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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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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精选16篇)
2023-11-26 07:58:58    小编:lookoud

每个人都需要做总结,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工作和学习中,总结都是一种重要的能力和习惯。在写总结时,要关注读者的需求,让他们能够从中获得有价值的启示和帮助。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领域总结的特点和要点。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为保证农药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药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

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市旗区各级农药管理部门把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行有效容入到农药市场管理中,严格《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坚决查处无证经营,吊销年检不合格许可证,支持维护守法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建立农药经营管理信息档案,及时督查农药流通情况,进一步完善农药市场监督检查管理机制。

目前全市共有农药经营户124个,今年换证期间举办9期农药经营培训班,培训人员225人次。因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而吊销许可证3个。在加强农药市场管理中,使农药经营户的经营条件在农药管理人员的督促指导和帮助下有了明显的提高。

全市开展农药市场检查四次以上,其中由市站统一组织同时配合自治区开展农药市场联合检查一次,效果显著。

1、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查检测。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行,它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从此有法可依,执法可依。为从源头上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市各旗区进一步加强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投入品的管理检查,建立了农药使用档案,严禁施用高毒农药,加强宣传推荐使用可替代“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农产品质量竞争力,增加农牧民收入,让民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今年各旗区全部装备了农药残留检测仪器,建立了检测室,配备专职检测人员。重点对鲜食农产品在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全市完成农药残留检测2387个样(其中基地1251个,市场1136个),合格率达97.8%。

2、种衣剂市场检查及样品抽检。20xx年初,市旗区农药管理部门继续加强对全市种衣剂市场的监管检查,重点对种衣剂经销大户和种子经营部门进行种衣剂监督抽检。共抽检、自检种衣剂经销企业3家,样品代表数量15.5吨,共3个品种3个样,3个品种抽检均合格,合格率100%,并立案登记,做询问笔录,填写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程序和抽样方法,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促进市场种衣剂合格率逐步提升。

3、农资打假市场检查。20xx年4月初由市工商、种子、农药、化肥、农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在达旗、准旗、杭锦旗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重点对当地生资门市进行了农资打假市场检查。检查组共检查了19个农药销售门市部,其中达旗9个、准旗6个、杭锦旗4个,重点检查了种衣剂质量、禁销禁用高剧毒农药、农药产品标签和农药经营场所,共发现8个违规经销门市部。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信息汇编》等相关法规条款和规定,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了严厉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另查处没收高毒、过期农药12瓶(3.13千克),发放技术资料50份。

4、农药市场联查,提高各地农药管理水平。自治区西部盟市植保站在自治区植保站的组织下,于6月中旬联合开展了农药市场检查并规范农药管理执法行为活动。为配合检查组在我市的检查,市植保站统一组织各旗区植保站先期开展了农药市场自查联查。自治区检查组在我市深入旗区乡镇,重点抽查了3个农药经营部,检查农药品种15个,发现4个农药产品标签不合格,同时有一个农药经销部需更换到期《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管理信息汇编》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者和标签不合格产品及时做出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通过农药市场联查,各地区各单位农药管理执法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增进了对当地农药市场管理的了解,交流执法检查经验,互相学习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和人员素质,在市场检查中,严格执法,抓典型、查大户,严厉打击查处少数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整顿规范了市场秩序,大多数农药经营者能够守法经营合格农药,农药总体质量有了提高。

5、农药产品标签检查。为依法打击农药违法生产和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我市各级农药管理部门于6~7月在重点农药市场进行了农药产品标签检查,共计检查6个农药市场,26个农药经销部,抽查农药产品标签100个。农药管理人员依据《20xx年农药管理信息汇编》等法规文件,对100个标签做出判定,其中88个为标签合格产品,12个为标签不合格产品,标签合格率达88%,合格率较去年有所上升。

标签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冒用、伪造农药登记证号。

(2)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或假冒他人商品名;未标明中文通用名;扩大使用作物或防治范围。

(3)无商品名、生产厂家不存在或与登记不相符等。

针对农药标签抽查中出现的不合格标签等问题,市旗区农药管理人员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20xx年农药管理信息汇编》等法规程序,对违法经营的9个农药经销部和12个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做出没收和罚款处罚。通过对农药市场农药产品标签的检查,严厉查处了少数违法经销部和不合格农药标签产品,使农药标签合格率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20xx年,在四次以上农药市场检查中,共计查处假冒伪劣农药60.5公斤,货值0.18万元,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3个,罚没款0.05万元,出动检查人员400人次,检查市场38个次,检查经销企业192个次,印发宣传资料2.8万份,新闻媒体宣传报道5次。

1、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农药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执法性、公益性很强的工作,农药市场管理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重大病虫害预防中农药药械的储备及工具仪器的配备等都需要大量经费。各级财政对此项业务经费支持不够,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

2、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低、专业知识老化。农药管理工作存在工作辛苦、条件艰苦、待遇清苦的事实,难以吸收优秀人才,人员断档现象普遍存在。

望上级主管部门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以便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2)规格;。

(4)净重或净容量;。

(5)生产厂名、地址;。

(7)使用说明;。

(8)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9)生产日期或批号;

(10)有效期。

8.不得购买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10.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14.公司的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7.购买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1)农药名称;

(2)规格;

(4)净重或净容量;

(5)生产厂名、地址;

(6)农药类别;

(7)使用说明;

(8)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9)生产日期或批号;

(10)有效期。

8.不得购买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10.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14.公司的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1.目的:。

为及时消灭四害、有效地控制农药的存放,规范农药的使用,确保农药在存放、使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2.适用范围:。

管理处。

3.过程和方法控制:。

3.1蚊蝇消杀至少每月2次,灭蚊蝇一般用敌敌畏、家虫清。灭蚊蝇宜在白天进行,灭蚊药液一般喷洒在阴凉潮湿的'角落、绿篱花丛、各井道内、天台及地下室阴暗处,灭蝇药一般喷杀湿热和有垃圾、腐败物的地方。

3.2蟑螂、老鼠原则上每月消杀1次,若发现小区老鼠较少,可视情况2-3个月消杀1次。灭鼠时间应定于22:00以后为佳,一般将灭鼠药物投放在各阴暗角落、洞口附近或易产生垃圾的地方,蟑螂药一般投放在各井道周围或较阴暗的地方。

3.3在用烟雾机消杀完下水井后,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保井盖与井圈连接牢固,稳当。

3.4本规定中消杀类农药指保洁员用于消杀楼道、雨污水井、室内、蚊蝇、蟑螂、老鼠等及绿化员用于消杀园林植物病虫害之类的药品。

3.5要求消杀分包方将农药、工具统一存放于仓库,并指定专人进行统一管理。

3.6消杀工作完成后清洗消杀工具,及时归还仓库,在消杀过程中和消杀完后,严禁将任何药品及工具置于楼道、宿舍或其他公共区域。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八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九

时光飞逝,如梭之日,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过去这段时间的辛苦拼搏,一定让你在工作中有了更多的提升!将过去的成绩汇集成一份工作总结吧。那么一般工作总结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药管理工作的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市旗区各级农药管理部门把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行有效容入到农药市场管理中,严格《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坚决查处无证经营,吊销年检不合格许可证,支持维护守法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建立农药经营管理信息档案,及时督查农药流通情况,进一步完善农药市场监督检查管理机制。

目前全市共有农药经营户124个,今年换证期间举办9期农药经营培训班,培训人员225人次。因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而吊销许可证3个。在加强农药市场管理中,使农药经营户的经营条件在农药管理人员的督促指导和帮助下有了明显的提高。

全市开展农药市场检查四次以上,其中由市站统一组织同时配合自治区开展农药市场联合检查一次,效果显著。

1、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查检测。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行,它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从此有法可依,执法可依。为从源头上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市各旗区进一步加强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投入品的管理检查,建立了农药使用档案,严禁施用高毒农药,加强宣传推荐使用可替代“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农产品质量竞争力,增加农牧民收入,让民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今年各旗区全部装备了农药残留检测仪器,建立了检测室,配备专职检测人员。重点对鲜食农产品在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全市完成农药残留检测2387个样(其中基地1251个,市场1136个),合格率达97.8%。

2、种衣剂市场检查及样品抽检。20xx年初,市旗区农药管理部门继续加强对全市种衣剂市场的监管检查,重点对种衣剂经销大户和种子经营部门进行种衣剂监督抽检。共抽检、自检种衣剂经销企业3家,样品代表数量15.5吨,共3个品种3个样,3个品种抽检均合格,合格率100%,并立案登记,做询问笔录,填写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程序和抽样方法,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促进市场种衣剂合格率逐步提升。

3、农资打假市场检查。20xx年4月初由市工商、种子、农药、化肥、农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在达旗、准旗、杭锦旗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重点对当地生资门市进行了农资打假市场检查。检查组共检查了19个农药销售门市部,其中达旗9个、准旗6个、杭锦旗4个,重点检查了种衣剂质量、禁销禁用高剧毒农药、农药产品标签和农药经营场所,共发现8个违规经销门市部。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信息汇编》等相关法规条款和规定,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了严厉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另查处没收高毒、过期农药12瓶(3.13千克),发放技术资料50份。

4、农药市场联查,提高各地农药管理水平。自治区西部盟市植保站在自治区植保站的组织下,于6月中旬联合开展了农药市场检查并规范农药管理执法行为活动。为配合检查组在我市的检查,市植保站统一组织各旗区植保站先期开展了农药市场自查联查。自治区检查组在我市深入旗区乡镇,重点抽查了3个农药经营部,检查农药品种15个,发现4个农药产品标签不合格,同时有一个农药经销部需更换到期《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管理信息汇编》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者和标签不合格产品及时做出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通过农药市场联查,各地区各单位农药管理执法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增进了对当地农药市场管理的了解,交流执法检查经验,互相学习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和人员素质,在市场检查中,严格执法,抓典型、查大户,严厉打击查处少数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整顿规范了市场秩序,大多数农药经营者能够守法经营合格农药,农药总体质量有了提高。

5、农药产品标签检查。为依法打击农药违法生产和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我市各级农药管理部门于6~7月在重点农药市场进行了农药产品标签检查,共计检查6个农药市场,26个农药经销部,抽查农药产品标签100个。农药管理人员依据《20xx年农药管理信息汇编》等法规文件,对100个标签做出判定,其中88个为标签合格产品,12个为标签不合格产品,标签合格率达88%,合格率较去年有所上升。

(1)冒用、伪造农药登记证号。

(2)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或假冒他人商品名;未标明中文通用名;扩大使用作物或防治范围。

(3)无商品名、生产厂家不存在或与登记不相符等。

针对农药标签抽查中出现的不合格标签等问题,市旗区农药管理人员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20xx年农药管理信息汇编》等法规程序,对违法经营的9个农药经销部和12个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做出没收和罚款处罚。通过对农药市场农药产品标签的检查,严厉查处了少数违法经销部和不合格农药标签产品,使农药标签合格率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20xx年,在四次以上农药市场检查中,共计查处假冒伪劣农药60.5公斤,货值0.18万元,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3个,罚没款0.05万元,出动检查人员400人次,检查市场38个次,检查经销企业192个次,印发宣传资料2.8万份,新闻媒体宣传报道5次。

1、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农药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执法性、公益性很强的工作,农药市场管理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重大病虫害预防中农药药械的储备及工具仪器的配备等都需要大量经费。各级财政对此项业务经费支持不够,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

2、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低、专业知识老化。农药管理工作存在工作辛苦、条件艰苦、待遇清苦的事实,难以吸收优秀人才,人员断档现象普遍存在。

望上级主管部门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以便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十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见对象、次数、人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三条(会见手续、场所、安检)监狱应当设定会见日,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会见人进入会见场所,必须接受民警安全检查。

第四条(无会见单或非会见日会见)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

第五条(会见方式)罪犯会见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普通会见每次不超过30分钟,处遇在b级(含b级)以上的优惠会见每次不超过60分钟。

第六条(会见送物)罪犯会见时,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况,须经监狱长批准,并确定专人检查登记。会见人按规定送给罪犯的现金,监狱应指定民警办理,存入罪犯本人狱内账户。

第七条(特殊情形会见审批)会见人当月要求第二次会见或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监区审核,报监狱长批准。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须报局狱政管理处批准。

第八条(监听、录音)罪犯会见必须实时监听并录音,录音保存期1年。

第九条(中止会见的情形)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会见:

(一)私传信件、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发现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摄像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不利罪犯改造情形的。

第十条(暂停会见的情形)罪犯被监狱严管、禁闭、隔离审查、隔离治疗期间暂停会见。

第十一条(文明举措)监狱应设立候见室,安排罪犯亲属、监护人休息;设立物品寄存箱,方便罪犯亲属、监护人寄存手机、包裹等;设立咨询台,解答亲属、监护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外国籍罪犯会见,参照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

第十四条(执行时效)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沪司狱狱政[20xx]21号《罪犯会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一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一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

说明书。

第十六条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十七条不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

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的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五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八条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二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第三十四条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八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最近,国务院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修订《农业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农药的使用、经营、管理等到底要做出怎样的改变?小编在这就详细为大家列举一下。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1.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5.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6.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1.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2.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6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2.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3.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4.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4.乡镇政府: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加大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2.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外,增设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

2.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看完这些,是不是发现以后农药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了。因为管理条例的不断修订实施,才能保证给人民和社会一个绿色的生产、绿色的农产品、绿色的生态。所以,以后再进行农药相关事务时,务必请您更加注意了。最近,国务院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修订《农业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农药的使用、经营、管理等到底要做出怎样的改变?小编在这就详细为大家列举一下。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1.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5.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6.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1.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2.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6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2.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3.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4.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4.乡镇政府: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加大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2.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外,增设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

2.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看完这些,是不是发现以后农药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了。因为管理条例的不断修订实施,才能保证给人民和社会一个绿色的生产、绿色的农产品、绿色的生态。所以,以后再进行农药相关事务时,务必请您更加注意了。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二

为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健康,创建“无烟学校”,为广大学生创建一个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按照无烟学校标准,我校特制定控烟规章制度如下:

2.校园内实行24小时全日制禁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3.各处室及卫生责任区做到无烟头,办公室、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

6.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7.对外来人员,门卫有责任提醒,让其知晓学校禁烟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门卫责任;。

8.学生的各级别评优将严格遵守控烟规章制度,否则一票否决;。

9.积极参与禁烟活动,学习戒烟知识,掌握戒烟技巧,克服吸烟行为;。

10.互相监督,积极配合,发现吸烟、劝烟、递烟现象及时劝阻;。

11.学校不接受烟草厂商赞助,不张贴、播放烟草广告。校内禁止使用印刷有烟草广告的太阳伞、衣帽等物品。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三

为加强政府办公室车辆管理,保证某地政府领导用车,做好车辆服务工作,经某地政府办公室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每日必须按统一作息时间实行签到制度,按时上下班,患病或有事需请假,需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离岗。

(二)驾驶员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到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除在公开栏通报外按考勤制度扣发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三)驾驶员出车凌晨2点以后收车(某时间),原则上第二天不派车。但第二天必须先报到,经办公室主任根据情况安排后,再休息。

(四)驾驭员应根据领导及单位用车情况保证随叫随到,有病、有事应提前请假。

(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不得违章行车,严禁酒后驾车,违者扣除下月出车费用。

(六)车辆调派由后勤副主任具体负责。

(七)派车要提前一天安排,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派车辆,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八)出某地车辆原则上轮流调派。

(九)严禁公车私用若有特殊情况需向领导说明。

(十)收车后或不出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车库。

(十一)驾驭员要在休息时间做好车辆的修理、保养,保证车辆调用及时,安全、无隐患。

(十二)驾驭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驶安全,否则,肇事后视情节予以一定处罚。肇事后除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单位将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十三)不得向外借油,如发现私自向外借油、送油,将按5倍价值罚款。

(十四)办公室财务室每月详细登记各车辆行车路程、耗油对照数据。

(十五)车上配备的工具一律登记造册。

(十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出车时,驾驶员前一天停车后要向派车人员报告,并说明故障原因、程度,提出修理意见,填写修理审批单,根据审批结果进行修理。

(十七)需修理更换配件时,除紧急情况外,要提前请示办公室领导,经核实批准后方可更换。

(十八)凡更换50元以上的零配件,在报发票时,必须交回旧件,由后勤副主任签字报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如无故不交旧件,不予审批报销。回收的废品由后勤主任统一处理。

(十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四

一、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人畜安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二、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缺一不可,必须逐一查看认真研究,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中有关管理部门查询。

三、农药销售台帐制度

所售出的农药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帐。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四、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加固防护措施。

五、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4、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六、农药经营优质服务制度

1、进出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所含有效成份名称不符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3、以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五

为了有效控制农药能够安全、正确地被使用,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农残超标,特制定作业指导文件。

适用于农场对农药从选择、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部过程的操作进行指导。

1、植保员负责对基地农药喷洒操作者的操作方法的培训,并对选择、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农技人员负责整个农药使用过程的管理。

1、为保证农产品“安全、营养、健康、美味”,所使用的农药均由植保员指导和确认,确保低毒、低残留、无“三致”特性。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农场上使用。(详细名单附后)

2、在采购前对计划采购的农药与国家和出口国禁用农药名单进行识别,防止采购禁用农药。

1、农药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标签上的使量、浓度、使用次数及安全间隔期等项目用药,标签上没有注明的由植保员指导使用。

2、药品配制流程:仔细阅读农药标签说明,按标签上的说明配制农药,用称量器具如天平、量筒等准确量取,先在喷雾器中加入1/3清水,然后加入量取的农药(农药混用要经植保人员同意)混匀,然后加入清水至刻度线,搅拌均匀,按正确的方法施用。(此项由专人负责配制)

3、要在喷雾前严格检查喷雾器的各项功能,特别是药桶有无漏药,还有开关、喷头、接头等是否漏药,有漏药时请立即检修,以免工作人员中毒。施药人员施药前一定确保接受过用药培训,施药时要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口罩,雨靴等,必要时要戴防毒面具。

4、按照病虫害的生长发育和侵害规律,喷施农药的时间一般为上午九点左右,下午3点―4点左右,阴天可全天候喷药,在太热与太阳直射下可上午提前,下午退后。大风和高温及下雨天不要施用,在施药中途下雨应补施农药。

5、大多数病虫害的繁殖生长,特别是发生初期是防治最佳时期,它们生长繁殖都在叶的背面,这时喷药应反喷头向上,自上而下均匀细致地喷施,最后才在叶的表面均匀喷一遍,就能达到最佳效果。

6、施药期间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和眼睛等,喷完农药后要先用肥皂(不要用洗衣粉)认真洗手,洗脸和濑口,并脱掉及服、帽子等,有条件立即洗澡,换上新的衣服。

7、农技人员在喷药过程中和喷药后应及进到现场查看,检查的内容一般是:病虫害、喷药的商品名称、主治病虫害、浓度、数量、效果等。

8、施药后将施药器械清洗干净,将农药包装物废弃药液按正确的方法处理。

农药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六

全市开展农药市场检查四次以上,其中由市站统一组织同时配合自治区开展农药市场联合检查一次,效果显著。

1、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查检测。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行,它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从此有法可依,执法可依。为从源头上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市各旗区进一步加强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投入品的管理检查,建立了农药使用档案,严禁施用高毒农药,加强宣传推荐使用可替代“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农产品质量竞争力,增加农牧民收入,让民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今年各旗区全部装备了农药残留检测仪器,建立了检测室,配备专职检测人员。重点对鲜食农产品在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全市完成农药残留检测2387个样(其中基地1251个,市场1136个),合格率达97.8%。

2、种衣剂市场检查及样品抽检。20xx年初,市旗区农药管理部门继续加强对全市种衣剂市场的监管检查,重点对种衣剂经销大户和种子经营部门进行种衣剂监督抽检。共抽检、自检种衣剂经销企业3家,样品代表数量15.5吨,共3个品种3个样,3个品种抽检均合格,合格率100%,并立案登记,做询问笔录,填写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程序和抽样方法,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促进市场种衣剂合格率逐步提升。

3、农资打假市场检查。20xx年4月初由市工商、种子、农药、化肥、农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在达旗、准旗、杭锦旗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重点对当地生资门市进行了农资打假市场检查。检查组共检查了19个农药销售门市部,其中达旗9个、准旗6个、杭锦旗4个,重点检查了种衣剂质量、禁销禁用高剧毒农药、农药产品标签和农药经营场所,共发现8个违规经销门市部。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信息汇编》等相关法规条款和规定,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了严厉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另查处没收高毒、过期农药12瓶(3.13千克),发放技术资料50份。

4、农药市场联查,提高各地农药管理水平。自治区西部盟市植保站在自治区植保站的组织下,于6月中旬联合开展了农药市场检查并规范农药管理执法行为活动。为配合检查组在我市的检查,市植保站统一组织各旗区植保站先期开展了农药市场自查联查。自治区检查组在我市深入旗区乡镇,重点抽查了3个农药经营部,检查农药品种15个,发现4个农药产品标签不合格,同时有一个农药经销部需更换到期《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管理信息汇编》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者和标签不合格产品及时做出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通过农药市场联查,各地区各单位农药管理执法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增进了对当地农药市场管理的了解,交流执法检查经验,互相学习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和人员素质,在市场检查中,严格执法,抓典型、查大户,严厉打击查处少数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整顿规范了市场秩序,大多数农药经营者能够守法经营合格农药,农药总体质量有了提高。

5、农药产品标签检查。为依法打击农药违法生产和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我市各级农药管理部门于6~7月在重点农药市场进行了农药产品标签检查,共计检查6个农药市场,26个农药经销部,抽查农药产品标签100个。农药管理人员依据《20xx年农药管理信息汇编》等法规文件,对100个标签做出判定,其中88个为标签合格产品,12个为标签不合格产品,标签合格率达88%,合格率较去年有所上升。

标签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农药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执法性、公益性很强的工作,农药市场管理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重大病虫害预防中农药药械的储备及工具仪器的配备等都需要大量经费。各级财政对此项业务经费支持不够,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

2、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低、专业知识老化。农药管理工作存在工作辛苦、条件艰苦、待遇清苦的事实,难以吸收优秀人才,人员断档现象普遍存在。

望上级主管部门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以便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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