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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问题社会调查心得体会 民法问题社会调查心得体会总结(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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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问题社会调查心得体会 民法问题社会调查心得体会总结(五篇)
2023-01-12 08:10:22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民法问题社会调查心得体会一

12月1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党组扩大会,安排全区法院政治生态建设提高工程工作。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董宝双主持会议。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董宝双在会议上传达了大兴安岭地委书记李大义在全区政治生态建设中提高工程安排会议的讲话精神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笃坤传达了地委、地纪委书记、地区监察委主任娄成峰在全区政治生态建设提高工程安排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地纪委监委派中院驻纪检组长陶永鑫深入解读了全区政治生态建设的提高工程。

会议强调。

要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政治生态建设是我区基本、稳定期待、长期利益的基础工程,是我区变革发展道路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对进一步加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加强政治生态建设工程全局、全区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牢牢把握。深入学习地委会政治生态建设提高工程的具体要求,加强行动自觉,真正把政治生态建设作为一号工程、基础工程,打出组合拳,努力创造风清气正的法院政治生态。

二要明确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瞄准突出问题,寻找弱点,补充短板强弱,进一步结合地委会对法院2019年政治生态评价反馈问题,建立问题会计,以项目化、工程化、战斗化的方式,集中解决两项维护、班级建设、人才选择、正风腐败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工作专班发挥良好的带头作用,与责任部门形成合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抓住具体、节点、推进,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务实的工作措施、执着的敬业精神,不断推进工作,全面提高政治生态建设水平。

三要抓住工作契机,加强工作质量效果。以此次政治生态提高工程安排为契机,加强工作质量。把政治生态建设的提高工程放在重要的位置,打下基础,鼓起力量,在年末的时候,在工作上再努力,再努力,再吃苦,圆满地完成年初审判,实行既定的目标,完美地完成各项工作。与年初各项工作对标,有差距的迎头赶上,效果更好,政治生态提高工程在推进今年工作发展的同时,为2021年工作开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中院党组成员、医院领导、政治部和监察局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对于民法问题社会调查心得体会二

20__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公司)与该市东方储*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公司为盛*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__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公司接到盛*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盛*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公司于20__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公司尚未向东方储*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以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从《民法典》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民法典》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民法典》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三、仓单

(一)仓单的概念和性质

《民法典》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对于民法问题社会调查心得体会三

____字第____号

兹证明赠与人______(男或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县____乡____村)与受赠人______(男或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县____乡____村)于____年__月__日来到我处(或在____地),自愿签订前面的〈赠与合同〉,并在我的面前,在该合同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______与______签订上述〈赠与合同〉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签字、盖章)乙方: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月__日

对于民法问题社会调查心得体会四

【摘要】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广大农村地区也积极开展法治教育。近年来农村地区人们的法律知识明显增长,法律意识也随之提高,但是在农村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对农村地区法治情况进行调研,归纳总结出农村地区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希望有助于推进农村法治建设。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法治现状问题解决策略

1农民工法律知识获取及法律援助基本情况

1.1途径

1.2信任度

1.3法律援助情况

此外,在需求是否得到解决方面,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2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用法难、执法难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偏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依法搞经济建设、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从普通群众来看,法律意识淡薄、用法意愿低,往往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另一方面,用法程序多、耗时长、费用高,群众无法及时获取有效地法律帮助,形成“有法难用”的困局。“执法难”,主要反映在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在极少数地方抗法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司法执行难以顺利落实,良好的法律没有完全通过公平有效地执法行为得到体现,降低了法律权威。

2.2农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传统观念束缚

由于长期受以“和”为贵的思想和小农意识影响,在广大农村群众中还存在着“耻讼”的思想,每当遇到麻烦或者纠纷,都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认为打官司可耻。这种思想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阻碍农村法治化进程,而且还助长了歪风邪气和农村犯罪现象的发生。另外,在一些偏远偏僻村庄,有些农民虽然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但是不能采取一定的行动

2.3“三农”立法滞后。

现有三农相关法侧重于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对农业农村基本关系的规定则涉及不多,目前主要依靠政策指导和管理“三农”工作,尚缺乏制定一部轴心的乡村振兴基本法。与此同时,我国涉农立法总量不足,有的领域还是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导致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另外,我國涉及农业农村的立法修法质量不高,过于笼统、原则,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3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

3.1法治观念上重视不够,认识不清

一是村民法纪观念淡薄,工作难以开展,上面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不重视,村里干部不会主动搞,个别村干部认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动,因此对依法治理工作应付了事。

3.2对法治工作责任不明确

区、乡的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但到村一级就无人,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无人管事的工作,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较为突出。

3.3开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

村委对法律和上级决策的宣传力度不够。根据走访调查不少村委除了在墙上张贴了一幅漫画式的防火防盗瓷砖外,再也没有其他的关于法律知识和上级决策及精神的宣传。而且上级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过多,活动开展较少,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3.4农村社会结构不合理

从农村人口结构来看,“未富先老”相当突出,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面临许多生产、生活甚至生存的难题。特别是进城的农民工,虽然在经济上得到了承认,但政治上并没有得到完全承认,选举权、被选举权无形之中被剥夺。

3.5顽固的家族势力

有的农民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依赖家族的力量来解决问题,尤其在一些偏远地方,有的以家族势力对抗基层政权、干涉执法司法,个别还出现了家族式、集团化犯罪。

4农村法治建设问题解决途径

4.1加快农村立法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

4.2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有效实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降低群众用法成本,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满足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

4.3充分运用远程教育平台资源,开展教育学习

远程教育系统内的资源涵盖了农村生活的多方面,其中也有许多贴合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其采用专家讲解的方式,直观的将法律法规展示出来。现在远程教育点已经基本覆盖各个行政村,只需我们合理利用,也能为法律普及做出重要贡献。

4.4加大农村执法监督力度

对现有农业法律法规要加大执行和实施力度,促进农村发展,保护农民权益,推动农村依法治理。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村行政执法体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保证各项涉农法律严格执行和涉农法律问题的迅速合理解决。建立健全农村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4.5加强对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

对农村专职法治宣传员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乡要负责抓好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村负责抓好对户主的法律培训,通过培训,真正实现村、社、户都有法律明白人。一方面配备农村依法治理工作骨干,做到有人管事,确立专职的法治宣传员,并与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真正把法治工作纳入村级事务管理中;另一方面落实工作责任,把农村法治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并与工作绩效挂钩,纳入乡对村的目标管理之中。

对于民法问题社会调查心得体会五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2]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3]。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12月20日,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审议。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据沈春耀介绍,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4]。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5]。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6]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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