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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篇一
根据有关规定,除部分公司领导、总经理由于工作需要特别准许外,所有员工均需参加考勤打卡。打卡每天4次(早、午、晚),下午上班打卡时间最多只能提前10分钟(即13:00上班,需在12:50分后才能打卡),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罚。
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篇二
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2、考勤方式及对象。
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
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
2.3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
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经济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
4.1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4.2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4.3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4.4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
4.6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
4.7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打造成长型企业的创业精神。
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抚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资溪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节概念·范围。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细则》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除业主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养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节原则·职能。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房管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环保、城管、工商、物价、公安、财政、民政、园林绿化、市政、环卫、供水、电力、电信等行政和公用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八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细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细则;。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选举细则》、《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管理规约草案》,并在大会召开前15日发给参加会议的成员征求意见。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细则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实行投票表决。
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住宅计一票。
非住宅物业的投票权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有1票投票权,每超过100平方米再计1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定期会议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第十八条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小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细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3至11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置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细则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细则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必须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二十八条新建住宅区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承担前期物业服务。房管部门应当把物业管理提前介入作为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资溪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细则》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不颁发产权证书。业主有权查询。
第三十条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库(位)与住户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和建筑物附属设施内的车位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三十二条凡具备分表直抄到户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内的水、电、气等专业经营设施的计量表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安装独立计量表,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向最终用户进行收费;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由供电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审核和验收,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用地面积15亩以上小区应当修建一座垃圾中转站(垃圾房8m2以上),有居民活动场地的应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厕所。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审批,并征求物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凡具备分表直抄到户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进行水电改造后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大会决定改造移交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三十五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人;。
(二)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五)按照防火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六)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九)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接受房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划、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向房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等服务合同并在以后的移交中向业主委员会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住宅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四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在房屋销售合同有约定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业主承担;在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订立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业主可以根据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聘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在本县城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应当向县房产管理局备案。经核准合格后,方可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经营)。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严格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发生业主、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材料档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以及物业服务档案。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申报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管理中的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县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节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五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实施期限;。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中的下列主要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事项;。
(二)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
(三)合同期限;。
(四)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档案进行查验,发现共有部分与原设计方案不符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并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应手续。对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且需以委托方式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
(三)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后,依法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应当在办理规定退出手续的同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其计费模式、标准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
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价格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依据《价格法》及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其他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物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按照《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赣计商价字〔〕76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服务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物业收费批文,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六十五条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应以物业部门指导价为准。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中规定收费。
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六十七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具备条件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六十八条物业服务费以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顶层跃层和阁楼按法定产权面积的一半收费,储物间、柴房不收费,车库按标准收费;未办理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月收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节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六十九条对具备建立物业管理条件的旧住宅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对旧住宅区进行整治。旧住宅区完成整治改造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也可依托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养护。
第一节物业的使用。
第七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倾倒垃圾。
第七十二条房屋交付后,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主大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
第七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库和建筑物附属设施内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停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其车库、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车库、车位在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临时租赁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四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场地使用费在扣除物业服务费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大会或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
业主对机动车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七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三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七十七条建立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帐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帐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设立专户。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交付时,应当向业主出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出具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
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第七十九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物业质量保修金存储期满,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
物业质量保修金存储期满前30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将拟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
第八十一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节物业的养护。
第八十二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相关业主负责。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影响其他物业正常使用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等,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物业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等管理责任。
前款规定的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供水(不含用户自建自管的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器具。
第八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三)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劳务费。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共同维护和管理;业主大会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维护和管理。
第八十七条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的具体细则,由县房管局、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第八十八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置或者改作他用。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收益属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九十条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责任人不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十一条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
供水、供电、信息、环卫、邮政等专业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续筹、结算,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低于首次缴付额30%的,经业主大会会议研究决定,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向业主续筹。
(三)房屋灭失的,将专户帐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物业争议解决途径。
第九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二节违反《细则》处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的,处以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1‰以上3‰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具备条件的最终用户实行终端收费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细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对于业主、使用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行为进行公示。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每日加收滞纳部分0.5‰的滞纳金,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适当的限制性服务措施,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当选为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其所在相关单位应积极帮助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代为收缴。不能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教育不能改正的,可依法罢免。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抚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条本《细则》自公布起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篇四
为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发展,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全体教职工积极进取,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校考勤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山区实验中学考勤制度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一、教职工工作时间:
1、在校历规定的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外,均为教职工工作时间。
2、根据有关规定,在节假日、寒暑假进行的政治、业务学习、进修、培训及正常的社会活动也作为教职工工作时间。
3、学期开始以及结束期间,行政后勤人员工作时间由学校具体安排。
二、批假规定:
1、婚假:准假3天,期间需协调安排好本职工作。
2、分娩假、计划生育假: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丧假:直系亲属给假3天。
5、公假(指因公出差、开会、学习、培训、进修、外单位短期借用及参加其它公务活动):凭文件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口头通知批假。
6、事假:事假按30元/天扣除绩效工资;请事假要有假条,并经校长(一天以上,三天及以下)或分管副校长(一天及以下)批准签字,并报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的需报教育局备案。
7、病假:病假按20元/天扣除绩效工资;请病假要有假条,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经校长(一天以上,三天及以下)或分管副校长(一天及以下)批准签字,并报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的需报教育局备案。
三、考勤办法:
1、考勤分为出勤、旷工、请假、迟到、早退等项目。
2、教学人员出勤:班主任及工作未满三年的年轻教师应实行坐班制度;其余任课教师出勤情况由教务处查课人员负责登记;行政后勤人员出勤以天为单位,由办公室负责登记考勤情况;各种会议、活动以次为单位,由组织者负责登记。所有教职工出勤情况由办公室室统计汇总,每月公布一次。
3、行政值日人员必须严格、准确登记教职工出勤情况。行政后勤人员每半天按考勤时间登记一次,除与值日人员说明去向的行政后勤人员外,凡不在岗的教职工一律按旷勤登记。行政后勤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需离校外出者,必须向处室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说明去向,考勤人员必须对临时外出人员进行登记。
4、学校及上级安排的活动(含:升旗仪式、政治学习、例会、教研活动、培训、监考、评卷等活动)必须准时参加。
5、任课教师的课程(含早读、晚自习)、监考及其它学校安排的工作私自叫他人代替按请假论处,私自调课双方均按学校规定处罚。因事调课必须由分管副校长批准。调课教师负责通知被调课教师与班级,填写好调课通知单,报教务处备案。
7、旷工半天或旷课一节,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0元,旷工一天或旷课两节,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8、每月迟到、早退超过四次(含四次),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9、请婚假、丧假的教师自行安排好工作,报教务处批准,并报告校长或副校长,不计入考勤。
10、上课、上班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出现此类现象,根据影响程度,经行政会议研究,适当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11、有特殊情况,需按学校规定办理调课手续,填写调课单。情况紧急者,先报教务主任,后补办手续。如未办理手续,私下调课者按双方旷课处理;无教案上课(读书课除外),每次扣除绩效工资50元。一月累计两次无教案上课属较大教学事故,另行研究处理。
四、本方案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篇五
(一)每天上、下班前15分钟为室内卫生打扫时间。
(二)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办公室清洁卫生,做到场净室洁,无杂物垃圾,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并落实到个人。
(三)严格配合执行人事局《关于卫生区划分及管理的意见》,按“三包”责任区范围进行管理。
(四)上班时间办公人员要着装整齐得体,保持良好的机关形象。
注:以上制度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xxx办公室
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篇六
1、被考勤人员:公司所有管理人员。
2、考勤地点:公司办公室走廊。
正常工作日内,上班每人每天四次人脸识别考勤,具体考勤时间:上午8:00前、11:30后,下午14:00前、17:30后。
如遇上、下班时间调整,则另行通知。
1、考勤机全天固定位置开机,被考勤人员只要上班,不论迟到与否,均须录取面像考勤。上班后30分钟内录面像考勤计为迟到,超过30分钟计为缺勤,既无面像又无请假单者计为旷工。
2、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公司录面像考勤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负责考勤人员于每月1日上午9点前,将上月相关人员记录上报至办公室,便于汇总考核。
3、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办公室将上月员工上下班人脸识别考勤记录送给公司财务科,财务科按相关规定对缺勤、旷工行为进行处罚。考勤结果将作为干部考察和年终考核考评的依据之一。
(一)请假。凡需请假不能考勤的,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
1、请假半天以内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留存办公室备查。2、请假超过1天(包括1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留存办公室备查。
(二)出差。因出差不能考勤的,须提前填写《出差审批表》。如单位正常业务出差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留存办公室备查;如开会或其它出差,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留存办公室备查。
(三)特殊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考勤的,须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并补写《请假审批表》或《出差审批表》(特殊情况包括:1、因公突击开会、出差、外出办理急事等来不及办理相关手续的;2、因公加班至深夜致第二天不能按时上班的;3、因处理突发问题不能按规定请假的;4、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不能按规定请假的等)。
迟到或早退的罚款10元/次,旷工罚款100元/天,工作日中午未经批准喝酒的罚款200元/次,在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大会上检讨,并降低年终奖金系数。每月全勤的给予一定奖励。
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篇七
员工必须根据所在部门编排的班次工作,按时上、下班。上、下班实行打卡计时制,严禁代打卡或电话通知打卡,上班打卡到岗后及下班离岗时员工在部门设立的二次签到记录上注明到、离岗时间。
1、迟到、早退:
凡已到上班时间,本人还未到岗位时即视为迟到;凡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下班即为早退。如员工打卡后没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工作岗位,同样视为迟到。
迟到十分钟以内,每月超过2次者,每次扣款10元,并处以口头警告。
无故不打上、下班计时卡视同迟到。
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每次扣罚20元,并处以口头警告。
每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次者,每次扣罚30元,并处以书面警告。
2、旷工:
凡迟到、早退一小时以上又无充分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视为旷工(四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计,达到或超过四小时按旷工一天计)。旷工除扣除员工当日工资外,另还将视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旷工半天,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30元;
旷工一天,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元;
连续旷工二天,给予最后警告,并罚款200元;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合计旷工2次,给予即时解雇。
口头警告者扣当月奖金10%,书面警告者扣当月奖金30%,最后警告(含)以上处分者扣当月奖金的100%。
二、请假
员工各种假期的申请,无论时间长短,必须填写请(休)假单,经批准后生效。3天以内的假期由部门经理批准生效,并报备人力资源部;3天以上的假期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批。一个月以上的'假期还必须经过总经理审批。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休)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必须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的种类
1、法定假期:员工在本酒店任职期间每年可享有十天法定假期,其中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
2、病假:员工生病经市级以上医院医生建议,正常情况下经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休病假,紧急情况下,可先休病假,后补办手续。病假期间将扣发病假当日工资,但员工病假期间月工资不低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3、事假:员工如有正当原因需要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提出申请,三天以下(含三天)者,由部门经理批准;四天以上(含四天)者,须在部门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生效,否则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事后补办事假手续时,须在上班后的三日内详细说明原因,并经部门经理认可,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生效。事假期间将按规定扣发工资。
4、产假:正常分娩为90天,难产假加15天,晚育又领独生子女证的(须将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呈交人力资源部),产假延长到120天。男员工配偶可休有薪假3天。产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
5、婚假: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假为3天;晚婚婚假为15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须将结婚证复印件呈交人力资源部。
四、加班
酒店因经营需要安排员工超时工作或在休息日安排员工上班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休或补薪。
如遇法定假期正常上班或部门安排值班者,按加班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发放加班工资。部门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因管理的需要日常延时工作或节假日值班的不计加班,由酒店另行安排时间休息。
五、补休
员工补休由部门灵活安排,原则上员工本月加班时间应在下一考勤月补休完毕,如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休假的,经酒店批准同意后允许累积到下月,部门应适时安排补休。本年加班时间(除12月份所产生的加班时间外),不跨年度补休。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餐厅考勤制度实施细则。
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篇八
为规范学校管理,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政策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考勤规定:
1.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
2.工作时间,不乱串办公室,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做影响他人工作的事情,自觉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3.迟到:是指签到结束10分钟以内,早退:是指签退规定时间前10分钟以内离岗。
二、请假制度及手续。
1.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病、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一天以上五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批准。
2.因公外出,须持公差单(由校长签发),因私外出,一律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不再补假(特殊情况除外)。
3.请假人应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找有关领导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一式三份,存根一份,交级部或处室一份,交传达(或校务办)一份。传达人员必须登记教师的出入情况,有条的存放好请假条或公差单,不记录者,发现一人次扣传达人员5元,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传达人员登记的出入情况进行考勤统计。保卫科轮流值班,协助保安做好工作。
4.校务办公室负责教师的考勤统计,每月一次统计公布,做好学期汇总。
5.考勤方式采用签到、签退和不定时抽查的方式。
三、扣分标准及奖罚。
1.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抽查一次扣10分,病假需持病历、医生诊断书、门诊或住院药费收据,办理请假手续(危、重病人除外),每天扣3分,事假每天扣5分。短时请假累计时间按事假扣分(七节课时间折合为1天)。
2.无故旷工,每节扣4分,旷工一天扣30分。
3.各级部、各处室不定时抽查每天的考勤情况,并做好记录,空堂一节扣20分,校值日将不定期抽查各处室、级部的考勤情况。
4.学校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请假、旷工者以平时的5倍扣分。
5.上班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视具体情况扣分,如:打毛衣、上网打游戏,每人次扣4分。打扑克、下棋每人次扣10分。
6.婚假、丧葬假7天(包括法定假日),视为出勤。
7.产假5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视为出勤。哺乳期1年,每天上午、下午各一小时喂奶时间(须固定时间,以上级政策为准)。
8.学校每月发放考勤费60元,每扣一分,从考勤费中扣除一元,扣完60元后,再按上述规定从教职工津贴工资中扣除。
9.考勤最低分定为0分,连续两学期考勤分位居末位的考核为不合格。
10.考勤分计入教职工德、能、勤、绩量化管理总分。
四、长期病事假制度(国发[1981]52号)。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0天。(享受暑假、寒假除外)。
2.病假在2个月内的,按本人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考核。
5.重大疾病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处理。
6.病假人员向学校上交病例、化验单、住院交费单、药费单据等材料,手续完备的,按病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每周学校约见一次,不到者,按旷工处理一周处理。
五、领导干部连带责任及奖励。
为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凡校值日查岗,与本部门考勤不符者,不仅扣当事人考勤分,并且连带扣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等数额的考勤分;为鼓励先进,根据每学期统计的考勤结果,对出勤率前三名的级部负责人和出勤率前二名的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给予奖励。
2011.03.09。
新泰实验中学2。
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篇九
1.打卡人员:在公司办公室正式上班的员工,上、下班一律要求进行打卡考勤。
2.打卡时间:。上班时间开始后6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3.打卡要求:除双方当事人当月全勤奖,并通报批评一次。
4.其它情况:凡因公外出不能按要求打卡的,必须事先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示,并事后填写好公出单,写明原因、请假事由和具体时间,经部门经理签字批准,交行政部签字核实。
5.奖罚措施:行政部每月月底对员工的打卡情况进行统计,根据打卡考勤结果进行奖罚。并全年存档备查,作为其它福利发放的参考依据。
1)全月无迟到、早退及旷工情况,全勤奖100元随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2)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第一次扣全勤奖10元,第二次扣20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作旷工半天处理。
3)员工正常上、下班忘打卡者(早上早到、晚上晚走为忘打卡者),同时有相关人员证明,视为忘打卡1次,忘打卡3次就视为迟到一次。
4)员工凡在工作日无假条、又不打卡的均计为旷工。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6.执行时间:本制度执行时间从2006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如有修订调整,以公司另行通知为准。
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篇十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体员工 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企业管理 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 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行政人事 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个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下同)、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打卡。
第六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第七条 工作时间 考勤管理
一、 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工作日为星期一至星期六,星期天为休息
第八条 考勤办法
一、 员工实行上午和下午打卡制度,夜间加班 、非工作日加班 和节假日加班均需打卡。
二、 特殊情况下未打卡或忘记打卡的,次日应向行政部说明情况并由行政主管在考勤系统补签,忘记打卡的在3天内申请补签方有效,超过3天未申请补签而无正当理由的作为矿工处理。
四、 如遇到恶劣天气、城市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到班的,应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或行政主管人员,可不按迟到处理,但是每月不超过四次,超过四次以上的按事假处理。
五、 公司每个月给每一位员工4小时的工作休息时间,用于必须在工作日处理的私人事务,但必须合理安排并事先提出申请得到批准。
六、 以月为计算单位,每次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
七、 每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4次以上的给予口头警告,超过5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记过、扣除职能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
第九条 加班
一、 为了鼓励员工进行良好的时间管理,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二、 加班分为工作进度和工期的需要由公司或项目负责人安排的加班、增加工作或因工作需提前完成的临时加班和员工自由加班三种。
三、 加班时间规定:员工一天内在公司的停留时间超过12小时,即可视为加班。例如,某员工早上8:30到公司上班,如果晚上加班超过20:30,那么这个时间就将被认为是该员工当天加班的起始时间,加班时间以不低于1个半小时为准。
四、 工作日夜间加班或周日加班的,在正常上下班后,还需进行加班打卡,以此记录加班时间。加班前或加班后给行政部留加班交代事由,提出推迟次日上班时间或安排调休。
五、 加班给予补贴,标准为10元/人/次,如加班时间至深夜公交停运后而需乘坐出租车的费用采用实报实销。
六、 非公司安排或处于计划内的加班视为自行加班,不享受加班餐补和交通费报销。
七、 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加班,由项目负责人采用一对一调休方式作为补休。如果不能补休的,工作日及双休日加班的按1倍薪水支付加班费用,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加班费可享受基本日工资两倍的待遇。
第十条 公务外出和公务出差
一、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员工入需外出办公的应填写《外出申请表》,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送行政人事部存档,或者在留言板上留言交代外出事宜。
二、 员工接受公司安排公务出差的,应填写《出差申请表》送行政部备案。
三、 临时外出公务或公务出差未能事先填写申请表的,返回公司后应补回申请表送行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请假和销假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送相关负责人审批,经审批的《请假申请表》
送行政部备案:
一、 事假
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请假;
4、员工请事假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电话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
并申请延长假期,同时通知行政部备案;
5、假期结束后返回公司应立即往行政部销假,未及时销假的以考勤记录为准;
6、请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7、请事假扣除事假期间的工资,扣除工资的标准=工资总额/30天/8小时
二、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假;
2、病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4、急诊者事后应提交有关医院签发的病假单,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就诊,作病假处理;
5、员工请病假后未能提供医院病假证明单的以事假处理,年休假可冲抵病假;
6、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三、年休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年休假;
3、休假的具体办法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四、婚假
1、员工在领取结婚证1年之内可申请婚假,婚假需一次性休完逾期不补;
五、产假
2、女员工休产假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3、产假为有薪假期,具体休假办法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计划生育外的不享受有薪假期。
六、丧假
第十二条 旷工
一、 有以下行为之一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执上下班打卡的;
2、未经请假不上班的;
3、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离职申请未获得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为履行工作交接的;
5、违法公司制度被视为旷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自动离职的按员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奖罚办法
一、奖励
1、设立全勤奖,全勤奖每月奖励200元;
2、全勤奖的标准为:一个月内无迟到、早退、请假、休假
二、处罚
1、处罚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小过和记大过处分;
3、处罚标准如下:
口头警告 罚款0元
书面警告 罚款20元
记小过 罚款100元
记大过 罚款300元
4、上述罚款将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罚款所得用于公司的活动资金。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公司《员工手册》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5年x月x日起执行。
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第二篇)
xx-x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 工作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四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工作时间
暂定冬季工作日上班时间为7:50—17:30(11:50—12:30为午餐时间)。
第六条 考勤办法
二、如遇到恶劣天气、城市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到班的,应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或行政主管人员,可不按迟到处理,但每月不超过四次,超过四次以上的按事假处理。
三、,每次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元。
四、每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四次以上的'给予口头警告,超过五次以上的给予书面警告,迟到早退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记过、扣除职能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条 请假和销假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送相关负责人审批,经审批的《请假申请表》送行政部备案。
一、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请事假,但每月不得超过四天。
二、每年累计请假超过十五天的,将不享受年资待遇。
三、请事假原则上应提前一天书面申请,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下同)审批,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由公司负责人审批。
四、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口头或电话请示公
司负责人如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五、员工请事假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电话通
知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申请延长假期,同时通知行政部备案。
六、假期结束返回公司后应立即往行政部销假,未及时销假
的以考勤记录为准。
七、请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旷工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不上班的。
2、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离职申请未获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工作交接的。
4、违反公司制度被视为旷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旷工一天罚款100元,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
三、自动离职的工资不再发放。
第九条 奖惩办法
一、奖励
1、设立全勤奖,全勤奖每月奖励100元。
2、全勤奖的标准为:一个月内无请假、休假。
3、高温补助,每年的七、八、九三个月,每月补助100元。
4、工龄工资,为公司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工龄工资为50元,满二年为100元,以此类推,200元封顶。
二、处罚
1、处罚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小过和记大过处分。
2、两次口头警告等于一次书面警告,两次书面警告等于一次小过,两次小过等于一次大过。
3、处罚标准如下:
口头警告 罚款0元
书面警告 罚款20元
记小过 罚款30元
记大过 罚款100元
4、上述罚款将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罚款所得用于公司的活动资金。
第三章 员工入厂及离职
第十条 入场和离职
一、新员工入厂试用 期五天,试用 期满未经录用者不享受工资待遇;学徒期十五天,每天三十元,学徒期满后即享受工序工资待遇。
二、离职
1、因公司原因辞退 的员工,工资正常发放。
2、因本人原因需辞职 的,需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 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期方可辞职。
3、自动离职的,按旷工处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x月x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机关干部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经党委政府研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高埂镇机关干部考勤制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内容
高埂镇机关考勤制度包括:上下班制度、外出登记报告制度、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以及会议制度等五项基本制度。
二、目标督查
镇纪委、镇党政办、镇目督办自制度下发之日起,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镇机关干部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每月底将本月基本情况汇总,按制度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镇机关干部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每周机关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通报,并由财政所遵照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当月兑现。
三、严格奖惩
在年度工作考核中,由目督办牵头遵照制度规定,对全年违反本制度规定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梳理,由镇机关干部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严格兑现奖惩。
四、其他
镇政府招聘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无下村补助的人员,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扣发工资待遇。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办公室加强组织各办工作人员学习,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各事项。原有考勤制度自行废止。
上下班制度
(一)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上班,12:00下班;下午14:00上班,18:00下班。
(二)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到(打卡)制度。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签到记为迟到;在下班之前未执行外出报告、无外出登记的记为早退。
1、上班迟到或早退1次,从当月下村补助中扣发10元;每月个人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扣发当月下村补助。
2、全年个人迟到或早退累计10次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秀资格,并扣发年终奖金(所有签字领取奖金的总额,下同)的20%。
3、以办公室为单位,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总次数在10次以上,扣减分管领导当月下村补助50元,扣减办公室主任当月下村补助30元。
(三)旷工1天,从当月下村补助中扣发50元;每月旷工2天以上,扣发当月下村补助。全年旷工累计4天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秀资格,并扣发年终奖金的20%;全年旷工累计6天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秀资格,并扣发年终奖金的40%;全年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5-4-27)规定办理。
(四)严肃上班纪律,上班时间不得喧哗、嬉戏、串岗、打毛衣、吃东西、玩电脑游戏、听音乐、看电影等,不得在上班时间使用电脑下载电影,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坚持佩证上岗、举止端庄、文明用语,工作人员之间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爱岗敬业,不得在机关内吵架、斗殴。
1、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打毛衣、吃东西、玩电脑游戏、听音乐、看电影以及使用电脑下载电影的,每次从当月下村补助中扣发10元;每月累计4次以上者,扣发当月下村补助。
2、全年累计15次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秀资格,并扣发年终奖金的10%。
3、以办公室为单位,累计上述情况总次数达到10次以上的,扣减分管领导当月下村补助50元,扣减办公室主任当月下村补助30元。
4、在机关内吵架、斗殴,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待岗学习3 个月,待岗学习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学习期满后视情况再作处理。
(五)上班时间私自外出到旅游景点、农家乐、茶楼、宾馆等游玩、打牌等被查处的,除按市上相关部门处理外,扣发全年目标奖。
(六)坚持“首问责任制”,对前来办事或咨询有关事宜人员,要主动热情询问,认真负责引导介绍或办理,不得推诿和回避躲闪。若有意回避躲闪或推诿,影响我镇形象的,扣发当月下村补助;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年终奖金的20%以上。
(七)各部门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决议和工作安排,对不服从工作调动的,自调动通知生效之日起中层正副职干部就地免职,一般干部停发工资。凡拒不执行党委、人大、政府决定和工作安排的,是班子成员的向报告,是中层干部的一律免职,一般干部实行待岗学习一年,待岗学习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八)迟到或早退、旷工以及违反上班纪律情况比较严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视情况予以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
外出登记报告制度
镇机关干部上班时间外出(指离开镇政府机关,下同)工作以及在节假日离开邛崃,实行外出登记报告制度,并在外出公示栏注明。
(一)正常上班期间因工作外出的,均须在《高埂镇机关干部去向公示栏》上按规定项目进行登记,同时按要求上报。
1、一般干部因工作在邛崃范围内的,须同时报所在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知晓;外出到邛崃以外的,须同时报所在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和纪委书记知晓。
2、中层干部因工作外出半天以内且在邛崃范围内的,须报分管领导知晓;外出半天以上或到邛崃以外的,须同时报分管领导和纪委书记知晓。
3、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因工作外出半天以上的,须报镇主要领导知晓;离开邛崃范围的,须报镇党委书记知晓。
4、若各办(所、中心)全体干部因工作全体外出的,事前由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报告,经镇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将书面报告交党政办备案。
(二)节假日期间外出到邛崃以外的,均须作出书面说明交党政办备案,同时按要求上报。
1、一般干部在节假日外出到邛崃以外的,须同时报所在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和镇主要领导知晓。
2、中层干部在节假日外出邛崃以外的,须同时报分管领导和镇主要领导知晓。
3、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在节假日外出邛崃以外的,须报镇党委书记知晓。
4、节假日期间,严禁各办(所、中心)未经党委书记同意自行组织集体外出到邛崃以外。
(三)外出未履行登记报告制度的,按照规定严格兑现奖惩。
1、外出未在《高埂镇机关干部去向公示栏》上登记且未返回镇政府机关的,按早退处理。
2、未履行外出登记报告制度的,从当月下村补助中扣1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组织、纪律责任。
(四)全体干部要确保通讯畅通,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原则上应使用手机,尽量不要使用通信信号覆盖范围小的电话。外出工作超过通信信号覆盖范围的,应将电话呼叫转移到能联系上的电话,并向党政办报告备案。
因电话关机或无通信信号等原因而造成通信不畅的,第1次在当月下村补助中一般干部扣发10元,中层干部扣30元,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扣50元;第2次在当月下村补助中一般干部扣发20元,中层干部扣50元,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扣100元;从第3次起,每次在当月下村补助中一般干部扣发40元,中层干部扣100元,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扣200元。
同时以上情况出现3次以上(含3次),年终奖金一般干部扣发10%,中层干部副职扣15%,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扣20%。
如需更换电话号码的,必须书面报党政办;更换号码不报,造成通讯不畅,影响工作者每次扣发当月下村补助50元。
值班制度
(一)参加值班工作人员为我镇符合条件的全体镇干部。凡男满55岁、女满50岁的干部可以不值班。大学生村长助理、抽调回镇上开展工作的社区干部均应按照值班安排开展日常值班工作。
带班领导要督促当天值班人员规范填写《值班记录》。
(二)日常值班时间:值班时间为当日下午18:00至次日8:30;双休日及节假日为当日8:30至次日8:30。
(三)、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及值班工作人员必须值守值班室及值班电话,最早离开值班室时间春夏季(4-9月)为21:00、秋冬季(10月-次年3月)为20:30。确保值班电话和个人电话保持通讯畅通,夜间23:00至次日8:30带班领导及值班工作人员必须在平乐镇范围内。
(四)、值班时间内不得擅自脱岗或请人代班,带班领导要对值班人员到岗情况进行督查要督促当天值班人员规范填写《值班记录》。
(五)、值班期间发现和发生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妥善进行处理并在第一时间按照《平乐镇应急报告流程》上报带班领导及镇主要领导。
(六)值班人员应及时协调好工作,按时到岗值班。如个人出现重大意外事件等特殊事件临时不能值班的,应自行主动协调好替代值班人员,并在值班前向分管党政领导和当日带班领导报告,经书面审批同意,并自行通告替代值班人员后,才能离开;未经报告审批同意擅自不值班,或替代值班人员未到岗值班的,以值班旷工论;未经报告审批同意值班期间擅自离岗的,视为溜岗早退。
(七)值班迟到或早退1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值班补助的50%;值班迟到或早退2次除扣发当月值班补助外,再扣发当月的下村补助50元;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除扣发当月值班补助外,扣发当月下村补助100元。全年迟到或早退累计15次以上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秀资格,并扣发年终奖金的10%。
(八)值班旷工1天,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值班补助和下村补助,全年值班旷工累计3天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秀资格,并扣发年终奖金的50%。
请销假制度
(一)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的,以旷工处理;其中,病假必须有医院病情证明。
请假前,必须作好工作衔接。
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经批准的请假条交由党政办公室登记保存。
(二)请假程序
1、一般干部请1天以内假,由部门主任(即:各办、所、中心、下同)签署意见后,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2天内,由部门主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镇长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部门主任、分管领导、镇长签署意见后,报镇党委书记批准。
2、中层干部正副职请半天以内假,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内(含1天),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镇长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分管领导、镇长签署意见后,报镇党委书记批准。
3、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请假,报镇党委书记批准。
(三)请假完毕后,请假人须向请假批准人销假,并向党政办报告。未销假的超期时间视为旷工。
(四)每月请事假5天以上(含5天),只发当月下村补助的50%,请事假10天以上(含10天),不发当月下村补助。全年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含20天),发年终目标奖90%,请事假30天以上(含30天),发年终目标奖80%;请事假40天以上(含40天),发年终目标奖70%;请事假50天以上(含50天),不发年终目标奖。
家庭直系亲属婚丧嫁娶或家庭出现重大意外事件(重大意外事件需提供情况材料,并经确认),需要协助料理的除外,但仍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婚丧嫁娶,严格按市纪委监察局规定执行,若有违反,经市纪委监察局调查属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全镇通报批评,扣发全年目标奖的20%。
(五)每月请病假5天以上(含5天),只发当月下村补助的80%,请病假15天以上(含15天),不发当月下村补助。全年累计请病假30天以上(含30天),发年终目标奖的95%,请病假40天以上(含40天),发年终目标奖的85%;请病假50天以上(含50天),发年终目标奖的75%;请病假70天以上(含70天),不发年终目标奖。
患社保部门重大疾病目录规定的重大疾病除外,但仍必须执行审批手续。
(六)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川人发[1996]7号)文件规定,在年度考核中,因并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七)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按照中共邛崃组织部《关于安排干部休假的通知》(邛组通[20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81]23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制度
(一)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会议期间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交头接耳、不抽烟、主动将手机调为震动状态,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二)会议迟到或早退1次,从当月下村补助中扣发10元;每月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扣发当月下村补助。全年迟到或早退累计15次以上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秀资格,并扣发年终奖金的10%。
(三)会议无故缺席1次,从当月下村补助中扣发50元;每月无故缺席2次以上,扣发当月下村补助。全年缺席累计4次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秀资格,并扣发年终奖金的10%;全年缺席累计8次以上的,扣发年终奖金的40%。
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篇十一
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六天。
1、打卡规定:公司员工考勤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制度,每日打卡四次,即每天上午上下班各打一次,下午上下班各打一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全体员工从董事长以下,全部按时自觉打卡,严禁不打卡和代打卡现象。
2、打卡时间:每天上班前30分钟内,下班后30分钟内的打卡视为有效打卡。超出30分钟的打卡为无效打卡。每日工作时间开始30分钟后到岗及每日工作时间结束前3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旷工半日。
3、员工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方为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
(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
(3)上下班都不打卡的';均按照旷工处理。
4、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本班次内及时通知行政部重新录入指纹,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本人应在本班次内向行政部办理缺勤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不主动向行政部打招呼重新录入指纹或办理核销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迟到早退或旷工责任由本人承担。员工因个人失误,在非打卡时间打卡或打卡次数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考勤机错误记录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行政部负责人工考勤和在本月《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中登记,统一办理缺勤核销手续。行政部专人负责整理员工考勤情况并做好记录。
5、员工因公短时外出不能打卡:公司原则上要求员工须先到人事部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因公外出未能按时打卡的,应于当天由本人填写“出勤单”,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经部门经理﹑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按出勤处理,即视为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出勤单应在出勤发生一日内送交行政部。
6、员工因公长时间出差或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应由本人于当月考勤期内(1—30日)持部门负责人和行政副总签批的《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向行政部办理缺勤核销登记。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7、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确因疏忽忘记打卡的,经部门负责人﹑行政副总审批后以《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办理更正。
8、有关请假规定:
(1)请假批准权限:
1)请假半天以内者,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2)请假2天(含)以内者,报请公司行政副总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3)请假2天以上,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4)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请假,报请总经理批准。
(2)员工因事或因病请假,均应提前向其上级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待安排好替岗人员,并按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工作需要或请假理由不充分时,主管领导可以不批或少批请假天数,不服从审批擅自不到岗或延长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突发情况不能提前请假者,应于当日上班时间半个小时内,迅速用电话向其上级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生效,上班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当日由本人送行政部留存。上班后必须立即到行政部销假。如行政部岗位抽查发现员工不在工作岗位,又没有请假单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间扣发日平均工资;没有正当理由,当月请假累计超过七天者予以解聘。
9、工作人员在休息日、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不计考勤。经单位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加班,执行正常作息时间,公司承诺兑现加班工资的,应按规定打卡,并以打卡记录兑现加班费。没有打卡记录的,不予兑现加班费。加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量应经分管副总核准后才认可为加班。
10、处罚规定:迟到、早退一次扣绩效考核工资10元。旷工半天扣一天日工资,旷工半天以上扣发三倍日平均工资,并给警告处分;当月累计旷工二天以上扣发全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当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七天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凡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律没有年终奖。
本考勤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监督实施,解释权归行政部,考勤结果作为兑现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员工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篇十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和《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务公开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行院务公开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化医院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医院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依靠医院职工办院,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监督、制约领导干部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源头防止领导和医院管理人员滋生腐-败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医院改革和发展,促进医院稳定的重要保证。
院务公开制度是医院依照本细则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医院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及廉政建设重要举措,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要以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院务公开栏、院情发布会、党政联席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的医院民-主管理制度为原则,以公开医院的办事制度和深化医院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以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
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1)医院依法执业登记、医疗业务范围。职能科室设置情况。
(2)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注册情况及相关资质信息。
(3)重点专科人员组成。
(4)重大医疗技术准入及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情况。
(5)承担的教学任务。
(1)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名称、内涵、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价格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
(2)实行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向病人或家属提供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以及查询服务;病人出院时,提供总费用清单。
(3)提供门诊患者药品费用清单、数量、单价、金额等。
(4)医疗费用查询部门及查询电话。
(1)向住院病人或家属提供病历查询、复印等医疗服务的程序及咨询电话。
(2)医疗服务规定与流程,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门诊医生的出诊安排等。
(3)预约挂号方式、门诊诊疗项目、医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出诊时间、节假日值班安排。
(4)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5)公开特需服务的项目和内容、服务对象。
(6)医院门急诊部、职能科室、住院部各病房的位置格局以及抵达路线;紧急情况的疏散通道等。
(1)能够有效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进行病情告知。
(2)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诊疗服务的流程、费用及有关事宜。
(3)向患者告知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及报告等有关服务内容。
(4)向患者告知辅助检查前的注意事项。
(1)医务人员佩戴名牌上岗。
(2)医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3)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标准。
(1)有关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医院建设、学科建设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
(2)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医院考勤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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