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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一
篇一:
申请人: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济先
委托代理人:赵伟、系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诉至贵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已于2015年12月20日诉至贵院。由于需要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补充,故向贵院依法申请撤诉,请法院准许。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4日篇二:
范文一:
申请人: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原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诉______(被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______一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诉到你院(或向你院提出上诉),现请求撤回起诉(或上诉),其理由如下:______。请予批准。
原在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______共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范文二:
撤诉人:
诉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撤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请人与被申请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则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后还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写上律师的姓名以及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撤诉的原因应当注意言简意赅。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参照申请人的写法)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请予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日
二、说明
本撤诉申请书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或上诉时使用的文书。注意该文书应由原告(或上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范文一:
申请人: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原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诉______(被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______一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诉到你院(或向你院提出上诉),现请求撤回起诉(或上诉),其理由如下:______。请予批准。
原在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______共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范文二:
撤诉人:
诉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撤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请人与被申请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则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后还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写上律师的姓名以及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撤诉的原因应当注意言简意赅。
3.申请人签名一栏,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济先
委托代理人:赵伟、系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诉至贵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已于2015年12月20日诉至贵院。由于需要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补充,故向贵院依法申请撤诉,请法院准许。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4日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二
撤诉人:王______,男,_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曲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______诉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______)___号文《关于拆除王______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一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于下:
我与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经人民法院和委托代理人反复给我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和《土地管理法》,我终于明白了法律规定精神,认识到了我自己的`错误,认为______乡政府对我的处理是正确的、合法的,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诉,接受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请法院准许。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撤诉人:王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行政撤诉申请书(364字)
撤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撤诉人:________(名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行政撤诉申请书(320字)
撤诉人:
诉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撤诉人:
年 月 日
撤诉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撤回申请人(本案原告)诉被申请人(本案被告)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已由贵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
此致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 月 日 1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三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一、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四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陆某,男,19xx年_____月_____日生,苗族,农民,湖北省某县人,住湖北省某县高乐山镇。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请求法院准予延期举证,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申请人发现作为本案基础事实的房屋拆除工程涉及多方当事人,申请人对于其中的有些事实和证据仍需调查核实。因时间仓促,申请人无法收集和调查上述相关证据,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现依《民事诉讼法》64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33条、36条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延期举证。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五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准备时间,以防止当事人利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给对方当事人突然袭击,扰乱诉讼进程。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规定合理的期限。从性质上看,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属于举证范畴,因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须经法院许可。申请只可能有两个法律后果,即许可或不许可。这意味着法院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对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明显不具有出庭作证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的,法院不予准许。比如,当事人申请已死亡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企图要求证人证明事实与本案明显无关等等。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及时通知证人,通知时限为开庭审理之前。
原则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截止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作“一刀切”的规定,必然会在此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设一弹性规定。为此,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也就是说,法院的处理方式上可有三种选择。一是决定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主要适用于当事人申请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二是决定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适用于当事人的申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三是决定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并且延期审理,适用于当事人的申请有正当理由,但准许证人即刻出庭作证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质证困难的情形。
依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中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六
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027)87235405,邮政编码430071。
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鄂行终286号;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鄂01行初字第105号;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16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
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
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17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7日。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xx)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v^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死亡。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v^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
武陵区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八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v^亡)。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请求:1、××;2、××。
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
(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最后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九
行政诉讼二审上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诉讼二审上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被上诉人: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xx市公和街9号联系电话:8691、8601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厅长上诉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刘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页最后一段为:我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处。第3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题处联系。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20xx年12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为应属于无效。该文件后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20xx年度全国经济考试雷同考场统计表,记载xx省基础中级雷同考场11个,实务中级雷同考场75个,因为雷同与抄袭属于不同的概念,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的检测结果,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没有表头,未注明“考场内部抄袭”字样的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两个考生的准考证和成绩,无法证明上诉人在考场内部存在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如果上诉人存在抄袭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援引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场雷同情况的通报》与本案无关,后附《关于新的雷同考场监测指标和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的说明》中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与本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该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仅仅依据与本案无关的通报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证明提供的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是对的,对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评价该信息是正确还是错误。从广义上讲,考场内部抄袭监测数据中应该包含全国所有考生,因为他们都是被监测对象,被上诉人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在的考场属于雷同考场,其出示的考场内部抄袭监测也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举证的人事部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上诉人成绩合格,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而一审法院却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部门内部规定《关于人事考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一审法院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雷同试卷试卷由判定标准,一审判决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该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所谓“考场内部抄袭监测”的结论,毫无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敬请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3月3日。
对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但是法律上一事不再审,
合同。
无效和撤销合同是针对一份合同提出的,应该只能选择一个案由。而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或者有特殊情况除外。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十
住所: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______因_____________一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授权代理事项:
一、代为起诉,提出诉讼请求。
二、代为应诉,提出答辩状。
三、代为提交证据,参与本案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诉讼活动。
四、代为起草、提出、收取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五、经委托人授权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委托人:
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各持一份,用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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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十一
(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证明事实:……。
2.……。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年××月××日。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十二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2011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2012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03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2011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11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2012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12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年月日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书篇十三
____人民法院:
案由:
对被申请人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我局已于__年__月__日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该案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________(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_____)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达被申请人。
迄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____份。
2、有关材料件。
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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