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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发现心得体会雷同检查范本 对巡察发现问题的认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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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发现心得体会雷同检查范本 对巡察发现问题的认识(7篇)
2023-01-01 15:06:16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巡察发现心得体会雷同检查范本一

二、你是否参加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两学一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三、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支部活动开展情况怎么样,党费是如何收缴的?

四、党委(党组)是如何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五、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如何,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有不当言论,是否有抵触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现象?

六、党委(党组)在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责任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七、你单位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哪些不足,特别是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事、发放津补贴方面是否有违规现象?

八、你单位在实施惠民政策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九、以你单位作为业主单位的工程项目是如何发包的?

十、你单位是否有收受下属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的现象,你做的怎么样?

十一、你单位是否存在给领导送礼品、礼金的现象?具体是?

十二、你是否知道你单位有哪些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十三、你是否还有其他需要向巡察组反映的问题?

描写巡察发现心得体会雷同检查范本二

根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向区审计局党组书记王鹏飞同志的反馈意见》(海党巡办函[2020]4号)相关意见和要求,本人切实履行党组织第一责任人责任,部署我局巡察整改工作,按照整改方案,抓好整改工作的落实。现巡察反馈的六类13项问题中12项已整改完毕,1项正在推进落实中。现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及时安排部署。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作为党组书记我认真履行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高度重视,一是将巡察整改列入党组工作重要议程,召开专题会议,就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要求班子成员和相关责任人从自身做起,按照分工,主动认领问题,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责任担起来,确保各项整改工作部署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同时,多次听取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整改困难较大的问题,亲自上手协调推动解决;对确实难以彻底整改的问题,现阶段尽可能整改,同时制定长期规划逐步整改。

二是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梳理、归纳分类反馈问题,制定了《_区审计局关于巡察区审计局党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围绕巡察反馈的党的政治建设等6个方面的13个问题,逐条提出了整改措施,建立了整改清单,明确了整改内容、整改时限、责任人,形成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的整改工作局面。

三是全力推进整改落实。一是加大抓落实的力度,建立有效的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和工作,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扎实抓好制度执行,固化整改成果。二是在抓好整改、解决问题的同时,继续坚持严要求、高标准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及时总结整改经验,研究制定科学、管用、长效的工作机制,巩固整改工作成效,以工作实绩检验整改效果,对问题整改开展“回头看”,确保所有问题整改到位。

(一)党的政治建设方面

1.党建与审计业务融合不够。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情况:局党组、党支部高度重视“精审求真”品牌创建,通过党组会定期听取党建品牌创建推进情况,将创建任务责任到人、明确时间节点,把工作做实。研究制定了《_局关于“精审求真”党建和文化品牌建设与审计业务融合工作方案》和“精审求真”实施计划安排表,推动党建与审计文化、审计业务融合互促,做到党建与业务、文化建设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

2.推动审计机制转型力度不够。

整改进度:基本完成,正在推进。

完成情况:一是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将推动投资审计机制转型确定为调研课题,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已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区委。二是充分借助召开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这个平台,积极反映我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引起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推动了转型工作。目前已草拟了投资审核管理办法,已上报区政府,今年先试行,逐步修正完善,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

(二)党的思想建设方面

3.意识形态工作不够细致。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情况:一是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已制定《_区审计局2020年意识形态工作方案及责任清单》,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重点及责任人。二是研究制定了“意识形态年度工作计划表”,进一步明确了抓意识形态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三是严格落实政治学习检查考评制度,将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党员干部日常和年度考核评优,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抓实意识形态工作的制度机制。

4.对支部谈心谈话重视程度不够。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情况:按照《_区审计局关于巡察区审计局党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已修订完善了《谈心谈话制度》,并明确了谈话范围、对象、次数等内容。今后将严格按照该制度执行,并由组织委员定期负责监督该项工作的落实。

(三)党的组织建设方面

5.发展党员程序有欠缺。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情况:一是对照发展党员的25个步骤进行了认真梳理,纠正3个问题。二是已将发展党员流程纳入学习计划,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对发展党员的流程、步骤熟练掌握,从自身规范入党流程。三是要求组织委员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按照25个步骤执行,认真审核相关资料。

6.党员民主评议未按要求完成。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情况:对以前年度的党员民主测评进行了详细自查,纠正问题1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投票、计票管理,对于投票结果当场公布,现场核实,集体监督,确保结果准确。同时,明确计票人和监票人责任,评议结果由组织委员负责。

7.“三会一课”制度贯彻执行不严。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情况:按照《_区审计局关于巡察区审计局党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已修订完善了《三会一课》制度,今后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2020年党建工作挂图式作战一览表,明确了时间、内容、责任人等。根据计划,定期召开支委会,按时讲党课,并做好党支部活动记录册,记好笔记,每次开会、学习要签到。组织委员要定期负责监督该项工作的落实。

8.换届选举不严谨。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情况:认真自查了换届选举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已经纠正。今后将严格按照支部换届要求执行,加强监督,确保结果准确。同时,明确责任,组织委员要做好监督。

(四)党的作风建设方面

9.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形式不符合规定。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情况:已完善修订《_区审计局谈心谈话制度》,进一步规范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记录要求和格式。

(五)党的纪律建设方面

10.“三重一大”记录不规范。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情况:已完善修订《_区审计局“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拓宽监督渠道,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增强决策和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班子主要领导在会议议事决策中末位发言的制度,并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三重一大”会议,进一步规范了“三重一大”会议记录,明确了参会人员对记录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签字确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三重一大”记录保管和保存,由纪检委员负责监管。

11.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情况:2017、2018两年共计审计了4个单位,2019年审计8个单位,同时对3个单位正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执行率较两年总和增长了200%。同时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进一步突出重点,细化审计对象分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_区科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分类管理办法》。

(六)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存在问题

12.扫黑除恶相关问题整改不到位。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情况:通过召开会议进一步要求各党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问题整改的落实,认真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对整改落实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分别由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对支委成员、支委成员对普通党员对整改情况及形成的材料进行监督和审核。已将整改期限进行完善。

13.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审核不严。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情况:已将2017年反腐倡廉工作汇报重新进行归档。进一步修订完善了《_区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明确了在形成反腐倡廉工作汇报材料时,明确拟稿人和审稿人的责任,由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对汇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在归档时由党务工作者再进行认真检查,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存,由纪检委员对材料质量和完整负责。

描写巡察发现心得体会雷同检查范本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部署,积极推进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到实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整改落实方案。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部署,紧紧聚焦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建议,把整改落实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把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常态化制度化作为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载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全面整改。通过专项治理、专项督查、专题整改和完善机制等,集中查办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曝光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件,查处一批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线索,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整改落实工作真正发挥教育干部、正风肃纪、激浊扬清、凝心聚力的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凝聚强大合力。

整改落实工作主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一是强化问题导向。对市委巡察组反馈的意见,端正态度,勇于面对,敢于认领,坚决整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巡察组和县委要求上来。

二是坚持立行立改。对现在能改的不等不靠、限时完成,需长期治理或逐步解决的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

三是立足标本兼治。既着力在治标上下功夫,又着力在治本上做文章,注重从强化教育、加强监管、健全机制入手,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问题的发生。

四是立足整改落实。结合市委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和全县实际,逐项拉出问题单子,逐条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要求,真正夯实责任,尽快形成一批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整改成果。

五是抓好统筹结合。坚持把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同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常态化制度化、全面深化改革、从严治党等工作结合起来,以整改落实推动全县各方面工作取得新进展。

认真对照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梳理出*项具体整改任务,明确牵头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一)关于部分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不强,执行政策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

1.关于个别领导干部规矩意识不强,对组织不够忠诚老实问题的整改整改措施:①加强干部教育,结合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强化干部的规矩意识。②建立核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机制,对科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对拟提拔考察对象坚持“凡提必核。

③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细则》,对核查中发现瞒报、漏报和弄虚作假的,不予提拔任用,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关于滥发津补贴突出问题的整改

整改措施:①对县属单位违反八项规定发放津贴、补贴情况进行专项治理,重点紧盯关键节点和问题易发多发单位等薄弱环节,深挖细查执行“八项规定”不严、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②严格执行财经制度,督促检查财经纪律,督促财政局、审计局对各单位财务严格把关,严格审计程序。③制定“八项规定”图解手册,明确各种公务活动标准,避免借助公务活动搞福利发放。(责任领导:*;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完成时限:*月*日前完成)

3.关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仍然存在问题的整改

整改措施:①进一步加强各单位部门公车管理,组织全面清查各单位部门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占用下属单位执法车辆等违规现象的专项治理;②抓好督促检查,对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发放福利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抓住重大节日组织明察暗访,重点核查单位部门账目和报销凭证;③搞好宣传教育,树立廉洁家风和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责任领导:*;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完成时限:*月*日前完成)

4.关于一些党政机关工作纪律松弛问题的整改

整改措施:开展工作纪律专项治理,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检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视频,以及迟到、早退、请假逾期不归或无故旷工等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照单位花名册检查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因公外出是否有登记,有事请假是否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是否有长期旷工不上班领空饷的现象;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在岗情况,是否有擅离职守、脱岗、缺岗等现象。围绕以上专项治理,坚持秉公执纪,追究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进行严肃追责,对作风纪律检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曝光。(责任领导:*;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完成时限:*月*日前)

(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履行“两个责任”效果不佳的问题

6.关于个别县直委局专题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较少,一些乡镇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不好问题的整改整改措施:①通过县委常委会、中心组学习、媒体宣传等形式,引导全县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的责任意识,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做到常研究、常部署。②抓好制度落实。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党(工)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的贯彻执行。③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督促“两个责任”落到实处。(牵头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完成时限:*月*日前)

7.关于县委个别班子成员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不够,对自己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日常提醒不足,“一岗双责”的监管责任缺失问题的整改整改措施:①认真抓好《党(工)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的执行。②开展经常性谈话,班子成员定期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强化廉政意识和政治纪律意识。③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督促“两个责任”落到实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月*日前)

8.关于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重视不够问题的整改

整改措施:①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②为乡镇配备专职纪工委书记。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牵头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月*日前)

9.关于对主动作为查办案件较少且部分为党员受到刑事处罚后追加的党政纪处分问题的整改整改措施:①加强案件线索管理,落实《规范市管、县管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五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严格分类处置。②严格规范自办案件了结程序,防止随意了结案件,提高案件成案率,确保案件质量。③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强化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④严格规范办案流程,把握案件重点,审理提前介入,案件快查快结,确保对涉嫌违法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前给予党政纪处分。(牵头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月*日前)10.关于执行党的纪律不够严格,对个别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高举轻放”,震慑力度不够问题的整改整改措施:①积极践行“四种形态”,经常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扩大谈话、函询、诫勉范围。②加强基层办案,实行基层办案绩效考评奖惩机制,防止对个别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高举轻放”。③推行协作办案,明确协作办案职责,灵活运用领办、督办、交办等方式,切实加强办案力量。④加强“一案双查”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形成震慑。⑤加强对基层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及业务水平。(牵头领导:*;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完成时限:*月*日前)

(三)关于部分财政资金监管缺失,存在较大廉政风险的问题11.关于部分财政资金监管缺失,存在较大廉政风险问题的整改整改措施:①开展对全县会计人员的专项培训学习,加强会计人员对财会法律法规、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业务上的学习,提高素质和业务操作水平,增强依法理财自觉性,降低廉政风险。②建立健全预算单位资金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要求各预算单位在*月*日前,制定出本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③制定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拨付程序,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④建立健全对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运行中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防范。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职能,建立专项资金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增强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财政局每月定期对各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现场查阅有关资料、凭证,实地勘察项目开展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牵头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完成时限:*月*日前)

(四)关于干部选用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12.关于干部选用把关不严,个别干部的提拔任命程序不规范,在民主推荐环节得票极少的情况下,仍然被提拔使用问题的整改整改措施:①严格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政策法规。将《条例》和干部政策法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重点抓好单位“一把手”、新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干部和组工干部对《条例》和“四项监督”等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②严格考察程序。

坚持干部考察工作时间服从质量原则,留出充足的考察时间,扩大考察覆盖面,努力把干部考察工作考准考实。③严格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继续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制度,明确考察工作责任,加大对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防止用人失察的问题。(牵头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13.关于一般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混乱,部分外调人员手续不全问题的整改整改措施:①充分认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人事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建立健全《查阅制度》《保管保密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严肃性。②实施逐档初审、复审确认,彻底清理手续不全现象。组织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对所有一般干部档案逐人逐类逐份严格审查,一查入档材料是否齐全,二查材料审核(确认)手续是否完备,三查材料分类、鉴别是否准确。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对“三龄两历一身份”进行严格复审确认。③收集归档材料,规范来源渠道。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转入的人事档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及时进行处理,对手续不全、材料规格不统一以及字迹未按规定书写的材料,退回材料形成部门进行完善或重新按规定形成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完整、手续完备、材料规格和字迹符合要求,保证人事档案的权威性、准确性。④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责任意识和学习意识,严守纪律、遵守制度、保守秘密;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努力掌握科学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月*日前)14.关于超职数配备干部未消化到位问题的整改整改措施:①牢固树立编制的法规意识,严格按照职数设置配备干部,做到职数不缺的单位坚决不配干部,杜绝新的超职数配备干部现象的发生。②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节点和任务进行消化整改,通过完善编制,在干部调整中采取交流到缺职单位任职等方法,消化解决超职数配备问题。③及时将表现优秀、符合调任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级干部,调任到行政岗位,解决事业单位超职数问题。④把县以下干部职级晋升与消化超职数有效衔接。加强对超职数整改消化工作疑难问题的研判,把职级晋升与超职数消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消化措施,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超职数配备干部消化任务。

(牵头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月*日前)

抓好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是当前我县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解决我县发展深层次问题的契机,务必要取得实际成效。具体时间安排是:

(一)动员准备阶段(*月*日—*月*日)。召开市委巡察组向全县反馈巡察工作会议,听取市委巡察组巡察全县反馈意见;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认真学习传达市委巡察组向全县反馈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巡察整改工作召开县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就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二)集中治理整改阶段(*月*日—*月*日)。成立县委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组织机构;召开县委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委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筹备会议,对全县巡察整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印发县委《关于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工作部署》。研究下发《关于建立整改落实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有关组织和制度的通知》,对各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牵头单位研究制定牵头事项整改措施;研究制定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上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整改落实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督查督办方案,派出督导检查组,对各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月底前,召开县委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听取各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月*日前,各牵头单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委巡察整改办公室;*月*日前,召开县委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委常委会研究审议整改报告,上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三)建章立制阶段(*月*日—年底)。坚持把整改具体问题与加强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在做好集中治理的同时,针对共性问题研究制定基础性、长期性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制度体系,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一)成立领导机构。结合全县实际,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和党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县委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整改责任。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对照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以县委工作部署的形式逐条进行责任分解,逐个明确牵头领导、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二是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市委巡察组和县委要求,由各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拿出具体详细的整改措施,并根据市委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目标。

(三)建立推进机制。结合全县实际,重点建立五项推进制度:一是碰头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碰头会,听取各牵头单位整改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是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讨论研究县委关于整改落实的重大事项。三是工作台账制度。要求各牵头部门建立整改落实工作台账,明确工作任务、整改措施、时间节点、工作进展、相关责任等,并根据进展情况逐项对账消号。四是督查督办制度。由*牵头,定期对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对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重视、不认真、不负责、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描写巡察发现心得体会雷同检查范本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描写巡察发现心得体会雷同检查范本五

陕旅集团党委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以及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监管企业巡察工作的要求,于2018年启动内部巡察试点工作,并连续两年对系统企业党组织开展了两轮内部巡察。通过内部巡察强化了对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把全面从严治党延伸到基层,努力推动巡察监督全覆盖。

陕旅集团党委自2018年开始启动内部巡察工作,两年来始终坚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坚守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能定位,不断推动集团巡察工作在探索中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成两轮巡察

2018年9月,集团党委成立了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冰为组长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对集团系统企业开展巡察(试点)工作的意见》,召开了巡察工作动员部署暨巡察业务培训会。2018年10月,集团党委组成2个巡察组启动了对下属3家企业的为期2个月的内部巡察试点工作,在规范内部巡察、创新巡察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19年8月,集团党委印发了《2019年巡察工作实施方案》,对开展第二轮内部巡察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2019年9月,集团党委派出2个巡察组对下属5家企业开展了2个月的内部巡察。集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多次深入巡察组驻地检查指导工作,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和关怀。领导小组先后10余次听取4个巡察组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给予指导帮助,指明工作方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冰要求巡察组落实监督责任,敢于动真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切实发挥好巡察工作的探照灯和显微镜作用。

两年来,集团党委通过两轮巡察对下属陕西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乐宫有限公司、陕西博凯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太华索道公路有限公司、西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少华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旅游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文物总店等8家企业先后开展了巡察工作,共发现各类问题238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分类处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加强培训宣贯,建立制度规范

在巡察开展前,集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巡察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巡察事项清单》。在省国资委巡察办的指导下,编印了《陕西旅游集团巡察(试点)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汇编》和《陕西旅游集团巡察工作学习材料汇编》,制定了巡察文稿审核要点3项,工作清单和表格12项和工作文稿模板8项,推动高质量做好巡察准备、进驻、反馈等工作。

连续两年,组织集团党委领导班子、巡察工作相关人员以及下属企业相关负责人等100余人,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暨巡察业务培训会,宣布巡察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先后邀请省委巡视组正厅级巡视专员易宇昆、省国资委巡察办主任张铁龙、原省纪委党风室副主任许玉敏,分别围绕“国有企业巡察工作操作实务”和“中央八项规定在实践中的遵守与执行”,有效提高了集团系统巡察干部理论水平和实操技能。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王晓亮主持专题讲座,对集团系统的巡察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解析和实操指导,有效推动党员干部熟悉掌握中省、省国资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

(三)加强政策指导,编制计划规划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中央和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开展监管企业巡察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内部巡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共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巡察工作规划(2019-2022)》。计划于2022年底前,完成集团下属18家设立党委、党总支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任务,巡察期间,可根据工作需求,有选择、有重点地对其管理的下属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延伸巡察,实现集团系统巡察全覆盖。

《巡察工作规划》的出台为巡察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明确了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巡察范围及主要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按照《巡察工作规划》,集团党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轮巡察,组建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每次派出若干个巡察组,每组负责巡察1-2户企业,时间为1个半月左右。

两轮的巡察工作得到了省纪委相关处室和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得到了被巡察企业干部群众的积极配合和参与,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做好后半篇文章

以巡察推动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冰和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王晓亮代表集团党委针对省委巡视反馈的有关问题召集所属4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集体约谈。集团巡察办对问题整改开展“回头看”并向有关企业下发了督办通知单。截至2020年7月,2018年被巡察企业已完成整改93项(其中需长期持续整改16项),未完成5项,整改完成率达到94.9%。2019年被巡察企业已完成整改120项(其中需长期持续整改53项),未完成19项,整改完成率为85.7%。集团党委多次听取巡察办关于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并持续跟进监督巡察整改及问题线索处置,集团纪委已对移交的多件违反有关纪律的问题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着力发挥巡察利剑作用,推动集团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建立管理系统

巡察工作期间,集团党委巡察办积极对接省委巡视办汇报巡察工作进展,带着问题找方法,通过与省委巡视办专家的沟通学习,争取上级支持,借鉴省委巡视系统,建立起集团党委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管理系统,有效提升了巡察工作效率,规范了集团党委巡察工作管理流程。

(三)完善制度体系

为持续加强巡察工作制度保障,集团党委巡察办编制了《巡察工作流程》及《巡察工作职责》,规范明确了巡察工作要求;对《陕西旅游集团巡察(试点)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汇编》和《陕西旅游集团巡察工作学习材料汇编》进行修订完善,新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8个巡察工作常用制度。

(四)优化人才储备

巡察工作启动前,集团党委巡察办对集团系统企业架构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从集团党务、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及下属企业重点岗位抽选人员组建了巡察人才库。两轮巡察工作共从中抽选综合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22人次组成4个巡察组,扎实高效完成巡察工作任务。

对省属企业开展巡察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重要论述、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党中央深化国企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保障国企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两轮巡察实践中,也暴露出巡察工作的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宣传少,存戒备,仍有配合不力。关于内部巡察的宣传不足,氛围营造不够浓厚。除了巡察办、巡察组、被巡察单位等小范围知晓巡察工作外,职工群众知晓率不高,人人参与巡察监督的氛围尚未形成。仍存在被巡察单位个别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巡察工作存有戒备心理,有意避开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甚至行动迟缓,落实不力,阻碍了巡察工作向更深层次推进。

(二)时间短、任务重,难免挂一漏万。由四五个人组成的巡察组要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对几家公司进行全面体检,仅参加会议、翻阅资料、查询凭证等就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还要开展谈话、接待来信来电来访。在巡察过程中面对海量的资料,可能会出现疏漏,让一些问题从眼前溜走,影响巡察工作质量。

(三)熟人多、关系杂,最难不徇私情。作为最基层的巡察单位,又多是传统老企业,存在一定的裙带关系,人情网复杂,几乎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如果过不了人情关,巡察工作难以取得实效。

发挥好巡察利剑作用,是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在基层企业落地生根的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

(一)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宣传报道,充分做好思想发动,努力扩大巡察知识宣传和巡察工作的知晓率,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对巡察工作的思想认识,确保取得良好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加大巡察工作成果成效、好经验好做法、巡察干部先进典型等宣传力度,适时通报巡察发现的典型问题,妥善处理涉巡舆情。

进一步增强巡察工作透明度,激发群众监督正能量,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真正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增强巡察的影响力和监督实效。

(二)做好服务保障。重点加强五个方面的服务保障,全力推动巡察工作顺利开展。一是从组织建设入手加强服务保障,加强巡察机构党的建设。二是从队伍建设入手加强服务保障。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巡察干部抽调办法。三是从能力建设入手加强服务保障。适时组织集团巡察干部培训班,有效提高巡察干部业务素质。四是从机关建设入手加强服务保障。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努力提高“三个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五是从作风建设入手加强服务保障。对巡察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建设专职队伍。巡察工作主要依靠临时抽调干部开展,队伍专职化比率低,巡察工作质量也得不到保证。设立专职巡察机构,推进巡察干部专职化,有利于配齐配强巡察队伍,有利于提高巡察质量,有利于防止巡察工作检查指导化、督查督办化。巡察工作开展前,严格选配、严格培训、严格纪律、提高素质;巡察过程中,严格指导、严格监督、严格质量、确保成效;巡察结束后,严格考核、严格反馈、严格建档,从严管理。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把巡察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四)探索陕旅模式。结合集团系统企业分布广、职工人数多、业务板块全的特点,在开展巡察工作时创新实践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分地域巡察,陕北、陕南、东府、西府、西安、省外分别派出巡察组。二是按职工党员人数巡察,党员或职工满百人的企业单独巡察,党员或职工百人以下的企业每两家派出一个巡察组。三是按业务板块巡察,十大板块各派一组负责巡察该板块二级及三级公司。在老职工、老党员较多的传统企业,注意倾听退休党员、退休职工心声。在新板块、新企业重点关注组织建设和群众反响。

陕旅集团党委在巡察工作中不断总结巡察工作经验,积极发挥巡察的震慑、利剑和治本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结果运用,提升巡察质效,全力推动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描写巡察发现心得体会雷同检查范本六

按照省委第十三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涉及我局的问题和第二统筹巡察组巡察我局反馈意见,个人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准则》、《条例》,深入对照查摆,深刻进行剖析,明确了努力方向。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主要存在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的问题,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注度不够、落实上有差距,主要表现为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次数少,每次学习的时间也不长,个人自学更是不系统,不深入,不细致,不全面。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方面,主要存在监督责任落实有所缺失,“一岗双责”未能正确履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没有对分管领域的廉政风险点进行评估,做到及早预防、提醒,同时对“一岗双责”了解不深,行政职责不能与从严治党同重视、同部署。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主要存在民主生活会不规范和形式主义在工作中时有发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主生活会会前学习不系统、不深入,征求意见不充分。工作中存在开会代替解决问题等形式主义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主题教育、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方面,主要存在主题教育问题整改成效不高的问题。本人在在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中未能准确地聚焦主业、聚焦本单位的主要矛盾,对本单位亟待解决的问题没有开展针对性调研、没有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以上问题的产生,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结合省委第十三巡视组巡视永年区反馈意见涉和驻永年区第二统筹巡察组巡察我局反馈意见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落实巡视、巡察整改的有关要求,对反馈的问题进行深层次剖析,问题的根源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理论学习不认真。对党章党规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不够深入,对一些精神要点的学习理解缺乏思考,导致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有时片面认为只要自己能够做好本职工作就是讲政治。

(二)进取意识不够强。满足于维持现状,缺乏钻研精神。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思考不够。自己在有些方面的能力水平还跟不上形势发展和工作的要求。

(三)工作作风不扎实。有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尤其是在工作作风上还不够严谨细致,到基层调研不够,习惯于座在办公室打打电话安排工作;工作方法比较简单,工作中的沟通协调还不够。

(四)自身要求不够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在工作中,有时产生了松口气的念头,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和细致。

(五)规矩意识不够强。对党员必须自觉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落实不够,有时片面认为受到规矩约束很不舒服,导致看到有的党员轻微违规违纪而没有及时制止。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提高:

(一)进一步抓好政治理论学习。要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果为落脚点。特别要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际相同一,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加强思想理论和业务素质的培养。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使之贯彻到生活和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水平,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和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少坐办公室,多到基层和社有企业一线,了解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三)进一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始终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最前面。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认真总结,记取一个个反面典型教训,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描写巡察发现心得体会雷同检查范本七

按照楚雄九届市委第十一轮第三巡察组关于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基本要求,本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出发,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紧扣楚雄九届市委第十一轮第三巡察组巡视反馈问题,深入检查自身思想、职责、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达到市委要求的此次学习和整改效果。

(一)党的领导方面

1.学习党的新知识新理论还不到位。通过学习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有了进一步了解,但从“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高度上看,自己的学习还很肤浅,有些关键点的理解还只停留于字面,特别是在“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四个服从、两个维护”的深刻理解和自觉行动上,学得还很不够,仍有很大的差距。

2.贯彻执行上级决策不到位。比如,在上级相关决策部署上,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的还不够到位、不够见底,只求完成工作任务,创新性开展工作不够。作为镇党委班子成员,协助党委书记发挥作用不够到位,在镇党委统揽全局工作中建言献策不够、主动作为不够。比如:在委研究如何更好的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时,主动思考不够、提出意见较少,服从安排的多。

3.抓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自己分管领域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抓得不够紧不够扎实,总认干部职工意识形态方面不存在突出问题,不需要过多的花精力开展这项工作。比如:对干部职工意识形态方面教育工作没有做到经常性、常态化开展,没有时刻提醒,只是想起时提一下、上级有具体要求时提一下,主动开展较少。

(二)党的建设方面

作为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同时又是大自雄村的联系领导,本人能够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于律己,遵章守纪,在平日里的工作中,对落实主体责任能够做到思想上重视,在工作例会和支部会上也经常对大家宣读和强调各项党规党纪。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压力传导不够,靠学习、领会、表态抓落实,责任意识上热下冷的现象,落实责任方法单一,靠开会落实,照搬文件落实,工作重安排落实,轻跟踪问效。

2.存在“避重就轻、不敢担当怕伤害同志得罪人,纠结于是否管得太严了”的错误观念。同时由于自己指导村党总支不力,不细、不实、不严格,因此造成大自雄村党总支党和站所的党建设方面存在党建工作弱化虚化。

3.党建工作不严不实,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党费收缴执行制度不严肃,比如:执行党费收缴制度不严,为了图自己方便,没有按规定按月交纳党费,而是按季度交纳。

4.对联系村的人才队伍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村组干部结构不合理,后备干部培养乏力,缺乏有效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没有真正调动起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

(三)全面从严治党方面

1.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认识不够到位。认为党风廉政工作有纪工委书记负责,有党委书记主抓,自己很少主动过问,平日里,抓业务抓管理体现的强,抓监督执纪的主体责任体现的弱。

2.对村委会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报账理制度不严格,对村级报账员业务培训不够,联系村报账不及时,报账材料规范,存在违规报销等问题。

(一)工作的主动性和担当意识不强。自己受组织关心培养,已从事业单位人员进入政府公务员,现任党委委员、副镇长,随着年龄和工作年限的增大,工作的主动性有待提高,担当意识有待加强,在实际工作中思想不够解放、安于现状、固步自封,无形中形成了思想上的障碍,加之农村矛盾纠纷多,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一时难以完全解决。因而,有时工作上摇摆不定,缺乏敢闯、敢试的勇气和行动,有些问题本身可以逐步解决而迟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表现出工作的主动性不够,担当意识不强。

(二)群众观念淡化。通过征求意见建议和交心谈心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表明,自己所做的工作离干部群众的要求有差距,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在群众的满意度上还要进一步提高,一些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工作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地方。

(三)工作作风与“三严三实”要求不适应。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安排部署多,自己行动少,身体力行不够;二是平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特别是深入基层第一线不够;三是工作上有时围绕上级和党委、政府的多,自己抽时间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少;四是严以修身,立行立改,勤政为民,务求实效方面做得还不够;五是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中存在不讲质量,只讲进度,作风上不求上进,与领导汇报工作多,与下属和人民群众交心体会少,难以了解群众思想、工作办法不多,群众的意愿难以满足。

(四)党性修养不到位。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没有站在全党的高度,国家发展的高度去学习领会党的纲领党的理论,为了应付学而学,不求甚解。尤其是“四个意识”、“四个服从”依然打的不够牢,对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服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问题上态度依然不够坚定,对党的组织规程学习了解不足,没有认真沉下心去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简单拍脑瓜子决定,无形中助长了问题的发生。

(五)履职尽责不到位。在落实“一岗双责”上存在责任缺失,把具体工作的担子更多压在了部门和支部领导身上,自己亲自调查研究的少。对单位管理尤其是对村党总支的管理失职于“宽松软”,带头学习政策法规不够,日常自查做的很不到位,没有按照规定开展经常性督查和检查,执行纪律上也存在不严不实的现象。

(六)工作作风不扎实。作为分管一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这些年,虽然参与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各项规章制度,但是在执行上模范带头作用发挥的不好,工作作风还不很扎实,存在“搞变通、打插边球”的思想。有时由于工作紧迫,为调动大家积极性,在工作运行管理上,急于求成,没有严格按章办事,造成管理脱节、程序错位,一些制度执行不严,有的地方依然存在问题隐患。

(一)不断强化政治意识。作为党的一名基层领导,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真正把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落实到岗位上行动上,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新闻思想讲义》等重要文献,并积极参与所在支部的学习,不断武装头脑,打牢政治思想理论基础,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做政治上、纪律上、规矩上的明白人。

(二)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作为党委政府安排联系大自雄村的第一责任人,时刻提醒自己始终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自己以身作则带领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按照《准则》、《条例》,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经常深入下去了解情况,督促支部三会一课和组织生活的不断规范,真正发挥出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并拿出切实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对各级干部进行严格管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同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证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欢迎身边干部群众监督,发现自己和其他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谈话。发展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诫勉谈话。

(三)不断强化制度建设。作为联系村一岗双责的第一责任人,认真开展巡视巡察整改抓落实,排查廉政风险点和管理上容易出漏洞的区域和岗位。修改完善各方面的规定和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各部门按照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做到定岗到人、定责到人,将各项工作量化细化,层层分解,落实到个人,确保事事有人抓,人人有事干,形成尽职尽责抓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全力做好自己分管联系大自雄村委会和分管站所的工作。坚持每月10天以上驻村工作,共同和村委会谋划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努力增加农户收入。在工作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每月坚持与村三委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共同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解决方案,做到问题清思路明。带头执行好八项规定和切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思想上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把好权力关、利益关,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在作风上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多倾听群众意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下一步将主动印发征求意见表,搜集问题隐患,积极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房产情况:原位于云泉街电力公司住房拆迁,补偿资金49万,现住房位于茶花大道茶花谷小区乡溪提a8懂1单元4楼1号,面积为114、6㎡,总价值69万元,购房资金来源为原拆迁住房的补偿款和本人以及妻子收入(新住房房产证暂未完成办理),其他情况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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