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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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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精选13篇)
2023-11-26 15:35:49    小编:zdfb

总结能够帮助我们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剧本的创作需要对人物的塑造和情节的处理有深入的思考。下面是一些优秀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一

为了能较快的查出错账,必须在各种查错账方法上进行优选和在查错账的程序上进行优选:

1.查错账方法上的优选,首先根据错账差数进行分析,适用哪种方法的就采用哪种方法,适用两种方法以上的应按“先易后难、先逆查后顺查”的优选程序进行,查错账方法选择当否与查错账速度有关。

备考资料。

如某企业一月份资产负债表不平衡,如差数是资产方多1001元。本月记账凭证共三册共1-30号,那么就将第一册1-10号的各科目余额先进行试算是否平衡,若不平衡,差数也是1001元,这说明错账就发生在第一册1-10号的账上若1至10号是平衡的,这说明错账在11号凭证以后的账上,那么再将第二册11-20号上的总账各科目余额进行试算,试算后即可确定,错账究竟发生在第二册11至20号凭证上呢还是在第三册21至30号凭证上了,这样错账的目标缩小了,就便于集中精力在小范围中查找错账,就容易查找。

追根法。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二

金融租赁,顾名思义就是以金融作为现如今租赁的一种信用形式,要进行租赁的人不但可以使用设备,还可以通过租赁信用进行资金的融通。

租赁信用因为它的出现有了一个质的改变,不仅如此,金融租赁会计处理也得到了规范。

从本质上来讲,金融租赁业是对资产的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对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物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中;但是这笔资金对于经营租赁业来说,并不在资产项目中。

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国家才要重新修改金融租赁业的会计准则,在尽量使信息透明化的前提下,使它变的简单明了,使其更注重实质而不是形式。

新会计准则的发展变化,对金融租赁行业影响深远。

对出租人来说,新会计准则的修改使得金融租赁资产的保留权存在隐患。

虽然出租人因租赁设备而获得了资金,能减少未履行的负债,但是他不能将此项资金填在资金负债表中,也不能得到相应的资产折旧费用,只有在终止确认资产,履行合同时,这笔资金才能够被确认。

而融资租赁行业的承租人要把租赁交易的全部资金在财务报表中显示出来,结果就会造成必须在租赁的时间内对租赁资产进行直线摊销,而且还要对租赁交易的全部资金的使用权和在这个时期的利息进行检查计算,这会造成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明显增加,阻碍企业的经营发展。

不断变化的新会计准则对承租人在债务履行上也产生了影响,它不能充分的表现金融租赁业务的实际意义,不仅导致企业租赁的成本持续上升,而且也阻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对企业利润产生消极影响。

承租人之所以在账务处理中遇到很多困难,就是因为金融租赁交易的会计账务太过复杂。

1.受财务报表比率影响而产生的问题。

根据国内现行会计财务处理的准则可以发现,金融租赁资产的摊销以及利息费用的摊销会受到承租人对它们的影响而产生影响。

同时企业利润表的内容,又会直接影响承租人的偿债能力,例如内容中包含的重要财务比率指标的计算,即资产负债率的上升、流动比率降低等;再譬如,承租人资产管理能力和营利能力分别受到企业资产周转率和回报率的影响。

这些现象会给金融租赁业中承租人的财务和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结果就会使一部分承租人减少了对租赁资产的获取。

2.我国商业信用环境及技术水平对金融租赁业的影响。

多种多样的因素导致金融租赁行业出现诸多问题。

比如信用问题,而对于属于信用销售行业的金融租赁行业来说,信用问题又极为关键,信用的好坏直接影响了金融租赁行业的租赁业务的成功率。

同时金融租赁业也受到技术水平高低的.影响,如果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就会很难控制租赁业务受到的风险。

现如今,许多金融租赁行业的投资人,在进行投资之前都要进行严格的考察工作,不会轻易的给予租赁业务以资金支持,所以,技术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着金融租赁业规模是否能继续扩大。

现在实施的会计准则中,对承租人而言,金融租赁属于融资行为,而对于出租人而言,则属于投资行为。

承租人的总收入就是租赁期内的租赁价款和直接费用,这种融资行为以收回租金为标志,最终实现收回全部投资额的目标,而在这个过程中,出租人已经充分考虑了该业务的整体利润。

所以,在对投资款项进行计算时,重复计算了初始费用,同时在租赁的全过程中,承租人依据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并对没有完成的租赁收益进行确认。

在业务结算过程中,有可能导致应收融资款项出现余额,这样就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原则。

在不同的法律认定中,金融租赁业务有着不同的性质,而在不同的业务范围内,金融租赁业务也有着不同的定义。

现阶段,在国内的立法中,金融租赁业的界定仍然存在争议。

在租赁业务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承租人,所以在对金融租赁业务进行标准划分时,要从承租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规范租赁的性质,从而使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免于因为界定争议而带来的问题。

国内金融租赁业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对出租的物品做出合理的价格,通过找到新方法来增加自身的盈利利润;不断的完善金融租赁业的种类,发展租赁的新品种,努力提高金融租赁业的认知度和服务能力,通过创新与世界接轨,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坚持金融租赁信用第一的原则,实施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控制,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在金融租赁业的影响下不断发展。

为了迎合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完善金融租赁行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将金融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纳入会计核算工作,提高对资产的评估计算,从各个方面使会计核算制度得以完善,以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

四、结语。

国内金融行业所处的环境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企业会计准则逐步与世界接轨。

为了金融租赁行业能够更好的适应当今经济的发展,我国应继续给予该行业高度的重视,努力提高金融租赁业的财务专业技术水平,规范金融租赁交易,鼓励企业与其他机构合作,实现资金、资源上的共享,从而使我国金融租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

[2]王鹏.“租赁会计准则研究”[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

[3]姜仲勤.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1.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三

[摘要」关于以股抵债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争论忽略了该交易在税法上的效果。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进行测算的结果,显示出税务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变以股抵债交易下的利益分配格局,减弱股份定价问题上的尖锐对立。当然,它也使得管理层面临更复杂的利弊权衡。关注以股抵债交易的税务成本有助于我们重新评价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或者局限性。

「关键词」以股抵债,债务重组,税务成本。

伴随着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的实施,围绕着以股抵债方式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的争议也无疾而终。的确,对交易合法性的质疑,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改革就是突破(或者说漠视)法律框框的逻辑而变得苍白无力;对定价公平性的挑战,也因触及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设置的净资产底线而陷入困境。“次优选择”似乎成为以股抵债政策的一个无可辩驳的正当性基础。

然而,这场争论的双方都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以股抵债在税法上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为公司的重大财务运作行为,以股抵债不仅是《公司法》、《证券法》下的论题,而且还受到税法的直接约束。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公司的任何财务运作几乎都离不开对税负成本的考量。以股抵债交易在我国税法上究竟引发怎样的后果?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流转税或所得税义务?或者,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是否会大幅度增加交易的成本以致挫败交易的可行性?这些问题似乎悄然滑过人们的视野。考察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成本,确定它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可能会为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市场各方重新检讨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或局限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以股抵债交易是债务人用其持有的债权人公司的股份偿还其所欠债务的行为。这一交易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

站在债权人上市公司的立场,以股抵债实质上是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意味着公司减资,这就削弱了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基于资本维持之理念,原则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大股东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两种例外,故此一些市场人士和律师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合法性提出了强烈质疑。本文的主题不在合法性之争,恕不置评。

从债务人的角度看,以股抵债属于债务重组,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是税法关注的问题,因为债务重组通常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或让步,在债务人这一方则意味着获得了一定的重组收益。虽然我国现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不得计入利润,但税法并没有遵循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而是依然把重组收益作为应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1月颁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因此,依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属于应税交易。通常来说,债务重组涉及到流转税与所得税两个层面的税负问题。在流转税环节,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股份——的转手引起印花税纳税义务。在所得税环节,如果当事人从以股抵债交易中实现了收益,则需要依照债务重组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费可以在计算所得时扣除。在电广传媒类型的以股抵债交易中,由于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债权人自己股份”这一特殊形式,其税务处理与一般的债务重组有很大的不同,不论是印花税问题还是所得税问题都复杂得多。

一、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另一方面,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同时,债权人还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据此,以股抵债交易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部分:1.在债务人一方。

电广传媒的大股东产业中心基于以股抵债需要确认两项交易: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股份资产,二是以该股份的公允价值清偿债务,然后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抵债股份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将大股东持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定为7.15元/股,并据此计算产业中心所欠的53926万元债务应折合7542万股。这也就意味着,抵债股份的公允价值与所清偿的债务的计税成本是相等的,抵债环节没有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另一方面,产业中心“按公允价值转让股份资产”时,由于公允价值远高于其出资折股时的价格,因此产业中心从股份转让中实现了财产转让收益,按照债务重组所得税规则,该收益需要纳税。

由此,在债务人一方,以股抵债交易通过债务重组所得税规则的中间环节,最终转化成股份转让收益的纳税问题。

2.在债权人一方。

当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作为债务清偿时,通常的税务处理有两项:一是确定所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二是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是,在以股抵债交易中,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是自己的股份。由于我国《公司法》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尚未承认库藏股,因此,这部分股份需要被核销,而不是作为资产继续存留于公司中,更不存在确认计税成本的问题。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正是如此。实施以股抵债方案当日,电广传媒即对抵债股份进行了核销。至于债务重组损失问题,由于债权人收到的7542万股电广传媒股份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均为53926万元,因此,电广传媒接受自己股份抵债,依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并没有产生债务重组损失那么,债权人因注销了抵债的非现金资产(股份)而客观上产生了损失——体现为所注销股份的回购价与当初发行价的差额,这一差额是否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失税前列支?对于这一问题,现行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答案。笔者以为,在债权人接受自己的股份抵债的情形下,债务重组实际上又转化为股份回购,应适用股份回购的税务处理规则。在税法上,股份回购是一种资本性交易,各国通常都不确认损益「1」.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四

1.1.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以及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通常情况下,本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同时也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代收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本息需同时完全证券化,不存在部分转让或剥离利息的情况。

款人归还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1.1.2第二章基本核算原则。

第五条根据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或根据对信贷资产的控制程度,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第一类业务: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当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本行当期损益。

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当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将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确认为负债。

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3。

当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根据是否保留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一)本行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本行在转让日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

放弃对信贷资产控制是指本行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而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本行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按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

本行主要采用保留次级债券、提供担保等方式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

第六条本行所有证券化日前的信贷资产应收利息享有优先偿还权,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实际情况对标的信贷资产中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也可以根据本行业务实际需要,对剩余的部分进行清仓回购。

1.1.3第三章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八条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科目,核算和反映在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因提供信用增级(如持有次级证券或提供担保等)而保留部分风险并对资产形成部分实质性控制时,信用增级所覆盖的继续涉入资产。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第九条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继续涉入资产对应的负债。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第十条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且本行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全部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下,从受托机构收到的对价。

第十一条在“代收本息”科目下新增“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代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在“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大于其账面金额时取得的收益。

第十三条在“投资收益”科目下新增“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留存的资产支持证券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在“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下开立“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收入”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因受托管理证券化资产的行为而收取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在“利息支出”科目下新增“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支出。

第十六条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小于账面金额时产生的损失。

第十七条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外支付的中介费、律师费、审计费等与处置贷款相关的费用。

化交易时本行持有的次级证券。

第十九条在“投资风险准备”下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持有的次级债券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

第二十条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受托管理的证券化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新增“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代收受托贷款利息时,因借款人无款支付而形成的欠息。

(一)第一类业务:本行转移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1.信贷资产转移7。

(1)本行收到的对价大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减值准备(如有)。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

(2)本行收到的对价小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呆账准备(如有)。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8。

2.本行购买次级债,但未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二)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未转移也未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根据是否对标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1)本行取得次级债。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针对标的信贷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同时本行登记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10。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第二十三条本行对外支付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费、律师费等相关交易费用。会计分录为:

(分行)。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一)第一类业务。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相关应计利息科目。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11。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针对持有的债券进行减值准备计提。会计分录为:

投资风险准备计提或冲回(如有):

(分行)。

借或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或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二)第二类业务。

1.在业务存续期,针对标的信贷资产,本行继续按信贷业务相关核算规则进行会计核算。针对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按协议约定对外支付。会计分录为:

利息支出计提:

(分行)。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对外支付:

(分行)。

借: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对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费用直接计入成本的,应在后续期间内按照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费用。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13。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如有)。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以及业务存续期内发生标的资产置换及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债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14。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持有的次级债发生减值,本行对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进行相应冲回。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4)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15。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5)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担保合同期限间内进行摊销。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16。

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一)第一类业务:业务终结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二)第二类业务:业务终结时,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业务终结时无账务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证券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如有)。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次级债利息,如有)。

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如到期未能全额兑付,且已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本行补提投资风险准备: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同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

(分行)19。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

(1)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需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分行)20。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2)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行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逾期贷款及相关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21。

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分行)。

借:××逾期贷款。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1.1.5第五章本行为贷款服务机构的账务处理22。

(分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存续期间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一)贷款还款日账务处理。

1.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分行)。

借:xx存款科目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代收本金——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本金。

贷: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利息。

同时更新表外:

(分行)。

2.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

收: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二)本行根据协议约定,按期对外划转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利息23。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本行按照贷款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

1.1.6第六章账务核对。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构账务处理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做好账务核对工作,确保账务核算准确。

1.1.7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五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进入清算期,这时候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企业清算期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 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 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 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 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处理、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5、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

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7、对企业欠税。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清缴欠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8、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以,纳税人在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时,按应支付全额借记“利润分配”、“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有关账户,按应支付全额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按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实际支付各项费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9.(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

贷:所得税

10、企业破产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已领购尚未用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所得税条例规定交纳所得税。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根据(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3)清算所得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4)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清算组接管撤销公司后,由其重新委任的会计人员对整个撤销清算过程产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一、撤销清算业务需增设的会计科目

1.公司清算

本科目借方登记清算组以原公司财产清偿各类负债的数额以及清算净亏损额;贷方登记清算组从原公司接管的各类资产的帐面价值。本科目在清算结束日前的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清偿的负债数额,清算结束后本科目无余额。

2.清算费用

本科目借方登记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贷方登记结转清算损益数,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3.变现损益

本科目借方登记清算财产变现的损失额,贷方登记清算财产变现的收入额,借方余额为会计期末消算财产变现的净损失,转入“清算损益”科目借方;贷方余额为会计期末清算财产变现的净收入,转入“清算损益”的贷方。

4.清算损益

本科目借方登记原公司己发生的费用和支出性质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转入数,清算费用结转数,清算财产变现净损失转入数;贷方登记无法付出的负债数,清算财产变现净收入数。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清算净损失,转入“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借方;贷方余额为清算净利润,按规定税率计提所得税后,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

二、撤销清算业务的帐务处理

(一)清算业务的帐务处理

1.清算组对撤销公司进行全面财产清查,假设清查结果与撤销公司提供的资料相符。清算组接管撤销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会计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拆出资金、信托贷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所有资产类科目)

贷:公司清算

2.变现资产

(1)假定变现资产出现损失,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变现损益

贷:固定资产(或应收票据、无形资产等)

(2)假定变现资产产生利润,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或应收票据、无形资产等)

变现损益

(3)假设应收票据贴现,优先偿付短期借款

借:公司清算

变现损益

贷:应收票据

3.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不能变现,直接转入“清算损益”帐户

借:清算损益

贷:待摊费用

递延资产

4.支付清算费用

借:清算费用———工资费、资产评估费、差旅费、办公费、水电费、其他

贷:银行存款

现金

5.清偿债务

借:公司清算

贷:银行存款

6.结算清算损益

(1)结转变现损益

若为损失,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清算损益

贷:变现损益

若为盈利,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变现损益

贷:清算损益

(2)结转清算费用

借:清算损益

贷:清算费用

7.结转过渡性帐户

结转清算净损失,结清“公司清算”帐户。

如为净损失,作如下分录:

借:公司清算

贷:清算损益

如为净利润,则按法定税率计提所得税,作如下分录:

借:清算损益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结清清算净收益,作如下分录: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结束清算后,出现清算净利润(一般不会发生)时,若原公司是因违规经营而被撤销,清算净利润上交财政;若原公司是因经营期满或章程规定自然撤销,清算净利润按投资者投资比例分配。

(二)撤销公司原帐簿的会计处理

1.清算组接管资产时

借:清算组接管资产

贷: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等(所有资产类科目)

2.变现资产,如发生优先偿付债务和用抵销资产抵消债务时

借: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应付帐款等

贷:清算组接管资产

3.清偿债务时

借: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帐款等

贷:消算组接管资产

4.结清过渡性帐户

若清算净损益为亏损,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清算组接管资产

若清算净损益为盈利(扣除所得税后),作如下分录:

借:清算组接管资产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六

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那么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工程成本是通过“工程施工”科目核算的。

“工程施工”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时,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2、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3、合同完工时,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工程费用是工程成本中除了各项直接费外,还包括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虽为组织施工、管理所必需,但是不能确定其为某项工程成本所应负担,因而无法将它直接计入各项工程成本。都将它先记入“施工间接费用”科目,然后将它分配计入各项工程成本。

(一)施工间接费用的内容,一般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指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补贴等。

2、职工福利费指按照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目前为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指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经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单位施工管理部门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和检验、试验、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修理费。

6、办公费指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用煤等的费用。

7、差旅交通费指施工单位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和误餐补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施工单位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牌照费等。

8、劳动保护费指用于施工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技术安全设施的购置、摊销和修理费,供职工保健用的解毒剂、营养品、防暑饮料、洗涤肥皂等物品的购置费和补助费以及工地上职工洗澡、饮水的燃料费等。

9、其他费用指上列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间接费用。

(二)施工单位发生的间接费用,在总分类核算上,应在“施工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发生的各项施工间接费用,都要自“库存材料”或“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现金”、“累计折旧”、“待摊费用”等科目的贷方转入“施工间接费用”科目的借方。

(三)施工间接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应按施工单位设置“施工间接费用明细分类账”,将发生的施工间接费用按明细项目分栏登记。

(四)每月终了,应对施工间接费用进行分配。为了便于将施工间接费的实际水平与定额比较,以考核施工间接费用的节约或超支情况,施工间接费用在各项建筑安装工程之间的分配,可按照各项工程的施工间接费用定额(即为直接费或人工费的百分比,建筑工程一般按直接费的百分比,水电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百分比)所计算的施工间接费的比例进行分配。

1、财政部于2003年9月25日下发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

2、新办法中不使用“工程成本”和“工程费用”科目,与工程合同有关的费用等全部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3、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

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合同成本)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参考: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33、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

(一)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

(四)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五、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退库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六、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将补提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同时,将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七、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施工企业,月度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周转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八、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281、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1506、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

三、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通过“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核算,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期末临时设施的账面原价。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七

“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以股抵债”为解决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提供了现实选择的途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以股抵债”是一种特殊的股份回购行为。但是这种回购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它是一种对特定对象的回购;第二,这种回购并非是上市公司主动和自愿的行为,而是在母公司不能偿还欠款情况下的被迫举动。

“以股抵债”是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进行的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行为。“以股抵债”实际上就是母公司(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给上市公司(债权人)以清偿债务。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伴随的是上市公司股本的减少。

上市公司的股票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流通股的价格根据二级市场的价格确定,而非流通股的价格一般参照每股净资产确定。所以,在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如何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综合考虑股票的变现能力、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以股抵债”股票的回购价格,是“以股抵债”的关键环节,也是“以股抵债”能否被市场接受或操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以股抵债”股票的回购价格应在考虑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按“质”来决定减持价格。可以设想,如果有很好发展前景和成长性的减持股票上市流通,定价相对高于每股净资产,市场也许能认同,但如果是连年亏损甚至面临破产的上市公司的减持股票,“股转债”还照样按每股净资产来定价,流通股股东又怎么能接受?笔者个人的看法是,定价应以每股净资产为中轴,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上下浮动,以中介机构的评估为依据,再通过公司董事会表决确定。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以股抵债”既是一种债务重组行为,也是一种股份回购行为。因此,上市公司应该按抵偿债务的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科目;根据股份回购的账务处理要求,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股票发行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冲减“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按抵偿债务金额大于股份所代表净资产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者按抵偿债务金额小于股份所代表净资产的部分,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上市公司应该将收到的资金占用费记入“财务费用”或“利息收入”科目,但从“以股抵债”业务的情况来看,这样做并不合理。首先,资金占用费是母公司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支付的,并非支付现金,上市公司的资产没有增加,负债也没有减少。这种情况下,资金占用费计入收入或冲减费用并不适宜。其次,与“以股抵债”的目的相违背。“以股抵债”是为了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资金占用费是控股股东因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对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偿,应该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最后,如果资金占用费计入损益,则会给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联手操纵利润留下空间,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所以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应将收到的资金占用费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母公司来说,“以股抵债”是一种债务重组行为,把抵偿债务金额大于股份所代表净资产的部分,看成是上市公司对母公司的一种“捐赠”;把抵偿债务金额小于股份所代表净资产的部分,看成是母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一种“捐赠”。母公司应按所抵偿债务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科目,按所减少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抵偿债务金额大于股份所代表净资产的部分,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者按抵偿债务金额小于股份所代表净资产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计入财务费用。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八

企业会计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 “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旧准则没有提及。

前期差错新旧政策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准则明确称为“追溯重述法”。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旧准则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而税法对会计差错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发现时企业已经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上调整前期收益,税法上则调整本期收益;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漏计漏提费用、折旧等会计差错(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会计上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的收益,而税法则不允许补扣,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和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情况,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重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对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但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1.注意区分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关键看税法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如果调整的会计事项和税法处理是一致的,那么该事项涉及到所得税的影响一般是调整应交所得税;如果该调整事项会计和税法处理不一致,并且会计和税法形成了暂时性差异的,一般用递延所得税。

2.注意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是后。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调整事项,不管是暂时性差异还是不存在差异,对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调整都是通过递延所得税处理;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事项,那么对报告年度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就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和税法处理一致、会计和税法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

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差错涉及所得税费用追溯重述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个分水岭,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追溯重述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而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涉及的所得税影响只能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科目,无论是否为暂时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差错处理

1.甲公司2009年日后期间发现2008年度报表如下会计差错事项,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假设甲公司在2009年3月15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4月10日对外公布报表,企业所得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1)假设甲公司于2月20日发现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一笔应收账款没有计提减值,该项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万,甲公司按5%计提坏账准备。

(2)假设甲公司于3月20日发现以上事项。

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将不能再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新税法也取消了原税法应收账款余额0.5%的坏账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2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前,所以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50万(1000×5%)

贷:坏账准备 50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5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2.5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75万

盈余公积 3.7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万

(2)3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后,所以应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对于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方式实现,会计处理同(1)。

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于2008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原来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以这些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为理论基础的,该些资产如果出现盘盈,必定是企业自身“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说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或漏计该些资产等会计差错而形成的,所以应当按照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旧准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净利润,新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使企业的报表更加透明,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财务处理:

(1)借:固定资产 1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

(2)调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

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调整增加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税法上也将资产盘盈作为应税收入,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要交纳所得税。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万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九

一、区分概念和特点。

在实践中,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存在着差异,需要专门的所得税会计,以正确计算课税所得。

会计所得系指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和规定,用财务会计的专门方法计算出来的税前纯益或纯损。应税所得是指以会计所得为基础,依税法规定调整后之数额,是计算所得税的直接依据。

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永久性差异。即本期发生的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在以后年度不会抵销。如有些会计所得可以免税,并非应税所得;有些在会计上并非收益,但在税法上作收益课税;有些会计费用在计算课税所得时不予承认等等。

第二,时间性差异。即会计上与税法上承认收益或费用的时间不在同一年度而引起的差异,这些差异在以后年度可以抵销。包括收入认定时间差异、费用认定时间差异、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因提列各项准备而发生的差异等。

第三,年度间盈亏互抵而发生的差异,根据税法规定,某一年发生的亏损可在其以后若干年度的利润中抵补。此一抵补,仅在计算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时适用,因而计算会计所得时并不适用。

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体现不同的要求,差异自不可避免。在我国服从于财政、税收管理的传统会计制度下,这些差异就已经存在。随着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和企业处理会计事项自主权的扩大将更显突出。故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能直接以会计所得为依据,而要依所得税法规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后,才能正确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这一复杂的调整过程需借助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来完成。

具体讲,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在会计核算中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其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也就是不管税前会计利润是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二、正确分析,合理运用。

(一)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1.采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本期应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需要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2.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对永久差异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即永久性差异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本期所得税费用。3.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在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某些特殊情况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所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即一定时期的收益与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相配比。

(二)在税率变动情况下。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运用债务法时,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而递延法则不需要对此进行调整。递延法更注重利润表,即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与其相关期间税前会计利润的配比;债务法更注重资产负债表,即债务法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更符合负债或资产的定义。

三、运用时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企业在只发生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只能选用应付税款法核算,而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二)企业在只发生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可以任选其一。为了谨慎起见,如果本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预计能在未来转回时期内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这一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才能确认为一项递延借项或所得税资产反映在资产负载表上;否则,不能确认为一项递延借项或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三)企业在既有永久性差异,又有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可以同时使用,即对永久性差异使用应付税款法,时间性差异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也可以只使用应付税款一种方法,但不可单独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四)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其结果相同;但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则两种处理方法的结果不完全相同。

(五)虽然采用应付税款法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但是,两者的核算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是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

(六)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是一种账外调整,即仅需在所得税结算申报表中将金额进行调整即可,无须再作分录和登记账簿。正如前述,由于企业的交易事项,是依据会计原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入账的,而税法规定与会计有关规定又有不同之处。故在申报所得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

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是一种一次性的调整,即仅需在结算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平时的所得税可按会计所得暂交。当然为了结算调账的需要,从事所得税会计工作的人员平时要注意记录、整理、分类、汇总有关资料。

为适应所得税会计账外调账的需要,所得税结算中报表必须将各项均分为“账载金额”和“依法自行调整后金额”两栏。同时,预留一定空白供必要的调整说明之用。申报表中,“账载金额”栏登记依会计制度入账的各项目的账载金额,“依法自行调整后金额”栏记载依税法进行调增或调减后的金额。

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由企业所得税会计人员自行调整,经税务机关或注册会计师审核认可后作为结算所得税的依据。

【参考文献】。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十

会计差错包括非重大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非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而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性质比较严重,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以及企业为了调节利润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如某企业提前确认未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10%以上,以及企业为了调节利润本应按应收账款余额6%计提坏账准备的改按20%计提,则认为是重大差错。

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常见的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采用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例如,按照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予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则属于采用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会计政策。

二是对事实的忽视和误用。例如,企业对某项建造合同应按建造合同规定的方法确认营业收入,但该企业按确认商品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三是账户分类以及计算错误。例如,企业购入的五年期国债,意图长期持有,但在记账时记入了短期投资,导致账户分类上的错误,并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上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分类也有误。

四是会计估计错误。例如,企业在估计某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时,多估计或少估计预计使用年限,而造成会计估计错误。

五是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出现差错。例如,工业企业发生的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作为收益性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发生的工程人员的工资一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企业将发生的工程人员的工资计入了当期损益,则属于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错误。

六是漏记已完成的交易。例如,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发出,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均已满足,但企业在期末未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入账。

七是提前确认未实现的收入。例如,在采用委托代销销售方式下,应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如企业在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即确认收入,则为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

八是在期末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未予调整。例如,企业应在本期摊销的费用在期末未予摊销。

如果企业由于上述各种原因造成会计核算的差错,如不加以调整,可能会使公布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不可靠,并有可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会计报表阅读者的决策或判断,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差错的性质及时纠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和可靠。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十一

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其核算有4个步骤: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反映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反映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

(4)结转清理的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十二

企业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资产,企业按其组织形式的变化可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分支机构分离出去成立新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被分立公司的股东,且被分立公司依然存续经苦新设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分立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被分立企业不需要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即可宣告解散。

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两个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免税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处理。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以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认,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分配到“新股”上。

应税企业分立的纳税处理。如果企业分立不符合免税重组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企业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对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其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保持不变。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例:a公司系由甲、乙两个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每位股东均出资5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拟将a公司的一个分部分立设立b公司,a公司存续经营且股东不变。b公司成立后,除向a公司原股东支付股权外,未向a公司及其股东支付其他任何利益。a公司分立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800万元、2500万元和1300万元,评估后价值分别为4500万元、2500万元和2000万元;分立后b公司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600万元、900万元和700万元,评估后价值分别为1800万元、900万元和900万元。

根据上例,有关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为:

1.由于企业分立时未发生非股权支付额,对a公司不计算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即分立出去的净资产虽然高于账面价值200万元,但视为免税重组。

2人公司在分立时如果有未超过法定不亏期限的亏损,可按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占a公司的比例进行分配,由b公司在分立后的剩余补亏年限内弥补。

3.由于b公司在建账时,系按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对其高于账面价值的200万元在以后各年应逐年据实调整或进行综合调整。假定采用综合调整法,期限10年,则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4.假定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甲、乙在b公司仍平均持股,每位股东的股权份额为350万元。由于在免税业务中对a公司的两位股东未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为防止有关各方利用分立业务进行避税,国税发119号中对被分立公司股东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变化作了限制规定,简单来说,原股东。分立后各相关企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应与分立前持平。不管甲、乙两位股东在其公司账面如何记录长期股权投资,其在a、b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只能从下列两种方法中选择。

甲、乙两位股东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零,在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各500万元。

调整计算,首先计算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为:股东持有的旧股的总成本x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a公司原总净资产=1000x=450;然后计算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为:股东持有的旧股的总成本—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1000—450=550。

5.a公司被分立后,应相应转销分立出去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但在转销所有者权益时,如果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项目,应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因为转销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具有应税属性,其中视为对股东所作的分配额,股东应按规定计缴所得税。

会计差错处理方法优质篇十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账务差错速查的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通过点计发生额笔数进行初步判断。

一般来说,当账面上的发生额笔数与记账凭证对应方的笔数不等时,就表明出现了漏记、重记的差错。

对于漏记,检查时首先要看记账凭证上是否有与差错值相等的数。如果账面借方出现漏记,则漏记差错必定发生在记账凭证的借方;反之亦然。如果在记账凭证的对应方出现多笔与差错值相等的情况,不仅要检查笔数的多少,还要检查是哪一笔漏记了,以便加以更正。

重记的情形与漏记相仿,只不过漏记是账面笔数比记账凭证少,重记是账面笔数比记账凭证多。其查错方法原理是一样的。

可以通过掌握窜账差错的特征和规律迅速判断出错范围。

所谓窜账差错,是指把应该记到甲账户的会计事项记到了乙账户。其主要特征是,在报表平衡的情况下出现了2个或2个以上账户余额分别有差错值,而且其绝对值之和相等。正负号相反(这时,为账户间的窜账差错);或者,在同一个账户平衡的情况下出现了2个或2个以上明细账户余额分别有差错值,而且其绝对值之和相等、正负号相反(这时,为同一账户内的各明细账户之间的窜账差错)。

出现窜账差错时,由于甲账户记在了乙账户,所以对于甲账户来说是漏记了,而又号于乙账户来说,又是多记了。

具体检查方法是,当检查2个或2个以上账户(或明细账户)时,发现有与它差错值绝对值相等的.借贷发生额,就很可能是出现了窜账差错。

可以通过点计发生额笔数缩小检错范围。

所谓反账差错,是指在记账时记反了借贷方向,或者在正确方向记反了红蓝字,从而导致记账差错。

如果账面上借方笔数大于凭证笔数。账面上贷方笔数小于凭证笔数,而且笔数相等,那么基本上可以判定为反账差错。这时,差错出在应该记在贷方的笔数记在了借方。相反,如果账面上贷方笔数大于凭证笔数,而账面上借方笔数小于凭证笔数,而且笔数相等,那么基本上可以判定也是反账差错。这时,差错出在应该记在借方的笔数记在了贷方。

出现反账差错后,也可能账面与记账凭证在借贷方的发生额笔数不多不少。这时很可能是某一方的红蓝字记反了,只要检查一下本期记账凭证中有无发生红字冲正现象即可。如果有,则要着重核实一下,如果没有,则可以不考虑这个因素。

以上是账面与记账凭证进行核对的检查方法。除此以外,反账差错也同样可能出现在总账与明细账的平行登记中。当发现明细账本期发生额与总账发生额不等,而其差错值又为2的倍数时,应该考虑到是否明细账记反了。这时候,明细账发生额差错值的绝对值,就是记反账那笔数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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