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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亮点(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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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亮点(通用9篇)
2023-11-25 16:15:01    小编:zdfb

科技是人类智慧与创造力的结晶,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面对没有明确定义的事物时,我们需要运用逻辑思维和判断力来进行分类。通过学习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丰富自己的写作技巧和表达能力。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亮点篇一

市办:

近年来xx联社全力清收、盘活、处臵不良贷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不良资产多仍然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现将我县联清收、盘活、处臵不良资产情况报告如下:

一、不良资产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二)xx联社2009年至2013年账面不良贷款占比变化图。

(三)账面不良贷款清收情况。

2009年以来我联社清收处臵不良贷款?万元,其中现金清收?万元,占比,呆账核销?万元,占比,政府优质资产臵换?万元,占比。

(四)清收表外不良资产情况。

2009年以来我联社清收表外不良资产?万元.(五)不良贷款迁徙情况2009年以来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其中2009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0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1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2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3年上半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新增迁徙不良主要集中在农户的小额贷款及农林牧富渔业行业。

(六)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农行与信用社脱钩时期,农业银行通过多种形式转嫁了一些包袱,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大量不良资产,造成无法落实。二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基层社为了取得地方政府对信用社工作的支持,“委曲求全”地发放了不少行政干预贷款。这些行政干预贷款,有些超越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或行政命令,信用社不得不委曲求全,这些贷款往往风险较大。三是经济体制和信用环境的影响,受社会思想根源的长期积淀,一些贷户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能拖则拖,能赖则赖信用社环境差。

二、具体不良资产管理和处臵情况。

(一)建立健全的奖罚机制。按照省联社信贷资产管理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管理办法,完善奖罚机制,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针对信贷人员实行管户信贷员工资绩效挂钩,通过加强对新增不良贷款及失时效贷款的责任追究力度,提高了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动性,有效地控制了新增不良贷款形成。

(二)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充分利用政策优势调动公、检、法等部门的力量,实行联合清收不良资产。

(三)依法核销不良资产。对确无还款能力,并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搜集、整理核销资料,进行核销。

(三)政府优质资产臵换不良贷款,为加快我县信用社发展步伐,更好地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经过与当地政府协商,地方政府用优质资产臵换部分不良贷款。

(四)加强新增贷款质量监测管理,严控新增不良贷款,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使行实时监控新增贷款质量变化情况,按月下发新增贷款风险提示,对新增贷款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新增不良贷款。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不良资产存量大,清收不良资产压降工作难度大,特别是以臵换的不良资产清收进展缓慢,历史包袱仍然很重。

法院执行难,信用社往往赢了官司赔了钱,致使信用社无法有效维护债权。

建议省联社及市办应出台,打包、拍卖、转让等创新清收方式的可具有操作性实施细则,满足信用社在现实工作中的缺陷。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亮点篇二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债务人有权直接向银行清偿债务,之后银行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受让方。

*批量转让。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3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机构受到不良资产考核的压力,必须在一定时间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因此有时不良资产只能“贱卖”。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批量转让给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建还有闽投、金财两家资产管理公司。

*单户转让。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贷款不能批量转让,对于个人贷款只能通过单户或在10户/项以内非批量方式转让。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亮点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程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短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股权性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等。

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不良资产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账务核销和销案等。

本办法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2职责分工。

资产财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的账务处理、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账务核销和销案、不良资产资料的归口报送等工作;负责公司股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机电制造分公司等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实物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项目管理部等各债权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债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指导和处理。

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和销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工作的效能监察,参与重大不良资产项目的处置方案和销案的审查和监察。

资产清查。

资产财务部每年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定期组织进行资产清查。

根据企业改革改制的需要组织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根据_、集团公司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

各单位对资产清查要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

不良资产的认定、审批、核销及管理。

不良实物资产。

1)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对清查出来的淘汰、闲置、积压、毁损、报废及边余料等实物资产形成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降本办公室、纪委_门等人员对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对确定已无使用价值不需要再留用的资产,按照《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a)报批。

3)由各单位或各库房根据《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将审批同意纳入。

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实物资产在erp系统中进行移库操作,实物资产转入废品库管理,因各种原因实物资产无法转入废品库统一管理的仍由原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保管。

4)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5)废品公司、资产财务部要分别建立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废品公司应将不良实物资产集中存放、分类保管并制作专门的名称标识,对其他部门保管的不良实物资产要跟踪查验,要确保不良实物资产账实相符。

6)废品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对管理的不良实物资产报请处置。

不良债权资产。

1)各债权资产管理单位对清查出来的确实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债权资产形成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各债权资产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委_门等人员对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必要时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函证或现场查证,对确定已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债权,按照《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b)报批。

3)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4)经账务核销后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债权,除收不抵支的债权可以根据《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直接销案以外,其他由各债权管理单位、资产财务部分别建立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各债权管理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清收。

不良股权资产。

1)资产财务部对清查出来的确实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股权投资形成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资产财务部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纪委_门等人员对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必要时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函证或现场查证,对确定已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股权,按照《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c)报批。

3)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4)经账务核销后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股权,除收不抵支的股权可以根据《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直接销案以外,其他由资产财务部建立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和清收。

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应每月核对不良资产明细账,要确保不良资产账实相符,要不定期对管理的不良资产进行自查,在自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资产财务部进行处理。

4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

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公司各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资产明细账中的资产销案要有销案证据。

账销案存不良实物资产的销案证据。

不良实物资产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进行处置,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的依据。

其他足以证明实物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账销案存不良债权、股权资产的销案证据。

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或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的清算证明文件。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与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进行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协议执行的相关证明。

其他足以证明债权、股权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程序。

不良实物资产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进行处置的,资产财务部根据处置审批文件及相关销案证据直接进行销案。

收不抵支的债权、股权,资产财务部根据《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及相关情况说明和销案证据直接进行销案。

有证据足以证明不良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销案证据,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委_门等人员对损失原因进行分析,对相关销案证据进行审查,形成不良资产销案建议意见,按《不良资产销案审批表》(见附录d)报批,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资产销案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文件进行销案。

资产财务部应根据_、集团公司要求报送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有关报表及报告。

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对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情况要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5不良资产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审计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公司不良资产的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审计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报公司按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附则。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亮点篇四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亮点篇五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该期间可以中断-重新计算、中止-继续计算,但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并,即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银行返还已支付的欠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释,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判决银行败诉。

*如果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已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催收:

1.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摁手印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保证期间届满,银行应在催款通知书上注明保证人同意继续对原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等字样,并由保证人签字确认,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因此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欠款。

4.行使抵销权。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该条约定的债务不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为前提,法定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只须通知对方即可,因此银行可以通过抵销权的方式化解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亮点篇六

(1)按校长要求“地毯式”的。对各处各组各室公共物品,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分别进行了逐一登记。6至7月一次,9月开学后,又对重点部室再次核对梳理。

(2)核对中油资产管理、系统及黑龙江省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里固定资产数据。学习管理软件操作。

(3)粘贴管理标签。

(4)按中心细则要求一项一项形成文字材料,分类装订。准备迎检。

中心下发检查时间表上,10月16日检查开始,咱们是第一天第二家。第一家是27中学。谁知16号早上学区通知第四检查组直接奔咱这儿来了,而且带队是科长。

检查材料,心有点底儿。按中心要求的都有,实物,有各别的的我没有看到在哪存放着,谁负责保管着。

头一家检查吃亏,按细则只要查50件资产,30个低值易耗品。由岩龙,老马,宝哥带着三位的老师,实地查看的怕不下300件。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亮点篇七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臵部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编者按:个人不良贷款笔数多、金额小、分布散、清收执行困难,是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难点之一。近期,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对个人贷款进行了专题调研,系统地提出了清收个人不良贷款的多种路径,其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现予编发,供各行在清收处置个人不良贷款的实践中参考。

对个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路径的探讨。

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王全刚等。

个人贷款是银行资产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速,由于主客观等多种原因,部分个人贷款形成了不良。个人不良贷款金额小、分布散、管理难、清收处臵难度大,是不良资产清收处臵中的难点。有鉴于此,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围绕个人不良贷款清收处臵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认为,以下几种方式是清收处臵个人不良贷款的较好路径。

一、个人不良贷款的十种清收方式依据是否通过法院诉讼执行渠道,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可以分为非诉清收和诉讼清收两大类,其中非诉清收包括催告催收、联合清收、委托清收、政策清收和处臵清收等五种方式,诉讼清收包括公证清收、仲裁清收、起诉清收、悬赏清收和刑事清收五种方式。

(一)催告清收催告清收,是指债权银行在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对各债务人采取催告方式督促债务人偿还逾期贷款的清收方式。

1、催收对象。

一是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含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如承诺承担房产回购义务的开发商、承担履约车贷险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等;二是债务人(个人)的亲人,如债务人的配偶、父母、岳父岳母、成年子女;三是债务人(个人)所在单位;四是社会群体,通过采取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方式进行社会催收。

2、催收方式。

包括短信提示催收方式、电子邮件催收方式、电话通知催收方式、上门督促催收方式、邮寄催收方式、媒体公告催收方式、律师函维权催收方式、公证证明催收方式、征信威慑催收方式等。

3、催收时机。

凡贷款发生逾期的,都应进行提示催收,如可采取短信提示、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二期以内的贷款,至少应向债务人催收一次;逾期三期以上(含),应采取书面方式如邮寄方式、上门催收、律师函等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并可以考虑追加债务人的亲人、所在单位为催收对象;连续逾期六期以上的,可以考虑采取媒体公告方式进行催收。对债务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可以向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预留的联系地址发送特快专递催收函或者申请公证员到该预留联系地址进行公证催收。

4、特殊形式催收。

主要是指公司律师函催收,即利用行内执业公司律师的资源优势,对逾期个人不良贷款采用律师函的方式进行权利主张。

适用对象。对于逾期三期以上(含)或者因债务人违约、行内管理要求需要提前收回的个人贷款,可以采用向债务人寄送律师函的方式进行催告。

适用程序。对于债权行本行有公司律师人员的,可以由该公司律师拟订律师催收函,经营业部审核并报省分行公司律师部签章后向债务人进行催告;对于债权行本行没有公司律师人员的,债权行可向营业部法律事务部申请,由营业部法律事务部指派行内公司律师拟订律师催收函,报省分行公司律师部签章后向债务人进行催告。

5、催告清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催收函的内容。债权行在起草催收函时,应在催收函中明确注明具体的逾期贷款本息数额,并可以将逾期罚息数额予以单独列明,以表明逾期成本的增加。同时,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时,可在函件中进一步表明银行将对欠贷者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不良记录,并提示该不良记录将对债务人今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后果,如无法办理贷记卡、无法再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等。

二是规避处理催告的涉嫌侵权风险。在采取向亲人催收、单位催收、媒体催收的方式时,可能会涉及到债务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为尽可能减少侵权风险,建议各行在采取该三种方式催收之前,应先向债务人本人进行书面催收,在催收函中注明逾期债务的履约宽限期,同时表明在该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还款或未前来商谈还款事宜的,银行将向其亲人、所在单位发送催收督促函甚至在媒体上公开其债务逾期信息,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三是切实保留催收记录。对每种形式每期催收最好都留有书面记录:电话催收的要在催收记录本上注明催收时间、催收人、被催收人,以其他方式催收的,应做好催收函的妥善保管,特别对需要以债务催收来中断诉讼时效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并妥善保存该催收记录。

四是把握邮寄催收的适用程序。可区分为挂号信方式与特快专递方式,日常的催收以挂号信的方式为主,但贷款逾期满一年且银行没有保留书面催收文件的,要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催收,且在寄件时要在“邮件详情单”中的“内件品名”栏中注明“某某银行贷款欠款核对资料”等内容,并做好对快件签收回执的查询保管。

五是坚持公证催收的实地要求。应尽量申请两名公证员一起进行公证,并且该两名公证员应一起到债务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进行上门催收公证。否则,公证催收的效力就会有落空的风险。

六是及时落实征信威慑催收。即要按照规定对欠贷者在其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不良记录。

(二)联合清收联合清收,是指债权行联合行内外有关机构对个人不良贷款一起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助清收、中介公司联合清收和公安机构的联合清收三种方式。

1、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助清收。按照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如果债权行清收的对象需要涉及跨区催收时,如需要查找债务人居住地等可以争取当地的分支机构予以协助,以充分发挥农行网点多的资源优势。

2、联合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中介公司进行清收。

联合保险公司催收主要是针对办理了汽车保证保险的逾期车贷,由银行联合保险公司一起进行清收,联合担保公司催收主要是与承担贷款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联合进行催收。由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是银行潜在的债务人,在对借款人的追索上银行与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联合清收可以有效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并加大对债务人的施压力度,以提高清收的效果。

在联合清收时,要注意对所清收资产的控制问题。要保证银行作为第一债权人的地位,对于联合清收所收回的资金、资产应优先用于清偿银行的贷款,同时,对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清收情况要及时进行关注,对其单方扣收的车辆、资产,在贷款没有清偿前,银行应及时要求他们移交给银行处臵。

3、联合公安机关催收。

在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中发现该贷款涉嫌刑事诈骗的,如“借款人”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情况的,可以考虑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催收。

(三)委托清收。

委托清收,是指债权行采取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将本行个人不良贷款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追偿的清收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清收、委托专业清收支行清收以及委托行内内退职工清收等三种方式。

1、委托专业机构清收。

要根据总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试行)》(鄂农银营发„2006‟603号文)的规定进行委托清收。

一是代理方式。一般采取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在收回不良贷款后,按照收回额以及协议约定的费率支付代理费。

二是委托清收费率。委托清收实行费率最高限额控制,可疑类个贷不得高于15%,损失类不得高于18%,核销类不得高于20%。

三是受托人的选择。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农户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所涉及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清收胜诉未执结案件的,应按照行内外聘律师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同一客户的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农行在职员工及直接从事资产处臵、审查、审批工作员工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受托人;由后者投资或者担任主要管理职位的经济组织也不得担任受托人。

2、委托专业支行清收。

经营行可与专业清收支行签订协议,约定委托清收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等,委托专业清收支行进行清收。

3、委托行内内退职工清收。

可以参照委托专业机构清收的方式,委托行内内退职工进行清收。对取得清收效果的,支付给内退人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政策清收。

政策清收,是指根据农总行的政策要求,对于涉嫌借款人虚假、抵押物虚假、基础交易行为虚假的车贷、房贷,采取转贷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总行2006年11月曾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个人汽车贷款和住房贷款债权的实施意见》(农银办发„2006‟868号文),提出对借款人虚假等五种情形的房贷、车贷,可以采取转贷方式来化解风险,以实现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省分行在转发该文时明确提出了总行该转贷政策是项阶段性的措施,具有明确的时间适用要求。但文件中提出的以转贷方式化解假个贷风险、进行有效清收的模式在假个贷的整个清收过程中都具有参考意义。

1、可以实行转贷的五种情形。

一是借款人资料或签名虚假,企业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手续挪用信贷资金的。二是借款人资料和签名真实,但房产不存在,个人没有真实的购房行为并拒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三是企业伪造个人借款资料,以个人名义办理车贷手续挪用信贷资金的。四是企业使用真实个人资料办理车贷手续,但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个人不知情拒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五是对汽车经销商、担保单位等企业代收个人还款资金并进行挪用的,以企业挪用的数额进行转贷。

2、实施转贷措施应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一是还贷责任清楚。转债后,企业认账认还,不会出现新的债务悬空,有利于降低原违规个贷风险,回收贷款本息。二是新借款人主体合格、生产经营稳定,具备承接贷款的能力,住房贷款的承债主体应具有后续项目储备,企业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是新借款人要有明确可靠的还款来源,并提供足额易变现的抵押物或保证担保。对于重复抵押的要更换抵押物,不足值的要补充新的抵押物。四是对转贷个人贷款的违规责任认定清楚,责任追究到位。

3、实施转贷的程序及期限要求。

鉴于个人贷款问题的特殊情况,对需要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实施转贷的,应按“一户一策”的原则落实转贷手续。转贷贷款不得新增注资,转贷还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三年以内。转贷应重新签订贷款合同,重新约期,重新立据,并将原贷款合同复印作为附件,确保重新落实债务的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五)处置清收处臵清收,是指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银行与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臵,或者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臵以收回不良贷款的清收方法。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就抵押财产进行处臵,而不需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抵押权的效力。为此,在车贷、房贷以及其他个人贷款中设定有抵押财产的,债权银行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可采取处臵抵押物的方式进行清收。

1、处臵抵押财产的条件。

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银行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处臵清收。

2、抵押财产的处臵方式。

在处臵抵押物过程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处臵方式与强制执行方式。

一是协议处臵方式。在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银行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臵抵押物进行协商,如果达成协议,便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处臵抵押物实现债权。在协议处臵中,有折价、拍卖与变卖等三种方式进行选择。折价方式,即银行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抵偿债权,该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行内协议接受抵债资产的规定,并注意在银行贷款未出现逾期前不得事先签订折价协议,否则,该折价协议无效。变卖方式是以拍卖以外的一般买卖形式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银行债权,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对于拍卖、变卖的价款,银行可以优先用于贷款的清偿。在采取协议处臵方式时,要注意处臵抵押资产不得侵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该处臵将面临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二是强制执行方式。如果债务人对逾期贷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处臵抵押财产与银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银行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需注意的是,债务人对逾期贷款数额、抵押效力等存有争议的,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方式,而应先采取诉讼方式后再以执行程序解决。

(六)公证清收。

公证清收,是指对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未按公证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银行直接持公证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清收方式。这里的公证清收,主要指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清收,其有别于用以证明催收行为的公证催收。

1、适用对象。

必须是事前将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书中明确注明具有强制执行力。

2、操作要求。

各支行可以向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还款协议进行公证,需注意的是应在公证文书中明确载明“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持公证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字样,否则,该公证文书就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按照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全面履行的,债权银行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依据该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仲裁清收。

仲裁清收,是指债权银行按照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个人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清收方式。

1、前提。

采取仲裁方式清收时,银行与债务人必须对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有明确的约定,如在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方式或者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另行达成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补充协议,并且选择了有效的仲裁机构如武汉仲裁委员会,否则银行无权以仲裁方式进行清收。

2、程序。

仲裁采取一裁终局的方式,争议一经仲裁机构裁决或调解,除非该仲裁文书被法院撤销,该仲裁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银行即可要求债务人按照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未全面履行的,债权银行还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仲裁前内部审批要求、材料准备要求等参照起诉清收中的要求执行。

3、执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的或者履行不符合仲裁文书要求的,银行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起诉清收起诉清收,是指债权银行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个人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清收方式,其操作程序要求如下:

1、履行诉前内部论证和审批手续。

(1)进行诉前法律论证。对个人不良贷款采取诉讼清收前,应对债务的有效性、担保的合法性、胜诉执行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对于债权有效、执行有保证的不良贷款,才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清收。

(2)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要按照规定履行诉讼审批和财务审批。对于单笔金额200万(清收支行为500万元)以内的案件,由支行自行决定是否起诉,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报营业部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审批。同时,各行要按照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2、准备诉前材料。主要做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作协议、抵押登记证明、上账通知、催收资料等各类债权证明资料的收集,并按要求准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各类法定证明资料,起草诉讼文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各行在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前必须由支行法律人员进行材料的审核把关。

3、及时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

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及时预交诉讼费用以便正式立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嫌疑、需要强化案件的执行保障或者为了给债务人施加更大压力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

4、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对于一审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争取选择简易程序审理,敦促法院快审快结。对于一审案件需要上诉的,要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及时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判决内容对银行不利的,要积极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利用再审程序来维权。对于个贷被诉案件,各行也要积极应对,按照管理要求向上级行报告,并做好应诉处理,尽量避免案件损失。

5、抓好案件的及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一是要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对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的,债权银行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可以申请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报告,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6、诉讼清收中的特殊方式——支付令清收。

支付令清收是指债权银行申请法院向债务人下达支付令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采取支付令方式进行清收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是前提条件。采取支付令方式,必须以能找到债务人住所为前提,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能使用该方式。

二是管辖法院。银行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给付贷款本息总数额以及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并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等事项。

三是支付令的生效方式。债务人对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不主动履行,银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在15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

四是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九)悬赏清收悬赏清收,是指债权行申请执行法院以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对个人不良贷款所进行的清收方式。悬赏公告方式在便于征集执行线索的同时,还可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适用对象。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胜诉个贷案件,由于缺乏执行线索而造成执行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方式进行清收。

2、操作要求。

采取悬赏清收的,债权银行可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非正常消费和偿债情况,对于举报查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为避免对债权人的隐私等造成侵权,采取该清收方式时,最好申请执行法院以法院名义发布公告。

(十)刑事清收刑事清收,是指对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债务人通过主张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贷款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运用。

1、内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事实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规定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判处罚金。

2、适用对象。

一是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对象。在个贷的贷后管理中如果发现名义上的借款人是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的,则可以考虑贷款诈骗罪的适用。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3、操作要求。

一是采取刑事清收方式时,首先要将该方式作为一种筹码使用,即以采取追究实际用资人的刑事责任为筹码对借款的实际用资人或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偿还贷款。在确有必要时,则可考虑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实际用资人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二是在追究实际用资人的贷款诈骗罪时,可以向实际用资人提出民事赔偿。

二、几种特殊类型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

此外,还有几种特殊类型的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需要引起重视:

(一)“假个贷”的清收。

1、“假个贷”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虚假借款人身份。一是冒用他人名义骗贷。即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冒用他人证件,编制虚假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二是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骗贷。即由中介机构有偿借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在银行贷前调查时,借款人配合作假;三是伪造借款人身份向银行贷款。即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银行不能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的情况下,以伪造证件骗取银行贷款。

(2)虚构贷款行为骗贷。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背景下,通过提供虚假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向银行出具虚假首付款证明、出具虚假购房合同、虚假购车发票、装修合同等骗取贷款或做融资性贷款业务。

(3)克隆贷款资料。即中介机构利用与多家银行合作、银行在操作管理上的不到位,如不与借款人见面、不面签合同、借据,不审查贷款真实用途、在业务疯狂扩张阶段过分依赖中介机构、批量受理个贷业务,在借款人有真实信贷业务背景下,中介机构克隆借款人资料,向不同的金融机构贷款,形成一户多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4)虚抬车价和房价,高贷低购骗取贷款。中介机构通过抬高车价降低借款首付比,或截留首付款外的贷款。

2、“假个贷”的清收方法(1)从民事角度对假个贷进行清收,重点是向实际用资人进行追偿。名义上的借款人因没有实际得到贷款,向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清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在贷款时确定的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由于借款合同虚假、基础交易合同虚假而直接面临无效的风险,因此银行的清收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实际用资人的清收。

(2)实际用资人的确定方法:一是通过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来查找;二是通过法庭调查来确认,具体方式为将名义上的借款人列为被告,同时将可能的实际用资人列为第三人进行诉讼,通过法庭调查的方式来确认实际用资人;三是以涉嫌刑事诈骗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来确认实际用资人。

(3)转贷政策的运用。参照前述政策清收方式执行。

(4)特殊情况下的经销商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划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帐户,借款人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房)所用贷款数额为由进行抗辩,并有证据证明抗辩事由成立,且借款人对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的行为并不知情的,则此时借款人不承担或仅承担其实际使用贷款数额范围内的偿还责任,应主要找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对贷款合同未实际交付借款人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一是借款人已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部分还本付息,则将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与借款人已还本息的差额,作为借款人应向银行承担偿还责任的数额。贷款合同约定的本息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的差额,可以要求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承担偿还责任。

二是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是担保人的,其除对使用的贷款承担偿还责任外,还应对借款人的还款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讼中,银行仅起诉借款人,或银行虽一并起诉了担保人,但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不是担保人的,借款人提出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所用贷款数额的抗辩的,应追加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5)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参照前述刑事清收方式执行。

(二)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清收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放车贷,合作双方联合对购车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由保险公司为购车人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当借款人还款出现逾期(多为2期或3期)后,银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就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和有关利息承担偿还责任。该业务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在全行范围内推广开展,于2003年7月全行停止了该项合作。但由于贷款管理不到位,投保履约车贷险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对投保了履约车贷险的不良车贷,在各行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承担代偿责任时,大多被保险公司拒绝。

1、对保险公司诉讼清收的策略分析。从目前全行履约险车贷的管理现状来看,因绝大多数逾期贷款管理没有全面达到《保证保险条款》以及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全面采取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方式尚不可取。但对于个别符合约定要求的不良车贷,可以择机选择起诉借款人、保险公司的方式进行清收。

2、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部分抗辩理由的应对措施。在操作中,有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连续投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为由,对没有连续投保的车贷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银行可以该约定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约定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销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担保公司担保的个贷清收。

担保公司担保个人贷款,主要是指与担保公司合作发放个贷,由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者与银行进行联合调查,并由该担保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1、协商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担保的部分业务如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贷款形成不良的,要在切实执行合作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主动与中介机构协商,督促中介机构履行保证义务;采取中介公司代收客户还款方式的,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的,可以通过与中介机构协商,促其归还截留客户的资金用以还款。

2、扣收保证金。

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推脱责任,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赔付义务的住房装修贷款、大额耐用品消费贷款,可以采取直接扣收中介机构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清收。

3、依法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拒绝偿还借款的,可以依法起诉借款人及中介机构,进行诉讼清收。

(四)助学贷款的清收。

鉴于助学贷款的对象系在校大学生、国家对该贷款采取政策性扶持等考虑,该贷款的清收方式要与其他个人不良贷款有所区别。

1、催告催收。可有选择地向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其他亲人、学生工作单位及学校为催收对象进行催收,在催收方式上也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邮寄、媒体集中曝光等形式进行催收。如可以选择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等媒体上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曝光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通讯住址以及积欠本息等,但考虑到欠款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可以将身份证号码隐去后三位。同时,还可以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按规定记载个人贷款违约信息,实施严厉惩罚。

2、对因银行结算账户被冻结、清理等原因造成学生无法还贷而逾期的,可以通知借款人通过汇款或重新办理借记卡绑定还款功能的方式,来进行贷款清偿。

3、对于投保学贷险而发生贷款逾期的,及时按照约定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课题组组长:王全刚。

课题组成员:曾建新、李建秀、程斐斌、李坤光、王涛、朱树山。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报送:行领导,不良资产处臵专题小组成员单位。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亮点篇八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220条规定:“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因此,如果银行无法与抵(质)押人达成书面处置协议,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都进行了有关规定:

担保物权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2条规定:“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物权顺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可以明确,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银行有权就担保物实现债权,或者/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不同情形不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债务人或者抵(质)押人失踪,联系不上的问题,如果出现此种情形,法院将无法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是否有实质性争议,因此实践中法院遇此情形一般较为审慎,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甚至要求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审判解决,这对银行来说就增加了时间和金钱成本。

*及时申请查封抵押物。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39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法院专属管辖是指“(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查封,并先行提起诉讼,那么银行将处于被动的地位,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且具体分配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因此,有效实现担保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批复【法释〔2016〕6号】():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担保物权人申请直接参与执行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关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抵(质)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参与分配,而不用经过法院判决,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

*协议处置。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21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种方式:。

折价:相当于以物抵债,即债务人将抵(质)押物作价转让给债权人。《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第19条规定:“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因此,抵债资产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并且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

拍卖: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卖抵(质)押物,出卖的价款抵偿债务。

变卖:即将抵(质)押物以市场价格(第三方评估)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价款用来清偿债务。为避免道德风险,建议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抵(质)押物进行估价。

问题:担保物解押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担保物解押后至转让给第三人名下前,担保物为“真空”状态,未设定抵(质)押权,且名义权属还在原抵(质)押人名下,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抢”查封或者抵(质)押登记的情形,如果出现此种情形,则面临担保物权无法转让给第三人后果。(福建部分地区有成功案例)。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亮点篇九

(1)信息办:迎接检查,需要有信息办的政府采购计划,耗材合同书,微机、打印机及其它资产分配保管记录。微机教师提供的微机上机记录,实验教师提供的实验记录。没有的话扣分。

(2)后勤处:提供楼房维修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车辆运转记录。没有的话扣分。

(3)采购组:提供3-9月物资采购计划,如果有购低值易耗品的话,就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没有纳入管理的.扣分。

(4)库房提供出入库凭证。

(1)固定资产标签,我是按上半年要求做的双编码标签。结果清查前通知要加上学校自编码,形成三编码标签。并要求在资产分布图上标出来。这个时间确实来不及。只好2014年改正。

(2)低值易耗品没有找到台帐,这个我打印出来了。检查时翻乱了没找到。其实就是找到了也是不准确的。个别的房间因老师们都忙着,我没认真清点。这项工作我做的不细。

(3)标签卡片个别的没帖到。我自己知道还有不少个实物和标签不符的。

(4)资产分布图不美观。

(5)清查记录上责任人签字有代签的。如果以后有不认帐的就麻烦了。

(6)老旧资产应该申请报废。我校现有的同禧933、等微机。还有老打印机老录放机等都到了报废期。另外还有电视机、dvd等闲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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