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过去的回顾,也是对未来的展望。借鉴他人的总结经验,可以提高自己的总结写作技巧。这些总结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和不同阶段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进度监督制度篇一
为政之要,重在得人;科学发展,贵在用人。最近,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制度通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方面和关键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目的,更为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必须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一丝不苟地将四项监督制度切实落实到水库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中来,以科学、规范、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水库选人用人风清气正、公正严明。
四项监督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是深化干部选人用人制度理念的具体体现,亦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形成系统的防控体系。一是更加体现民主公开。四项监督制度加大了选人用人民主公开的力度,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切实发挥全委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监督,能够有效防止离任前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不良风气;二是进一步明确责任界定。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监督约束更加到位。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四是加大违纪处罚力度。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加大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学懂吃透,准确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内涵特点,是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基础。
四项监督制度具体条文多达53条,涵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内容丰富,条理清晰,既宏观,又微观,既概括,又具体,既有理论性,又具操作性,需要我们下一番苦功夫,才能准确把握其内涵特点和精神实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划分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界定了39种责任追究情形,规定了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以严把领导干部队伍“入口关”;《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内民主监督,强化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自我约束;《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重在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与其自身的进退流转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
三、强化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推进**水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项监督制度的生命力和战斗力,最终取决于我们在每一项工作中的执行力和督查力。对此,我们务必要把学习宣传培训作为当前水库工作的重点来抓紧抓好、抓细抓实,以进一步探索创新选人用人途径和方式,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为切实提高**水库选人用人公信度打下坚强基石。
(一)要不折不扣强化学习宣传,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目前局党委已组织实施目的明确、成效显着的“六个一”学习方式。一是5月28日上午,结**库工作实际,局党委及时召开了全局工作学习会议,组织了一次专题学习,以宣读的方式认真学习了四项监督制度的具体条文;二是党委理论中心组举办了一次集中学习,由局领导班子亲自主讲授课;三是发放了一套综合册子,将四项监督制度内容汇编,发到二层单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手中,要求个人认真研读,切实理解掌握四项监督制度的内容实质;四是开展了一次测试活动,将四项监督制度的内容编印试卷,组织全局干部进行知识测试,确保成效;五是出版了一份墙报,将四项监督制度的内容摘要编印上墙,供干部职工群众业余自学;六是及时编写出版了五份简报,扎实记录了学习的全过程。通过采取这样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宣传,使全局干部职工基本做到对四项监督制度耳熟能详,入脑入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强化执行,确保**水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迈上新台阶。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水利局的部署要求,紧紧抓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干部监督措施,为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力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围绕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切实抓好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集体谈话等环节,着力做到方法多样、内容具体、程序规范的原则,确保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
自四项监督制度出台后,我们扎实按照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要求,对近期需拟任的中层领导干部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争取尽快批复,这也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一个实际行动。正是如此本着对党和国家负责、对职工群众负责、对水库事业负责的态度,上下一心、严于律己、洁身自厉,真正做到了让“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优秀人才走上了领导岗位,充分发挥影响力,惟其如此,才切切实实推动了**水库向科学发展、持续发展、和谐发展大踏步前进。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学习四项监督制度的几点粗浅体会,今后,将一如既往地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努力为**水库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打下坚强柱石。
进度监督制度篇二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实施后,区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学习、领会、落实中央精神,确保四项监督制度落实到位。下面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提高认识,把握实质,深刻领会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一是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主体、情形和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二是四项监督制度完善了干部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初步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链”。三是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对于促进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严格依法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四项监督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提振了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的信心,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深入理解,融会贯通,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
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机关文化建设等活动,有计划、分层次地抓好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纪检、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切实增强各级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领导班子要带头学懂学透。领导班子在选人用人上的相对核心地位,决定了其在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中的相对特殊性。因此,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表率,不仅自己首先要学懂学透,而且要组织班子其他成员学。要静下心来,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的原文,深刻领会四项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到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努力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形成良好的用人氛围。二是组工干部要吃透精神。组工干部是选人用人的具体操作者,其工作性质决定了组工干部对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做到吃透精神、熟练掌握。因此,组工干部要做到先学一步、多学一些、深学一层,要通过座谈会、理论研讨会、专题辅导等形式强化制度学习,熟练掌握干部选拔任用原则、程序及各项规定、要求等,确保每名组工干部都能全面熟悉四项制度的内容,周密严谨地做好干部选拔工作。三是广大群众要清楚明白。广大群众是监督选人用人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主体,四项监督制度必须让他们详细了解、清楚明白。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宣传,帮助他们全面把握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和程序,让他们积极监督、依法监督、有效监督,着力提高广大群众对选人用人的参与率、知晓率和满意率,增强全社会遵守四项监督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学以致用,指导工作,着力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
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把提高制度执行力摆在突出位置,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一是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良好作风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始终,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二是要强化监督。四项监督制度把各级党委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班子主要负责人列为重点监督对象,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协作配合,不断探索和创新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制度,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着力从源头上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真正使四项监督制度发挥刚性约束作用。三是要确保评议效果。要在深化评议内容、创新评议方式、拓宽评议载体、确保评议效果上下功夫、作文章,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符合实际的评议机制,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评议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认真调查、督促整改,确保评议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四是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发挥监督检查的推动作用和考核评价的“倒逼”作用,对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一视同仁,严肃处理,坚决维护四项监督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威慑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文档为doc格式。
进度监督制度篇三
一、负责本乡镇、社区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开展本乡镇、社区医疗服务市场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卫生监督巡查,发现并上报违法线索。
三、督促、指导本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经营单位开展整改,协助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乡镇、社区群众投诉、举报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乡镇、社区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八、参与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社区开展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九、完成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范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不断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监督稽查职责:
(一) 制订稽查工作计划;
(二) 协助省厅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 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 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执法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
(五) 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或人员卫生执法的投诉举报;
(六)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稽查或检查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内容和范围:
(二) 具体稽查内容:卫生行政许可,经常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专项整治,文书质量,公开执法程序及执法责任制,督促各地设置稽查机构或稽查人员。
第四条 全年不定期进行内部稽查,对省内各市、县、州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层级稽查不少于8次,各市、县、州卫生监督机构需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
第五条 对投诉举报,应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态度耐心、细致,查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做好投诉举报案件归档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处罚审批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纠。
进度监督制度篇四
为积极配合乡党委、政府打造“微笑柘岱口、洁净乡村”工作需 要,结合我村创建洁净乡村工作需要,制定村级卫生义务监督员管理 制度。
一、监督员队伍组成 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由村里推荐具有一定威信和办事公平、公正, 热心公益活动的村民组成,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并报乡人民政 府备案。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直接向村创建洁净乡村领导小组报告工 作。
二、监督方式 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的监督采取现场监督,村政务公开栏将专门开 辟洁净乡村建设公告栏, 对创建洁净乡村工作中的典型事件和负面事 件进行公示。村卫生义务监督员每月监督卫生情况不少于 4 次,并积 极配合乡督查组的督查。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2、农户门前三包及村卫生公约执行情况。村卫生义务监督员担负 着全村农户门前三包情况的监督管理, 协调各家农户门前三包的范围 和三包落实,督促农户遵守村卫生公约,保持环境整洁。
3、洁净家庭创建监督检查。村卫生义务监督员负责洁净家庭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资料台帐的`上报工作。
4、环卫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村卫生义务监督员负责对全村的环 卫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有权依法处理破坏环卫设施行为人。
四、其他事项
1、村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的日常经费开支, 并为小组成员的工作提供 元/月的基本工资。村创建洁净乡村领导小组应当每月对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并按照考核结 果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按照 %进行浮动管理。
2、村卫生义务监督员应当规范村创建洁净乡村台账资料,积极配 合乡洁净办做好洁净乡村资料的整理和申报工作。
进度监督制度篇五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度监督制度篇六
1、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
2、兽药、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
3、动物诊疗[疾病咨询等兽医职业单位和兽医职业活动的监督。
5、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卫生普法宣传
6、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建立
7、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全面开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防疫监督;加大对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产地检疫行为,保证全县的产地检疫率达70%以上,加大对城区上市肉品不定时监督检查,保证城区上市肉品检疫率达100%。
2、认真落实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对动物饲养场(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诊疗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对审查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率达100%。同时所发证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认真做好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管面达100%。全年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 集中检查不少于四次,监督兽药经营人员建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处方档案,监督养殖场(户)建立饲料、兽药使用档案,对经营使用假劣、违禁、过期产品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程序立案查处。
4、依法查处各类动物卫生、兽药经营和使用活动活动中的违法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立案查处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3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应用法律准确,案件准确率、案卷评查率达到100%。
5、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年内共计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班1期,个体从业人员培训班2期,法律法规宣传1场次。
6、做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完善齐全。按时上报各项总结、报表和相关信息,每季度发表信息一篇,全年发表论文一篇。
进度监督制度篇七
首先:从制度的本质特点和要求来认识“四项监督制度”
制度,从本质意义上讲,是建立在特定社会现实状况基础上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它能够约束行为主体使之符合某种要求,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同时,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完整有效。
的制度应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非正式约束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正式约束即制度本身,它具有强制性、无例外性,人人必须遵守执行。实施机制就是要有科学有力的手段措施保证制度能够有效落实。
因此,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应该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广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制度”本身的尊重程度、信仰程度和执行力度有关,与干部工作的标准、考核、选拔使用等其他环节有关。不能就监督制度抓监督制度,要站在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局中来认识和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要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相结合;与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相结合;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体布局和中央新近出台的《改革规划纲要》等其他法规制度相结合。
其二、围绕机关干部处的职责,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
首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为具体从事干部工作的职能处室,不仅要自觉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同时也有责任有义务为领导执行政策出公道正派的主意、当让组织和群众放心的参谋。比如,《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提出,对10种用人行为,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这一条中第(六)项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就要对编制职数配备要求及现有情况进行统计摸底,为领导提供即时准确的信息;对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梳理汇总,即时报领导,供领导掌握情况。
其次要做制度规定的坚定执行者。西汉经济思想史的重要著作《盐铁论&8226;申韩》篇中讲,“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明代政治家、改革家张居正也讲,“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应该说,任何一项制度的生命力和战斗力,不仅取决于是否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还在于执行,在于落到实实在在的工作中。《责任追究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等内容,与组织部门有关的行为规范,要求具体明确,必须谨记于心,严格执行。结合干部处室的岗位职责要求,体会到,遵守制度、执行制度、做好干部工作必须始终怀着“四心”。一是公道之心。这是从事干部工作同志的首要品格、核心品格,这既是事业需要、也是岗位需要。没有公心,就没有资格做干部工作。怀着公心,就是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选好人用好人;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向领导介绍干部队伍状况和每个干部的实际表现;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纪律。二是仁爱之心。就是在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尽最大可能照顾到每个干部的切身利益,更好地调动好每个干部的干事创业积极性,这一点从本质上讲,与公心是一致的。三是谦逊之心。干部工作的特殊岗位决定平时接触的人层次高一些,承担的事敏感一些,受到社会重视程度也显一些。对此,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这些都是因岗位特殊而带来的。要时刻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平等平和地对待每位同志。四是畏惧之心。要始终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对干部工作的标准、程序、资格条件、纪律规定等,始终保持畏惧之心。这一方面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原则,坚守底线,坚持不懈。
三要对现有干部工作的流程抓紧调整完善。比如,《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对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的5种情形,以及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情形,应增加到干部选拔使用的工作流程中。再比如,为了能够给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必须建立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这也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加以完善。
其三、进一步加大制度规定以及干部工作的宣传力度。
近年来,虽然已经重视宣传干部工作,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党员干部的期待、与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比如,“一报两评议”和《离任检查办法》的实行,如果我们平时不注重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做法,以及对新任用人选的原因、表现等进行广泛宣传,参加评议的人就不了解实际情况,他就有可能凭印象,甚至是道听途说的消息来评判,这必然会影响到评议质量。因此,要通过报纸、网站、会议、培训班等多种渠道,对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主要做法、成效等,广而告之,这样才能增加社会知情度,提高认可度,增强公信度。今后,我们要留心和注意做好每项干部工作的宣传。
进度监督制度篇八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度监督制度篇九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选人用人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是事关党的事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也是组织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点。党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如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重点研究和着力探索的新课题。
近日,中组部就干部的选拔任用问题提出了“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该项制度的提出,强化了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了干部监督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本人就“思想干部监督制度”谈谈几点个人的想法。
一、要在创新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自身防范意识。四项制度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深入整治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责任追究办法》坚持了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对干部中的“那些”行为树起了“警示牌”、架起了“高压线”,明确了责任的追究机制,提高了干部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领导干部,更要提高思想、注意防范,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洁身自好、清正廉洁。
二、要在创新领导干部相互监督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职能职责意识。《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对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四项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得到了规范,坚持和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完善了领导干部的相互监督制度,对班子内事项做到了集体领导、民主协商,严格规范了党内民主生活会,提高了民主生活质量,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为正确形式党员民主权利营造了积极向上的民主氛围。
三、要在创新领导干部群众参与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公众参与广度。根据《“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干部选得行不行,要让群众评一评。”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的延伸,以具体到人求深入。有利于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从而也扩大了群众对干部选人用人的参与率、扩大了干部任用方面的知晓率和满意率。
四、要在创新领导干部条块联动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组织协调能力。横向方面: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在政府整体运转上的协调;纵向方面:扩大了群众参与力度,健全了干部的监督机制。如:在抓好《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实施中,各党委组织部将尽快开通网上举报,健全完善全国组织系统信访举报、“12380”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认真执行立项督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做到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必查,实名举报必查,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进一步推动了联动工作形成合力、条块联动、监督合力、效能增强的良好效果。
进度监督制度篇十
严格的监督检查,是保证清洁作业计划、责任制、管理制度等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监督检查一般采用员工自查、管-理-员巡查和部门主管抽查的"三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三查"制度
1]员工自查。每个员工都要根据操作规范和要求,对自己所负责的区域、项目不断地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管-理-员巡查。管-理-员应把巡回检查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每天对自己管区内所有部位、项目进行巡回检查,不得少于四次。
3]部门主管抽查。由部门主管或组织有关人员联合检查,每日抽查不得少于两次,部门主管应协同上级领导或有关组织人员定期联合检查。
二、"三查"的要求
"三查"一要认真,二要高标准。如果不认真走马观花有问题也看不见;如果标准不高,熟视无睹,检查了也不顶用。此外,还要做到以下四个结合:
1]检查与教育、培训相结合。检查者发现问题后,不论是工作质量问题、操作规范问题,还是员工行为规范问题,不仅要及时指出纠正,还要帮助员工分析原因,耐心地给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以防止同类问题不断重复出现。
2]检查与奖励、惩罚相结合。管-理-员巡查或部门主管抽查时,可采取加减分的办法,对员工进行奖罚,月底根据员工的分数,确定员工的奖金。
3]检查与测定、考核相结合。检查不单单是检查卫生标准,还包括测定、考核等内容。
4]检查与改进、提高相结合。作业现场应定期对"三查"的发现问题进行分析,针对问题,找了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予以解决。
进度监督制度篇十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期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组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点难点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是中央打向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为干部选拔任用阳光化安上了“杀毒软件”,减少了“病毒危害”,有利于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肌体健康”。
要建立完善社会推荐、监督机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心里是最有数的,干部的德、能、勤、绩群众看得最清楚,群众最有发言权。因此,建议各级党组织在选人用人时要考虑群众的意见,建立群众民主推荐和基层民意监督机制,真正把那些“品德优良、淡泊名利”的优秀干部甄别出来。要不断改进干部任用提名方式,鼓励多种渠道推荐干部,广开举贤荐能之路。积极扩大群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扩大干部推荐环节的民主,以保证那些扎扎实实为群众干实事、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的优秀干部能够进入组织选拔的视野,使那些一心干事、实绩突出的青年优秀干部能够推荐上来。作为乡镇级别,要把握好股级干部的“出入口”,从而在干部队伍中形成“一心一意干事受尊敬、受重用”的良好导向。同时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善于在艰难工作、困苦环境的攻艰中发现人才,在名利位的谦让中发现人才。对此,各级党组织在考核干部时,就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科学的办法作出客观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位子,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整个干部队伍才会始终充满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切实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而制度的执行力则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作为面对居民群众的一名基层领导,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为已任,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让党放心、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
进度监督制度篇十二
近日,中组部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这个《办法》对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特别是对于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事前监督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在具体工作中,大兴安岭地委在,就探索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关口前移,实行了县级党委(党组)任用干部事先报告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对县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要完善干部任用事先报告内容。将省委规定必须报批的县(区、局)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研究干部、破格提拔干部等10种情况中尚未列入的内容列入事先报告范围之中。并把程序作为重点,要求各县级党委(党组)在报告时必须报告前期工作中履行程序方面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情况,现在,已将执行事先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到全区组织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对违反规定的实行评选“先、优”一票否决,切实保证了任用干部事先报告制度在我区贯彻执行。
要严格报告审批程序。本着既要管理,更要服务的原则,在接到事先报告后,受理科室要于当日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部长,主管部长再与部长汇报后,视报告单位情况给予同意、不同意或暂缓讨论的批复,并严格规定在未批复前,报告单位不得开会讨论决定干部,进一步规范了县级党委(党组)的用人行为。
要加强职级职数审核。我们对各县级党委(党组)所管理的干部职级职数进行了重新核定。在事先报告时,要求各党委(党组)必须对任用干部中涉及的职级、职数情况做出说明。受理工作中,对照《科级干部职务名称及职数设置配备情况表》,对涉及的所有拟提职及交流调整干部逐一进行审查,重点核对有没有变相和擅自增加职数、提高职级、自设职务名称配备干部,突破机构规格高配干部等问题。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完善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事前监督工作,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上不断取得新成效。
进度监督制度篇十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为了严格公共卫生操作,规范监督工作行为,扎实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有效保障农民健康水平。根据省、市《关于山东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我院公共卫生服务科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并按本院制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每季度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具体监督检查由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检查组由公共卫生服务科人员组成。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各村卫生室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使用及管理情况;
(二)健康教育工作进度;
(三)预防接种情况;
(四)传染病防治开展情况;
(五)妇女、儿童健康管理、随访情况;
(六)慢性病人登记、随访情况;
(七)重性精神病登记管理情况;
(八)项目实施效果;
(九)对上级及以往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在实施检查时采取不通知,随机抽查,电话、入户随访等形式。
第七条
检查组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
第八条
被查卫生室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有关档案、文件、登记册、报表、账簿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省市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
第十一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院长请示汇报;如发现被查卫生室或个人有重大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
第十二条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个工作日内),形成内部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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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监督制度篇十四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度监督制度篇十五
2、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3、一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两两影响期长。
4、十二五七。
5、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6、提拔使用平级交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二、选择题。
1、abcdef2、abcde3、abdef4、abcd5、abcd。
6、cdefg7、abd8、abcd。
三、判断题。
1、√2、√3、×4、×。
5、√6、√7、√8、√。
四、简答题。
1、《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
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本人需要重点注意的责任追究情形如下: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2、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带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带病提拔”的干部问题隐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没有发现;有的则是由于选拔任用工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办法》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离任检查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离任检查民主评议中,干部群众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对其任职地区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要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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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监督制度篇十六
一、监督学校作息时间表,确保学生睡眠时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
二、监督学生作业量,配合教务处检查各学科课外作业情况,超过时间的,应及时向校长室报告。
三、 监督食堂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加强营养指导。
四、 对体育课实施医务监督,重点监督体育场地器材是否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练习密度和运动强度是否适合学生生理承受能力,防止伤害事故。
五、 每年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要告知家长及时诊治。
七、经常检查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如有不符合之处,应及时与总务处联系解决。
八、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及时隔离、投药、上报。
九、 经常检查学生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十一、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二、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十三、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十四、取证及时、完整、方法科学、手段合法、实事求是。
十五、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十、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要着装整洁,戴帽端正,扣好衣扣,按规定穿戴卫生监督服、帽、肩章和徽章。
进度监督制度篇十七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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