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座桥梁,它将我们过去的付出和未来的努力紧密相连。总结应该突出重点,突显自己的成长和收获,而非罗列事实。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一
交通行政诉讼是指因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过程。作为当事人的一员,我在与交通行政诉讼相关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困难与挑战,同时也从中获得了不少经验和教训。以下是我对交通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总结。
首先,理智对待案件,保持冷静。交通行政诉讼涉及到个人的权益和财产,往往情绪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保持冷静理智,客观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要被过度情绪所左右和误导。只有理智面对问题,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判断,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积极配合律师和相关机关进行调查。交通行政诉讼案件的调查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和技巧。我们作为当事人,并不具备这些专业的能力和知识,因此,与律师和相关机关进行积极的合作和配合是非常重要的。要主动提供所需的证据材料和信息,及时回答律师和机关的问题,积极配合各项工作,以确保案件可以更好地进行和解决。
再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交通行政诉讼中,双方往往会争夺各自的权益。作为当事人,我们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明确要求和目标,不放弃任何可以维护自己利益的机会。在参与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的规定和理论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好的结果。
此外,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储备。交通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和知识储备,才能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在平时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巧。只有在拥有充足的法律知识和意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最后,注重合理解决纠纷,追求和平解决。在交通行政诉讼中,以和平解决为首要目标,注重化解矛盾和冲突,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不仅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更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降低纠纷的成本和代价。因此,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我们要注重沟通和协商,尽量通过和解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保证案件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诉讼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活动,它涉及到个人的权益和财产,需要我们付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理智和冷静,积极配合律师和相关机关进行调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储备,并注重合理解决纠纷,追求和平解决。希望今后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挑战,保护自己的权益。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二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v^亡)。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请求:1、××;2、××。
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
(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最后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三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一、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四
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027)87235405,邮政编码430071。
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鄂行终286号;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鄂01行初字第105号;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16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
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
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17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7日。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五
篇一:
申请人: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济先
委托代理人:赵伟、系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诉至贵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已于2015年12月20日诉至贵院。由于需要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补充,故向贵院依法申请撤诉,请法院准许。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4日篇二:
范文一:
申请人: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原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诉______(被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______一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诉到你院(或向你院提出上诉),现请求撤回起诉(或上诉),其理由如下:______。请予批准。
原在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______共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范文二:
撤诉人:
诉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撤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请人与被申请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则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后还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写上律师的姓名以及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撤诉的原因应当注意言简意赅。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参照申请人的写法)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请予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日
二、说明
本撤诉申请书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或上诉时使用的文书。注意该文书应由原告(或上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范文一:
申请人: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原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诉______(被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______一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诉到你院(或向你院提出上诉),现请求撤回起诉(或上诉),其理由如下:______。请予批准。
原在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______共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范文二:
撤诉人:
诉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撤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请人与被申请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则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后还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写上律师的姓名以及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撤诉的原因应当注意言简意赅。
3.申请人签名一栏,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济先
委托代理人:赵伟、系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诉至贵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已于2015年12月20日诉至贵院。由于需要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补充,故向贵院依法申请撤诉,请法院准许。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4日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六
在现代社会中,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交通行政诉讼制度。通过参与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诉讼案件,我有幸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体会。以下将从案件准备、审理过程、法律知识、社会责任和心态调整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我的交通行政诉讼心得有所总结与分享。
首先是案件准备阶段。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充分的案件准备是至关重要的。在此期间,我要仔细检查和收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例如交通肇事的现场照片、相关人员的证言以及医疗记录等。此外,还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背景和法律意义。只有以充分的准备,才能更好地应对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挑战。
其次是审理过程。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法庭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地方,了解并遵守审理规则和程序非常重要。在旁听其他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和答辩辩护的技巧。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庭的判决,并遵守庭审纪律。此外,我还学会了如何向法庭提出合理且有力的辩护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坚持自己的立场。
第三是法律知识。交通行政诉讼是一项涉及法律领域的活动。参与其中,我受益匪浅,不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在实践中学习到如何运用这些知识来应对复杂的案件。在这个过程中,我体会到了法律知识的实用性和必要性。只有熟悉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应对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
其次,是社会责任。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在行驶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规。通过交通行政诉讼,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我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行驶习惯进行反思和改进。此外,我还要积极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在社区、学校等场合宣传交通安全,以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遵守法规的自觉性。
最后一点是心态调整。在交通行政诉讼中,可能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困难,我要调整自己的心态。首先要保持平静和理智,以便更好地思考和处理问题。其次要相信法律定能给予自己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不被外界干扰和诱导。最后,无论结果如何,都要接受并尊重法院的判决。只有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才能战胜困难,赢得胜利。
通过参与交通行政诉讼,我不仅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还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社会责任。在未来的生活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改进自己的行驶习惯,并将交通安全的观念传播给更多的人。通过这些努力,我相信可以为社会的交通安全做出一份贡献。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七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绝。作为广大市民,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到交通行政诉讼中,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我通过参与一起交通行政诉讼的经历,深刻体会到了诉讼的重要性和程序的复杂性。在整个过程中,我认识到了我自身的不足,并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下面,我将就我的这些心得体会分享出来。
首先,了解诉讼程序的重要性。交通行政诉讼是一项十分严谨和复杂的程序。只有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起交通行政诉讼中,我曾因对程序不熟悉而错失了一次应诉的机会,这让我深感其重要性。因此,在平时,我们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熟悉诉讼的流程和要点,以免因为程序的瑕疵而导致诉讼失败。
其次,保持良好的沟通和态度。在交通行政诉讼中,良好的沟通和和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与交通执法部门、法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保持积极和善意的沟通,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纠纷。在我的诉讼过程中,我通过与交通执法部门的交流,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向对方说明事实真相,最终使诉讼顺利解决。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保持良好的沟通和态度对于诉讼的成功非常关键。
再者,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交通行政诉讼中,证据是我们胜诉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应该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全相关的证据,以确保最终能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在我自己的案件中,我通过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的照片、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以及保留相关的交通违法通知单等证据,使我能有力地辩驳对方的指控,并最终获得了胜诉。这次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对于诉讼是极其重要的。
此外,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权方式。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我们应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他人误导和欺骗。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如何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有时候,通过和解和妥协可能是解决纠纷的更好方式。在我个人的案件中,我经过权衡利弊,最终选择了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需要我们在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出决策,确保自己的维权方式合法有效。
总体来说,交通行政诉讼是一个需要我们积极参与的过程。通过参与一起交通行政诉讼的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诉讼的重要性和程序的复杂性。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诉讼程序的重要性,保持良好的沟通和态度,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权方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为社会交通秩序的维护作出贡献。相信未来,随着更多人对交通行政诉讼的重视和参与,我们的城市将更加安全和谐。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八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2011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2012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03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2011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11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2012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12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九
交通行政诉讼是指在交通管理领域发生的纠纷及争议通过法院解决的一种司法手段。交通行政诉讼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以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日常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车辆违章、交通事故等交通行政纠纷,这些问题往往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交通行政诉讼的实施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对于这一领域的学习和体悟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行政诉讼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它为交通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规范了执法行为,保证了交通治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其次,它解决了交通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交通流量的增加和交通事故的频发,交通行政诉讼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案件数量庞大,审判压力巨大;证据收集和审理周期长等。此外,交通行政诉讼还面临着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以及司法判决的公信力问题。
第三段:交通行政诉讼应注重效率与公正两大核心价值(300字)。
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效率与公正是两个重要的核心价值。为了提高效率,我们需要加强对交通执法的监督与管理,推动信息网络化建设,优化相关制度,提高诉讼程序的科学性与简便性。此外,还应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为了追求公正,我们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于交通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不能任意扩大处罚范围或滥用职权。
第四段:法治思维与法律素养的重要性(250字)。
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法治思维与法律素养是非常重要的。法治思维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去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而法律素养则是指对法律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对于交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执法人员来说,具备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意味着他们可以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合理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同时,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五段:未来发展方向及个人感悟(200字)。
交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持续完善和优化。首先,要加强法律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和遵守程度。其次,要进一步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交通行政诉讼的办案效率和公正性。最后,要加强对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个人感悟方面,通过对交通行政诉讼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切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我也意识到,作为公民与道路交通管理机关之间的一个纽带,我有责任遵守交通法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维护交通行政的公正和合法。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十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陆某,男,19xx年_____月_____日生,苗族,农民,湖北省某县人,住湖北省某县高乐山镇。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请求法院准予延期举证,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申请人发现作为本案基础事实的房屋拆除工程涉及多方当事人,申请人对于其中的有些事实和证据仍需调查核实。因时间仓促,申请人无法收集和调查上述相关证据,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现依《民事诉讼法》64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33条、36条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延期举证。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十一
撤诉人:王______,男,_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曲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______诉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______)___号文《关于拆除王______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一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于下:
我与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经人民法院和委托代理人反复给我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和《土地管理法》,我终于明白了法律规定精神,认识到了我自己的`错误,认为______乡政府对我的处理是正确的、合法的,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诉,接受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请法院准许。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撤诉人:王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行政撤诉申请书(364字)
撤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撤诉人:________(名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行政撤诉申请书(320字)
撤诉人:
诉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撤诉人:
年 月 日
撤诉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撤回申请人(本案原告)诉被申请人(本案被告)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已由贵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
此致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 月 日 1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十二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我经历了无数次与交通行政诉讼的接触。这些经验不仅丰富了我的司法实践,同时也让我对交通行政诉讼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此我将分享一些自己对交通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
首先,交通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而交通行政执法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交通行政诉讼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审判,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并且要时刻保持警觉和敬畏之心,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交通行政诉讼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与其他领域的诉讼相比,交通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交通行政诉讼涉及的涉案事实和证据复杂多变,要求执法人员对交通法规和交通道路情况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正确处理各种争议。其次,交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种类繁多,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等,每个当事人的权益不同,需要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诉讼策略。最后,交通行政诉讼程序相对繁琐,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操作能力,才能熟练处理各种诉讼环节。
第三,公正司法是交通行政诉讼最核心的价值。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执法人员作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必须以诚信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首先,执法人员要公正无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将重点放在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上。其次,执法人员要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理案件,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执法人员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审判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四,加强交通行政诉讼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重要的方向。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交通行政诉讼也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在交通行政诉讼中引入信息化技术,比如电子卷宗系统、网络审判平台等。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还减少了案件的纠纷,提升了司法公正的可信度。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加强与信息技术部门的合作,积极探索交通行政诉讼的信息化建设之路。
第五,交通行政诉讼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增长,交通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然而,目前的交通行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一些新型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不明确、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存在空白等。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
总之,交通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保持对司法公正的敬畏之心。交通行政诉讼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执法人员具备相关的法律素养和操作能力。公正司法是交通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而信息化建设和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是提高交通行政诉讼质量的重要途径。只有在这些基础上不断砥砺前行,交通行政诉讼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维护公共利益。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十三
第一段:引入交通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挑战(约200字)。
交通是现代社会的命脉,而城市交通则更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然而,由于交通规则的复杂性和交通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交通行政诉讼成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公众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作为从事交通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亲身参与了不少交通行政诉讼案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关于交通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实用的指导。
第二段:不断提高专业素养的重要性(约200字)。
作为交通行业从业人员,我们要及时更新交通法规的知识,保持对交通规则的深入理解。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众,为交通行政诉讼提供合理和公正的判决。在实际工作中,我意识到交通行政诉讼不仅是依法制裁交通违法行为,更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公众的权益。因此,我们需要时刻关注最新的交通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学习和研究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三段:合理运用法律条款和案例分析(约200字)。
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案件的判决往往会依赖于相关法律条款和先前类似案例的分析。因此,我们需要熟悉不同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并能够合理地引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同时,我们还需要根据之前的类似案例进行分析和比对,找到判决的依据和做出合理的判断。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条款和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交通行政案件的结果,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建议。
第四段: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全的重要性(约200字)。
证据是交通行政诉讼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妥善保管,以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可靠。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会运用各种合法手段获取和保全证据,例如调取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等。在证据收集和保全的过程中,我意识到要注重细节,及时记录和整理相关信息,并留有备份,以备后用。只有充分依据证据,才能为案件的正当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约200字)。
交通行政诉讼通常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共同处理交通行政案件。通过及时的合作与沟通,我们可以更好地获取案件的相关情况和证据,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并最终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公众的权益。在合作与沟通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尊重不同部门的职能和权威,并虚心接受他们的建议和指导,以便更好地提供服务。
总结部分(约200字)。
通过交通行政诉讼的工作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挑战。作为交通从业人员,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全,确保案件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公众权益。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好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维护社会交通秩序。通过总结交通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交通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交通行政诉讼申请书通用篇十四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准备时间,以防止当事人利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给对方当事人突然袭击,扰乱诉讼进程。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规定合理的期限。从性质上看,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属于举证范畴,因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须经法院许可。申请只可能有两个法律后果,即许可或不许可。这意味着法院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对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明显不具有出庭作证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的,法院不予准许。比如,当事人申请已死亡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企图要求证人证明事实与本案明显无关等等。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及时通知证人,通知时限为开庭审理之前。
原则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截止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作“一刀切”的规定,必然会在此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设一弹性规定。为此,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也就是说,法院的处理方式上可有三种选择。一是决定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主要适用于当事人申请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二是决定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适用于当事人的申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三是决定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并且延期审理,适用于当事人的申请有正当理由,但准许证人即刻出庭作证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质证困难的情形。
依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中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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