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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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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汇总11篇)
2023-11-21 19:06:58    小编:ZTFB

人生是一本书,而总结就是书页中的扉页,记录着我们走过的每一页。怎样才能写出一篇准确、简洁、有条理的总结呢?以下是一些经过精心挑选的总结范文,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写作方面的参考。

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篇一

防城港市林业局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近期,中央媒体连续曝光一些地方非法占用林地、严重破坏生态资源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指示要严肃查处,举一反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遏制涉林违法犯罪高发态势,按自治区林业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决定从9月起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行动目标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突出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大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热点难点问题源头治理的力度,加强和改进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过集中查处一批大要案件,依法打击处理一批长期作案、团伙作案、顶风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和团伙,着力整顿一批破坏严重、管理混乱的重点地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坚决遏止非法占用林地湿地、肆意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生态安全保护意识,巩固林业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二、打击重点(一)开矿建厂、采石挖沙、毁林毁湿开垦等非法占用林地、湿地行为。

(二)各种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非法占用林地、湿地、沙地以及“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法”行为。

(三)大规模或系列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宠物店、“黑市”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五)非法猎捕候鸟行为。

(六)其他影响较大的破坏湿地、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

行动步骤(一)摸底排查阶段(9月5日—10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集中摸排梳理涉林违法犯罪线索,深入剖析本地区破坏森林资源的突出问题,明确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和目标任务,为精确打击、精密防控、精准治理奠定基础。

(二)打击整治阶段(9月11日—11月20日)。根据前期摸底排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加强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涉林案件的督办查办,集中清理整治项目施工区、集贸市场、驯养繁育场等重点地区和场所,大力整顿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等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大力整顿林业行政许可林政审批等管理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从源头上着力遏制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三)。

总结。

提高阶段(11月21日—30日)。深入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与问题,针对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查缺补漏,完善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林业管理、资源保护等工作。

四、工作措施(一)深入摸底排查,广泛搜集线索。各县、市区要按照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由森林公安机关牵头,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辖区内未履行相关程序非法占用林地或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刑,以及毁林毁湿开垦、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等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尤其要对信访举报、网络热帖、媒体披露的信息进行重点梳理,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森林公安机关要对近年来已破和在侦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对前科人员、重点人员进行仔细排查,努力发现新的犯罪线索;通过物建一批秘密力量、发动群众举报、完善网上涉林违法犯罪线索的监测和收集等方式,快速生成行动性情报信息;从林业行政案件、接报警等资源入手,强化分析和研判,掌握深层次、高质量的犯罪情报信息。

(二)精心经营案件,强化打击力度。各县、市区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执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等案件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森林公安机关要主动挖掘系列性、团伙性、流窜性犯罪团伙线索,充分运用情报、信息资源和技侦、网侦手段,强化侦查经营,采取“主动侦查、积极串并、深度研判、强化经营、集中打击”的模式深挖线索,摸上线、找下线,规模经营,统一抓捕,上打源头,下铲销赃渠道,进行规模化打击,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将犯罪网络彻底摧毁。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法机关的办案联系,及时通报重大案情,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从严从快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强和规范涉及林地、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的审核审批工作,重点整顿违规审核审批问题,确保依法行政。

五、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林地是林业发展的根基,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各县、市局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加强林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林业主管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带头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专项行动的落实工作,坚决支持执法部门的执法、打击和办案工作。要带队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认真分析研判当前林地、湿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强而有力的严打整治措施,下决心、下力气坚决打击、治理本地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问题,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执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当地党政领导干部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由干预案件查处的行为,要向上级报告,要严肃查处和问责。这次专项行动是否收到实效的衡量标准,就是要看各地对违法占地等涉林违法犯罪是否依法排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对专项行动不重视,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到位,整治不到位的县区,市林业局将暂停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批。市林业局将开展常态化督查行动。

(三)严格执法,确保办案质量。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构筑起一道全天候、全方位的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执法保护网。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和时限意识,严格依照新《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办案,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确保打击力度不减,确保办案质量不降。严禁滥用强制措施、以罚代刑、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坚决防止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非正常死亡,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专项行动结束后,因打击整治不力再次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将严肃依纪依规问责。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与影响力,强化对专项行动的跟踪报道,做到即时动态消息与深度报道紧密结合。对查破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主动曝光,营造强大的严打气势。针对专项行动期间可能出现的涉林违法犯罪热点问题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加强分析预判,把握舆情引导主动权,防止负面炒作。

话;每周一上报专项行动成果统计表;每月28日前上报一月专项行动进展、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举措;20**年12月5日前,汇总上报专项行动总成果和工作总结。行动期间,重特大案件、督办案件办理情况、重大紧急舆情事件等重要信息随时报告。

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篇二

义县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义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年9月20日——11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突出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集中查处一批大要案件,依法打击处理一批长期作案、团伙作案、顶风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严格管理、严格规范,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打击、严管、规范,坚决将非法占用林地、肆意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打下去,全面巩固我县林业改革和生态建设成果,全面维护我县森林资源安全。

(三)盗伐、滥伐林木特别是林木所有者擅自砍伐自己所有林木谎称被盗伐的行为;(四)利用互联网、宠物店、“黑市”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五)非法猎捕候鸟行为;(六)失火、纵火及其他影响较大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行动步骤(一)摸底排查阶段(9月20日——30日)。在原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基础上,按照“横向道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的标准,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对非法侵占林地进行一次再排查、再梳理,集中摸排梳理涉林违法犯罪线索,紧抓不放、循线深挖、追根溯源。切实明确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和目标任务,为精确打击、精密防控、精确治理奠定基础。

(二)打击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紧紧抓住案件线索,集中警力、集中精力,快侦快破一批重大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整治一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着力形成对涉林违法犯罪的强力震撼。加强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涉林案件的督查督办,集中清理整治项目施工区、集贸市场、驯养繁育场等重点地区和场所,大力整顿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等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大力整顿林业行政许可林政审批等管理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从源头上着力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作措施、成果、典型案例、经验教训等要认真总结,针对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落实责任、查缺补漏、完善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林业管理、资源保护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更是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下大决心、花大力气,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亲自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专项行动的落实工作,坚决支持执法部门执法、打击和办案工作。带队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认真分析研判当前林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严打整治措施,坚决打击、治理我县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问题,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重点,确保梳理排查到位。各乡镇要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深入一线开展调查摸底和重点排查工作。对辖区内未履行相关程序非法占用林地和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毁林开荒、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等问题进行地毯式排查,尤其对信访举报、网络热帖、媒体披露的信息进行重点梳理,逐一记录,并建立专项行动台账,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全方位、全覆盖。

(三)重拳出击,确保打击实效。突出打击重点,明确打击目标,实行多措并举、集中力量、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对大案要案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公、检、法机关的支持,坚决依法查处。同时落实案件过问登记制度,对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案件逐案倒查,对失职渎职、干预执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综合整治,严格管理措施。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与林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综合整治力度,补齐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短板。组织人员深入林地、及时发现问题,对非法占用林地的工矿、厂房、沙场等,一律要求拆除并恢复植被,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的巡护,加大对野生动植物集散地、繁养场所、重要运输线路、网络交易平台、宠物商店等检查力度,主动防范各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及林地、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的审核审批工作,重点整顿违规审核审批问题,确保依法行政。专项行动结束后,因打击整治不力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县政府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五)多方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对查破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把握舆情引导主动权,防止负面炒作。

(六)认真履职,加强检查督导。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真正实效,县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郑文彬任组长,县林业局局长常纯、县政府办副主任何永山任副组长,县林业局副局长郭忠、青山局局长刘大中、林业局副局长陈斌、县森林公安局局长李春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森林公安局局长李春和兼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9月20日起,深入各乡镇开展督导检查,对专项行动组织落实、方案制定、目标责任、任务分解、案件查处、措施整改、完善机制等方面进行重点督查,确保专项行动紧张有序开展。

信息上报至义县森林公安局。

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篇四

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每亩400元计算,培育费的补偿标准,前三年按造林投资的7倍补偿,从第四年开始,按照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25%。

人工中龄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85%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人工近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5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人工成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2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二、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

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补偿。

防护林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灌木林林木按照每亩1000元补偿。

三、林地补偿标准。

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按照每亩4200元补偿。

疏林地、灌木林地、新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每亩3360元补偿。

防护林林地按照每亩8400元补偿。

特种用途林林地按照每亩12600元补偿。

苗圃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其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每公顷13.5万元计算。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原则上不应该占用,特殊情况经批准征用、占用的,防护林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照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四、其它林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树木(杨、柳、刺槐等)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五、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6倍。其中,林地平均年产值按每公顷4000元计算。

六、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73号)执行。

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篇五

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每亩400元计算,培育费的补偿标准,前三年按造林投资的7倍补偿,从第四年开始,按照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25%。

人工中龄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85%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人工近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5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人工成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2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二、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

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补偿。

防护林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灌木林林木按照每亩1000元补偿。

三、林地补偿标准。

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按照每亩4200元补偿。

疏林地、灌木林地、新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每亩3360元补偿。

防护林林地按照每亩8400元补偿。

特种用途林林地按照每亩12600元补偿。

苗圃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其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每公顷13.5万元计算。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原则上不应该占用,特殊情况经批准征用、占用的,防护林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照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四、其它林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树木(杨、柳、刺槐等)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五、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6倍。其中,林地平均年产值按每公顷4000元计算。

六、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执行。

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篇六

按照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沿海防护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推动全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活动,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现根据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建设与保护沿海防护林的重要意义,以建设绿色“滨海新城”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我镇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治理目的。

(一)通过专项治理,使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势头得到全面有效遏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通过专项治理,使一批生态脆弱区域和群众反映强烈地段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得到依法处理,恢复林地使用性质。

(三)通过专项治理,使广大群众保护林地的意识明显增强,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镇村干部真正担负起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林地监管工作,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切实保障林地资源安全。

治理重点。

(一)重点治理区域。

南境村、近院村、深土村、大店村4个临海村。

(二)重点治理内容。

1月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案件。

1、非法占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林地的建设项目;

2、非法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有查处未恢复原状的积案;

3、历年来查处的积案和新发生毁林占地案件。

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于9月17日起至10月30日止,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9月17日—9月20日)。

成立深土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部署治理工作有关事宜。

(二)宣传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

召开沿海村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动员大会,部署具体任务。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

(三)清理阶段(9月20日—30日)。

根据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现场会的要求,201月以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大清理,各村要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将被占用林地具体地点、面积、占用时间、当事人等相关资料,按照已查处和未查处分别建立台帐,统一上报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县相关领导带领清查组人员到各重点村逐片逐块清理核实。

(四)整治阶段(9月30日—10月30日)。

积极配合和拥护县政府整治非法占用林地相关举措,对处于基干林带、沙荒风口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地带,积极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请求他们积极配合,多部门合作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原状进行造林,对于顶风作案的`业主一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按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外还要强制恢复原状,并实施造林恢复植被。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宣传力度。

各村、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把这次治理活动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切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多形式进行宣传,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精心部署,务求实效。

各村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划定专区,确定专人负责,把山头地块和责任直接落实到村两委的具体人身上,做到分工到位,责任到位。

(三)加强巡查,强化监管。

各村要加强本辖区内的巡查、管护工作,特别是各村两委具体负责的山头地块,以便于发展情况能及时上报,及时制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篇七

田东县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遏制涉林违法犯罪高发态势,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全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林安发〔20**〕7号)和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百色市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百林〔20**〕93号)精神,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行动目标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突出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大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热点难点问题源头治理的力度,加强和改进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过集中查处一批大要案件,依法打击处理一批长期作案、团伙作案、顶风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和团伙,着力整顿一批破坏严重、管理混乱的重点地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坚决遏止非法占用林地湿地、肆意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生态安全保护意识,巩固林业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二、打击重点(一)开矿建厂、采石挖沙、占用国有林地、毁林毁湿开垦等非法占用林地、湿地行为。

(二)各种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非法占用林地、湿地以及“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法”行为。

(三)大规模或系列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宠物店、“黑市”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五)非法猎捕候鸟行为。

(六)其他影响较大的破坏湿地、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黄忠立县森林公安局朔良派出所所长李成县森林公安局江城派出所副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陆云芳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动撤消。

四、行动步骤(一)摸底排查阶段(9月10日—20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集中摸排梳理涉林违法犯罪线索,剖析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的突出问题,明确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和目标任务,为精确打击、精密防控、精准治理奠定基础。

(二)打击整治阶段(9月21日—11月20日)。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对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涉林案件加强督办查办,对项目施工区、集贸市场、驯养繁育场等重点地区和场所集中清理整治,对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等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对其中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大力整顿,从源头上着力遏制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三)。

总结。

提高阶段(11月21日—30日)。深入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与问题,针对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查缺补漏,完善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林业管理、资源保护等工作。

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刑,以及毁林毁湿开垦、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等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尤其要对信访举报、网络热帖、媒体披露的信息进行重点梳理,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森林公安机关要对近年来已破和在侦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对前科人员、重点人员进行仔细排查,努力发现新的犯罪线索;通过组建一批秘密力量、发动群众举报、完善网上涉林违法犯罪线索的监测和收集等方式,快速生成行动性情报信息;从林业行政案件、接报警等资源入手,强化分析和研判,掌握深层次、高质量的犯罪情报信息。

(二)精心经营案件,强化打击力度。县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执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等案件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森林公安机关要主动挖掘系列性、团伙性、流窜性犯罪团伙线索,充分运用情报、信息资源和技侦、网侦手段,强化侦查经营,采取“主动侦查、积极串并、深度研判、强化经营、集中打击”的模式深挖线索,摸上线、找下线,规模经营,统一抓捕,上打源头,下铲销赃渠道,进行规模化打击,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将犯罪网络彻底摧毁。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法机关的办案联系,及时通报重大案情,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从严从快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物的审核审批工作,重点整顿违规审核审批问题,确保依法行政。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与影响力,强化对专项行动的跟踪报道,做到即时动态消息与深度报道紧密结合。对查破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主动曝光,营造强大的严打气势。针对专项行动期间可能出现的涉林违法犯罪热点问题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加强分析预判,把握舆情引导主动权,防止负面炒作。

六、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加强林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专项行动的落实工作,坚决支持执法部门的执法、打击和办案工作。要带队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认真分析研判当前林地、湿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强而有力的严打整治措施,下决心、下力气坚决打击、治理本辖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问题,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倒查责任,对失职渎职、干预执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当地党政领导干部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由干预案件查处的行为,要向上级报告,要严肃查处和问责。

(三)严格执法,确保办案质量。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构筑起一道全天候、全方位的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执法保护网。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和时限意识,严格依照新《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办案,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确保打击力度不减,确保办案质量不降。严禁滥用强制措施、以罚代刑、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坚决防止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非正常死亡,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专项行动结束后,因打击整治不力再次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将严肃依纪依规问责。

(四)畅通渠道,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全面、准确、高效。各部门要在9月10日前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专职信息员及联系电话;每周一上报专项行动成果统计表;每月28日前上报一月专项行动进展、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举措;20**年12月5日前,汇总上报专项行动总成果和工作总结。行动期间,重特大案件、督办案件办理情况、重大紧急舆情事件等重要信息随时报告。

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篇八

肇源县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肇源县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近期,中央媒体连续曝光一些地方非法占用林地、严重破坏生态资源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指示要严肃查处,举一反三。国家林业局对此非常重视,于9月1日召开了“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加强林地等森林资源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意见,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局及省市林业部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护森林资源安全。

二、打击重点(一)挖沙取土、毁林毁湿开垦等非法占用林地、湿地行为。

(二)各种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非法占用林地、湿地以及“末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办”行为。

(三)非法毁林种植药材以及农作物等行为。

(四)长期进行系列盗伐、滥伐、非法收购林木的团伙作案行为。

(五)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候鸟以及其它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六)利用互联网、宠物店、“黑市”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七)其他影响较大的破坏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

行动步骤(一)摸底排查阶段(9月15日-25日)。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集中摸排梳理涉林违法犯罪线索,深入剖析本地区破坏林地等森林资源的突出问题,明确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和目标任务,为精确打击、精密防控、精准治理奠定基础。

(二)打击整治阶段(9月25日-11月16日)。根据前期摸底排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加强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涉林案件督办和查办,集中清理整治项目施工区、采土采沙区,涉林药材及农作物等种植区,集贸市场、驯养繁育野生动物等场所,整顿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等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大力整顿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等管理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从源头上遏制破坏森林和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三)。

总结。

提高阶段(11月17日-30日)。深入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与问题,针对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查缺补漏,完善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林业管理、资源保护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林地是林业发展的根基,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从近两年全县森林案件统计上看,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依然居高不下,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有发展蔓延趋势。因此,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林业、湿地主管部门带头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专项行动的落实工作;带队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认真分析研判当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强而有力的严打整治措施,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谢景深任组长,尚大民、李乾、孙久润任副组长,县林业总站、湿地局、森林公安局、各乡镇(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孙久润兼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深入排查,强化督导检查。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深入现地、现场、案发地等,认真进行摸底和重点排查工作,对辖区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刑,毁林毁湿种植药材、农作物,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等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尤其要对信访举报、网络热帖、媒体披露的信息进行重点梳理,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

(三)重拳出击,确保打击实效。县林业、湿地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执法,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等案件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县森林公安机关要对掌握的涉林违法犯罪线索一查到底,对办案阻力大、查处难度大的案件,要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公、检、法机关的支持,通过挂牌督办、异地办案、交叉办案、上级参与办案、上级直接办案等方式,坚决依法查处。要严格落实案件过问登记制度,对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案件逐案倒查责任,对失职渎职、干预执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与影响力,强化对专项行动的跟踪报道,做到即时动态消息与深度报道紧密结合。对查破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主动曝光,营造强大的严打声势。针对专项行动期间可能出现的涉林违法犯罪热点问题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加强分析预判,把握舆情引导主动权,防止负面炒作。

(五)畅通渠道,及时报送信息。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全面、准确、高效。各乡镇、国有林场(站)每周四向县森林公安局(电话:8245110)上报专项行动成果统计表;每月上报一次专项行动进展、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举措。行动期间,重特大案件、督办案件办理情况、重大紧急舆情事件等重要信息随时报告。

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篇九

根据xx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征收位于xx镇xx村xx村民小组余月平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xx村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为亩。

二、土地征地补偿: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零星果木及其他设施不另行补偿。

四、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甲方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小写:)一次性付给乙方。

2、乙方与第三人之间对被征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乙方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将已征土地与他人签订任何转让、出租、抵押和承包及临时性用地等协议或合同。原乙方与他人签订的任何出租、转让、抵押和承包及临时性用地等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4、乙方应于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后3天内,清理被征收土地场,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给甲方。如出现土地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现象,由乙方负责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报国土备案),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名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

法人签字:签字:

xx年xx月xx日。

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篇十

一、转让林地简况:

转让山场为荒山,坐落在xxx自然村。地名为瓦约空,总面积574.9亩(表面积为1120亩)。

山场四至:

东:

南:

西:

北:

二、转让期限。

租期为柒拾年。自xx年六月一日至xx年六月一日。(有效期为双方签订有效合同之日起生效)。

三、转让价款。

xx年六月一日,经双方协商评估,林地转让价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整。

四、付款方式。

乙方必须在变更手续全部完成后7日内将林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并办理合同交接手续。若逾期不付,作自动放弃,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同时对乙方作合同违约处理。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要确保转让林地无林权纠纷,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确保是林权所有者真实转让愿望表达,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证。

2、确保林地不是公益林(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以20xx年国家验收为准,同时出具有关证明。

3、确保林地为宜林荒山荒地(甲方负责处理现有林地木材的处理)。

4、若出现山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并负责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5、甲方负责修通通往林地的道路。(有待见面商议)。

6、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乙方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7、在乙方合理开发期间,如有村民进行恶意破坏,除追究个人责任外,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六、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2、乙方只能在转让的山场范围内经营。不得越界开发,在合同经营期限内所转让山场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如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在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未完成转让经营事宜,在合同期满后,将由甲方无偿收回使用。

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注意森林防火工作,注意安全生产,切实加强防范措施,若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损失由乙方自负。

4、乙方经营该山场进行生产、林地培护、安装设施等所需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必须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赔偿双倍保证金;若乙方违约,必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服务管理中心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文档为doc格式。

非法占用林地协议书篇十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地一块,经甲、乙双方协商作为乙方坟地使用,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坟地占地面积为1.2亩,价格为大写:人民币整。(小写:元整),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二、如遇政府及大型项目开发,不论时间长短,乙方将无条件搬迁,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坟地搬迁费归乙方所有),并且甲方不予退还占用费。

三、所占用坟地四界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四、乙方在占用期间,只能在亩界线内进行埋葬,不得多占。

五、乙方在占用期间,要进行绿化,定时清除杂草,防止火灾发生。

六、如上坟引起火灾,将按烧毁面积进行赔偿,并负责做好烧毁面积附着物的平茬工作。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

八、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证明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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