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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防疫措施心得体会和方法 防疫心得简短(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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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防疫措施心得体会和方法 防疫心得简短(七篇)
2023-01-11 19:20:28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描写九条防疫措施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金钱消费借贷,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借贷合同,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金钱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贷与乙方,而乙方愿依本约借用。

第二条 甲方于本同时,将前条金钱如数交付乙方亲收点讫。

第三条 本借贷金钱约定利息,其计算方法按每百元息人民币________分________厘。

第四条 前条约定利息的.支付期为每月________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五条 本借贷金钱期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 乙方于借贷期间届满时,应将借用金钱向甲方全部清偿,不得为部分清偿或怠于履行。

第七条 乙方如逾期偿期限时,期逾期后定为每百元按日人民币________分计算。

第八条 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贰次以上时,虽在借贷期间存续中,甲方不得随时终止本借贷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九条 本借贷合同依前条为终止时,乙方应即将借用金钱全部及积欠利息一并清还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十条 本借贷地点,为甲方的住所所在地。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有对于借贷金钱不为清偿时,应径受强制执行。

描写九条防疫措施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防范意识。没有预料到借条背后隐藏的诸多玄机,往往令人防不胜防。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主要包括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

名字是人的称号。古人不仅有名,而且有字。名字是由姓和名组成,称之为姓名,名字是一个人区别与其他人的重要符号,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名字,由于有了姓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让其让人加以区别。《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从以上我国法律对名字的明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名字对于每个公民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公民进行民间借贷等法律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找准案件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姓名。姓名是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性材料之一,是公民顺利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门槛。

(一)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

中国的汉字博大精深,每个字都有其独特的含义,同一个字不同的音有不同的意义,同一个音不同的字之间也差别甚大。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为名字中的同音字导致民间借贷案无法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张某向陈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陈某遂起诉张某。起诉状送达时发现张某的名字不符,随后发现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张x斌,实际上其身份姓名为张x兵。

第二种情形:李某向朋友谢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时李某存心将谢景文写为谢井文。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谢景文持借条将其告上法院。

(二)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

亲戚、朋友间的拆借是我们常见的民间借贷类型。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或是亲戚关系,或是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小名、外号、绰号等)写入借条。有的借条中有姓无名或者有名无姓,以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这个称呼就是此人,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法明显区分的。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三)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读音一致的方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在笔者所处的基层法院,是属于客家语言,很多音都不加区分,特别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黄和王,在客家语言中都读王。在民间借贷中,也有出现过这类案例,出借人为黄某,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将黄某写为了王某,出借人当时也没有注意,在借款人迟迟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持着这张借条将借款人诉至人民法院,由此引发了黄某是否是借贷当事人的争议。相比之前的两种名字错误,这种方言差异引发的名字错误,其举证和法律认定更加复杂。

以上几类案件审理较为麻烦,原告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若无法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对方又否认借款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时将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一)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

1、立案时降低门槛,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当事人持着名字书写错误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给予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并阐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2、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利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此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提出的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①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经验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即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中出现名字书写错误,如方言读音和借条读音不一致时,原告只持有一张借条,又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可以结合证据,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认定客观事实,以更好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受损,我们的法律环境也会更加优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xx】第18号文件)《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虽然这是上海高法制定的实施意见,仅对上海市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有指导意义,但是可以对此种类型的诉讼纠纷从法理的角度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要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当借贷关系出现争议时,法官应全面的审查案件,了解借贷双方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大额借贷中,应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过对借款人的笔迹鉴定,确认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以全面、辩证、联系的眼光看待证据,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出借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出借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借条的性质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明确宣告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借条的内容证明了借款的时间、金额,并有被告的签名,双方的借款协议成立。但由于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因此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能生效。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当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钱款举证,在借贷关系中,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交付,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这借贷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为见证人,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实现。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往往比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者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弄懂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免因无知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描写九条防疫措施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 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2)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3)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 还款本金数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 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

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

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 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 开立于 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 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 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 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 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 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 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 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 险、 险、 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 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 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描写九条防疫措施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借款人(甲方):

地址:

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个人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及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将该借款资金挪作它用。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乙方第一笔放款时的贷款发放凭证(借款借据,下同)日期为准。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一、浮动利率:

初始贷款月利率为 ‰(按基准利率 浮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利率:

月利率为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第五条 计、付利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 (月/季末月)的第 日,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及(或)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已设立;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乙方对甲方情况和评估测算的依据没有发生异常变化;

5.甲方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 ;

(2) ;

(3) 。

二、用款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序号

用款计划

金额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二)用款计划如下:

序号

用款计划

金额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按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

(四) 。

采用第(一)种用款计划的,若甲方未遵守用款计划的约定延迟用款,则甲方应对应用而未用借款,自借款计划约定用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用款。违约金计算公式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额×延迟用款天数× ‰。

采用第(二)、(三)种用款计划的,自可申请用款之日起,甲方应对可用而未用借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用款。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额×可用而未用的天数× ‰。

三、贷款资金的支付

(一)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及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由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所提供的提款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要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乙方审核同意后发放相应金额的贷款资金至甲方账户,并根据甲方的支付委托在当天划转至甲方交易对象账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自主支付的,甲方要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乙方提供用款记录及相关支付凭证等资料。

(二)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

除下述情形外,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都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交易对象支付:

1.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甲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停止支付或变更支付方式

如甲方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甲方未按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等,乙方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或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四)禁止支付

甲乙双方不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事项支付资金,不能将资金支付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须按以下第 项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期限届满日一次性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二)按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序号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甲方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 个银行工作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甲方未按期还款的,甲方承诺:乙方可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

五、提前还款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分次还款的,提前还款的金额首先用于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按照倒序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有权就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标准向甲方收取补偿金: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金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

第八条 账户管理

一、甲方是否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

(一)是 (二)否

二、如甲方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则账户监管事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或其辖属分支机构开立如下账户作为专门资金回笼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二)上述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 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三)甲方授权乙方对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记录和监督,依据本合同对账户资金使用进行限制,甲方应予配合。

(四)乙方对上述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监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五)甲方承诺按下述第 种方式接受乙方对其收入实施账户监管:

1.将本条第二款第(二)小点所述收入款项全部存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承诺在其与相关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或收费单据中明确,所有款项直接汇入该账户。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提供相关第三方的书面承诺,保证将应支付款项汇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

2.将本条第二款第(二)小点所述收入款项的 %存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第三方关于保证将应支付款项汇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书面承诺。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甲方开始收取本条第二款第(二)小点所述收入之日起,专门资金回笼账户余额在任一时点均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如相关收入为外汇,则按当日牌价换成人民币计算。

(七)甲方从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单笔提款数额超过 万元的,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八)甲方承诺专门资金回笼账户余额低于本条第二款第(六)小点约定的最低余额的,将及时采取措施将差额补足。在未补足差额之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从该账户提取任何款项。

(九)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资金的 (月/季)流入量不低于 万元。如资金流入量低于上述数额,乙方有权决定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措施:

1.自下 (月/季度)起提高本条第二款第(六)小点约定的监管账户最低余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合同约定数额为止;

2.自下 (月/季度)起降低本条第二款第(七)小点约定的单笔提款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合同约定数额为止;

3.停止发放甲方尚未提取的借款或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已提取借款。

第九条 借款的担保

如为担保贷款,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和支付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借款展期;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借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四)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甲方应以 (月/季)为周期,定期向乙方书面汇总报告借款支付情况。甲方最迟应当于每 (月/季)初 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汇总报告上 (月/季)借款支付情况。

(五)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足以影响乙方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前,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和担保,但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影响日后乙方认为上述行为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时行使本合同所约定的救济措施的权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信用状况下降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住所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发生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七)应当承担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费用等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2.乙方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3.对任何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2.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情形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来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保证人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形;

(四)抵押人、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或出质人违法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3.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发生权属争议;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五)担保合同及(或)担保物权未生效、未设立、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

(二)甲方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或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四)本合同约定的发放、支付借款资金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五)甲方的偿债能力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六)甲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七)甲方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八)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三)按贷款本金的 %按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四)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第四条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

若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第四条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贷款期内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五)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

(六)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七)行使担保权利。

(八)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与甲方的其他合同。

四、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和支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第十三条 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十四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甲方的声明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甲方(签名及手印):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 理人)

(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描写九条防疫措施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编号:____贷(___)__号

借款_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1.1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币种:_______。

1.3期限:_________,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1.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利率及调整

2.1利率

本合同适用利率是以下第_____种:

(1)固定利率,月率____‰,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浮动利率,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____(上/下)浮_____%,据此确定月利率为_____‰。

本合同约定,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下列公式换算:

年利率=_月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每笔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a、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在下列条件未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甲方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担保物权已经设立并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甲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_______________。

3.2_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后,乙方在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甲方选择下述第_________种放款方式:

(1)_现金放款:甲方直接到乙方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2)_账户放款:甲方以本人名义在______________开立个人结算帐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发放贷款的账户。

(3)委托付款到指定账户,户名: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还款

4.1甲方选择下述第__种还款法还款:

(1)一次还本、按月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选择一次还本、按月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a.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__________。

b.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月利率×月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a.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_________

b.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月利率×月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_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的《还本付息计划表》,应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应按《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3_贷款展期

甲方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___日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并另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还款方式及偿还顺序

5.1账户还款:甲方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月应还款项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还款账户。

5.2_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乙方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_偿还顺序

如甲方偿还乙方的款项少于按本合同约定该日到期的债务总额,该款项按下列次序安排:

(1)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应付违约金;

(3)支付应付罚息、复利;

(4)支付应付利息;

(5)支付应付本金。

甲方所偿还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债务的,按有关债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六条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6.1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应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6.2甲方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的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以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为基准,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6.3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乙方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时间重新计算。

第七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7.1甲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2_在第三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全部符合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8.3_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甲方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_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2)_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9.1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9.2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甲方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9.4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5甲方应遵循乙方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和甲方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9.6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对甲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甲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甲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甲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9.7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乙方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甲方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条担保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_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保证

□_自然人股东连带责任保证

□_第三方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

□_第三方法人连带责任保证

□_抵押担保

□_动产质押担保

□_权利质押担保

第十一条违约

11.1甲方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甲方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甲方未履行第九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乙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3)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4)_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

(5)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11.2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11.3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11.4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物,但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5)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第十二条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12.1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12.2_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就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3_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按照本合同“通知”条款所罗列的通讯地址向债务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债务人未在_____个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_12.4_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12.5_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第十五条款中第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甲方出现第十一条项下违约行为或出现第十一条项下视为甲方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乙方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3.2乙方有权按贷款本金的__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3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物、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4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a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____%;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_b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_____%。

13.5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3.6甲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甲方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甲方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甲方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13.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8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扣划约定

14.1甲方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乙方扣划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_

14.2_扣划后,乙方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甲方。

14.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违约金、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16.1第四条约定的每月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变更后的每月还款额以乙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月数确定新的每月还款额。

16.2甲方要求且乙方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每期还款额。

第十七条转让

17.1乙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乙方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甲方,通知可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

17.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八条通知

18.1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相应一方:

(1)当面递交;

(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

18.2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如果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18.3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的,均应在新地址启用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本合同自甲方签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项下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9.3甲方已通读并理解上述所有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9.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9.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签约双方各执____份,其他相关机构(_________________)各执______份。

第二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并捺手印):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署日:__年__月__日__签署日:__年__月__日

描写九条防疫措施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甲方: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借方)

乙方: (借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借方与借用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用财产及附件的基本情况

由出借方、借用方共同对借用设备及其附件进行清点,并拟定设备清单(附件一)。该清单由甲方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借用用途及地点

1、该设备用途: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痕迹鉴定

2、该设备使用地点:衡阳市松木塘车辆检测站

3、乙方保证,在借用期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另作别用,不得将该设备挪至其他地方使用。

第三条 借用期限

借用期共5年零6个月,出借方从20xx年9月1日起将设备移交借用方使用,至20xx年3月1日收回。

第四条 借用期间借用财产的维修保养

1、出借方保证该借用财产在签订本合同和交付借用方使用时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2、借用期间,借用方应妥善保管该借用财产,尽必要的保养义务。借用设备的自然损耗和人为故障等影响正常使用时均由借用方自行维修。

第五条 出借方与借用方的变更

1、在出借期间,出借方如将出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借用方同意,但应告知借用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借方,享有原出借方享有的权利。

2、借用方在征得出借方同意后,可将借用财产转借给第三方使用。

第六条 借用财产归还及续借事项:

1、借用期满,借用方应按时将借用财产归还出借方。

2、借用期满,借用方如需续借应当在本合同在规定的借用期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出借方,在出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借方应该保证借用财产在借用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借用方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出借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借用方应当遵守正当使用的义务,违反此义务造成借用物非正常损耗的,应自行维修,并确保归还时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若设备归还时无法正常使用,则按照附件一设备清单所明确的设备价值予以赔偿。

3、借用方在借用期间应妥善保管该借用财产,违反该义务造成借用财产损毁或者丢失的,借用方应按照附件一设备清单所明确的设备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4、未经出借方同意,借用方不得对借用物进行改善、增设行为;否则,出借方可要求借用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收回借用物。

5、借用方未经出借方同意将借用物转借第三人的,出借方可要求收回借用物或要求借用方按照附件一设备清单所明确的设备价值予以赔偿。

6、借用合同终止,借用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返还借用物又不办理续借的,超过借用合同规定期限的使用时间按照每天10元支付设备使用租金。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

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借方:(盖章) 借用方:(盖章)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描写九条防疫措施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贷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金钱消费借贷,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借贷合同,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金钱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贷与乙方,而乙方愿依本约借用。

第二条 甲方于本同时,将前条金钱如数交付乙方亲收点讫。

第三条 本借贷金钱约定利息,其计算方法按每百元息人民币________分________厘。

第四条 前条约定利息的支付期为每月________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五条 本借贷金钱期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 乙方于借贷期间届满时,应将借用金钱向甲方全部清偿,不得为部分清偿或怠于履行。

第七条 乙方如逾期偿期限时,期逾期后定为每百元按日人民币________分计算。

第八条 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贰次以上时,虽在借贷期间存续中,甲方不得随时终止本借贷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九条 本借贷合同依前条为终止时,乙方应即将借用金钱全部及积欠利息一并清还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十条 本借贷地点,为甲方的住所所在地。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有对于借贷金钱不为清偿时,应径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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