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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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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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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篇一

豫人社职称[2014]10号(8月20日发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0日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任职年限内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2年,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4年,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其中大学专科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1年以上,中专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现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1年以上。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熟悉与本

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

法和手段,指导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经济管理工作。

(三)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发现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能从理论上

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题调研报告。

5、作为业务骨干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七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3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

本条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编写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正式出版发行,并在

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八条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在经济工作中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2种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表彰。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2项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得到采用,并正式印发实施。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九)长期从事社会中介工作,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职(执)业资格,主持完成5个以上大型企事业管理咨询报告,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且业绩突出。

(十)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

第十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5位“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调查报告、发展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提供原件、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批复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旬刊、半月刊。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以笔名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本人撰写的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篇二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豫人社职称〔2016〕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有关精神和我省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1〕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实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四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考评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会计准则,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近五年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8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本科及以上学历申报人员须从事会计工作满11年;本科以下学历申报人员须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7年。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九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组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财会工作。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业务知识并帮助其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四)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主持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项目。

第十条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发表1篇论文。

第十一条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完成国家级(限前10名)或省部级(限前7名)研究课题(财经类)1项,或完成省辖市(厅)级(限前5名)研究课题(财经类)2项,并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或所主持制定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成绩突出,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

(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认可。

(五)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制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六)参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

(七)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该项目下达单位验收合格。

(八)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九)工作业绩突出,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及以上级别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期间的;

(四)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税务师、审计师,财务、财政、金融、工商管理、保险类经济师。

第十四条本《条件》中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县级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证明。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篇三

河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10-04-10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化经济管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化经济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及服务业、金融、保险、房地产、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及社会保障、旅游、财政管理、价格及经济管理等单位或部门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管理1项以上国家或省重点项目,或2项以上市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 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为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二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三项以上;

(五)从事经济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作出较大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较大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经济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八、破格条件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者,并取得经济师资格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直接主持或参与主持过大中型企业主要经济工作,近几年来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扭亏,做出突出成绩,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正式出版本专业省以上核心刊物上或相应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学术经济论文或1部经济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少于15万字);

(二)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额定人数前3名)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过两次以上省(部)级三等奖(额定人数前3名)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篇四

河南高级经济师评审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高级经济师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高级经济师职称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及论文发表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

第四条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任职年限内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其中大学专科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1年以上,中专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现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且满1年以上。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经济管理工作。

(三)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发现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能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

重点工程项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

课题或专题调研报告。

5、作为业务骨干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独著

或第一作者)。

(二)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

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3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

本条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编写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正式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九条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在经济工作中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

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

3年持续稳定增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2种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重视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

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

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

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

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表彰。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

门验收。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的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 项省

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省部级主

管部门鉴定(验收)。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的2项的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得到采

用,并正式印发实施。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

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十)长期从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活动,主持过

5个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税务、财会咨询、评

估、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十一)作为业务骨干在经济工作中,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

值的建议,或所制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被厅级以上单位或大型以上企业采

用,对改进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效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二)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十条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于在经济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社会贡

献特别巨大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破格申

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领办、创办企业,并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企业规模及经营管理水平居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

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以上持续稳定增

长,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年上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或创造就业岗位

1000个以上。

3、本人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

及按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各类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四条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

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五条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

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

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5位。

“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调查报告、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均须

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

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

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

税证明为准。

第十七条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

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

书。

以笔名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本人撰写的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

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2〕19 号)同时废止,以往

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附1: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

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

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2〕19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

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2:正规发表渠道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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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琳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篇五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职[2008]23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2〕19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

第四条 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

精神。

(二)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其中大学专科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1年以上,中专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现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且满1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经济管理工作。

(三)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发现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能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题调研报告。

5、作为业务骨干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 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3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

本条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编写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正式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九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在经济工作中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2种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重视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表彰。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的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 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的2项的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得到采用,并正式印发实施。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十)长期从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活动,主持过 5 个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税务、财会咨询、评估、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十一)作为业务骨干在经济工作中,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所制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被厅级以上单位或大型以上企业采用,对改进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效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二)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十条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于在经济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社会贡献特别巨大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领办、创办企业,并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企业规模及经营管理水平居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以上持续稳定增长,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年上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或创造就业岗位1000个以上。

3、本人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及按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各类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5位。

“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调查报告、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以笔名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本人撰写的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2〕19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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