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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口废物申请书(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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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口废物申请书(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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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申请书篇一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发布)。

为了更进一步加强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境外垃圾进入我国,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废物进口是指一切废物(含废料)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检验工作。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物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定后实施。

三、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废物进口单位与境外贸易关系人签订的进口废物合同中,必须订明进口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检验条款,注明严禁夹带生活垃圾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约定进口废物必须由中国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或认可的其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四、对外贸易运输部门在接受进口废物的承运申请时,除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外,还需提供中国商检机构或中国国家商检局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order)方式承运废物进境。

五、废物进口单位应于进口的废物抵达口岸十天之前通知口岸的商检机构以备检查。

六、进口废物运抵我国口岸后,收货人应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和报关单等有关单据(除商检证外)先向海关申报,然后收货人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口岸商检机构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海关凭此放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未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进口废物一律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八、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九、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应持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十、“暂行规定”附件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将予修改。正面增加“进口口岸”栏目,在背面将“到达港口”改为“本次进口数量”,“数量”改为“尚未进口数量”。原《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三联改为对外运输承运人存栏。

十一、转让或者倒卖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吊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并暂停或者取消其废物进口、加工利用的资格。

十二、本规定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二

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适用范围。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2各科室和单位负责本科室和单位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4.1.1危险固体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废弃油杂质、擦油布、更换下来的含油零件、废旧电瓶;施工中的废弃涂料、沥清、油漆;绿化工作中的残留农药及其容器等。

4.1.2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1.3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2.1管理处机关和各单位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4.2.2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或废物箱。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a)产生废油的部门应将废弃油装入指定的油桶。

过滤器更换下来的滤芯应放在密闭的箱内。

c)施工时产生的废旧涂料、残余油漆、废沥清余料等固废应要求承包方收集、存放在指定的有害废弃物场所。

e)废弃灯管、擦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购买产品的单位,统一管理。

a)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

b)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c)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4.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4.3.1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a)废弃沥清、涂料、油漆由养护科负责在协议或合同上对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要求。在施工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废弃油漆、更换下来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废旧灯管、墨盒、擦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其它有害废物,由办公室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理(参见4.3.3)。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4.3.3委托处理。

a)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固体废弃物可由各单位自行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固体废弃物由管理处办公室委托专业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b)办公室和各单位应要求固体废弃物处理单位提供营业许可证明、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c)办公室和各单位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3.4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固体废弃物处理记录》中。

4.4办公室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记录。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三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一证一关”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由海关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允许溢装上限为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际余额的3%,且不论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将在签注后留存正本存档。

第二十三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注销原证,并公告注销的证书编号。

第四章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进口固体废物的承运人在受理承运业务时,应当要求货运委托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进口固体废物,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的固体废物运抵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列明的口岸后,国内收货人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报检验检疫联、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利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检验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的有关规定申请复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复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第二十八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检验或者鉴别期间,海关不接受企业担保放行的申请。对货物在检验或者鉴别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损失,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行承担。

本条所涉进口固体废物的鉴别,应当以《固体废物鉴别导则》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由口岸海关依法责令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固体废物原状退运至原出口国,进口者或者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进口者或者承运人不得放弃有关固体废物。

收货人无法确认的进境固体废物,由承运人向海关提出退运申请或者可以由海关依法责令承运人退运。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三十条对当事人拒不退运或者超过3个月不退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口岸海关会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者或者承运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退运。

第三十一条对确属无法退运出境或者海关决定不予退运的固体废物,经进口者向口岸海关申请(进口者不明时由承运人或者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申请),参考就近原则,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相关滞港费用和处置费用由进口者承担,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

对委托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扣除处理费用后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交由海关上缴国库。各级海关未经批准,不得拍卖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海关应当将退运等后续处理情况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做出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

第三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处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单位,必须对所承担的进口固体废物全部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五条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监测报告应当至少保存5年。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固体废物的进口者、代理商、承运人等其他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所代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资料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三)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四)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审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六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时,有关单位应当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申请检验检疫。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第三十九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其在境内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免于提交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

第四十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二)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接收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六)证明接收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材料;出区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接收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接收单位章。

第四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出区申请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区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通关单,并对固体废物免于实施检验。海关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出区时须依法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进口固体废物名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进口禁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经海关责令退运,超过3个月怠于履行退运义务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进口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人员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管职责,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及省、自治区直辖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五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固体废物拆解、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

第五十四条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本办法实施前根据各自职责发布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进口食品的进口方式。

全球组货业务的兴起。

随着进口食品越来越受国人的青睐,经调查,不仅淘宝网上卖得不易热乎,就连中粮我买网、京东商城等国内知名网站都已经开始销售进口零食,于是国内进口商、经销商竞相向国外厂商进口食品。

对于进口国外食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定额才能完成,这对很多区域进口商、经销商而言,都面临着同样一个问题,区域所需求的进口食品数量达不到一个货箱的数量,无法从国外进口,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国内进口商、经销商只能从实力大的进口公司购买,以较高的价格购进然后以同行价格售出。据区域进口商、经销商反应:以这样的方式销售进口食品,只能赚取很低的一部分利润。

就许多区域进口商、经销商面临的同样问题,国内兴起了全球组货业务。全球组货,简单地说是指将多个区域进口商、经销商所需的较少食品组合在一起装到一个货箱,以达到一定的数量,完成进口。从参与组货的区域进口商、经销商中了解到,全球组货业务给他们提供了实用的进口渠道,并且减少了产品成本;增加了产品利润,是一种适用性和灵活性很强的新型进口方式。

中间商服务角色的出现。

随着全球组货业务的开展,出现了服务于全球组货业务的中间商。中间商将需要组货的区域进口商、经销商所需货物统一起来向海外厂商订货并组装,然后进口至中国。中间商还可将各个区域进口商、经销商的货物发送到各个区域,完成各区域进口商、经销商进口货物的整个流程。

意义。

全球组货业务为很多区域进口商、经销商带来了便利,也大大降低了进口食品的成本。这在很大的意义上,降低了进口食品的售价,让中国消费者能更快的接受进口食品,享受实惠的进口食品;也使进口食品的市场日益扩大;消费平民化。

进口食品的常见类型。

种类。

休闲食品:糖果、巧克力、糕点饼干曲奇、干果蜜饯、肉脯干货、膨化食品;。

冲调饮品:果蔬汁、纯净/矿物质水、碳酸饮料、养生冲饮茶/茶饮、咖啡;。

粮油/调味:橄榄油、速食/面类、罐头、调味品、意大利面/面酱等;。

水果类:进口水果;。

母婴用品:进口奶粉、进口辅食、进口营养品等。

品牌。

另外进口食品蒙卡蒂是著名的进口食品品牌,自有网上商城、品牌实体店等销售渠道,主营的商品种类丰富,有比利时巧克力,丹麦曲奇等著名时尚单品。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六

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七

导语: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应的办理程序及报关规范吧。

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不论以何种方式例如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

5.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2011年新增)

单选题(05年考题)

下列进口的废物中,可以申请转关运输的是:

a. 木制品废料

b. 废纸

c. 废电机、电器产品

d. 纺织品废物

答案:b

单选题(06年考题)

下列关于废物管理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b. 存入保税仓库的废物必须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

c.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

答案:a

判断题(07年考题)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均应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答案:对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八

对公司办公、生活、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能合理合法处理,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

2.范围。

适用公司内产生各类废弃物的处理。

3.引用文件和定义。

4.职责。

4.1公司后勤部决定垃圾堆放点。

4.2废物产生部门负责做好废弃物的分类及堆放到指定的相应垃圾堆放点。

4.3办公过程中、生活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后勤部负责垃圾堆场管理和定期清运。

5管理内容。

5.1来源和说明。

5.1.1办公生活废弃物:办公生活场所产生的废弃物。

5.1.2资源废弃物: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或可循环使用废弃物,如包装袋、纸箱、废铁、报废品、废玻璃、废纸等。

5.1.3一般废弃物: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固体废弃物,如包装纸箱、编织袋、废纸等。

5.1.4危险废弃物:制造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如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油、废墨盒、含油废抹布、溶剂等在《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中有登录的废弃物。

5.2收集和储放。

5.2.1公司下班后,各生产部门负责将自身产生的废弃物收集分类,储放到公司内指定地点。

5.2.2危险废弃物的堆放点,要考虑防雨、防火、防泄漏、通风等措施,并做好危险、废弃标记,危险清运管理人员需经过培训后,了解危险废弃物的特性,做到自我保护。

5.3处置。

5.3.1废弃物的处置必须委托有关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合法回收,若是私人清运,要与承包清运人签订废弃物处置保证书,说明废弃物流向,以避免污染环境。

5.3.2在废弃物清运时,在填写废弃物清运时,要填写《废弃物清运处理记录表》、出门证。

5.3.4生产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各类废弃物的储放情况。

5.4异常处理。

5.4.1各类废弃物的储放区位置进行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生,若有异常则要依据《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5.4.2当废弃物的产生量较多时,由责任部门通知有关方面清运。

6.相关文件。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7.记录。

废弃物处理统计表(一般废弃物)。

废弃物处理统计表(危险废弃物)。

分类示例处理方法废弃场所。

危险废弃物。

生产废弃物。

1.废纸、废纸隔板、废商标、废报纸、废杂志等回收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纸皮区。

2.废白纸、打印废纸、废玻璃等再利用(委托外部)。

5.橡胶类:废轮胎、废橡胶物品回收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橡胶品区。

6.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璃片、电脑保护屏回收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玻璃品区。

7.木材:木箱、木条回收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木材区。

9.食堂泔脚水(委托外部)。

说明:以上所列物品均指不可用之废弃物品。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九

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单位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和办公区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3.2各单位、部门负责一切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3.2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楼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废弃物分类。

各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和普通废物;普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废物。

4.2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4.2.1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设置收集容器,进行回收〔见表1〕。

4.2.2各单位均须设置危险废物的存放点和收集容器,并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型分别以不同的标识,以利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4.2.3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备要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盛装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4.2.4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定期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置。

4.2.5各单位试验室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3普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各生产车间设置固定的普通废物存放点。不可回收废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推;可回收废物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回收,并保留相关记录资料。

4.4.1各单位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存放点应设有防雨、防泄漏、防飞扬等防护设施。

4.4.2各单位对危险废物收集容器进行标识(见表3)。

4.3.3办公楼区应配备固废回收装置或划定存放区域,按规定对废电池等办公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4.3.4各单位通过更改工艺、制定规章制度以尽量减少各类废弃物的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5.2《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十

经过长期观察,我发现班级中存在着几大矛盾,这些隐藏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班级良好的学习气氛,破坏了班级良好的发展轨道,因此,我将它们提出来,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对策,不当之处,还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

三、班级管理事务中“扶”与“放”的矛盾;对于已经带了两班级管理中存在的几点困惑及对策今年是我工作第十七年,当班主任的第十三个年头了,总感觉学生越来越难管,在日常班级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班干部的能力培养,班级良好氛围的建设,班级中突发事件的处理,班级小团体的形成,这些形形色色的班级事件让我意识到不能再用老眼光来看待他们了,更不能一刀切。这时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分析,时扶进放,齐头并进。

班干部与问题学生之间的矛盾。

到了高中年级的班级中主要干部与问题学生的矛盾尤其突出,个别有管理能力的学生由于长期处于班干部职位,长年累月已经与一些问题学生产生的尖锐的矛盾,他们之间的矛盾很难调和,互相之间不信任,班干部认为这些同学专门爱搞破坏,问题学生则认为班干部处处老是与自己做对,常常趁班主任不在的时候带头违反纪律,以显示自己在班级和在同学们心目中的地位。对于这一对矛盾也是常让我头疼的,仔细想了想出现这样的情况做为班主任的我也难免其责,为了缓解这一矛盾,不得不从两方面入手,首先从问题学生入手,对带头的同学进行转化工作,使其认识到班干部不是专门针对他们,是维护班级纪律的一种正常行为,同时强化其纪律性教育,允许问题学生对班干部提建议,直接写纸条来告诉我,以此表示我重视他们的意见。另一方面对班干部处理问题的态度与能力进行转变,教育班干部不能再像低年级一样来对待班级当中出现的问题,许多事情都得和班级主要人员商量着办,其中就包括和问题学生商量。在适当的时机从新选择一、两个有能力的学生来担任班干部,更换掉常年累月担任班级主要职务的班干部,并做好心理调节工作,告诉他们不是教师不信任他们,而是给其他同学一些锻炼的机会,到了适当时机教师还会让他担任班干部。

男生团体与女生团体之间的矛盾。

高年级中由于学生之间的性别差异,女生往往听话、遵守纪律。男生往往玩心太重,并总是调皮、捣蛋。造成担任班干部的基本是男生少女生多,渐渐在学生心目中形成了男生团体与女生团体之间的矛盾。为了调整男生与女生的关系,我从思想品德课“认识性别差异”这一课入手,帮助学生认识到男生与女生的性别存在差异,女生比较适合担任班干部,并不代表教师让女生当班干部就是偏袒女生,而是由于性别差异造成这种情况,不能对女生产生一些偏见,而男生也要发挥自己力气大,有号召力的特点,为班级做贡献,比如在劳动中,在体育项目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其次让一些守纪律、有一定能力的男生担任班级主要干部角色,参与到班级管理当中来,让他把班级中重要事务传达给班级中的男生,让男生清清楚楚参与管理,安安心心做好学习。

另外,高中生谈恋爱也是很棘手的一个问题。既不能打,也不能骂,因为这毕竟涉及学生的隐私,如今这种多元化的社会,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可能比我们老师还多,他们再不是我们眼中那种什么都不懂的小孩子了。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我往往是很耐心地和他们讲道理,摆事实,讲清高中阶段学习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以及谈恋爱可能会带来的危害性。以各种事实告诉他们,以后人生的路还很长,要想将来昂首阔步,现在就必须埋头苦读。

班级管理事务中“扶”与“放”的矛盾。

对于已经带了两年的班级,我明白学生在各方面的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包括处理学习、同学关系的能力。很多事情学生也不希望我什么事都参与其中,这样反而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压力,不敢放手去做。这时候我要考虑的多是什么时候放手让学生自己处理各种问题,什么时候我适当介入学生的学习与工作当中去。凡是学生能做的我绝不能代替,凡是学生处理的事件我绝不强行处理,凡是学生有想法的我会多多倾听,多给建议而不是我凡事亲力亲为。比如学生中出现了值日生常常不认真打扫卫生的情况,造成第二天来班级的卫生不干净,感觉极为不好,我把情况在班级中一提,学生争着说自己的办法,发现学生的办法真有创意,也有可操作性。有的说:“劳动委员每一天进行一次反馈与总结”。有的说:“多给劳动认真的同学鼓励,并可以在小组内加分”。有的说:“应该让劳动委员多做监督,一发现卫生情况不好就监督,等卫生情况好了,同学们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就可以放手”。学生七嘴八舌的说着自己的想法。只有让学生充分感受到自己在班级建设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才能培养和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这比我磨破嘴皮子强制他们干这干那不知好上多少倍。

以上我列举了在班级管理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承认班级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不免有疏忽和处理得欠妥的地方,因此还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提出更加合理妥善的建议,以帮助我们年轻班主任更好更快地成长,不甚感谢!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十一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废物进口的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

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有必要进口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检举违法进口废物的单位。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附件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进口废物的强制检验的标准。

第七条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列入附件一的任何废物,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才可进口。

凡未列入本规定附件一的所有废物(废物范围见第三十二条),禁止进口。

(一)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六类废物中的7204.1000、7204.2100、7204.2900、7204.3000、7204.4100、7204.4900以及7204.5000号废物(简称7204.1000至7204.5000号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其他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向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经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十条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二)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废物的单位或者利用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进口废物申请书》(附件二)(二)《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

上述申请材料必须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废物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进口废物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应予受理;

(二)进口废物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内容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三)申请人未提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一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六类废物中的7204.1000至7204.5000号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并填写《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直接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

第十四条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二类、第七类、第八类、第九类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五条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一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六类废物中除7204.1000至7204.5000号废物以外的废物的单位废物利用单位,或者申请再次进口已批准过的第十四条所指废物的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填写《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并连同《进口废物申请书》,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技术要求和审查程序,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另行规定。

承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直接受理的进口废物申请材料或者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附件三)。

第十九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查进口废物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对附件一所列废物,海关一律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口岸所在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验收。

第二十二条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就每季度进口废物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附件四),报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物利用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的要求,防治进口废物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在对进口的废物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和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利用进口废物作原料的加工生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并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从事附件一所列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的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凡申请从事附件一所列废物进口、经营或者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未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本规定施行之前已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将境个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处罚。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未向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办进口废物经营审批手续,并继续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海关对其进口废物不予放行,并责令退运,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进口经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进出口废物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废物的范围: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废物进口单位是指从事废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单位。(三)废物利用单位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颁布之前国家环境保护局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进口废物环境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废物名称动物废料骨废料冶炼渣。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包括钒渣等),氧化皮及其他废料木、木制品废料。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或纸板。

5202.1000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5202.9900其他废棉。

不锈钢废碎料其他合金钢废碎料镀锡钢铁废碎料。

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

第八类废运输设备。

8908.0000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构体第九类特殊需进口的废物。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十三

影响绩效的主要因素有员工技能、外部环境、内部条件以及激励效应。员工技能是指员工具备的核心能力,是内在的因素,经过培训和开发是可以提高的;外部环境是指组织和个人面临的不为组织所左右的因素,是客观因素,我们是完全不能控制的;内部条件是指组织和个人开展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源,也是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能改变内部条件的制约;激励效应是指组织和个人为达成目标而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励效应是主观因素。

在影响绩效的四个因素中,只有激励效应是最具有主动性、能动性的因素,人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了,组织和员工会尽力争取内部资源的支持,同时组织和员工技能水平将会逐渐得到提高。因此绩效管理就是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激发人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组织和员工争取内部条件的改善,提升技能水平进而提升个人和组织绩效。

一、硬件方面。

在硬件方面,有些企业缺少明确的经营发展战略、合理的组织结构、顺畅的工作流程和清晰的岗位设置等前提条件,便匆忙导入绩效考核,结果当然不会理想。因此,在导入绩效管理体系之前,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绩效管理的实施奠定基础。

二、软件方面。

因此,良好的工作氛围、健康的企业文化、管理者的正直精神,是绩效管理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否则,再好的管理方法都会失去它的功效。

三、管理艺术。

管理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绩效管理技术比较容易掌握――看教科书、请hr顾问、参考别人成功的做法等,都是获取方法的有效途径。然而,艺术的一面就没那么容易学了。同样一件事情,不同企业按照相同方法去做,其结果可能全然不同。制度是要靠人来执行的,因此,再好的绩效管理制度也替代不了出色的领导者。

四、外部力量。

在绩效管理的导入上,有些企业外聘顾问进行指导,这是必要的。顾问师掌握了成熟的方法和技巧,可以帮助企业缩短摸索时间,少走弯路。但是,顾问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不可依赖。更何况,顾问师只能帮助企业策划绩效管理制度,传授管理方法,却无法替代企业去执行。制度的策划与执行之间有一条看不见的鸿沟,看着容易,做起来难,只能靠企业自己摸索。

五、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

绩效管理不等同于绩效考核。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还是以简单的考核替代了系统的管理。原因是:考核相对比较轻松,而系统的管理却很麻烦。考核只是打打分,评评级,便可了事。而绩效管理则要通过以下步骤实现:系统的策划、实施过程的指导、定期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以及贯穿始终的沟通过程等。

六、变革的勇气。

再完美的管理制度也无法替代优秀的企业领导者。绩效管理的主要推动者和执行者是各部门负责人,而非人力资源部门。许多部门经理怕得罪人的心理,也是绩效管理有效实施的一大障碍。杰克・韦尔奇说:没有人愿意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如果你认为这样很容易,你就不配做一个职业经理人,这说明你不通人性;如果你认为无法做到,那你也不配做一个职业经理人,这说明你很懦弱。因此,经理人缺少变革的勇气是构成绩效管理失败的又一个原因。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十四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十五

国家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公告,对去年公布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新目录对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和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作者:葛燕峰马红兰许世香作者单位:南京海关刊名:中国海关英文刊名:chinacustoms年,卷(期):“”(11)分类号:关键词: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十六

委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编制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工作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_________》等有关法规文件。

二、甲方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及时地提交乙方所要求的进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所需的各项有关资料。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并到甲方实地了解和核实有关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废物运输、贮存、加工利用过程中正常和非正常条件下的环境风险分析,明确废物进口利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乙方所作的评价结论如果由于主观的原因而缺乏可靠及准确性,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编制费自本合同签字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在收到编制费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完成国家环保总局最终审批手续后自行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简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浅析。

委托贷借款合同书范本。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第九条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十二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第十五条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第十六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建设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以外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核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和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加工成品因故无法出口需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无须再次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未经加工的原进口固体废物仅限留作本企业自用。

进口废物申请书篇十八

委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编制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工作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_________》等有关法规文件。

二、甲方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及时地提交乙方所要求的进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所需的各项有关资料。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并到甲方实地了解和核实有关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废物运输、贮存、加工利用过程中正常和非正常条件下的环境风险分析,明确废物进口利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乙方所作的评价结论如果由于主观的原因而缺乏可靠及准确性,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编制费自本合同签字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在收到编制费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完成国家环保总局最终审批手续后自行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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