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反思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式是否高效和合理,从而改进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在总结中,要注意客观公正地评价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目标。每个人的心得体会都是独一无二的,我们可以从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写作风格和表达方式。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一
今年5月15日至23日,本人与全国400多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同参加了高检院在重庆市组织的《物权法》培训班的学习。培训班上杨立新、崔建远、谢鸿飞、姚红、孙鹏、杨明刚等六位专家教授就《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各篇章进行了讲解。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使我知道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在此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一是地役权。此内容全是新增内容;二是质权取代质押权。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三是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四是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六是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七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专家在讲课过程中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八是不动产登记。提出:不动产应统一登记;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九是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另外,对遗失物处理、小区车位、抵押权设立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规定,便于执法人员进行操作。
最后,学习过程中使我体会到:一是,虽然物权法的正式施行还有四个月,但真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高检院的领导在会期间表示,到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全国的民行检察干警要全部轮训一遍,这就对我们的学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以说,虽然日前《物权法》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我们应当有信心学好物权法,用好物权法。二是,听了几位专家的课,我深切的体会到,做一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定要努力钻研民行法律,打好业务功底,自觉形成民行法律的思维方式,能够运用民行法律知识和思维方式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正确处理千差万别的民事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在会期间,高检院的领导也提出民行干警成长和成熟相对较慢,急需加快成长和进步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毕竟民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不能象刑事案件可以对照犯罪要件进行“规范性的”审查,民行检察具体业务中可对照的“标尺”不是很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民行干警办案过程中心目中的“标尺”和“标尺”的确切程度,多来源于民行法理的掌握、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公正无私的自警。而这一切,除了认真学习,勇于实践,别无二法。三是,近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取得的一些成绩,是与院领导高瞻远瞩的认识和大力支持分不开的。我院党组充分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继反贪工作以来又一个新的工作亮点,在均衡检法两家权重和工作布局中,特别是在当前司法实践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自去年始,我院领导说就给民行干警打气鼓劲:在民行检察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状况下,尤其不能缩手缩脚,要有创新意识,只要是能为民解忧、促进和谐十师的事,我们就要力所能及地去做。今年上半年,我院受理了当事人7年诉讼、法院6次开庭、标的达10.4万元的王某某与毛某某出资款申诉案,在院领导“加大申查力度,尽最大可能查清事实,定分止争”的指导思想下,我院改变以住办案定势,出人出车多次外调,最终查明了双方争议的6个诉讼请求的内容。身为亲属的当事人双方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在本院的努力之下,双方互凉,怨恨尽消,曾经逝去的亲情又得以续延…实话说,我曾疑惑,象此类很有可能出力不讨好的边缘案件,我院为何要下如此大的力气去办理,还不如按照以往的贯例仅仅做一下书面审查就结案来的利索。通过办案特别是此次学习,我才深切地领会,这就是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的具体工作,是我院领导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坚实举措。而我本人也要以此次物权法培训学习为契机,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带领全科加大学习力度和工作力度,不负院领导和辖区群众的期望。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二
xxx年5月3日,律师协会举办了两期关于《物权法》的学习班,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觉得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许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重复之处,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
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该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很新颖,但在中国这个诚信匮乏的现状中,我对它的抵押权设定与实现还是持一种保留的态度。但不管如何,这绝对一个新的亮点。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比如有人曾提出过居住权是不是物权的问题,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明示。
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性质上非常象国外的永佃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另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等以外,还应给付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为被征地农民交纳相关养老、医疗保险等。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机关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但关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权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各位教授讲课过程中最常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1、明确不动产应统一登记。
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现状,以避免二部门登记发生冲突的事实出现。但具体收归哪一个部门,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明确。
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
4、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可以追回遗失物,但需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购买费用后方可购回,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但赃物的取得,应适用原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力机关有权追回。
建筑区划内,规划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但应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需要。规划范围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车库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
曾经是很多购房人担心的,因为怕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续或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但现在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则自动续期。对购房人来说,等于吃了一个定心丸。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设立,其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三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20xx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
《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
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民意,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迫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篇四
《物权法》自xx年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xx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xx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只是4条,比较简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这就是善意占有。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五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在学习物权法过程中的体会进行总结与分享。
一、全面认识物权法的重要性。
物权法是调整公民和法人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行为的一种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权力体系。所以研究物权法是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学习物权法需注重对法律条文准确理解。
物权法的学习需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特别是对一些复杂概念的描述。只有通过对条文准确把握,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物权法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应注意重点阅读和研究案例,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三、注重对物权法实际适用的研究。
物权法的实际适用是对学习物权法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学习过程中,应注重对实际案例的研究分析,理解不同情况下的权益变动和法律规定的适用。通过具体案例的学习,不仅能够提高对物权法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还能够加深对实践应用的把握能力。
四、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与普及。
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和普及。只有当大众普遍了解物权法,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并在法律的保护下享受到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应积极参与物权法的普及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大众传达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应用知识。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们要紧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针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够把握物权法的核心精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并取得更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学习物权法是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需要我们全面认识其重要性。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加强对实际适用的研究,并积极参与宣传与普及工作。同时,学习物权法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掌握物权法的精髓,为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篇六
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保护,关乎到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稳定。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感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实践性。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不仅加深了对我国物权制度的理解,也对自身的权益保护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权益保护、实践应用和未来发展等方面来谈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概念非常重要。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了解到物权法是指主体对某个物体或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支配和排除他人自由支配的权利。而物权的内容一般是财产权。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要结合到实际案例和生活中的实践,例如对某个地产、车辆甚至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通过对基本概念的了解,我们才能深入到物权法更为复杂的内容和操作。
其次,权益保护是物权法学习的核心。在物权法学习中,我们要关注权益保护的问题。物权法设立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多个权益种类,并对权益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当他人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时,我们可以行使追偿权或请求恢复原状等权益保护措施。学习物权法,我们需要尤其关注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和实践方法,以便在实际生活中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物权法的学习需要结合实践应用。物权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物权法原则和规定。在学习物权法时,我经常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和模拟实践来增强理解和记忆。例如,通过模拟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我更加清楚了合同规定和权利义务的关系。同时,了解一些常见争议案例的处理方式和判决结果,也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物权法的实践运用。
最后,物权法的学习需要关注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发展,物权法也必然会发生变化和完善。在物权法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法院判决,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同时,我们也要关注最新的社会需求和变革,探索物权法在新领域的适用和调整。学习不只是掌握已有的知识,更要关注将来的发展,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需求。
综上所述,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主要集中在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权益保护、实践应用和未来发展等方面。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更加清楚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运作原理,提高了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将物权法的学习与实践结合起来,掌握了更多的实际运用技巧。同时,我也关注了物权法的未来发展,为自身的学习和职业发展做好了充分准备。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七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为今后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今后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篇八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物权,维护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学习《民法典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其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进步。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的重要性、相关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了深入了解,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意识到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到人们对于物的所有、占有、使用权等方面的权益。物权法确立和保障了公民对于物的合法权益,为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学习过程中,我意识到了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性,加深了对物权法的认识。
其次,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了解到相关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物权法作为保障公民物权的法律规范,其制定和实施需要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为支撑。例如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平等和自由原则,即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物权,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原则和实体权利的保护制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学习这些原则和制度,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物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认识到物权法的实践意义。物权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条文的堆砌,更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物权问题而设立的。通过学习,我明白了物权法与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以及它在处理争议和保护权益方面的实际应用。例如,在物权法中,对于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问题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房地产交易和利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学习物权法让我认识到,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体会到了学法的重要性。物权法作为一门专业学科,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文、法律适用和解释等进行深入学习,才能真正理解并正确运用。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对于学法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注重细节,遵守法律规定成为我日常生活中的习惯。学法不仅是为了考试和学术研究,更是为了应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总之,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其与社会实践的密切联系。通过学习,我不仅对物权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加深了我对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继续关注物权法的发展动向,不断提升学法能力,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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