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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一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1、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2、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
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二
**乡毗邻**镇,辖14个村委会,总面积233平方公里,总人口40309万人,有乡调委会1个,村调委会14个、有调解小组152个,调解主任15人,纠纷信息员153人,聘请人大、政协委员为兼职调解员62人。自以来,共举办调解员培训5次,到村调委会现场指导60多次。共调处纠纷362件,成功调处351件,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因此,**乡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个到位”:
一是领导到位。多年来,**乡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全乡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保障和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部门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共37人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以党委书记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共36人组成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各村委会也相继调整充实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建立健全了乡、村、组三级调解网络。为进一步加强对全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经常召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工作会议,对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研究、分析、部署和检查总结。由此,在全乡作到了机构长抓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村委会、各乡直单位具体抓,层层有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为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是认识到位。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通过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现场进行业务指导等形式,教育和引导乡、村、组干部,特别是人民调解员要深刻认识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崇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努力、踏实工作,积极参与各种纠纷的处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调处纠纷,维护稳定。
三是指导到位。近年来,**乡从提高人民调解队伍业务素质入手,不断加大了对调解人员的业务指导。成立了由分管领导、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所主任和部分业务精通、调解经验丰富的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业务指导小组,定期组织村组干部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业务培训,每季度进行调解工作检查督促,总结调解经验,实行分类指导,帮助调解人员合情、合理、合法进行调解。
四是措施到位。20至今,**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如在选配调解主任时,要求把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的优秀青年选为专职调解主任,调解主任要求人员要相对固定;我乡强化调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别制定出台了《**乡调解员、治保员管理办法》和《**乡调解员、治保员管理办法》,由乡“创安”办对调解员、治保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调解员予以辞退,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迈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是监督到位。**乡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自觉、积极、主动争取和接受乡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外,乡人大经常组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监督和检查,每年区政法委、区司法局都组织人员到我乡对法治村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调研,各调研检查组对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乡“创安”办每年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对各村调委会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优秀的调委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的调委会和个人在全乡进行通报,同时严肃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增强各调委会抓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同时,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今年又聘请了58位乡人大代表和4位区政协委员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我乡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理论和组织保障,保证了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是经费到位。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村调解主任的工作积极性,**乡在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将村调解主任的工资列入了乡财政预算,村调解主任工资做到按月发放,实现了每个村的调解主任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工资报酬。此外,乡里拨出专项经费30000余元,改善了村级调委会的办公条件,真正把调处室建设成了“庭室”调处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实”。加大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盖办公用房的基础上,乡党委、政府无偿划拨建设用地442.205平方米,政府还将支持建设资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设中。
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乡不断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先后建立了联系制度、培训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疑难纠纷讨论等制度,有效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少于1次,在指导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效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立了培训制度。为提高调解员、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我乡坚持每年组织调解员和村“两委”干部进行法制和业务培训2次,由区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调解工作的方法、技巧和途径,由调解主任再对调解小组人员进行培训,从而形成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网络。
三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将各村调解小组明确为兼职纠纷信息员,对有矛盾激化苗头或其他纠纷情况,由信息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调解普法两结合,标本兼治见效果。
通过工作实践,我乡深刻地体会到,领导重视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保证,加强调解队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是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但更深刻地认识到:调处已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调解工作只是治“标”,更重要的是治“本”工作,则要通过抓好公民的普法学习教育来提高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因此,我乡在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从司法所、派出所干警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常年坚持到学校作法律知识讲座,以案释法,利用中小学生身边的案例解释法律,扎实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让学生带法回家向家长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每年法制宣传月活动中,都由分管政法的乡党委副书记领头,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横挂大幅横额,张贴标语,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单、利用墙报、版板、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宣传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和诚信待人的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矛盾纠纷、劳资纠纷的发生和群众集体上访,有效地维护了我乡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四)把握有利时机,及时化解矛盾。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为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落到实处,我乡坚持每季度组织各村调解工作领导召开一次会议,及时做好各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纠纷苗头,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化解。对排查出或已发生的纠纷案情复杂且涉及人数较多的,及时介入调解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切止去年,民间纠纷明显减少,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深受上级部门和群众的好评,为此,新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年被评为全市“创安”工作先进集体。在调处矛盾纠纷时,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将调查了解、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贯穿于调解始终。在具体纠纷的处理上,注重将调查了解、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和各个调解阶段,在调解纠纷前,要求调解员作好现场调查,广泛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靠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等工作,适时组织调解,调解结束后,要作好回访工作,进一步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谐相处。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用好了“四心”。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要耐心,观察纠纷发展动态要细心,排忧解难要诚心,评说非要公心”。
三是充分利用“三情”做调解工作。注重利用亲情、友情及人情,真正体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思路,通过聘请驻地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调解外,还要聘请知名人士作为人民陪调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当地德高望重的优势参与调解,使家庭、邻里纠纷通过以上途径得到调解处理。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三
为促进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进一步推进平安赤壁、法治赤壁、和谐赤壁建设,今年8月份我与人大法制委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通过深入走访、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学习“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初步构建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较好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完善人民调解网络。注重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按照“六统一”(统一名称、印章、牌匾、徽标、文书格式、调解员上岗证)、“四制”(调解纠纷登记制、纠纷调解调查制、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制度)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一是成立了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下设市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协调、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市级层面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指导管理,成立了三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市司法局联合市公安局成立了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卫计局成立了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人民法院、市妇联、市民政局成立了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是以司法所为依托,在全市所有乡镇(办事处)建立了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民小组、网格为单位,建立了调解小组和信息员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98个,其中:市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市人民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75个,调解员总数772人,其中专职调解员4人,兼职调解员768人。全市按53万人口计算,人均面对的服务对象680人。现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中,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或初中以下532人约占69%,高中或中专200人约占26%,大专30人约占4%,本科及以上8人约占1%。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防控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矛盾纠纷排查措施。着眼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坚持横向排查与纵向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乡镇(街道)一月一排查活动。在此基础上,对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矛盾纠纷多发季节,实行重点排查、重点跟踪监控、及时调处。始终遵循“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卸”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特点,适时收集矛盾纠纷信息情报,做好阶段性研判和情况分析掌控,因地制宜,采取现场调解、进村入户调解、田间地头调解等方式,节约当事人经济开支,立足一般纠纷基层一线解决,复杂疑难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重大热点难点问题逐级上报联合调处解决,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复杂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热点难点问题不出市.
20xx年元至10月份,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总数1922件,调解成功1876件,其中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1261件、乡镇办人民调解委员调解292件、三个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369件。调解成功率97.61%,履行1853件、履行率98.77%,疑难复杂案件162件,司法确认1件,涉及当事人4821人,涉及金额4159.03万元,主动调解375件、依申请调解1547件,其中山林土地纠纷542件、占21.20%,婚姻家庭纠纷371件、占19.30%,邻里纠纷310件、占16.13%,合同纠纷198件、占10.30%,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68件、占8.74%,医疗纠纷66件、占3.43%,房屋宅基地纠纷121件、占6.30%,生产经营纠纷105件、占5.46%,损害赔偿纠纷139件、占7.23%、征地拆迁纠纷31件、占1.61%、环境污染纠纷6件、占0.31%,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20件、占10.40%,其他劳动争议纠纷7件、占0.36%,物业纠纷2件、占0.10%,其他纠纷126件、占6.56%。其间,排查矛盾纠纷145起、预防纠纷231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件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2次、4人。
在医调委未成立之前,市法院每年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近50件,医调委成立后,市法院每年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下降至3-5件。80%以上医疗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解决,并且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更是如此,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社会资源,也构建了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让医务人员安心看病,双方权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从倡导以人为本入手,挖掘调解文化。一是抓好调解室文化建设。以建立温馨、和谐氛围为立足点,按照平等、人文、协调的原则设置首席调解席、调解席、记录席,双方当事人席和旁听席,在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调解温馨提示,在调解室显眼位置摆设人民调解告知、调解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板面,在显眼墙体制作伦理道德、民间传统习俗、古今中外调解名言警句、民间谚语民谣等书幅字画,以墙体画的形式绘制邻里和睦、家庭和谐、尊老爱幼、以和为贵的调解宣传墙体图画,把法制与德教相互融和于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当中,使当事人在平静、平和的气氛中沟通心灵、减少摩擦、消除隔阂,消除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抓好调解文化与教育群众学法用法相融合。采取庭式调解、现场调解、进村调解等形式组织群众现场旁听,以案释法,以理说教,以案件向群众剖析法理,用道德感化教育当事人,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因果关系和自我预防、自我调节、互谅互让的重要性,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把矛盾纠纷调处解决的过程变为教育群众学法用法的过程。三是抓好法制宣传文化建设。把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遏制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大事来抓,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在每个村委会、村小组挑选出1至2户威信高、群众信任、法律意识强、有公益心的法律明白人,配备必要的法律书籍,开展多位一体的日常法律辅导、调解及法律咨询工作。同时,结合各乡镇(街道)具体情况,以乡镇(街道)集市为载体,与各行政执法主体部门密切合作,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法制讲座、咨询解答、庭式调解、以案释法、旁听教育、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突出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做好矛盾纠纷“事后调处”为“事前防控”。
(四)从组织协调配合入手,有力维护全市和谐稳定。一是狠抓协调配合,加强“大调解”之间的衔接。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彼此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在具体工作中,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基层、贴近群众、信息灵通、方便快捷的优势,摸排清查和梳理掌握各地矛盾纠纷信息情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预测和排查调处工作;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对接,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调对接,开展人民调解进驻公安派出所、土地、林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民调解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案、现场办公,以机制联动应对处理各种行政争议,解决处理因山林、土地、资源争执、劳动用工、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调对接,对涉及葬坟、边界、工业建设、征地拆迁等容易引发社会热点的复杂疑难纠纷,市、镇、村、组四级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整合调解力量,联合咸宁、崇阳、湖南临湘开展边界联防联调对接。以“四级联动”、“三调对接”“边界联防联调”等多项举措处理化解各种复杂疑难社会热点问题。二是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在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各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三是认真抓好法律咨询服务和来信来访答复办理。
(一)对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单位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以致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也有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一些部门没有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调解组织、调解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二)调解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够严密,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调解经费不足制约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和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保障。目前除交调委5万元/年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和规范性人民调解案件45元/件(政法委转移支付)以“以案定补”的形式补助给调解员外,其他调解组织尚无专项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均由市司法局调剂,不能满足调解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调解组织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目前,我市人民调解队伍构成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调解员文化偏低,由此带来调解质量不高的问题;二是队伍不稳定,兼职调解员居多,流动性大。乡镇(办事处)调解员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综治干部兼任,村(社区)调解员均由村支书和治调主任兼任。三是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等新型调解组织建设目前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断层”和“空档”现象,行业的调解组织覆盖率低,调解组织建设任务相当艰巨;四是少数村级调解组织产生程序不规范,人员经常变动,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更换频繁,工作熟悉程度及连续性较差。加上以往三年一届的村(居)委换届,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
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渐显现,且不可替代。但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里,人民内部矛盾仍将大量存在,且呈多元化、复杂化格局。如根据民政局婚姻登记统计数据,我市20xx年离婚人数为800对,20xx年为1671对,10年翻了一倍,20xx年为1825对,20xx年为1739对,分别比20xx年增加了154对、68对,呈螺旋上升趋势。按照“能调则调”的原则,有很多能够通过分析原因、帮助化解矛盾进行调解。每成功调解一对,就能挽救一个家庭,从源头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为此建议:
(一)建立配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更能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建议设立环保、校园和劳资纠纷三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适应发展需要,做到应建尽建。
(二)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调解人员的素质很大程度上技能素质决定了调解的效果。建议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赤壁市实际,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先配置1名兼职人民调解员,以后逐步向专职过渡。
(三)建立经费保障管理机制。后勤经费保障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条件。建立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据实测算增加人民调解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人民调解安排工作经费,并探索基于绩效挂钩原则将调解案件与兑现报酬挂钩、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实行“计件”补助的方式,定期考核抽查兑现,切实保障基层调解员报酬待遇,进一步激发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四)搭建统一高效联动平台。一是整合社区矫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人才资源,完成人民调解实体平台建设,形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超市。二是以市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依托,建成人民调解网络信息协调指挥中心,实现信息随时采集,一个平台受理诉求,一套流程减少环节。及时掌握纠纷隐患基础信息,迅速组织分析研判,从而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排查化解,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无缝对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积压”,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为社会稳定、平安、和谐发挥人民调解应有的作用。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四
7月5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岩带领监察和司法工委组成人员,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法,深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政策要求,以“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目标,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目前,全县设立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4个、镇(园区)调委会12个、村(社区)调委会213个、警民联调室14个、特色调解委员会2个、个人调解室1个及镇(园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13个,全县共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8名,年平均化解矛盾3300余件,调解成功率95%。
(一)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项工作开展中有机衔接互动不够,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中心未充分发挥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资源没有整合到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镇、村调委会沟通交流不畅。二是基层调解工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存在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人员编制不到位、调解人员偏少等问题。三是调解工作案件补贴标准缺乏正常的动态调整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调解队伍建设有待提高。一是调解队伍结构不合理。我县部分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部分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委干部兼任,工作任务重,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存在着“老好人”思想,对群众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经常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工作方法单一,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
(三)调解工作方式有待规范化。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对调解工作规范化有着更高要求,调解文书需要规范化制作。但目前部分基层调解工作开展不规范,调解案件常常以口头的形式结案,没有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形成书面调解文书档案,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提高认识,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基层调委会建设。不断壮大调解员队伍,配齐配强人员,增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三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二)积极探索,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聘关。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不断充实、稳定调解员队伍,将一些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群众基础好、热心公益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二是强化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创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方式方法。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开展要结合行政调解专业、高效的优势,与人民调解相互配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五
为进一步了解和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机关20xx年度调研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采取入村调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干群座谈等方法,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追赶超越、转型发展”战略部署,把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对一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以及民生方面的矛盾纠纷积极开展了排查化解工作。经初步统计,20xx至20xx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24件,调处成功2919件,成功率为96.5%,涉及当事人7386人,调处协议涉及资金16289万元。人民调解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构建法治铜川工作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市的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从调研中发现,我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有的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片面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软组织”,可有可无,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致使对一些疑难复杂纠纷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有的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保障、工作、指导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但基础不牢。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意性较强。二是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三是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调解经费保障较少。现有人民调解队伍大部分是兼职,专职较少,加之工作报酬较低,其它保障措施缺乏,调解员付出多而回报少,不安心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现在打零工一般每天不低于100元,而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补贴才50—80元不等(不含村级等其它补助),花费时间精力大多超过1天时间,造成调解人员不乐意从事调解工作,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工作责任心受到影响。但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以致调解队伍极不稳定,影响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以案定补”的补贴保障机制在实际中运用的不尽合理。有的调解委员会因民间纠纷案件发生较多,按照“以案定补”领到的补贴就多,而有些调解委员会平时注重法制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该村纠纷案发生较少,但调解委员会领到的补贴反而少,现实中形成了矛盾越多领到的补贴就越多,矛盾越少领到的补贴就越少,这与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初衷不相一致。
(四)人民调解业务建设有发展,但创新不够。纠纷发生后,能积极劝说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求,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以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五)对离婚类纠纷案件的调解还不够积极主动。“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接或间接地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新的改变,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家庭和睦、社会安宁带来了新的考验。对待离婚率高的现象,不能一离了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尽量发挥应有作用,积极作为,平息纠纷,挽救家庭,造福社会。但是,目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上,发挥作用不够理想,有些调委会对于本村(社区)的离婚事件甚至不闻不问,无所作为。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以及手机传媒等形式对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进行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保稳定、惠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夯实基础,全面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在新形势下,特别要注重如下几点: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标准化调委会评定、复核活动,促使调委会建设上台阶上水平。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质普遍提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情况和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三)强化责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灵活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要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与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
(四)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人民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要改进矛盾纠纷调处的协调指挥,积极发挥综治办、司法行政机关、公安、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积极作用,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五)增强主动意识,积极调处离婚类矛盾纠纷。农村(社区)的调解员多数对离婚纠纷当事人家庭比较了解,易于和当事人贴心沟通,相比行政机关的调解更温情,调解方式也更多样。对于离婚类矛盾纠纷的调解有一定优势。因此,基层调委会要把对离婚类矛盾纠纷的主动调处作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在工作评定和考核当中作为重要占比,发挥人民调解对家庭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
(六)进一步改进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一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保障,增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调解队伍的稳定。二是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补贴时,须切实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普法宣传工作扎实,又善于积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平时,从而使矛盾纠纷发生较少的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奖励或者补助,起到发放补贴的正面作用,防止出现矛盾纠纷发生越多,调解越多,则调解人员调解案件补贴收入越多的现象出现。三是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集体经济情况,对人民调解员提供一部分工作补贴,对群众认可的优秀调解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司法等部门一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我市“追赶超越、转型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六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也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尤其是医患、交通事故、消费维权、环境污染等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各行各业中纠纷的频发,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并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专门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接受当事人咨询;宣传法规政策,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受理、调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协助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截至目前,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拥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89个,下设区大调解中心、鼓楼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工作室和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五个专业调解组织。
一、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原则。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化解社会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因此,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严格依法依规调解,便民利民和不断创新发展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照《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便民利民。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设立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为民服务,便利群众,因此在地理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更应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与时俱进。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新的`矛盾也会不断出现,人民调解工作也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及时发现新的矛盾增长点,做好相应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管理。
加强规范指导,依法规范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置和人员选聘,规范名称、标识、标牌和业务开展等,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通过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符合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特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履行、回访、登记统计、档案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分析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一)强化规范化指导。要按照规范化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做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房子、有牌子、有章子、有制度、有人员”,“调解委员会名称、标识、印章、工作台账、工作程序、调解文书统一”,“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报酬落实”。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岗位责任、学习、例会、登记、考评、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设置专用的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室内外要安装电子摄像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强组织队伍建设。紧紧围绕深化改革部署和经济社会建设,在矛盾纠纷多发、适宜调解化解的专业和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重点专业和行业领域、适应社会热点矛盾纠纷化解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注重从退休政法干警和有关行业部门退休人员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人员中发展人民调解员,注重邀请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纳入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的人士选聘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来。
(三)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职责,指导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帮助调解员分析、掌握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总结、运用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已由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等一些常见性的民间纠纷,向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延伸。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运行,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矛盾纠纷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介入消费、旅游、保险、互联网等新型专业性行业性领域,将医患纠纷、涉访纠纷、涉诉纠纷和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纠纷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协调共享机制。在同类别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调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调解人才资源共用;在相关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合作机制,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纠纷;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与区街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区街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预防、化解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调对接的衔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质量。
(二)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所涉类型的专家库,以其专业性和权威性,积极帮助人民调解员辨明纠纷主要事实,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咨询,分清双方权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理,从而有效化解各类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设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防与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任务,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与处置工作。专业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定领域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直至地方党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预防和调解工作。
(四)建立教育培训体系。理论联系实际,建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年度岗位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方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努力实现调解员队伍由松散向紧密转变,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长效人民调解教育培训体系。
(五)健全各项保障机制。1、组织保障。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者,又要给予专业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能保持中立地位。2、队伍保障。严把入口关,把群众信任、为人公道,并且有一定经验的人推选为人民调解员,积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知识、从事法律工作的退休人员参与调解工作。3、经费保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调解员队伍,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七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原有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队伍结构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经成为摆在司法行政系统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是民间纠纷多样化、复杂化趋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层法治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内在需要。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之路。
――传统的调解领域和方法不能适应矛盾纠纷化解需要。传统人民调解主要对家庭、婚姻、邻里等民事纠纷进行化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等领域。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的矛盾纠纷,如仍采用传统的调解方法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及设置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村(居)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设置在基层农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新时期这种配置已不能覆盖全部纠纷领域,于是很多领域的纠纷主要依靠行政调解和诉讼手段解决。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行业等非村(居)领域等发生纠纷较为陌生,做起工作来力不从心,客观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基本是由村(居)委会和支部成员兼任。这些人员往往兼职过多,无法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的人员不稳定、缺乏专业知识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人民调解员要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娴熟运用调解技巧来化解矛盾纠纷息讼止纷。
――人民调解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许多地方还未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致使调解员津贴、补贴过低,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利益日趋多元的情况下,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已经成为人民调解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市主要从新型调委会建设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着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新型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20__年,我局选择__港务局开展现代企业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有机结合的尝试。市港务系统新建、充实企业调委会15个,500多名人民调解员接受了培训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万里学院组建了由资深法学教师和法学专业学生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设了《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课程,培训了300多名具有任职资格的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调解假期社会实践活动队伍走向社会。20__年在市和县(市)区两级全部组建了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会同市消费者协会对新任人民调解员组织了上岗前培训。20__年,各县(市)区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建立,6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专业从事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20__年,在民事纠纷集中多发区域――繁华的天一广场商贸地区,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组建了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鄞州区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机制,成立了鄞州区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属8个交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赔偿调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联合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将在年内全面执行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此外,我局还在诸多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指导工作。目前,我局与市卫生局就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全市性的保险纠纷、旅游纠纷和公交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也已进入规划阶段,__大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在筹建中。
――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区于20__年率先开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目标。通过统一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64名社区专职调解员经过筛选和培训后上岗。这些人民调解员专职从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报酬由区和街道两级政府解决。为促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出台了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实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导制度。成立了区调解工作指导小组,由__区司法局和区法院、区政法委有关人员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参加专职人民调解员学习交流会。二是落实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统一制订了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评先表彰、等级晋升和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三是建立培训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两次。自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以来,无论从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看,还是从工作实绩上看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__年,该区共受理调解民事纠纷2581件,调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为99%,全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仅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区基层得到解决。而同期全市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平均占全部的为21%,人民调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个县(市)区也开始着手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我市在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主要抓好四个工作环节:
――统一思想,认真抓好前期筹备工作。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充分论证。二是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整合力量。如__区司法局多次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关于建立社区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议和报告”,使区委、区政府认识一致,从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广场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调委会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职能,显示了调处优势。三是选准试点,稳步推开。
――严把“三关”,建立专职专业调解员队伍。我们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培训关和业务指导关。通过严格标准、广纳人才,打造素质过硬的专职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调委会运作。结合行业专业特点,制定和健全相关业务工作制度。
――保障经费,为调委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在各地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试点中,经费得到较好地解决。规划中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局跟市卫生局确定了经费预算方案,其中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金将按社会工作者市场标准制定。
人民调解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能有效克服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
――实现了由调处一般矛盾纠纷向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的转变。从过去的只能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一般矛盾纠纷,到目前复杂疑难的交通、医患、环保、土地纠纷和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使基层政府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发展社会经济上,维护了社会安定和谐。
――实现了由传统调解到依法调解的转变。通过强化培训、规范管理,使大多数调解员都能在发扬传统调解优势的基础上,熟练运用法律手段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
――实现了由简单调解到规范化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工作在制度建设和规范性运作上已经日趋成熟。我市推行统一的调解协议书,规范化率达到100%,没有发生一起人民调解协议书为法院撤销。
――实现了单方调解向联合调解,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及委托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由被动调解转为重大特殊案件主动介入,跨边界地区人民调解组织联防联调,专业领域纠纷以专业调委会为平台,部门配合、行业联动,优势互补,更好地发挥出调解成效。
吸收专职社会工作者进入人民调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能显著调动工作积极性,对矛盾纠纷的反应更加迅速,使工作更为高效规范。应该以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为主要载体,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工作领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工作应该由群众自治性组织来承担,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机构。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要借助党委、政府的支持,大力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借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调处矛盾纠纷。在条件成熟的行业和社团组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增强专项纠纷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创新管理方式,推动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实践证明建设一支专业的、职业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必要、必须而迫切的。组建专业化调解工作机构,由街道、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出资聘请专职调解员,有利于探索组建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调解员队伍。
――吸收专门工作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招募符合条件的人员,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区域法律资源,特别是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可以发挥其长期从事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优势,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提高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寻求专家咨询支持,提高操作实践水平。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通过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艺术和工作水平。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调解、分类管理,培育发展后备力量。
思考之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调解工作新格局。
为进一步发挥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效能,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衔接,形成综合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在法院的建议或委托之下,参与诉前等各阶段的纠纷调解,推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如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选择途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地支持诉讼活动。
――依托综治平台,推进部门联动联调。以基层综治中心,为联合化解矛盾的平台,通过综治矛盾排摸、工作例会、联动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新时期,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任重道远,意义重大,只有加强人民调解专职化、专业化建设,人民调解在改革发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从而为增强社会自我调控功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八
20xx年,____区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通过5年多的努力,现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运作模式,促进了地区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减压器”、“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现将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总结提炼,以期待对工作开展有所裨益。
1.结合实际,理清思路。____区地处南京市城东,区内涉及宁镇公路、宁沪高速、宁杭高速、宁洛高速、长江二桥、绕城公路等多个交通要道,路况极其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枢纽带,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20xx年,____全区实发事故高达一万两千余起,直接导致严重人身伤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调解的案件达到四千多起。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区司法局主动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研究磋商,多次召开了工作协调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反复推敲相关工作制度,集中优势资源,建立长效机制,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2.健全网络,规范操作。健全组织网络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区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设主任一名,由区司法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副队长担任。调解工作室设在交警七大队事故中队。日常工作管理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事故中队负责。常驻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共3名,其中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的辅助人员。实行“三班倒”工作安排,与事故中队工作时间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务实、平稳运转。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联合制定了《____区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调解工作室的职责、纪律、原则、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围,规范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规范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运行。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探索,先后建立起四项制度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一是例会制度。区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队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立备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分别指定一名业务科室长负责具体工作,并建立每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分析矛盾纠纷特点,总结调解过程中的工作经验,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培训制度。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共同负责组织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经培训后,颁发人民调解员合格证书。人民调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对交通事故调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公开公示制度。对外公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职责、人员配备、调解程序、联系电话等,以方便群众办事和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制定相关移送文书,按规定要求每个调解案件结案后须将相关材料装订立卷,并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相关规范文书的要求制作调解台帐。及时上报重大纠纷信息,定期报送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月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调解工作室运行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和交管部门充分发挥了各自职能优势,切实做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为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构了维护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新平台。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自五月中旬开展以来,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纠纷对抗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将纠纷处置在一线,化解在基层。经统计,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内容,取得了很好的实效。
2.充分发挥了各部门职能作用,拓宽工作领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为交管部门“卸负减压”,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非警务矛盾纠纷的压力,保证优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充分发挥了大调解工作实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了群众信任度,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再次,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开展法制宣传,引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矛盾,及时消除纠纷隐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3.目前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是顺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经过5年来的运行,凸显出以下几点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一是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影响人民调解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赔偿中有自主运行的一套规定。对调解协议书目前尚不认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数额较大的,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例,目前仍无法进行人民调解;二是伤残的司法鉴定各家保险公司的认可不一。较多数保险公司只认定的鉴定是诉讼程序中摇号产生的鉴定部门。也就是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伤残鉴定的,当事人就必须采取诉讼程序进行;三是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交通事故调解不同于一般矛盾纠纷的调解,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素质要求很高,调解人员要对相关法律和赔偿标准都比较熟悉,才能做好这项专业调解。目前由于资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调解员队伍亟需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工作重点,解决好工作难点,突出工作亮点,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2.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形成调解员培训考核机制。选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法律知识充足的专业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技能。帮助他们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确认识人民调解的性质、功能和地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点,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建立奖惩激励制度,每季度会同交管部门对调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的进行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实行淘汰辞退。
3.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提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我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办公场所公开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此项工作,形成“有纠纷找人民调解”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九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
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
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
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
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
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针对前一时期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调解“否定与替代论”,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对态度,认为调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是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因此,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逐步改进和完善,而决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应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建立独立的调解程序及规则,从程序上保障调解合法、有序进行。
调解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有着一定联系。有具体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适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因在于此类案件调解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为了促使双方能够对给付内容进行有效的协商,以便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若是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
适用调解与审判资源有效利用的关系可从两方面审视:
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适用调解不一定能够直接起到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
实践证明,结案总数与调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的有效适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对更多,而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过分强调调解会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难以有效利用。
三、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同时,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
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7、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8、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9、“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建议。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
首先,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3、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
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4、建议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5、建议简化调解书的制作。
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当场制作并送达。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样式的民事调解书,但因其之间差异不是很大,没有必要。
6、建议严格掌握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审判实践中,因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条件掌握过宽,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为了维护调解书的审判效益,建议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条件应严格掌握。
7、建议采取倡导调解和鼓励调解的工作机制,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规定硬性指标。
另外,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次。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一
畜牧业作为农村经济主导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直威胁着各地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市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动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也有很大程度的提高,由于我市地理位置特殊,方便的交通为畜牧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外疫传入带来了可乘之机,为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动物疫病防控仍然是我们必须长期面对的重要课题,在此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动物防疫工作经历,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1、当前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1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开展难度大。今年来,由于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已经进行完毕,乡镇动物防疫队伍得到稳定,但我们的村级动物防疫队伍还未建立,大面积的春、秋集中免疫工作仍然靠乡镇(街道)的几名兽医去完成,繁杂的工作量让乡镇兽医难以承受,常年动物防疫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近年来,动物疫病呈高发态势,动物免疫的病种相应增多,春秋畜禽强制免疫已从原来的猪、牛、羊扩展到鸡、鸭、鹅、犬等多种动物。从生猪免疫来看,每头猪至少要注射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三种疫苗。难度最大的应该是家禽免疫,**市每年出栏家禽200余万只,要在春、秋2个月内集中完成大面积的畜禽免疫工作,工作负荷之重可想而知。再就是开通蔬菜畜禽绿色通道后,高速路成为畜禽进出市境的主要通道,而**境内三个高速路口无动物检查站,给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1.2群众动物防疫意识不强,主动配合不够好。由于我市地处山区,往往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农户不很积极配合动物防疫工作,部分养殖大户存在不按程序进行科学免疫的现象。特别是在家禽免疫方面,一些养殖农户不积极主动配合,家禽敞放出去,水禽放进池塘,就很难进行禽流感疫苗的免疫注射,从而导致家禽免疫密度难以达到规定要求。
1.3乡镇防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利于防疫工作开展。**市辖13个乡镇(街道),有4个乡镇畜牧兽医站无办公用房,3个畜牧站的办公室为危房,这些乡镇畜牧站的防疫、检疫、诊断等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快速诊断器械,检测手段普遍落后,制约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1.4动物防疫监管难以到位,综合防治效果较低。由于村级防疫队伍还未健全,对分散的饲养户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平时补针工作难度大,使免疫接种密度在非集中免疫期间难以达到规定指标,从而使综合防治效果降低,个别边远地区甚至出现免疫死角,成为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隐患。
2、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对策。
2.1加强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动物防疫工作不仅纳入单项目标管理,而且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动物防疫工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应该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稳定基层防疫队伍,落实好事业人员的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2建立完善机制。我们应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防疫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防疫物资保障体系,强化对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能。要加强现有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市、乡(镇)、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加快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动物防疫网络屏障,切实解决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环境,积极提升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的业务能力。
2.3广泛宣传发动。动物防疫必须依靠广大群众,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动物疫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群众的动物防疫意识,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组成完善的动物防疫网络体系和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疫情快速反应和处置的能力。
2.4搞好防疫监管。要继续采取“五强制,两强化”(强制免疫、扑杀、封锁、检疫、消毒,强化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综合防制措施,切实加强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要健全完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以口蹄疫、禽流感为主的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改善工作手段,做到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市、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一支反应迅速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一旦发生重大疫情、立即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快速处置,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5坚持依法防疫。动物防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消毒、控制和扑灭工作。春秋两防工作结束后,应加强督促检查、查漏补缺,对免疫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力争使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耳标配戴率达到100%,对新补栏畜禽、怀孕畜、仔畜、漏免畜及因病缓免畜禽要及时补针,做到动物防疫密度常年保持100%,以全面提高畜禽抵抗疫病风险的能力。
2.6加强检疫监督。我市近年发生的多起动物疫病都是由外引畜禽引起的,为了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到外地购买畜禽必须严格实行申报检疫管理制度,严禁私自乱引。我们要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过往车辆严格查证、验标、点物、登记,对运输的猪、牛、羊、禽等必须加强检疫,对运输工具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对来路不明的“三证”不全的畜禽进行补检重检,坚决杜绝外疫传入及疫情扩散。各地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种用畜禽,最好做到自繁自养,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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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二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深度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被誉为治国安民的“东方经验”,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乡镇司法所作为我国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导管理着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本辖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导者、实施者,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力量。
为了加深对乡镇司法所的了解,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根据局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这几天先后走访了城郊司法所、桐寨铺镇司法所、桐河乡司法所、张店镇司法所,同三位所长及部分调解员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倾听他们对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并现场观摩了调解工作进行的流程,同时自己也做了相关的记录,后加以整理,去粗取精,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根据实际走访,发现各个司法所都具备了基本的办公条件,人员业务知识丰富,能根据农村民间纠纷的实际特点,制定出了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效的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为当地的维)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乡镇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但与此同时,办公设施陈旧、经费不足,部分基层政府轻视司法行政工作、群众对司法所认识存在偏差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体制逐渐转变,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特别是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xx强调指出:
“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而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我县是农业大县,村镇人口众多,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与此同时,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出现阵痛,各种民间纠纷在性质、规模、形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调解的范围也从以往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拆迁安置、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及医药费等方面,呈现出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的态势。调解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给社会稳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和不确定因素,这就给新时期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新时期、新阶段的人民调解工作任重而道远,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中流砥柱,应当发挥影响和带动整个人民调解工作全局的作用,守护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沿哨所,切实履行职责,与时俱进,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群众,服务社会,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变压力为动力,当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病,部分基层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并不是十分顺利、有的举步不前,个别乡镇、村(居)的人调解工作甚至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为此,特建议:
现代社会是全面开放的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已从过去单一的人与人之间发展到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仅靠单一的人民调解已很难适应解决纠纷的需要。xx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据我县实际,可尝试组织建立由市县综治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土地局参加的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矛盾纠纷信息,研究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指导民调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社会化大调解服务格局的建立,可以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促进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使人民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发扬光大,使这朵“东方之花”更加绚丽多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后记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真实、全面和深入的调查同样也没有发言权。由于自己水平有限,且刚出校门,缺乏社会经验,对我局工作也较为陌生,短短四天时间,来回奔走于各乡镇之间,调查走访工作难以深入,所得到的信息也不够全面。文中所反映的情况必定有所失真,所提的意见或者建议难免有失偏颇,不妥之处,还望各位领导见谅。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区各类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因企业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分流、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在企业规范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有效地化解企业矛盾纠纷,对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跨越发展、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下面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谈谈自己的认识。
我区面积1485.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90万,外来人口约10万,各类企业100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约450家,500人以上企业有64家。建有南京化学工业园、_经济开发区、中山科技园等十多家大小特色工业园区。其中,既有大型国有企业,也有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但大多数是以劳动密集型私有企业为主。目前,我区在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共42个,有兼职人民调解员163名。企业在车间、班组设立了调解小组,有纠纷信息员265名。在八、九十年代,我区在大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曾经蓬勃发展,为我区企业经济发展和内部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相继改制,部分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有所削弱。因此,规范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维护企业社会稳定,服务企业经济发展,是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重要任务之一。
(一)维护社会稳定,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在世界金融危机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开展了“双千百日”、“双进双联”等系列活动,定期排查调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便民、利民、不收费和调解员人熟、地熟、信息灵的特点,运用企业与职工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小事不出厂区,大事不出园区”的目标。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街企联调、企企联调”机制,相互配合,主动调解,使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得到化解。据统计,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256件,调解252件,调解率98.43%,成功244件,成功率95.31%,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
(二)减轻领导负担,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起到了“减压器”的功能。在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地方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后,往往会牵涉领导很大精力去协调解决问题,既费时,又费力。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企业员工之间、管理层与员工之间架起了沟通和协调的桥梁,从而使企业领导从大量的矛盾漩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生产经营,办大事,谋发展。同时,企业调解组织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发展改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调整职工之间的人际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普法教育,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起到了“宣传队”的效果。企业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既是矛盾纠纷调解员,又是普法教育宣传员。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向当事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和谐企业文化,教育、说服当事人在发生一般纠纷时互谅互让,在发生重大纠纷时依法办事。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广大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效的减少了矛盾纠纷发生,通过普法教育,在企业营造了“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一)私营企业在调解组织建设上认识还不到位。目前,在规模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未能引起部分企业经营者的足够重视,总认为可有可无,设立后要用人、用钱,增加企业负担,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和作用。
(二)部分企业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近年来,部分企业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能作用,导致本来可以在企业内部解决的纠纷被推向社会,有的因调解不及时而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既给基层党委、政府增加了压力,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三)有些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程度不够高。有些企业调解组织工作场所、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保障机制、文书档案等方面离规范化建设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调解员身兼多职,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调解工作需求。
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导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达到“五有”(有标示牌、有印章、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调解及回访等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六统一”(统一标识、徽章、印章、制度、程序、文书)标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按照省、市开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活动要求,我区将对现有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所属企业调解组织逐个摸排,查找存在的问题,对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的企业调解组织进行撤销或重组。年内,在金牛湖街道召开全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场推进会,在500人以上企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利用2年时间实现规模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全覆盖。
(二)强化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为着力打造一支热心调解、熟悉法律、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队伍,区、街镇调委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企业调委会主任会议,分析当前企业矛盾纠纷状况,交流企业共性矛盾纠纷特点。区司法局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传达当前人民调解形势和任务,讲解企业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各街镇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业务知识培训班,着重学习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讲解典型案例处理适用法律,个案调解心得体会等内容。人民调解员自身应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用两到三年的时间,把全区企业调解员队伍打造成一支拉得出、打得响、化得了纠纷的一流骨干队伍。
(三)完善保障机制,狠抓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依据《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向领导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调解员工作经费、补贴经费等列入部门预算,切实建立人民调解长效保障机制。为规范企业人民调解活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工作例会、定期排查、接待受理、重大矛盾纠纷快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规范场所设置,统一文书格式,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有序运行。
(四)发挥企业特点,不断拓展人民调解领域。企业调解工作要把人民调解文化、法治文化和企业文化融合起来,立足企业自身实际,突出企业自身特点,彰显不同企业文化特色。把普法宣传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宣传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简报、标语、宣传栏等形式,把古今中外名言警句融入到企业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当中,着力营造“和为贵、调为先”的理念,从源头上、思想上、文化氛围上,预防、遏制、减少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发生。把人民调解工作与企业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区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调解法》的出台和积极不懈的探索,溧水区人民调解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人员队伍进一步壮大,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成效进一步凸显。全区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年均化解纠纷3000余起,其中形成的含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卷宗余本。多年后,全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将形成数以万计的人民调解卷宗,其保存期限、保存场所和销毁等,《人民调解法》等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且其现状亦不容乐观,需要我们不断积极探索,加以完善和规范。
人民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而形成的各种材料的集合,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当事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相关证据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等。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处形成卷宗67本、交调工作室调处形成卷宗1147本,诉调工作室调处形成卷宗200本,各镇调委会共调处形成卷宗300余本,各村调委会共调处形成卷宗400余本。大量的调解卷宗形成后,区、镇、村三级调解组织各自保存自己的卷宗。由于保存意识、重视程度、保存场所、人员更替等因素影响,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归档和保存水平参差不齐。区调委会、部分镇调委会卷宗保存较好,而部分镇调委会、大部分村居调委会的调解卷宗保存情况较差,超过1年以上的卷宗就无处找寻了,没有进行归档保存,给纠纷当事人、相关部门查档造成了困难,给人民调解工作理论研究造成了损失,违反了国家档案资料的相关规定,甚至还可能引发次生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但对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和保存的时限、方式、销毁等均未作出具体细致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执行上随意性大。2、保存意识不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能充分认识正确规范纠纷调解卷宗的重要性,认为纠纷已经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化解完毕了,保存卷宗没有太多价值,没有必要性。3、保存场所条件不具备。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有的即使设立了,其空间、温度、湿度等未能达到档案卷宗保存规范性条件,不利于纠纷调解卷宗的长久保存。4、人员更替变化大。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人员更替较为频繁,相关工作人员交接不到位,导致大量纠纷调解卷宗丢失或损毁。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和保存的几点看法。
1、提升思想意识,加强建章立制。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人民调解员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保管、整理好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统一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落实。
2、加强场所建设,配备管理人员。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应该尽可能地参照《档案法》规定标准建设档案室,条件不允许情况下,可与其他单位共有档案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存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人民调解员对档案利用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是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调委会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是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三是指导、督促、检查人民调解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四是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五是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六是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更替时,严格执行工作交接制度,完善工作交接手续,确保责任落实,以免卷宗损毁或丢失。
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简易调解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的调解案卷,其卷宗应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八、十项材料。人民调解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贴上封贴。人民调解业务档案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经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将案卷装档案盒,编号上架,同时办理移交手续。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列为密卷,案件承办人应在归档时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对已接收的案卷,按年度顺序排列编号。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4、严格借阅制度,限期归还催要。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薄。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出示正式调阅函件,并履行借阅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阅函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原则上不把人民调解业务档案不的借出其他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对查阅或借出的人民调解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缺页、涂改、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
5、明确保管期限,及时移送销毁。根据人民调解业务实践,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永久: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此类调解卷宗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及时移送档案馆永久保存;长期: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十年至三十年左右;短期:一般是指五年以下;简易人民调解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意见,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长期、短期、简易调解卷宗档案,由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自保存于档案室,并定期整理查看。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纠纷调解成功或终止后的第二年起算。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案卷目录与档案收进登记薄、档案移出登记薄、档案销毁登记薄、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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