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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告知性备案项目占企业投资项目5篇(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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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告知性备案项目占企业投资项目5篇(优质8篇)
2023-11-27 11:02:12    小编:look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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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性备案项目占企业投资项目5篇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

文档为doc格式。

告知性备案项目占企业投资项目5篇篇二

2、《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3、当年年检的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4、联合建设项目的联建协议或合同。

5、相关行业资质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在成都市备案)。

7、项目若需建铁路、公路等运输专线的,应提交铁路、交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用水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用气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应提交供水、供气单位意见;工业、物流项目变压器容量达6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提交电力部门意见。

8、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拟建项目情况(含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2、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说明;

3、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主要是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

项目);

5、建设时间。

备案延期。

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备案。

通知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备案延期。

备案延期相关书面材料:

1、项目业主备案延期申请报告;

2、项目业主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该项目原备案通知原件。

重新备案程序。

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向。

原备案机关申请重新备案:

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2、项目总投资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

3、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

以上的;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5、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6、项目备案通知书失效后仍需建设的。

告知性备案项目占企业投资项目5篇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

告知性备案项目占企业投资项目5篇篇四

办理时限:

1、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5、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7、环保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8、资金落实证明: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其他来源资金证明;

9、能耗情况汇总表。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政配套初步意见;

2、政府有关部门(如绿化、卫生防疫、消防、市政、安全生产等)的初步意见;

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4、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

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5、未影响经济安全。

6、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水、电、气等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符合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

办理程序:

1、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如有必要需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审。

3、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的条件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令第40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6、《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

7、《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

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2008]169号)。

告知性备案项目占企业投资项目5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发改委《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划分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其中,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属国家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附带文件。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实行国家、省、市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区县管理的企业拟实施属核准制范围的项目,由企业先按核准制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报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向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附带文件。

第四条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建设项目应先核准、再建设。其中,在西安的中央和省管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企业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办法》的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并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企业应对所有申报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以企业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格式见附表),凡涉及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的,还应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编制资质、附件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企业发出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核准范围的项目,也应书面通知企业。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企业补充申报材料,补充材料齐全后,应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确需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咨询评估委托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通知书应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时限(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要求。

第九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确需征求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的项目,应发出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通知书应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的方式、程序、内容和时限。

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附带项目申请报告)。相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h于特殊原因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经与项目核准机关协商并书面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须严格遵守20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出项目核准延期通知书,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二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核准批复、上报初审意见或不予核准决定书按现行项目批文程序办理,抄送有关部门、区县,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有效期2年。核准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准予延期的项目,应及时向企业出具核准延期批复。

第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企业如对核准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应提交项目调整申请报告,并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由原项目核准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向企业出具内容调整批复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按规定应该核准的项目,企业必须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凡未取得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末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

《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为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核准项目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核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告知性备案项目占企业投资项目5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年2月1日起施行。

告知性备案项目占企业投资项目5篇篇七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将在2019年2月1号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公布”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仅需提交项目。

申请书。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是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是优化服务。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以及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告知性备案项目占企业投资项目5篇篇八

为了加强我县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结合财政工作实际,讲四点意见。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适用的法律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所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望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投资的所有项目(含修缮、购置项目),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公路建设、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2、项目报建管理。

价报告,然后到发改委办理立项批复。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要求进行招投标。

3、项目预决算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预算等相关文件,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同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一次性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4、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桥建设工程、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办公楼修缮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阴阳合同或一口价合同。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5、项目建设管理。

我们财政部门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报建、预算审查;项目招投标前,负责对其标底或投标上限控制价进行审查批准;负责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财务监管,跟踪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县政府汇报重点项目资金的到位及拨付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负责项目预算、竣工决算批复和项目评审工作。

6、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指定用途,能够形成实物量的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垂直部门的建设资金。但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2)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的项目资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拨付县直各部门的项目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筹项目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筹集的募捐、馈赠收入);按照一事一议规定自筹的以资代劳配套资金;财政担保的金融部门项目贷款资金;垂直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

(3)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把项目资金归集到指定专户(含其他各渠道筹集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资金申请,报送主管县长和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核对后按照程序拨付总投资额10%预付款。

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县财政局按拨款程序审核后,拨付总投资额20%预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后,县财政局按工程形象进度在工程完工前拨付总投资额的40%。在工程项目评审结束后,按照评审后总投资额拨付项目资金的25%。预留结算金额5%以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各职能部门行使相关职责,进行多方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8、监督检查。

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建。

设负有监管职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三、政府采购管理。

县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政府采购办负责下达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具体的采购业务。

1、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县所属机关、事业和团体组织作为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资金的含义。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非税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其他资金,(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3、采购方式及限额。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货物类和同类品目采购计划达到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建设类工程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服务类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软件开发等项目采购计划达到50万元的(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限额以下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的实施。

购计划申请表》等表格,交财政经建股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对政府采购资金计划进行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由政府采购办下达采购资金计划到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集中采购。执行中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同样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应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验收,并共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采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中心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等方式。采购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办法,采购中心在完成采购行为后,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开具《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通知业务科室划拨采购资金,其资金的具体支付程序按照孙吴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办理。

6、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进行现场监督;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和县监察局联合进行现场监督。

在现场监督过程中,监察局、采购办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实施监督,不得参与谈判等直接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的相关政府采购文件报送政府采购办、监察局(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备案。

四、法律责任。

对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审批手。

续。如有私自为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将不安排项目资金。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对未经批复擅自变更及调整项目预决算的;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等等。

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拨一切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县财政局立即停止一切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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