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累经验是人们不断成长的过程,总结自己的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类似情况。合理规划时间,对每个任务进行详细分解是写一篇完美总结的重要步骤。以下是一些生活中常见问题的总结范文。
的有限合伙协议书篇一
合伙人:甲(姓名),性别男(女),年月日出生。
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的有限合伙协议书篇二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共同订立。
鉴于双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_______。
有限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即_______。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总额。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金额。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双方”。
2.1设立依据。
双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主要经营场所。
2.4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投资和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投资或其它可以转换为股权的投资工具,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4.2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2.4.3具体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2.5合伙人。
2.5.1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____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_________人,有限合伙人_________人。
2.5.2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3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为如下:
1、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经营期限。
2.6.1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3.1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起,1个月内完成缴付。
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
3.2出资缴付。
普通合伙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根据情况就每笔出资签发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金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4.1.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1.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4.2.1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2.3身份转换。
(1)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则有限合伙企业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6.1.2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律师费、交易费、诉讼费和仲裁费、清算费、工商年检等其他政府收费、有限合伙企业应缴纳的税金、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费用开支等。
7.1.1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3)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6)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作出决议。
7.1.2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1.3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
7.1.4合伙人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8.1分配。
8.1.1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费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8.2所得税。
8.2.1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8.3亏损和债务承担。
8.3.1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8.3.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1.1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转让。
9.1.2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9.2.1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9.3.1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进行质押。
10.1.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10.1.2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丧失偿债能力;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10.2普通合伙人退伙。
10.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0.2.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3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10.3.1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10.3.2若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有限合伙企业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3.3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2)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0.4自第13.3.3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的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11.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2.1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13.1解散。
13.1.1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3)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6)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清算。
13.2.1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13.2.2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13.3清算清偿顺序。
13.3.1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3.4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4.1不可抗力。
14.1.1“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4.1.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4.2标题。
14.2.1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14.3可分割性。
14.3.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4.4签署文本。
14.4.1本协议双方签署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本协议生效日。
14.1.3本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各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有限合伙协议书篇三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2. 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_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2.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第九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 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其他。
1.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________合伙人(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的有限合伙协议书篇四
1、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2、本企业为,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守法经营。
3、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1、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三、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含其整体变更后的,下同)的员工持股平台,意在凝聚核心人才为公司共同目标奋斗、同时也让核心人才能享有股东权利和公司收益。
2、合伙经营范围:投资持有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
3、合伙期限:本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计算,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四、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1、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组成,共_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3)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4)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2、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伙人。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
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五、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___万元。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___万元。
(3)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___万元。
(4)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___万元。
2、各合伙人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纳出资款,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各方同意按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回到本企业银行账户,首先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应付税费;扣除税费及费用后的余额部分,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3、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实际向合伙人支付收益时扣除。
4、亏损的分担: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5、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七、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________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企业办理一切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替,由现任执行人指定或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本企业因仅以持有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为目的而设立,不进行任何创业投资/项目,每年至少开一次全体会议。
4、竞业禁止与关联交易,全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竞争性的业务。
违者除名并承担赔偿责任。
八、入伙与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需经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意并通告全体合伙人,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6)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7)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8)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关联企业造成损失。
(3)不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5、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执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6、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随意转让他人;退伙人对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7、合伙人退伙,其财产份额只能在当年年底企业结账时结算,转让价格不大于其在本协议中认缴的原货币值。
8、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质和转让。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本合伙企业约定普通合伙人作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数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清算组协助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3、清算合伙企业财产余额时根据清算当年合伙企业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计算。
如果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创业版等上市,则按股票市值结算。
十、争议解决办法。
1、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合同履行地的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的有限合伙协议书篇五
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的有限合伙协议书篇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性质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新中源地产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准的名称为准),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企业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从事,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者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一)普通合伙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必须保证合伙企业必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十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___。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第十六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自签字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即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后期出资按照普通合伙人指令缴付,所有出资应当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照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该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局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照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经出资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期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作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除普通合伙人收益提成之外的部分,由合伙人根据实际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二)、计提办法:__________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收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未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收益提成。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6%/年的门槛收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6%/年的门槛收益;。
(三)分配时间:__________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缴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成本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缴上述费用。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
(二)开办费。
(三)合伙人会议费用。
(四)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用。
(五)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
(六)必要的广告、媒体费用。
(七)合伙企业自身发生的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的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照比例分摊。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度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于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6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及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二十一条有限合伙人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一)由执行合伙人郑州xx公司委派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二)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郑州市xx公司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1、对于资产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参见本协议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方可进行投资。
2、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四)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五)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四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一)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的手续审批。
(二)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业与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四)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六)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七)[其它]。
第二十五条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进行审计,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的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实际出资额3%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一)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二)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四)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五)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六)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七)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八)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九)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经代表实际出资额2/3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名委员,其余【】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__________。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三)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六)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七)[其它]。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__________。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四)[其他]。
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__________。
(一)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一般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三)特殊项目:__________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2%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第三十三条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__________。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限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经营资料;。
(三)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四)收益分配权;。
(五)出资转让权;。
(六)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二)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不但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
(三)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四)保密义务: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物,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有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第四十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设计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人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章合伙企业托管。
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鉴定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第四十四条托管机构的义务。
(三)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报告;。
(四)保存合伙去也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五)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六)资产管理公司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追偿。
第十四章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五条新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提出退伙:__________。
(一)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一)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四十八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3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以货币方式返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一章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文件。
第五十二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方法。
第五十三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__________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议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天;。
(五)合伙协议决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五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该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布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制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__________。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财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企业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条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协议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和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成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需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是协议在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六十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的有限合伙协议书篇七
1、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2、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4、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1、合伙企业名称:
2、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由___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___个,有限合伙人___个。
普通合伙人:______。
姓名或名称:______住所:______。
姓名或名称:______住所:______。
(注: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普通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的有限合伙协议书篇八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上海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 合伙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
第五条 合伙企业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 合伙目的: 。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
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 。
第八条 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
第九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 。
(二)有限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 。
第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本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内缴足。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内缴足。
第十三条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如因经营实际需要,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享有,由全体合伙人按以下比例分配。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二)利润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包括投资成本)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三) 利润的分配形式:普通合伙人只能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不得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或者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每年度初提取出资总额的 %用于支付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差旅费等各项办公费用。办公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办公费用的年度剩余款项延至下一年度续用,不足的应当补足。
第十六条 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按如下方式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按比例承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八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达成如下约定:
(一) 由普通合伙人 担任执行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委托 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由 管理有限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调查,并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合伙企业向 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标准为合伙企业利润的 %。
(二)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听取有限合伙人的建议:
(1)合伙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提取现金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者超过总投资总额的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加盖合伙企业的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章后方可执行。
(2)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成立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合伙人方可进行投资。
(三)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四)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十九条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一)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二)代表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投资咨询管理合作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业与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四)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各种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控制、管理投资过程。
第二十条 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可以更换执行合伙人,但新任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修订本协议。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同意:超出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投资的。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见本协议附件(略)。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合伙企业资金已经全部对外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新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关联企业不得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亦不得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决定。
第八章资金托管。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
第三十二条 资金托管的具体规定。
第九章 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出资总额 %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第四十条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诙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本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五)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 ‰的违约金,并承担补缴义务;逾期超过 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限制:
(一)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
(二)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其他风险投资基金。
(三)本合伙企业对一个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元,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合伙企业中的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
第四十八条 执行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和财产份额转让。
第四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五十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通过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应当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的有限合伙协议书篇九
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由托管银行根据合伙企业约决定划转合伙企业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对资金的管理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银行支付托管费用。托管银行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为准。
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转人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其他由合伙企业同意的资金托管具体规定。
新合伙人人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xx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依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有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浪。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提前xx日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通知后×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经合伙人的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证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
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决定采用其他方式退还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者液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金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列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四十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合伙人不愿意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xx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xx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2.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寄给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x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章
通知及通知的送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有相关的通知都要通过传真、特快专递进行传送。各合伙人之间、本合伙企业与各合伙人之间的通知和通信,应当被送往详细注明的地址和传真号码。
本合伙企业和各合伙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号码:
(2)。
收件人:
邮编:
传真号码:
(3)(其他合伙人的联系方式)。
2.为了确保能够顺利通信,任何一方应当以传真发送,或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其地址、传真号码的任何变化,在变化之日起3日内通报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
3.任何一份通知或者通信在如下情况下应当被视为已经送达:
在发送传真的情况下,在传送当日视为已经送达(如果传送的日期在收件的地区不是营业日,应当视为在下一个开始营业日送达,送达的证据应当是对方收到传真的确认单);如果传送特快专递邮件,应当由邮政特快专递的送信人亲自将邮件传送给收件人签收确认,方可视为送达。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xx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廷期履行的书面材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以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廷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宜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x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补缴义务;逾期超过xx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限制:
1.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
2.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3.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中国境内外的二级证券市场投资。
4.除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外,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其他风险投资基金。
5.除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外,本合伙企业对一个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入"币xx万元。
执行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和财产份额出质或转让。
未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本协议一式若干份,含伙企业、各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文本来源于《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指引》乔路主编。
的有限合伙协议书篇十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设立_______(有限合伙),并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四条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企业每年年底进行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一个合伙人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2、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第十一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______________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指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其中,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七条解散与清算。
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1、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3、本协议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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