受访要求,积极接受和配合电话调查。大家要一户不漏地认真发放《传承庐陵好风尚共建幸福新家园》宣传折页,耐心细致地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要利用宣传长廊、宣传橱窗、宣传栏张贴廉政宣传图片、廉政漫画、公开信、民意调查问卷等宣传内容;要在交通要道、广场、圩镇和单位院落等人口密集处悬挂公益广告和宣传横幅;每个行政村至少悬挂2条宣传标语,每个单位至少张贴2张宣传图片;要利用短信平台,不定期向所有手机用户发送党风廉政建设动态信息;中小学要采用“廉政讲堂”,宣传廉政知识,传递正能量。
三是要在解决群众诉求上办实事。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党员干部、村民代表的作用,深入一线摸清基层实情,把准民生脉搏,建立“民情台账”,实行销号处理,帮助基层群众解决一些生产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要把生活困难群众和贫困学子、孤寡老人等群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让群众感到温暖、看到希望,点点滴滴累积群众信任。要突出重点,主攻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做好重点单位、重点人群和重点事件的工作,确保全乡个体工商户和普通群众不漏1户,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两代表一委员”不漏1人。尤其是乡直办各单位要深入开展正面疏导,有效化解干部职工在工资福利待遇、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调整等问题中存在的消极情绪,正确对待个人得失,让他们发自内心地支持、配合、接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
四是要在改进工作作风中求实效。要想在民意调查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就必须切实改进干部作风,在为群众办实事、为客商服务上下功夫。各村各乡直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信访接待,经常深入挂点的村,深入基层群众,倾听民声、体察民情、集聚民智,认真协调落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积极为老百姓解决关系其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坚持“治庸问责”常态化,下决心整治“吃拿卡要”等乱作为、不作为现象,切实转变干部作风。
三、打防结合,务求实现,大力提升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
社会公众安全感测评实质是社会公众心理、心态的大调查,也是对党委、政府工作的大测评。影响其好坏的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有社会治安、干部作风、民生工程、心理期待等各种问题,涉及到每个阶层,所以提升公众安全感必须要全面动员、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在今年第一、二季度全县的公众安全感调查中,我乡排位靠后,为此,我们深感压力大、责任重。为切实巩固来之不易的发展局面,全乡上下必须精诚团结,合力共为,积极排查,全力化解各类矛盾,确保公众安全感测评满意度达标。
一是大宣传,确保人人参与。要以“反盗窃,双提升”百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以展板现村组、电视进家庭、广播进村庄、网络连世界、手册入万家、退赃惠民生等活动为载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确保群众人人参与。在降低发案率、提高破案率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在遏制盗窃等侵财性案件发案态势上做文章,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更加安全,人民群众更加安居乐业。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坚持把打击“两抢一盗”、“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作为提升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的首要任务。把影响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占比重较大的盗窃案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打击和整治的重点领域,切实打出成效。重点对入室盗窃犯罪、“三车”盗窃犯罪、街面违法犯罪、盗窃农资、农产品和民生基础设施的犯罪开展打击整治,坚持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形成打击合力,营造全社会打击违法犯罪的浓厚氛围。
二是大走访,摸清百姓诉求。前一阶段,由分管领导带队,各组织派出所民警、巡防员、驻村干部、以及村“两委”干部对辖区内的所有固定电话用户、盗窃案发生户和上访户等进行逐户上门进行了走访,并收集了意见建议,加强了政策宣传。但形势依然严峻,走访工作要实行常态化。走访时要善于沟通,善于听取群众诉求,善于疏导群众情绪,善于导向宣传,既要把群众的声音收集上来,又要让群众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关爱。各村、乡直办各单位,就是要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因事大而难为,不因事小而不为,不因事多而忘为,始终把百姓记心间、把群众放心上。
三是大排查,化解群众矛盾。在全面走访的基础上,在全乡范围开展新一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动,着力排查化解一批重大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并对重大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号督办,及时化解一批社会矛盾,解决一批上访问题,赢得基层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对走访中收集的意见建议,指派专人进行梳理,并在大会上由主要领导进行交办,落实责任领导和具体人员,实行每周一汇报、每月一督查、季度总点评,确保群众诉求有人听、有人管、有人帮,尽量将矛盾化解在本乡。
四是大巡防,确保和谐平安。加强治安巡逻,提高见警率。充分发挥治安巡防员的作用,经常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治安巡逻,并做到全覆盖。同时,积极协调**派出所加强指导,由干警带班,加强集镇街道、偏远山村和县乡交界处等敏感地区的巡逻防控力度,切实减少偷盗案件的发生。加强科技防控。我们投资近5万元,对“天网工程”原有的6个摄像头进行升级改造,并且新增3个摄像头,下步对县道沿线的村口将加装摄像头,进一步提升技防水平。加强社会联防。充分发挥“十户联防”、综治“大喇叭”的作用,健全“红袖标”队伍,组织各村群众夜晚自发加强巡逻,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营造人人都是治安员、处处都有警戒线的社会治安氛围,确保居民安全无忧。
四、明确责任,多措并举,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乡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开局良好。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成果,着力解决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和去年专项治理发现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我乡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必须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一是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班子成员和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和相关责任人,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切实部署和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二是宣传发动,舆论监督。党员干部要深入村组广泛宣传和动员,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三是严格要求,专项整治。扎实推进专项治理活动开展,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治理和整改提高等步骤方法进行全面摸排,发现问题、查找原因、落实任务。领导干部存在违规插手干预建设项目问题的,要立即终止,并于10月31日前主动退出,主动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主动将不当利益上交廉政账户。根据方案精神,在**年11月1日前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依纪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其中,对个人谋利数额较小且能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如数上交的,可免于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自查自纠的,一经发现,依纪依规从严处理。四是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充分把握时间节点落实专人,全面落实有关要求,并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年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领导,严格奖惩,下功夫确保两项民意调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成立机构,高位推动,切实解决有人管、有人抓的问题。各村、乡直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和第三季度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工作职责,要把这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要完善奖惩,加强考核,切实解决有制度、规范抓的问题。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奖惩,强化考核。第三季度开始,专门组建了由纪检、综治、统计等部门的测评工作组,共同组织开展全县公众安全感测评,并加强测评结果运用,将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与乡镇评先评优挂钩,公众安全感达99%以上且未发生重大案事件的予以表彰,公众安全感不达标的,取消当年综治评先;公众安全感不达标且居末位或年度内发生重大案事件的,综治考评不达标,并取消当年综合考核评先。同样,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不力的,乡里也采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甚至调整职务等措施。
三要加强调度,强化督导,切实解决有人督、出实效的问题。乡党委、政府组成3个巡回督导组从现在开始至明年3月底在全乡范围内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确保工作常态推进。工作组将经常深入村委会、乡直办各单位,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指出相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问题不及时予以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凡对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严重影响全县公众安全感测评的,坚决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同志们,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和第三季度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结果是人民群众评价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晴雨表”,是民心民意的“风向标”。我们要以维护**乡的荣誉、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重,加倍努力、恪尽职守,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肯定,为今年再上一台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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