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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诉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陈志忠,男,汉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李美英,女,汉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陈卫东,男,汉族,20xx年7月10日生,个体户,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20xx年初,芒市华侨农场进行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农场退休职工陈志忠、李美英及其儿子陈卫东共同划得宅基地一宗,该地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陈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不了解,儿子陈卫东又远在广东佛山工作,有关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续都由女儿陈卫军出面帮助办理。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其父母家陈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陈卫军随即用车子将两位老人陈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其内容是陈志忠、李美英将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所有,公证书字号为(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该《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公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第一、陈志忠、李美英无权赠与,赠与合同无效,公证违法。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书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的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赠与人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得的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登记,还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无权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该条第2款第(4)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证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当事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该条第2款第(6)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显然,作为“赠与人”的陈志忠、李美英没有提交、也无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证。州公证处依法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事实上办理了,当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和公证是陈卫军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陈志忠、李美英和公证处办理的,并非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卫军得知农场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农垦路东段改扩建相关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之机,即召开家庭会,议题主要是:陈志忠、李美英将危房改造所得的158.2㎡宅基地、农垦路延长线120㎡老宅基地政府拆迁补偿安排的新宅基地、搬迁补偿费都归给陈卫军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陈志忠、李美英和陈卫军共买,房子由双方共同建盖。土地和房子产权都归陈卫军所有,陈卫军负责陈志忠、李美英的养老等。因父母、女儿和儿子三方对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盖、产权归属、老人赡养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未达成协议。之后陈卫东即回广东佛山,陈卫军就将家庭会所谈的事项写成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拿到陈志忠家里,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上签字。李美英说:“家庭会没有开成(功),现在陈卫东又不在家,协议写的是什么,我没有文化晓不得,你叫我们签字我不签。”陈卫军就叫陈志忠代李美英签了字。然后,陈卫军又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书上按手印,因家里没有印泥,陈卫军说:“手印我去按,你们认着。”李美英说:“你要按是你的事,我们是不认。”陈卫军按了手印后,连同另一份协议寄到广东佛山给陈卫东,电话告诉陈卫东说:“父母已经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陈卫东看了后,认为协议内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见,即在协议上签了字,将协议寄回芒市给陈卫军。在两份《家庭财产协议》中,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志忠、李美英,乙方为陈卫东。另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卫军,乙方为陈卫东。两份协议内容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姑且不论,协议都涉及陈志忠、李美英,陈卫军和陈卫东三方的权利义务,而两份协议都只有两方当事人签字,协议无效。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之间没有协议关系,协议的内容对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都没有约束力,陈卫军依协议无需承担“约定”的赡养责任,也不能得到所“约定”的财产。再说,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陈卫军说:她负责父母养老,父母把所得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给她,这不能作为条件。
陈卫军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曾对陈志忠和李美英说:“土地手续我来帮你们办、房子我来帮你们盖,叫你们签字就签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们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陈志忠、李美英家里,对其父母亲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办理手续。”随即用车子将我们两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公证书字号(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陈卫军拿着土地赠与合同书和公证书,假借陈志忠之名向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潞国用(20xx)第0000176号。
20xx年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谈到盖房子的事,陈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陈卫军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宗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她名下了,陈卫东也才知道陈卫军寄到广东要他签字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父母并没有同意过,协议书上签字、手印有假。陈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产权证一定要办成他们的名字,陈卫军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纠纷。
陈卫军为达到占有申请人土地和房产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动召开家庭会,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自明,家庭会没有达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写了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欺骗申请人陈志忠、李美英签字,又将协议寄到广东佛山骗取陈卫东签字,直到最终把申请人的土地和房产变成她个人的财产。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是陈卫军以欺骗手段骗取申请人和公证处办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违法。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而该公证不是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提出,而是受赠人陈卫军诱骗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说:“办理土地手续须要办理公证,”用车把赠与人拉到公证处。到了州公证处后,两个老人对什么是公证,公证什么都不知道。从公证书德档案资料看,《公证申请书》是陈卫军填写的,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都是陈卫军签字和手印。《公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赠与合同书谈话笔录》被接谈人签字和手印都不是陈志忠、李美英本人的签字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中李美英的签字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证书》“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手印属实”的证词与事实不符。
其次,公证处没有向陈志忠、李美英交付或者送达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45条规定:“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公证程序规则》第46条规定:“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送达。20xx年12月18日当天,公证处就向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但公证处没有把《公证书》交给陈志忠、李美英,而把双方当事人的公证书正本都交给了陈卫军,陈志忠、李美英至今还没有拿到公证书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权共有人陈卫东没有同意赠与,赠与合同无效。
国营芒市华侨农场《芒侨场(20xx)11号文件规定:危房改造的对象“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场员子女为独生子女的不能分户;场员有几个子女的,其中一个不得分户,必须与父母同住,作为同一套危房改造户处理。陈卫东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与父母属于同一住户,是该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三个申请人共同共有,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由三共有人协商一致,赠与合同书其他相关公证材料没有其同意和签字,赠与无效。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第1款、第63条第1款、第2款第(3)的规定,特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此致
德宏州公证处。
申请人: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二
的结构一般由六部分组成:标题、呈送机构、首部、正文、尾部、附件。
的标题一般有以下两种写法。
1.单一性标题。
单一性标题只写文种名称,如“”.注意不能写成“申请书”.
2.两要素标题。
两要素标题通常由公证对象和文种组成,如“技术合同”.
呈送机构即提交的机构名称。
的首部要写明以下两个内容。
1申请人的面然情况。
(1)申请人如系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单位、住址、电话等内容。
(2)若委托代理人代为公证的,还应写明代理人的上述自然情况。
(3)申请人如果是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地址、企业性质、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籍贯、电话和住址。
在这一项中主要应写明办理的公证是属于哪种公证。如证明经济合同的证明文件的副本与原本相符等。如果办理的`公证有特殊用途,也应一并注明。
申请公证的正文应写明以下内容:
(1)请求公证的理由。
(2)具体事实情况。
(3)办理公证所要解决的问题。
(1)写明申请人或单位,并签字盖章。
(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注明申请时间。
附件即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逐一说明办理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如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等。
申请人:
申请公证的原因:
证明文件、证人和证据来源: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致
公证处。
申请人:
(法人加盖公章)。
附:证据名称、件数。户口申请书亲子鉴定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何______,男,42岁,原籍上海市人,现任____________集团总公司总经理,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张______,男,31岁,原籍湖北省______县人,现任____________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申办事项:证明《_________集目总公司和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购销合同》证明文件的副本与原本相符。
证明材料:1.《____________集团总公司和_______________公司购销合同》原件一份。
2.《____________集团总公司和_______________公司购销舍同》副本一份。
______集团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何__(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
申请公证的原因:
证明文件、证人和证据来源: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致
公证处。
申请人:
(法人加盖公章)。
附:证据名称、件数。
填写说明:。
1.首部。
(2)申请人身份事项。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2.正文。这是公证申请书的重心部位,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请原因和目的。
(2)请求公证的具体事务。应写清楚提请公证处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和事实。
(3)写明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有关问题。
3.尾部。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四
堂存放和使用过期原材料,一经发现,扣除食堂人员50%绩效奖金。
7、坚决不允许在食堂存放私人物品或物件,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8、定期对食堂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食堂安全卫生培训及教育。食堂管理是企业后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安排好全体职工的用餐,使他们放心是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司会把食堂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制度更加细化,责任更加明确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对照标准,完善和健全各项制度,使我司食堂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且已经整改完毕。关于“处以罚款’2000元,我司认为处罚过重,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为主。
综上所述:就贵局查到我司食堂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坚决支持、接受、整改,并保证下次决不再犯,望贵局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述,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五
1、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借款人不能或不完全归还借款本息时,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完全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乙方、丙方交付违约金,如给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4、乙方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三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出借人持其已完成履行合同的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及经过公正借款合同原件等证明材料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双方接受公证机构的电话进行债务的违约事实的核实。
5、乙方借款人在接到公证机构的核实电话后,应当如实陈述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果乙方拒绝陈述又不及时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整形证申请书》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及甲方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原公证书、及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笔录出具执行证书。
6、依据约定,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本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丙方、丁方和公证机构,否则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向乙方借款人还是违约事实或者预留电话不实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或乙方借款人拒绝接听电话或者电话关机无法接听的视为乙方借款人对甲方出借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的认可或者没有异议。
第五条本合同经乙、丙、丁四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
丁方(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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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六
*****人民政府:
我叫某某某,职业为某某公司经理。我母亲叫某某,在我公司从事杂务。因我母亲及我本人对*年*月*日发生的执法机关无故侵犯我们两人人身权利的事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深感委屈,无奈之下,现向人民政府求助,请求人民政府出面为我们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2012年*月*日某点某分,我正在公司上班,突然听到公司门口一片嘈杂声,我闻声出去,恰好发现我母亲在菜摊跟前被一名身着综合执法服装的工作人员推倒在地,我赶紧过去质问那名执法人员,就在此时,从我身后上来另外一名执法人员,掐着我的脖子将我推到墙角并用拳头击打我的左脸颊致我受伤,当我母亲站起来制止该行为时,再次被该执法人员推倒在地,导致我母亲当场昏厥,人事不醒。我当时拨打了110及120向相关部门求助。现在的情况是,我母亲在医院治伤,虽然执法局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该费用远远不够治疗所用,我母亲面临着停药和必须随时出院的可能,老人家到现在也不明白自己为何无故被推倒以及此事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以来一直没有妥善解决,整日纠结此事,甚至发展到抑郁的症状。而我自己本人也对自己被打的事情没有被解决也深感不解,也严重影响着公司的经营。尽管我和相关部门进行过协调,但他们的推诿和拖延让我无法理解和忍受,无奈之下,我只好向你们求助,以求尽快解决此事。
申诉人: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七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xxx5)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xxx7)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xxx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xx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xx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xx劳险(xxx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xx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xx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xxx5)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xxx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xx政办〔xx〕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xx政办〔xx〕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xx政〔xx〕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xx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xx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x)8号、xx政(xx)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xx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xx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xx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xxx5)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xxxx年xx月xx日。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八
xxx人民法院:
我行申请执行xxxxx欠款纠纷一案已经在xxx人民法院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还通过各种手段、方式阻碍法院的正常执行。同时,因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系当地政协领导,地方的阻挠和干扰等因素直接造成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仍无法执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鉴于本案在当地执行遇到了严重的阻碍,长期执行未果,已超过法定的执行期限,案件在当地实际已无法继续执行。所以,为维护国有金融债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排除地方干扰,现我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排除地方干扰,便于本案尽快执结。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云丽(又名云若灼),女,20xx年7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6002219450724682x。
住址:文昌市文岭里c栋103号。
1.申请文昌市公证处复查(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2.申请对申请办理公证的依据《遗嘱公证申请表》(20xx.6.14)复查;。
3.申请对办理公证的依据《询问笔录》(20xx.6.14上午8时)复查;。
4.申请对《遗嘱书》(手写体)、《遗嘱书》(打印体)的效力进行复查;。
5.申请文昌市公证处依法撤销(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事实和理由:
贵处公证员黄良勇办理(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为无效《遗嘱书》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应依法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贵处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20xx年1月邝淑媚曾申请贵处办理遗嘱公证,贵处仅凭没有邝淑媚签名的“国内民事公证案件登记表”这一孤证,证明20xx年6月14日办理的公证系补办20xx年1月被大水冲走的公证,单凭上述孤证不能证明贵处主张的事实。
贵处作为法定公证机构妥善保管档案是法定义务,《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证档案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要购置必要的档案柜、消防器材、去湿机、空调机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贵处至少应提供气象局出具的当时气象灾害证明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档案被大水冲走的相关证据,难道存放档案的档案柜被大水冲走?贵处提出所谓的当时的卷宗档案被大水冲走这一借口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二、《遗嘱公证申请表》登记的受理日期为20xx年6月14日,而申请日期却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时间前后颠倒,且没有邝淑媚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该份《申请表》明显系事后伪造的(见证据一)
贵处接受“邝淑媚”申请为其办理遗嘱公证的依据:《遗嘱公证申请表》登记的受案日期为20xx年6月14日,而登记的申请日期却是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根据当时有效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及后来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公证先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公证处受理后方能办理公证,而根据贵处提供的《遗嘱公证申请表》记载,邝淑媚于20xx年6月14日提出办理遗嘱公证的书面申请,公证处却能未卜先知的早在五年前的20xx年6月14日预先受理,这显然是违反逻辑的。
根据当时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的规定,贵处亦未能依法提供邝淑媚申请公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第二款“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的规定,即便《遗嘱公证申请表》系公证员黄良勇代为填写,也应依法由申请人邝淑媚本人签名,而事实上《遗嘱公证申请表》既没有邝淑媚签名、盖章,也没有其按手印,因此,《遗嘱公证申请表》明显系伪造的,不能证明20xx年6月14日邝淑媚向贵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这一事实。
三、邝淑媚的儿子云兴吉与公证员黄良勇恶意串通,在《询问笔录》中假冒邝淑媚签名、按手印,该《询问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见证据二)。
(一)《询问笔录》中被问人“邝淑媚”的签名系云兴吉伪造的,该《询问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证明邝淑媚申请贵处办理遗嘱公证这一事实,亦不能证明代书遗嘱内容是邝淑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xx]鉴字第0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见证据三),《询问笔录》上被问人处“邝淑媚”署名字迹是云兴吉所写,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等有关规定,该《询问笔录》不仅没有遗嘱人“邝淑媚”本人签名,公证员黄良勇竟然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利害关系人(继承人)云兴吉假冒遗嘱人邝淑媚签名,贵处解释称“当时应邝淑媚的要求,将云兴吉从外面叫进来手握邝淑媚的手签名”,这样缺乏事实依据的解释根本无法令人信服。
(二)申办遗嘱公证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云兴吉代邝淑媚在《询问笔录》签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公证员黄良勇擅自持邝淑媚私章在打印体《遗嘱书》上盖章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因此,申办遗嘱公证必须由邝淑媚本人实施,不得由他人代理,云兴吉代邝淑媚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的行为,以及公证员黄良勇代邝淑媚在打印体《遗嘱书》上盖章的行为,均没有邝淑媚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即便有授权委托书,该代签名的行为也属无效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询问笔录》中墨迹指纹无法辨认,且无其他佐证能够证明系邝淑媚指纹,依法应推定为不是邝淑媚本人的指纹。
《询问笔录》中被问人处所按手印墨迹模糊无法辨认,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的规定,贵处应当对邝淑媚的十指全部指纹存档,而贵处既未在笔录中注明邝淑媚不会书写以指纹代替签名这一重要事实,也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取邝淑媚指纹存档,就《询问笔录》中黑色墨迹指纹无法辨认这一事实,公证员黄良勇作为直接承办人应承担过错责任。既然墨迹指纹无法辨识是否为邝淑媚指纹,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依法应推定为该墨迹指纹不是邝淑媚的指纹。
(一)两份《遗嘱书》属代书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两份《遗嘱书》均不是邝淑媚本人亲笔书写,依法应属代书遗嘱。
(二)代书遗嘱系要式法律行为,两份代书遗嘱因缺乏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的规定,以及《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两份代书遗嘱应分别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方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手写体《遗嘱书》无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且存在修改的痕迹,打印体《遗嘱书》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遗嘱人“邝淑媚”的印章竟然公证员黄良勇将邝淑媚私章带回办公室后私自加盖的,贵处据此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兹证明邝淑媚于二oo一年六月十四日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盖章(见证据六)”,试问:公证员将“邝淑媚”的私章私自带回办公室加盖,怎能称为“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盖章”,该公证程序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公证纪律,不能真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公证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手写体《遗嘱书》存在多处修改,且无邝淑媚本人签名或按指纹更正确认,仅凭这点该《遗嘱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20xx年时邝淑媚81岁高龄,年老体弱,公证员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对遗嘱人谈话录音或录像,致使存在众多疑点的《遗嘱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遗嘱书》等文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贵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邝淑媚即属于“年老体弱”的情形,贵处公证员依法应当对现场谈话进行录像或录音,因黄良勇等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存在众多疑点的《遗嘱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遗嘱书》等文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贵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关于本案的复查时效问题。
直至20xx年11月2日,申请人才向贵处调取本案的两份关键证据——手写体《遗嘱书》及《公证书》(见证据八),贵处在申请人调取的上述两份档案中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贵处公章。上述两份证据尤其是手写体《遗嘱书》是认定代书遗嘱及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证据,依法属于新的证据,根据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以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在20xx年11月2日收到贵处出具的手写体《遗嘱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复查。
综上所述,贵处出具的(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公证员黄良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公证,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代书遗嘱《遗嘱书》出具公证书。为了维护公证的严肃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处依法复查,依法撤销错误的(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此致
申请人:云丽。
代理人:宋振华。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xx,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西北路211号5号楼3-202室。
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街68号5号楼2-8.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办理的声明书公证。
事实与理由:20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公证声明书,声明“xx位于xxxx小区28层d2房产,位于新民路建筑面积122.76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自愿办理到xxx名下”。
该声明书中并未明确声明变更的基础法律行为是赠与或是买卖等方式的物权转让内容。
根据办理公证时的谈话记录反映,双方是借用关系,所办公证是为方便被申请人xxx使用房屋之用。
但被申请人xxx私自利用该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登记领取了房产证。
申请人发现后,为维权数次诉讼,终因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强于公证记录的证明效力,造成诉讼失败。
申请人认为,公证声明书只是房屋借用行为,并未涉及房屋产权的转让,申请人的声明房屋借用真实意思未在公证书中体现。
xxx恶意利用该公证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此,申请人特提起撤销公证的申请,请贵公证处依法对该公证予以撤销。
此致!xxxx公证处
申请人:
申请人:付_____。
性别:男(或女),________年____月出生,婚姻状况:未婚。
户籍所在地:____省____市。
申请人兹申请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人所立遗嘱提供律师见证。
此致
______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付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公证处:
申请人_______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拟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地点)对(拍卖物的名称)等___件物品举行公开拍卖。
为使拍卖委托人和竞买人均有合法的拍卖、竞买资格,拍卖物符合国家法、法规规定,拍卖程序合法,特申请贵处对该次拍卖活动进行公证。
现将有关该拍卖活动的各项资料及拍卖方案呈上,请予审查,并请派员临拍卖现场监督指导。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____份。
拍卖活动方案____份。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十一
申诉人:***,男,汉族,现住**省**县**镇。
电话:**********。
我于1983年9月毕业于**省气象学校,分配到**省**县**气象局工作,属于国务院直属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1988年**气象学院函授毕业属大学本科,1988年聘为助理工程师,1991年任**气象局预报服务科科长,1993年竞聘**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
纠正**气象局关于责令我限期调离气象局的违法决定,恢复我的工作权利,补发工资。
1、1993年9月,**气象局局务会决定,停发我的工资,责令我调离气象局,属于越权行为,严重违犯了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第二款,“非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气象局局务会决定责令我20天内调离气象局,属于不经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行为,应视为无效。
3、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而**气象局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分不当,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
4、我被剥夺工作权利,完全是当时**气象局局长**利用职权,假借局务会的名义对我打击报复的结果。
1992年原**市气象局党组到**气象局考核干部,准备提拔**,当时**市气象局人事科科长**代表组织找我谈话了解情况时,我本着对气象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的精神,真实地反映了以下情况:**同志政治素质差,文化水平低,没有气象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脾气爆燥,办事不讲原则,不适合任局长。谈话之后,**严重违犯党的组织原则,将我们的谈话内容全部透露给了当事人**,因此**认为我阻碍了他的升迁之路,对我怀恨在心。
1993年3月,**任副局长主持工作,仅用五个月时间,利用手中的权利对我打击报复,制造理由,捏造证据,夸大事实,将我从原工作岗位撤下,在没有上级气象局书面批复的情况下,以气象局局务会决定的名义于1993年8月停发了我的工资,剥夺了我的工作权利。
我向组织反映的关于**的问题是正确的,**在当局长期间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政治和业务水平低,1999年9月无视国法到当地驻军闹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当时**日报,机关党报对此事均有报道。社会影响极坏,对气象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从1983年参加工作,就在气象局从事测报工作,社会经历一点没有,个人性格比较内向,法律意识淡薄,考虑问题简单。而**下过乡,当过工人,个人养车搞运输,以后又自己开商店搞批发。调到气象局当了两年综合服务经理,个人阅历和社会经验比我丰富,考虑问题比较周全,在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过程中下了一定的功夫。3月份上任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制订了科长目标责任状,目标、内容、条款都是他一手制订的,5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局务会捏造理由,夸大事实,以违反目标责任状为由,解聘了我的预报服务科科长职务。随后聘任我为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并配给运输车一辆,口头许诺了一些优惠条件,公司经营不到一个月,由于经费原因使公司无法经营下去,我提出了辞职,我刚交上辞职信,他就安排我业务考试上岗,考题是他安排人出的,考试内容是其他同事正在学习的,我在完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考及格,以此制造了我考试不及格的理由。
我辞去综合服务公司经理,是**一手制造的,他事先口头承诺人、财、物等各种有利条件聘我为经理,制订了目标责任状,事后就让我自己解决经费和启动资金问题。我没有能力解决资金问题而辞职,他又能给我安了个工作能力差,政治素质低的罪名,这全完是他事先设计好的过程,是他打击报复我的一个步骤。
**利用职权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这一事实可由当时气象局有正义的全体干部职工做出的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5、**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利用职权夸大事实,捏造证据,以《**县气象局文件》**字(1993)9号文件形式报**市气象局党组的请示,由于理由不充分,没有批复,这一点**有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6、我的档案被移交**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是1995年3月20日,至今我还没接到书面通知,也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文件,这一点违犯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即“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我本人对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一直不服,认为这个决定是违法的,曾多次找省、市领导和部门反映申诉,写上访信件和与有关领导面谈进行了多次。
当时**市气象局局长**是同**同期从地方调到气象系统的非专业干部,当时为了搞创收,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市气象局树立**为创收典型,认为只要能创收就是好干部,就可以放手干。而**为了在**气象局尽快树立威信,在工作中将我树立为反面典型,上任五个月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停了我的工资。广大职工敢怒不敢言。我的上访材料在**的控制下没有结果。
1998年***局长调入气象局,当时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明确的申诉目的,只强调同**的个人恩怨问题,谈话也没有结果。
1999年9月,**违法入-狱,我再次找到**局长,要求重新调查我的事情,给我一个合理答复,**局长说等**个人的问题处理完再说。
2003年,**气象局的全体职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集体呼吁,出具了《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的书面材料,同时我也写了申诉书,投递给了省局和市局有关领导,这次**市气象局人事科吴志华和岳秀菊两位同志到**气象局做了调查,最后找我谈话,说你告**打击报复这一事不成立,因为**提出的关于你考试不及格,购买部队气象器材和辞去气象局综合服务公司经理等事实都存在,只能维持**气象局的决定。
2005年以后我又通过找气象系统的老领导,同事做工作也均没有结果。
2013年3月份,我再次给**市气象局写了申诉书也没有回音。
我认为气象局对我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我再次申诉。
此致
**省气象局局长。
2013年7月。
附件:2份。
1、**气象局职工集体签字的《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
2、**签字约《关于责令***同志调离**气象局的请示》没有批复的书面证明。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陈志忠,男,汉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李美英,女,汉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陈卫东,男,汉族,20xx年7月10日生,个体户,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20xx年初,芒市华侨农场进行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农场退休职工陈志忠、李美英及其儿子陈卫东共同划得宅基地一宗,该地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陈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不了解,儿子陈卫东又远在广东佛山工作,有关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续都由女儿陈卫军出面帮助办理。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其父母家陈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陈卫军随即用车子将两位老人陈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其内容是陈志忠、李美英将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所有,公证书字号为(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该《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公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第一、陈志忠、李美英无权赠与,赠与合同无效,公证违法。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书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的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赠与人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得的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登记,还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无权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该条第2款第(4)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证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当事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该条第2款第(6)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显然,作为“赠与人”的陈志忠、李美英没有提交、也无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证。州公证处依法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事实上办理了,当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和公证是陈卫军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陈志忠、李美英和公证处办理的,并非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卫军得知农场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农垦路东段改扩建相关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之机,即召开家庭会,议题主要是:陈志忠、李美英将危房改造所得的158.2㎡宅基地、农垦路延长线120㎡老宅基地政府拆迁补偿安排的新宅基地、搬迁补偿费都归给陈卫军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陈志忠、李美英和陈卫军共买,房子由双方共同建盖。土地和房子产权都归陈卫军所有,陈卫军负责陈志忠、李美英的养老等。因父母、女儿和儿子三方对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盖、产权归属、老人赡养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未达成协议。之后陈卫东即回广东佛山,陈卫军就将家庭会所谈的事项写成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拿到陈志忠家里,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上签字。李美英说:“家庭会没有开成(功),现在陈卫东又不在家,协议写的是什么,我没有文化晓不得,你叫我们签字我不签。”陈卫军就叫陈志忠代李美英签了字。然后,陈卫军又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书上按手印,因家里没有印泥,陈卫军说:“手印我去按,你们认着。”李美英说:“你要按是你的事,我们是不认。”陈卫军按了手印后,连同另一份协议寄到广东佛山给陈卫东,电话告诉陈卫东说:“父母已经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陈卫东看了后,认为协议内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见,即在协议上签了字,将协议寄回芒市给陈卫军。在两份《家庭财产协议》中,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志忠、李美英,乙方为陈卫东。另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卫军,乙方为陈卫东。两份协议内容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姑且不论,协议都涉及陈志忠、李美英,陈卫军和陈卫东三方的权利义务,而两份协议都只有两方当事人签字,协议无效。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之间没有协议关系,协议的内容对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都没有约束力,陈卫军依协议无需承担“约定”的赡养责任,也不能得到所“约定”的财产。再说,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陈卫军说:她负责父母养老,父母把所得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给她,这不能作为条件。
陈卫军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曾对陈志忠和李美英说:“土地手续我来帮你们办、房子我来帮你们盖,叫你们签字就签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们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陈志忠、李美英家里,对其父母亲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办理手续。”随即用车子将我们两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公证书字号(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陈卫军拿着土地赠与合同书和公证书,假借陈志忠之名向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潞国用(20xx)第0000176号。
20xx年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谈到盖房子的事,陈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陈卫军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宗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她名下了,陈卫东也才知道陈卫军寄到广东要他签字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父母并没有同意过,协议书上签字、手印有假。陈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产权证一定要办成他们的名字,陈卫军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纠纷。
陈卫军为达到占有申请人土地和房产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动召开家庭会,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自明,家庭会没有达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写了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欺骗申请人陈志忠、李美英签字,又将协议寄到广东佛山骗取陈卫东签字,直到最终把申请人的土地和房产变成她个人的财产。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是陈卫军以欺骗手段骗取申请人和公证处办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违法。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而该公证不是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提出,而是受赠人陈卫军诱骗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说:“办理土地手续须要办理公证,”用车把赠与人拉到公证处。到了州公证处后,两个老人对什么是公证,公证什么都不知道。从公证书德档案资料看,《公证申请书》是陈卫军填写的,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都是陈卫军签字和手印。《公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赠与合同书谈话笔录》被接谈人签字和手印都不是陈志忠、李美英本人的签字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中李美英的签字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证书》“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手印属实”的证词与事实不符。
其次,公证处没有向陈志忠、李美英交付或者送达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45条规定:“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公证程序规则》第46条规定:“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送达。20xx年12月18日当天,公证处就向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但公证处没有把《公证书》交给陈志忠、李美英,而把双方当事人的公证书正本都交给了陈卫军,陈志忠、李美英至今还没有拿到公证书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权共有人陈卫东没有同意赠与,赠与合同无效。
国营芒市华侨农场《芒侨场(20xx)11号文件规定:危房改造的对象“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场员子女为独生子女的不能分户;场员有几个子女的,其中一个不得分户,必须与父母同住,作为同一套危房改造户处理。陈卫东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与父母属于同一住户,是该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三个申请人共同共有,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由三共有人协商一致,赠与合同书其他相关公证材料没有其同意和签字,赠与无效。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第1款、第63条第1款、第2款第(3)的规定,特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此致
申请人:
2019年八月十五日。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十三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注: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文书要点。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提交的法律文书。
特别提示。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十四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车的扣押,将其直接返还给申请人。
____________年底,异议申请人获知其个人财产车,在被执行人涉及的强制执行案中被当作执行财产予以扣押。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1、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表明,其归属于异议申请人所有,而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2、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认识,且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
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侵犯。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而不是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该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错误,现异议申请人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要求将其直接返还给异议申请人,以切实维护申请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核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人:xx,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西北路211号5号楼3-202室。
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街68号5号楼2-8.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办理的声明书公证。
事实与理由: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公证声明书,声明“xx位于xxxx小区28层d2房产,位于新民路建筑面积122.76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自愿办理到xxx名下”。
该声明书中并未明确声明变更的基础法律行为是赠与或是买卖等方式的物权转让内容。
根据办理公证时的谈话记录反映,双方是借用关系,所办公证是为方便被申请人xxx使用房屋之用。
但被申请人xxx私自利用该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登记领取了房产证。
申请人发现后,为维权数次诉讼,终因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强于公证记录的证明效力,造成诉讼失败。
申请人认为,公证声明书只是房屋借用行为,并未涉及房屋产权的转让,申请人的声明房屋借用真实意思未在公证书中体现。
xxx恶意利用该公证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此,申请人特提起撤销公证的申请,请贵公证处依法对该公证予以撤销。
此致! xxxx公证处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付_____
性别:男(或女),________年____月出生,婚姻状况:未婚
户籍所在地:____省____市
申请人兹申请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人所立遗嘱提供律师见证。
此致
______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付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公证处:
申请人_______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拟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地点)对(拍卖物的名称)等___件物品举行公开拍卖。
为使拍卖委托人和竞买人均有合法的拍卖、竞买资格,拍卖物符合国家法、法规规定,拍卖程序合法,特申请贵处对该次拍卖活动进行公证。
现将有关该拍卖活动的各项资料及拍卖方案呈上,请予审查,并请派员临拍卖现场监督指导。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____份
拍卖活动方案____份。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十六
本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在_____大学经济系学习,完成学业并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请予公证。
附:本人所获_____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十七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人民法院判决_______________,剥夺了我的_______________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_______________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十八
姓名:
别名:
性别:
外文译名: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现在住址:
生父:
生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往国外定居时间:
往港、澳、台定居时间:
婚姻状况:
在中国居住时有无登记结婚:
声明。
本人自愿申请办理上述公证事项,并保证以上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和向公证机构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xxxx年xx月xx日。
村民(居委)工作单位员审查意见: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意见: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1、婚姻状况栏是指居住国内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2、在中国居住时婚姻状况栏是指域外居住者出境前的婚姻状况;
3、审查机关要盖章和签名(婚姻登记机关要盖婚姻登记专用章);
4、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要单位盖章及加意见。
公证申诉申请书篇十九
申诉人: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
(注:
1、本申诉书供对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3、“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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