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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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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汇总9篇)
2023-11-19 09:23:24    小编:ZTFB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约定权益和责任的正式文件,为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要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帮你轻松应对挑战。

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核威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核威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中国核动力设计研究院a座501号。

法定代表人阎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燕,核威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容生,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开维喜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维喜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新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卓育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必合,开维喜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核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xxxx成华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核威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文燕、马容生,被上诉人开维喜公司委托代理人管必合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xxxx年5月5日,核威公司与开维喜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和《供水站用阀门供货清单》,约定,由开维喜公司向核威公司供应一批该公司生产的各种规格的阀门,设备安装地为四川德胜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同年9月1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和《上海开维喜阀门有限公司报价单》,约定开维喜公司向核威公司供应的设备安装地为四川乐山市福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公司);xxxx年9月12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所供应设备安装地为云南楚州禄丰县金山镇。

上述三份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了供货总价值分别为592 529元、670 000元、120 000元,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质保期三年;开维喜公司负责产品的调试安装,合同还对结算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交付的方式和时间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单价及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在合同附件《供水站用阀门供货清单》和《上海开维喜阀门有限公司报价单》中进行了明确,双方在xxx年9月11日的合同中约定交货期为xxx年10月15日,xxxx年9月12日的合同中约定交货期为xxxx年10月10日。

“折扣后,结算价170 000元”的意见并签名。

与此同时,核威公司与福华公司于xxxx年9月9日签订了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核威公司向福华公司供应价值991 963元的阀门,用于福华公司纸浆改扩建工程。

载明:一、甲方(开维喜公司)已供货总值为1 633 758.6元,乙方(核威公司)已支付货款805 711元,尚余货款828 047.6元,其中300 000元由张敏代付,另398 047.6元定于xxxx年8月31日前用钢材抵扣,质保金130 000元质保期满后付清。

二、甲乙双方的钢材抵扣货款事宜按如下标准执行:甲方认可钢材的购入价为3420/t,卖出价为3000/t,由乙方负责处理。

开维喜公司成都办事处和核威公司分别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单位印章。

该协议签订后,核威公司履行了以钢材抵扣货款398047.6元的义务,尚余货款430 000元没有支付。

开维喜公司持与核威公司xxx年8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要求核威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未果,引起纠纷,开维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核威公司履行货款430 000元及利息的支付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务事实清楚,有双方xxxx年8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予以佐证。

依照法律规定,若第三人逾期未履行代偿义务,仍应由合同债务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核威公司应承担继续向开维喜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

因此开维喜公司以向核威公司送达产品装箱单、通用阀门供货要求的方式已变更为质量保证期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

质量保证期应从货物交付安装调试后开始计算,三年后届满。

因合同约定的最晚的交货期也是在xxxx年10月15日,庭审中,核威公司未提出开维喜公司逾期交货的抗辩事实,那么可以推定,开维喜公司是按期交付货物的,质保期应从约定的交货期开始计算,质保期应在xxxx年10月15日届满。

本案13万元质保金约定的支付期限已经届满,核威公司应当支付。

综上,开维喜公司要求核威公司支付货款及部分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核威公司向开维喜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及资金利息(从xxx年8月10日至付清30万元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核威公司向开维喜公司支付货款130 000元。

案件受理费9099元,其他诉讼费4549元,合计13 648元,由核威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核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所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书面申请,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背诉讼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开维喜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请求于法无据,我方交付的产品是合格产品,xxx4年8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没有提到任何质量问题,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数额确定,不存在质量瑕疵的抗辩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核威公司与被上诉人开维喜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

双方根据买卖合同所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主体适格,其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部分履行,当属有效。

由于张敏并未向开维喜公司支付由其代付的30万元货款,核威公司应当向开维喜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核威公司应当向开维喜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

核威公司对开维喜公司主张的其按合同约定交货并未提出异议,故应认定三份买卖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于xxxx年10月15日届满,核威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开维喜公司支付质保金13万元。

对于上诉人核威公司提出的开维喜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支付货款及质保金的上诉理由,因本案解决的是开维喜公司要求核威公司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核威公司提出的开维喜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另案解决。

对于上诉人核威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由于核威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的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故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核威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承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 099元,由上诉人四川核威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苟文山

代理审判员 黄 寅

代理审判员 宋 巍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瑶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石材产品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 量

单价

金 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石材乃天然产物,石纹及颜色可能有差异,另附产品样品,作为合同附件。

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____________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交(提)货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方不能利用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________________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三)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

________________天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共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 方 卖 方

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篇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条款,以咨共同遵守:

一、产品情况。

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三、数量。

(一)数量单位。

(二)包装货计价重量:含包装不含包装。

(三)决定交付数量的时间、地点注:允许%正负尾差/合理镑差/在途自然增减量,计算方法:

(四)过与不足数量的计价。

四、随货单证(注:主要是保证产品交易合法性方面的单证)。

五、质保期、售后服务。

六、交货条款。

(一)交货期限。

(二)迟延交货。

(三)提前交货。

(四)交货地点。

(五)交货通知。

七、运输条款。

八、包装条款。

(一)内包装。

(二)内外包装填塞物。

(三)外包装。

(四)装运标记。

(五)唛头。

九、付款条件。

供方应在内向需方支付全部货款,但在支付货款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十、检验条款。

(一)检验标准。

(二)检验方法。

(三)检验地点。

(四)检验单位、时间、内容,异议时间。

十一、违约责任。

(一)1、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额的%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2、供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货金额的%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视为供方不能如约交货,则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特此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如包含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则该货物并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任何第三人均不能根据知识产权对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或主张。供方违反本条款的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元。

(三)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质保条款和索赔条款的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但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买方有权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赔偿数额。

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2、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3、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四)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若外商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买方可要求卖方承担外商的索赔,或按前款规定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买方有权依外商索赔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赔偿数额。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偿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诉讼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双方日后可再行协商。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视情况选择适用)。

合同传真件视同正本,具有法律效力。供方:

需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篇三

说明1.产品名称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_____。

2.产品的技术标准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3.产品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4.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购货方供应的以外,应由售货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购货方另外收取。如果购货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购货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5.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6.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7.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8.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9.合同验收方法中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_____等等。

购货单位(甲方):

地址:

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售货单位(乙方):

地址:

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_____》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2.产品货款、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

第七条?验收方法。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对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

(1)申请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自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购货单位(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售货单位(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篇四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_____________。

出卖人(全称):_____________。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_______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

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合理的安排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买受人如果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在____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的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的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掉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掉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_____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分送银行(如经公正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____________(章)出卖人:_______________(章)。

法案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案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任代理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篇五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项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招待_____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____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贷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受买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_______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分送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订。

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篇六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的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担保。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供方需方鉴(公)证意见。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章)。

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篇七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醛 h绻 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篇八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_________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手段_________;。

3、验收标准_________;。

4、由_________负责验收和检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知后15天内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___%(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知。

1、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知或其它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经专人交付的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以挂号邮务寄出的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2、若一方更改其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担保。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______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______.(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________;

2.验收手段________;

3.验收标准________;

4.由________负责验收和检验;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通知。

1.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2)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2.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担保。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其他。

1.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_____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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