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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流域生态修复方案(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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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流域生态修复方案(通用15篇)
2023-11-24 19:42:01    小编:zdfb

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和可能的情况,以确保最终的目标能够顺利达成。在制定方案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资料收集,了解相关信息和现状。方案的分享和交流可以促进经验的传承和创新的出现。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一

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实施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关键之年,也是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入、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上级部署,科学谋划,积极推进,确保取得阶段性效果。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水资源的科学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下水资源的开采,通过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遏止局部水生态系统失衡趋势,通过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创建水生态系统规范管理体系,打造“碧水蓝天、魅力”,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有效控制地下水开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按照“优先使用再生水,充分利用地表水,有效保护地下水”的原则,按区域、分步骤,科学关闭自备井,在已关闭10眼的基础上,今年再关闭8眼自备井,实现全部关闭。并对全县地热井规范管理,切实控制地下水开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合理利用地上水,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

突出抓好四项工程建设:

1、地表水厂及管网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的有利时机,投资9644万元建设一座日供水能力为2万立方/日的地表水厂及配套管网,该工程已完成初步设计,正在进行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预计今年5月份可以开工建设,底投入使用,实现水资源的最优配置,减少地下水的开采,切实增强公共供水能力。

2、环城水系引黄供水工程。投资1500余万元,新建扬水站2座,节制闸10座,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20可投入使用。年引黄河水800余万立方米,可有效补充地下水,减少地下水的农田灌溉。

3、渠道治理工程。自年开始,利用2-3年时间,投资1800万元对西清临干渠等主干渠进行治理,提高渠道利用系数。

4、尖冢灌区改造工程。尖冢灌区是卫运河流域最大的`灌区,灌区面积45万亩,由于建设时间早,设备老化,计划投资1600万元,进行设备维修改造和闸涵建设,工程实施后灌区内渠系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进一步扩大和改善灌溉面积,节约地下淡水资源。

(三)发展节水型农业,创造水利工程的整体效益。

从水生态承载力出发,积极调整产业机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以良好的生态环境,谋求更持续的经济发展。2015-2015年每年投资万元实施现代农业粮食产业项目,2015年实施老官寨镇21个村的节水改造,铺设地下管道347.9千米,利用现有的机井发展管灌面积3.78万亩,有效地减少地下水开采。

(四)建设生态环境工程,创建美丽和谐。

2015年,我县利用引黄工程在县城新区建设的北湖、玉河两处大型的水生态公园将开始蓄水开放,切实改善县城生态环境;同时建设的“环城水系”工程,可使县城东西南北四条渠道24公里常年蓄水100万方,环城水系工程的实施将使成为“水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的滨水生态景观。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二

为强化指导引导、资源协调,扎实有效推进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工作,公司党委成立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总体策划、部署组织、协调资源、检查督导等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总经理xx。

常务副组长:党委副书记xx。

副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委员xx党委委员xx。

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主任xx兼任负责人,负责统筹做好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项目立项、项目实施指导、典型宣传、检查督导等具体工作。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三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体与其周围环境(包括非生物环境和生物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目前已经发展为“研究生物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当前生态学主要由无机环境、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四个部分组成。生态修复是指在生态学原理指导下,以广义的生物修复(包括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动物修复和酶学修复)为基础,结合各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以及工程技术措施,通过优化组合和技术再造,使之达到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费的一种综合的修复污染环境的方法。

生态修复所需要修复的是关键种(keyspecies)、功能群(functionalgroup)和生态过程(ecologicalproce)三个类型,而生态修复所需要的是植物、微生物和原生动物。

进行生态修复首先要进行诊断(diagnose),对生态系统进行调查诊断,判断生态系统的破坏状况,然后构建和修复生态系统结构(buildandrestoration),最后调整和强化生态功能,提高稳定性和自净能力(repairing、strengthening、improving)。

环境问题生态学根源主要包括:代谢失衡(metabolicimbalance)、系统无序(systemdisorder)、管理失调(managerialdionance)。

水环境生态修复部分主要介绍了富营养浅水湖泊生态修复、河道污染治理技术、生态浮床技术以及人工湿地等。

在富营养浅水湖泊生态中,主要探讨了三种修复思路。第一种是进行杀藻除藻。可通过投加化学药剂进行杀藻除藻,虽然可以快速杀除藻类,但是化学药剂的投加会对水环境产生污染。第二种是进行营养盐的控制。可以通过截污对外源营养盐及污染进行控制,通过清淤挖泥对内源营养盐进行控制,还可以钝化营养盐。第三种是进行生物控制。包括以浮游动物、鱼类控制浮游植物的生物调控和以水生高等植物控制水体营养盐及浮游植物的生物调控。

水生态修复中常用的植物有三种:沉水植物、浮叶植物和挺水植物。

在河道污染治理中,用的方法较多,包括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以及生态方法。常用的物理方法有截流分污、引水冲污、底泥疏浚和曝气复氧。化学方法主要包括化学除藻和重金属的化学固定。生物方法则是进行生物接触氧化,投加微生物,而生态方法就是建设生态工程修复。城市河流治理及修复是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到水利、环境、生态等多个学科,修复过程受到河流流量、污染物成分及含量、环境条件等多因素影响,且治理、修复工艺均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在实际工程中需统筹考虑、合理配置以实现城市河流的治理及修复。对于污染严重的城市河流,需结合物理法、化学法对其水质进行改善,然后以生物法进行水质净化,恢复其中的生态系统,最终实现对该河流的治理及修复。

生态浮床技术是以水生植物为主体,运用无土栽培技术原理,以高分子材料等为载体和基质,应用物种间共生关系和充分利用水体空间生态位和营养生态位的原则,建立高效的人工生态系统,以削减水体中的污染负荷。即:把特制的轻型生物载体按不同的设计要求,拼接、组合、搭建成所需要的面积或几何形状,放入受损水体中,将经过筛选、驯化的吸收水中有机污染物功能较强的水生植物,植入预制好的漂浮载体种植槽内,让植物在类似无土栽培的环境下生长,植物根系自然延伸并悬浮于水体中,吸附、吸收水中的氨、氮、磷等有机污染物质,为水体中的鱼虾、昆虫和微生物提供生存和附着的条件,同时释放出抑制藻类生长的化合物。在植物、动物、昆虫以及微生物的共同作用下使环境水质得以净化,达到修复和重建水体生态系统的目的。生态浮床需考虑以下几种因素:物理结构、科学引种、时空配置、净化机制和植物管理。

人工湿地由天然湿地发展而来,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功能与组成,根据条选择合适的地形位置建造的人工生态系统,简言之就是人工建造和监工控制的、工程化的沼泽地。随着人工湿地的发展,人工湿地不仅仅局限于污水处理,还是具有园林绿化以及景观效果的作用,存在着很大的应用价值。人工湿地作为一种新型的污水处理技术,其本身还具有基建费用低、运行费用少、耐冲击负荷强等特点,但是在其应用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人工湿地是一个复杂的人工生态系统,绝大数的湿地由四部分组成:水体、基质、植物和微生物。当前人工湿地处理的对象水体十分广泛,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矿渣废水等。我们一般根据污水在人工湿地中流动的方式可以将人工湿地分为三种:表面流人工湿地、潜流人工湿地和垂直流人工湿地。如今对于生态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生态工程的后期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生态工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后期管理不善,不仅对污水的处理产生效果,甚至可能会产生新的环境污染。

土壤污染主要分为无机物污染和有机物污染。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盐类、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对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主要有植物修复和微生物修复两种。

植物修复的原理包括植物转化、根滤作用、植物萃取和根际土壤化学等。植物转化指通过植物体内的新陈代谢作用将吸收的污染物进行分解,或者通过植物分泌出的化合物的作用对植物外部的污染物进行分解。根滤作用通过植物根的强烈吸持作用,从土壤中吸收重金属和有机物。植物萃取是通过种植一些特殊植物,利用其根系吸收污染土壤新能源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并运移至植物地上部,通过收割地上部物质带走土壤中污染物的一种方法。

微生物修复是指利用天然存在的或所培养的功能微生物群,在适宜环境条件下,促进或强化微生物代谢功能,从而达到降低有毒污染物活性或降解成无毒物质的生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的实质是生物降解,即微生物对物质的分解作用。

污染物土壤修复要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通过现场调查,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前期的调查,可经过必要的室内试验等对方案进行优选。修复方案一般分为原为修复、异位修复和综合修复。原位修复,即直接在污染物残留部位进行修复处理。其工艺相对简单,成本较低,但受环境影响大,处理时间较长,易使污染物扩散。原位修复适用于污染情况较为稳定或者需要长期治理及不易进行异位修复的污染区域。异位修复,即将污染土壤运至专门场地进行处理,可以防止污染物向地下水或更广大地域扩散。异位修复处置时间短、效果较好、易于控制,但成本相对较高。综合修复,即针对不同情况选取几种方法联合处理。其最大特点是各种修复方法的合理组织、取长补短、适用范围广、综合效果好,是较为实用的处理方案。

固体废弃物按其来源可以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对于废弃物的处理通过物理的手段(如粉碎、压缩、干燥、蒸发、焚烧等)或生物化学作用(如氧化、消化分解、吸收等)和热解气化等化学作用以缩小其体积、加速其自然净化的过程。对于有机废弃物可以通过堆肥和生物方法进行处理,但是针对矿业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就有了很大的局限性,但有研究表明可以对固体废弃物在生态工程中再利用。

在生态修复中,可以将固体废弃物作为构筑物和土壤改良材料,利用废弃物修复受损景观环境。利用废弃物减少风蚀和水蚀,构筑植物生长微环境,加固土体为植物生长创造条件。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壤生态修复,废弃物作为调节剂改良表层土壤,作为化学固定剂生态修复土壤,利用生物与生物化学功能把废弃物用于土壤生态修复等。该技术尚未成熟,有待发展。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四

摘要: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突出水土保持的综合性。要重视水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的作用,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生态修复,妥善处理生态、生产和生活之间的关系,推动生态修复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生态修复在局部地区初见成效,其做法和经验是宝贵的,带给我们的启示也是深刻的。

1几点启示。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充分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植被恢复,加强植被保护。

开展生态修复大大加快了植被恢复的速度,加快了水土流失治理步伐,丰富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内涵,是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不断发展的必须结果,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实践证明实施生态修复不仅在南方,而且在黄土高原和风沙区也都是可行的,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因此,进一步开展生态修复势在必行。

突出水土保持的综合性。

搞好生态修复,必须注重水土保持的综合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方能取得好的成效。一是在管理上要突出综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搭建水保生态建设平台,调动各方积极性,管好用好资金,发挥资金效益,提高工程质量。二是在治理措施上要突出综合,山水田林路全面规划,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耕措施因地制宜、科学配置。三是在效益上要突出综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兼顾,相得益彰。四是山川秀美的目标要突出综合,不仅要山川秀美,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而且还要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富裕,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2几点建议。

充分重视水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的作用。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流域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江河洪涝灾害和面源污染等殃及的是中下游,而其祸根在上游,因此要标本兼治。大江大河治理要实现堤防不决口、水质不超标、河道不断流和河床不抬高的四大目标,水土保持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力度。要贯彻落实新的治水思路,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建议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生态修复经验,扩大范围,大力推广。

一要创新体制,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构筑水保生态建设平台。近年来,多部门都在利用多种渠道的资金参与水保生态建设,如何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提高工程质量,是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的问题。水保生态建设是一项跨部门、多学科的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要一个职能部门来协调、管理。陕西省延安市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专门成立了山川秀美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与水保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由水保部门协调水保生态建设,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的制定、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有关部门各投其资、各负其责、各记其功,保证资金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共同搞好生态建设。贵州省毕节地区以xxx捆绑式火箭xxx的方式,按照水保统一规划,开展生态建设。湖北省梯归县在移民安置上,要求县水保局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审批、把关。这些经验受到北京市、江西省等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北京市市长刘澳同志批示:xxx只有制度创新,才可加快我市山区县的生态建设步伐。以生态来统一造林、治水、治沙、舍饲、脱贫等工作。xxx北京市在机构改革时,就赋予市水利局有主管生态的职责。理顺体制,明确水保主管部门在生态建设中的协调、管理地位和作用,搭建水保生态建设平台,依法行政,强化职能,加强综合协调、技术指导和归口管理,有利于更快、更好地开展水保生态建设。

二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一项伟大事业,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当前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进一步加大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xxx四荒xxx使用权的工作力度,总结推广陕北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经验,明晰所有权,拍卖使用权,搞活经营权,放开建设权。适应新形势,对实施生态修复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进一步总结推广山西省黄土高原世行贷款项目实施报账制和专业队治理管护的经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治理进程。

三要科技创新,提高生态修复科技含量。开展生态修复专题研究,重视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在水保生态建设中的作用。水是生态建设的首要制约因素,因此在开展生态修复专题研究中,首先要研究水的利用。重视xxx3sxxx技术在生态修复中的应用。

四要尊重科学,遵循自然规律;尊重市场,遵循经济规律;尊重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生态建设要以水定发展。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在年降水量300~400mm以下的地区,不适宜大面积种植乔木,应以草起步,草灌先行,草灌乔混交。在沙漠、戈壁和荒漠上生长的胡杨、红柳、罗布麻、芨芨草、白刺、骆驼刺、甘草、旱芦苇、梭梭等是适生的植物,是经得起考验的,应加强保护。在草原地区,要以水定草,以草定畜,加快草原建设和草场的恢复保护。目前开展的生态建设,建立人工防护林、人工草场有重要作用,但选用树种和草种单一,形成的人工生态系统存在很大风险,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稳定性相比较,发生生态灾害的风险很大,如黄土高原大面积人工林树种选择不当及其形成的xxx小老树xxx、xxx秃顶树xxx和严重的土壤干层等现象,已成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宁夏xxx三北xxx防护林有着惨痛的教训,由于单一杨树林的天牛病虫害流行,造成毁灭性的后果。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一定要面向市场,按经济规律办事,否则事与愿违。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要看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退耕还林、封山禁牧、舍饲养畜等都是基层干部群众的创造,领导干部要审时度势,把握方向,尊重并支持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五要妥善处理生态、生产和生活三者之间的关系。生态修复要想稳步、健康、持久地进行下去,就必须处理好生态、生产和生活三者之间的关系。广大农牧民是开展生态修复的主体,一方面要依靠他们来实施生态修复,另一方面,生态修复的目的就是要改善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生态修复要与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要与当地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相结合,这样才有活力,才有生命力。要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根本措施,把解决群众的粮食和增加群众收入问题放在首要位置,保证退耕还林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处理好国家要xxx被子xxx和农民要xxx票子xxx的关系,保障二者xxx双赢xxx。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五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扭住时间节点,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在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河长制建立工作各项任务。20xx年x月底前,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制定并履行河渠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年底前将河长制工作总结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河长制办公室。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要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渠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渠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办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工作验收制度,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河长制建立工作进行验收。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河渠管理保护工作。

(三)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渠存在的不同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区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渠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河长制工作台账,明确每项任务的办理时限、质量要求、考核指标,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时保质完成。建立河渠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渠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渠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区级河长每半年至少巡河一次,街道河长每季度至少巡河一次,村级河长做好日常巡查。

(五)落实专项经费。各级要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单位实际,抓紧测算并积极筹措河长制建立运行、河渠管理保护、等相关资金。落实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渠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等经费。加大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项目资金投入。村级河长和基层河渠巡查员的工作报酬和及相关费用由区、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渠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六)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河渠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措施,及时通报河长制实施情况。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领和监督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引导,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水资源的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对河渠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水资源、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尚和关心、支持、参与河渠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六

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为强化巩固矿山生态修复成效,汲取东至大历山风景名胜区违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教训,杜绝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反弹回潮,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锦斌书记王清宪省长批示精神切实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安环委办〔2021〕22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督促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绿盾2020”专项行动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中央及省环保督察披露问题中所涉及的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整改责任,深刻认识此次“回头看”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坚持全面核查、立行立改、举一反。

三、

不搞变通、不打折扣,打好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持久战,巩固矿山生态修复新成效。

二、工作任务对我省2017年以来各类已验收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央及省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披露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遗留的标准不高、成效不佳、把关不严、管护缺失、资料不全、修复后违法利用等问题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限,巩固我省矿山生态修复成效,严防矿山生态修复违法违规问题反弹和新的问题产生。

三、工作对象本次“回头看”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2017年以来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三大一强”专项行动整改项目;(二)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三线三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三)2017年以来组织验收的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四)长江经济带(安徽)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五)2017年以来按计划实施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根据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反馈2020年第二批次自然保护地省级抽查情况的函》(安环委办〔2021〕17号)披露的相关问题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锦斌书记王清宪省长批示精神切实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安环委办〔2021〕22号)相关要求,属各类自然保护地内上述各类整改问题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将作为本次“回头看”的重点对象,要开展拉网式排查。

四、工作内容本次“回头看”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二)问题整改或修复项目修复面积、范围是否符合整改方案或设计要求;(三)问题整改或修复项目验收程序是否合规、验收资料是否完备并按要求归档;(四)问题整改或项目修复后的管护责任是否明确,管护工作是否到位;(五)问题整改或项目修复后的再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六)“回头看”发现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生态修复问题。

五、工作部署(一)自查阶段。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各市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矿业集团对辖区内所有项目分类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逐一现场调查,可配合使用采用无人机航拍、遥感解译等方式开展,委托单位对自查结果负责并逐个项目填报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回头看”自查表(详见附件1)。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编制“回头看”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形成市级自查表和自查报告,于3月20日前将盖章纸质版报省自然资源厅,电子版报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中心(联系人:管政亭,邮箱:237359563@,联系电话:0551-66181761)。

(二)省级第三方核查阶段。3月20日至3月31日。省自然资源厅将委托省地质调查院、省测绘局等第三方单位,同步开展各类项目遥感影像解译和现场核查工作,于3月31日前完成项目区面积、范围、项目治理成效等遥感解译工作,形成遥感解译和现场核查报告。

(三)省级现场督导阶段。3月20日至3月31日。根据各市自查、第三方核查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将分组与第三方单位同步开展项目现场督导工作,重点督导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自查和第三方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现场督导工作于3月底前完成。

(四)整改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对“回头看”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列出清单,确定整改责任主体单位,并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于4月15日前分市将整改清单和各项目整改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按月组织调度,直至全部整改问题落实到位。除特别重大问题外,所有的整改项目原则上应于2021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自然资源厅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驻厅纪检监察组、生态修复处、执法处、矿权处、矿保处、地勘处、规划处、耕保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回头看”工作督导组,分批开展“回头看”督导工作,并负责统筹、协调、调度全省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回头看”中重要事项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要负责人要在一线指挥调度,确保“回头看”工作按时、保质完成。自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二)落实分级责任。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18号)等,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厅对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各市、县(区、市)对市、县级政府出资和辖区内社会资金完成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负责,省、市、县三级要进一步明确项目分级管理责任,坚决纠正验收销号不严不实等现象,确保整改工作一次到位。

(三)严抓整改落实。分市列出“回头看”查摆问题清单,杜绝形式主义和其它不严不实等违规行为,对于自查及整改工作走过场、走形式,假自查、假整改等弄虚作假的,发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纵容。

三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12„„长江经济带(安徽)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122019年以来按计划实施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12„„附件2:

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回头看”自查报告(参考格式)一、项目总体情况分类概述各类项目数量、项目完成情况、投入资金量、治理面积等;阐述此次“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自查形式、自查项目数量等。

二、“回头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自查情况,分类。

总结。

阐述各类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治理任务完成不到位、修复效果不佳、治理区移交管理缺失、验收资料缺失项目数量,并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详细说明。

三、整改措施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安排。

注:各市自查报告力求精炼,以反应本次“回头看”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为主。

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主要举措总结。

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整改报告。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七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于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月11日通过,自20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实现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内生产、生活、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在汾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应当逐年分解落实,其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第九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十条对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统一规划。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变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支持汾河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汾河流域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

第三章生态修复。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十七条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优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促进汾河流域生态自然修复。

第十八条恢复汾河流域水域和湿地,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强河道及其两侧调蓄水功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在汾河干流河道内建闸蓄水,两侧低洼地带和古水域恢复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缓洪洼淀,增加地下水补给,提高汾河流域防洪标准和洪水利用能力。

第十九条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关井压采目标、阶段实施计划、关井期限、遇特殊年份水井启用程序、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条建设节水型社会应当以农业节水为重点,统筹工业、生活节水,严格控制用水增量。

发展集约型高效节水农业,推广先进的灌溉技术和方式,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强对冶金、煤化工、焦化、火电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与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鼓励使用再生水,给予政策补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行业等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加快城镇集中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制度。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建设海绵城市。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城镇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防止直接进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汾河源头的生态修复与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盖率;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依法关停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占用的河滩地、古水域恢复为湿地,逐步增加林地、湿地、水域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第二十四条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应当加大植树种草力度,增加高郁闭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减少水土流失。

在黄土沟壑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设淤地坝工程,减少泥沙进入河流;在山区、丘陵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坡改梯,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

第四章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汾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汾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水量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指令,确保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实行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岸线分功能管理。

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滩涂开发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内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一条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汾河流域内一级保护林地和天然草甸;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

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和封山育林区,应当采取禁牧措施,保护幼林繁育成长。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以及可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对本区域内城乡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和综合回收利用。

鼓励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煤矿采空区、沉陷区、煤矸石区,划定重点生态修复区,实施生态修复,防止再次破坏。

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三)一级国家保护公益林地、工程设施安全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六条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

对建设周期长、生态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

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天然林、水域和湿地保护,进行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采取人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第三十九条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理或者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

第四十条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数据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测。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影响和破坏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上一年度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天然草甸或者变更天然草甸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天然草甸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汾河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指令的;。

(二)不执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八

试验基地设在宁海县桑洲镇里山季村,该地于2012年开始进行生态修复试验研究。通过项目实施,建成了示范区24hm2,其中核心示范区。该基地属于山区丘陵地貌,四周植被以毛竹、茶叶为主,灌溉水源为山涧泉水或山顶水库,清洁无污染,山区稻田属冷水田型。示范区内田块土质为黄泥砂土、砂质壤土,酸性,土地肥力为中等偏下。

试验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本试验面临的主要风险是:

(2)稻飞虱,稻飞虱重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减产;

(3)稻谷收割后的价格因素,该因素也会影响本试验结果。为保证本试验的可靠性,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物理防治、生态防治等技术进行了政策性和技术性支撑。主要包括:

(1)为加强基地对自然灾害的抵抗防御能力,基地全部购买了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基地最低收入达500元/667m2。

(2)为加强对基地病虫害的技术指导,不定期邀请有关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及病虫害测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意见。

(3)在稻飞虱大发生时,及时进行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并适当使用高效低毒的化学农药。

(4)及时进行优质农产品的宣传与销售,确保上市后的农产品被市民所接受,实现优质优卖。

土质控制技术。通过对核心示范区进行田间调査和土样采集分析,掌握了农田土壤理化性状和基础地力。土质控制技术主要包括:示范水稻生产最佳养分管理技术,合理运筹肥料投入,控制肥料总量,优化肥料种类,适时、定量、精准施肥。通过秸秆还田、增施商品有机肥、应用新型肥料(功能微生物肥、菜饼肥等)、种植绿肥和土壤污染修复作物等多种技术,使用地和养地相结合,提升农田质量和自净能力,实现农田持续高效安全使用。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九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清查、制止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违法违规现象,并形成中小河道管护的长效机制,达到堤防完好、河道畅通的目标,确保中小河道行洪安全。

(一)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清查、制止我县南小陵河、西马莲河、东马莲河、利民河、李家河、蚂螂河、公河、八家子河以及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一切违法违规现象。

(二)清理、解除涉及上述河道的各类违法违规合同。县级中小河道的所有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各乡镇(开发区)及其所属单位和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凡涉及河道行洪区的合同,均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全部为违法违规合同。

此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动自20xx3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就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的作物面积、作物种类、涉及农户、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以及乱挖、乱采等破坏河道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二)宣传教育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国水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_水法》、《_防洪法》、《_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印制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单,印发到各管辖区,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群众详细了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步骤等,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在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现象,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任何农作物、栽植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擅自取土。各乡镇(开发区)要做好各类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和解除工作。在行洪区内,曾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滩地,责令违垦农户限期恢复其原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栽植的树木,确有影响河道行洪及对河势稳定造成影响的,要责令栽植者限期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恢复滩地原貌或拒不清除树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乡镇(开发区)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恢复原貌或清除,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县政府组成检查组,深入各乡镇(开发区)对各中小河道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担任,成员由县政法委、局、法院主管领导和县_、林业局、农村经济管理局、农村经济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兼任。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在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负责中小河道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现象的清理整治及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解除工作。清理整治期间,各乡镇(开发区)要确定专人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实现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应当逐年分解落实,其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对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变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支持汾河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汾河流域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十七条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优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促进汾河流域生态自然修复。

第十八条恢复汾河流域水域和湿地,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强河道及其两侧调蓄水功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在汾河干流河道内建闸蓄水,两侧低洼地带和古水域恢复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缓洪洼淀,增加地下水补给,提高汾河流域防洪标准和洪水利用能力。

第十九条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关井压采目标、阶段实施计划、关井期限、遇特殊年份水井启用程序、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条建设节水型社会应当以农业节水为重点,统筹工业、生活节水,严格控制用水增量。

发展集约型高效节水农业,推广先进的灌溉技术和方式,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强对冶金、煤化工、焦化、火电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与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鼓励使用再生水,给予政策补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行业等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加快城镇集中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制度。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建设海绵城市。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城镇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防止直接进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盖率;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依法关停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占用的河滩地、古水域恢复为湿地,逐步增加林地、湿地、水域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第二十四条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应当加大植树种草力度,增加高郁闭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减少水土流失。

在黄土沟壑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设淤地坝工程,减少泥沙进入河流;在山区、丘陵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坡改梯,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

第二十六条汾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汾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水量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指令,确保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实行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岸线分功能管理。

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滩涂开发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内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一条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汾河流域内一级保护林地和天然草甸;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

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和封山育林区,应当采取禁牧措施,保护幼林繁育成长。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以及可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对本区域内城乡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和综合回收利用。

鼓励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煤矿采空区、沉陷区、煤矸石区,划定重点生态修复区,实施生态修复,防止再次破坏。

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三)一级国家保护公益林地、工程设施安全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六条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

对建设周期长、生态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

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天然林、水域和湿地保护,进行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采取人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第三十九条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理或者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

第四十条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数据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测。

对联。

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影响和破坏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二)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天然草甸或者变更天然草甸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天然草甸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汾河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指令的;。

(二)不执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十一

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制定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实现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主要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水的水源及其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第三条在汾河流域从事生态修复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在汾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专项资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领导组,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协调、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责任制。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本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以多种形式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治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统一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变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

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汾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淘汰本行政区域内影响生态保护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采取措施发展低耗水、低耗能、高附加值的产业。

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先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建设农业产业化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扶持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

鼓励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和文化旅游业。

第三章生态修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统筹山、水、林、田、湖综合修复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十九条优化水资源配置,遵循上蓄、中滞、下排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保证河流生态基流,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优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促进流域生态自然修复。

第二十条恢复汾河流域水域和湿地,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强河道及其两侧调蓄水功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在汾河干流河道内建闸蓄水,两侧低洼地带和古水域恢复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缓洪洼淀,增加地下水补给和水生动植物养殖面积。

实施汾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道治理,进行支流小型水库建设,提高流域防洪标准和洪水利用能力。

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关井压采目标、阶段实施计划、关井期限、遇特殊年份水井启用程序、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建设节水型社会应当以农业节水为重点,统筹工业、生活节水,严格控制用水增量。

发展集约型高效节水农业,推广先进的灌溉技术和方式,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强对冶金、煤化工、焦化、火电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与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行业等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加快城镇集中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制度。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建设海绵城市。

第二十三条城市和农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直接进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源头和岩溶大泉重点保护区采取封山育林和依法关停矿山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在河流源头和岩溶大泉重点保护区内的人口实施移民搬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调整土地用途,增加林地、湿地、水域面积,逐步将占用的河滩地、古水域恢复为湿地。

第二十六条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应当加大植树种草力度,提高植被覆盖率,增加高郁闭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减少水土流失。

在黄土沟壑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设淤地坝工程,减少泥沙进入河流;在山区、丘陵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坡改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对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进行保护,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环境。

第四章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汾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汾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指令,确保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实行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岸线分功能管理。

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滩涂开发的要求。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禁止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采石、挖砂、取土、爆破等行为和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实施水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三条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一级保护林地和天然草甸;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高山天然草甸用途。

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和封山育林区应当采取禁牧措施,确保幼林繁育成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以及可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对本区域内城乡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和综合回收利用。

鼓励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河源、泉源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和准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三)一级国家保护公益林地、工程设施安全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八条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避让生态保护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

对建设周期长、生态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

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天然林、水域和湿地保护,进行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采取人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第四十一条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

第四十二条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河源泉源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和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数据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测。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影响和破坏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上一年度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采石、挖砂、取土、爆破和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指令的;。

(二)不执行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十二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清查、制止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违法违规现象,并形成中小河道管护的长效机制,达到堤防完好、河道畅通的目标,确保中小河道行洪安全。

(一)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清查、制止我县南小陵河、西马莲河、东马莲河、利民河、李家河、蚂螂河、公河、八家子河以及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一切违法违规现象。

(二)清理、解除涉及上述河道的各类违法违规合同。县级中小河道的所有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各乡镇(开发区)及其所属单位和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凡涉及河道行洪区的合同,均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全部为违法违规合同。

此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动自20xx3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就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的作物面积、作物种类、涉及农户、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以及乱挖、乱采等破坏河道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二)宣传教育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国水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_水法》、《_防洪法》、《_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印制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单,印发到各管辖区,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群众详细了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步骤等,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在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现象,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任何农作物、栽植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擅自取土。各乡镇(开发区)要做好各类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和解除工作。在行洪区内,曾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滩地,责令违垦农户限期恢复其原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栽植的树木,确有影响河道行洪及对河势稳定造成影响的,要责令栽植者限期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恢复滩地原貌或拒不清除树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乡镇(开发区)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恢复原貌或清除,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县政府组成检查组,深入各乡镇(开发区)对各中小河道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兼任。各。

乡镇。

(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工作。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畅通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十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印发2020年修复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实施方案的通知》(x〔2020〕3号)和市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指导组反馈意见进一步落实落细市委2020年修复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各项工作任务的通知》(办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加强思想建设。

(1)4月份制定《2020年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八个着力”重要指示、参加x代表团审议重要讲话、2019年视察x重要讲话精神、关于经济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党史和新中国史等列为重点学习内容,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学习会议,并确定专题进行交流研讨。(2)坚持每周二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集体学习,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最新讲话精神每月安排不少于1次。6月份,组织开展理论知识考试1次。推广“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每月通报学习积分情况。9-11月份,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完成x公务员网络培训。

机关党委、人教科、办公室。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3)7月份组织党员干部到xx革命纪念馆、xx战役纪念馆等红色教育基地接受教育。(4)在“七一”前,开展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活动,进一步学习党史和新中国史,使党员干部不断学习感悟。

机关党委。

直属各党支部。

(5)6月底前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围绕“传承好家风、弘扬好家教、经营好家庭”主题,开展“一封家书”征集活动。(6)4月底前,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签订《婚丧喜庆事宜新办简办承诺书》,引导党员干部争做移风易俗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先行者。

机关党委。

直属各党支部。

(7)“七一”前,组织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员。及时发掘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市场监管等方面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进行广泛宣传,激励广大党员积极进取、担当作为。

机关党委、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科。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8)6月底前组织全体党员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传阅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悔过书,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9)分别在7月份前和12月份前召开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采取参观廉政教育基地、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机关党委。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二、不断加强组织建设。

(10)认真贯彻党***《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按照局党组《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11)认真落实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工作,12月底前召开直属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大会,接受党员评议。

机关党委。

直属各党支部。

(12)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回头看”,9月底前完成对牵头负责的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食品安全隐患比较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市食安委办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

食品安全协调科。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13)4月份,机关党委制定印发《2020年机关党建工作要点》,各党支部制定印发《2020年度党支部工作计划》。4月底前健全党建活动室,严格落实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基本制度。(14)整治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问题,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市场监管系统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党员坚决予以处理。(15)各支部按照《关于分类晋级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5月份完成分类定级,在此基础上制订对标争创方案和台账,年终通过考核评估,力争10个支部均达到3星级以上。

机关党委。

直属各党支部。

(16)4月份,各党支部制订《2020年度党员学习教育计划》,按计划抓好集体学习;4月中旬,全体党员制订自学计划并交各支部备案,按计划抓好自学。(17)5月份完成党员“政治生日”电子贺卡制作,在党员入党时间来临之际,给党员送去“政治生日”祝福。(18)6月底前,对市委巡察组反馈的党员心得体会网上下载现象普遍,“雷人话语”频出等问题回头看,组织对党员干部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进行检查,严防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开展不合格党员教育活动,对个别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工作调动但不转党组织关系等问题进行集中整顿。

机关党委。

直属各党支部。

(19)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20)对党支部运用“x党建”平台加强管理,督促开展“三会一课”达到100%。

机关党委。

直属各党支部。

三、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21)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选拔任用敢于负责、善于作为、实绩突出、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着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让干部感受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22)针对机构改革后,干部职工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不足、科室人员配备不到位、部分干部编制未解决问题,加快机构改革后队伍融合,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及时配齐空缺职数。加强与市委组织部、编办沟通协调,推进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改革,解决部分干部编制和登记问题。

人教科。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23)及时掌握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扫黑除恶、食品药品监管等重点工作中,担当作为、敢于斗争、成绩突出、群众普遍认可的优秀干部,充分运用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时选拔任用。(24)注重党组织近距离考察识别干部,打破唯学历、唯资历等条条框框,推荐踏实干事、勤政务实、敢于担当的优秀年轻干部。细化完善干部考核奖惩方式,全方位掌握干部思想工作等情况,努力打造作风优良、工作务实的干部队伍。

人教科。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25)彻底肃清等人思想流毒和恶劣影响,整治和消除塌方式腐败影响,把好推荐干部关。进一步规范管理干部职务任免中的备案、推荐考察、民主测评、谈话推荐、计划生育审核、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

四、持续加强作风建设。

(26)认真整改市委巡察组反馈我局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超标准接待、超员陪餐、花钱大手大脚、违规报销差旅费、重复报销问题。认真落实***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坚决防止“四风”隐形变异、反弹回潮,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强化监督制约,责令相关人员退还多报销差旅费并作出书面检查,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27)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股权出质的设立、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广告发布登记和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个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市政府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对于没有进驻或部分进驻大厅的,认真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确保全部进驻大厅集中办理,努力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28)整治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等方面“吃拿卡要”,办事效率低问题。紧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企业经营行为监管、执法办案等重点环节,整治执法不公、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以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干部严肃批评教育,视其整改情况作出继续留任或调整问责。对不听招呼、我行我素、屡教不改的干部职工,一律从严从重处理。(29)进一步加大破“网”打“伞”力度,把治理市场监管干部充当“保护伞”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重点,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积极排查可能存在涉黑涉恶“关系网”“保护伞”的情况,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清除害群之马。(30)整治起草文件“假大空”、对照检查考核要求做假资料图应付、工作过度留痕等问题。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范发文范围,加强会议管理,今年发文数量和开会次数要比上年有明显下降。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清理规范qq、微信工作群,推广“陇政钉”一体化使用。(31)整治调查研究浮在面上、不深入实际接触问题、不深入一线掌握情况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给每名领导干部安排一周时间下基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有针对性调研。减少不必要的督。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查检查,合并同类督查检查事项,深入基层以解决问题为主,每次督查结束后工作组要向局务会提交督查报告。

(32)6月份开展整治食品、药品、保健品市场经营乱象,重点排查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无证经营、药品保健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热点难点问题,严肃查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问题,解决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33)6月份开展整治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领域存在的行霸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加强对侵犯群众利益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菜霸”“摊霸”“市霸”等重点领域的打击力度,开展专案攻坚,提高办案质效。(34)12月底前全面落实***扫黑除恶第督导组反馈意见各项整改任务,开展问题线索“清零”行动,配合开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高利放贷、电信诈骗等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确保金融市场安全。

五、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5)针对市委巡察组反馈议事决策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局务会上召开民主生活会、研究部署党建工作、开展廉政集体约谈问题,健全完善会议议事规则,严格区分党务、政务,防止出现局务会违规代替党组会议研究“三重一大”、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人事劳资、职称晋升、评先选优等问题。(36)党组书记严格落实干部提名考察、民主集中制、五个不直接分管、末尾表态、“一把手”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制度。带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带头进行年度述职述廉,带头做到廉洁从政、干净干事。(37)党组书记平时对班子成员要多“咬耳”、“扯袖”,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班子成员及领导干部发现“一把手”存在问题要及时提出,必要时要敢于直接向市委报告。(38)年底前,做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准备工作,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按上级要求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

办公室、机关党委、人教科。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39)加强法纪教育,年内组织党员干部开展6次廉政学习,《中国******章程》《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为必学内容。(40)6月底前,对办公室、财务科、人教科、食品流通监管科、药品化妆品监管科等重点科室,开展集体约谈,对群众有反映的个人要重点进行提醒告诫。

机关党委。

直属各党支部。

(41)凡提交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前向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组请示汇报,并邀请第三纪检监察组派人参加。

机关党委。

直属各党支部。

(42)对市委第六巡察组巡察我局反馈的四个方面个大类个具体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责任科室和责任领导,并严格按照时限抓好整改任务。在整改完成后7月份要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对照整改要求,巩固整改效果,确保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办公室。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六、着力加强制度建设。

(43)对于市委巡察组反馈的工作作风不实、考勤流于形式的问题,组织专人不定期抽查干部考勤上岗情况,并严查干部上班期间打游戏、看电影、逛淘宝等问题。(44)4月底前完成巡察反馈中关于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整改,总结经验教训,严把支出审批关、会计核算关、票据审核关,确保资金支出合理规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属于集中采购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属于招标采购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人教科、财务科。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45)7月份,对行政审批、执法办案、项目审批等重要环节,制定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划清权力边界,明确各项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点。(46)7月份,对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财务管理、津贴补贴、公务接待、干部福利、奖金发放等方面制度规定进行梳理修订,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办公室、法规科、财务科。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47)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实时更新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简化企业开办流程,推广应用x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办。(48)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公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6月底前,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49)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归集公示企业失信信息,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全面运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50)认真贯彻***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意见和中组部“9条具体措施”,完善容错纠错和关爱机制。(51)做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工资、地区附加津贴和公务员奖金调整,落实公务员职级晋升、体检、休假等制度,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人教科、财务科。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七、靠实工作责任。

(52)党组坚决扛起修复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亲自安排、亲自推动落实。班子其他成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抓好分管科室和分管部门政治生态修复净化工作。直属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细化举措,抓好落实。每季度至少向市修复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篇工作信息,亮点特色类信息随时报送。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十四

90%以上省控监测断面(含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gb3838-200*)三类水质标准,交接断面水质100%达到国家地表水(gb3838-200*)三类水质标准;流域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里下达的指标内;厦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龙岩、漳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流域水土流失面积进一步减少,矿山整顿和生态林建设继续加强;农村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养殖业废水得到有效治理。

二、整治任务。

(一)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产业化。流域3个设区市都应推出一批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进行产业化运作,并加快列入年度整治计划的9项污水处理厂工程和7项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由省建设厅、计委予以指导和支持。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加强监管,严禁在江河两岸堆放、倾倒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由省建设厅、环保局、水利厅予以督促和指导。

3.漳州市应组织实施三湘江内河航道清淤整治工程,清理航道1.65公里,清淤土方1.1万立方米压滤机滤布,建设垃圾中转站1个;实施九龙江西北溪防洪加固工程,建成水闸,完成江堤加固;实施九龙江(龙海段)垃圾清理工程,清理江中漂浮的水浮莲和垃圾等。

4.厦门市应组织完成“利用北溪供水,建立可持续发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专项财政投入机制”课题调研。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严格规范养殖场建设,禁止在养殖业禁建区内新建养殖场,禁建区外新建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加快农村散养户沼气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巩固规模化养殖业治理成果。厦门市应组织完成岛内生猪养殖场关停搬迁和岛外规模化生猪养殖污染治理。由省农业厅、计委、环保局予以指导和支持。

2.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环保局组织开展流域农村散养户养殖污染状况调查,并督促和指导散养户养殖污染治理。

3.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完成同安区、芗城区、龙海市、长泰县、漳平市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任务。由省农业厅、计委予以指导和支持。

4.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开展九龙江流域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现状调查,提出治理意见,并组织开展治理试点。同时,省科技厅应组织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课题研究。

5.省工商局、经贸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继续指导和督促厦门、漳州、龙岩市落实全面禁止生产和销售含磷洗涤剂以及推广无磷洗涤用品的工作。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治理裸露山体,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710公顷,其中厦门市500公顷、龙岩市1210公顷。由省水利厅予以指导和支持。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态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生态林建设,其中厦门市应完成生态林保护任务0.2万亩;漳州市应完成封山育林10万亩,沿江一重山造林0.6万亩,生态公益林管护268.86万亩。由省林业厅予以督促和指导。

3.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矿点整治,并对整治的矿点,特别是沿江、沿路关闭的矿点限期进行复垦造林、植被恢复,其中厦门市应完成海沧采石场裸露山体坡面治理10公顷;漳州市应完成矿点整治9个,并建设长泰县乔美、江都等2个矿渣处理场。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经贸委、林业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4.厦门滤布、漳州市应继续加强厦门珍稀海洋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红树林保护区、华安贡鸭山国家森林公园、南靖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四)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严格执行《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将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里下达的指标内,并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申报和发放工作。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组织开展污染源年度监测,增加监测频次,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各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标准。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建成厦门市北溪引水和华安割掘(龙岩、漳州交接断面)省控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对交接断面水质情况进行监测。

3.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程,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龙岩市还应组织实施煤炭矿井废水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由省经贸委、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4.漳州市应组织长泰县建设医疗垃圾集中焚烧处理场,完成长泰县医院、长泰县第二医院搬迁后医疗废水的治理任务,做到达标排放。龙岩市应组织开展医疗垃圾集中焚烧处理场建设。由省卫生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五)实施厦门西海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厦门市应继续在西海域全面禁止水产养殖,组织清淤,并编制和实施西海域开发利用规划。同时继续实施河口湾航道清淤整治工程,确保航道畅通。

三、整治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对整治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责任制。流域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整治工作。

(二)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认真落实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政策,在推进环保基础设施产业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同时抓紧研究出台乡镇垃圾焚烧处理场建设、经营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垃圾处理设施的效益。

(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继续加大“五小”企业的淘汰和关停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同时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

(四)加强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强化项目前期工作,严格规范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落实业主责任制和招投标制度,确保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建成项目污染排放的监督,特别是对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场)等集中治污单位的监测和监控,督促其稳定达标排放。

(五)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并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特别是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养殖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技术。

(六)多渠道落实整治资金。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调动业主和群众投资的`积极性,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同时,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对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下达今年安排的整治资金。

(七)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整治工作的成效,提高群众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发动群众参与整治工作。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流域水质和整治进展情况,并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参与治理和保护流域环境的良好氛围。

(八)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继续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和生猪养殖场污染治理以及沿江乡镇垃圾堆放点的清理作为检查的重点,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整治工作进行视察和指导,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向各方面通报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流域生态修复方案篇十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深入贯彻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全力用好市委“五抓一优一促”经济工作主抓手,落实“三个强市、三个高地”工作目标,按照县委、县政府“一区三园四个”建设目标,以沿黄示范带“1+5”工程(以黄河一号旅游公路为牵引,打造“特优农业、生态保护、文旅融合、美丽乡村、特色小镇”五大基地)为抓手,创建高质量高标准黄河流域(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特制订本推进方案。

坚持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按照“高点定位、适度超前、突出特色”发展思路,重点实施沿黄示范带“1+5”工程。围绕黄河一号旅游公路沿线村庄发展实际,放大沿黄自然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整合资源和项目资金,加快推动沿黄产业发展、生态修复保护、文化旅游和农村人居环境集中连片整治,由点向面拓展,串点成线,全力打造“特优农业、生态保护、文旅融合、美丽乡村、特色小镇”五大基地,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沿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带,实现沿线色彩由“灰”“黑”转变为“绿”“蓝”。

(一)积极推进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建设。围绕“专用性、安全性、智慧性和环境友好型”的总体思路,全力推进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建设,建好主路、优化布局、健全设施、美化环境、智慧旅游,完成傅作义故居-吴王古渡段10公里道路建设。规划建设不同功能的自行车道、健走步道等,提升“慢行系统”深度体验;在沿线合理设置驿站、房车宿营地、农副产品销售点、观景台、小憩园、停车场等附属设施,确保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突出旅游公路沿线自然风光和人文特色,以建设美丽乡村为契机,推进旅游公路沿线美化绿化净化工程,展示多样化的生态美景;加快实施特色旅游标志和信息指引系统,构建规范化、智慧化、特色化的指路标志和指景标志融合协调的信息指引系统。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段)28.9公里高标准全线贯通。

(二)黄河公路+特优农业。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加强高标准农田和旱作梯田建设,在孙吉、角杯、东张三个乡镇建设黄河流域粮食优质高效高产示范基地6.88万亩、水稻优质高效高产示范基地3000亩,在北辛等5乡镇27个村完成高标准农田9万亩建设,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只增不减。大力发展特优品牌养殖,重点抓好东张镇年出栏840万只肉鸡养殖项目建设,提升鲜活畜禽供应水平;抓好孙吉镇数智渔业产业链项目、角杯镇潘西设施渔业等项目建设,推动水产基地建设。推动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以苹果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为牵引,进一步做好七级镇坑棚设施樱桃、东张镇设施冬枣、水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上马一批水果分拣包装、水果交易市场项目,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黄河公路+生态保护。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生态空间格局,加强湿地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提升大气、土壤、水资源环境质量。按照“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积极推进荒山、荒沟绿化5万亩,高水平做好小风线改线工程通道绿化、旅游公路沿线绿化40万平方米。高标准实施吴王护岸上延工程,有效整治河道安全,将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大力开展固废污染治理,重点做好农业废弃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提升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通过实施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涑水河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沿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楚侯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等工程,使沿黄、沿涑农村生活污水得到资源综合利用,进一步扼制水土流水,减少土壤污染,改善入黄水质。

(五)黄河公路+美丽乡村。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科学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以农耕文化传统村落保护为特色,做好村庄道路硬化、拆违治乱、厕所革命、污水治理、垃圾治理、医养结合等工程,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实现“科学规划布局美、村容整洁环境美、创业增收生活美、乡风文明身心美”的沿黄美丽乡村建设目标,重点打造1个市级美丽乡村和10个县级美丽乡村。

(六)黄河公路+特色小镇。立足新型城镇化发展理念,围绕聚集生产要素、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切入点和发力点,采取“企业主导、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模式,启动庙上冬枣特色小镇、北景养殖特色小镇、北辛农文旅特色小镇、耽子果品加工特色小镇、孙吉康养小镇建设,加速产业培育、要素聚合、产城融合,力争一年见成效,三年大变样,通过五年的努力,全县培育3-4家主导产业明显、生态环境优美、功能叠加融合、体制机制灵活的特色小镇,打造新的县域经济增长极。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谋发展,持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重点落实三科农商城、智能电子产业园、国家果业公园综合博览区、华恩年加工30万件汽车零部件生产线、一洲实业年产8000万米高档服装面料生产线、源泰热能年产20万吨高档生活用纸、豪钢年产5万吨煤机配件生产、国耀新能源30mw生物质热电联产、鑫晟新材料年产6万吨新型高品质合金粉末、顺丰速运物流传输带安装等项目,力求在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上不断取得突破。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黄河流域(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先行区建设工作,不断完善示范带项目推进机制,强化跟踪调度,压实工作责任,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抓,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二)抢抓政策机遇。抢抓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部崛起等重大政策叠加期机遇,围绕特优农业、生态保护、文旅融合、美丽乡村、特色小镇等五大基地建设,深刻领会《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密切跟踪***、省政策动态,积极主动与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对接,全力争取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

(三)狠抓项目建设。强化项目储备,立足我县发展实际,进一步谋划一批、完善一批、提升一批成熟度高、示范性强的重大项目,为我县高质量发展聚力蓄势增后劲。统筹落实“五个一”项目推进机制,进一步明确项目推进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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