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汇总和总结,我们很难衡量我们的成就和进步。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需要有明确的主题和结构,同时注重细节和逻辑顺序。这里是一些经典总结案例,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借鉴。
山林权属协议书汇总篇一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全额出资购买经营性用房,因甲方原因,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上购房人及产权人均登记为乙方名字________,现甲乙双方为明确该房屋的权属及相关问题,特订立本协议。
1.1房屋位置:贵阳市(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上准确的地址),面积:m2。
1.2(新产权证号)。
2.1房屋总价款:大写元(小写:元)。
2.2房款及其他费用支付情况:乙方确认该房屋总价款及其他费用已由甲方全额支付完毕,乙方没有支付与该房屋有关的任何费用。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协议所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为甲方,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甲方。
3.2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对房屋行使所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3.3乙方不能私自处分该房屋或就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
3.4在甲方使用或处分该房屋的过程中如需办理相关手续时,乙方将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
4.1署名:因甲方的原因,购房合同、付款发票、产权证及其他文书的署名均为乙方名字___。
4.2权利: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且不承担任何义务,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将产权人名变更为甲方名字或甲方指定的其他第三人的名字,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产权变更所需税费由甲方承担。
6.1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乙方将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2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亦无不同意见。
6.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6.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山林权属协议书汇总篇二
答辩人:li,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南江县烟草公司职工,住南江县烟草公司。
被答辩人:yi,男,汉族,现年55岁,巴中市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巴中市烟草公司职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和事实特做如下答辩。
答辩人认为: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
一、本协议的签定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在签定当时,答辩人先是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是存在的。答辩人当时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同意借给答辩人68000元人民币,因债权保障趁人之危、胁迫就范、同时附加了口头约定条件“还款退房”的基本事实。答辩人产生重大误解的这种情况下才签定了这个不平等的“割房赔款”协议。其本质上开始是抵押协议,将房屋两证“产权、土地证”、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辩人手上,保证债权放心。其实答辩人没有卖房的真实意思,答辩人一时糊涂,法制意识不够,为了尽快借到68000元现金救急,才被迫地签定了该不平等买卖协议。事后双方还多次就还款赎房问题进行磋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不应该强人所难、夺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协议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本协议的签定亦失去了这个原则,巴中房价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价应在当时1000元左右趋于合理,现在价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带装修的房屋岂只值68000元,显然价值是不对等的。不公平、不诚实是双方当事人造成本协议无效的重要原因。一个是急需用钱解难,不顾后果、不加辨别乱签协议。一个是投机取巧,心机多变,从租赁到抵押演变成买卖。难怪协议义务难以履行就不难理解了。
三、本协议的签定损害了他人利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订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护。这个房屋所有权是不是答辩人一个人所有呢?答辩人有没有独立的处分权呢?双方擅自处分时该不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将有证据证明该买卖协议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案真实实际情况,因此答辩人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该《房屋买卖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同时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买卖,是以登记形式为要件,目前产权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房屋买卖协议》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也不是全面明确,且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能够说明双方原口头协议承诺附加条件真实存在,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巴州区人民法院。
山林权属协议书汇总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二人系夫妻,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系甲方次子)。
甲乙双方就乙方房屋产权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
人所有,甲方不得干预。);并且甲方所出资部分(万元整)及其日后增贬值部分和房屋出售后再次交易、投资部分所有权仅可转赠给乙方或乙方成年满23岁子女,如遇特殊情况,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
第三条:乙方保证房屋在最终取得所有权前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本合同在双方签订后不可毁约,否则甲方所出资部分(万元整)的日后增贬值部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可拿回先期投资拾万元整,且甲方不得参与该房屋的处置。
第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公正以公正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份,为其他用途预留份。
第九条:该协议与遗嘱同等效力,与遗嘱矛盾部分以该协议为准。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山林权属协议书汇总篇四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1、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就位于_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
2、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由甲方占有使用。但实际出资人为____________,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____________。因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且母亲健在,现房屋父亲所占份额应为甲乙双方及母亲共同共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在母亲百年之后一并分割。
3、甲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不得随意处分该房屋。否则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4、乙方为该名义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该房屋,否则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各共有人赔偿损失。
5、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丙三方自愿去公证处公证,产生强制效力。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_____。
地点:_____。
地点:_____。
山林权属协议书汇总篇五
甲乙双方系母女关系,为明确位于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房产证号(或两规回执号):_____)的出资及权属问题,双方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确认,上述房屋及土地均由甲方出资购买、建设,乙方实际上没有出资。
二、乙方清楚且明白,上述房屋及土地只是登记在其名下,真正的权属归甲方所有。
三、如国家政策允许,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全部由甲方承担。四、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房屋进行处分(包括转让、抵押、抵债、出租等),也不得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对外签订有关上述房屋权益的合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山林权属协议书汇总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二人系夫妻,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系甲方次子)。
甲乙双方就乙方房屋产权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
第二条:因乙方经济原因,此房产首付房款__________万元(_______万元整)由甲方支付,后续房贷及各类税费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所出资部分(_______万元整)及其日后增贬值部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使用权、处置权等其他一切权宜仅归乙方一人所有,甲方无处置权,亦不得干预甲方使用及处置,同时如该房屋出售,甲方所出资部分(_______万元整)及其日后增贬值部分只可用于乙方再次交易或投资,所产生的赠贬值部分所有权性质同房屋出售前性质一样(即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使用权、处置权等其他一切权宜仅归乙方一人所有,甲方不得干预。);并且甲方所出资部分(_______万元整)及其日后增贬值部分和房屋出售后再次交易、投资部分所有权仅可转赠给乙方或乙方成年满23岁子女,如遇特殊情况,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
第三条:乙方保证房屋在最终取得所有权前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本合同在双方签订后不可毁约,否则甲方所出资部分(万元整)的.日后增贬值部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可拿回先期投资拾万元整,且甲方不得参与该房屋的处置。
第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公正以公正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份,为其他用途预留份。
第九条:该协议与遗嘱同等效力,与遗嘱矛盾部分以该协议为准。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山林权属协议书汇总篇七
甲方(实际归属人):乙方(挂名登记人):
甲乙双方系母女关系,为明确位于 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房产证号(或两规回执号): )的出资及权属问题,双方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确认,上述房屋及土地均由甲方出资购买、建设,乙方实际上没有出资。
二、乙方清楚且明白,上述房屋及土地只是登记在其名下,真正的权属归甲方所有。
三、如国家政策允许,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全部由甲方承担。 四、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房屋进行处分(包括转让、抵押、抵债、出租等),也不得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对外签订有关上述房屋权益的合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山林权属协议书汇总篇八
甲方全额出资购买经营性用房,因甲方原因,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上购房人及产权人均登记为乙方名字,现甲乙双方为明确该房屋的权属及相关问题,特订立本协议。
1.1房屋位置:__________(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上准确的地址),面积:_____m2。
1.2(新产权证号)
2.1房屋总价款:大写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
2.2房款及其他费用支付情况:乙方确认该房屋总价款及其他费用已由甲方全额支付完毕,乙方没有支付与该房屋有关的任何费用。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协议所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为甲方,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甲方。
3.2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对房屋行使所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3.3乙方不能私自处分该房屋或就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
3.4在甲方使用或处分该房屋的过程中如需办理相关手续时,乙方将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
4.1署名:因甲方的原因,购房合同、付款发票、产权证及其他文书的署名均为乙方名字。
4.2权利: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对该房屋不
享有任何权利且不承担任何义务,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将产权人名变更为甲方名字或甲方指定的其他第三人的名字,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产权变更所需税费由甲方承担。
6.1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乙方将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2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亦无不同意见。
6.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6.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乙方: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山林权属协议书汇总篇九
第一条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条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情况;对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解决之前,权属纠纷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利用现状,不得毁坏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争议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有异议的,由负责调解、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调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七条权属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得阻挠、妨碍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第二章和解与调解。
第八条解决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引导权属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自行达成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权属纠纷当事人进行协商,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促成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工作应当给予指导帮助。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
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先受理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受理、办理、决定全过程。
第十三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生效。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权属纠纷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章确权管辖与处理。
第十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申请确权处理,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二)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申请确权处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
(三)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图。
第二十一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申请提交后,处理机关发现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二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的确权处理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的确权申请被裁定驳回后,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确权申请。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受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先行调解该案的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五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三)组织和解、调解;。
(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
(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调处工作人员进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现场实地调查、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加,通知权属纠纷当事人到场。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权属纠纷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权属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者到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调查、勘验笔录上加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举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权属纠纷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应当推举代表人参加确权处理活动。代表人数一般为三至五名。
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确权处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负责承办确权案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属行政主管部门回避的,本确权案件由人民政府交调处机构承办。
第三十条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的主张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做出支持其主张的决定;。
(二)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均有一定证据,但证据不足以支持权属主张的,可以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三十二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权处理可以中止:
(一)权属纠纷当事人发生变化且尚未重新确定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参加确权处理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尚在处理的;。
(四)确权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确权处理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确权案件的处理。
行政主管部门中止、恢复确权处理案件的处理,应当告知权属纠纷当事人。
第四章证据。
山林权属协议书汇总篇十
答辩人:××市××县××村××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村民组长,身份证号:××××××××××××××××××,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镇××村××村民组诉××林地权属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土改证》不能作为现在确定本案所争议的××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依据。
原告所持的《土改证》是指1954年由江口县人民政府发给农户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165号)中明确指出:“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一般应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
”“根据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发给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简称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户的土地(含林地)证明,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现在确定集体所有林地的依据。
”如答辩人也持有本组村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见书证1),该证书中所列“××(荒山)”现在所有权属于××村民组而不属于××村民组。
二、“四固定”、林业“三定”时期时期,××林地已确定权属为××村民组所有。
原告称“四固定”时期××林地固定为××组所有,纯属一派胡言,但其所诉“当时没有发放有关手续”却是真话。
亦假亦真,真正用意是混淆视听。
“四固定”时,××林地已确定权属为××村民组所有,当年参与“四固定”工作的×××老人可以作证(见书证2)。
本来最有效的证据是当时的四固定清册,由于××××年两个村民组首次发生该林地权属争议时,答辩人将四固定清册原始材料提供给了××镇人民政府作调解该纠纷的依据,调解未果,所提供的依据材料也未退还,至今20余年,人事更替,时过境迁,导致现在四固定清册材料散失而无据可查。
林业“三定”时期,××林地所有权仍属××村民组。
当年参与林业“三定”工作的×××、×××2人可以作证(见书证3、见书证4)。
因此,原告说“林业‘三定’时期,归我××村民组集体所有。
”也是一派胡言。
三、从××林地的四周界线上看,亦属于答辩人所有。
××林地东至××、南至×××、西至×××、北抵×××。
××、×××属××村民组边界地,×××、×××都在××村民组地域之内。
四、《×××村民组山林管理乡规民约》、《×××村连片封山育林村规民约》是确定××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依据。
原告×××村民组除了××××年与答辩人发生过一次××林地权属争议外,自古以来,从未对该林地进行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管理看护。
而答辩人××村民组这么多年在××进行植树造林、伐木砍柴、封山育林(见书证5、书证6),原告方却无任何异议;《×××村连片封山育林村规民约》中涉及的4个护林组成员:原××组、××组、×××组、××组,撤并行政村后4组合并为××村民组,唯独没有原告××组;原告此次诉请只是因为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利益驱动。
这些客观事实足已说明××林地是答辩人的,而不是原告的。
综上所述,原告××村民组的部分人因利益趋动,无视客观事实,凭空争夺××林地权属,实属胡搅蛮缠,法理难容。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镇××村××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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