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对于某一事件或经历的个人观点和感悟的总结。在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术语、词汇与表达准确性。接下来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完整案例,让我们一同品味。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心得体会篇一
(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日益突出,给农村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如何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是当前农村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我在工作和生活中,参与了一些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工作,有一些心得体会,特此分享如下。
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共识。
目前,很多农村居民对土地管理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因此,我们在调解过程中,首先要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涉及到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需要强调,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具有不可分割的公益性,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土地的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平公正,保障权益。
在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权益的保护。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调查取证,慎重评估证据,公正裁决案件。为了让调解结果更加公正、公平,我们还需要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注重社会化调解,化解矛盾。
社会化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方式。通过社区干部、村干部和合法民间组织等,进行社会化调解,可以增强情感纽带,促进双方和解。在社会化调解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偏颇或不公的情况。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化调解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公正和有效性。
四、强化领导重视,提高效率。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问题,必须加强领导重视和组织领导。政府和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各村(社区)要积极组建土地纠纷调解机构,建立政府-社会两个层面的调解网络,打造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双轨制工作体系。同时,还需要优化调解机构和人员的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五、促进和谐稳定,增强民族团结。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是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注重促进和谐稳定,增强民族团结。通过调解工作,让当事人达成共识,消除矛盾,增强相互信任和理解。同时,还要通过广泛的舆论宣传和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
总之,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解决不仅是一项公益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我们必须加强法律宣传,坚持公平公正,注重社会化调解,强化领导重视和增强民族团结,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繁荣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心得体会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
性别:男。
年龄:26。
工作单位:_________药业集团公司。
用工性质:聘任制。
住址:北京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
电话:_________。
邮编:100000。
被申请人:_________药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性别:男。
年龄:26。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100001。
劳动_____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_____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_____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_________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
_________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_________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_________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_____手册及有关的医药_________)。
《工伤_____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_________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_________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
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
根据《_________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根据《工伤_____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_____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照《工伤_____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_____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_________市实施工伤_____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_____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_____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_____费后,重新核定工伤_____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_____待遇的差额,工伤_____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_________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
《工伤_____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_____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_________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_________.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_____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_____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心得体会篇四
农村土地纠纷是当前我国农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而调解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有效途径。在我曾经参与的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案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调解在处理土地纠纷方面的作用与价值。下文将从我的实践经验出发,分享我对于农村土地纠纷调解的体会与心得。
第二段:情境描绘。
作为一名乡村工作队员,我曾参与过一起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当时,两家农民围绕一块土地产生了矛盾,甚至闹到了法院。在我的介入下,我们进行了一次调解,通过双方的积极配合与沟通,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不仅结束了长达两年的诉讼,还成功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第三段:调解经验。
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调解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中的重要性。首先,调解能在短时间内有效地解决问题,避免过长的诉讼周期。其次,通过与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调解能够让农民们更好地了解对方的需求和想法,加深彼此之间的了解和谅解,从而缓解矛盾。最后,调解的结果不仅仅是个简单的胜利或失败,而是让双方都能够获益得到、都能够满意。
第四段:调解策略。
对于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我认为要采取以下策略:首先,要坦诚地面对问题,引导双方摆脱情绪干扰,理智地分析问题的本质,以求达成一个平衡的利益分配方案。其次,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最后,要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作用,通过前期的调研和调查,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和纠纷的症结所在,以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寻求最大的共赢。
第五段: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是一项持久而重要的工作。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和磨练技能,才能更好地解决各种棘手问题,赢得农民们的信任与支持。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我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工作,努力为当地农民们提供最好的服务。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心得体会篇五
一、引言:
中国农村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发展了很多年,尽管如此,土地继续是农村社会的主要经济资源。正因如此,农村土地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调解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有效方式。在我的调解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这些经验能够帮助更多地方有效处理农村土地纠纷。
二、正确的态度和方法是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关键。
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时,必须保持正确的态度和方法。我们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感受和权利,坚决克制执着于自己的观点与立场。我们必须先听取当事人对纠纷的描述,然后了解事发过程和纠纷的具体情况。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引导他们一起协商解决纠纷,从而达成双方共同认可的调解协议。
三、平等和公正的态度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前提。
平等和公正的态度是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前提。在调解之前,我们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尤其是农村的弱者,确保他们参与决定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在整个调解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的声音,并根据调解规则和法律法规给出公正的判断和建议。
要成功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需要制定正确和灵活的策略。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策略:
首先,我们必须对具体的农村纠纷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然后利用呼吁和调解技巧为冲突双方创造调解的机会。
其次,我们需要协助当事人通过平等、公正的方式有效进行调解,协助他们双方理解对方的观点,以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
最后,我们需要借助经验和法律法规规则,引导农村居民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从而建立有效的信息协调机制,避免和解决土地争端难题。
五、总结。
作为一名调解员,参与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可以学习到很多的经验和启示。在我的调解实践中,我意识到要成功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理解人性和成功的调解技巧是至关重要的。在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工作中,我们必须采取平等、公正和有策略的方式,引导冲突双方达成有效的协议,从而实现对关系的维护和调解,实现农村纠纷和民生保障的稳步有效发展。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心得体会篇六
(20xx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
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
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
通知书。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
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心得体会篇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滕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55岁,住__________县。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对申请人住房损失进行鉴定。
2、请求对申请人房屋损失原因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滕__________、马__________诉梁__________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至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贵院已经立案。本案的被告梁__________等的行为已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造成损坏,现已不能入住正常生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自家房屋做损失鉴定及损失原因鉴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心得体会篇八
事件起因:_______________。
经协商,且经证明人证明有效,现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
6、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证明人同意为本协议的公正性,有效性负责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证明方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三方需按手印)。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心得体会篇九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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