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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诉讼庭审实录(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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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诉讼庭审实录(大全16篇)
2023-11-24 04:52:45    小编:zdfb

每个人都应该学会总结,不管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总结都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如何将科技创新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呢?以下是一些关于总结写作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写作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资料。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一

2021年4月15日,在浙江绍兴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吴谢宇的庭审终于开始了,这个曾经引发全民关注的凶手,最终走上了正义的审判之路。这篇文章将重点探讨吴谢宇庭审实录的心得体会。

2.个人感受。

从庭审实录中可以看到,吴谢宇对于自己的罪行很清楚,他坦承自己犯下的罪行,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借口和解释,这体现了他对法律、对社会的尊重。同时,在律师和法官的讯问中,吴谢宇表达了自己的内心纠结和痛苦,这启示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内心,关心每个人的精神健康。

3.法律正义。

法官在庭审中慎重、严谨、公正的态度,给我们展现了法律的正义。在吴谢宇的案子里,法官不仅仅是聆听证言和作出判决,更是通过与被告深入的交流、讯问,从中找到最基层的根源,促进了被告的深入反思,促进了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4.人性关怀。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对被告进行了深入的心理辅导,让他感受到了社会的关怀和人性的温暖。这告诉我们,尊重法律的同时也要注重人文关怀,注重被告的精神健康,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与疏导。

5.反思与展望。

吴谢宇的庭审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正义和人性的温暖,也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只有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才能让我们更加明白自己的法律权益和义务,同时在法律和人性中寻求平衡。在今天这个法治社会,我们应该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做好法律普及工作,让每个人都能尊重法律,关注法律,更好地融入社会大家庭。

6.结语。

吴谢宇案的庭审,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和价值,也让我们感受到了人性的光辉和亲情的温暖。我们应该以此为鉴,提高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法治、文明的社会。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二

(开庭前,仲裁庭工作人员收手机等物件)。

仲裁庭工作人员:旁听人员是什么身份啊?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唐伟锋:有一些是被申请人这边认识的,有些是申请人认识的。

仲裁庭工作人员:有没有案件在这边?有没有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

旁听人员:问一下,问这个问题是做什么?

仲裁庭工作人员:就是问一下有没有案子在这里,有没有?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唐伟锋:没有。

仲裁庭工作人员:妳们所有人有没有?

旁听人员:没有。

仲裁庭工作人员:现在开庭,宣读一下庭审纪律。

仲裁员: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刘喻律师:清楚。

仲裁员: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律师唐伟锋:清楚。

仲裁庭工作人员: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王某某诉深圳市大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根据《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庭由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某某某主任审理,某某某担任仲裁庭工作人员。

下面是有关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进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权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件、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其她仲裁参加人员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的义务。

上述有关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仲裁庭工作人员:当事人?

申请人代理律师刘喻:清楚。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唐伟锋:清楚。

仲裁庭工作人员:问一下双方当事人,有没有对本庭组成人员回避的申请?

申请人代理律师刘喻:不申请。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唐伟锋:不申请回避。

申请人代理律师刘喻:是的。

仲裁庭工作人员:第二项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760元。

申请人代理律师刘喻:是的。

仲裁庭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有移交书面答复状,对吧?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唐伟锋:有提交。

仲裁庭工作人员:是否与答辩状一致?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唐伟锋:一致,允许简单说一下?

仲裁庭工作人员:那妳简单说一下吧。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我们就是简单说一下我们这个答辩的要点吧。第一个就是说本案的解除劳动关系…(被仲裁庭工作人员打断)。

仲裁庭工作人员:妳一致没有?有补充的吗?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唐伟锋:是。

仲裁庭工作人员:没有需要补充吧?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唐伟锋:是,就是和我们答辩状一致。我们简单地说一下?

仲裁庭工作人员:可以。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唐伟锋:第一个就是说这个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其实是这个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我们为了论证这个事实,我们有三点可以予以论证。

第1点,首先,我们双方都提交了一些共同的证据,包括那个半年检报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接工作事宜,我们可以从这些共同证据中可以发现申请人其实在工作里面存在很多问题,其实被申请人这边也是早就提出了书面警告。2020年01月16日,双方是有面谈的,这个面谈其实申请人自己也在文章里面进行了相关事实的陈述,包括说2020年01月22日,我们书面做出了这个解除,这整个过程其实申请人都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这是第1点。

第1点,从我们这方提交的证据5,就是申请人发过的文章,里面其实可以明确看出这个2020年01月16日这个面谈的过程,申请人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答复是「行吧」,是一种毫无含糊的明确同意。这是第二点。

第1点,我们可以看到2020年01月22日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申请人自己在2020年01月24日主动地向被申请人发送了一个邮件,邮件名称叫《年后假期安排与交接事宜》,下面ta也是明确了自己的离职日期是2020年02月16日,也明确了自己对年假假期、工作交接、值班等事宜的具体安排,就是说其实从双方的邮件往来也可以看出来,申请人其实已经认可了这个解除的行为,并且实际上也履行了离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所以说综合这几点,可以看出来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情况。

这是第一个。第二个,申请人主张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我们简单来说,第一点就是说其实被申请人已经为ta如实地地缴纳了社会保险,ta自己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第二点就是这个如果对方认为需要被申请人来支付的话,ta应该首先要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而不是说通过劳动仲裁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责任;第三点,其实这个所谓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程序的审理范围。

第三个,我们要也指出在本案里,申请人主张的离职前应发工资是6220元,我们这边其实按照6370元给ta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然这个申请人已经构成了自认,本案应该按照6220元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完毕。

仲裁庭工作人员:申请人核对一下屏幕,妳所提交的证据是否和屏幕一致。

申请人代理律师刘喻:对,我们一共提交了13份证据。需要补充的是证据3,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内容,被申请人一直所主张的淘宝对账并不属于申请人入职的时候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属于额外增加的工作内容。证据5再补充,该解除通知书并非是协商一致解除的通知书,而是被申请人单方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的通知书,而且明确了解除的事由是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并没有所谓的协商一致的过程。其她登记的都没有问题,与申请人主张的一致。

仲裁庭工作人员:哪些是有原件的?

申请人代理律师刘喻:劳动合同有,社保缴费记录有。

仲裁庭工作人员:证据几啊?

申请人代理律师刘喻:证据8。其她都是打印件。

仲裁庭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需要原件吗?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三

在司法实践中,庭审实录起到了核心作用,它记录了庭审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对于许多法律从业者来说,阅读庭审实录是理解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我自己也经常阅读庭审实录,无论是在准备法律文书还是在了解法律案例方面,庭审实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在阅读庭审实录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庭审实录具有重要意义。庭审实录是对当事人在庭审中言行的客观记录,理解庭审实录能直接反映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庭审实录还可以帮助辩护人或代理人恰当地引述案件中的证据和辩论,从而提高案件胜诉的可能性。这也对从业者具有极大的意义。

在阅读庭审实录时,应该先从头到尾完整的阅读,把握庭审过程的主流程。其次,重点关注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和细节。要仔细分析和理解每一个词句,不能有遗漏。最后,听证记录、尽量多了解庭上辩论双方之间的口头激辩、过招,有利于增强案情的把握和理解。

四段:事例解析。

在我的实践中,我曾经读过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实录。在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证据的基础上,我结合实际的案情进行分析,找到案件中不同证据之间的联系,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庭审实录的仔细研究,我能够深入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并做出有效的判断和评价。

五段:总结与启示。

总的来说,庭审实录是理解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在阅读庭审实录的过程中,要注意仔细研究细节和证据,以尽量深入地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还需要注重对庭上辩论的分析,以便把握案情和证据之间的关系,并做出有效的判断和评价。我相信,在我们的不断学习和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阅读庭审实录,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四

答辩人(被上诉人):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长沙市**区**街道**小区1x栋。电话: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xxx年x月出生,住长沙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沙市**区人民法院【xxx3】*行初字第xxx**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xxx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xx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1x3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xxx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xxx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xx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xx2年4月1日至1xx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xx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1xx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xxx2年6月x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x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长沙市**区人民法院【xxx3】*行初字第xx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胡xxx律师。

xxx3年12月1x日。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五

庭审现场江歌妈妈描述:

案发当天下午江歌、陈世峰、刘鑫三人曾争议。

江歌曾对江妈说:陈世峰好小人哦。

江妈回应称:宁得罪君子不得罪小人,小心他打你。

江歌称:你放心,我不会跟他动手的,日本很安全,出了问题警察马上就来。

江歌与江妈还聊到未来的打算,称将来想留在日本,并在日本开一家小酒吧,想接江妈来日本居住。

庭审上江歌妈妈描述这段时,陈世峰用手帕擦脸。

10:00。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六

2016年11月2日14时20分左右,陈世峰到达江歌在东中野租住的公寓,寻找刘鑫。

15时07分,刘鑫发微信给江歌告知先前按门铃的人是陈世峰,两人同时问了对方一句:“陈世峰怎么找来的?”刘鑫称不知道。江歌嘱咐她不要开门。

15时20分,刘鑫又发微信给江歌,说陈世峰知道自己一人在家,“他好可怕”。江歌说他是跟踪狂,想要报警。

“你别报警,我在这住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刘鑫回复。

15时31分,刘鑫又发微信给江歌:“你就装下班回来把他赶走,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江歌问她陈世峰再来怎么办,“他太恶心了”。刘鑫回复:“你回来就装偶尔碰到他,问他怎么知道地址的,然后警告他再来就报警。”

将近16时,江歌回到公寓,在家门口赶陈世峰走,并与其发生争执。15时54分,刘鑫给江歌发微信,让她进屋,“三叔(江歌昵称),进门。不要跟他吵,别生气。”

据朝日新闻报道,当天傍晚,住在附近的一名70岁老太看见,两女和一男在公寓二楼走廊用中文吵架。之后,三人移动到了公寓一楼入口处,争吵持续了20分钟左右。

随后,江歌和刘鑫二人离开公寓去东中野站坐车,陈世峰尾随。17时,江歌和刘鑫在新宿站分开,陈世峰跟随刘鑫从新宿站坐到神保町站,一直到刘鑫打工的地方。

在电车上,陈世峰给刘鑫发了她的内衣照,威胁称:“我可以给你妈妈联系”“我有你爸爸电话”“还有视频你想看吗?”

18时,陈世峰在刘鑫打工的拉面店,逼她复合,被刘鑫拒绝。

庭上检方陈述: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七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6月编制完成,20*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年*月二十七日。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八

11日早上7点,江歌母亲江秋莲携一束鲜花,到江歌遇害公寓门前祭拜,随后前往律所与律师会合,上午10点开庭后出现在旁听席中。

从早上7点开始,便陆续有媒体和民众聚在法院门口,等候排队取号抽签。其中有中国留学生,有在日本工作20多年的上班族,也有在日本定居的家庭主妇;还有十多个大爷大妈,是被媒体雇来排队拿票的。

队伍当中多数为中国人,排队的场面有如黄金周旅游景区的检票口,人群中零零散散有几个日本人,但多数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位负责推理小说的日本出版社编辑赶来参与庭审,想为创作找素材;另一位在日的自由记者高岛想搞清楚这个案子为什么在中国如此受关注,在他看来,这就是一个因为男女关系引发的案件,在各个国家都很普遍,不知道为什么会引起中国全民讨论;还有在日华人、研究中日死刑对比的大学教师陈海平,想通过此次庭审考察日本对待涉外案件的处理方式。

排队过程中,大部分人都在热烈讨论江歌案,其中“刘鑫”的出现频率不亚于被告人陈世峰。

相比起陈世峰是否蓄意杀人,一位20多岁的在日工作华人何女士更关心刘鑫在这个案件中的行为。“这个案子受到大家关注,并不是因为要判陈世峰死刑,我在日本待了那么多年,我了解日本法律,死刑是不太可能的。大家更关注的是刘鑫这个角色。”

她说,2016年11月3日江歌遇害当天,正好是她的生日,所以印象深刻,但真正对这个案子特别关注,是从今年5月份江秋莲发布曝光刘鑫的文章后开始的。她表示非常期待刘鑫后天(13日)出庭,到时她会请假来法院排队抽签。

法院最终从300多人中抽选出31名可入场的旁听席观众,其余大部分人选择在场外等候消息。中间休庭10分钟,有好几位观众第一时间出来给场外的人告知庭审细节。

从11号起,本案将持续审理5天,16、17日两天休庭后,18日继续开庭,最终在20日宣判。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九

行政答辩状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并提出反驳理由的书面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口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这是制作答辩状的法律依据。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无须写被答辩人,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2.正文。

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

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诉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作为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1)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

如果原告叙述的案情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应当予以指出,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

在写法上,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

(2)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滥用权,或是违反法定程序等,答辩人就应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写答辩理由,主要采取反驳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对方败诉,让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因此,进行辩驳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提出证据,根据法律做到有理有据合法。

(3)答辩意见。

在正文的最后一段,应写明答辩主张。

一般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尾部。

包括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或盖章、答辩日期。

附项写明答辩状的副本份数、证据件数。

(二)二审行政答辩状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二审行政答辩状的正文应重点阐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从而达到维持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目的。

【范例一】李x诉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变更建设规划设计纠纷一案一审行政答辫状。

答辩人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xx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

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

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19xx年11月,答辩人批准xx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被答辩人曾就与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19xx年12月1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十

庭审实录是法庭上亲身经历和观察过程的记录,这种记录成为用于当事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重要证据。庭审实录记载了庭审过程的细节,包括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法官的判决结果。在法律实践中,经常需要使用庭审实录作为证据。在我看来,庭审实录对于促进法律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庭审实录是法庭上实际庭审经过的记录,记录了审判过程中的证据和抽象的判决结果。这种记录可以确保庭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目的是为了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庭审实录的记录与审判透明度、公正性和专业性有着直接联系。只有通过专业、客观且完整的庭审实录记录,才能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也有助于避免溢权和偏见的发生,已经知道审判结果被推翻或受到法院重审的情况,实质上是比较少的。

第三段:庭审实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庭审实录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庭审实录是一种被认可的证据,它记录了法庭上的一个真实的过程,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证言和当事人的行为,法官的判决结果等。当事人是否能够按照其在庭审过程中表达的立场进行辩护,取决于他们是否能够使用庭审实录作为证据。如果庭审实录的记录能够被保证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则可以保障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合法权益,协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庭审实录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庭审实录可以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被用作主要的证据,并被认可为合法的证据之一,这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之一。同时,庭审实录也为法院和最高法院提供了更好的分析和解释案情的依据,协助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利于保障正常的审判程序和司法基础。

第五段:结论。

总之,庭审实录对于推进法制化建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需要重视庭审实录的作用,并加强它的维护和保护。法官和庭审员可以增强其概念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制度来加强庭审实录的质量和管理。同时也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讨来完善和更新庭审实录相关的制度和技术,确保其能够适应时代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十一

上诉人:,女,汉族,35岁,住址:

被上诉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12日做出的(20x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号判决;。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如下:

20xx年6月18日,被上诉人《致女士的欢迎函》中明确对上诉人的劳动报酬做出承诺,约定年薪最低为30万元,月薪最低25000元,福利费24000元/年。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

上诉人入职后,被上诉人始终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从20xx年1月起,强行将上诉人月薪降为8500元。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补足差额,均被拒;被上诉人又于20xx年6月30日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报酬纠纷先经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仲裁委查明被上诉人出具的《员工绩效管理规定》、《薪酬管理规定》于20xx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被上诉人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作为上诉人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依据的20xx年3、4季度的绩效考核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上诉人本人的签字确认,真实性不认可;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支持上诉人同意降薪,故认定被上诉人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裁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元。

被上诉人不服裁决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被上诉人出具了多份在仲裁时未提交的证据,多数为被上诉人单方制作,没有上诉人的签字确认。原审法院审理时不顾客观事实,几乎全盘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甚至将仲裁委已查明的“真实性不认可”的证据也予以采纳,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依据。

更荒唐的是,原审法院居然以上诉人领取降薪后的劳动报酬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就此达成合意,从而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报酬的变更是劳动合同条款的重大变更,变更劳动报酬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才有效。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就劳动报酬变更达成书面协议,也从未认可过被上诉人降薪的理由。原审法院如此违法主观臆测,违法判决,将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推向极致,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引发劳资纠纷,严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庭审中原审法院帮助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做工作,希望调解结案,但因调解的数额与仲裁数额差距较大上诉人予以拒绝。原审法院看调解不成,就草草结案,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几乎照抄被上诉人提供的《起诉补充意见》,否认被上诉人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仅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差额1126元,与仲裁裁决的元有天壤之别,引起上诉人极大愤慨。

上诉人不知原审法院是受案外不正当因素的影响还是对法律条文不熟悉,判决认定的事实漏洞百出,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更甚者,原审法院居然以上诉人实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由,为被上诉人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寻找借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7条明确约定:“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乙方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劳动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未请求原审法院调整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却违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滥用法律,强行调整,越俎代庖,差强人意。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偏袒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故,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十二

庭审实录的作用非常重要,它能够起到记录、辅助审判、制定判决等各种作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庭审实录也为后续的阅读、研究和理解提供了重要的材料。

第三段:分析阅读庭审实录的技巧。

阅读庭审实录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这样才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庭审实录中各方的言辞和态度,防止出现误解。同时,要有耐心和仔细的阅读态度,需要逐字逐句理解每一段话的含义,甚至需要对一些较为玄奥的法律概念和技术词汇进行查找、研究。在阅读过程中,还要学会运用对比、分析等方法,对当事人的诉求和实际表现进行反思。

阅读庭审实录的过程中,应当不断加强自己的法律知识,这能够很大程度地提高阅读的准确性和深度。在实际阅读过程中,可以采用摘录、笔记等方式进行整理和归纳,这能够提高后续学习和理解的效率。最重要的一点是,阅读庭审实录需要有认真、扎实的态度,不断从中发掘出各种可学习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五段:结尾。

总之,阅读庭审实录需要融会贯通各方面的知识与技巧,需要有耐心和细心去理解其中的各种语言和细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实录给我们呈现的正义面貌。同时,阅读庭审实录也是人们更深入理解和探求法律行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和途径。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十三

上诉人因不服xx区人民法院()杭拱民初字第10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元;。

二、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x1x1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于x年4月3日应聘到被被上诉人处工作。工作期间被上诉人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未给予年休假。为此,原告多次向被上诉人交涉,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予理会。x年x月24日,原告基于上述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于x年x月2x日依法向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x年x月4日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案字【】第号裁决书”,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决于x月14日向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x1年1月21日作出()杭拱民初字第10号判决书,现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理由如下:

一、关于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一年的保护时效。上诉人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本案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而向被上诉人提出辞职,系单方依法提前解除,此时双方合同并未到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故本案应适用两年的保护时效。

二、关于工作年限。一审法院认为,工龄工资不能证明上诉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诉人认为,证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举证责任的公平角度来讲,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显失公平。实践中,劳动者也不可能掌握这一证据。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本案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领取一年享有25元的工龄工资,共计325元,据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至少应为13年。因此,无论从本案的事实,还是法律之规定,均能认定上诉人的工作年限为14年两个月(入职x年4月3日,解除x年x月24日)。

另,一审法院判决书查明事实中认为上诉人于x1年x月进入杭州xx公司工作,后文又认为上诉人在xx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前后矛盾,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x年2月份工龄工资的发放情况,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年限为14年2个月。

三、关于加班工资。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了行政决定许可书,从而认定被上诉人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结算周期为半年,薪酬制度为计件+考核。这仅仅是形式要件的认定,无事实基础。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认定。一审法院单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就可看出被上诉人根本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结算周期为半年,薪酬制度为计件+考核”。并从未依法支付上诉人的加班工资。

四、关于年休假。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xx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可前文中认定上诉人于x1年x月进入工作的。前后矛盾,认定事实不清,因此,上诉人认为,应按照上诉人提供的证据——x年2月份工资表中工龄工资一栏认定上诉人入职时间,即为x年4月3日。故上诉人工作期限为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为10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上诉人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为24天。因此,法院应支持上诉人24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五、关于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未支付x年4、5月份加班工资,因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不违反结算周期为半年的约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即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难道被上诉人的约定可以超越这一规定。另外,《杭州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也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即因各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后5日内结清工资。中国之大,法律之多,哪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可以不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被上诉人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因此,上诉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十四

2019年12月30日,“尚未出版的罪”作者吴谢宇于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此次庭审引发广泛关注,许多人因此关注到了“神仙打架”的惨烈与傲慢。今天本文将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谈论自己对这起案件的看法和感悟。

第二段:吴谢宇的态度。

这次庭审主要是审判吴谢宇,这位年轻的作家在庭审中表现得相当自傲和嚣张。他拍着桌子说出了“我是码风一级棒,我没有任何东西值得被学习、被好好看待的”和“我什么都没做,我今天的这个罪状是多情害死人”等让人难以置信的话语。从这些话语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的自大和自卑情绪。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不可轻易地用任何伤害他人自尊心的行为代替自己的口舌之利。

第三段:吴谢宇的行为。

诚然,吴谢宇从庭审中的自白中释放出对他的“智商低下”的顾虑。他的言行充满嘲讽和讽刺。无论如何,吴谢宇的行为是可怕和不可原谅的。从他的行为中可以看出,他对自己的想法、行动和欲望缺乏严格的控制和自我反省,至少他没有在正常的社会关系中保持一个公正、正常和负责的立场。我们必须严格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遵循社会规则,不做任何伤害他人的事情。

第四段:吴谢宇的思想。

吴谢宇在庭审中对自己的思想表达相当自信,他希望大家都能认可他的思想,尽管这些都是危险和非法的思想。他对社会、家庭、人生价值等问题的思考深刻而清晰。但是,在他的言辞中缺乏对他人生与健康及财产的尊重。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只有踏实地坚守自己的人生信念,尊重社会规则,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价值。

第五段:结语。

吴谢宇的庭审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思考和多重启示。无论我们身处到哪个领域,都应该尊重规则,遵循法律,维护自己的良好形象和行为,正视自己的弱点和缺点,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培养自己的文化修养和责任感。希望今后中国社会会更加重视自我修养和人性的原则,更加高效地响应人民的诉求。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十五

首先,对于吴谢宇庭审实录,人们普遍表现出强烈的关注和议论。他的残忍凶杀行为震撼了整个社会,而他亲自现身庭审并亲口道出作案过程,更让人不胜震惊。通过实录的观看和分析,我深刻感受到了社会公正的重要性,以及人们在追求正义时必须勇于面对真相的勇气。

其次,吴谢宇的出现也让我思考了罪犯的心理状态和罪恶的本质。他作案前的表现极度低调,憋闷,内向,通过自己交代行凶过程的讲述,我们也能看到他内心的扭曲和那种极端追求成功的欲望,在细节上做出种种计算和规划。这让我深入思考,社会应该如何建立更全面的心理辅导体系,帮助这些有失常行为的个体得到安全的调试,以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对于吴谢宇庭审的观看还使我深入思考了关于讯问和审判程序的问题。吴谢宇在庭审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却否认杀害自己的父母。他的态度和言行令法庭方面难以在很多事项的落实上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更注重审判的公正和权衡的尺度。这需要我们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司法判决更加合理和公正。

第四,吴谢宇庭审实录也反映出了社会大众对罪犯、传媒和生活方式的观念影响。在整个案件事件中,社会热议凶杀和罪犯的行为,以及刁钻的法律细节。更使得很多人在纷繁的言论中寻求答案,呼吁“公正审判”。这更需要我们做好信息管理和文化建设,使我们更加热爱生命,始终崇尚正义,用心去教育、引导和启发年轻一代。

最后,在吴谢宇庭审实录中,我也看到了我们这个时代对人性的关怀与关注。在实录中,大家对案件和吴谢宇本人的关注在很多时间受到了公益组织的关注和协助,在那些追寻事实真相和弘扬法律正义的确立时,机构的付出无疑更加玩赢全面。这令我深感必须弘扬社会正能量,探讨各种渠道去培养公益和人文精神,使之深入人性,推动社会的进步。

总之,吴谢宇庭审实录令我们更加清晰地看到当代社会面临的许多问题和困境,体会到了正义和公正对于社会发展和个人幸福的重要性。在这个变化多端的时代,我们必须加强对于社会发展的把握,推进社会建设,不断强化法治意识,让社会更加和谐和幸福。

行政诉讼庭审实录篇十六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劳动争议的调解是在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把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的一种活动。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第一道防线”,对解决劳动争议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它具有及时、易于查明情况、方便争议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等优点,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xx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xx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

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xx年7月26日。

附:1、副本2份;2、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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