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十网篇一
法定代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归还完毕。
二、甲方同意乙方扣除其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在乙方享有的股份分红_______________元作为还款。在此期间,若甲方的股份分红总额不足捌万元的,甲方需将不足部分补齐还给乙方。
三、甲方等人对第一项的借款_______________元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十网篇二
集体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法律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涉及的地域和人员、合同终止时间等力。下面是律伴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集体律效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问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三)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二、集体合同
(一)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二)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集体合同与劳动者签订的一般合同的主要区别就是签订主体是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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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十网篇三
订立合同双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_____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____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____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_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间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奖惩
第七条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__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或签名)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林地承包期限肯定不能超过国家法定期限,如此之外承包期间对林地的使用也要同时符合国家其他的法律制度,其他细节上的条款就没有什么固定的答案了。相对来说国家还是支持林地承包这种经营模式的,但也要注意保护国家林木资源。
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十网篇四
一、有法律效力(有效)的合同
(一)确认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确定判断合同法律效力的标准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履行。合同订立程序从形式上给予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合同的机会,但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合同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例如,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尽管也通过要约与承诺程序订立,但一方当事人实际上丧失参与合同谈判的可能性,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愿,履行合同反而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此外,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人利己合同,虽然经过要约与承诺程序,也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利益。因此,合同法需要规定判断合同法律效力的标准,从实质上确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护,必须履行,哪些合同无须履行,不同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履行的合同能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预期的经济目标,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种状况: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稳定的合同(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
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也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认定代理人有无签订合同代理资格的惟一依据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但实践中注重足以证明其代理资格的书面凭证,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过,介绍信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一种关系,起一定的介绍和证明作用,是人们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备代理证书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容易为他人利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三)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才涉及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则合同虽然成立,也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础,已订立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听说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3、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有效,是对合同性质的判断,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通过合同生效时间予以确认。合同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签字盖章后即成立生效;(2)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如约定条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则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或交付定金时,合同生效;(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经过鉴证、公证、登记或批准后才能生效的合同,经上述程序后,合同生效。
4、合同效力终止的时间
合同效力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全部履行;(2)合同依法解
解除;(3)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变更合同有效期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四)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指该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特定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约定的事实发生与不发生)。作为对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条件,是未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种情况。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在签订合同时,该事实没有发生。过去和现在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该事实将来有可能发生。(3)事实是否发生,当事人无法预知。(4)条件是当事人选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5)条件的内容不得违法。
条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存续。因此,条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效条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即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无效。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甲如果出国,则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一年之内,甲出国,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没有出国,条件不成就,合同无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经明确,但合同没有生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解除条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续,即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如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同时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后,甲如果回国,则房屋租赁合同失效。五年之后,甲回国,条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没有回国,条件不成就,合同继续有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已经生效,当事人也已经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条件成就时,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该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对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期限指明特定时期的,称为期日;指明特定时间经过的,称为期间。
期限与条件一样,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存续。因此,期限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即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到来时,合同无效。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一年之后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到来之前,合同无效。二是终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续,即期限到来时,合同失效;期限未到来时,合同继续有效。
期限和条件虽然都对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来是可以确定的,而条件是否成就,当事人是无法确定的。
(六)特殊情况下生效的合同
1、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合同标的物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无法律效力(无效)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无须履行,但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备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可以撤销的合同。(3)无教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4)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1、因当事人无合法资格而无效
如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
2、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无效
(1)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一般通过积极作为,如虚构、编造事实等表现出来。不作为,如沉默,并不当然构成欺诈行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表示沉默时,则认为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构成欺诈行为的要件有:第一,有欺诈他人的故意。第二,有欺诈行为。第三,欺诈行为自始至终违背诚信原则。第四,因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并据此进行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指当事人因不当预告将来加以祸害并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如以给个人或单位的荣誉、名誉和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等。胁迫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第二,客观上使他人陷于恐怖。第三,他人因陷于恐怖而不得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愿,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欺诈与胁迫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并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2)当事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伪装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串通合谋实施的损人利己行为,强调双方通谋,如当事人以来料加工合同为名合谋倒卖进口原料,逃避关税,损害国家利益。伪装,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如为避免破产还债,企业将其资产无偿赠送或低价出卖给其关联企业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与伪装的合同,虽然当事人意思表示是自愿的,但并不真实(真实意思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无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而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经过审批程序等。履行这样的合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时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时,该免责条款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单方返还、双方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法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不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即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合同未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不成立时,当事人经过再度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合同仍然有成立生效的可能性。
合同无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五)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有效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受法律保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利益的惟一途径。因此,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法律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通过强制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包括预期合同利益的损失。因此,违反有效合同应赔偿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利益损失。
无效合同,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合同不必履行。即使已经履行,法律也要采取补救措施强制当事人将已经得到的合同利益返还。所以,因合同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时。不赔偿预期的合同利益损失。
三、法律效力不稳定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稳定的,受损害一方合同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可以导致合同无效。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是:具备合同有效的两个要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但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而且,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类型
(1)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三种情况。欺诈和胁迫在无效合同中已经论述。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2)意思表示有瑕疵(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愿)的合同,包括重大误解的合同与显失公平的合同两种情况。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或合同当事人发生重大误解而进行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一方对与合同有关的重大事项产生了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其真实意思相悖);意思表示有瑕疵是由于当事人自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对方欺诈;重大误解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如果生效履行,必然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因履行合同可能会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力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合同被撤销后,成为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性质是相对无效,即合同被撤销后无效,在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在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稳定的。通常情况下,因履行这类合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有权请求成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这类合同。当事人申请后,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变更的,变更后的合同有效。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撤销的,合同自订立时起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不申请撤销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撤销权时以下事由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四)无效合同与可以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合同成立时起无效,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1)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绝对无效,自合同成立时起便无效,因此,它始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法律后果是相对无效,即合同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经撤销后是无效合同,而合同是否撤销,由合同当事人(通常是因合同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自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并经裁决撤销后,合同才无效(自始无效)。但在合同被依法撤销之前以及有合同撤销权的人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有效。
(2)无效合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依职权就可以宣布其无效,不一定要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撤销合同,必须要经利害关系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并经裁决后才能依法撤销。
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十网篇五
企业根据业务的需要可能会聘用兼职,兼职虽然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但有些企业为了规范也会跟企业签订合同,用合同来保障跟约束双方的行为跟利益。有些兼职在拿到了兼职合同之后,担心它没有法律效力。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兼职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做兼职,通常以小时计酬,实际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签署劳动合同,也能订立口头协议。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另外,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由此可见,兼职合同也属于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合同,就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兼职的劳动者,签署了兼职劳动合同,合同中就会约定劳动岗位和劳动时间,薪酬福利和违约金等重要内容。所以兼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有效的。
兼职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需要看它里面的内容,在不确定兼职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下,建议可以好好的去看看里面的内容再签订。
1、谨防招工陷阱,不要急于参加工作。就业机会少,求职心切的大学生难免会遇到各种招工陷阱。通常会遇到高薪诱惑、抵押上岗等,学生应提高警惕,在应聘的过程中要多问几个为什么。还要注意,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或风险抵押金等不合理费用;用人单位不能扣压身份证、学生证等各种有效证件。
在找寻打工机会时,慎防求职陷阱,要谨守“不缴款、不押证、不为薪资待遇不合理的公司工作”的“三不”原则。
2、单位确实存在不签合同的现象。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尽量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目前社会上,也确实存在工作了不签合同的现象,碰到不签合同的单位,更要睁开大眼,多听,多判断。或到搜索引擎上查询一下单位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负面的记录与评价,最好不要主动往火坑里跳。
3、谨防霸王合同。为稳妥起见,张丽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
4、注意合同本身是合法的。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5、合同要严密,自己要保存一份。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在签订前一定要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还应该了解一下其他的细节问题,例如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以使单位无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双方在签订时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
有些学生可能以为有合同就不会被人骗,就有了保障,但是一份合同可以有很多地方被有心人利用。所以要想一份合同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一定要特别谨慎与注意,尤其是兼职合同。
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十网篇六
协议事项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天气雨天,甲乙双方位于__________公路,__________路段发生意外事故,甲方_______________驾驶摩托车与皮卡车_______________乙方发生__________事故,造成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双方都在__________,及__________由_____方负责。甲方就乙方__________等事项赔偿一次性给付。
现甲乙双方在交警部门的监督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条款。
1、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________________等相关费用由_____方负责。
2、_____方自愿一次性赔偿_____方__________费:______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已付的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总共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
3、_____方一次性现金付给上述费用,由_____方自行__________,_____方不再承担余后责任。
4、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签字后,甲乙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绝不后悔。
5、_____方一次性给付_____方上述款项,_____方签字收款后,本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终结。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十网篇七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_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为甲方办理苗木销售(采购)中介事务
二、委托权限
为乙方办理书面委托书,授权乙方有权代为接受货物或款项。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20
__
年,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四、苗木中介合同的数额为甲方与在本合同期间销售的所有的数额,包括事实合同项下的数额,按该数额乙方按____%人民币提取中介费用,该费用应在销售合同(或事实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支付中介费,支付方式为现金、如乙方通过努力将苗木销售(采购)在_____元/颗的基础上提高了苗木销售(采购)提高的部分的收益按半分成、销售合同签订就视为中介成功,如因质量等发生退货等等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中介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2、不得做出不利于中介事项的行为;按约定支付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不误所办中介事项的行为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3、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中介事项的行为,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4、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八、甲方的财务会计等相关帐务定期向乙方通报并接受乙方核查。
九、乙方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与社会资源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知识对苗木市场的分析意见,对相关业务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一、甲方的财务会计等相关帐务如拒绝乙方核查导致中介合同的数量无法核实可以推定为甲方应支付的中介费为50万元人民币、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费每逾期一天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情节的违约金为20万圆人民币。
十二、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三、乙方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中介行为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关于有关业务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四、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选择按以下二种方式处理。
1、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2、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五、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以按约定提起仲裁或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
十六、本合同手写处内容同机打内容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七、双方应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2分,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十网篇八
贷 款 人(全称):____________
担 保 人(全称):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1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
1.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
1.3借款期限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
1.4.1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
1.5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____________
2.1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4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以现金方式交付于借款人。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______方式还本付息:____________
4.1.1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 _______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4.1.2实施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4.2 贷款人与借款人任意一方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的,须在下一个还款日到来之前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制定新的还款计划。
5.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支付补偿金。
6.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6.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6.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6.5出现本合同第1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7.2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7.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均由借款人进行支付。
7.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7.5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7.6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8.1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担保范围包括:____________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8.1.2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8.1.4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1.5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1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2)担保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8.2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2.1担保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2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8.2.3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8.2.4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8.2.5担保物保险
(1)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担保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2)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贷款人直接从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担保期间,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6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8.2.7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2.8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2.9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8.2.10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就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先于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物使担保物权。
担保的个性条款
8.3保证
8.3.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3.2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8.3.3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8.3.4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8.4抵押
8.4.1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8.4.2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
8..4.3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5动产质押
8.5.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5.2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5.3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8.6权利质押
8.6.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6.2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8.6.3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8.6.4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8.6.5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提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6.6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8.6.7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但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有由出质人承担。
9.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4对应付未付利息,货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9.5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金产保全措施。
9.6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计算;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3)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4)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5)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其 他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2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2.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2.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____________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2.3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2.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担保人各 份,效力相同。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____________
贷款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十网篇九
赠与者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定期性赠与事宜缔结契约如下:
第一条甲方提供乙方监护、养育其子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的养育补助费,于每年_______月底及_______底,无偿赠与人民币各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前条定期赠与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丙方成年为止。
第三条乙、丙双方倘有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关处罚之明文者,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十网篇十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
根据(^v^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上工作,因生产经营变化和工作需要,甲方有权随时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并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二)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 工资制。乙方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为 元。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一)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一)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但乙方自愿放弃保险待遇或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其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二)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1、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解除、终止。
2、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甲方或其他单位调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甲方损失。
2、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各种培训,因乙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将全额赔偿甲方培训费用。
3、乙方在合同期内或解除合同后,必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如果乙方违反该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4、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依法遵守竟业限制规定。
5、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用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甲方无须为乙方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由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以上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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