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一
承租方(乙方) :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 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甲方将位于甘河子镇乌齐路南侧八区二段租与乙方使用, 面积 x1 平米。
二、 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从 xx 年 x 月 20 日。
20xx 年 x 月 20 日,至 三、 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 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 租金每年 xx(贰仟元整) ,押金 1000(壹仟元整)一次 性付清全部租金。
五、 如在租房期内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付违约金 1000 元(壹 仟元整) 。
六、 乙方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水、电、物业费、垃圾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二
关于出租房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
1、 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 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 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 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 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 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 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 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三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渡假村__组团内__楼房__栋,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租用期三十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__人民币(含建筑税)。乙方分两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60%为__万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的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额。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它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
第
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________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________年的租期按________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
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十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十
七、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办法(略)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 代表:地址及电话: 地址及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范x二合同编号:__________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支持企业发展,甲方愿将房屋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特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第二条出租房屋、面积、租金等:见附页
第四条费用及交纳
一。 租房押金
1. 租房押金交纳标准为50元租赁房屋总面积。
2. 乙方租赁房屋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应交纳租房押金_______ 元。
3. 租房押金应自本合同签字的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企业孵化与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 )各项条款的基础上于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退租部分房屋,租房押金不予调整,直至乙方全部退房迁出时,由甲方一次性退还押金。
4. 乙方提前退房,甲方有权按每提前一个月扣除租房押金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归甲方所有,具体数额依此类推。
5.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欠交租金时,甲方有权直接抵扣租房押金充抵租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6. 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以租房押金抵扣。
二。 租金
1. 租金应自本合同签字的同时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以后的交纳时间为每季度的
第一个月的前十天,标准见附页。
2. 若乙方迟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收取标准为:逾期一个月内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1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逾期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2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可以采用协商或法律手段追回乙方所欠各项费用(含滞纳金),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用房屋内的一切财产(物),自留置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完全履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对留置的财产(物)依法进行处理,由留置所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取违约金或留置乙方财产后,不影响乙方项下义务的履行或甲方其他权利的行使。
3. 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同时甲方将向乙方收取45天的房租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用以弥补因乙方提前退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甲方义务
第四条项下的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责任。
2. 甲方负责房屋自身的维修(不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除乙方人为造成的房屋损坏和不可抗力外,保证房屋不漏雨、倾斜、倒塌等。
3. 承担出租房屋的房产税。
4. 合同期内,在乙方正常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按租房押金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承担责任。
5. 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房押金和租金。
6. 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乙方义务
1. 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房押金及租金。
2. 使用房屋前,检查好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之后发生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3. 维护房屋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
4. 如需对房屋内的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对房屋进行装修,须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后的方案若需更改须重新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并承担由此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须恢复原状,不能(愿)恢复的,向甲方支付恢复所需的费用,该费用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同时承担由于恢复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甲方有权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所提方案。
5. 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6. 承担承租地域内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用电、防火防盗等),对事故造成的相邻各方及甲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依法经营,若发生诉讼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乙方被财产保全导致甲方房屋被查封),乙方应当具实承担。
9. 三资企业承租房屋,除应当接受本合同中乙方项下所有义务外,应当依法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
1. 乙方不得在承租场所内从事不符合《企业进驻国际创业中心申请审批表》,或未经甲方允许的非高科技开发经营的项目。
第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乙方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甲方项下的义务时,乙方也享有相应的权力。
第八条合同期满前,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甲方提出继续承租的要求,经甲方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延续原合同期限或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第九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关系如需恢复,须重新协商。
第十条本合同如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与《企业孵化与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一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自双方签字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效力相同。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四
乙方:xx实业公司
甲方于20xx年x月x日在xx区xx路x号建造职工宿舍楼,与乙方职工宿舍相邻。为了双方职工利益,经过反复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宿舍楼建成后,在该楼1号门内划出10套住房归乙方使用。其中三居室4套,在第三层.一居室6套,在第四层。产权归甲方所有,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将xx路x号院的房、地产权及使用权全部划归甲方所有。在甲方向乙方交住房证前,应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办完划归手续,有关费用按市房管局规定办理。
三、甲方职工宿舍楼建成并经甲、乙双方按此楼统一一标准认证后可交付使用,在本协议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起,乙方负责在1个月之内将××路×号院全部腾空,交甲方。
四、新建宿舍楼的乙方住房,其房屋、水电及取暖费必须按市有关政策规定按时交付甲方,并服从甲方的管理。逾期不交者,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新建宿舍楼房及附属设备的维护和修理由甲方负责。住户对室内外的一切设备无权擅自更动,严禁破坏建筑结构。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公证处一份),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xx设备公司(章)乙方:xx实业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xxx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x月x日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五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房屋押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其中,房屋押金不具有违约金的属性,即使承租人违约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房屋的状况符合约定,且未拖欠水电等约定费用,出租人不应扣押房屋押金作为提前解除的违约金。双方应就交房、支付房租、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等事项约定违约责任,即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计算方式。例如:
合同签订后甲方(出租人)不及时向乙方(承租人)交付房屋,导致乙方不能及时使用房屋的,由甲方每日按照租金总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乙方不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交纳租金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对方损失一般难于认定,如承租人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的,出租人主张剩余合同期内房租的损失,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可,法院认为出租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另寻租户,避免损失的扩大,故如果出租人在承租人解除合同后未采取积极的措施,因此导致损失的扩大部分,法院不能支持,只能对合理时间内的租金损失酌情认定。故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就此约定合理的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 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
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 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七
乙方:_________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____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________市人民政府令〔________〕第________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明确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三者的管理职责,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特订立本委托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围:甲方将辖区内全部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委托乙方负责办理。
二、委托时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式挂牌办公;
2.两名以上经培训的专、兼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
3.统一使用"广州市房屋租赁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
四、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对违法租赁行为进行查处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监督,开展违法租赁行为和租赁登记备案违规操作的调查、查处工作。
3.负责辖内房屋租赁政策宣传组织工作。
(二)乙方职责:
1.负责办理辖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每月将受理的登记备案数据信息及时报送甲方。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办事程序进行统一操作,统一收费。
2.负责对辖区内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协助甲方开展辖内房屋租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发现涉及甲方职权范围的违法租赁行为,及时书面告知甲方查处。
3.协助甲方开展辖内房屋租赁政策宣传工作。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履行其相应的职责,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如甲方仍不履行,乙方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协调部门(办)反映,督促甲方履行。因甲方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管理过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2.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职责或有违规操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向协调部门(办)反映。因乙方不履行职责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管理过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一份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篇八
【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案件】:
20xx年5月老万夫妇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与了儿子小万并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合同同时约定:老万夫妇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有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双方将该份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小万办理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将该房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20xx年8月小万妻子朱某因琐事与老万发生争吵,并动手与老万撕扯;老万打电话报警,此事经民警调解,暂时平息,但双方从此心存芥蒂。 20xx年10月老万夫妇思来想去,决定把儿子、儿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与儿子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老万夫妇将其房产赠与儿子小万,小万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双方间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原告老万虽遭儿媳朱某的打骂,但朱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赠与合同签订后,老万夫妇一直居住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赠人小万严重侵害了老万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着大量的家庭伦理道德因素。承办法官曾试图从维护亲情、维护和睦家庭的角度出发,尽力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希望可以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情绪对立、矛盾尖锐、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能实现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小万的义务是保障赠与人老万夫妇的居住权。事实上,老万夫妇亦一直居住在其赠与儿子的房屋内。由于家庭琐事,老万与儿媳发生冲突,遭到儿媳朱某打骂,从情理上讲,朱某的做法是不对的。但朱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约束。原告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赠人小万严重侵害了老万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地指出,从道德层面上来讲,两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儿媳,更应该妥善安排、处理好家庭矛盾,兼顾自己的小家庭生活与照顾好长辈的赡养义务,解决家庭矛盾关键在于彼此的体谅与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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