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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汇编汇总篇一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切实做好单位后勤保障工作,开源节流,以确保我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在每年的财政经费下达后,将经费措施及支出项目、支出数额计划向领导办公会报告,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
二、半年时由财务负责同志及报账员将半年的收支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向领导办公会报告,以便讨论修订支出计划,调整支出项目,增加开支的透明度。
三、所有支出必须按局领导要求,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掌握,其他人员未经办公室领导交待安排不得擅自开支。需购置办公用品或其他公务开支的,由办公室负责人统筹安排,以便整体掌握经费支出情况。
四、所有报销票据需经办公室负责同志签注审核意见,提交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票据上台照、内容(事项)、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款、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等相应内容应齐全,否则,不予报销。
五、因应急或出差需要借取费用时,由借款人填写票据,经单位领导签注意见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审签数额借款。事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报销手续,抽调借据。否则,借款期限超出一个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记收利息,并予以批评处罚。
六、坚持民主理财,增强收支透明度。办公室应厉行节约、俭朴办事。年初制定出当年的大致开支项目和支出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控制执行。
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汇编汇总篇二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取消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汇编汇总篇三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汇编汇总篇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目录
-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2 请销假制度 5 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制度 7 值班管理制度 9 财务管理制度 10 卫生管理制度 12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4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6 公文处理制度 18 效能建设“六项制度” 20 党组会议制度 26 党组议事规则 28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31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33 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35 党费收缴公示制度 36 党务公开制度 37 局务会议制度 39 政务公开制度 41 “三重一大”制度 44 信访工作制度 47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49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51
为加强县住建局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提升住建系统管理水平,实现住建队伍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政治思想建设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领会******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二)政治坚定,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遵守社会公德,不传谣、不信谣;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
(三)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住建政策、法规,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教育、管理,搞好效能建设,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
第二条 职业道德建设
(一)严格遵守县住建局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立足本职,顾全大局。
(三)熟练掌握住建工作政策法规。规范我县住建系统工作监督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推诿,不扯皮,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四)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条 组织纪律建设
(一)县住建局工作由局主要领导统一指挥,局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向局主要领导负责。
(二)自觉维护住建局形象,保证政令畅通,严守工作秘密。
(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策和工作安排,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四)反映情况、汇报工作要实事求是,办实事、说实话、报实情、求实效,不得隐瞒、谎报。
第四条 规范办公秩序
(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签到,外出请假,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内严禁无故离岗、串岗、拖岗、做私事。
(二)工作人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日禁酒令,严禁酗酒影响工作、影响住建局形象。
(四)要遵守工作纪律。办公期间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淘宝、炒股、玩电脑、玩手机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五)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照明、电脑、桌椅、饮水器等)应精心使用和维护,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节约办公资源。
(六)做到热情接待。严禁发生顶撞、训斥和争执现象。在任何场合应文明用语,语气温和,音量适中,礼貌待人,严禁说脏话、忌语。
第五条 坚持职业操守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以忘我的精神对待工作。
(二)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以进取的精神对待工作。
(三)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以律已的品格做好工作。
(四)工作讲程序,事事有回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工作。
(五)依法行政,禁止违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故意为难办事人员。
(六)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严禁妄议***,不准背后诋毁、议论他人。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做到勤勉尽责、克己奉公。
第三条 工作时间实行上班签到管理,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10分和下午3点10分前。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每月对考勤包括病事假、旷工情况汇总公布。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学习、开会、下乡等外勤原因不能到单位签到的,使用微信工作群进行外勤打卡签到,向单位办公室通报事由、去向、时间等情况。
第五条 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做好ab岗交接,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岗,请假条批准手续报局办登记。
第六条 全体职工请事、病假不足1天的向股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1天及以上的需填写书面请假条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主要领导请事、病假按县委、政府规定报告批准。
第八天 职工当年请事假一律以当年的公休假冲抵。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第九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不计入公休假。
第十条 按规定,职工年公休假分别为: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工龄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的公休假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休假。公休假原则上安排一次性休完,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可适当分期休完。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若县委政府统一安排时间轮休的,按县委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股室要实行“ab”岗设置,ab岗不得同时休假。
第十三条 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工作,并按批准权限销假;无故旷工的,将视为后续工作岗位调整或续聘依据重要内容。
一、为加强制度建设,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范采购行为,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加强支出的准确性和可控性,制定本制度。
三、固定资产采购办法。局机关各股室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先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使用或保管人等具体要求,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班子讨论决定。同意购买后,由财务室按有关规定程序采购。
四、需购置办公用品的股室自行填写《凤山县住建局办公用品购置审批表》,一次性购置金额300元以下(含300元)由局办审批,一次性购置金额300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局办按照《凤山县住建局办公用品购置审批表》购置需求,电话通知相关店面送货至局办,由局办指定人员验货并签字记账(股室人员不得自行签单,否则该笔账单由签单人自行负责)。再由股室派员到局办签字领取办公用品。
五、固定资产管理安全规定。固定资产的安全按照“谁使用、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六、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及报废年限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七、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擅自到文体店、电脑店等签字购买办公耗材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一、值班任务由局办公室负责制订值班表,确定值班时间、值班人员及值班地点。值班人员严格按值班表及值班任务和要求值班。
二、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不得擅离职守。带班领导全面负责当日的值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值班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做好值班记录,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及时妥善处理。
四、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安全保卫、防火工作。
五、值班人员临时有事(包括公事、私事)或因病不能值班时,报经带班领导批准后,由本人自行与本单位其他人员调换。
六、严禁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财务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坚持遵章守纪、民主有序,做到量入为出,增收节支,保证重点,兼顾全面。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本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禁“白条”支出,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对缺乏真实原始依据和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凭证以及未经审批的付款凭证,一律不予列支或报销。
第四条 局机关借款、付款、购物、接待及其他公款开支,事先由用款人和相关股室提出开支计划,财务室审核,按审批权限由批准人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工作人员擅自购物、接待及其他开支,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局机关公用经费支出要实行“一事一报”不得积累,谁经办谁报销,不得代替。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经财务室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准人批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会、培训、学习、考察,需先填写申请单,经分管副局长或主要领导批准。差旅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按县财政局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在出差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凭参会通知或主办单位认可的会议统一收据,及时结报。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在报销凭单上分日填写事由、各项报销和补贴费用,以此作为审核审批依据。
第七条 单笔开支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无论是日常开支还是工程款使用事项,需要提前两天邀请纪检组领导列席参加,并把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纪检组阅览。
第八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做到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财务室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对经费开支要严格把关,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付,不规范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卫生责任区划分
局机关各股室卫生由各股室自行负责,局大院卫生按照股室轮流制度负责,每周一上午8:30为大院保洁时间;走廊卫生由该层办公室轮流负责。
二、职工卫生行为准则
(二)不乱倒垃圾、渣土、污水,不乱堆杂物;
(三)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贴,不随意蹬踏墙壁;
(五)爱护公物,自觉遵守办公区卫生管理制度。
三、办公室卫生标准
(一)物品设备整齐干净,无卫生死角;
(二)室内外墙壁清洁、无蜘蛛网、无废弃张贴物、无脚印等污渍;
(三)室内地面干净,无烟头、纸屑及其他暴露垃圾;
(四)窗明几净,无浮尘污物;
(五)洗手盆、杂物篓、烟缸等经常清理,不堆积污物;
检查评比实行百分制,由局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各项要求达标情况进行评比。95分以上为最清洁,80—95分为清洁,80分以下为不清洁。
三、局大院卫生
卫生从一楼至五楼,每个办公室按照顺序每周轮换。
(一)公务接待费是为保障公务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求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约、严格标准的原则,建立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
(二)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预算执行中不准突破。公务接待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三)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根据接待对象公函(含电话纪录)中告知的内容,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副局长或主要领导审批。公务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费用标准等内容。
(四)需安排住宿的,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宾馆。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人(不含早餐);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凭派出单位公函(含电话通知)、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菜单等“四单合一”报销相关费用。
(六)严格执行差旅、接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
(七)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转嫁公务招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招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为规范和加强住建局公章管理,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工作人员负责拟定的重要文件、对外书面材料、报告、合同、协议、承诺及其他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公章的,应当报请局长签字批准或签发,未经局长批准或签发的,不准用章。
二、局内部人员身份证明、介绍信以及其他客观性证明需要使用公章的,由局长授权办公室签批用章。股室专业性报表、工作汇报和事务性的答复由局长授权分管副局长签批后用章。
三、用公章必须登记。办公室设立公章使用登记簿,由公章使用人员负责填写。公章使用人员如实登记用章事由、种类、日期、材料份数、批准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后,办公室方给予用印。
四、公章保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五、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章的,可先电话请示局长允许后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六、公章禁止带出局外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携带前往,管章和办事人员共同见证用后立即带回。
七、公章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八、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存入文书档案。
九、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公文处理要严格按照上级及局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呈送局领导的阅批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提出初办意见。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指标、任务和上级领导交由县住建局阅办的批件,由分管副局长及局长阅批。
(四)相关单位报送局审批的公文,属于各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件,由主管股室处理或牵头处理。
(五)要严格办文时限。特急公文,随到随办;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在5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审批公文,应写明审批意见、姓名和时间。
(七)以局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股室负责人审核、把关,按照局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局办公室复核后,呈送局领导审批。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局长签发。为了工作衔接,如需其他局领导阅知的,签发前应当与其他有关领导通气。
(八)涉及县直其他部门业务的文稿,主办股室要先同有关单位商洽,统一意见后,由局领导审签,再由主办股室送请有关单位的领导会签,县直其他部门送本局会签的文稿,须由有关股室阅后无异议并经股室负责人签字后,再送请局领导会签。
(九)公文的收发、催办、督办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一、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三定”方案规定的,以及社会发展新赋予的职能,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细化、量化工作内容、标准、程序、时限,以及就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职责相应、权责一致、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将本股室、单位所承担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限时办结。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服务对象到局机关或二级机构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知道如何办理的,要认真交待清楚,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股室,由经办股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经办股室无人办公时,应告知经办股室及其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如果经办人当时不在,首问责任人应先接受下来,告知经办人联系电话,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第五条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
第六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汇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根据工作职责,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条 服务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要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态度热情、举止文明、服务到位、程序规范。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吃拿卡要。
第五条 材料齐全、能办的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限时办结;缩短中转签批时间,不压不拖,无特殊情况当天签批。
第六条 根据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时限、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等要素,编印服务指南或工作流程图,并在政府网公示。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机构,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对投诉涉及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第八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只能提前,不能滞后。
第二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 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由受理事项的股室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时限到期前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再次明确办结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四条 各股室、各单位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给予答复,并及时通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 各股室、各单位应公示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给予受理告知单的,要填写《受理事项告知单》,详细写明受理时间、承办股室或单位、办结时间等内容,送达服务对象。
第六条除应当场办结或答复的事项外,限时办结的时限从正式受理之日算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场告知服务对象,其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或不一次性告知的,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第七条 无故拖延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咨询或办理事项的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原因等。
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材料;对材料不完备暂时不能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条 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理;如补办的材料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股室或单位的,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咨询或请求,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离岗告知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班制度,工作期间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情需要临时离岗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第二条 临时性离岗超过30分钟的,对股室ab岗进行告知;因事离岗半天及以上的,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应在离岗前向本股室、单位其他同志交待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指定专人顶岗,做好交接手续,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离岗人员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拖延或不办。股室只有一人的,离岗前,要在办公室门上张贴离岗告示,告知服务对象离岗原因,回岗时间,联系电话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四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回岗,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面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回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进一步提高党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人员
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和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局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有关事项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机关各股室、各二级机构建议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相关股室、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局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书记审定。
3、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4、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为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更好发挥局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党组会议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党组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组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原则。局党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组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二、议事形式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以举行(讨论干部人事议题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
(二)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局党组成员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列席党组会议,参与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要事项之前的酝酿协商。
三、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充分准备。对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提出意见建议,准备好会议资料。
(三)提前告知。召开党组会议,一般提前一至两天向党组成员预先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必要时,将相关材料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四)民主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汇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出建议,然后各位党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在听取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后再发表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表决。党组会议议题提前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会议记录。党组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按规定存档备查。会议如需形成文件或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四、议事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做出的决定无效。
(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申请回避。
(三)党组会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党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除党组决定可公开的以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党组会议讨论情况。
五、决策实施
(一)党组会做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二)党组决策一经做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织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三)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大事项由党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督办和落实。
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使党组民主生活会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原则方针
党组民主生活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诚相见、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会议基本内容
党组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主要内容是: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5、其他重要问题。
三、会议准备工作
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根据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主要议题。2、提前一天将会议日期和议题通知参会人员,并报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3、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4、党组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注意事项
1、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度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2、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组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就不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党组民主生活会中适合向本局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4、局办公室承担党组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等有关工作,民主生活会后十五天内,向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1、“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小组会、按期上好党课。
2、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工作和下步工作计划;吸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处分犯错误的党员;通报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处置不合适党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支部需要提交全体党员讨论的事项。
3、支委会,一般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分析了解掌握本支部党员思想、工作和学习状况,并及时给予正确引导;检查各党小组对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修改意见,研究完成临时有关事项。
4、党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总结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学习上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以及各种活动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各项活动、各种会议情况的记录,以此为年终评选先进的依据。
5、党课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6、每次会议或党课必须先将有关事项、内容、时间通知清楚,不得无故请假或缺席。
7、做好会议记录。
1、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每个党员要自觉地参加组织生活会,每个党组、(总)支委成员要主动地参加党员组织生活会、支部民主生活会。
2、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坚持群众路线的情况以及其它重要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组织生活会必须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挥发主开展积极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4、组织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事先通报全体党员作好准备,并在召开前报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派员参加。
5、党支部书记是组织生活会的召集主持人,并要在生活会上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6、认真做好记录。对组织生活会检查和反馈出来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生活会15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生活会情况报告和记录。
1、党员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过去凡是少交、漏交、未按时缴纳者,要在党内生活会说明原因,并做自我批评和及时补交。
2、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量按中组部的规定执行。
3、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党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以便考核党员的组织观念。
4、因公出差或病休,要委托他人按时代交党费,不得拖欠误交。
5、机关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公布交纳党费情况。
6、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性党风的具体体现,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务必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党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事项,列为党务公开内容:
(一)机关党建工作目标、阶段性重要任务、考核考评情况;
(二)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四)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五)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七)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八)党组织主题活动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党的保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在有关事项尚处于保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党务公开,采用公开栏发布、公文通报等形式进行。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第五条 党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七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应报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重要事项应报局党组会议、党支部会议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九条 局党组和党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局党组织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为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议事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人员
局务会实行局长负责制。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或由局长委派的其他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有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1、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住建部门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2、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住建部门审议决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
3、局党组会议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方案措施;
4、年度工作计划、具体措施,阶段性重点工作、专项活动及具体工作部署和措施;
5、局机关股室、局属单位管理的重要业务工作;
6、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有关事项
1、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提出,或者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局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2、机关股室、单位建议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主办股室、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
3、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局班子成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股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安排其他同志参加会议。
4、局务会议由局办公室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处,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住建系统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住建系统规范性文件;
(三)住建系统城市发展和棚改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五)住建系统服务的程序和时限;
(六)住建系统工作纪律和廉洁从政制度;
(七)住建系统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务信息要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及以上等级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请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服务系统。
第十条 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为做到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度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制度
1、决策范围
(1)涉及住建系统的重大决策,包括财务预决算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
(2)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信访稳定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由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2、决策程序
(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局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先由分管领导及股室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向局长提出工作建议。
(2)征求意见。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评估分析、公示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完成可行性论证,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局班子集体讨论。
(3)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局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在集体决策前,要向县纪委集中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并邀请列席“三重一大”会议。
3、组织实施
(1)由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相关股室具体承办。
(2)决策实施过程中,责任股室必须按照决议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二、重大项目安排制度
1、重大项目范围
县住建局制度的涉及全县住建行业的重大决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等。
2、项目方面的决策程序
(1)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形成重大项目建设方案,提交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组织实施
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实施,并加强对项目申报和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三、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制度
1、管理范围
(1)局属机构副股级干部的任免及向县委推荐正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2)副股级干部、人事编制调整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2、主要程序
分管人事的领导拿出方案,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四、大额资金使用制度
1、管理范围
大宗物资、设备的购置和大额资金的新建或维修项目。
2、管理程序
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和较大金额的修缮项目,须经集体研究、审批,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五、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4、在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5、安排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提高认识。来信来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要把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安定团结、调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严肃对待,认真办理。
二、落实责任。局信访工作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登记、收阅、审阅、批转、处理、承办(相关股室共同办理)。设信访接待室,实行领导接访日制度,日常接访确定专人。
三、耐心接待。对来访群众职工要热情周到,耐心听取反映和诉求,认真做好记录,悉心做好解释,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规范操作。对来访者提出的诉求要熟悉政策,按政策给予答复,掌握不准,不了解事情背景的不要随意答复,要先报告,调查核实后,经允许方给答复。
五、及时处理。批办的信件一般在七天内处理完毕,上级有关部门批转办理的来信一般在十五天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到30天。到期不能结案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信访办说明情况,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政协委员提案、人大建议要按规定时间办理完毕,并上报结案。案件处理完毕后做好结案登记,将资料交信访办由联络员网上回复后存档。
六、搞好宣传。法律和政策有明文规定可办理的应及时给予办理。超出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的问题,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七、拓宽信息。认真抓好信息的筛选、分析、传递等各环节,综合分析来信来访的问题和情况,对涉及面广的政策问题,要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供领导了解民情,预测民意。
八、提高效率。全年结案率要在90%以上,重复信访控制在10%以内。对来信来访的数量、内容、结案情况要进行定期统计,并做好向有关部门上报信访统计,年终要对信访工作进行总结。
一、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及***、自治区、市、县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廉洁从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局党组、各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三、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切实增强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意识。对局机关及局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进行检查,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党组(支部)年初要对党风廉政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总体目标和上级下达的任务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安排,明确责任。
五、党组(支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全体工作人员述职述责述廉和民主评议。
六、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班子成员要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七、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清政廉洁,严防腐败,杜绝不廉洁行为。
八、认真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重点是“三大一重”、“三提醒”、“季报告”、“双反馈”、记实台账和记实手册等制度。
九、坚持廉洁从政,做到政策、服务流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原则,履职尽责,严禁推诿扯皮,党员干部要带头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十一、认真落实《中共***、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杜绝浪费,勤俭节约。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坚决惩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章程》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党***、国务院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倡导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促进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执政为民,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基层和群众服务,不断增强廉政意识,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六大纪律八项要求”和自治区、市、县有关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同时,根据本局实际,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被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钱物。
二、不准索取和接受下属单位及服务对象的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不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档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不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确实推辞不掉的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须在受礼一个月内向组织汇报或交组织处理。
三、不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无偿提供使用的劳务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设备及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四、不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五、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六、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到企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交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无偿占用企业钱物;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
七、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八、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中国***问责条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汇编汇总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消防责任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住宅小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住宅小区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所实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三)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确保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费用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配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域,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严格执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制定灭火疏散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八)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存档备查;
(九)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六)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四)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五)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计划;
(三)为本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演练;
(八)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八)配合辖区网格员、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专(兼)职消防队员应当开展消防安全防火巡查、检查,熟练使用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熟知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三)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四)是否有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五)管道井防火封堵是否被破坏,是否堆放杂物、丢弃垃圾;
(六)是否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违规搭建;
(七)业主装修是否符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其他防火巡查内容。
防火巡查人员对住宅小区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防火巡查时,应当场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三)消防车作业场是否被遮挡、占用;有无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的绿化、障碍物;
(四)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安全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安全主管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二)消防行政许可、备案资料及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器材设置、配置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情况;
(五)巡查、检查记录;
(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记录。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整改方案。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将危险场所或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至少每半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员工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具体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火灾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性能及使用办法;
(四)火灾报警、检查消除隐患、扑救初期火灾以及疏散、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广泛采取广播、电视、录像、标语、横幅、板报、派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引导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关心和重视消防安全,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火灾处置。
第二十七条报告火警时,要说清楚起火的具体地点、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报警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并就近路口引导消防车进场。
第二十八条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组织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火灾扑救。
第三十条火灾扑灭后,物业服务企业要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工作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并主动整改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宜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汇编汇总篇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规定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进货索证、验收、登记台帐保管工作。
2、负责公共卫生用品索证和登记台帐人员,应该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法规和公共卫生用品卫生基本知识及感官鉴别常识。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现场查验供货资质。
3、批量采购公共卫生用品时,应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单、卫生许可证、市场准入证件、营业证复印件。零行购买公共卫生用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与健康证件复印件。
4、公共卫生用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负责验收,查看产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供货商、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登记清楚台帐。
5、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妥善保存好索取的证件资料和台帐,不得涂改、伪造。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汇编汇总篇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本单位餐饮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预防急慢性传染病发生,保障顾客和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饭馆(餐厅)必须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在明显位置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牌匾。
二、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三、成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
四、认真抓好和落实自主规范管理工作,各级管理人员要按自主规范管理登记簿的要求,落实对本经营单位的自查自纠,并逐级做好记录。
五、必须设有公共物品和餐(饮)具洗消间,完善消毒保洁。
设施。
六、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七、台布、椅布干净卫生、餐后的台桌布和餐巾做到“一桌一换一清洗一消毒”。
八、餐(饮)具清洗消毒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提前摆放餐桌上的餐具不超过1小时,并注意保洁。
十、客用面巾、一次性卫生用品等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十一、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锈迹、无尿垢。
十二、饭馆(餐厅)要有防蚊蝇、防蟑螂、防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
十三、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数量充足。
十五、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分体空调应定期清洗消毒有记录。
十六、饭馆(餐厅)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十七、饭馆(餐厅)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水池,有记录,持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汇编汇总篇八
1、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和安全工作,减少疾病和工伤事故,有责任使本部门人员充分理解环境、职业健康方针并使之贯彻执行。
2、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4、对所属职工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做好新上岗的工人安全技术把关,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
5、对特种设备、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场所严加管理,定岗定责,做好防范措施,以免发生重大事故。
6、对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上报,不得隐瞒,并做好处理工作。
1、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并负责对新员工或换岗员工人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3、对本班组使用的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正确使用。
4、随时检查、督促本班组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有危险的临时任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人进行监护。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他人违章作业有责任劝阻,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
2、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机械设备、安全附件等,不乱开乱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电器装置。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服从车间和班组领导的指挥。
4、正确穿戴,爱护和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5、及时清除废料,经常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在制品堆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
6、班前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性向领导汇报,并保护现场,积极参加并开好分析会。
2、设备使用: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由技术部门编制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操作员工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同时操作员工必须按设备要求管理好设备。
1、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觉性。
2、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养成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3、新员工或换岗员工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4、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投入生产前,由技术人员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学习。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汇编汇总篇九
全县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摸底排查阶段(8月20日前)。
各镇街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台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覆盖。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有限空间进行认真、全面、精准辨识,建立健全本单位有限空间管理台账。8月20日前,各镇街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完成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台账更新工作,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完成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更新工作,以后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8日前)。
1.深化机制建设。各镇街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精准分析判定每一个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存在的中毒、窒息、燃烧、爆炸等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等级,制定针对性强地消除和控制措施,改进作业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并及时将有关内容更新至有限空间风险告知牌。8月底前,各生产经营单位完成必须完成改进作业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应急预案和风险告知等工作。
2.加强应急管理。各镇街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按规定配备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护,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有关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的认识。9月15日前,要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至少要开展一次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急演练。
3.开展执法检查。各镇街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控制中毒窒息和燃爆事故风险为重点,将执法检查贯穿始终,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对辖区内、系统内、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
4.强化宣传教育。各镇街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有限空间管理要求和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特殊群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宣传有限空间安全知识,开展系统性教育培训。要针对广大一线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管理松散、思想麻痹大意、违章作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9月15日前,各镇街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通过专家授课、警示教育、观摩演练等方式,组织一次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专项培训。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5日前)。
各镇街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企业或者聘请专家按照标准,逐项对有限空间台账更新、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警示标识等开展现场验收。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单位验收情况进行督查问效。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汇编汇总篇十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1.新版工厂规章制度。
2.最新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3.2014最新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4.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大全(最新)。
5.完整的劳动规章制度。
6.塑料厂规章制度。
7.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例)。
9.工厂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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