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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奖励公示的格式范文汇总篇一
亲爱的流动人口居民们:
您好!真诚欢迎您来我社区居住、生活、工作和创业。感谢您为黄花镇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_《暂住证申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的“流动人口实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请您自觉配合黄花路社区居委会的管理。
我社区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增强大家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营造流动人口与社区常住居民和谐共处的氛围,成立了流动人口之家。社区流动人口之家按照“家庭式管理、亲情化服务”的主题模式,着力打造“家”的核心理念,通过对流入人口提供真诚亲切、细致周到的服务,使流入人口感受到黄花镇这个大家庭的温暖,享有家人般的亲情服务,实现流入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帮助流出人口解决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的照管困难问题,使流出人口在外地也能安心工作,让每位流入或流出人员都能感受到家的温暖、家人的温情。为方便我们服务与管理,请您遵守好以下规定:
1、您来我社区居住15天内,请主动到黄花路社区居委会联系,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接受本居委会、用工单位和房东的管理和服务。
2、如果您离开家乡之前,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请您或委托您的亲人尽快向户籍地所在镇(乡)、街道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交现本居委会验证。
3、您来我社区居住30天内,请携带您的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黄花镇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如果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拟在我社区生育小孩,请您务必到户籍地镇(乡)、街道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主动报本居委会,请不要违法生育。
5、您持的《婚育证明》,请每个季度到居委会交验。如果您的婚育情况发生变更,应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有效使用期满時,请回原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6、如果您的《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请携带有效证件到黄花派出所办理手续。
7、您到我社区居住后,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会上门为您登记有关情况,请自觉配合我们的管理。我们会以良好的服务态度,为您免费提供法律法规知识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服务,提供宣传、咨询服务,向您免费发放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和各种避孕药具服务。
8、朋友们,“流动人口之家”是把辖区的流动人口联系起来,由社区协助镇政府,协调公安、司法、劳动就业等相关部门,为大家提供计生、维权、子女入学等多项服务,以达到对流动人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流动人口在我社区获得与常住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指导、计划生育、法律咨询、培训就业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我们立志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我们在向您提供服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您有任何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及时向我们提出,我们会根据您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真诚希望、祝福您创业有成,生活、工作愉快的同时,请您自觉遵纪守法,履行好相关的义务。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家庭和睦、平安幸福!
xx年x月x日。
计生奖励公示的格式范文汇总篇二
广大群众:
你们好!
首先感谢你们多年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向你们表达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广大群众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生持续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发展成果,进一步转变广大群众的婚育观念,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出台了一系列奖励优惠政策。现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优惠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村(居)家庭,便于你们了解掌握。
一、对独生子女领证家庭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xx年1月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年度发放。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称“奖扶”)。
奖励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55周岁的农村夫妇双方或农村户口的一方,独男户或两女户每人每年1080元,独女户1320元。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简称“特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500元给予补助,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3660元给予补助。
四、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20xx年统计年度以来上环每例奖励200元,政策外怀孕两产每例奖励400元;。
20xx年统计年度以来,政策内生育二女(两女户),夫妻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政策内生育二孩(非两女户),夫妻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奖励600元。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政策。
农村已落实节育措施的两女户的父母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外,县财政再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对选择每年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助30元、40元;选择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分别补助90元、120元、150元。独生子女领证户除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外,县财政再增加30元/人/年的缴费补贴。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5元政府补贴。
六、教育扶助优待政策。
农村独女户、两女户女儿当年高考录入国家统招本科院校,享受20xx元一次性奖励。
七、计划生育关怀行动。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子女死亡时,由县人口基金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八、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简称“孕前优生检查”):为了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每一对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在其计划怀孕前半年内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2、孕期优生健康检查及产后访视: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已婚育妇怀孕期间,为其提供免费孕期检查和产前常规检查,并在怀孕期间定期跟踪访视,在产后7天及28天时上门为产妇提供保健服务。
3、查孕、查环和查治妇科病服务(简称“三查一治”):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查孕(一年四次)、查环(一年两次)和查治妇科病(指常见妇科炎症)服务。
4、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和随访服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放取环(皮埋)、绝育、政策外怀孕补救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在术后定期跟踪访视。
以上各项奖励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发放形式为一次性发放或每年度兑现一次,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打卡发放到奖励对象“一卡通”存折账户,乡发放告知书通知奖励对象资金发放情况。
我们将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服务,确保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全面、及时、准确兑现到位。
xx年x月x日。
计生奖励公示的格式范文汇总篇三
流动人口朋友们: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顺义区人口计生委向您和您的家人拜年了!真诚祝愿你们新陈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感谢你们为我们去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注入了活力,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可是在您来我嫩顺义务工、经商的同时,请不要忘记我们的国策—计划生育。顺义区人口计生委温馨提示您,请您在春节回家探亲之际办理如下手续:
1、成年育龄妇女(18周岁-49周岁)应当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果您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请您在钱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乡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您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经到期,请您及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乡计生部门进行更换。再来我区30日内,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进行查验。
2、凡需在我区生育子女的,请您务必携带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发的《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在来我区后主动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登记备案。
3、如果您有违法生育行为,请您来我去之前带好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票据或区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已征收社会抚养费证明。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努力为你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衷心期望广大流动人口朋友们能够一如既往理解和支持崎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xx年x月x日。
计生奖励公示的格式范文汇总篇四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特殊困难,有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制度。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结合方向转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社会公平。
二、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程序要求。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一下条件:
1、本人具有**市户籍;
2、1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据(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
4、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上年度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和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三)特别扶助金的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20**-20**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20**年以后的扶助金标准及财政承担的比例,视全市及区、县经济发展情况再予以确定。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起执行本方案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中高的标准执行;对于年满60周岁,目前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对于对生子女死亡儿女方尚未达到49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三、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人口计生委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市级一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特别扶助对象的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特别扶助政策和扶助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农村“奖励扶助制度”、“财政贴息贷款工作”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运行机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评估。四个部门密切合作,互相衔接又互相制约。
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特别扶助资金,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特别扶助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特别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
五、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严禁用特别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特别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地实处。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市实施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县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2、各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特别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公安、明政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_门负责对扶助对象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
3、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大力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特别扶助制度的具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市人口计生委。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工作自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开展。
计生奖励公示的格式范文汇总篇五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第二十六条中的“社会力量”改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修改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计生奖励公示的格式范文汇总篇六
第一条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_宪法》、《_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妇幼保健、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结合;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本辖区人口生育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培训计划生育干部;。
(四)组织和扶植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
(二)负责实施本辖区的生育计划,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三)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工作;。
(四)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或者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应管理的机构。
乡卫生院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应当合理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奖励、补贴和待遇。
第三章生育节制。
第十四条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十五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农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九)深山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女方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农业户籍的,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以女方户籍为准。
第十八条生育子女应当先取得生育指标;符合晚育条件的应当给予生育指标。生育指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公民结婚应当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
第二十条经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施行手术的条件,由卫生行政机关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手术操作规程进行,保证手术质量,确保接受手术者的安全。
个体开业医生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二十四条经区、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确认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指定的医疗单位负责治疗。
属于医疗事故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外地来本市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临时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异地暂住的本市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临时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
公安、工商、城建、劳动、民政等机关应当协同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外地已婚育龄妇女申请在本市务工、经商、临时居住的,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临时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并取得证明。对未取得证明的,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用工、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办理经商、务工和房屋出租手续。
第二十七条接收暂住人口从业或者居住的单位、个人,按照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负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实行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暂住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规定,超计划生育的,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农民、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四周岁以内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四)城镇分配、出售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给予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对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第三十一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限制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为超计划生育。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夫妻,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可以给予其他的经济限制和行政处罚。
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夫妻,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外地来京暂住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规定,在本市临时居住地超计划生育的,由劳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务工或者经商证照和暂住证,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未取得生育指标而怀孕的,应动员和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预收社会抚育费;终止妊娠后,退回预收的社会抚育费。
第三十六条对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非婚生育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适当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的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的;。
(三)为超计划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帮助的;。
(四)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
有上述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人员或者单位的处罚,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出具处罚决定书并负责执行。被处罚者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系农民、城镇居民的,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系个体工商户的,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限制与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育费、经济限制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计生奖励公示的格式范文汇总篇七
(一)三年一度的表彰奖励分三类:
2.教育质量优秀单位(1-3所学校)。
3.尊师重教先进单位(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企业、社会团体)和先进个人。
(二)六年一度的表彰奖励增设“教育功勋奖”,奖励1-3人。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教学理念创新,积极承担学校的公开课、示范课等,在教学改革、教材选编、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师德高尚,热爱学生,教育教学行为规范,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深受学生爱戴。
4.在同等条件下,农村学校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二)名师评选条件。
1.德艺双馨,学生满意,同行认可,社会公认度高。热爱教育工作,爱岗敬业,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行家。
2.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富有特色。精通业务、严谨治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在区域内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特别突出。
3.注重个人专业发展,坚持读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并获得相关合格证书。撰写的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获市级奖或3篇以上获区级奖;教研员需提供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公开发表教育理论论文1篇以上,主持区级以上课题至少1个,每年在区级以上作专题讲座至少1次。富有团队、合作意识。在区域内发挥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参与校本培训工作,辅导青年教师且有成效。
4.必须为教学一线教师,并已获得“区骨干教师”称号。近5年,曾获得过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市级单项奖励),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近5年来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比武至少获奖1次。参评幼儿园名师人选必须为全区幼儿园教学能手,参评职业学校名师人选必须为“双师型”教师。
(三)师德标兵评选条件。
1.能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遵守师德师风行为规范方面表现突出,师德高尚,具有特别感人的事迹和独特的人格魅力,在全区教育系统具有标杆作用。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热爱学生,重视学生素质教育与品德教育,从教行为规范。
3.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的师德师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具有极强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优秀校(园)长评选条件。
1.担任正副校(园)长5年以上(含5年),并取得校(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德高尚,廉洁公正,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深受学校教职工的信任和赞誉。任校长期间,个人曾获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近5年,单位及本人的年度绩效考核,至少有1次以上被评为区级优秀。
3.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理念先进,积极开展校本研训并取得显著成效。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管理改革,教育教学形成特色,管理实绩突出。教育教学质量在区域内同类学校中居于领先位置。
4.所主持工作的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本人及学校无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完善,近5年学校未发生较大的安全责任事故。
5.关心教师专业发展,为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了制度,并予以落实。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改善,教学设施较完备,能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教学,有效推动教育信息化工作。
计生奖励公示的格式范文汇总篇八
广大育龄群众朋友们:
你们好!值此新春之际,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邵阳县市计划生育协会谨向你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和新年的祝愿!向所有为人口计生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为了进一步改善人口环境,进一步维护好广大育龄妇女依法生育的权利,着力营造更加和谐的计划生育氛围,我们特此致信广大育龄群众并提出以下四点希望:
一是要知晓政策法规,做懂法守法公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党的十八明确指出:当前生育政策没有改变,也没有放松,希望广大育龄群众自觉遵守人口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支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是要依法生育,实现优生优育。优生优育检测是提高人口素质和增加育龄群众家庭幸福指数的重要保证。凡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群众,要主动地到计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孕妇女及时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免费孕检和随访服务。
三是要更新婚育观念,知情选择自觉,确保妇幼健康。育龄群众应自觉及时地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依时参加查环查孕,最大限度地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外出务工的,应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到达新居住地后的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向新居住地计生部门交验该证明。如果您不小心计划外怀孕了,请您尽快落实好流引产手术;如果您已生育小孩还没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请您尽快到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上环、女扎等避孕节育措施。(其中到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实施上环、女扎手术的均可免手术费)。如果您身在外地,请您务必及时将妇检证明或手术证明寄回到户籍地计生办。
四是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促进家庭幸福。当前计生工作的转型不是政府计生政策的放松,而是以法律的手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和规范计生工作,希望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做到依法婚育、科学生育、愉快生育和优生优育。20xx年,违法多生育一个小孩,全县将按照夫妻双方年收入的息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首次征标准不低于对于不主动缴纳的,将按照夫妻双方年收入的收。依法生育的农村独女户和两女户,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通过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的可以享有一次性的建房补贴。对计划生育家庭户,县、乡镇两级给予解决的“安康”保险。
广大育龄群众朋友们,邵阳的发展已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富裕、安康、文明、和谐的新邵阳需要大家共同打造,计划生育是我县科学发展和建设幸福邵阳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我们同心同德、齐心协力,为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新生活而共同努力。最后,祝你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xx年x月x日。
计生奖励公示的格式范文汇总篇九
第一条为了实施《_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六条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加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计生奖励公示的格式范文汇总篇十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阅读我们的来信!
根据胶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20xx年6月20日胶州市卫生局、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正式合并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我局以不断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机构整合为契机,在机构设置上做减法,在为居民服务上做加法,开创了“1+12”的工作新局面。
机构整合贴民需。卫生计生局积极推动公共卫生、优生优育、预防接种、计生奖励、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等服务项目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通过整合卫生计生资源搭建起人口素质提升、优生优育、疾病预防控制一体化工作平台,保证了医疗卫生服务和计生服务两项核心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单独二孩审批、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免费增补叶酸、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等惠民政策的有效实施,全年发放计生优抚资金5400多万元。
医改工作让民利。20xx年以来,我市医疗卫生改革全面推进。至20xx年,市人民医院、心理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三人民医院、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全部完成医改,上述医院药品全部零利润销售,每年可为市民节省医药费3000多万元。此外,为改善居民“看病就医”条件,我市的疾控体系建设、120调度指挥系统、医疗联合体、国医馆建设等已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环境也焕然一新,仪器设备已处于全省领先水平,81个村的中心卫生室已配备“全科医生诊断仪”,城区医院改造正在进行中。
公共卫生惠民生。至20xx年,凡我市常住居民每年均可免费享受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12种疫苗接种、0-6岁儿童生长发育查体、65岁以上老年人全身查体、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用药指导及每年4次常规查体等12类44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住院分娩补助500元/人,孕产妇“三筛”补助384元/人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优化服务赢民赞。我市“看病就医”连续两年获青岛市卫生计生系统群众满意度第一名。今年,我们再接再厉,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大力开展“创人民满意医疗卫生机构”、“万人电话满意度回访”、拒收红包、便民服务十举措、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改善服务活动,印发《开展服务礼仪规范培训提升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全市医护人员服务礼仪进行统一培训;出台《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实施方案》,计划利用3年的时间彻底改善服务面貌;出台《服务效能督查实施意见》,明察暗访就医感受,严管重罚违规行为,努力做到让居民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满意就医!
卫生计生情系千家万户,您的肯定是我们最大的荣誉,您的意见是我们改革的方向,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评价!
xx年x月x日。
计生奖励公示的格式范文汇总篇十一
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
1、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2、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经乡镇(街道)核实。
4、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二《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
昨日,市卫计委表示,《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政策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目前,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可以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或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街道领取。
三再婚夫妻可生“三孩”但复婚夫妻不算。
根据市卫计委的解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需要注意的是,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相关阅读:北京删独生子女假产假最长7个月。
此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并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所以《条例》规定,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刘振刚说,此规定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15天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
此前,女职工除享受98天产假、30天晚育奖励假之外,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
此次调整中,将30天晚育假的表述调整为生育假,取消了生育独生子女的三个月弹性假的同时,增加了弹性规定。具体为,“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这是考虑到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也要考虑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
因此,此规定是希望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
换言之,在国家规定的98天假期和北京本地的30天奖励假外,如果所在单位批准,产假最长休7个月,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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