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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的心得体会(汇总2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2-01 09:26:06 页码:7
最新保险的心得体会(汇总20篇)
2023-12-01 09:26:06    小编:HT书生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记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一

首先我要感谢总、省公司领导给我们提供了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让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学习、充电,虽然只有短短的五天时间,但还是让我开阔了眼界,学到了如何做好本职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的系统以外学不到的知识。当然,这只是上级公司给我们提供的一种自我学习的方法,今后仍要进一步地学习、深造、提高。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汇报:

这次培训班是由我们来自全省市县两级柜面经理、主管和业务骨干等近120名学员组成的,讲师是由从全省各市县两级优秀的柜面经理来担任。培训时间虽短,但各位老师利用自身积累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优势,向我们灵活多样地讲述了“客户关系危机管理”“柜面经理的基本管理职能”“变革中的柜面管理”“柜面投拆处理”“柜面现场管理”“柜面综合管理”“柜面形象管理”“柜面会议管理”等等跟柜面管理工作息息相关的课程。用心服务就是用心为我们的客户提供真诚的,发自内心的服务。通过学习,我知道只有热心对待每位客户,才能获得信任并能进一步让客户将心中的需求完全说出;我们必须细心观察与体会,才能深入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针对客户的需求,我们要积极主动热情并有效的用心执行。我深信,唯有发自内心的服务意愿,才能提供客户满意的服务。我们要以真心服务,让客户觉得安心舒适,我们要营造美好的服务气氛,让客户体验到愉悦的服务,进一步让客户认同并喜欢到接受我们的服务。

对于我们保险行业而言,经营我们的服务品牌必须用至少50%的时间、金钱来影响自己的员工。优先权正好相反,产品品牌以顾客为先。而服务品牌以自身员工为先,要想使品牌服务有效,必须教会员工亲历他们服务的品牌,因为对客户而言,代表品牌的人就是品牌。如果员工表现不当,品牌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就会崩溃。此次给我们授课的虞坚老师在讲课中给我们讲的一个案例,同是服务行业,他们的做法好比一面镜子,启发我们的思路——某先生因公出差泰国,曾下榻东方饭店,第一次入住时良好的饭店环境和服务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而第二次入住时的几个细节,更使他对饭店的好感迅速升级。这天早晨,他刚走出房门准备用餐,楼层服务生恭敬的问道:“于先生是要用早餐吗?”于先生很奇怪,反问:“你怎么知道我姓于?”服务生说:“我们饭店规定,晚上要背熟所有客人的姓名。”这令于先生大吃一惊,因为往返世界各地,入住无数酒店,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碰到。于先生高兴地乘电梯来到餐厅,刚出电梯,餐厅服务生就说:“于先生,里面请。”于先生更加疑惑:“你知道我姓于?”服务生答“上面电话刚刚下来,说您已经下楼了。”如此高的效率让于先生再次大吃一惊。于先生刚进餐厅,服务小姐微笑着问:“于先生还要老位子吗?”于先生的惊讶再次升级,心想“尽管我不是第一次在这里吃饭,但最近的一次也是一年前了,难道这里的服务小姐记忆力那么好?”看到于先生惊讶的目光,服务小姐主动解释说:“我刚刚查过记录,您在去年6月8日在靠近第二个窗口的位子上用过早餐。”于先生听后兴奋地说:“老位子!老位子!”服务小姐接着问:“老菜单?一个三明治,一杯咖啡,一个鸡蛋?”现在于先生已经不再惊讶了:“老菜单,就要老菜单!”这一次早餐给于先生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印象。后来由于业务调整,于先生3年没有去泰国。生日这天,他突然收到一封东方饭店发来的贺卡,里面还附了一封短信:“亲爱的于先生,您已经3年没有光顾东方饭店了,我们全体人员非常想念您,希望还能再次见到您。今天是您的生日,祝您生日愉快。”于先生当时非常感动,发誓如果再去泰国,一定住在东方饭店,而且要说服所有去泰国的朋友也像他一样选择东方。一封贴着六元邮票的信,就这样买到了顾客的一颗心——这就是客户关系管理的魔力。

我们在日常的服务中也应该用心服务,注意细节,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巩固老客户,从而发展新客户。市场营销学告诉我们,争取一个新客户的.成本是留住一个老客户的5倍,在利润贡献方面,老客户更是新客户的16倍。那么留住老客户就是提高利润,增强我们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我们这次的学习班,班主任和班导师将我们分成三个班,每班四组,班导师采取互动的方式,让我们为自班取了班名、班呼,利用敬业时间来增加我们的士气,让各班轮流给大家带来课间带动,用来活跃上课气氛和缓解大家的疲劳;老师们利用总公司下发的学习课件和自身工作经验结合在一起与学员们学习、研讨。并进行现场讨论。

在“柜面投拆处理”这堂课上,老师教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良好的心态。

当客户向你表达对公司的任何抱怨与不满时,你就是代表保险公司负责处理客户的情绪。我们常见的错误心态是:这又不是我引起的,或者这不是我们公司的错,为什么要我处理?因此,就对客户的抱怨与不满,进行一连串的解释、反问与推托,反而使客户情绪不断积累、抱怨越滚越大。当遇到客户对我们的服务不满时,尽管不是因为我们自身的错误,也应该主动向客户表达歉意,此时的道歉是针对客户产生的“愤怒、生气”的情绪而表示歉意。并不意味着我们承认事情本身的错误。适当的致歉可以立即缓和客户的情绪,有助于客户后续的处理。另外一点是我们在柜面服务中经常遇到的:客户的需求与我们的制度发生冲突时,客户产生的不满情绪。这时,我们在客户面前不要急于先搬出公司的制度,可以心平气和地帮客户想想变通问题的办法,同时委婉的告知客户我们的风险点,展现出我们处理事情的热忱与诚意。

二是参加培训的体会。

这次培训中的处理客户纠纷、投拆现场讲解,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把整个日常服务中的柜员、柜面经理、销售人员及客户贯穿起来,教给我们应该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真正创出中国人寿一流的服务品牌。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我们中国是一家历史较悠久的公司,隶属中央直接管理,尽管跟国外一些同业公司相比还有些差距和不足,但它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经营理念和不断向上进取的学习精神,它值得我们为之付出青春和热情。我既然成为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就应该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在现有的岗位上,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按照上级公司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做好,塑造自己的形象,规范自己的仪态、行为举止,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从自我做起,为有效提高中国人寿整体服务的竞争力而努力。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二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而ptt保险则是保险市场中一个备受青睐的品牌。我曾在上一年购买了ptt保险,并被他们的服务和保障所感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的ptt保险使用体验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购买ptt保险的原因。

我购买ptt保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他们提供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不仅涵盖了交通工具的意外保障,还有寿险、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ptt的保费也比较实惠,在众多保险品牌中性价比较高,而且购买流程也非常简单方便。

第三段:ptt保险的服务和保障。

我在使用ptt保险期间,得到了很体贴周到的服务,比如在车辆出现故障时会有提醒短信,让我们知道车辆带走的时间和地点,而且他们的理赔速度也比较快,只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提交后就很快就能得到理赔。而且,ptt还提供了24小时的紧急服务热线,无论何时都能帮助客户解决问题。

第四段:ptt保险的人性化理念。

除了服务和保障,我认为ptt保险的人性化理念也深得人心,他们在产品定制和服务提供上都非常考虑到了客户的需求和关注点。比如我购买的车辆保险,不仅能够提供正常的道路交通意外保障,还能在旅行中的特殊情况下提供出行保障,这种针对客户实际需求的产品设计,让我感到非常贴心。

第五段:总结。

总体来说,ptt保险是一家非常值得客户信赖的保险公司,他们在服务、保障和人性化方面都有非常优秀的表现,这也是为什么这家公司一直备受好评和认可的原因。如果你也正在寻找一家可靠的保险公司,我强烈推荐ptt保险,相信这将会成为你会后悔的选择之一!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三

在当代社会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逐渐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重视。近年来,我也开始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保险购买,通过一系列的保险经历,我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散的手段。在生活中,我们难以避免遭遇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如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而保险正是通过众多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集合,将风险分散在广大的保险人群体中,降低了个人面临风险带来的压力。通过购买保险,我感受到了风险的分担,更加安心地面对未来。

其次,保险是一项长期的投资计划。有些人可能会认为买保险是浪费钱,觉得自己不会出现意外,因此不愿意购买。然而事实上,保险不仅是对个人财产的保障,也是一种长期的投资计划。例如人寿保险,可以在投保期限内积累现金价值,成为一种理财手段。而且,保险合同一旦签订,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保险人也无权撤销合同。因此,保险购买需要长期的规划和投入,这样才能使得保险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购买保险需要根据实际需求量身定制。不同人在面临风险时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保险的购买也应该因人而异。在购买保险时,我会根据自己的家庭状况、职业情况、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于家庭主妇来说,关注的重点可能会放在意外险和医疗险上,而对有车一族来说,车险则是重中之重。因此,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全面了解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第四,保险需要关注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承诺方,在选择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必须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过去的保险行业存在着一些不良的现象,如不兑现承诺、拖延理赔等问题。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我会选择信誉度较高的保险公司,了解其偿付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一家好的保险公司不仅能够及时支付理赔,还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信心。

最后,购买保险需要及时跟进和调整。随着个人情况的变化,保险的购买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例如,在结婚后,我及时购买了家庭责任险,为家人的未来提供了保障;在购买了房产后,我又购买了不动产险,保障了财产安全。购买保险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需要随时关注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总而言之,通过对保险的一系列购买和理赔经历,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保险既是一种风险分散的手段,又是一项长期投资计划。购买保险要根据实际需求量身定制,关注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并及时跟进和调整保险计划。只有充分认识到保险的价值,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利益,实现全面的风险管理。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表示,如此一来,明确了社会保险法制度的需求,其重点在于解决以前的退保问题和碎片化的问题。

也有专家对草案的个别条款提出质疑。如参保人员因抢救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等。

编辑。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五

一、业务拓展业务三部共有代理人32人,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部在个人代理业务上取得不错的成绩,截止到11月30日第一营业部业务三部创造了车险保费_万,非车险保费_万的佳绩,提前_个月完成中支下达的保费任务。

一年来,根据上级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我部制定了全年销售计划,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来分时分段完成任务,由于我部的有效人力较少,又加上人保、平安电销对车险业务的冲击,在业务拓展上曾经出现一定的困难,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没有放弃努力,通过与上级部门沟通、统一认识,努力增员,并且让业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目标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们把稳固车险,拓展新车市场作为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抓业务数量的基础上,坚决丢弃屡保屡亏的“垃圾”业务。与此同时,我们和汽车销售商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请他们帮助我们收集、提供新车信息,对潜在的新业务、新市场做到心中有数,充分把握市场主动,填补了因竞争等客观原因带来的业务不稳定因素。

大家团结一心,终于使个人代理业务取得突破性发展。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部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效人力不足,销售产能低下。对此,我们也认真分析了原因,只有不断提高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才能拓展到更多更优质的业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抓住各种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促进个人代理团队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财务收付工作除了业务拓展外,我还兼做第一营业部的财务收付工作,我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严格的按照上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做好每天的日结工作和每个月的手续费对帐与支付工作,并及时送交相关主管部门。

三、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从事财险工作,只有不断的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才能打造出具有持续竞争力的队伍。我通过日常工作积累,发现自己的不足,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公司条款,增强对保险意义和功能的领悟,平时我还会向出单人员和理赔人员学习请教,掌握了保险投保、承保和理赔的一般流程,以及一般单证的领用与使用。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六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七

保险是一种应对风险和未知事件的重要方式。人们买保险不仅可以规避风险,还能帮助提升生活质量。然而,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种类和保险公司却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分享我个人买保险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借鉴。

第二段: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首先要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比如,如果是刚刚成家,那么家庭保险和意外险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是年迈父母或者自己年龄已经较大,那么医疗险就是必备的;如果自己有贷款或者需要出国留学,那么保险理赔额度就要足够。根据不同的保险需求,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去选择保险种类。

第三段:比较不同保险公司和产品。

在保险市场上,有很多家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也千差万别。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比较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了解其保险条款、保费价格、保障范围以及售后服务等等因素。通过比较,可以更加精准的选定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和公司,也可以获得较为实惠和高性价比的保险服务。

第四段:审慎购买保险。

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审慎考虑产品的保障范围、理赔条款和自己的财务承受能力等多个方面。保险不是赌博,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某个保险产品看起来“划算”,就盲目购买。我们要对自己的需求进行仔细分析,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同时,在购买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合同,不要遗漏重要条款,避免将来理赔时出现纠纷。

第五段:定期复查和调整保险计划。

购买保险不是一次性的行为,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定期复查和调整自己的保险计划。比如,如果我们的财务状况改变了(比如赚钱多了或者贷款还清了),我们可能需要调整保险额度或者更换保险类型;如果我们的家庭成员数量发生变化,我们可能需要重新配置家庭保险。总之,定期复查和调整保险计划,可以确保我们始终能够得到最合适和最有效的保险保障。

结尾:

总之,购买保险是一个需要谨慎的过程,我们需要认真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并选择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和公司。虽然保险无法完全避免风险,但是有了保险,我们可以更有信心地面对未知事情,更安心地享受生活。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八

保险作为现代生活中维系社会稳定和个人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为了防范风险和应对意外事件,越来越重视购买保险。保险不仅能够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给予心灵上的安慰。正因如此,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第二段:不同保险类型及选择。

保险有多种类型,如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意外险、车险等。不同的保险类型有不同的保障目标和范围,人们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比如,对于有家庭责任和抚养小孩的人来说,购买人寿保险能够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对于经常出差的商务人士,购买意外险和医疗保险能够有效应对突发意外和医疗费用。

第三段:购买保险的益处。

购买保险的最大益处是能够防范风险并减轻经济压力,尤其对于突发意外和重大疾病的预防。当突发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赔偿,缓解经济困难。此外,保险还能够为投保人提供投资增值的机会,比如一些人寿保险可以作为长期储蓄工具,具有较高的利息和回报率。同时,购买保险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安全感和心理安慰,减轻精神压力,提高生活质量。

第四段:购买保险的注意事项。

虽然保险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帮助,但是在购买保险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选择一家口碑好、信誉度高的保险公司是关键。其次,一定要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赔额、赔偿比例、理赔方式等细则。此外,购买保险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量身定制,避免盲目将保险当作投资工具或者购买过多的保险产品。

作为一个购买保险多年的消费者,我深刻体会到保险对于我的帮助。一次意外事故让我不得不住院治疗,但是由于我提前购买了医疗险,我在经济上没有受到太大的负担。保险公司及时赔付了我的医疗费用,让我能够安心养伤。此外,我还意识到购买保险不仅需要照顾到自己的需求,也需要考虑到家人的利益,为他们提供悠闲的生活和经济保障。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会继续关注保险市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保险购买,并向身边的亲朋好友推荐。

总结: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和精神安全的保障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越来越被重视。购买保险不仅能够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给予心灵上的安慰。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根据个人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并在购买时注意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和条款细节。我的购买保险心得是,保险的价值远大于我们所付出的费用,它能够给予我们安定和保护。因此,我们应该积极购买保险,为自己和家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未来。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百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段:介绍保险Ptt的背景和作用(150字)。

保险Ptt是一种能够为人们提供保障的金融工具。它结合了保险和积蓄两种功能,让人们在面对意外风险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保险Ptt利用人们的每一笔费用,部分用于支付保险费用,部分用于储蓄,以便在未来需要时提供资金。这种保险形式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有助于保护我们的生活和财富。

第二段:讲述保险Ptt的优点和好处(250字)。

保险Ptt的最大优点在于它能够给予人们完全的保障和安全感。无论是意外伤害还是突发疾病,保险Ptt都能为人们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经济援助。由于保险Ptt的积蓄功能,人们在购买保险的同时也在储蓄资金,这在长远来看能够为个人和家庭的未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此外,保险Ptt还能提供税收优惠,降低费用支出并提高家庭的可支配收入。

第三段:分享自己购买保险Ptt的体会(300字)。

我在近期购买了一份保险Ptt,体验到了它给予我的安心和保障。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突然发现自己需要进行一项外科手术,无需再为高昂的医疗费用发愁。我只需通过保险Ptt的支付保险费用,就能获得足够的资金支付手术费用,并得到安心的治疗。与此同时,购买保险Ptt也让我开始了积蓄的习惯,并为家庭的未来筹备一定的资金。这样的经历让我对保险Ptt产生了更深的信任和依赖。

第四段:探讨保险Ptt的发展前景和挑战(250字)。

随着人们对保险的认知不断提高,保险Ptt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对保险Ptt的潜力充满信心。然而,保险Ptt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保险Ptt的信息披露和合同条款需要更加清晰明了,以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其权益和责任。其次,保险公司需要改进保险Ptt的运营模式,提供更加灵活的选择和更高的回报率,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参与。

第五段:总结保险Ptt的意义和建议(250字)。

保险Ptt作为一种创新的保险形式,给予了人们更多的保障和选择。它不仅能够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还能够为个人和家庭的未来提供一定的积蓄和投资机会。然而,购买保险Ptt应该谨慎而审慎,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并且细心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持续改进和创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为保险Ptt的发展铺平道路。

总结以上论述,保险Ptt作为一种创新的保险形式,给予人们更多的保障和选择,它不仅能够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还能够为个人和家庭的未来提供一定的积蓄和投资机会。然而,购买保险Ptt应该谨慎而审慎,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并且细心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持续改进和创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为保险Ptt的发展铺平道路。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春节过后是资金回归银行的黄金时期,这就给保险的营销提供了良好的客户资源。在保险营销方面,我从观察同事如何成功营销保险中,积极探索经验,从而总结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保险营销方式,以下是个人在保险营销方面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客户有闲置资金,当其确实没有什么急用之时,保险营销的手段就可以派上用场了。这时,我会跟该客户建议,如“你可以相应将自己的一部分闲置资金做个中长期的理财,使得自己有限的资金得到最大化的收益。”通过日常与客户打交道和工作中的经验积累,我发现在保险的销售中,客户最关注的是购买的产品是否能保本保息,其收益是否确实比定期高,还有就是保险期限要多长,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存到多久提前支取不会亏损,保险到期支取是否手续麻烦等。如能针对客户所关注的每一个关键点逐项攻破,保险的营销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现在我通过个人营销平安保险的“金富贵”的例子,将本人的保险营销心得融于其中。“金富贵”这款产品的特点是期限短,存期5年,存够一年半可以提前支取并能达到保本保息,若是存够两年可以得到比相应的定期略高一点受益,存够5年将每年会有分红。现在进入了频频的加息时代,该款保险产品随着银行加息也会加息,这样就避免了客户不用每次加息都要跑到银行来转存,避免了客户频频跑银行排队的麻烦和利息亏损的风险。还有就是购买的该款产品还有一个意外保险的赠送,这就相当于既做了理财投资,又多了一份人生保障。要是对初次购买保险的客户,也可以建议其部分购买,做一个尝试对比定期的收益。这样也会增加客户对营销人员和该产品的信任程度。

第一,把握市场,加强对产品的熟悉及了解程度。销售任何一件产品,作为其销售人员,必须首先掌握其产品性质及特点,除了掌握产品本身之外,我们还需要将其准确定位,对于产品所对应的市场还应当有一个相当的了解。

第二,与客户开展充分的面对面的交流。在这一过程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充分理解产品的同时,还应该充分了解大众心理,在与客户沟通当中,营造轻松,惬意的谈话氛围外,尽量以提问的方式迅速了解客户的需求、客户的担忧,提问的问题尽量与产品有关,充分了解他们想要得到什么?可以怎样得到?以及得到之后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及时耐心回答客户疑问,从而把适合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目标客户。尽量的站在客户的角度去营销,不要夸大其词,要用事实说话,用自己的情绪去感染客户,增强客户对自己的信任,才能达到说服的效果,这样做也使得销售的成功率会大大增高。

第三,保持积极的工作心态。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我们每天都要同不同的客户群打交道,因此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往往会影响到与客户的交流,甚至会导致客户降低对我行业已建立起来的忠诚度,对于客户的拒绝应当用积极的心态去看待,切记不要因此而影响到自己销售的积极性,并对客户拒绝的原因加以分析,以便今后纠正改进。

第四,做好售后服务,对日常所销售产品的功能应当为客户详细予以说明,必要的话做好演示,提高客户对我行产品的信任度和使用度,为今后给客户推荐其他相关产品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通过以上几个营销手段和营销经验的实践,我成功地做好的几个保险营销的案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工作经验上的不足,我仍有很多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在今后学习实践的过程中,我将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争取取得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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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保险丝,作为一种安全装置,广泛应用于电气设备中,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在使用保险丝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我也从中获得了一些有关保险丝的心得和体会,下面将逐一展开。

首先,保险丝的安全性是我最为关注的。一个优质的保险丝应能及时切断电流,确保电气设备不会发生过载或短路,避免因电流超载而引发的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然而,在市场上存在很多质量差劣的保险丝,其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我们在购买和使用保险丝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尽量避免使用低质量的产品。同时,在使用保险丝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其安全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

其次,我意识到保险丝的选择需要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来进行。不同类型的设备对电流的需求不同,因此,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保险丝的额定电流过小,它可能会频繁地断开电流,导致电器无法正常工作;而如果额定电流过大,保险丝就无法及时切断电流,无法保护设备安全。因此,在选择保险丝时,我们应了解设备的额定电流需求,并选择适当的保险丝,以保证电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此外,保险丝的热稳定性也是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电流通过保险丝时,会产生一定的热量。如果保险丝的材料具有较低的热稳定性,可能会在电流过大的情况下引发短路或发生熔断,危及设备的安全。因此,当我们购买保险丝时,应选择具有较高热稳定性的产品,尽量避免因温度过高而引发的安全隐患。

另外,保险丝的更换也是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经使用,保险丝可能会受到电流冲击或过载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变得脆弱且容易熔断。因此,定期检查和更换保险丝至关重要。一般而言,保险丝的使用寿命为一年左右,我们应在这个时期内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此外,如果在日常使用中出现电器频繁断电或保险丝频繁熔断的现象,也应该立即对保险丝进行检查和更换。

最后,保险丝的使用需要谨慎和注意。在更换保险丝时,务必切断电源,避免因电流流过而引发触电事故。同时,保险丝千万不能私自改变其额定电流,以免出现电器故障或安全事故。此外,在使用保险丝的过程中,我们应加强对其故障机制和原理的学习,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维修能力,以便在遇到故障时能够及时解决。

综上所述,保险丝在电气设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确认识并正确使用保险丝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非常重要。通过对保险丝的研究和实践,我不仅深刻体会到了保险丝的安全性,保险丝与设备匹配的重要性,还了解到了保险丝的更换和使用注意事项。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保险丝的使用和维护,以确保自己的安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十三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公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十四

本文系一位老保险人多年保险经验的,热情而真诚的字里行间还透着一份实实在在,想把保险事业一直长长久久的做下去,并且做好它,我们靠什么呢?您的答案是什么呢?和这位资深的老保险人的一样吗?希望这篇经验分享能给做保险的您带去帮助和启示,早日找到自己的答案!

保险要想做久,靠什么?我总结有二:一是诚信,二是缘份。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身为一个人,基本准则就是诚实,老老实实做人,勤勤快快做事。所以做人要本分,老实把自己险种的优缺点说出来,把一些注意和免责事项说出来,千万不要到最后,让客户说你没说过。医疗的免赔范围一定要说清,这些事情经常发生,如果哪项赔不了,很容易让客户对你产生不满。分红的不确定性,经常听哪人说自己的分红如何如何好,那么你有否告诉客户可能为零呢?万能险的投资收益,有否说明是扣除所有费用后才进入投资的呢?其实现在每个产品的险种都差不多,谁也不会比谁差到哪里去,客户知道了优缺点,才会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放心,客户不会跑的。

如果为了一点点小钱,出卖良心,那以后想做什么,难了。

另外,做保险要靠缘份,是你的终归是你的。我没做过打电话,没扫过楼,没做过调查问卷,可也见了不少陌生客户,签了很多单子。有转介绍的,这类基本一次签单,有从论坛上找我的,基本两次签单,哈,我的签单率还是挺高的,我说了,这叫缘份。人家不会平常无故找你,找你谈,基本是对你给予的保障计划表示认可,接下来无非要做的是见见你的人,看看是否可信。然后就是提笔签单了。

我见的人比较少,但见过的基本都成了。除了两个,一个是非常喜欢其他公司,我那时没经验,没处理好。二是有但同仁老跟他捣乱,迁怒于我,这真是冤枉。为什么说基本呢?因为还有几人在保持着长期联系,哈,即使不买保险或是买过的,我认为,虽然不能做代理人,但朋友是可以做的,多个朋友多条路。

保险是个销售行业,但与其他销售不一样,这是个长线的投资,有些事,可以骗得了一时,却骗不了一世。平时多与客户保持联系,保险本职的服务是应该的,逢年过节送个祝福,生日送个礼物什么的,再有就是在能力范围内帮助客户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的问题。这几天我送了一百多本台历,人家让你挣钱,总得有些回馈吧。要知道,吃亏是福!

至于缘份,那是可遇不可求。不过缘份,就喜欢跟着诚信走!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十五

保险Ptt心得体会。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保险业从业者,我深切体会到了保险Ptt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我自己在这个行业中的成长和收获。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保险Ptt的认识和体会,并总结出影响保险Ptt质量的因素,以及提供一些建议来增强保险Ptt的效力。

首先,保险Ptt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人们都在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这些风险可能给他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保险Ptt的出现,可以帮助人们分担和转移这些风险,提供安全和保障。例如,医疗保险可以帮助人们在面临疾病时减轻负担,车险可以帮助车主在意外事故中得到赔偿,财产保险可以帮助房主在自然灾害中获得补偿等等。保险Ptt的存在不仅能够给人们带来心理上的安慰,也能够给他们提供行动上的便利。

其次,我在保险Ptt这个行业中不断成长和收获。作为一名保险从业者,我接触到了许多客户,并且向他们介绍并销售各种保险产品。通过这个过程,我学到了如何了解客户的需求,如何为客户定制最适合他们的保险方案,以及如何与客户建立互信和良好的关系。我也了解到了不同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优势,并且知道如何利用这些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销售技巧,也增强了自己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这些技能对于我的个人发展和职业成长都至关重要。

然而,在保险Ptt的过程中,我也意识到了一些影响保险Ptt质量的因素。首先,保险Ptt的质量往往与保险公司的信誉有关。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通常能够提供更加可靠和高质量的保险服务。其次,保险Ptt的质量也与客户对保险产品的了解程度有关。如果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覆盖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重要信息缺乏了解,很可能导致保险Ptt时出现误解或不满意的情况。另外,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态度也会对保险Ptt的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提高保险Ptt的效力,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应该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以确保能够及时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该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和投诉处理,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另外,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态度,以确保他们能够给客户提供专业和高效的保险Ptt。

综上所述,保险Ptt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人们提供安全和保障。作为保险从业者,我在这个行业中不断成长和收获,也意识到了影响保险Ptt质量的因素。为了提高保险Ptt的效力,保险公司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服务能力,并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相信通过这些努力,保险Ptt将更好地为人们提供保险服务,为他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更大的保障。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十六

保险员是现代社会中一份重要而受欢迎的职业。他们负责向客户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并为客户解答疑问,帮助他们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保险员需要了解各种保险产品的信息,并具备沟通和销售能力。在这个职业中,我学到了很多有关保险和维护客户关系的技巧。

第二段:客户关系的重要性。

保险员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员,理解客户的需求并满足他们的期望是至关重要的。我发现,细心倾听客户的需求,并能够清晰地解释保险产品对于建立信任和长期合作关系至关重要。通过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保险员不仅可以增加客户的忠诚度,也能够吸引新客户。

第三段:沟通和销售能力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保险员,良好的沟通和销售能力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有效的沟通,保险员能够与客户建立感情联系,并更好地理解客户的需求。同时,他们还能够清晰地解释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优点,帮助客户做出正确的决策。销售能力在保险员的职业生涯中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员需要将产品和服务推销给客户,并确保他们理解产品的价值和好处。

第四段:自我管理的重要性。

成为一名成功的保险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由于保险员经常面临各种挑战和压力,保持积极的心态非常重要。为了处理工作的压力,我学会了合理规划时间,处理紧急任务和长期目标。此外,利用自我管理技巧,我也能更好地平衡个人生活和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五段:对未来的展望。

作为保险员,我认识到保险行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客户需求的变化,保险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和继续学习新的技能。我相信,保险员的职业前景将会更加美好,因为人们对保险需求的增长,将为我们提供更多机会去服务客户。

总结:保险员职业即复杂又多样化,但它也是一份充满挑战和成就感的工作。通过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发展沟通和销售技巧,合理规划时间和处理压力,保险员能够成为成功的专业人士。我对未来充满信心,并期待在日后的工作中继续发展和成长。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十七

实习的日子里,我接受了锻炼,获得了提高。对于这次实习,我的体会有很多,其中最深刻的有三点:

1、保险业务员需要诚信待人。我们同客户打交道,首先要诚信,要善于与人沟通,这样客户才会信任我们。只有“将心比心”,保险才能做好。

2、保险业务员需要“三心”。即:热心、信心、耐心。保险为广大群众防范人生风险,让每个家庭都拥有平安。保险是“帮助别人、成就自己”,的伟大事业。因此,对同事拥有热心,对事业怀抱信心,对客户充满耐心。只有做好“三心”的人,才能做好保险。

3、保险业务员需要力争上游。每天的工作都是战斗。虽然说做保险勤奋不一定能成功,但不勤奋肯定不成功。只有不断进取,才能有成就。

以下是我对做保险的同仁提的几点小小的建议:

1、从事保险工作不能浮躁,要努力做到一丝不苟;

2、不要认为你在为别人打工,把保险工作,作为自己的事业发展;

3、在销售过程中,要多探索方法,力求新颖、独特。

自己在实习的每一天都在发现自己,对自己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但是这种锻炼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在销售中往往会碰壁,会有失败,好在还知道坚持!坚持去发现美好的东西,学习有用的知识。在实习的路上有苦,也有甜。通过汗水换来的成功是值得的!我愿意为此付出。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十八

保险丝是一种以保护电路安全为目的的电子元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电器使用频繁,一旦发生过流或短路等意外情况,就有可能对电器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使用保险丝是非常必要的。在使用保险丝的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它的基本使用方法和原理,还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价值。

第二段:保险丝的作用和原理。

保险丝的作用是当电流过大时,利用熔断器,将断路器打开,切断电流,以保护电器和人身安全。它的原理是利用金属丝的电阻发热特性。通常保险丝的导体是由一根或多根铅丝组成,当电给与值超过保险丝所能接受电流时,铅丝将受到过大的热引起融化断掉,使电路中断。

第三段:正确使用保险丝的方法。

正确选择合适的保险丝型号和额定电流是使用保险丝的前提条件。首先,保险丝的额定电流需要根据电器的功率和额定电压来确定,这样才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其次,安装保险丝时需要注意将保险丝与电源线正确连接。还要确保保险丝安装牢固,不能松动。最后,保险丝一旦熔断,需要及时更换新的,不能随意修理或搞“短钩”。只有正确使用保险丝,才能发挥其作用,保护电器和人身安全。

第四段:保险丝的重要性和价值。

保险丝虽然是一个小小的元件,但它对电器和人身安全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保险丝可以避免电器过载或短路时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特别是在家庭中,许多电器同时使用,需求电流很大,如果没有使用保险丝,就有可能对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保险丝还可以减少由于电流过大对电器的损坏,延长电器的使用寿命。所以,无论在家庭还是工业生产中,正确使用保险丝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和价值。

第五段:我的体会与感悟。

通过使用保险丝,我不仅学到了保险丝的使用方法和原理,更深刻地认识到保险丝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时刻保持对电器的安全意识,遇到过流或短路的情况时,我会立刻切断电源,并检查电路,确保电器的正常使用。并且,我也会积极推广保险丝的使用,让更多的人了解保险丝的重要性和作用。在未来,我将时刻关注电器安全,做到事事保险丝为先,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总结:

通过对保险丝的学习和使用,我深刻认识到了它的作用、原理和重要性。保险丝是电器安全的保障,能够避免由于电流过大而引发的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在实践中,我也体会到了正确使用保险丝的方法和注意事项,时刻关注电器安全。希望通过广泛宣传保险丝的作用和重要性,可以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电器安全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关注电器安全的良好氛围。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十九

20__年_月,县里招聘医疗卫生事业人员,我激动的报了名。经过笔试和面试,20__年_月,我终于走进了向往已久的医院,开始从事神圣的医疗工作。

才能发现问题。某些家长有一些错误的护理措施,必须得到纠正,需要耐心向他们解释。每个体检的小孩,我都建立了完善的健康档案,系统详细记录小孩的各项基本信息及体检信息。对于一些高危儿,还单独建立了专门的册子,以便进行跟踪访视,如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等。每天对一些小孩进行家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环境,护理方法,喂养发育状况。每月都有上百个小孩出生,需要详细记录他们的信息,需要进行家庭访视,电话访视,工作有些繁琐,但却有条不紊的进行。

每个小孩都是父母的宝贝,父母为了小孩的健康,付出了很多,我们每个医务工作者都能体会,因此都会给他们耐心详细的指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都能做到全面的解答。使家长们高兴而来,高兴而归。通过这种互动沟通,既服务了患者,又提高了自己,辛苦一点又算得了什么。经常有家长打电话过来咨询问题,我也很乐意为他们解答。

我和我的同事在工作之余,会坐在一起探讨一些儿童保健问题,说出自己的疑问,相互作答,以便提高能力,完善服务质量。

不知不觉间一年的时光即将结束,回首20__年,总结一下经验及不足。20__年我希望做的更好,坚持医德修养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坚持学习相关理论知识,不懈努力,在这条路上,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古语有“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因此,我坚信我所从事的工作像临床工作一样是神圣的,值得付出青春。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二十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旨在保障人们在面临风险与不确定性时的财务安全。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我曾于某保险公司实习,亲身体验了保险行业的运作与内涵,对保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在此,我愿分享我的保险心得体会,探讨保险在个人和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首先,保险具有财务保障的重要功能。在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各种风险,如车辆事故、突发疾病等。若事故发生,不仅会带来相应的财务损失,更可能给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而保险能够为我们提供及时的经济支持,减轻风险带来的压力。例如,购买车险后,当车辆损坏或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会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或赔偿。有了保险的保障,我们能够更加安心地面对生活中的各种风险,无需因为意外事件而陷入困境。

其次,保险还具备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保险公司通过精确评估和量化风险,确定合理的保费,并根据风险程度给予相应形式的赔付。通过这种方式,保险可以帮助个体和社会管理风险,减少不确定性对经济造成的损失。例如,在农业保险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历史数据和科学技术手段,预测可能发生的灾害风险,提供相应的灾害保险,降低农民的经济损失。通过对风险进行管理,保险公司能够帮助个人和企业在面临风险时更好地应对,减少损失,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此外,保险还具备社会风险分摊的功能。在保险领域,个人或企业通过支付保费,成为共同承担风险的一员。当发生灾害或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赔付相应的损失,实现风险的共享。这种风险共摊的方式可以平衡社会风险态势,减轻个体承担风险的压力,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凝聚力。例如,在一次自然灾害发生时,保险公司能够为受灾者提供赔付,减轻灾区的负担,促进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保险还对于个人理财规划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灵活性,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通过购买寿险、教育险等长期保险,个人能够规划未来的财务安全,为自己和家人提供长期的保障。此外,还有理财型保险产品,可以帮助个人实现财务增值。通过投资保险产品,个人不仅可以享受保险给予的风险保障,还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利息收益。因此,保险对于个人的理财规划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个人实现财务目标。

综上所述,保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为我们提供财务保障,还能够帮助我们管理风险,实现社会风险的共摊,以及对个人理财规划产生积极影响。保险的发展不仅需要保险公司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更需要个人对保险这一金融工具的认知与理解。只有通过充分了解保险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利用保险来保障自身利益,推动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是我们共同的守护者,是我们共同的利益所系。让我们共同理解和关心保险,为未来的风险保障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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