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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方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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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方案(5篇)
2024-04-04 20:10:54    小编:李耀Y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方案篇一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 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居环境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

(2017—2020年)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2016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深圳向更高标准迈进、为全国城市空气治理树立标杆”要求,进一步将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到国际先进水平,制定本计划。

一、形势与挑战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市政府于2013年9月印发了《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深府办〔2013〕19号),提出了我市2013—2016年期间40条具体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在全市范围限行黄标车、禁燃高污染燃料、淘汰全部散煤和普通工业用煤、全面推广水性涂料、实施远洋船舶污染治理,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至2016年,深圳市岸电覆盖港口泊位数量、新能源公交车数量全国最多,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占比全国最高。通过落实计划,全市2016年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总量较2012年分别下降约1.1万吨、0.7万吨、3.3万吨、2.0 — 2 — 万吨和5.1万吨,降幅分别为41%、27%、28%、33%和34%;2016年pm2.5年均浓度27微克/立方米,较2012年值下降达11微克/立方米,连续三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稳居全国74个重点城市前十位。

尽管深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在国内大中型城市中空气质量较优,但对比国际先进都市,仍有较大差距,并存在pm2.5年均浓度持续改善难度大,臭氧逐渐成为主要大气污染物等问题。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在完成2013年实施的《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基础上,市政府组织制定《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以pm2.5和臭氧污染防治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电厂污染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新能源车辆推广力度,提高在用柴油车和机械的治理标准,增加柴油车总量控制和强制岸电使用率等新要求,全面治理减排机动车、船舶、工业生产及城市建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二、工作目标

2017—2020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到202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8%,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年灰霾天数控制在40天以内。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1.加强柴油车尾气污染控制。

全面推动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车替代轻型柴油车。2017年6月底前,依法禁止轻型柴油货车和小型柴油客车新注册登记及转入。(市公安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017年起,逐步实施异地牌照柴油车限行政策,除划定的疏港、过境通道及高速路外,异地牌照柴油车在一定时段内禁止进入深圳市市政道路行驶。结合现已发布的限制货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限行政策,逐步扩大轻型柴油货车限行范围,并允许部分纯电动货车在货车限行路线和区域内行驶。(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2017年6月底前,结合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推广计划,研究制定中、重型柴油车总量控制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警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

2017年底前,结合我市客、货绿色运力的发展要求和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文件精神,由国家政策对口业务部门制定补贴退坡后的深圳市机动车销售厂商新能源车积分(或碳减排配额)政策。从2018年起,在深圳市销售车辆的汽车厂商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销售积分(或碳减排配额)。(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

— 4 — 全市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新增、更新公交大巴必须使用纯电动车辆,2017年9月底前实现100%公交纯电动化。新增、更新出租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辆,到2020年底,出租车纯电动化率达到100%。(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017年6月底前,制定客运、物流车辆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推广政策,替代柴油客、货车。2020年底前,力争全市轻型货车使用电动车比例达到30%以上,重型货车使用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20%以上,大型客车使用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30%以上。(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3.推广柴油颗粒物捕集器(dpf)。

2017年底前,根据在用柴油车dpf改造示范项目的运行情况和评估结论,制定全市在用柴油车安装dpf推广方案和财政补贴政策,发布柴油车dpf特区技术规范。(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法制办负责)

4.逐步淘汰老旧机动车。

2017年6月底前,制定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及个人提前淘汰老旧机动车。2020年底前,通过强制报废、财政补贴、限行等手段,基本淘汰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使用10年以上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市公安交警局、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委负责)

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取消国ⅰ、国ⅱ排放标

— 5 — 准的汽油车及使用10年以上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获得机动车置换指标的资格。(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警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提高疏港物流、物流转运等行业的柴油车污染控制水平,推广清洁能源运输车辆。2017年起,仅对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发放“港运通”。研究通过地方立法途径,将机动车污染排放要求纳入“道路运输证”许可条件。(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018年起,实施高排放机动车分阶段限行政策。在特定区域划定低排放区,逐步限制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使用10年以上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及未安装dpf的柴油车行驶。2020年底前,原特区内及宝安中心区、龙岗中心区全部划为低排放区。(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5.提高油品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标准。

2017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全面执行柴油车国v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或转入的柴油车必须达到国v排放标准并具备整车出厂时配置的dpf装置。(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国vi阶段机动车排放以及车用汽、柴油标准的颁布实施情况,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提前供应国vi标准车用燃油,力争提前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转入执行国ⅵ排放标准。(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交警局、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 — 6 — 质量监管委负责)

2019年底前,建成、运行深圳市新车排放检测实验室,对深圳市销售的新车进行排放达标检测。(市人居环境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

2017年6月底前,对不在深圳市新车排放标准所对应的国家环保车型目录(或环保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的二手车(含境外),不予办理外地转入深圳市的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手续。(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6.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2017年起,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市公安交警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实现环保、交通、交警三个部门数据交换与共享功能,增强综合执法能力和联动机制,将路检、抽检结果超标和逾期未环保定期检测和监控检测的信息录入i/m系统。2017年起,实现机动车环保数据与交警局电子监控系统实时对接,对违法车辆依法进行查处。(市公安交警局、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018年底前,在物流货运车辆密集区域,安装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系统和智能化黑烟车监控系统。(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017年起,按要求每月公告满足全市机动车污染治理需求

— 7 — 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强制维护单位名单;对强制维护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有关维护培训、宣传工作。(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强化出租车尾气排放控制。2017年5月1日前,全市营运时间2年以上的燃油出租车全部更换三元催化器。(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二)推进港口船舶污染防治。7.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污染防治政策。

落实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加强对在航船舶的监管,确保2019年起,进入珠三角排放控制区深圳管辖范围区域内的船舶全部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交通运输部深圳海事局、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联合广州、香港等珠三角港口城市,定期评估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效果,推动交通运输部向国际海事组织申请扩大珠三角海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市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部深圳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017年9月底前,根据珠三角其他城市低硫油补贴政策,调整深圳港靠泊船舶使用低硫油补贴政策。(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负责)

8.治理内河、江海直达、港作船舶污染。

2017年6月底前,制定港作船舶燃油质量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区技术规范。(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 8 — 2017年起,加强对在航船舶监管,确保现役内河、江海直达、港作船舶全部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交通运输部深圳海事局负责)

2017年7月起,新增港作船舶必须使用天然气燃料,并确保尾气达标排放;2019年底前,东部和西部港区各配套建设一座天然气燃料加注站。2019年底前,所有柴油燃料港作船必须加装烟气洗涤器等尾气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市交通运输委、交通运输部深圳海事局、市规划国土委负责)

鼓励江海直达船舶加装烟气洗涤器等尾气处理设施。对加装尾气处理装置的深圳籍港作船及江海直达运输船舶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市财政委、交通运输部深圳海事局负责)

9.提高岸电使用率。

2017年起,新建泊位须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已有远洋集装箱船舶泊位应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要求逐步开展岸电设施改造。至2019年,80%的集装箱泊位、客滚船和邮轮专业化泊位必须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靠港集装箱船舶使用岸电比例不低于15%。(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加大市财政补贴力度,鼓励船舶靠泊使用岸电,补贴后的岸电电价原则上不超过船舶自发电成本的70%。(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市财政委负责)

2018年起,实施远洋船舶岸电最低使用率的强制措施。(市

— 9 — 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三)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10.推广使用电动和天然气动力非道路移动机械。2017年起,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标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对使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的单位予以适当加分。(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资委负责)

2019年底前,全市港区内使用天然气动力集装箱牵引车达到800台,占全港集装箱牵引车总量的80%。港内柴油集装箱牵引车应达到国v排放标准,并具备整车出厂配置的dpf装置。(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017年起,启动深圳机场现有车辆“油改电”工作,积极引入技术成熟且取得民航使用许可的纯电动特种车辆进行试用测试。根据测试结果,选择性能优异的纯电动特种车辆替换完成资产折旧的燃油特种车辆,新购置特种车辆根据测试结果使用电动车辆。2020年底前,深圳机场飞行区内使用8年以上的通用车辆全部替换为电动车辆。(市机场集团负责)

2020年起,逐步淘汰全市5吨以下(含5吨)柴油叉车,引导企业淘汰使用10年以上的柴油叉车。(市人居环境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

11.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2018年起,力争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ⅳ排放标准。— 10 —(市人居环境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

12.整治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7年起,全面开展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整治工作,责令废气排放超标的机械开展治理实现达标排放。通过治理仍无法达标的,应依法强制淘汰,不得在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配合)

2017年底前,根据重点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dpf改造示范项目运行情况和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特区技术规范和推广方案,逐步在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安装dpf。(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配合)

13.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2018年起,在原特区内及宝安中心区、龙岗中心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未加装dpf的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上述区域内使用,并逐步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扩大为全市范围。(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配合)

14.建立施工机械管理制度。

2017年底前,制定深圳市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办法,加强施工机械的管理。(市住房建设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四)加大挥发性有机物(voc)治理力度。15.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

2017年起,全市新、改、扩建工业涂装项目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非涂装的工业项目,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确因技术原因无法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的,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需附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来源说明。(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推进已建成的工业涂装项目改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2017年3月底前,集装箱制造、汽车制造(罩光工艺除外)、自行车制造等行业全面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2017年6月底前,家具制造、电子制造、塑胶制品、金属制品等行业全面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粘合工艺及胶印、凹印、柔印、丝印、喷墨等印刷工艺生产线的低挥发性原料改造工程,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及胶粘剂。(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对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剂的销售、使用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禁在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szjg48—2014)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涂料和胶粘剂。(市市 — 12 — 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对家具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禁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家具成品及原辅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szjg52—2016)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家具产品。(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

16.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监测和监管。2017年底前,使用溶剂型原料的生产线必须全密闭,有机废气收集率、净化率均应达到90%以上,确保达标排放。(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在线监测试点工作。2019年底前,全市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超过200吨的重点监管企业全部配套在线监测系统。(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17.制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限值特区技术规范,禁止销售、使用超过限值要求的产品。

2017年6月底前,发布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生活类产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特区技术规范,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限值要求的生产生活类产品。(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配合)

18.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参与招标采购。2017年7月起,根据生产生活类产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 13 — 限值特区技术规范,在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项目中,必须采购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生产的办公家具;2018年起,定点印刷企业必须使用水性油墨、大豆油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和胶粘剂。定点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必须完成水性漆喷涂工艺改造。(市财政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19.控制车用汽油储存、运输过程的有机废气泄漏。2017年起,全市新、改、扩建加油站、储油库及新增油罐车应满足油气污染治理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加大油气回收设备检查力度,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及检测。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设备、闲置破坏油气回收设备、治理效果未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7年起,开展加油站、储油库voc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0.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

对可能产生废气扰民的新建项目严格环评审批,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废气扰民项目。新建的安居房等大型民生项目选址应合理规划,与工业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对现有工业大气污染源开展达标整治,全面清理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工业废气污染源,通过升级改造,确保工业废气达标排放。(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提高电厂、锅炉污染防治标准。21.提升电厂污染控制水平。

进一步降低燃气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2017年起,新建燃气发电机组应配套低氮燃烧器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设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5mg/m3以下。2020年底前,全市现有燃气发电机组通过低氮燃烧器改造或scr脱硝改造,将e级发电机组额定工况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5mg/m3以下,f级发电机组额定工况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5mg/m3以下。(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加强对妈湾电厂燃煤机组环境监察及监测,确保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超低排放标准。(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开展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南山、盐田和宝安(一、二期)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处理系统提升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平湖(一、二期)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处理系统提升改造,烟气排放相关指标在达到欧盟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市城管局、盐田区政府、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市能源集团负责)

22.实施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提高燃气管网覆盖率。2017年底,全市燃气管网覆盖率达到75%以上;2020年底,全市燃气管网覆盖率达到80%以上。(市燃气集团负责)

清理辖区燃煤(水煤浆)、木柴、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 15 — 2017年6月底前,拆除全部高污染锅炉及高污染燃料储存设施。(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开展生物质锅炉二噁英、汞等污染物监测工作。2017年起,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抽样检测工作,每季度检测不少于100批次。督促辖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改造,完善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和生物质燃料供应商信息记录。2017年底前,辖区全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必须达到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燃用设备特区技术规范要求。(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配合)

推进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等污染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柴油锅炉全部改用燃气或电,逐步淘汰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气化锅炉。2020年底前,全市工业锅炉应全部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由集中供热工程替代。(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3.推广高效能源利用设施。

2017年起,通过政府采购服务、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宾馆、酒店推广使用空气能热水器等高效能源利用设施,积极利用中央空调余热和集中供热工程替代锅炉。(市人居环境委、市财政委负责)

(六)扬尘污染防治重点措施。

— 16 — 24.源头防治建设工程扬尘污染。

2017年起,新开工工地必须设置标准化密闭围挡,出口硬底化并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装置,施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工地排放总悬浮颗粒物(tsp)应符合特区技术规范要求。占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工地出口必须安装tsp在线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工程监理范围予以严格督促落实。(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建筑工务署、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将施工机械及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列入文明施工检查重点内容,将施工企业受住房建设、环保等部门处罚信息,录入企业诚信系统。(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25.全面整治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余泥渣土受纳场扬尘污染。

2017年6月底前,完成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摸底调查,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研究确定拟保留名单。2017年底前,完成保留名单内的搅拌站扬尘污染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和关停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搅拌站。余泥渣土受纳场全部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装置、tsp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6.全面整治拆除工程扬尘污染。

强化拆除工程施工监管,拆除工程必须设置标准化密闭围

— 17 — 挡,工地出口应硬底化,拆除过程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应冲洗干净方可上路。(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7.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2017年起开展城市道路动态保洁,采购扬尘移动监测车对重点道路进行巡查和实时监测,提高原特区外地区道路保洁经费标准,对扬尘污染道路及时进行动态保洁,降低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影响,并根据检测结果做好保洁单位考核工作。(市城管局、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8.全面推广应用全封闭泥头车。

2017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封闭泥头车更新工作方案,开展全封闭泥头车更新工作。(市住房建设局、市公安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负责)

加强泥头车上路和沿途洒漏及其他交通违法的执法检查。(市公安交警局、市城管局负责)

29.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辖区内政府土地储备用地、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喷洒抑尘剂等措施控制扬尘。(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30.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2017年7月起,全面提高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标准,— 18 —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含单位自办食堂)全部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确保油烟排放符合特区技术规范要求。六个基准灶头及以上餐饮项目应安装油烟排放在线自动监控设施。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对油烟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排放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7年起,新建房地产项目(含保障性住房)须配套建设家庭油烟排放专用烟道。2017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家庭油烟机排放控制特区技术规范。(市人居环境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地方标准规范。

强化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建设,抓紧推动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完善总量控制、倍量替代、排污许可等重要政策、制度体系。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制定实施颗粒物捕集器、挥发性有机物、扬尘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特区技术规范。(市人居环境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法制办负责)

(二)加大全社会投入力度,强化政策引领。

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对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的企业及单位予以适当财政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落实市、区政府相关补贴资金,重点加强对污染企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治理示范项目、面源和社会源治理

— 19 — 的支持和引导。将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科技支撑和执法监督等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市人居环境委、市财政委负责)

落实绿色发展配套政策。完善政府绿色采购,重点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水性涂料等环境友好型产品,实施电动汽车优惠电价政策。重点关注有毒有害废气排放企业和高风险企业,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及推广。(市人居环境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三)完善能力建设,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空气污染和霾监测预警预报和分析能力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大气污染监测超级站。进一步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监测能力,完善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清单,深化pm2.5及臭氧污染成因与控制对策研究。(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气象局配合)

(四)强化联防联控,提升区域空气质量。

协调东莞、惠州,共同推进工业涂装行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联合广州、珠海、香港,推动交通运输部建立珠三角专属经济区海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强制进入控制区的船舶使用低硫油。协调省环境保护厅督促粤东地区各市政府采取措施,杜绝辖区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园林废物及秸秆。(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进一步加强深莞惠三市机动车污染联防联控,定期开展联合 — 20 — 执法行动,加强深港跨境车辆,特别是跨境物流车辆的排放管理。(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公安交警局配合)

(五)强化考核督办,抓好跟踪落实。

将本提升计划各项措施纳入生态文明考核及治污保洁考核任务,定期对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严格督办,确保落实。(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细化分解本单位、本地区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本提升计划印发后一个月内,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市人居环境委备案。(有关单位负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

— 22 — 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印发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方案篇二

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与对策

一、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显示:与相比,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有升有降,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加以考核全部达标。

1.质量状况

气质量监测指标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tsp)、pm10。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66)中年日平均值二级标准评定本区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水平,达到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2.污染因子比较

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浓度略低于郊县年平均值,而pm10接近城区年平均值。我区空气质量一级天数为40天、二级天数为325天;空气质量一级为55天、二级天数为310天;总优良率均为100%。二级天数大于市区,但一级天数少于市区。

二、原因分析及对策

1.选址不合理

监测点位按规定应设在区政府所在地,但目前仍在朱泾镇。由于监测点位设在320国道和水泥厂附近,且近年来附近区域建筑和市政施工大为增加,客观上造成总悬浮颗粒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高。

2.监测仪器设备陈旧、分析方法落后

总悬浮颗粒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测试仍采用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手段,重量法分析方法的准确度主要取决采样仪器设备和监测环境条件。而市中心和一些区站已建立大气质量自动在线监测站,采用较为先进的采样仪器设备,提高了分析质量。若我区也采用自动在线监测,则更能真实客观地反映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水平。

3.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烟尘污染、企业排放的废气和餐饮业排放的油烟气

目前我区尚有部分地区和企业使用燃煤锅炉,城镇餐饮业油烟气大量增多,有关设施尚未完善,必须配套治理装置,或使用清洁能源。

4.机动车数量逐年递增,尾气排放污染严重

有关部门应对机动车尾气排放加强管理,按欧盟二号废气排放标准执行。

5.道路、市政、建筑工地的扬尘增多

由于近几年我区道路和基建项目大量上马,导致扬尘增多,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6.裸露土壤的扬尘

城区绿化对于防治大气污染,特别是吸附细粒子污染,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应在道路两侧、工业区周围、居民居住区尽可能扩大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减少裸露土壤。

可吸入颗粒物(pm10)对成年人呼吸系统健康的影响非常明显,还会对儿童呼吸系统健康和生长发育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监测数据表明影响我区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子是悬浮颗粒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如果我们能针对上述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将会使我区空气质量环境有更大的改观,可常年达到一级水平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方案篇三

___区座落在市政府和___油田机关所在地。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中心。建区十七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我区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全区经济实力成几十倍的增长。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区文化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结构日趋合理,全区有12所学校,其中:中学2所,小学10所,在校生近8000人。目前,全区在职教师568名,学历全部达标,教师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得到加强,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勤奋执教、辛勤耕耘的优秀教师。有24名同志先后被评为省市区级学科带头人,有一名教师被市命名为名师,有442名同志获得省信息技术教育一级证书,有118名教师获得省信息技术教育二级证书,获信息技术证书人数占教师总数的95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全区中小学毕业合格率2002年保持100,优秀率为83,中学毕业合格率为100,优秀率为47,初中升学率为86.5,在全市名列前茅。初中入学率、小学入学率及巩固率均为100。学龄前儿童入园率为84。农村中学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在全市两县两区中位居第一。去年我区2所中学双双获市教育局控辍保学先进单位。2002年底,我区兴盛、兴海街道全部进入市“普九”示范乡行列。

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由于各级政府重视,特别是区委、区政府领导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力度,每年区财政都把教育作为优先考虑,统盘安排教育发展资金,确保了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尤其是近两年,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多次视察我区教育工作。亲临基层现场办公,解决我区教育发展中急需困难,先后投入300余万元为部分中小学安装了电教室、微机室,使我区的电教化教学等向前跨进了一大步。近两年新建、改扩建校舍15000多平方米。有2所学校告别了以往阴暗潮湿、光照不足的低矮平房,搬进或即将搬进宽敞明亮、设施配套完备的高标准教学楼。新扩建的于家小学将原有的办学条件锦上添花。其它学校的办学环境也都在村及街道的关心支持下,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全区校舍无危房。

由于办学条件的改善,为我区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发展机遇。近年来,我们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执教能力上下功夫,在强化学校制度建设和各项管理上做文章,在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习惯和学习习惯,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上动脑筋,在校级领导管理上,实行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在教师管理上实行全员动态结构工资制和末位淘汰制,形成了从校级领导到中层领导和教师层层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劳绩挂钩,奖罚分明。每位教职工都感到身上有压力,工作有动力,较好地调动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校长的责任心、教师的事业心普遍增强,教师队伍思想稳定,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渴望成才己成为每个教师的归宿。教育教学质量逐年提高。目前己跃居县区前列。与之相配套的职工教育也协调发展。我区每年都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区情,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先后举办美容美发班、汽车修理班、电器维修班、计算机应用班、农业技术栽培和农村家畜饲养技术等培训班。培训后的学员,有一半以上人员通过不同途径就业或自谋职业,用所学到的知识奉献给社会,同时也充实了自己及家庭生活。

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有新的进展。目前我区城区儿童入园率达100,农村儿童入园率达65以上,从政府、到农村,从干部、工人到农民群众普遍对幼儿教育非常重视。学前二年教育城市达100,农村达60,学前三年教育也正在积极推进,城市儿童达100,农村也在逐步推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人们对知识的认同,此项工作前途可佳。

成人教育正在向高层次拓展。人们己由原来单纯追求文凭、学历证书转变为我要真学习、掌握更新、更高、更现代化的科学知识上来。学习兴趣和人群始终未减,而且考研、读研人员与日俱增,成为新潮。

所有这些都充分证明,我区不论是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始终是在发展、在进步。但是目前也有一些已经暴露或隐性问题应值得注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教育工作健康发展。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基础教育方面:一是校际之间发展不平衡,西部学校由于受自然、地理、经济等多方面影响,无论是办学条件、还是办学质量都相对薄弱;二是部分教师业务素质相对不高,虽然按上级要求,全区中、小学教师学历已经达标,但这只是一般标准,还不是高标准达标。况且大部分教师现有学历都是通过进修或函授形式取得的,不论是知识占有面或是含金量与正规师范院校毕业生相比悬殊较大;三是现有教师拨高难。由于我区原农村教师转正人员较多,原有基础相对较差,且年龄也都有40岁出头,接受新事物、新知识、迎接新挑战的适应度和能力差,所以今后再想提升难度较大。若不采取措施,要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只能成为空话;四

是个别学生及学生家长有“读书无用论”思想存在。这主要缘于目前国家对今后大学生就业不包分配,感到孩子上不上学都无所谓,再者是存在急功近利,认为孩子能认识几个字就够了。现在是市场经济、没钱办不了事,干脆让孩子早点下学进入社会挣点钱更实际一些。由于这种思想的存在,给中学生辍学埋下伏笔,加重了学校和教育部门控辍保学的难度。

学前教育

方面:总的是城区好于农村,农村目前好于以前,这主要是基于人们对社会进步的认识程度;但主要问题是,城区幼儿教育单一,设施场地不足,尤其是开发儿童智力的玩具及活动不到位,教学方法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在城区幼儿园中,公办园无论从办学条件到师资总体上都好于个体园,(但少数个体园办的也有特色)。一是设施好,二是师资配备好,三是教育和管理比较正规。不足的是,在开闭园时间上没有个体灵活;而个体园相对来讲,大多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保育员多,教师少,卫生条件等方面相对较差,尤其是个别园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办园水平不达标。此外,兴盛、兴海街道幼儿园不配套。按国家要求,乡级政府必须有一所中心幼儿园,而目前我区两个街道皆无。尤其是兴海街道离城区较远,应考虑建中心园问题。

职业教育方面:虽然我区职工教育年年搞,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年年抓,但缺乏新意,只是搞一些常规培训,方法也不灵活,教师多是聘请的。缺乏系统、周密安排。有些课程在实用性、科学性、应用性等方面也并非完全符合情况,应有待探索开发和研究。成人教育方面:成人教育是正规教育的补充。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学习型社会目标后,成人教育更应发挥其作用。就我区现有在职人员看,机关成人大专以上学历基本达到,企业和社会差距较大。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意识,积极鼓励在职职工利用不同方式进行深造,但学费问题是影响成人教育问题的关键。其次还有人们对学习的认识及家庭、社会等诸多因素。

采取措施:

1、在基础教育方面: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按照“三个”增长的要求,确保教育经费投入足额、到位。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改善办学条件,首先使硬件达标。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人员更新。一方面教育部门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如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业务能力;通过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通过校际间交流促进教师队伍发展。造成竞争局面,通过竞聘上岗未位淘汰增强教师责任意识、紧迫意识等。最关键的还要有计划补充一定数量的师范院校大学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师资力量偏低问题。

3、营造全社会重视教育的氛围。要大力宣扬优秀教师典范;大力宣扬从教为荣的思想,大力宣扬教育对科技与未来社会发展的影响,形成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使教师感到从教为乐、从教为荣,树立终身从教思想。

4、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每个家庭、家长都进一步明确贯彻《义务教育法》是每个公民和家长应尽的社会责任,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对不执行义务教育的家长实行舆论遣责或强制措施。

5、进一步贯彻《国家幼儿计划发展纲要》,各级政府要把幼儿教育尤其是学前教育当作是基础教育的前奏,要十分重视,大力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发展学前三年教育,从小培养孩子们的幼智和兴趣爱好。要坚持城区公办幼儿园为主体,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所,并注重办园质量。要重视农村幼儿事业的发展,兴盛、兴海街道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规划。早日实施建设街道中心幼儿园为农村幼儿园健康发展尽快创造条件。同时要向城市化进程迈进。

6、职业教育应紧密结合我区城区人口多、待业人员密集,农村土地面积逐年减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目标有计划的开展培训,要按照市场需求,尽量在培养技术实用型人才上下功夫。

7、要继续发展成人教育。大力提倡并鼓励在职人员通过函授、脱产或半脱产等形式进行学习深造。但应注意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坚决克服单纯的拿文凭或赶时髦的不良行为,注意学习提高和工作的结合度,讲究实用性。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方案篇四

赣州市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一、空气质量现状与评价

为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现状,本评价引用赣州市环境监测所的一些资料。

2013年2月9日至15日是春节法定节假日,为了让市民及时了解春节期间赣州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赣州市站改变往年春节期间停止对外公布数据的惯常做法,做到每天加班采集和分析各空气子站的数据,并及时在市环保局、省环保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春节期间监测数据显示,赣州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

二、水环境现状与评价

评价区内地下水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声环境

项目所在地周围无重大噪声源,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方案篇五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013-12-05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内容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及《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建议办理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发电企业烟气脱硝、低氮燃烧、深度脱硫除尘、工商业锅炉改造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治理,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加快各项治理措施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深圳市注册且具备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治理措施且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补贴。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于2012年1月1日后停产改造,并于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改造。

2012年1月1日前已停产改造或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企业或设施,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第四条 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受理辖区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方案技术评估、改造情况跟踪核查、监测验收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补贴企业的资料审核及项目绩效评估。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合规性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对发电企业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电厂发电机组,凡按规定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或深度脱硫除尘设备治理且运行稳定,垃圾焚烧发电厂完成脱硝改造,均可申请补贴。

(二)燃气电厂完成低氮燃烧设备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55毫克/立方米;燃煤电厂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300毫克/立方米,安装深度脱硫除尘设备后二氧化硫排放应低于50毫克/立方米,烟尘排放应低于20毫克/立方米;垃圾焚烧发电厂安装脱硝设备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250毫克/立方米。

(三)脱硝、低氮燃烧、深度脱硫及除尘改造的补贴金额按设备改造总成本40%予以补贴。

第六条 对锅炉淘汰改造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锅炉的企业,按规定完成锅炉改造且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贴。由高污染燃料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不予补贴。

(二)对采用集中供热、余热或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供热模式,淘汰原有锅炉的企业,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5.5万元补贴。

(三)对原使用燃煤(含水煤浆)、木柴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5.5万元补贴。

(四)对原使用柴油或重油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五)锅炉整体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条 对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家具、自行车、汽车、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制造企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或uv涂料(uv喷涂线除外)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二)全市现有印刷企业,凡按规定将原印刷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醇性及大豆油墨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三)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清洗剂的电子、电气机械制造及塑胶制造企业,凡按规定将原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清洗剂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四)涂装生产线整体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第八条 对汽车维修企业涂装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汽车维修企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或uv涂料(uv喷涂线除外)的,或对烤漆房进行有机废气治理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或烤漆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二)涂装生产线或烤漆房整体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查程序

第九条 开展各类项目改造的企业,应当编制项目改造设计方案,并将设计方案报辖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改造完成后,各企业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交补贴申请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次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辖区环保部门收文时查验上述证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三)环保审批文件。

(四)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五)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第十二条 辖区环保部门应当委托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监测相关数据,填写核查表格。

辖区环保部门应当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减排污染物台帐,并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企业改造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经现场监测和评估合格的,申请企业应当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

(二)环保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在企业完成改造后出具的评估报告(含项目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现场照片)。

(三)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及改造工程承包方银行转帐等资金支付凭证。

第十四条 辖区环保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居环境委。

第十五条 市人居环境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市人居环境委可以根据申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查。

市人居环境委做出审查决定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市人居环境委组织辖区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居环境委与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改造后不得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

(三)不得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七条 市人居环境委将已签订补贴协议的企业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委进行合规性复审后,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市人居环境委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原始申请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及保管,政策到期后将进行相关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企业违反承诺,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或者闲置、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废气监测及项目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弄虚作假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技术评估的专家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依本办法进行锅炉改造的差额拨款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进行改造并获发大气污染防治补贴的企业,不得用同一改造项目再次申请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或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专项补贴活动完成后即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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